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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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银行贷后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银行贷后管理办法

ⅩⅩ村镇银行银行贷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后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贷后经营风险,促进信贷业务健康有效发展,根据《ⅩⅩⅩⅩ村镇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后管理指从贷款发放后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的全过程信贷管理行为的总和。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贷后监管、贷后检查、风险处理、逾期催收管理、档案管理、不良贷款处置等。

第三条贷后管理采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筛查和识别风险,遵循“明确职责、分类管理、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快速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评价客户部门信贷业务的贷后管理工作。

客户部门负责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承担信贷业务的批量监管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贷后监管第五条贷后监管是指风险管理部门批量监测、分析信贷业务贷后关键风险环节,向客户部门发布风险预警提示。

主要内容包括:(一)按月查询、汇总、审核逾期贷款、即将到期贷款和欠息客户名单,并向客户部门通报相关信息,对客户部门贷款催收、不良贷款处置工作情况进行持续的跟踪督导。

(二)定期(按季)收集和审核客户部门贷后管理资料,督促客户部门按要求开展贷后检查回访工作。

(三)不定期开展贷后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通过现场、非现场检查和抽查,查找客户部门贷后管理的薄弱环节,督促客户部门整改提高贷后检查回访工作质量。

贷后管理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两次。

第三章贷后检查第六条贷后检查是指通过现场或非现场手段,筛查发现信贷业务的贷款风险隐患或经营管理漏洞等,并对发现的风险和漏洞进行处置整改的行为。

第七条贷后检查分为贷后首次跟踪检查、常规检查、专项检查三种。

贷后检查的方式包括现场回访、电话回访、批量回访。

客户部门应坚持有效性原则,综合考虑贷款额度、批次以及客户还款情况确定检查方式。

(一)贷款余额在30万元以上(含)的贷款,原则上要求进行现场回访,实地拜访借款人和保证人、查看借款人和保证人经营场所、查验抵押物保管状况。

村镇银行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村镇银行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村镇银行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模版村镇银行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一、前言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是指为满足个人运营类汽车购车、维修、保养等方面的资金需求,银行向个人提供的贷款服务。

村镇银行作为服务村镇、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发展小微企业贷款和个人贷款等业务,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服务,满足广大客户的资金需求。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村镇银行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业务的审核、审批、发放、管理等方面。

三、申请资格及注意事项(一)申请资格1、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的中国大陆公民;2、具有良好的还款信用记录,近两年无逾期、无欠息现象;3、提供合法、有效的个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行驶证、购车发票等相关资料;4、无负债、有充足的还款能力。

(二)注意事项1、客户应当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经营情况,确保提交的资料真实、完整和准确;2、客户应当在办理贷款时充分了解相关贷款产品的利率、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要求,并认真履行还款义务;3、客户应当向银行提供充分的担保措施,配合银行风险管理工作;4、如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银行有权拒绝该客户的申请或者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客户提前归还全部贷款及利息:(1)客户违约的;(2)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的;(3)客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风险的;(4)客户发生破产、解散等情况的;(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四、贷款品种及规模(一)贷款品种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分为两种,即汽车购买贷款和汽车运营贷款。

具体介绍如下:1、汽车购买贷款:指银行向个人提供的用于购买营运类汽车(含小型、中型、大型货车、半挂车、自卸车、牵引车等)的贷款业务。

最高可贷额度为车款80%;2、汽车运营贷款:指银行向个人提供的用于营运类汽车维修、保养、燃油加油、过桥费、路桥费等方面的资金支持。

最高可贷额度为汽车估值的60%,贷款期限为1年及以下。

(二)规模及风险控制1、村镇银行根据自身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合理安排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业务规模。

村镇银行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模版

村镇银行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模版

村镇银行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模版一、前言村镇银行作为服务于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一直致力于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

为了满足客户对个人车辆购买的金融需求,村镇银行开展了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业务,并建立了本操作规程,以规范业务操作流程,确保业务处理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村镇银行开展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的业务操作。

二、业务概述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是村镇银行为满足客户购买个人专用营运汽车(如出租车、客运车、货运车等)所需资金的金融服务。

借款人可以选择分期还款或一次性还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还款能力和车辆价格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定,不超过车辆价格的80%。

三、业务操作流程1、客户申请客户向村镇银行提出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申请,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汽车购车合同、车辆购置税发票、车辆行驶证、车辆保险单等相关材料,并签署相关贷款协议和担保合同。

2、风险评估村镇银行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还款能力评估、车辆评估,以确定贷款风险等级,决定是否批准贷款。

3、审批批准经风险评估认定,若客户符合贷款条件,银行进行贷款审批,根据审核结论,决定是否批准贷款。

4、放款发放经银行批准后,为客户办理贷款发放手续,按照客户要求的方式向购车方或客户本人发放贷款。

5、贷后管理村镇银行对客户进行贷后管理,定期与客户联系,了解贷款还款情况以及车辆使用情况,并进行监督和回访,确保贷款安全,维护客户关系。

四、业务费用1、利率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的利率为银行依据国家有关利率政策和市场竞争情况制定的年利率,详见银行网站的利率公示。

2、其他费用根据银行政策,客户在贷款期间可能需要缴纳的其他费用包括:手续费、担保费、保证金等。

五、贷前注意事项1、客户需自行了解车辆市场行情,选择可靠的购车方和汽车品牌,填写真实、准确的申请信息。

2、客户应提供与自身资产状况相符的担保,如提供抵押物,应保证抵押物的合法性。

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业务,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行内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或小企业主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币贷款.我行个人贷款按期限可分为短期和中长期.第三条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的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本管理办法未规定事项,适用我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个人贷款业务遵循以下原则:个人贷款用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股权等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挪用。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五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人须是18岁以上(含),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若借款人是小企业主,则其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二)借款人属新都市常住户口、非新都市常住户口但在新都居住2年以上(含),或借款人在新都市有固定的居所和生产经营场所,且经营年限原则上在6个月以上;(三)借款人是小企业主的,其生产或销售的商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合法的销售许可(或授权)、生产许可,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生产加工安全、用工制度等方面的规定;(四)借款人及其开办的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五)借款人工作稳定或其企业运转正常,资产及财务状况良好;(六)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还款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个人贷款应提交经签字或签章证明真实有效的以下资料:(一)借款申请;(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财产证明,其开办企业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三)借款人贷款资金用途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如商业合同、订单等文件;(四)贷款担保或其他保障措施证明资料;(五)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平舆玉川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平舆玉川村镇银行村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我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家庭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

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

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

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客户部门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客户部门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外部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工作。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用于农户生产、生活的融资需求,主要包括:(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职业技术培训、子女教育、医疗、购买耐用消费品、修缮房屋等生活消费。

第七条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0(含60);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件。

(二)根据平舆玉川村镇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达到60分以上;(三)应具有稳定的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村镇银行个人经营性物业贷款实施办法模版

村镇银行个人经营性物业贷款实施办法模版

xxx村镇银行个人经营性物业贷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的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规范个人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根据各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经营性物业贷款是指我行向持有经营性物业的自然人发放的,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主要以该物业的租赁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用于正常经营性资金需求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x村镇银行总行辖内的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贷款条件及用途第四条贷款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借款人具有当地(县级市范围)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三)收入稳定,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及家庭负债与其经营收入相符;(四)须为拟抵押经营性物业的所有人,对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有绝对处置权;(五)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经营性物业应具备以下条件:经营性物业是指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经营管理规范、经营利润较为稳定、现金流量较为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商业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和工业用房,包括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写字楼、星级宾馆酒店、综合商业设施、标准厂房等物业形式。

(一)经营性物业应符合各地规划要求,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并办妥房产证,己投入商业运营;(二)物业如为商业用房,应位于城镇区域性中央商务区和中心商业区,有较稳定的经营收入;(三)物业目前正常运营且至少运营半年以上,原则上不接收房龄超过10年以上的商业用房或厂房作为抵押物;(四)房产为独立间隔式或独栋商铺;第六条严禁接受土地用途为工矿仓储、租赁性质的土地,土地获取方式为划拨的,公益事业的,以及用于涉嫌“黄、赌、毒”等具有社会不良影响的洗浴、歌舞等商业营业用房作为抵押物。

第七条贷款用途贷款可用于物业在经营期的资金需求,具体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一)可用于物业在经营期的资金需求,其中包括置换未结清的购置款以及物业存续期间的装潢、维修、管理等费用支出;(二)可提供资金用途材料的,且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未明确禁止的其他经营性用途。

最新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最新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业务,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行内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或小企业主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币贷款。

我行个人贷款按期限可分为短期和中长期。

第三条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的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本管理办法未规定事项,适用我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个人贷款业务遵循以下原则:个人贷款用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股权等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挪用。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五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人须是18岁以上(含),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若借款人是小企业主,则其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二)借款人属新都市常住户口、非新都市常住户口但在新都居住2年以上(含),或借款人在新都市有固定的居所和生产经营场所,且经营年限原则上在6个月以上;(三)借款人是小企业主的,其生产或销售的商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合法的销售许可(或授权)、生产许可,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生产加工安全、用工制度等方面的规定;(四)借款人及其开办的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五)借款人工作稳定或其企业运转正常,资产及财务状况良好;(六)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还款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个人贷款应提交经签字或签章证明真实有效的以下资料:(一)借款申请;(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财产证明,其开办企业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三)借款人贷款资金用途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如商业合同、订单等文件;(四)贷款担保或其他保障措施证明资料;(五)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中国银监会《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中国银监会《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中国银监会《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全文2012年10月1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农户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2]50号)的通知。

该通知要求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等农村金融机构遵照执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同时中国银监会要求各银监局将本《农户贷款管理办法》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水平,规范农户贷款业务行为,加强农户贷款风险管控,促进农户贷款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办农户贷款业务的农村金融机构。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农户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架构与政策第五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本着“平等透明、规范高效、风险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发展农户贷款业务,制定农户贷款发展战略,积极创新产品,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与考核激励机制,加大营销力度,不断扩大授信覆盖面,提高农户贷款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加强产业发展与市场研究,了解发掘农户信贷需求,创新抵押担保方式,积极开发适合农户需求的信贷产品,积极开展农村金融消费者教育。

第七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特点、风险管控要求及农户服务需求,形成营销职能完善、管理控制严密、支持保障有力的农户贷款全流程管理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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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业务,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行内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或小企业主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币贷款。

我行个人贷款按期限可分为短期和中长期。

第三条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的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本管理办法未规定事项,适用我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个人贷款业务遵循以下原则:个人贷款用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股权等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挪用。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五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人须是18岁以上(含),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若借款人是小企业主,则其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二)借款人属新都市常住户口、非新都市常住户口但在新都居住2年以上(含),或借款人在新都市有固定的居所和生产经营场所,且经营年限原则上在6个; 月以上(三)借款人是小企业主的,其生产或销售的商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合法的销售许可(或授权)、生产许可,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生产加工安全、用工制度等方面的规定;(四)借款人及其开办的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五)借款人工作稳定或其企业运转正常,资产及财务状况良好;(六)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还款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个人贷款应提交经签字或签章证明真实有效的以下资料:(一)借款申请;(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财产证明,其开办企业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三)借款人贷款资金用途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如商业合同、订单等文件;(四)贷款担保或其他保障措施证明资料;(五)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客户经理应按照我行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并形成贷前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二)借款人及相关关系人、相关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素质、家庭基本情况、资信状况、资产状况、融资负债情况、工作情况或其开办企业成立时间、历史沿革、组织架构、治理结构、经营范围、资本结构、资质等级、融资情; 况、资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或有事项等.(三)借款人所在单位及薪酬收入情况,或其企业所在行业、市场、经营状况;(四)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主要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五)还款来源情况,包括薪酬收入或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六)担保情况,包括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担保能力、抵(质)押物(权)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等;(七)贷款的风险及收益分析。

(八)客户经理应综合借款人借款申请、家庭及工作收入情况、借款人企业经营情况、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提出个人贷款方案,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支付管理方案、监管要求等,其中支付管理按照第五章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第八条审贷会秘书、业务主管应对个人贷款申请进行基础审核,内容包括:(一)审查是否属于个人贷款;(二)审查授信资料的齐全性、有效性及真实性;第九条基础材料审核无误后,审贷委员会委员对以下内容进行分析、作出判断,出具授信建议。

(一)对借款人、保证人信用状况进行复核。

(二)对借款人家庭情况、资产状况、薪酬收入等情况进行分析;对申请人开办企业以及关联企业在我行及他行的历史资信情况进行评价。

(三)借款人开办企业经营情况分析:包括经营范围,基本经营情况,主要产品(服务),产能以及实际产量;主要上下游产业链关系,主营业务收入的结构与历史变化趋势、销售毛利率与变化趋势,以及对未来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等。

审核贷款用途的合法性、合规性、:贷款用途评价)四(合理性。

(五)风险评价:包括政策风险、行业风险、担保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

(六)贷款综合收益分析。

(七)贷款方案合理性分析:对调查报告提出的贷款金额、期限、品种的合理性,贷款期限与借款人薪酬收入或其企业资产转换周期的匹配性以及未来现金流等因素进行评价;审核并确定支付管理方案;分析授信方案的优化空间。

(八)评审建议:简要综述评审各模块结论要点和总体风险判断,并提出明确的信贷建议,或者否决的意见及理由。

第九条审贷委员会在对借款人资产情况、工作收入情况及其经营情况、贷款用途、贷款额度、担保方式、支付管理方案、收益预期、还款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后,做出审批结论后,签署审贷会决议。

条审贷会决议须明确以下要素:贷款额度、品种、第十期限、利率、用途、支付管理方案、担保措施等。

第四章合同第十一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并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单独签订账户管理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

第十二条使用我行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签署合同时,应注意审核标准合同文本是否完全落实贷款前提条件和监管方案;未予完全落实的,应报送风险管理部对标准合同文本进行修改。

第十三条使用非我行标准合同文本签署合同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将合同文本报送风险管理部审核,风险管理部应按照规定严格审核合同。

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第十四条.第五章发放与支付第十五条业务部应根据终审意见补充完善相应的贷款资料,落实相应的贷款条件,并与借款人及担保人签署相应的合同。

第十六条业务部应根据终审意见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贷款支付管理方案,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十七条业务部应当采用我行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但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受托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我行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经办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应要求借款人在支用贷款前提交《提款申请书》并提供有关材料,经办客户经理、后台人员及业务.主管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共同对借款人提交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资料是否相符进行审核。

经审核相符的,由有权人签字同意支付。

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客户经理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第二十条经办业务部门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求提交放款申请,放款时需由业务主管进行放款审核,具体包括授信资料的齐全性、授信资料的有效性、授信审批条件落实情况、约定支付方式是否符合终审意见、受托支付资料是经过经营机构有效审批等。

第二十一条业务主管审核符合要求的,经有权人审批签字确认后,准予发放个人贷款。

授信条件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上报审贷委员会重新审批或变更授信;授信条件未落实或发生变更未重新审批的,不予放款。

第二十二条营业部办理受托支付业务时,凭业务部门签署意见的借款凭证、《提款申请书》及借款人支付凭证,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结算帐户即时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支付时应注意审核:(一) 《提款申请书》中业务部门是否明确该笔业务为受托支付业务,是否经有权人签字。

(二) 《提款申请书》中列明的交易对手、用途及金额与支付凭证是否一致;(三) 《提款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签字(签章)或印鉴是否与预留签字(签章)或印鉴相符。

第二十三条营业部受理自主支付业务时,凭签字齐全的借款凭证及《提款申请书》,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结算帐户,由其自行将款项转给交易对象。

.第二十四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经办业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借款人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资金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五条贷款支付过程中,客户经理或风险经理等参与贷后管理的人员如发现借款人收入情况不乐观、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应及时按我行相关制度进行预警并研究问题处置方案。

第二十六条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的,须由审贷委员会审批同意。

第六章贷后管理第二十七条个人贷款发放并支付后,经营机构应按相关规定,针对借款人工作情况、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家庭、工作、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家庭、工作、经营情况及信用状况,检查和分析的重点应包括:(一)核实贷款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

(二)借款人家庭或其企业有无发生重大事故;(三)借款人工作收入情况或其企业经营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及主要原因;(四)借款人在他行的授信有无重大变化,是否有不良记录。

(五)了解保证人的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是否发生变化;了解保证人检查期内信用状况、融资和或有负债变化情况。

(六)押品状态是否完好、权属是否发生变动、押品价值是否出现变化(抵押率、是否存在法律纠纷等。

)是否符合审批要求.第二十九条客户经理应动态关注借款人家庭、工作、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对发现的异常风险信号、欠息、贷款资金挪用等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应及时发布风险提示和预警,并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第三十条客户经理贷后管理中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第三十一条客户经理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我行债权。

第三十二条对借款人不能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流动资金贷款需要重整的,可暂行按照的相关规定,与借款人达成修改贷款偿还安排的协议,对借款人、贷款金额、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措施等合同要素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个人贷款形成不良的,业务发展部应协助风险管理部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

第三十四条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业务发展部协助风险管理部门按照我行不良资产处理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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