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要点纲要

第一章 总则
个人贷款 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 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贷款用途管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 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 个人贷款期限 个人消费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最长不超过十年。 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
第五章 支付管理
支付方式 受托支付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 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自主支付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 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受托支付 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 受托支付注意要点
借款人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进行受托支付 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自主支付 自主支付条件 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单次提款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单次提款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自主支付注意要点 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人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的方式确定用途是否符合约定 检查是否存在以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情形
贷款展期要求 一年以内的展期期限累计不超过原贷款期限 超过一年的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清收、协议重组、债权转让或 核销等措施进行处置。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2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3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根据风险管理实际需要,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用于个人消费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
第九条个人贷款利率应当遵循利率市场化原则,由借贷双方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协商确定。
第十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二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满足个人贷款市场需求,本着“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及中国人民银行已颁布的各类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有关制度文件,结合我行相关制度规范,制定本综合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是指我行向申请购买“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的社会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具体包括汽车、留学、助学、耐用消费品等一切具有合理用途,并能由借款人提供真实消费证明的消费品或服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经办的除个人按揭住房贷款业务之外的所有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
各经办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时,需参照已下发的文件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经办行、借款人、保证人及抵押物/质押物原则上均应在同一行政区域内。
本办法所称保险人、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均指我行认可的指定单位。
第五条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及本行相关制度要求,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以及贷款安全性、流通性、效益性的原则。
严格执行各类个人消费类贷款产品的准入标准,强化对个人消费类贷款的用途管理,禁止贷款资金进入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
第二章借款条件、用途及授信管理方式第六条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为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60周岁(含)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二)具有各经办行可控制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居留身份,并在当地有固定住所;(三)具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整体信用状况和资产实力较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愿意并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保证,采取保证担保的,其保证人应为我行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具备明确的消费意向,并已签署正式购销合同或协议;(六)在我行开立借记卡或具有结算功能的储蓄存折,并同意授权经办行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七)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显示近一年内贷款或贷记卡逾期持续天数超过90天(含),或累计逾期次数超过6次(含)- 2 -的,各经办行不得发放任何个人消费类贷款;如有其他不良记录,视具体情况严格审批;(八)对满足条件的客户可发放个人消费信用贷款,具体根据我行相关产品规定执行;(九)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12•【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0.02.1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4.02.02•【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为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贷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务质效,金融监管总局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等信贷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现正式发布,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的重点内容包括:一是合理拓宽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及贷款对象范围,优化流动资金贷款测算要求,满足信贷市场实际需求。
二是调整优化受托支付金额标准,适度延长受托支付时限要求,提升受托支付的灵活性。
三是结合信贷办理线上需求,明确视频面谈、非现场调查等办理形式,适配新型融资场景。
四是明确贷款期限要求,引导商业银行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风险,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
五是进一步强化信贷风险管控,推动商业银行提升信贷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六是将《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作为专章纳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2023年1月6日至2月6日,“三个办法”及《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
从反馈意见来看,各方对本次修订总体支持。
金融监管总局就各方反馈意见逐条梳理并认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的建议,并对相关制度予以进一步修改完善。
发布实施“三个办法”是完善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贷管理能力,防范金融风险,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银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 3、以前,银行里似乎都有着“只要能开出需要的金额,贷款就能批准”的潜规则。 很多收入稳定的客户比如国家公务员、教师、医生等,他们出具的收入证明几乎是工 资证明,但很多时候这些证明与贷款要求的两倍收入有差距。而个体工商户则拿着公 章随便乱开收入证明就可。这最终导致那些优质的客户要为收入证明发愁,甚至造假, 让公务员去开私营企业收入证明,让医生去开私人诊所收入证明!
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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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等额本金还款:即借款人将贷款额平均分摊到整个还款期 内每期(月)归还,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到本次还款日间的贷 款利息的一种还款方式。这种方式每月的还款额逐月减少;
• (3)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即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 款本金〔期限一年以下(含一年)贷款适用〕,贷款按日计息, 利息按月归还;
• 核心要义和固贷、流贷一样,主要体现全流程管理、诚信审 贷、协议承诺、贷放分控实贷实付、贷后管理、罚则约束原 则
• 扩大贷款人范围 • 明确贷款用途 • 加强贷款支付管理 • 建立贷款全流管控机制 • 实行差别风险管理
法律责任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三十七条规定:
•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 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 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 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中国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O一O年二月十二日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个人贷款业务,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本行个人贷款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业务部门职责一、负责开展市场调研工作,开发适合本行客户的个人贷款产品;二、负责客户的营销及维护;三、负责对个人贷款业务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调查意见;四、负责收集个人贷款业务需要的材料,并核实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五、根据借款人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的综合资信情况,出具贷款金额和期限的意见;六、作为风险防控第一道防线,负责进行贷后管理及逾期催收;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对个人贷款业务进行调查审批。
第五条授信审批部职责一、负责制订和修订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并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市场变化适时修订、完善;二、负责评估借款人的风险状况和负债状况,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修订、完善;三、负责对业务部门提交的个人贷款申请材料等进行审查审批。
第六条其他部门职责一、计划财务部负责根据行内定价标准及流程,审定产品的利率定价;二、法律合规部负责相关个人贷款产品和制度、合作协议、借款合同等进行法律合规审查;三、客服中心负责提供产品的咨询、意见、建议和投诉等客户服务;四、信息科技部负责提供新产品需要的科技资源,配合提供业务及风险管理部门日常监控中的报表数据,负责维护信息系统安全运行及网络安全;五、风险管理部负责参与产品的风险评估,并出具风险政策、偏好、限额等风险意见;负责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六、风险管理部及授信审批部负责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资产质量表现,对贷款风控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风险政策及风险策略,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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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行个人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操作,完善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个人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向符合我行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及其家庭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本办法中的特别贷款业务是指以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的我行储蓄存款、凭证式国债、电子式储蓄国债、保本型个人理财产品以及我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的存单等作全额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业务。
除上述外的其他贷款业务称为一般贷款业务。
第三条贷款业务管理主要包括贷款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贷款的发放、使用和管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五条单个客户贷款实行最高额度管理。
采用循环贷款授信的,在授信额度和期限内可循环使用贷款。
采用自助方式放款的,在设定期限和额度范围内可自助循环发放贷款。
第六条经营机构负责贷款营销、受理、调查、放款审核、收贷收息、贷后检查维护等。
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营销管理、客户经理管理、档案管理、产品开发、业务培训等。
信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贷款的审查审批、放款复核、五级分类、贷后管理的监督与预警、资产保全、信贷系统管理等。
第七条为鼓励信贷业务产品创新,分行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可开展贷款业务的组合和创新,报总行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贷款种类第八条贷款按用途分类,分为个人消费性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
个人消费性贷款,指我行发放的借款人及其家庭用于购房、购车、购买大额消费品、装修、旅游、医疗、教育助学及其他消费性支出的个人贷款业务。
个人经营性贷款,指我行发放的个人及其家庭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九条贷款按贷款期限不同,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含)以下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
第十条贷款按担保方式不同,分为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和信用贷款。
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符合我行规定的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符合我行规定的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由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承担连带责任发放的贷款。
信用贷款,系指仅依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发放的贷款。
第十一条贷款按发放的渠道不同,分为柜台贷款和自助贷款。
柜台贷款,系指贷款的发放由我行营业网点办理的贷款;自助贷款,系指借款人通过我行营业网点、网上银行、自助银行或电话银行等系统自主办理的贷款。
第三章贷款要素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应具有的条件:(一)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境外自然人申请贷款,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政策的有关规定;(二)具有正当的职业、稳定的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良好的资信状况,遵纪守法;(四)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信用贷款除外);(五)借款人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其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申请个人消费性贷款的,其消费用途须符合监管部门和我行有关规定;(六)借款人、保证人的信用评级符合我行要求;(七)借款人、保证人年龄符合我行的规定;(八)在我行开立ⅩⅩ卡或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并签订同意从其ⅩⅩ卡或活期储蓄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的协议;(九)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禁止向下列人员发放贷款:(一)曾向我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贷款申请资料;(二)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记录;(三)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应在国家和我行规定范围内,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风险状况、贷款用途和担保情况等综合确定。
第十五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应在监管部门及我行贷款品种规定范围内,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担保情况、贷款用途和资金周转周期等条件,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贷款展期贷款预计到期不能及时归还的,借款人可向我行申请展期,展期应当在贷款到期日前10个工作日提出,并按原审批程序办理。
办理展期应坚持审慎管理、风险不扩大的原则,根据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变化,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
贷款展期最长不超过1年且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贷款展期只允许办理一次。
第十七条借款人要求提前归还贷款的,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办理,并与借款人签署补充协议。
第十八条贷款利率贷款实行差别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我行贷款利率政策,根据贷款期限、贷款成本、风险和效益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九条贷款用途贷款可用于借款人本人及其家庭正常合法的消费、经营等用途。
禁止发放以下用途的贷款:(一)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违反国家规定以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四)国家和我行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第二十条贷款的担保贷款担保可采用抵押、质押、保证中一种或多种方式的组合。
发放担保贷款,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签订担保合同,办理担保手续。
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需要交付的,应依法交付。
经总行批准或授权,分行可对优质客户开办信用贷款。
办理信用贷款时,须对借款人进行严格审查、评估,确认其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符合我行要求。
第二十一条贷款的保险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要求借款人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贷款保证保险。
要求办理保险的保单,必须设定我行为第一受益人,且保险期限不短于贷款期限。
在抵押期限内,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我行,并提供其他担保,否则我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二十二条贷款的公证贷款发放前,我行认为有必要的,应办理贷款公证手续。
第四章贷款程序第二十三条贷款申请与受理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认真、详实地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申请资料或信息:(一)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家庭基本情况资料;(二)借款人、担保人及家庭收入、资产负债情况、财务状况证明;(三)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四)贷款用途证明;(五)个人经营性贷款还需提供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缴纳税款凭证、相关报表等反映其生产经营状况和收益情况的资料;(六)我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经营机构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银监会零售贷款违约客户信息等查询结果,对客户进行预筛选,对符合我行准入条件的借款人开展贷款调查。
第二十四条贷款调查(一)贷款调查原则贷款调查实行双人调查、共同负责的方式,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坚持分类处理、真实有效和累计额度的基本原则。
1.分类处理原则。
根据业务类型和担保方式的不同,采取差异化的申请材料、贷款调查方式和程序。
对特别贷款业务,可以简化申请材料、调查内容和程序。
2.真实有效原则。
禁止我行内部人员代理客户办理授信业务申请。
调查过程中,应注重调查贷款申请资料来源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保申请资料和有关数据的真实、完整、有效。
借款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新调查并出具意见。
3.累计额度原则。
按照客户的累计额度来衡量客户的贷款风险。
累计额度包括客户现有未结清的贷款、保函等信贷业务(含已批准但尚未使用的额度)、已申请和正在申请的其他信贷业务。
(二)经营机构受理贷款申请后,对借款人、担保人、抵(质)押物进行全面调查,重点调查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借款人、担保人基本情况,包括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家庭的自然情况、信用状况、贷款记录等;2.借款人、保证人的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借款人偿还能力和保证人的担保能力;3.贷款的真实用途;4.抵(质)押物权属状况和评估价值。
经营机构根据调查情况对借款人和保证人进行信用评级,按规定撰写调查报告,提出贷款的具体建议,上报审查审批。
第二十五条贷款的审查审批个人贷款由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根据总行授权权限审查审批。
审查审批人接到申请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细致、及时的审查,出具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合法性审查意见。
如认为必要,审查审批人可与借款人面谈或作现场核实。
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贷款资料、贷款调查报告是否完整、合规,签字、盖章是否齐备;(二)贷款用途是否合规、合法;(三)借款人和保证人资信状况、收入水平、还款能力是否符合我行要求,是否符合贷款准入条件,是否与贷款申请额度相匹配;(四)贷款担保是否合规、合法、足值、有效,价值评估是否合理等;(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审查审批人对贷款的风险性和效益性进行评价,并提出明确审批意见。
第二十六条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经审批通过的贷款,经营机构客户经理双人与借款人、担保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第二十七条办理抵(质)押登记、质押止付手续对采用抵(质)押担保方式的,经营机构按国家及总行相关规定办妥抵(质)押登记、质押止付手续,依法取得手续证明、权利凭证。
对需要办理保险、公证手续的,办妥保险、公证手续。
第二十八条贷款发放经营机构根据贷款审批意见,落实放款条件,办妥上述手续,并对贷款申请资料及放款资料进行审核。
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复核后,对符合放款条件的,向经营机构出具放款通知书。
经营机构客户经理持放款通知书到营业室柜台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二十九条贷后管理分支行和信用风险管理部门应加强贷后管理,定期监控,积极催收,防范业务风险。
贷后管理包括贷后检查、风险预警、五级分类、贷款回收、档案管理等环节。
(一)贷后检查包括日常监控、首次提款检查、到期前资金落实和重检等内容。
1.日常监控。
贷款发放后,经营机构通过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零售贷款违约客户信息等,以电话联系、实地检查、抵(质)押品检查等方式及时收集信息,对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及借款人、担保人的情况等进行追踪检查,重点检查还款是否正常,借款人职业、收入、家庭、财务等状况是否变化,是否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抵(质)押物状况、价值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出现其他风险预警信号等情况。
对经营性贷款,检查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还款情况等。
2.首次提款检查。
经营性贷款首次用款后,客户经理须按规定对贷款进行检查,了解借款人资金流向、用途以及最新经营状况等。
3.到期前资金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