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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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及其处罚原则

共同犯罪及其处罚原则

定义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同时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传统刑法理论:○行为人为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两人以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指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1)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指各行为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2)①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有作为与不作为。

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共同的行为;二是共同的不作为;三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②按照共同犯罪的分工,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四种方式: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③共同犯罪的共同行为,可能是行为人共同实施实行行为,也可能是分担实施不同的行为,即有人实施实行行为,有人实施组织行为,教唆行为或帮助行为,这些都是共同犯罪。

★共谋,是指二人以上为了实施特定的犯罪而进行的谋议,可能是策划实施犯罪,也可能是商讨如何实施犯罪,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可见共谋本身就是共同犯罪行为,所以参与犯罪谋议而未参与犯罪实行,应当认为构成共同犯罪。

(3)★共同实施的犯罪中是结果犯并发生危害后果时,每一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两人以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共同犯罪人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后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和共同犯罪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1)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如下内容:第一,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第二,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并且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第三,共同犯罪人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即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的危害结果以及共同犯罪行为会引起的危害结果。

刘凤科: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考点详解

刘凤科: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考点详解

刘凤科: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考点详解一、共犯人的分类概述★★★【知识要点】(一)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

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不可能同时还是教唆犯、帮助犯等,反之亦然。

(二)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不可能同时还是从犯、胁从犯,反之亦然;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当然,主犯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注意:两种分类之间存在交叉关系。

实行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或胁从犯;教唆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是胁从犯);帮助犯可以是从犯(包括胁从犯),而不可能是主犯。

(三)实行犯,又被称为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间接正犯属于最近几年司法考试中可能命题的知识点,希望考生注意。

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罪事实支配性,是正犯。

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

例如,张三利用精神病人强奸妇女,张三是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2.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受强制的身体活动。

例如利用他人的条件反射动作等;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用其身体活动。

3.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

(1)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

(2)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

(3)利用他人犯其他罪的故意。

4.利用有故意的工具(被利用者虽然有责任能力并且有故意,但缺乏目的犯中的目的,或者不具有身份犯中的身份)。

这种情形利用者和被利用者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1)利用他人有故意但无目的的行为。

(2)利用他人有故意但无身份的行为。

5.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6.利用被害人的行为。

当利用者使被害人丧失自由意志,或者使被害人对结果缺乏认识或产生其他法益关系的错误,导致被害人实施了损害自己法益的行为时,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

山西大学
2019/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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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2主观要件
• 2主观要件: • (1)具有共同的故意,即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内容、社会意
义与危害结果,并希望或放任此危害结果的发生。 • (2)犯意联络,即认识到自己不是孤立地实施犯罪 • (3)没有“共同故意”,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 • 1)一方是故意,一方是非故意的帮助 • 2)一方故意,一方是过失的犯罪 • 3)共同过失犯罪 • 4)同时犯 • 5)先后故意实施相关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 • 6)实行犯过限 • 7)事前不同谋的事后窝藏、窝赃、销赃的犯罪行为 • 8) 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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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的刑法
1979年刑法
• 第二十二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 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 1997年刑法
•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 罪。
•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 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犯,聚众共同犯,集团共同犯。 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二
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要件的犯罪。聚众共同犯罪,是由
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所实施的共同犯罪。集团
共同犯,是指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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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大塚仁教授的观点:共犯,最广义上,是指二
人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现犯罪的情形。这个意义上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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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同犯罪的立法模式
• 分离方式是指在构成要件方面相异的参与形态,即正犯与共犯分开, 从而以总论的共犯理论完善分子的构成要件的立法方式。比如中国 《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 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 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俄罗斯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 第三十二条 两人 以上故意共同参与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组织 犯、教唆犯和帮助犯与实行犯一样,都是共同犯罪。[1]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

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在司法考试复习前期尤其要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的名师讲义,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同犯罪的形式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同犯罪概述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罪过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自然人的特定身份一、共犯人的分类概述知识要点:(一)分类标准1.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

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不可能同时还是教唆犯、帮助犯等,反之亦然。

2.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不可能同时还是从犯、胁从犯,反之亦然;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当然,主犯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二)实行犯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罪事实支配性,是正犯。

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

例如,张三利用精神病人强奸妇女,张三是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2.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受强制的身体活动。

例如利用他人的条件反射动作等;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用其身体活动。

3.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

4.利用有故意的工具(被利用者虽然有责任能力并且有故意,但缺乏目的犯中的目的,或者不具有身份犯中的身份)。

这种情形利用者和被利用者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5.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6.利用被害人的行为。

当利用者使被害人丧失自由意志,或者使被害人对结果缺乏认识或产生其他法益关系的错误,导致被害人实施了损害自己法益的行为时,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

二、主犯及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论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分类法

论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分类法

论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分类法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是共同犯罪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由于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往往并不相同,为了准确确定各自的刑事责任范围,各国刑法典通常都把共同犯罪人分成若干种类,其中主要的分类标准包括分工分类法和作用分类法。

一、分工分类法概述所谓分工分类法,即按照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或行为的形式进行分类。

按照这种分类,共犯可分为:正犯(包括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

正犯为实施构成要件行为之人;帮助正犯实施犯罪的为帮助犯;教唆他人犯罪的为教唆犯。

至于作用分类法,则是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进行分类。

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在这种分类标准下,即使从犯实施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只要对于完成犯罪不起支配作用,仍属于从犯。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都采用分工分类法。

此分类法又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立法例:1.二分法这种分类法始于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

该刑法典为了解决各共同犯罪人定罪的法律依据问题,依据分工分类法对共同犯罪人分为正犯与从犯两类,从犯又包括教唆犯与帮助犯,在不依据一定的标准对共同犯罪人再作分类的情况下,对从犯处以与正犯相同之刑,以解决各共同犯罪人量刑的法律依据问题。

该分类法虽然过于简单化,而且对正犯与从犯采取所谓责任平等主义使其意义大为逊色,但它毕竟开启了以共同犯罪的分工作为共同犯罪人分类标准的先河,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

2.三分法1871年的《德国刑法典》在继承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上述立法例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与完善。

该法典为了解决各共同犯罪人定罪的法律依据问题,依据分工分类法对共同犯罪人分为正犯、教唆犯与从犯(帮助犯)三类。

该法典在对共同犯罪人再作分类的情况下,对教唆犯之刑罚依据被教唆的人(正犯)之刑而决定,对从犯的处罚采取得减主义,以解决各共同犯罪人量刑的法律依据问题。

该法典不仅在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上实行三分法,较之《法国刑法典》的二分法有所进步,而且对共同犯罪人的处罚实行区别对待,较之《法国刑法典》的平等主义也有所前进。

《刑法》第九章

《刑法》第九章
是指如下情形:多个杀手基于共同计划分别在不 同马路上伏击被害人,最终由其中一个杀手杀害 被害人。
多选题
1.周某为抢劫财物在某昏暗场所将王某 打昏。周某的朋友高某正好经过此地,高 某得知真相后应周某的要求提供照明,使 周某顺利地将王某钱包拿走。关于本案,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高某与周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周某构成抢劫罪,高某构成盗窃罪, 属于共同犯罪 C.周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D.高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三)集团共同犯罪
集团共同犯罪,简称集团犯罪,是 指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的共同犯 罪。
聚众共同犯罪与集团共同犯 罪的区别?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三、正犯与共犯 最广义的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现犯罪的情 形。 广义的共犯,包括共同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 狭义的共犯,是指教唆犯与帮助犯。 (一)正犯概念
李逵与吴用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二)不存在共同故意的情形
1、共同过失犯罪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2、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 罪。 3、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4、二人以上先后故意实施相关犯罪行为,但彼 此没有主观联系,不成立共犯。 5、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没 有重合内容的不同犯罪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6、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7、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以及事前无 通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 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不定项选择题
87.甲、乙二人系某厂锅炉工。一天,甲的朋友 多次打电话催其赴约,但离交班时间还有15分钟。 甲心想,乙一直以来都是提前15分钟左右来接班, 今天也快来了。于是,在乙到来之前,甲就离开 了岗位。恰巧乙这天也有要事。乙心想,平时都 是我去后甲才离开,今天迟去15分钟左右,甲不 会有什么意见的。于是,乙过了正常交接班时间 15分钟左右才赶到岗位。结果,由于无人看管, 致使锅炉发生爆炸,损失惨重。甲、乙的行为: (2004年)

论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分类法

论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分类法

论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分类法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是共同犯罪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由于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往往并不相同,为了准确确定各自的刑事责任范围,各国刑法典通常都把共同犯罪人分成若干种类,其中主要的分类标准包括分工分类法和作用分类法。

一、分工分类法概述所谓分工分类法,即按照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或行为的形式进行分类。

按照这种分类,共犯可分为:正犯(包括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

正犯为实施构成要件行为之人;帮助正犯实施犯罪的为帮助犯;教唆他人犯罪的为教唆犯。

至于作用分类法,则是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进行分类。

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在这种分类标准下,即使从犯实施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只要对于完成犯罪不起支配作用,仍属于从犯。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都采用分工分类法。

此分类法又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立法例:1.二分法这种分类法始于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

该刑法典为了解决各共同犯罪人定罪的法律依据问题,依据分工分类法对共同犯罪人分为正犯与从犯两类,从犯又包括教唆犯与帮助犯,在不依据一定的标准对共同犯罪人再作分类的情况下,对从犯处以与正犯相同之刑,以解决各共同犯罪人量刑的法律依据问题。

该分类法虽然过于简单化,而且对正犯与从犯采取所谓责任平等主义使其意义大为逊色,但它毕竟开启了以共同犯罪的分工作为共同犯罪人分类标准的先河,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

2.三分法1871年的《德国刑法典》在继承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上述立法例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与完善。

该法典为了解决各共同犯罪人定罪的法律依据问题,依据分工分类法对共同犯罪人分为正犯、教唆犯与从犯(帮助犯)三类。

该法典在对共同犯罪人再作分类的情况下,对教唆犯之刑罚依据被教唆的人(正犯)之刑而决定,对从犯的处罚采取得减主义,以解决各共同犯罪人量刑的法律依据问题。

该法典不仅在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上实行三分法,较之《法国刑法典》的二分法有所进步,而且对共同犯罪人的处罚实行区别对待,较之《法国刑法典》的平等主义也有所前进。

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

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共同犯罪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实践中,根据一些因素可以对共同犯罪进行分类。

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

一、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这是根据公共犯罪构成所需人数作的划分。

(一)任意共犯所谓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

从《刑法》来看,大部分的犯罪在主体数量上都没有限制,所以通常发生共同犯罪的都是任意的共犯,如抢劫、强奸、杀人、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绑架、诈骗、盗窃、抢夺等罪的共同犯罪均属于任意的共犯。

所谓“任意”,是指法律对犯罪主体的数量没有特别限制。

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来看,实行这样的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单个的还是2人以上的,没有特别的限制,是随便的或任意的。

(二)必要共犯所谓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该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主要是包括聚众性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317条聚众劫狱罪等)、集团性犯罪(如《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317条组织越狱罪)。

换言之,法律规定以采取数人共同犯罪为必要形式的犯罪,是必要共犯。

而这种规定只有在分则会有,所以必要的共犯主要是分则问题,也就是分则条文对犯罪主体数量有特别要求的情况。

或者说,以犯罪主体为“复数”,作为构成要件的情况。

必要共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这种共同犯罪有以下三种:(1)对向性共同犯罪,指基于二人以上的互相对向行为构成的犯罪。

在这种犯罪中,缺少另一方的行为,该种犯罪就不能成立。

这种共同犯罪的特点是:①触犯的罪名可能不同(如行贿罪、受贿罪等),也可能相同(如重婚罪)。

②各自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如行贿罪和受贿罪中就是一个送,一个收。

③双方的对向行为互相依存而成立,如受贿行为以存在行贿行为条件始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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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例如,有些犯罪只处罚首要分子(第291条规定的聚众扰 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如果首要分子只有一人, 根本就不存在共同犯罪。
(二)主犯的处罚
• 1.一般刑事责任原则
•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 子的刑事责任原则
• 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 •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 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 行处罚。 • (2)其他主犯刑事责任原则 • 刑法第26条第4款规定:对于 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 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 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 整体责任原则:
讨论:
• "宜宾首富"遭绑架勒索1亿赎金 被胁迫杀人该当何罪
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章英启
司考真题(2012年)
• • • • • 下列关于主犯、从犯、胁从犯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 B. 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C. 在共同犯罪中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 D. 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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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 在实践中,教唆犯是他人犯罪意图的制造者,是引起犯罪 的重要原因,没有教唆犯的教唆,他人就不会实施犯罪, 因而对教唆犯一般应以主犯论处。
• 但是,教唆犯也并非都是起主要作用,如教唆他人帮助别 人犯罪,教唆他人教唆别人犯罪,对这种情况下的教唆犯, 可以从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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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 按照刑法第28条的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 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具体适用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 (1)我国刑法对胁从犯采取必减主义。 • (2)对胁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应按照其 犯罪情节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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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在其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 3.“主犯”与“首要分子”不尽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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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首要分子分为两类: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 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①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犯罪集团中的主犯 不一定都是首要分子。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和处罚原则
• 一、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根据:作用大小 • 各国刑法立法例:
• (1)以分工为标准。如: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
• (2)以所起作用为标准。如:主犯和从犯
• 我国刑法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标准为主, 并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标准,将共同犯罪人分 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 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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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犯的特别主犯的一般刑事责任原则。
• 但是,我国刑法分则对某些必要共犯的主犯和其他一般共同犯罪人 已经规定了具体的法定刑。
• 例如,刑法第317条第2款规定:“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
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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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8名囚犯试图越狱续:从犯被判加刑2年
2008年01月21日
• 8名犯罪嫌疑人意图越狱被发现。事后,组织越狱的嫌疑人朱兴祥被六盘水市中级人 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记者昨日获悉,为朱兴祥等人实施越狱提供挖洞工具的另一 嫌疑人李大勇,近日被判决加刑2年。据介绍,案发时,李距离刑满释放只有20天。 被告人李大勇系服刑罪犯,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不到一年。2007年6月的一天,李 大勇在给该所8号监室的犯罪嫌疑人朱兴祥等人送米汤时,朱叫他帮忙送铁锤、扳手、 钉子等工具,准备挖地洞越狱,李答应了朱的要求,同意为他准备工具,并提出 1000元以上的酬劳。朱同意后,李于2007年6月底至8月8日,先后将工具送入8号监 室,并收取朱的现金300余元及香烟10多包。 同年8月29日,在挖出一个长80厘米、宽60厘米、深43厘米的地洞后,朱的越狱计 划被警方发现。之后,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3日开庭审理,以组织 越狱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等数罪并发,判处朱兴祥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 而帮人运送作案工具的嫌疑人李大勇,也因犯组织越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 罚金1000元。一念之差,仅剩20天便刑满释放天的李大勇,将为自己的新罪行继续 服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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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从犯与紧急避险的界限
• 关键——被迫损害的利益是否小于所保护的利益。 • 如:他人以杀害相威胁,行为人在迫不得已的情况实 施了盗窃行为,应认定为紧急避险。 • 在实践中,还应注意胁从犯向主犯的转化,即第一次被 胁从参加犯罪的人,在其后的共同犯罪中自愿参与犯罪, 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对这种共同犯罪人应认定为 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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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某纠集李某等5人组成“天龙会”,自封“大天龙”,要求李某等 人“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天龙会创收”。李某等人在3个月内抢劫6次, 杀死1人,重伤3人,劫得财物若干。上述犯罪行为孙某有的知道,有 的不知道,其中参与抢劫1次。对孙某应如何处理? • A.对其知道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 特征:
• (1)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 • (2)在主观上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在可以选择不 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虽不愿意但仍实施了犯罪行为。 • (3)行为人是因为受他人胁迫而参加犯罪的。
• 胁迫:是指以剥夺生命、损害健康、揭发隐私、毁损财物等对行 为人进行精神上的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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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犯的处罚
• 1.从犯的一般刑事责任原则 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 或者免除处罚。 • 司法适用中应注意:
• (1)我国刑法对从犯采取必减主义。
• (2)对从犯予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应 综合考察共同犯罪的性质、对犯罪结果作用的大小等方面的情 形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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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犯的特殊刑事责任原则
• 刑法分则对一些必要共犯的从犯和主犯规定了具体 的法定刑。
• 如:【刑法第317条第1款】犯组织越狱罪的,对首 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其 他参加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此处的其他参加者,显然是指组织越狱罪中的从犯。对于这种 刑法分则规定了具体法定刑的从犯,应当直接按照分则的规定 处罚。

• •
B.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C.对其指挥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D.对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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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犯种类和处罚
• (一)概念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 包括两种: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次要的实行犯 •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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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唆未遂的刑事责任原则
•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
•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被教唆人拒绝了教唆犯的教唆。
(2)被教唆人当时接受了教唆犯的教唆,但随后又打消犯意,没有进行任何 犯罪活动。


(3)被教唆人当时接受了教唆犯关于犯某种罪的教唆,但实际上他实施了其 他的犯罪。
(4)教唆犯对被教唆人进行教唆时,被教唆人已有实施该罪的故意,即被教 唆人实施犯罪不是教唆犯的教唆所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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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原则
•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 由于未成年人分辨是非的能力差,容易被犯罪分子利 用进行犯罪活动,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 危害性; • 同时,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也反映出教唆者之极大的主 观恶性。因而刑法规定,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 应从重处罚。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成立条件: (1)以犯罪集团的存在为条件; (2)必须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 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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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 是指除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 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
• (1)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 • (2)某些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及其骨干成员,以及 某些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 ⑤利诱方法
• ⑩授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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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唆犯的处罚
• 1.一般刑事责任原则 • 根据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 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 “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指教唆犯在共同犯 罪中实际所起的作用。
• ①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按主犯的处罚原则处 罚; • 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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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唆犯及其处罚
• (一)概念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 人犯罪的人。 • 构成条件:
• 1.对象条件
• (1)被教唆 对象必须 是特定的; • (2)对象必须是具有刑 事责任能力的人;
• 特点:
• 唆使他人犯罪,而本人不
打算参与或没有实际参与
实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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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97条(首要分子的范围)
• 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 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刑法规定的“首要分子”包括: ①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②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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