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类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业务管理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市)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贷款。
个消费贷款主要包括房屋装修、购买各类大额耐用消费品、子女婚嫁、个人按揭住房、个人自用车等个人生活消费贷款。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主要包括个人商用房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农户生产资料、个体工商户等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当地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各县行社要根据每一种个人贷款品种,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制定相应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实现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
第六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各行社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各行社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七条各行社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八条申请个人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道德品质良好,遵纪守法,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七)在农村信用社开立活期存款账户,能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有效保证、抵(质)押担保。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农村信用社个人自助循环额度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自助循环额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信贷服务水平,差别开展信贷营销,规范业务操作水平,提升品牌竞争优势,根据《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类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结合个人贷款经营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自助循环额度贷款(以下简称“循自贷”)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房产担保情况,在明确贷款用途的前提下,在一定期限内核定最高贷款额度供借款人循环使用的一种个人自助贷款行为。
自助贷款行为是指借款人在贷款人提供的自助设备上实现自主约定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单笔贷款金额,自主下达还款命令以及自主查询等的一种自助行为。
第三条采用自助借款方式的,借款人无须逐笔出具书面申请和签订额度支用单,每笔信贷业务金额的确定以贷款人形成的电子记录为准,借款人可凭借银行卡和密码进行电子记录的查阅。
第四条“循自贷”是为资信状况优良的中高端客户提供的差异性信贷服务,具有一次核定、随用随贷、额度控制、自助循环的特点。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五条贷款对象。
贷款人服务辖区内居住,有固定住所,资信状况优良的个人类客户。
第六条贷款条件。
除具备个人类贷款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具备的条件:1.在贷款人服务区内长期居住,能够提供居住权属证明,且申请贷款到期时男性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55周岁;2.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近两年信用报告无逾期记录;3.第一还款来源充足稳定,还款意愿良好,具有按期自主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定期向约定银行卡预存应还贷款本息,且同意从此银行卡中进行自动扣收。
(二)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属企业还须具备的条件:1.所属企业在贷款人服务区内注册,从事正当、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愿意接受贷款人对企业经营的监督检查;2.所属企业在贷款人处开立结算账户,并以贷款人作为主要结算金融机构;3.所属企业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及债务记录,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借款人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且近两年信用报告无逾期记录;5.定期向约定银行卡预存应还贷款本息,且同意从此卡中进行自动扣收。
信用社(银行)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证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证管理办法.doc信用社(银行)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证的发放和管理,提高金融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信用社(银行)对农户、个体工商户发放的贷款证及其管理。
第三条贷款证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合法合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风险控制原则:有效识别、评估、监控和控制贷款风险。
服务便利原则:为农户、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务。
透明公正原则:确保贷款证发放和管理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二章贷款证的定义和功能第四条贷款证是指本信用社(银行)为农户、个体工商户颁发的,用于证明其信用状况和贷款资格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贷款证的功能包括:证明持证人的信用状况。
作为申请贷款的资格证明。
记录持证人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信息。
第三章贷款证的申请与发放第六条农户、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证应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提供必要的担保或保证。
第七条贷款证的申请程序包括: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进行资信调查和评估。
审核批准。
发放贷款证。
第四章贷款证的使用与管理第八条持证人使用贷款证申请贷款时,应遵守本信用社(银行)的贷款政策和程序。
第九条贷款证的管理包括:贷款证的登记和存档。
定期对持证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复核。
贷款证的挂失、补发和注销。
第五章贷款证的风险控制第十条贷款证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严格的资信调查和评估。
贷款额度和期限的合理设定。
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的科学制定。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贷款证使用规定的持证人,本信用社(银行)有权采取以下措施:暂停或取消贷款资格。
收回贷款或提前终止贷款合同。
采取法律手段追究责任。
第六章贷款证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本信用社(银行)应建立贷款证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贷款证的发放和管理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对于贷款证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流动资金需要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
第二章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与利率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物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在信用社(支行)辖区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并年检,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居住地,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履约还款能力;(四)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五)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担保;(六)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七)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未婚子女等)在农村信用社未办理贷款证,无贷款;(八)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种类。
按有无担保,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原则上只针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AA级(含)以上的信用户办理小额信用贷款。
按担保方式又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参照《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表》(见附件1)对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流动资金需要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
第二章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与利率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物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在信用社(支行)辖区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并年检,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居住地,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履约还款能力;(四)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五)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担保;(六)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七)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未婚子女等)在农村信用社未办理贷款证,无贷款;(八)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种类。
按有无担保,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原则上只针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AA级(含)以上的信用户办理小额信用贷款。
按担保方式又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参照《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表》(见附件1)对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信用社(银行)机构个人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信用社(银行)机构个人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个人贷款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工作尽职指引》和《农村信用社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下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贷款。
第三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五条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二章贷款用途、期限和利率第六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并要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七条个人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一)个人贷款资金不得进入证券市场(包括股票、权证及基金买卖);不得用于期货交易、外汇买卖和委托理财等金融性投资;(二)个人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及注册资金;(三)个人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农民自建房除外),不得用于土地储备。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三章受理与调查第十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且合法、合规;(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类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类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拓展个人类信贷市场,加强经营类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经营类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满足借款人个人及家庭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的信贷资金,主要包括:个人综合经营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小额担保贷款以及用途为经营的授信业务等。
第三条个人经营类贷款借款人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和非法人资格企业的承包人或承租人等。
第四条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性贷款或其他合作类贷款有特别规定的,各县级行社可结合经营管理实际,适当简化手续或相应流程。
第二章贷款条件和用途第五条申请个人经营类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个人类贷款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贷款人服务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能力和经验,具备按期偿还贷款的良好意愿和能力;(二)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和保证人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其中以信用、自然人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贷款到期时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三)能够提供有效的生产经营、收入、财产等证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申请借款的,还需提供相关执照、报表等证明材料;(四)借款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需进行信用评级的达到规定的等级;(五)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和自有资金;(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个人经营类贷款不得用于股东为2人(含)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严禁通过个人经营类贷款向不符合个人类贷款准入标准和贷款条件的经营实体提供信贷支持,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
第三章贷款方式、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七条个人经营类贷款方式包括信用、保证、抵押、质押,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信用社(银行)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较好地解决个体工商户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是指当地县域内的城镇居民和农户,并持有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以生产经营为主,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以评定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为基础,以个体工商户提供有效担保为条件而发放的为满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需的贷款。
贷款人是指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合行)辖内办理贷款业务的营业机构。
借款人是指经农村信用社评定信用等级,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贷款用途。
主要用于个体工商户商品短期流动周转和短期生产所需资金。
第五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行)及其所属机构。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方式第六条贷款对象:在信用社服务范围内的城镇居民或农户,并持有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信用社服务范围内以生产经营活动为主,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信用等级为“一般”以上的个体经营户。
第七条贷款条件(一)基本条件为:评定信用等级为“一般”以上;(二)必备条件:1.提供有效的抵(质)押担保。
2.提供经贷款人审查认可的最高额保证担保。
3.未能提供前述两项担保,但借款人经贷款人审查能够成立联保小组的。
第八条贷款方式。
对符合贷款对象的个体工商户贷款,采取最高额抵押担保和最高额保证担保(含联保)两种贷款方式,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授信管理办法。
第三章信用评级与授信第九条信用等级设定。
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分为三个等级:优秀、较好、一般。
采取量化评分的方式评定(评分标准见附表):优秀:信用等级评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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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类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拓展个人类信贷市场,加强经营类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经营类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满足借款人个人及家庭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的信贷资金,主要包括:个人综合经营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小额担保贷款以及用途为经营的授信业务等。
第三条个人经营类贷款借款人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和非法人资格企业的承包人或承租人等。
第四条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性贷款或其他合作类贷款有特别规定的,各县级行社可结合经营管理实际,适当简化手续或相应流程。
第二章贷款条件和用途第五条申请个人经营类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个人类贷款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贷款人服务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能力和经验,具备按期偿还贷款的良好意愿和能力;(二)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和保证人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其中以信用、自然人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贷款到期时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三)能够提供有效的生产经营、收入、财产等证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申请借款的,还需提供相关执照、报表等证明材料;(四)借款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需进行信用评级的达到规定的等级;(五)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和自有资金;(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个人经营类贷款不得用于股东为2人(含)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严禁通过个人经营类贷款向不符合个人类贷款准入标准和贷款条件的经营实体提供信贷支持,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
第三章贷款方式、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七条个人经营类贷款方式包括信用、保证、抵押、质押,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第八条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信用状况、收入偿还能力、担保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单户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其中:(一)采用信用方式的,信用等级须在A级以上,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各县级行社结合当地信用环境和自身信贷管理水平对信用等级和贷款额度合理进行配比,严防风险。
(二)采用保证方式的,其中:个人提供保证的, 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单户保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公司法人提供保证的,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担保公司提供保证的,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保证的,需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三)采用房产、土地抵押的,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其他抵押物担保的,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四)采用存单质押的,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其他质押物提供担保的,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个人经营类贷款可采用循环支用方式发放,额度项下单笔贷款到期日一般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到期日。
第十条贷款期限。
个人经营类贷款单笔期限最长为10年,循环额度有效期最长为5年,额度项下单笔贷款最长期限为24个月。
其中:(一)按贷款方式划分,信用、保证方式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额度有效期最长为2年,额度项下单笔贷款最长期限为12个月;抵(质)押贷款单笔期限最长为10年,额度有效期最长为5年,额度项下单笔贷款最长期限为24个月。
(二)按担保类别划分,抵押物为国有土地上的住房、商业用房(含车库、经营/营业用房)的,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额度有效期最长为5年,额度项下单笔贷款最长期限为24个月;其他抵(质)押担保的,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额度有效期最长为2年,额度项下单笔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各行社可结合经营管理实际,科学选择担保范围,合理设定具体贷款期限和额度有效期。
第十一条采用循环支用方式发放的个人经营类贷款,同一借款人原则上只能办理一笔循环额度业务,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办理循环额度贷款重复受信。
第十二条贷款展期。
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如果确实无法按时偿还贷款,贷款到期前可以申请展期,展期贷款按新增贷款审批程序办理。
每笔贷款只能办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信用及循环支用类贷款不得办理展期。
第十三条个人经营类贷款利率可采取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两种方式,各县级行社根据市场化原则,实行自主定价,差别利率,在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上载明。
第十四条还款方式。
根据贷款用途、期限,借款人收入及还款能力综合确定还款方式,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单笔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需采取按月(季)结息,分期还本方式;单笔贷款期限在3年以上的,需采用等额本金/本息还款方式;其中:信用贷款单笔期限在1年以上、保证贷款单笔期限在2年以上的,需采用等额本金/本息还款方式。
采取分期还款的,还款周期以季(年)为单位,首期偿还本金原则上不得低于贷款金额的20%。
第四章贷款申请受理、调查与评估第十五条借款人申请个人经营类贷款,应向贷款人提交书面借款申请,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一)资格证明文件,主要包括:1.借款人及其配偶、担保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有效居留证件等;2.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业主、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等,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完税证明等,经营特种商品的需提供《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以及有关部门核发的其他有效证明等。
(二)用途证明文件,主要包括:1.自有资金证明,如银行账户余额情况、首付(预付)款证明、存货情况、经营进展情况等;2.购销合同,如购货合同、装修合同、购买协议或意向书等;3.生产经营证明文件,如进货单、销货单、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等。
(三)还款能力证明文件,主要包括:1.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如工资收入证明、经营收入证明、纳税单据、出租收入证明、分红证明等;2.借款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共同还款承诺;3.资产及负债证明文件,如自有住房、汽车、存款、有价证券、股权证明、在银行(民间)的借款及其还款情况等。
(四)担保证明文件,主要包括:1.抵(质)押担保所需的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价格证明等;2.抵(质)押物财产所有人同意担保并进行处置的证明,抵押物用于出租的,承租人需出具放弃优先受让权的相关声明材料;3.担保资质证明、能力证明、信用状况证明、担保意愿证明等;4.自然人保证需提供保证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同意履行连带保证责任的有关文件及资信证明材料;(五)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贷款调查。
受理借款申请后,至少应由两名调查人员通过实地当面访谈,查询借款人的商业伙伴等相关当事人,或调取工商、税务、行业管理部门相关数据等方式了解借款人的家庭情况、经营状况及发展前景,分析判断其贷款动机、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调查分析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代偿能力及抵(质)押物状况等,认真撰写贷前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借款人的基本情况,重点包括但不限于:1.借款人的居住场所、联系方式、身份证明、教育程度、婚姻状况、资产情况、收入、负债支出情况等;2.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包括履行债务的记录、声誉;3.家庭其他成员资信情况、收入支出情况等。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重点包括但不限于:1.经营资格,主要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2.借款人的学历、经营管理经验和能力、主要经营业绩和社交环境等;3.资产及负债情况,主要包括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等;4.盈利能力情况,主要包括总收入、总支出、净利润、回报率等;5.对现金流量进行分析,根据经营和投资计划,预测未来的现金流量,特别是经营活动的现金净流入;6.经营项目的市场前景、发展潜力、销售预测和行业地位等。
(三)贷款用途情况,重点包括但不限于:1.自有资金存在形式,投入金额、比例及经营进展情况;2.贷款用途真实性调查,主要调查经营相关用途合同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签订的时效性等;3.生产经营活动持续性,主要调查影响正常经营的不利因素及预期产生的影响等。
(四)担保情况,重点包括但不限于:1.担保物权属情况、共有情况、在用情况、预估价值及变现情况、拟抵质押率情况等;2.担保物的位置、交通状况、周围的环境、配套设施、物业管理、房屋结构、房龄等方面的情况,并对抵押期限内城市规划对抵(质)押物影响进行调查;3.财产共有人同意担保及处置情况,担保公司担保能力及担保意愿等。
(五)调查结论。
主要对借款人资格准入、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评级授信。
个人经营类贷款坚持先评级再授信,后放款(担保),根据借款人的收入、资产、信用记录等资信及担保情况,通过授信安全控制量核定的,向借款人提供经营性资金需求的各类信贷业务的授信最高限额。
第十八条担保评估。
个人经营类贷款坚持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
抵(质)押物价格可采取内部评估或外部评估方式确定。
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结果必须经调查人员及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五章贷款审查审批、签约登记第十九条贷款审查审议。
审查人员对贷前调查内容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基本要素审查。
包括借款人及担保人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备,贷款人内部运作资料是否齐全;(二)主体资格审查。
借款人及担保人的主体资格的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借款人及担保人是否有不良记录,担保意愿是否真实,担保物权属是否明晰;(三)信贷政策审查。
贷款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贷款用途、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是否符合信贷政策;(四)信贷风险审查。
审查核定客户部门测定的客户信用等级和贷款额度,分析并揭示客户的财务风险、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等,审查担保物价值是否合理,第一、第二还款来源是否充足等,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如调查环节移交的信贷资料不全或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审查人员可要求调查环节补充完善。
第二十条审查结论。
根据审查情况,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和有关限制性条款。
第二十一条贷款审批。
审批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作业,对于未获批准的申请及时通知申请人;对于需要补充完善资料的,按要求补充资料后重新履行审查、审批程序;对于审批同意或有条件同意的贷款申请,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落实有关条件、办理合同签约及抵押担保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贷款签约。
落实审查(审议)批复中附有的放款条件。
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当面签订书面借款、担保等相关合同。
第二十三条以抵(质)押担保方式发放的个人经营类贷款,由中台信贷评审部门双人办理登记手续和落实必要的保险手续,登记手续不得委托第三方办理。
第二十四条放贷审核。
放贷审核人员根据贷款审批意见内容,核对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要素填写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