浅析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一)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一.主犯。
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应包括以下三种犯罪分子: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2.在聚众性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不一定都是主犯。
其原因大约是:①在聚众犯罪性质轻微、只实际追究首要分子一个人刑事责任的场合,如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罪等,没有必要认定该首要分子是主犯。
②分则条文对某些犯罪的首要分子特别规定了较重的处罚,如刑法第103 条规定(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对这样的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者该条已经专门规定了较重的刑罚,直接适用该条处罚即可,似乎没有必要适用总则共犯(主犯)的一般规定。
3.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根据《刑法》第25 条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即所谓“一部行为全部责任”,例如,某贩毒集团各成员共同贩卖10万克海洛因,对该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贩卖10万克海洛因处罚。
而一般的集团成员通常仅对本人参与贩卖的毒品数量处罚。
再例如,甲乙二人盗窃汽车一辆,价值20万元,销赃得款10万元,甲某分的9万元;乙某分得1万元。
甲某应当按照总额20万元处罚;乙某也应当按照犯罪总额20万元适用刑罚。
①对于犯罪集团成员单独实施的集团犯罪计划以外的犯罪行为,由实施者本人承担罪责,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不承担罪责。
②对于一般共同犯罪中有共同犯罪人实施的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罪行(过限行为),由实施者本人单独承担罪责,其他共犯人不承担罪责。
二.从犯。
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刑法中的共同犯与从犯的责任划分解析与实例分析

刑法中的共同犯与从犯的责任划分解析与实例分析在刑法领域,共同犯与从犯是对于犯罪行为中不同参与程度的两种责任形态进行的细分。
对于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以及法律适用的过程中,正确地区分共同犯与从犯的责任划分,对于实现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共同犯与从犯的责任划分进行解析,并通过实例进行分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一、共同犯与从犯的概念及区别1. 共同犯的概念:共同犯是指共同实施同一犯罪行为的人员。
共同犯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和行为,共同参与犯罪行为,并分担共同责任。
在共同犯罪中,每个共同犯都对犯罪行为的结果承担责任。
2. 从犯的概念:从犯是指在犯罪行为中,提供必要帮助或者同犯犯罪人员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从犯与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有一定的关联性,但其参与程度较轻,不具备共同犯的所有特征。
3. 共同犯与从犯的区别:- 犯罪行为:共同犯是指实施同一犯罪行为的人,而从犯是指协助或者参与犯罪行为的人。
- 犯罪故意:共同犯和从犯在犯罪故意上没有本质的区别,都需要具备故意。
- 行为方式:共同犯是与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共同实施,而从犯是在犯罪行为中提供实质性的帮助。
- 责任划分:共同犯对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承担共同责任,而从犯对犯罪行为承担相关责任。
二、共同犯与从犯的实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共同犯与从犯的责任划分,我们将通过实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抢劫案在某城市,A、B两人共同策划并实施了一起抢劫案。
A持枪,B持刀。
他们一起进入一家珠宝店,威胁店员并抢劫了一定数量的珠宝。
在逃跑过程中被警方抓获。
根据以上案例,A和B可以被认定为共同犯。
他们共同策划了抢劫案,共同进入店内实施抢劫行为。
而他们也分担了同样的犯罪故意,即故意进行抢劫行为并造成了相应的犯罪结果。
案例二:毒品贩卖案C是一个毒品贩卖集团的成员,D是C的朋友。
C在一处暗巷贩卖毒品,而D在暗中担任看守及传递毒品的角色。
在一次行动中,警方出现并抓获了C和D。
根据以上案例,C可以被认定为主要的犯罪人员,从而被认定为共同犯。
刘凤科: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考点详解

刘凤科: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考点详解一、共犯人的分类概述★★★【知识要点】(一)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
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不可能同时还是教唆犯、帮助犯等,反之亦然。
(二)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不可能同时还是从犯、胁从犯,反之亦然;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当然,主犯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注意:两种分类之间存在交叉关系。
实行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或胁从犯;教唆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是胁从犯);帮助犯可以是从犯(包括胁从犯),而不可能是主犯。
(三)实行犯,又被称为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间接正犯属于最近几年司法考试中可能命题的知识点,希望考生注意。
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罪事实支配性,是正犯。
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
例如,张三利用精神病人强奸妇女,张三是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2.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受强制的身体活动。
例如利用他人的条件反射动作等;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用其身体活动。
3.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
(1)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
(2)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
(3)利用他人犯其他罪的故意。
4.利用有故意的工具(被利用者虽然有责任能力并且有故意,但缺乏目的犯中的目的,或者不具有身份犯中的身份)。
这种情形利用者和被利用者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1)利用他人有故意但无目的的行为。
(2)利用他人有故意但无身份的行为。
5.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6.利用被害人的行为。
当利用者使被害人丧失自由意志,或者使被害人对结果缺乏认识或产生其他法益关系的错误,导致被害人实施了损害自己法益的行为时,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
共犯法律规定的类型(3篇)

第1篇共犯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
共犯法律规定了共犯的构成要件、共犯的种类、共犯人的责任以及共犯的处罚原则。
以下是对共犯法律规定类型的详细阐述。
一、共犯的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共犯的主体要件是指参与共犯的各个人必须具备犯罪主体资格。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单位和组织。
在共犯中,主体要件要求共犯人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 客体要件共犯的客体要件是指共犯行为所侵犯的客体。
共犯的客体要件要求共犯行为必须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
例如,盗窃罪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
3. 主观要件共犯的主观要件是指共犯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共同故意是指各共犯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 客观要件共犯的客观要件是指共犯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共犯的客观要件要求共犯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危害性、非法性和社会危害性。
二、共犯的种类1. 犯罪既遂共犯犯罪既遂共犯是指共犯人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且达到了犯罪既遂的形态。
在这种情况下,共犯人的责任与单独犯罪的犯罪既遂者相同。
2. 犯罪未遂共犯犯罪未遂共犯是指共犯人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但由于某些原因未能达到犯罪既遂的形态。
在这种情况下,共犯人的责任与单独犯罪的犯罪未遂者相同。
3. 犯罪中止共犯犯罪中止共犯是指共犯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
在这种情况下,共犯人的责任与单独犯罪的犯罪中止者相同。
4. 犯罪预备共犯犯罪预备共犯是指共犯人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共犯人的责任与单独犯罪的犯罪预备者相同。
5. 犯罪共同故意共犯犯罪共同故意共犯是指共犯人之间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但未实际实施犯罪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共犯人的责任与单独犯罪的犯罪共同故意者相同。
三、共犯人的责任1. 主犯责任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有哪些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有哪些?我国刑法以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为主要标准,同时兼顾其分⼯,将共同犯罪⼈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种。
也就是说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有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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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共同犯罪⼈协同犯罪,形成了⼀个整体,所以每⼀个共同犯罪⼈都应对共同犯罪的整体⾏为及其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
具体地说:1、犯罪集团的⾸要分⼦应对所策划的整个犯罪集团的犯罪⾏为负刑事责任,犯罪集团的成员应对其参与的犯罪⾏为负刑事责任。
2、在⼀般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应对共同故意内的犯罪⾏为及其结果负刑事责任。
3、在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对主犯,应当按照共同犯罪的总⾦额处罚;对从犯,应当按照共同犯罪的总⾦额适⽤刑罚。
4、共同犯罪⼈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其他犯罪的,只能由实施者单独负责,其他共犯对此“过限”的犯罪不承担责任。
5、在各共同犯罪⼈应对共同犯罪的整体⾏为及其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再根据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区分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峻犯,分别按照刑法规定的相应处罚原则,予以处罚。
⼆、主犯及其刑事责任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的犯罪分⼦。
(⼀)主犯的种类主犯应包括两种犯罪分⼦: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犯罪活动的⾸要分⼦。
2、在犯罪集团或者⼀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的犯罪分⼦。
主犯和⾸要分⼦的关系:⾸要分⼦,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的犯罪分⼦。
⾸要分⼦包括犯罪集团的⾸要分⼦和聚众犯罪中的⾸要分⼦。
犯罪集团的⾸要分⼦都是主犯,但是聚众犯罪中的⾸要分⼦未必都是主犯。
聚众犯罪有三种形态:1、全体参与者均可构成犯罪(如聚众持械劫狱罪);2、只有聚众者和积极参与者可构成犯罪,⼀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如聚众⽃殴罪);3、只有聚众者才构成犯罪,其他参与者不构成犯罪(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共同犯罪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一、共同犯罪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没有特定身份的人单独不能构成身份犯(特殊主体犯罪),但可以构成身份犯的共犯。
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甲帮助、教唆国家工作人员乙贪污的,可以构成乙贪污罪的共犯。
2、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犯罪的,对没有特定身份者不适用有特定身份者的从重处罚情节。
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甲与国家工作人员乙共同犯非法拘禁罪,法律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从重处罚,如果乙用了职务便利犯该罪的,对乙从重处罚,但对甲不能适用该从重处罚的规定。
3、有特定身份的人各自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实施共同犯罪的,以主犯的身份确定该案的性质。
例如公司经理甲(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董事乙(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产的,如果甲起主要作用,则按照甲的身份,全案定职务侵占罪;如果乙是主犯的则按照乙的身份,全案定贪污罪。
二、共同犯罪成立条件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
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之间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
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1)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2)各个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主体条件:共同犯罪成立的主体条件是两人以上。
这里要注意对“人”的理解,这里的“人”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主体条件的人,不仅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单位等法律拟制的人。
主观条件是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论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分类法1

论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分类法[摘要]古今中外刑法对共同犯罪人分类的归定纷繁复杂。
如有的分为单独正犯、共同正犯、教唆犯,有的分为一级主犯、事先从犯和事后从犯,有的则没有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
本文主要结合中外不同法系的理论分类反思我国对共同犯罪人分类以及提出如何完善对共同犯罪人分类。
[关键词]共同犯罪人;犯罪分工分类;双层递进式分类模式一、共同犯罪人的理论分类目前,理论上一般认为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方法有两种: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为分类标准的分工分类法和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为分类标准的作用分类法。
从实质上看,所谓分工不同是指共犯人所实施的行为形式不同,因此将分工分类法称为形式分类法,与此相对应,以作用大小为分类标准的分类方法则被称为实质分类法。
(一)形式分类法形式分类法内部又有三分法和四分法之分。
前者主张共同犯罪人分为正犯、教唆犯、帮助犯,后者分为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
其区别有二:一是组织犯是否是独立的共同犯罪人,二是使用正犯的概念还是使用实行犯的概念。
通说认为实行犯是指亲自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的犯罪人。
可见通说的实行犯定义是形式定义,在形式上没有实行行为就不能成立实行犯。
所以在“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四分法的情况下,综上所述,若以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方式为标准进行分类,“正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四分法是比较科学的。
(二)实质分类法根据实质分类法,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和从犯。
主犯就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而从犯则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和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不同,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就存在较大差别,所以对主犯和从犯的处罚存在显著差别。
可见实质分类法的优点在于它解决了共同犯罪人的量刑问题。
二、对我国共同犯罪人分类的反思与完善(一)现行刑法典对共同犯罪人分类及其不足我国现行刑法典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这是一种充满“中国特色”的分类方法。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相应刑事责任是什么

共同犯罪⼈的分类及相应刑事责任是什么共同犯罪⼈的分类及相应刑事责任对共同犯罪⼈分类的⽬的,在于明确各种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以及他们各⾃造成的实际危害,⽬的是可以对他们进⾏正确的处罚。
我国刑法按照各个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将他们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并对他们各⾃的不同刑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主犯问题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26条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的,是主犯。
三⼈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的较为固定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要分⼦,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这⼀规定清楚地表明:主犯是指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指挥者、或者策划者、以及在共同犯罪集团中,⽽且也可能存在于共同犯罪的其他形式中。
⾄于在共同犯罪中有⼏个主犯,这要看具体案件的情况⽽决定。
犯罪集团中的主犯,包括⾸犯或⾸要分⼦,这些⼈通常是罪⼤恶极,情节严重的犯罪分⼦。
他们起到组织、领导、指挥犯罪的作⽤,往往是这类⼈发起组织犯罪集团或团伙,发展犯罪成员,策动犯罪,制定犯罪计划,进⾏犯罪分⼯,具体指挥其他犯罪成员进⾏犯罪活动。
所以,他们是犯罪集团或团伙中的核⼼⼈物,应承担该集团犯罪的主要刑事责任。
这就是说,主犯不仅要对⾃⼰直接实施的犯罪⾏为负刑事责任,⽽且还要对其他成员依据该集团的犯罪计划所实施的⼀切犯罪⾏为负责。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该集团的⼀般成员的犯罪活动都是具体实现主犯规制的犯罪计划,并受其命令、指使的。
但是,如果某个成员实施了该集团的犯罪计划范围以外的其他犯罪,该主犯则对此过限⾏为不负责任。
主犯的主观恶性很⼤,他们不仅⾃⼰实施犯罪⾏为,⽽且还指挥、策划、影响、制约着其他犯罪成员的犯罪⾏为。
因⽽,他们对社会的实际危害也就更⼤,应当在犯罪集团中承担主要的刑事罪责,这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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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一)
【正文】:
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共同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这一定义科学地概括了共同犯罪的内在属性,体现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为有效地惩治共同犯罪提供了法律武器,为理论上研究共同犯罪指明了方向。
共同犯罪被认为是一种比单个人犯罪更为危险、更为严重的犯罪形式。
因为在客观上,犯罪人数量的增加,使犯罪能量更大,能够实施某些单个人不可能实施的犯罪,特别是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也能够在犯罪中造成更大的危害。
在主观上,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相互激励、坚定犯罪意志的作用,往往能够使犯罪意志薄弱的人坚定犯意,甚至使共同犯罪人犯下单个人不能犯的罪恶。
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更加复杂。
在单个人犯罪的场合,“一人做事一人当”,责任简单明了;而在共同犯罪的场合,涉及各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责任大小的区分与区别对待的问题,处理起来比单个人犯罪要复杂的多。
所以,正确理解和把握共同犯罪理论对指导司法实践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下面我就两方面的问题,谈谈我个人的一些看法和意见。
一、共同犯罪的分类
(一)共同犯罪的分类标准
如何对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理论和立法例上,如果从标准的同一性考察,主要有三种分类法:一是分工分类法,即以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为标准对共犯的身份予以分类,按照这种分类,共犯分为:正犯(包括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
正犯为实施构成要件行为之人;帮助犯为帮助正犯实施犯罪的人;教唆他人犯罪的为教唆犯。
这种分类能明显地揭示出每一种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从事的活动,有利于揭示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的大小,便于分析每个共同犯罪人的情况,能较准确地认定每个人的责任。
二是按作用分类法,即以对共同犯罪的实施和完成的作用大小为标准,对共犯的身份予以分类。
按照这种标准,共犯分为正犯与从犯。
在这种分类标准下,即使从犯实施属于构成要件的行为,只要对于完成犯罪不起支配作用,仍然属于从犯。
这种划分能直接体现出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
分工分类法能够明确显示出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从事的活动性质,参加犯罪的程度以及各共同犯罪行为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显示出共同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和主次地位。
但是这种划分方法不能直接反映实行犯和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具体所起作用的大小,也不能清楚说明各个实行犯与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主从地位,因而不能直接确定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比较而言,作用分类法符合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的目的,但它的不足是没有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而分工对区分他们所起作用大小具有一定意义;而且按作用分类,主要通过司法人员来判断,易给司法专断留有余地,难免带有很大主观色彩。
除以上两种分类方法为,还有第三种分类方法,也就是混合分类法。
即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标准,同时兼顾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为补充,来确定共犯的地位和身份。
按照这种分类标准,一般将共犯分为正犯(实行犯)、从犯(帮助犯)、教唆犯,有的还划分出组织犯一类(注1)。
(二)我国刑法对于共同犯罪的分类
我国刑法对于共犯的分类,学者一般认为采纳的是混合分类法,即对于共犯,根据作用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同时在共犯中考虑到分工单独划分出教唆犯(注2)。
同时,在理论上对于共犯中实施具体实行行为的行为人,在主犯中划分出包括实施犯罪构成要件具体行为的实行犯、组织犯;从犯中划分出包括实施次要实行行为的(次要作用的从犯)和实施帮助行为的(辅助作用的从犯)两种情况;至于教唆犯,在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则是根据教唆的具体情况归入主犯或者从犯之中。
通说认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是按作用分类的基本种类,而教唆犯则是按分工分类的特殊
种类。
我国刑法虽然按分工分类只规定教唆犯,但共同犯罪中教唆犯是以实行犯存在为条件的。
没有实行犯罪,就没有作为共同犯罪人的教唆犯。
由此,在刑法理论上可以将我国刑法中的共犯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分工为标准划分的,即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另一类是以作用划分的,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但是,在以分工为标准的分类中,除教唆犯外,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都不是法定的共犯的种类(注3)。
1、主犯
(1)主犯的种类
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由此可见,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刑法第97条规定:“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理论上对于主犯的范围和种类有不同的划分,一种是,主犯包括两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体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
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作用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相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又称其他主犯。
另一种观点认为,主犯分为三种:①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
②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是首要分子的一种。
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聚众犯罪的聚首,是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
③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指主要的实行犯。
以上两种划分最大的区别就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否属于主犯问题,笔者认为以第一种划分为宜,但以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为刑法26条只规定了两种主犯,并未列举在聚众犯罪中组织、策划、作用的犯罪分子,并且聚众犯罪是必要的共同犯罪,而刑法26条规定的主犯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之外,只是任意共同犯罪的主犯,也就是说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可能是主犯也可能不是主犯,如刑法第291条“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里的首要分子是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没有首要分子就不构成犯罪,因此,就无所谓主犯的问题。
再如刑法第292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其他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见在聚众斗殴中,首要分子所犯罪行的程度也许低于实行犯,如首要分子只是召集人员去斗殴,但在实际斗殴中,某些实行犯却致人重伤或死亡,这种情况主犯应该是实行犯而不是首要分子。
(2)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根据刑法第97条规定,首要分子分为两类,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但犯罪集团中的主犯不一定就是首要分子,因为在犯罪集团中,除了首要分子是当然主犯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
在聚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原则上也可以认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
但是,如果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刑法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而首要分子又只有一人时),那么就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当然也就无所谓主犯。
因此说,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而主犯也不一定是首要分子,有时还包括积极参加者。
(3)主犯与从犯的区别
在处理共犯案件时,区分主犯从犯往往是必要的工作。
因为这涉及到共犯的责任问题。
而共犯的复杂性也就是在于共犯人如何分担责任。
主犯、从犯的区别主要取决于“作用”的大小。
如果判断作用的大小呢?主要看这么几点:一是从起因上看,谁是犯意的引起者;二是从犯罪的实行过程看,谁是犯罪的主导、支配者;三是从后果看,谁是后果的主要造成者;四是
从利益看,谁是犯罪的最大受益者。
判断主犯、从犯大体上从上述四个方面来考虑。
作用较大的是主犯,作用较小的是从犯。
另外,对于主犯、从犯、胁从犯也有一些简明的判断方法。
①教唆犯一般是主犯。
②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集团犯罪的组织、指挥、策划者)和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一般是主犯。
③实行犯较多认定为主犯,尤其是犯罪后果的主要造成者一般是主犯。
但是作用明显较小的实行犯可以是从犯。
④没有实际参与犯罪,只提供帮助的帮助犯一般是从犯。
⑤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较小并且被胁迫参加的是胁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