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三篇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三篇篇一: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XX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贷款是指县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法人机构)向服务辖区内农户、城镇居民等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非营运汽车或其它大宗耐用消费品、个人购房(不含按揭贷款)、房屋装修、旅游消费、教育消费等具有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一)非营运汽车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用于购买符合注册条件的非营运汽车贷款。
(二)大宗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家庭耐用消费品的贷款,包括家用电器、电脑、家具、健身器材等。
(三)个人购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个人住房、商用房的贷款(不含按揭贷款)。
(四)房屋装修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本人及家庭房屋装修的贷款。
(五)旅游消费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本人及家庭成员旅游消费的贷款。
(六)教育消费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满足本人及其子女就学资金需求的贷款。
第三条办理个人消费贷款应当遵循“属地管理,专人经办;严格程序,规范操作;额度控制,权限管理;落实担保,防范风险”的原则。
属地管理,专人经办。
即法人机构只能对工作单位、固定住所或户口所在地在法人机构服务范围内的借款人办理消费贷款;农村信用社要确定专门人员办理该项业务。
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不得简化或省略程序,不得逆程序操作。
额度控制,权限管理。
要按照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消费总额、家庭收入水平和综合还款能力,核定每个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额度。
发放消费贷款,必须按照贷款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落实担保,防范风险。
办理消费贷款业务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满足个人贷款市场需求,本着“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及中国人民银行已颁布的各类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有关制度文件,结合我行相关制度规范,制定本综合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是指我行向申请购买“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的社会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具体包括汽车、留学、助学、耐用消费品等一切具有合理用途,并能由借款人提供真实消费证明的消费品或服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经办的除个人按揭住房贷款业务之外的所有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
各经办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时,需参照已下发的文件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经办行、借款人、保证人及抵押物/质押物原则上均应在同一行政区域内。
本办法所称保险人、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均指我行认可的指定单位。
第五条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及本行相关制度要求,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以及贷款安全性、流通性、效益性的原则。
严格执行各类个人消费类贷款产品的准入标准,强化对个人消费类贷款的用途管理,禁止贷款资金进入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
第二章借款条件、用途及授信管理方式第六条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为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60周岁(含)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二)具有各经办行可控制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居留身份,并在当地有固定住所;(三)具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整体信用状况和资产实力较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愿意并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保证,采取保证担保的,其保证人应为我行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具备明确的消费意向,并已签署正式购销合同或协议;(六)在我行开立借记卡或具有结算功能的储蓄存折,并同意授权经办行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七)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显示近一年内贷款或贷记卡逾期持续天数超过90天(含),或累计逾期次数超过6次(含)- 2 -的,各经办行不得发放任何个人消费类贷款;如有其他不良记录,视具体情况严格审批;(八)对满足条件的客户可发放个人消费信用贷款,具体根据我行相关产品规定执行;(九)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个人消费类信用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个人消费类信用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个人资产业务的发展,争取和巩固优质客户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本行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品释义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类信用贷款业务(以下简称“信易贷”),是指向符合我行认定条件的特定客户,按特定的授信条件和要求给予客户一定免担保授信额度,允许客户在约定的授信额度和期限内使用的、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用途的一种个人信用贷款。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三条总行个人业务部职责。
负责本行“信易贷”业务的管理和推动;维护和修订“信易贷”业务管理办法;统筹“信易贷”业务风险技术模型的研究、开发和维护;对“信易贷”业务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定“信易贷”业务定价政策。
第四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
按照区域、行业等维度建立“信易贷”业务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制定“信易贷”业务标准合同文本,并负责合同文本的审核、修改。
第五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职责。
协调完善“信易贷”业务的评审标准。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职责。
在总行制度框架内,必要时可制定本机构“信易贷”业务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并报总行条线管理部门备案;具体负责“信易贷”业务的受理、调查、实施和管理。
第三章授信对象和条件第七条授信对象“信易贷”业务的授信对象指经本行认定通过的或其信用评级不低于A+级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授信对象包括:(一)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的正式从业人员:1、公务员;2、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3、具有正式事业编制的人员。
(二)以下特定行业的正式从业人员:1、新闻、广播、电视;2、教育、科研、卫生;3、电力、电信、石油、天然气、烟草、盐务;4、金融、审计、会计。
(三)满足以下认定条件之一的特定企业的中层(含)以上管理人员:1、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我行公司类(非小企业)授信客户,且其在我行信用评级不得低于AA;2、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且注册资本金在3 亿元以上的企业;3、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企业;4、中国民营企业500 强、中国企业500 强、世界财富500强的企业;5、近三年连续盈利,且上年度年营业收入在20 亿以上的企业;6、总行认定的其他企业。
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通则》、《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及银行银行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提供的用于购买个人自用汽车的贷款业务。
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时,借款人须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担保可采取质押、抵押、保证、信用等方式。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三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对象为我行经营区域内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65周岁。
第四条申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客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行经营区域内有稳定住所或长期居住证明,且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二)具有稳定、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财产,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个人信用良好,能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愿意接受我行信贷、结算监督;(四)与汽车经销商签订汽车购买合同、协议或意向书;(五)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购车首付款;(六)借款申请人无影响偿还能力的债务或经济纠纷;(七)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金额和利率第五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六条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最高不超过80%。
发放贷款单笔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汽车价格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
第七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利率参照国家基准利率及《银行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低于基准利率。
逾期执行的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第四章担保方式第八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可采取质押、抵押、保证等担保方式或信用贷款方式。
第九条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质押标的物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银行银行定期存单和我行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权利。
106中国光大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word文档良心出品)

中国光大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中国光大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满足个人贷款市场需求,本着“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系指中国光大银行向社会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如系留学用途,也可发放美元贷款,详见第六节外汇留学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光大银行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办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
借款人指符合本办法第二节规定的向贷款人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中国国籍自然人。
第四条贷款人、借款人、保险人及抵押物/质押物原则上均应在同一城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人、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均指贷款人认可的指定单位。
第二节借款条件、用途及授信方式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借款人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持有合法的身份证件;(三)在本地有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住证明,有固定住所;(四)有稳定的收入和还本付息的能力;(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方式;(六)根据借款人申请贷款的合法指定用途,借款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旅游合同、就学证明等;(七)在贷款人处开立同城阳光卡或具有结算功能的储蓄存折,并同意授权贷款人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用途。
本贷款不得用于认购、购买股票、用作经济实体的注册资本金或其他权益性投资和企业的流动性资金周转需求。
贷款用途包括:(一)支付自用房的装饰、装修费用;(二)购买家庭大额耐用消费品;(三)支付境内外旅游费用;(四)支付借款人近亲属出国留学的学费、基本生活费等必需费用;(五)支付借款人或其近亲属就读于国内大学、研究生院的学杂费及生活费用;(六)支付购买汽车、住房首付款;(七)贷款人总行批准的其它个人综合消费用途。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综合管理办法(修订)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综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规范现行各类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与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及中国人民银行已颁布的各类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有关制度文件,结合我行相关制度规范,制定本综合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银行是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指定的有权发放个人贷款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是指我行向申请购买“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用贷款,实行“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原则,具体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助学贷款、个人留学贷款、个人其他消费贷款等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品种。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在各级各类房产市场购买居住用房的贷款;所购房产应具有个人产权.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在各级各类房产市场购买商业用房的贷款;所购房产应具有个人产权.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个人贷款,不含工程类用车、机械类车辆贷款.个人助学贷款,是指银行对正在国内接受非义务制教育的学生及其直系亲属(父母及配偶)、或法定监护人发放的用于学生的学杂费、生活费以及其他与学习有关的费用的个人贷款。
根据贷款用途,分为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个人留学贷款,是指银行向出国留学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父母及配偶)的,用于支付出国留学人员学费、基本生活费等必须费用的个人贷款。
个人其他消费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除房产、汽车、教育之外的其他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项目的个人贷款.第四条本管理办法第三条所指的“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是指包括房产、汽车、留学、助学、耐用消费品等一切具有合理用途,并能由借款人提供真实消费证明的消费品或服务项目.第五条借款人、保证人、提供消费品及服务项目的企业,以及提供贷款中介服务的相关人或机构,应处于贷款银行可控制的区域内。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9.05.12•【文号】农银发[1999]63号•【施行日期】1999.05.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2002年12月25日)废止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5月12日农银发[1999]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请结合实际情况一并贯彻执行。
一、积极开展个人消费信贷,对促进消费、扩大内需、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具有重要作用,对我行调整信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行要把开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当作新的业务增长点和业务发展的战略性机遇,提高对消费信贷业务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做好消费信贷工作。
二、稳步推进和积极拓展消费信贷业务。
要继续办好个人住房信贷业务,稳步扩大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积极试办和推出个人大额耐用消费品、农用机械、个人房屋装修、教育助学、旅游等消费贷款业务品种,逐步扩大消费信贷的服务领域。
要搞好消费信贷的营销策划和业务宣传。
三、配备人员,加强管理。
一级分行要配备专职的消费信贷管理人员。
各试点行要配备专门的经营管理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有条件的试点行可设立消费信贷业务的专业柜台,接受客户咨询及方便客户办理相关手续,适应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的需要。
四、组织好消费信贷业务的试点工作。
消费信贷是一项新的业务,要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由分行选择具备条件的分支行试点,并加强指导,做好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稳步推广。
五、开办消费信贷业务要抓紧制定和完善消费信贷业务的各项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加强和规范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保证消费信贷业务健康发展。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个人贷款业务,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本行个人贷款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业务部门职责一、负责开展市场调研工作,开发适合本行客户的个人贷款产品;二、负责客户的营销及维护;三、负责对个人贷款业务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调查意见;四、负责收集个人贷款业务需要的材料,并核实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五、根据借款人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的综合资信情况,出具贷款金额和期限的意见;六、作为风险防控第一道防线,负责进行贷后管理及逾期催收;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对个人贷款业务进行调查审批。
第五条授信审批部职责一、负责制订和修订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并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市场变化适时修订、完善;二、负责评估借款人的风险状况和负债状况,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修订、完善;三、负责对业务部门提交的个人贷款申请材料等进行审查审批。
第六条其他部门职责一、计划财务部负责根据行内定价标准及流程,审定产品的利率定价;二、法律合规部负责相关个人贷款产品和制度、合作协议、借款合同等进行法律合规审查;三、客服中心负责提供产品的咨询、意见、建议和投诉等客户服务;四、信息科技部负责提供新产品需要的科技资源,配合提供业务及风险管理部门日常监控中的报表数据,负责维护信息系统安全运行及网络安全;五、风险管理部负责参与产品的风险评估,并出具风险政策、偏好、限额等风险意见;负责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六、风险管理部及授信审批部负责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资产质量表现,对贷款风控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风险政策及风险策略,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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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银行办发[1999]7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向借款申请人发放的用于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办理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应遵循“贷款真实、担保有效、用途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开办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五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用途包括住房装修、购置耐用消费品、教育支出、旅游和医疗等消费用途。
第六条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年龄在65周岁(含)以下,在贷款人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
(二)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
息的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无不良记录;
(四)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
(五)有明确的贷款用途,且贷款用途符合相关规定;
(六)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贷款用途为医疗和留学的,担保方式限于抵押和质押。
采取抵押方式的,抵押物须为借款申请人本人或第三人(限自然人)名下的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或商用房。
禁止以商场的分割销售摊位、酒店式公寓及其他存在产权纠纷、不易变现的房产作抵押。
第八条对最近一次抵押物交易时间或评估时间超过2年或贷款人要求评估的,贷款经办行应委托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第九条以质押或保证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要按照《##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发[]216号)和《##银行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办发[]56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十条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以个人住房抵押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以个人商用房抵押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60%。
第十一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对贷款用途为医疗和留学的,期限最长可为8年(含),不得展期。
第十二条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期限利率执行。
第十三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采用按月还息,按月、按季、按半年或一次还本的还款方式;期限超过1年的,采用按月还本付息方式。
第四章贷款受理与调查
第十四条贷款经办行受理借款申请人贷款申请时,应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如下资料:
(一)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有效身份证件;
(三)常住户口证明或有效居住证明,及固定住所证明;
(四)婚姻状况证明;
(五)收入证明或个人资产状况证明;
(六)抵押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抵押房屋财产所有人(含法定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七)须进行抵押物价值评估的,应提供评估报告;抵押住房免于评估的,应提供符合免于评估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交易合同或上一次评估报告等;
(八)贷款用途使用计划或声明;
(九)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调查由贷款经办行负责。
贷款调查须实行双人调查,调查人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负调查责任。
第十六条调查人在收妥申请资料后,要查询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我行特别关注客户信息系统等,了解借款申请人资信状况;要查询我行个人信贷管理系统,了解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曾在我行的贷款记录;要与借款申请人进行双人见客谈话;要对抵押物进行双人实地调查。
调查要点包括:
(一)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二)借款申请人资信状况是否良好;
(三)借款申请人的身份、职业、收入是否真实,是否具备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贷款用途是否真实、明确、合理,是否符合借款人的收入水平、消费习惯;
(五)抵押物是否真实,价值是否合理,是否易于变现;
(六)抵押物需要评估的,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抵押物价值评估;抵押住房免于评估的,证明符合免于评估条件的相
关材料是否真实;
(七)抵押物财产所有人(含法定共有人)的身份是否真实,是否出具了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八)贷款是否存在假按揭的嫌疑。
调查人根据调查情况,就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成数等事项,在申请审批表上分别签署调查意见。
对主调查人同意的,应整理贷款资料清单,将贷款资料提交调查复核人复核;主调查人不同意的,应通知借款申请人取回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调查复核由贷款经办行负责。
调查复核人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负调查复核责任。
调查复核人在收到贷款资料后,要对贷款资料及调查意见进行复核。
复核要点包括:
(一)贷款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二)借款申请人借款行为和贷款用途是否属实;
(三)调查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见客谈话、双人实地调查抵押物的职责;
(四)抵押物需要进行评估的,评估报告是否真实;抵押住房免于评估的,调查人是否对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了调查;
(五)调查人意见是否客观、属实。
调查复核人根据调查复核情况,在申请审批表中就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成数和利率等事项签署调查复核意
见,复核同意的,将贷款资料交贷款经办行综合管理人员报消费信贷审批中心。
第五章贷款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八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审查由消费信贷审批中心审查人负责。
审查人对贷款及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负审查责任。
审查人要对贷款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借款申请人的借款行为和贷款用途进行电话核实,审查要点包括:(一)贷款资料是否齐全,要素填写是否规范;
(二)贷款资料信息是否合理、一致,有无假按揭贷款嫌疑;
(三)借款申请人资信状况是否良好;
(四)借款申请人偿债能力是否充足;
(五)贷款抵押是否合法、充足、有效,抵押物价值是否合理;
(六)贷款用途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贷款金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八)调查人、调查复核人意见是否客观、属实。
审查人在申请审批表上就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成数和利率等事项签署审查意见。
审查同意的,报审批人审批。
第十九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审批由消费信贷审批
中心审批人负责。
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资料进行审批,审批人对贷款决策负审批责任。
审批要点包括:(一)贷款投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我行有关规定;
(二)贷款风险是否可控,贷款抵押是否安全、可靠;
(三)调查人和审查人是否认真履行贷款调查和审查职责,调查和审查意见是否客观。
审批人就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成数和利率等事项做出决策,并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超过审批中心审批权限的,由审批中心主任出具审核意见,报所属分行行长或主管行长审批,超过所属分行权限的要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超权限报批贷款审批工作完成后,贷款资料和审批意见要返回至审批中心,由审批中心做好记录后移交贷款经办行。
第六章贷款发放
第二十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发放工作由贷款经办行负责。
贷款经办行综合管理人员对抵押的有效性负责,贷款经办行签约人对审批意见落实情况负责。
第二十一条经审批中心审批同意的贷款,支行综合管理人员将贷款资料送支行签约人。
第二十二条支行签约人依据审批意见,与借款合同和借据载明的要素核对一致,签署借款合同,将贷款资料交综
合管理人员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综合管理人员按规定落实贷款抵押后,将贷款资料和抵押落实证明材料提交支行签约人。
支行签约人根据支行经营情况、贷款抵押和审批意见落实情况等,最终决定是否发放。
同意发放的,支行签约人在借据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综合管理人员在借据签署生效后,要电话通知借款申请人,由会计人员向借据载明的账户发放贷款,并打印放款凭证。
第二十五条综合管理人员应在贷款发放后7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料整理立卷后移交贷后管理中心贷后监督人员。
第七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贷后管理要重点跟踪借款人收入和抵押物价值的变化、贷款的实际用途等情况,若出现借款人收入下降、抵押物价值贬损等影响贷款安全情形的,应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第二十七条其他贷后监督、贷后监测、违约贷款催收与清收处置、贷后客户服务等工作,按照《消费信贷业务操作管理规定》(银行发[]98号)、《消费信贷贷后管理中心管理办法》(银行发[]173号)等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