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辅导: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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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一.主犯。

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应包括以下三种犯罪分子: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2.在聚众性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不一定都是主犯。

其原因大约是:①在聚众犯罪性质轻微、只实际追究首要分子一个人刑事责任的场合,如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罪等,没有必要认定该首要分子是主犯。

②分则条文对某些犯罪的首要分子特别规定了较重的处罚,如刑法第103 条规定(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对这样的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者该条已经专门规定了较重的刑罚,直接适用该条处罚即可,似乎没有必要适用总则共犯(主犯)的一般规定。

3.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根据《刑法》第25 条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即所谓“一部行为全部责任”,例如,某贩毒集团各成员共同贩卖10万克海洛因,对该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贩卖10万克海洛因处罚。

而一般的集团成员通常仅对本人参与贩卖的毒品数量处罚。

再例如,甲乙二人盗窃汽车一辆,价值20万元,销赃得款10万元,甲某分的9万元;乙某分得1万元。

甲某应当按照总额20万元处罚;乙某也应当按照犯罪总额20万元适用刑罚。

①对于犯罪集团成员单独实施的集团犯罪计划以外的犯罪行为,由实施者本人承担罪责,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不承担罪责。

②对于一般共同犯罪中有共同犯罪人实施的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罪行(过限行为),由实施者本人单独承担罪责,其他共犯人不承担罪责。

二.从犯。

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司法考试刑事法知识共同犯罪

司法考试刑事法知识共同犯罪

司法考试刑事法知识共同犯罪刑事法知识: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两人或多人联合实施的犯罪行为。

在司法考试中,共同犯罪是考察人们对刑法相关知识的理解与应用能力的重要方面。

本文将从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的种类、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等方面展开探讨。

一、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为了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需要满足以下三个基本要件:1.共同犯罪的共同行为要件共同行为要件是指共同犯罪中必须存在两个或多个人的参与。

这些参与者可以是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也可以是起辅助作用的从犯。

无论是直接犯还是从犯,只要其行为与共犯人的行为构成了共同行为,就可以认定其为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意志要件共同犯罪的参与者必须具备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意志。

也就是说,他们必须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并具备主观上的犯罪倾向。

这是共同犯罪的核心要件,也是共同犯罪行为能够成立的基础。

3.共同犯罪的实施过程要件共同犯罪的实施过程要素包括共同犯罪的计划、准备和实施。

这意味着共同犯罪参与者之间需要有一定的组织和配合,并在事前对犯罪行为进行策划和准备。

此外,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需要有明确的分工和协作。

二、共同犯罪的种类共同犯罪根据参与者的地位和行为特点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主犯和从犯共同犯罪在主犯和从犯共同犯罪中,主犯是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者,而从犯则是协助主犯实施犯罪行为的参与者。

主犯的主要作用是策划和组织犯罪行为,而从犯则是协助实施犯罪行为。

2.共同故意犯罪共同故意犯罪是指共同犯罪参与者之间共同形成的故意,并以共同故意为基础实施犯罪行为。

该类型的共同犯罪中,每个参与者都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成分。

3.共同过失犯罪共同过失犯罪是指共同犯罪参与者之间共同形成的过失,并以共同过失为基础实施犯罪行为。

该类型的共同犯罪中,每个参与者都具备不应有的疏忽或粗心导致的过失成分。

三、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首先由实际行为人负责。

主犯承担着最重要的责任,他是罪行的策划者和主要实施者。

刘凤科: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考点详解

刘凤科: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考点详解

刘凤科: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考点详解一、共犯人的分类概述★★★【知识要点】(一)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

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不可能同时还是教唆犯、帮助犯等,反之亦然。

(二)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不可能同时还是从犯、胁从犯,反之亦然;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当然,主犯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注意:两种分类之间存在交叉关系。

实行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或胁从犯;教唆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是胁从犯);帮助犯可以是从犯(包括胁从犯),而不可能是主犯。

(三)实行犯,又被称为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间接正犯属于最近几年司法考试中可能命题的知识点,希望考生注意。

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罪事实支配性,是正犯。

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

例如,张三利用精神病人强奸妇女,张三是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2.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受强制的身体活动。

例如利用他人的条件反射动作等;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用其身体活动。

3.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

(1)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

(2)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

(3)利用他人犯其他罪的故意。

4.利用有故意的工具(被利用者虽然有责任能力并且有故意,但缺乏目的犯中的目的,或者不具有身份犯中的身份)。

这种情形利用者和被利用者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1)利用他人有故意但无目的的行为。

(2)利用他人有故意但无身份的行为。

5.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6.利用被害人的行为。

当利用者使被害人丧失自由意志,或者使被害人对结果缺乏认识或产生其他法益关系的错误,导致被害人实施了损害自己法益的行为时,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

共犯法律规定的类型(3篇)

共犯法律规定的类型(3篇)

第1篇共犯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

共犯法律规定了共犯的构成要件、共犯的种类、共犯人的责任以及共犯的处罚原则。

以下是对共犯法律规定类型的详细阐述。

一、共犯的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共犯的主体要件是指参与共犯的各个人必须具备犯罪主体资格。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单位和组织。

在共犯中,主体要件要求共犯人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 客体要件共犯的客体要件是指共犯行为所侵犯的客体。

共犯的客体要件要求共犯行为必须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

例如,盗窃罪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

3. 主观要件共犯的主观要件是指共犯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共同故意是指各共犯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 客观要件共犯的客观要件是指共犯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共犯的客观要件要求共犯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危害性、非法性和社会危害性。

二、共犯的种类1. 犯罪既遂共犯犯罪既遂共犯是指共犯人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且达到了犯罪既遂的形态。

在这种情况下,共犯人的责任与单独犯罪的犯罪既遂者相同。

2. 犯罪未遂共犯犯罪未遂共犯是指共犯人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但由于某些原因未能达到犯罪既遂的形态。

在这种情况下,共犯人的责任与单独犯罪的犯罪未遂者相同。

3. 犯罪中止共犯犯罪中止共犯是指共犯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

在这种情况下,共犯人的责任与单独犯罪的犯罪中止者相同。

4. 犯罪预备共犯犯罪预备共犯是指共犯人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共犯人的责任与单独犯罪的犯罪预备者相同。

5. 犯罪共同故意共犯犯罪共同故意共犯是指共犯人之间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但未实际实施犯罪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共犯人的责任与单独犯罪的犯罪共同故意者相同。

三、共犯人的责任1. 主犯责任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有哪些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有哪些?我国刑法以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为主要标准,同时兼顾其分⼯,将共同犯罪⼈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种。

也就是说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有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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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共同犯罪⼈协同犯罪,形成了⼀个整体,所以每⼀个共同犯罪⼈都应对共同犯罪的整体⾏为及其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

具体地说:1、犯罪集团的⾸要分⼦应对所策划的整个犯罪集团的犯罪⾏为负刑事责任,犯罪集团的成员应对其参与的犯罪⾏为负刑事责任。

2、在⼀般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应对共同故意内的犯罪⾏为及其结果负刑事责任。

3、在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对主犯,应当按照共同犯罪的总⾦额处罚;对从犯,应当按照共同犯罪的总⾦额适⽤刑罚。

4、共同犯罪⼈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其他犯罪的,只能由实施者单独负责,其他共犯对此“过限”的犯罪不承担责任。

5、在各共同犯罪⼈应对共同犯罪的整体⾏为及其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再根据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区分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峻犯,分别按照刑法规定的相应处罚原则,予以处罚。

⼆、主犯及其刑事责任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的犯罪分⼦。

(⼀)主犯的种类主犯应包括两种犯罪分⼦: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犯罪活动的⾸要分⼦。

2、在犯罪集团或者⼀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的犯罪分⼦。

主犯和⾸要分⼦的关系:⾸要分⼦,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的犯罪分⼦。

⾸要分⼦包括犯罪集团的⾸要分⼦和聚众犯罪中的⾸要分⼦。

犯罪集团的⾸要分⼦都是主犯,但是聚众犯罪中的⾸要分⼦未必都是主犯。

聚众犯罪有三种形态:1、全体参与者均可构成犯罪(如聚众持械劫狱罪);2、只有聚众者和积极参与者可构成犯罪,⼀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如聚众⽃殴罪);3、只有聚众者才构成犯罪,其他参与者不构成犯罪(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

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在司法考试复习前期尤其要重点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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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同犯罪的形式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同犯罪概述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罪过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自然人的特定身份一、共犯人的分类概述知识要点:(一)分类标准1.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

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不可能同时还是教唆犯、帮助犯等,反之亦然。

2.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不可能同时还是从犯、胁从犯,反之亦然;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当然,主犯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二)实行犯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罪事实支配性,是正犯。

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

例如,张三利用精神病人强奸妇女,张三是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2.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受强制的身体活动。

例如利用他人的条件反射动作等;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用其身体活动。

3.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

4.利用有故意的工具(被利用者虽然有责任能力并且有故意,但缺乏目的犯中的目的,或者不具有身份犯中的身份)。

这种情形利用者和被利用者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5.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6.利用被害人的行为。

当利用者使被害人丧失自由意志,或者使被害人对结果缺乏认识或产生其他法益关系的错误,导致被害人实施了损害自己法益的行为时,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

二、主犯及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共同犯罪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一、共同犯罪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没有特定身份的人单独不能构成身份犯(特殊主体犯罪),但可以构成身份犯的共犯。

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甲帮助、教唆国家工作人员乙贪污的,可以构成乙贪污罪的共犯。

2、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犯罪的,对没有特定身份者不适用有特定身份者的从重处罚情节。

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甲与国家工作人员乙共同犯非法拘禁罪,法律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从重处罚,如果乙用了职务便利犯该罪的,对乙从重处罚,但对甲不能适用该从重处罚的规定。

3、有特定身份的人各自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实施共同犯罪的,以主犯的身份确定该案的性质。

例如公司经理甲(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董事乙(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产的,如果甲起主要作用,则按照甲的身份,全案定职务侵占罪;如果乙是主犯的则按照乙的身份,全案定贪污罪。

二、共同犯罪成立条件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

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之间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

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1)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2)各个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主体条件:共同犯罪成立的主体条件是两人以上。

这里要注意对“人”的理解,这里的“人”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主体条件的人,不仅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单位等法律拟制的人。

主观条件是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相应刑事责任是什么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相应刑事责任是什么

共同犯罪⼈的分类及相应刑事责任是什么共同犯罪⼈的分类及相应刑事责任对共同犯罪⼈分类的⽬的,在于明确各种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以及他们各⾃造成的实际危害,⽬的是可以对他们进⾏正确的处罚。

我国刑法按照各个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将他们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并对他们各⾃的不同刑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主犯问题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26条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的,是主犯。

三⼈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的较为固定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要分⼦,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这⼀规定清楚地表明:主犯是指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指挥者、或者策划者、以及在共同犯罪集团中,⽽且也可能存在于共同犯罪的其他形式中。

⾄于在共同犯罪中有⼏个主犯,这要看具体案件的情况⽽决定。

犯罪集团中的主犯,包括⾸犯或⾸要分⼦,这些⼈通常是罪⼤恶极,情节严重的犯罪分⼦。

他们起到组织、领导、指挥犯罪的作⽤,往往是这类⼈发起组织犯罪集团或团伙,发展犯罪成员,策动犯罪,制定犯罪计划,进⾏犯罪分⼯,具体指挥其他犯罪成员进⾏犯罪活动。

所以,他们是犯罪集团或团伙中的核⼼⼈物,应承担该集团犯罪的主要刑事责任。

这就是说,主犯不仅要对⾃⼰直接实施的犯罪⾏为负刑事责任,⽽且还要对其他成员依据该集团的犯罪计划所实施的⼀切犯罪⾏为负责。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该集团的⼀般成员的犯罪活动都是具体实现主犯规制的犯罪计划,并受其命令、指使的。

但是,如果某个成员实施了该集团的犯罪计划范围以外的其他犯罪,该主犯则对此过限⾏为不负责任。

主犯的主观恶性很⼤,他们不仅⾃⼰实施犯罪⾏为,⽽且还指挥、策划、影响、制约着其他犯罪成员的犯罪⾏为。

因⽽,他们对社会的实际危害也就更⼤,应当在犯罪集团中承担主要的刑事罪责,这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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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辅导: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对共同犯罪人进行正确的分类,是确定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前提,因为我国刑法贯彻罪责自负原则,而不承认团体责任。

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问题,从国外立法例和司法实践看,基本存在两种方法:(1)是按共同犯罪人行为的性质和活动分工的特点来分类:(2)是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分类,我国刑法采用折中分类法,即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主,并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主犯分为三种,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

组织犯的犯罪活动包括建立、领导犯罪集团,制订犯罪活动计划等;二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也是首要分子的一种。

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犯罪的组织、策划者和指挥者;三是其他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了,既可以是实行犯,也可以是教唆犯。

根据刑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分为两种: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

所谓次要的实行犯是相对于主要的实行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实行犯罪,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其作用居于次要地位的实行犯。

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它是指未直接实行犯罪,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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