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宁县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新09、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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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管理处关于河北省肃宁县荣森电气有限公司尚村地热井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的公示(2022-93)

矿业权管理处关于河北省肃宁县荣森电气有限公司尚村地热井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的公示(2022-93)

矿业权管理处关于河北省肃宁县荣森电气有限公司尚村地热井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的公示(2022-9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2.02.18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矿业权管理处关于河北省肃宁县荣森电气有限公司尚村地热井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的公示
(2022-93)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河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办法》(冀财规〔2018〕28号)等文件规定,参考《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中关于公示的规定,现将《河北省肃宁县荣森电气有限公司尚村地热井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进行公示。

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社会公众对公示的内容有异议的,可下载《评估报告公示公众意见表》,按要求实名填写后寄(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处或发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邮箱:*****************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红旗大街80号邮政编码:050051
附件:1.93河北省肃宁县荣森电气有限公司尚村地热井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
报告-经纬
2.评估报告公示公众意见表
矿业权管理处
2022年2月18日。

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2001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惩处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省城市规划条例》、《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部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市城市规划区。

凡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土地利用和各项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区围:市所辖新河区、运河区、沧县全境及大浪淀水库所占区域。

由规划建成区和规划控制区组成。

(一)规划建成区围:南至307国道以南500米,北至北二环路以北500米,西至西二环路以西500米,东至径一街以东500米,市城市规划区神黄铁路和京沪高速铁路两侧各500米。

(二)规划控制区围:规划建成区以外至城市规划区围的区域。

第四条黄骅港城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可派驻机构或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规划管理工作。

(一)负责规划建成区的规划管理。

(二)负责规划控制区所有选址意见书和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负责规划控制区市计划部门下达计划的建设工程、城市水源地等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规划管理。

(三)负责城市规划区的规划检查,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第六条新华区、运河区、沧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辖区围具体行使下列规划管理权:(一)负责在规划建成区的城市居民和村民翻建住宅的初步审查,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核发规划许可证。

非规划特殊要求,不得批准在建成区新建、扩建平房住宅。

(二)负责协调组织编制规划控制区村镇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法律程序报批。

推进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打造宜居宜业现代新肃宁

推进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打造宜居宜业现代新肃宁
能对接整合 ,实现组团式发展 的格局 。 ( ) 二 现代城市魅力初步显现。三年 来, 北京 城建 十一 工程 公司 正式 签定 了整体 开 开发 、 合开 发 , 综 严禁 自地 自建、零星插建、
发协 议 ,征 地 工作 已进 入扫 尾 阶段 ;占地 私建乱建。通过综合 开发 ,完善功能分区 ,
7 8亿元 ,成 为肃 宁县城市 建设历 史上投 入 共投入 资金 2 0 0 0多万元用于城市精 细化管 规实现全覆盖 ,村镇规划全部完成。 最 多、力度 最 大、变 化最 快 的三年 ,城镇 理 。 先后购 置城管执 法车辆 2 4台,增加城 建设 与经济 社 会发 展呈 现出 了崭新 局面 。
进 县”称 号。 推 进城 镇 面貌 “ 变样 ”与 加速 经济 大 社会发展形成 良性循环 ( ) 市 发展 方向 更加 明确。 通过 一 城 聘 请清 华、北 大、 同济等 知名 专 家和 设计
( ) 五 产业发展进一步提速 。 立足毛皮 、
纺织 、印 刷、 电料 电器、食 品 加工 、煤炭 并确 定 2 0 0 8年 为拆 迁规 划年 、2 0 0 9年 为
县 委、 县政 府按 照 “ 中国 裘皮 之都 、重要 2 D 1 O亩 的电器 电料 工业园 , 目前 已完成 总 搞好基础设施建设 ,进而形成整体风貌。
凝 心聚 力、攻 坚克 难 ,力 争把 肃 宁打造 成 地 率提 高到 3 .% ,人均 公 园绿 地面积 提 在 规划体 系上 ,围绕 城 市总体 规划 ,编制 75
为宜居宜业的生态型 、现代化 明星小城 市。 先后实施 重点城建工 程 3 0多项 ,总投入 达 高到 1 . 26平方米。 (四 ) 城市管理 水平 不断提升。 三年来 , 完成 了绿地 、水 系、路 网、景观 整治 等专 项规划 和 3 O多项专项规划 ,城市控 制性详

肃宁县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肃宁县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肃宁县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沧州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做好我县建筑节能工作,完成《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建筑节能工作目标格总体要求(一)节能目标:肃宁县新建民用建筑自2008年1月1日起严格执行节能65%的标准,到“十一五”期未新建居住建筑全部达到节能65%的标准、公共建筑达到50%标准;开展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温度调控及节能改造,完成2万平方米改造任务;县城规划区内全部实现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节能建筑比例达到25%,实现建筑节能18%。

推进建筑物与可再生能源一体化进程,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面积占新建筑面积比例达35%以上。

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与节能型照明器具。

(二)减排目标:到“十一五”未,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全面普及节水器具,新建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各一座,全面提高我县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和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

(三)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省建设厅、市建设局节能减排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实现城乡建设方式的根本转变,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为重点,科学编制城乡规划,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推进建筑节能,落实公交优先战略,创新污水处理工作机制,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处理水平。

以健全法规制度为基础,以经济激励政策为引导,以科技进步为支撑,以落实技术标准为保证,以加强考核为手段,扎实做好建设领域节能降耗和污染物减排工作,确保完成工作目标,推动城镇发展模式转变,实现城乡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工作措施1、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

在城市规划编制中,按照区域统筹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综合考虑当地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合理确定规划的资源指标和环境指标,并作为项目管理的联动机制,把好新上项目准入关。

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

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

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修正)《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1月10日省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市)进行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临时建设,是指在城市建设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临时用地,是指在城市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不得破坏城市景观、污染城市环境、妨碍城市交通、危害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周围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第七条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城市的道路、广场、公园、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走廊、铁路和调整公路两侧的隔离带等。

第八条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必须向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城市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第九条利用城市临时性的建筑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出示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必须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使用性质、使用期限、位置和应当规定的外观;核发的城市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规定土地的使用性质、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

银川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根据政府专题会讨论后修改12[1].1)

银川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根据政府专题会讨论后修改12[1].1)

银川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银川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结合银川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银川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城市规划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银川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本规定。

银川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市辖兴庆、金凤、西夏三区。

河东机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德胜工业园区及商住区、望远工业园区作为规划控制区纳入城市规划区。

各项规划应当采用银川市城市坐标系统。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根据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执行。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附表2—1的规定执行。

凡附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报请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用地应当遵循“集约用地,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完善功能”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用地应严格按照规划的用地性质执行,现状地块用地性质与规划用地性质不符的,应控制该地块按现状的用地性质进行新建、翻建、扩建工程,并逐步按规划的用地性质调整项目。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因特殊需要添建新设施时,须经有关政府及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第七条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规定。

(一)建设项目必须以规划道路红线宽15米以上道路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6.04•【字号】冀自然资发〔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4〕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为发挥国土空间规划战略引领和刚性约束作用,运用好“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落实《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河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有关规定,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中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决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地要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管控边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要以“三区三线”为基础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各类城镇建设所需要的用地(包括能源化工基地等产业园区、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的城镇建设或产业类项目等)均需纳入市县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

不得擅自突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严禁违反法律和规划开展用地用海审批。

严格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确需对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集中连片整治的,原则上仍应以“开天窗”方式保留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且总面积不减少;确需调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的,应确保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扩大。

二、推动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有序实施各地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统筹城镇开发边界内存量用地和增量用地、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合理安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确保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成果精准落地实施。

推进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打造宜居宜业现代新肃宁

推进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打造宜居宜业现代新肃宁

推进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打造宜居宜业现代新肃宁作者:鞠志杰来源:《党史博采·理论版》2011年第10期肃宁县隶属河北省沧州市,位于沧州市西部,总面积525平方公里,辖6镇3乡、总人口33万。

2008年以来,按照河北省委、省政府推进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的决策部署,全县围绕“建设新区、改造旧区、协调发展”城建“三步走”的工作思路,凝心聚力、攻坚克难,力争把肃宁打造成为宜居宜业的生态型、现代化明星小城市。

先后实施重点城建工程30多项,总投入达78亿元,成为肃宁县城市建设历史上投入最多、力度最大、变化最快的三年,城镇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了崭新局面。

先后被沧州市委、市政府评为“沧州市拆迁拆违先进县市”称号、被省委、省政府授予“河北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先进县”称号。

推进城镇面貌“大变样”与加速经济社会发展形成良性循环(一)城市发展方向更加明确。

通过聘请清华、北大、同济等知名专家和设计机构,重新编制完成了县城总体规划,完成了示范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30多个专项规划编制和城区部分地段控制性详规、修建性详规。

规划了5.1平方公里的城市示范新区,规划区面积达到21平方公里。

确立了近期重点向西、适度向北、向南发展,远景则重点向北发展,与毛皮重镇尚村功能对接整合,实现组团式发展的格局。

(二)现代城市魅力初步显现。

三年来,县委、县政府按照“中国裘皮之都、重要交通枢纽和区域性经济文化商贸物流中心和生态宜居宜业现代城市”的发展目标,不吝财、不惜力,高品位、高标准规划建设、打造精品工程亮点工程,实施并建成了30多项城建重点工程。

(三)生态城市建设成效显著。

作为全省节能减排“双三十”重点县,大力推广了地热应用、关停砖瓦窑,减少了污染气体排放。

建成了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城市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处理率均达到了100%,彻底解决了城区垃圾污染问题。

城区绿地面积和各项绿化指标大幅提高,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提高到41.6%,绿地率提高到37.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提高到12.6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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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宁县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目录一、总则二、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四、建筑间距与建筑物退让五、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六、城市绿地七、停车场及出入口设置八、市政公用设施九、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十、旧城改造十一、特定区域补充规定十二、建设用地与工程规划管理十三、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肃宁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肃宁县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确定的肃宁县城规划区。

凡在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各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项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五条肃宁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划分为三种类型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C),行政、经济、文化、教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的用地,包括行政办公用、商业金融用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附属设施等用地,划分为三种类型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普通仓库用地、危险品仓库用地、堆场用地。

五、对外交通用地(T),指铁路、公路等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六、道路广场用地(S),包括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广场用地,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七、市政公共设施用地(U),指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包括供应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邮电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八、绿地(G),指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共绿地。

九、特殊用地(D),指特殊性质用地。

包括军事用地、保安用地(监狱、拘留所等)。

十、水域和其他用地(E)。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偱土地使用相容的原则,符合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按本规定附表一《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凡附表一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和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附表1土地使用适建范围规定表序号规划土地使用类别拟建类别二类居住用地R2公共设施用地C 工业用地M 道路广场S一般仓储W1市政公用U 绿地G 行政办公C1商业金融C2文化娱乐C3体育C4医疗卫生C5教育科研C6一类工业M1二类工业M2道路用地S1广场用地S2停车场S3供应设施U1交通设施U2邮电设施U3环卫设施U4公共绿地G1防护绿地G21 多层住宅√××××××××××××××××××2 中小学、幼托、√×△××××××××××××××××3 科研、设计、职校、技校△△△△×△√△△××××××××××4 文化娱乐√△△√△△△××××××××××××5 体育设施√√××√×△△△××××××××××6 综合大中型商业服务设施△△√△××△△×××××××××××7 金融、贸易、保险业设施△△√△△×△△×××××××××××8 旅馆业设施××√△△×△△×××××××××××9 集贸市场设施√×√××××△×××××××××××10 基层级管理机构√△△△×△△××××××××××××11 行政办公设施√√△△△△△△××××△××△△××12 小型市政公用设施及管理机构√△△△△△△△△×××△√√△√△△13 环卫设施√△△△××△△△√√×△√△△√√×14 邮电设施√△△△△△△△△×××△√△√△××15 交通设施△××××××△△×××△△√××××16 社会停车场×××××××√√××√√△√×△××17 加油站×××××××△△××××△√×△××18 垃圾站×△△△△△△√√×××√×√×√△△19 一类工业△××××××√√×××△××××××20 二类工业××××××××√××××××××××21一般物资储备、储运、中转仓储×××××××△√×××√△△××××备注:×表示不得设置;√表示允许设置;△表示有条件允许设置。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七条建设用地范围的建筑在改造时不拆除的,纳入经济技术指标计算。

第八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的地块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

第九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4万平方米的,其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在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确定,应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

要遵循集约利用土地成片改造的原则,住宅建设以多、中高层为主。

附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类别容量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办公建筑多层35 2.0高层35 4.0写字楼(商业公寓)多层40 3.5 高层35 2.5宾馆酒店多层40 2.5 高层40 4.0商业建筑多层50 2.55高层45 4.0 医院建筑30 2.0 普通仓库多层45 1.2绿地居住区公园≤2.5 0.05 小区公园≤2.5 0.05注:本表不包括县级中心(县级副中心)等城市特别地区;表中建筑密度、容积率为上限。

第十条县级中心(县级副中心)及城区内建筑密集地区或人口密集地区,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具体情况经县建设部门核准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调整。

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有空间布局有不良影响的亦不得建设。

建筑的维修改造工程,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轮廓线和高度线。

否则,应视为加层或扩建。

建筑扩建、加层改造,其建筑间距和退让应符合第四章的规定。

第十一条对未列入《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的科研机构、体育场馆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按下表的规定执行,表中建筑密度、容积率为上限(执行中一般比极限指标下浮5-10%)绿地率为下限。

用地面积指标4000-7000平方米7000-13000平方米13000-25000平方米25000-40000平方米FAR D(%) G(%) FAR D(%) G(%) FAR D(%) G(%) FAR D(%) G(%)3层以下 1 33 40 0.9 30 40 0.8 29 45 0.7 29 454-6层 1.8 28 35 1.7 28 35 1.4 27 40 1.2 26 407-18层 2.8 25 35 2.6 25 35 2.4 25 40 2.2 24 4019层以上 3.5 23 35 3.0 23 37 2.7 23 40 2.5 22 40FAR:容积率 D(%):建筑密度 G(%):绿地率第十三条工业建筑的控制指标按附表三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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