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为亚太卫星国际有限公司补办核准手续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朝鲜荣光家具合营会社的批复-商合批[2007]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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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朝鲜荣光家具合营会社的批复正文:---------------------------------------------------------------------------------------------------------------------------------------------------- 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朝鲜荣光家具合营会社的批复(商合批〔2007〕321号)吉林省商务厅:《关于吉林省友谊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朝鲜建立企业的请示》(吉商合作字〔2007〕27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吉林省友谊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朝鲜与朝鲜建设建材工业省对外经济协作局合作设立“朝鲜荣光家具合营会社”。
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均为218.68万美元,其中中方以设备、原材料出资109.34万美元,占50%;外方以土地、设备、建筑物等实物出资109.34万美元,占50%。
经营期限为10年。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家具、涂料、塑钢窗、发泡树脂和海绵等建材的生产业务。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厅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四、请督促主办单位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五、请责成主办单位选派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懂外语、具有开拓精神的同志赴国外开展工作。
中方主要负责人抵达后,应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向我驻朝鲜使馆经商处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馆的领导。
境外企业要对安全、质量、知识产权、社会责任等方面给予高度重视。
六、企业在境外注册成立后,请督促其将注册文件报你厅备案,并按照《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
七、该境外企业若发生改变在朝鲜的注册地或再投资于朝鲜境内其他地方的情况,须事先履行国内报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结束——。
中国宇航“走出去”典型案例——老挝卫星项目

中国亚太移动通信卫星有限责任公司“走出去”案例——老挝卫星项目一、中国亚太公司简介中国亚太移动通信卫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亚太公司”)成立于1998年3月27日,是经国务院及国家计委批准,为发展中国自主的覆盖亚太地区的同步轨道卫星移动通信系统(APMT系统)而成立的项目公司,公司由原邮电部、原国防科工委、原电子工业部的直属企业及中国华润总公司、原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联合组建。
经过多次股权重组,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现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中国亚太公司主要从事航天系统集成、国际贸易、国际商务服务和国际商业运营,是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发展航天技术应用产业及现代服务业的国际化平台。
二、老挝卫星项目概况中国亚太公司始终致力于开拓国际市场,寻求国际合作机遇,自2006年起,针对老挝电信市场需求,中国亚太公司策划了老挝卫星项目全新的商业运作模式,经过艰苦的市场开拓,击败了众多欧美卫星强国的竞争对手,赢得了老挝政府的高度信任,老挝政府确认中国亚太公司作为老挝卫星项目建设阶段的总承包商和商业运营阶段的合作伙伴。
(一)老挝卫星项目背景2006年起,为发展经济,改变落后的广播电信现状,老挝政府重新启动“国家电信改造计划”,并邀请中国亚太公司协助对电信改造计划进行技术论证。
中国亚太公司针对老挝高原山区面积广、村落分散、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考虑到卫星通信系统具有覆盖面大、投资少、组网快、且不受地形限制等优势,并鉴于老挝政府曾经开展卫星项目,经过充分论证,建议老挝政府与中国航天合作建立老挝卫星通信系统。
这项建议引起了老挝国家领导人的关注,得到了老挝政府的积极响应。
在中国亚太公司的不懈努力下,2008年12月,老挝中央政治局与书记处召开联席会议,正式决定与中国航天合作开展卫星项目,并指定中国亚太公司作为老挝卫星项目的总承包商。
老挝卫星项目的成功开拓,标志着中国首次同东盟国家开展空间高科技领域开展战略性合作,是中国航天首次向东盟国家开展宇航产品出口业务,并逐步形成发射服务、卫星在轨交付和地面运营的“天地一体化+商业运营”的航天服务新模式,标志着中国航天科技集团以卫星商业服务为代表的航天技术应用产业及服务业正式走向国际市场。
商务部关于同意为接钢美国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补办许可手续的批复-商合批[2006]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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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为接钢美国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补办许可手续的批复正文:---------------------------------------------------------------------------------------------------------------------------------------------------- 商务部关于同意为接钢美国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补办许可手续的批复(商合批〔2006〕492号)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关于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补办在美国设立企业手续的请示》(钢办〔2006〕86号)、《关于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补办在德国设立企业手续的请示》(钢办〔2006〕87号)、《关于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补办在韩国设立企业手续的请示》(钢办〔2006〕88号)、《关于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补办在澳大利亚设立企业手续的请示》(钢办〔2006〕89号)、《关于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补办在日本设立企业手续的请示》(钢办〔2006)90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为鞍钢美国有限公司等5家境外企业补办许可手续。
(详细内容见附表)二、5家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均为:销售鞍钢钢铁产品、机械电器设备以及从事资源开发业务等。
三、接此批文后,请你公司到我部合作司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四、请通知主办单位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五、请责成主办单位选派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懂外语、具有开拓精神的同志赴国外开展工作。
中方主要负责人抵达后,应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分别向我驻纽约总领馆经商室、法兰克福总领馆经商室、韩国使馆经商处、瑞斯总领馆经商室、大阪总领馆经商室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领馆的领导。
六、请督促这些境外企业将注册文件报你公司备案,并按照《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69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69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69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6.08.30
【实施日期】2006.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公告
(2006年第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6年7月10日收到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双酚A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
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6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查期
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3年1月1日至2006年3。
商务部关于同意爱尔兰奇龙航空租赁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爱尔兰奇龙航空租赁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商合批[2008]169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8.03.06
【实施日期】2008.0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商务部关于同意爱尔兰奇龙航空租赁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
(商合批〔2008〕169号)
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
《关于爱尔兰奇龙航空租赁有限公司增资的请示》(中航材〔2008〕6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集团公司向爱尔兰奇龙航空租赁有限公司增资2000.0001万美元,所需资金以境外自筹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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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七号卫星贷款协议签署

亚太七号卫星贷款协议签署
佚名
【期刊名称】《《太空探索》》
【年(卷),期】2010(000)009
【摘要】7月9日,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控股的亚太卫星控股有限公司在香港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签署了亚太七号卫星定期贷款协议。
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芮晓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陈四清、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和广北等出席协议签署仪式。
【总页数】1页(P9-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V474.21
【相关文献】
1.长三甲系列火箭第50次发射将法制亚太七号通信卫星送入轨道 [J], 刘淮宇;罗骁;卢海涛(摄影)
2.我国成功发射亚太七号通信卫星 [J], 王申
3.国际二十二和亚太七号卫星发射升空 [J], 谢丰奕
4.“亚太”七号卫星贷款协议签署 [J],
5.长城工业与亚太卫星签署卫星发射合同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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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商资批[2006]1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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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
正文:
---------------------------------------------------------------------------------------------------------------------------------------------------- 商务部关于同意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
(商资批〔2006〕1433号)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请示》(京商资字〔2006〕20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资本由55000万欧元增至75000万欧元,新增注册资本20000万欧元,其中以公司未分配利润缴付257951055元人民币,余额以外汇缴付,公司投资者应于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24个月内缴清上述增资。
同意公司投资者于2005年11月14日就上述变更签署的《章程第十八次修正案》。
公司章程及历次修改除上述所作相应变更外,其余条款保持不变。
请通知公司凭此批复到我部换领批准证书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六年七月七日
——结束——。
亚太卫星公司订购APSTAR7卫星

亚太卫星公司订购APSTAR7卫星作者:谢丰奕来源:《卫星电视与宽带多媒体》2009年第21期2009年10月1日,法国泰雷兹。
阿莱尼亚宇航公司(TAS)宣布,该公司于9月29日与香港亚太卫星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设计、建造及地面交付高容量通信卫星亚太七号(Apstar7)的合同。
合同金额未透露。
据称,Apstar7卫星是继Apstar6卫星之后亚太卫星公司向TAS公司订购的第二颗卫星,也是中国继Sinosat1、Apstar6、Chinasat6B和Chinasat9卫星之后向TAS公司订购的第5颗通信卫星。
据介绍,Apstar7卫星是亚太卫星公司的一颗新一代大功率高容量的通信卫星,采用SB4000C2型卫星平台,携带28个C波段及28个KU波段转发器,其容量超过现在轨运行的亚太2R卫星(Apstar2R)携带的28个C波段及16个KU波段转发器的容量。
该卫星总功率11.4Kw,在轨设计寿命15年,预计2012年首季发射,升空后将在76.5E的轨位上接替发射于1997年10月,服务寿命将在2012年终止的Apstar2R卫星服务,为亚太地区、中东、非洲及欧洲一部分用予提供可靠的广播电视及通信服务。
另据今年9月20日香港亚太卫星控股有限公司公布的2009年中期业绩报告,截至2009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公司营业额从去年同期1.9799亿港元增加到2.2952亿港元,每股基本溢利也从2008年同期的1.67港仙猛增为12.78港元,相关数据显示,尽管仍受金融海啸、环球经济危机的影响,以及亚太地区、特别是中国市场竞争激烈,亚太卫星公司仍能在2009年上半年成功开拓新市场、增加新客户,取得优良业绩。
中期业绩报告称,2009年上半年,亚太卫星公司的转发器服务需求持续稳定增长。
截至6月30日,亚太五号卫星(Apstar5,138E轨位)及亚太六号卫星(Apstar6,134E轨位)使用率分别提高到80.65EY 70.25,比去年同期增长13.2%及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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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为亚太卫星国际有限公司补办核准手
续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07.07.18
•【文号】商合批[2007]548号
•【施行日期】2007.07.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商务部关于同意为亚太卫星国际有限公司补办核准手续的批
复
(商合批〔2007〕548号)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关于亚太卫星国际有限公司补办核准的请示》(天科经〔2007〕455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你集团公司、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等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合资设立的“亚太卫星国际有限公司”补办国内核准手续。
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5万美元,实际出资700美元,其中,你公司出资100美元,占14.29%的股份;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出资200美元,占28.57%的股份,其他股份由新加坡卫星私人有限公司等另外3家外国公司持有。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均为:从事投资控股,主要通过亚太卫星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亚太通信卫星有限公司(在香港设立的企业)的股份。
三、接此批文后,请你公司通知主办单位到我部(合作司)领取《中国企业
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四、根据国家规定,境外企业中方股份不得以个人名义持有。
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必须按规定在国内外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手续。
请你公司按此要求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