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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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贷款管理,拓展个人信贷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及相关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系指农业银行向借款人(自然人)发放的限定具体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其用途包括房屋装修、购买车位、购买各类大额耐用消费品、旅游、出国留学、子女婚嫁、医疗保健、购买大额人寿保险等个人生活消费。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第四条对借款人既可以分别发放信用贷款或质押、抵押、保证担保贷款,也可以组合使用上述四种贷款方式发放贷款。

第五条对借款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含信用方式的综合消费贷款必须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分。

借款人信用评分根据借款人职业、职称、职位、学历、年龄、工作单位、家庭财产、家庭收入和信用记录等要素按百分制设定评分标准(见附表1),一级分行据此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修订后的评分标准报总行备案)。

第六条严禁发放无指定用途、零首付等中国人民银行严令禁止发放的消费贷款。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七条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道德品质良好,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三)在农业银行开立活期存款账户或金穗卡账户,并存入办理贷款时所需要的抵押登记费、公证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

(四)能提供农业银行认可的有效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

(五)个人信用评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借款申请人,可申请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及包括信用贷款的综合消费贷款。

80分以下的不可以申请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及包括信用贷款的综合消费贷款。

(六)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担保第八条除个人信用方式外,借款人申请综合消费贷款必须提供有效担保。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满足个人贷款市场需求,本着“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及中国人民银行已颁布的各类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有关制度文件,结合我行相关制度规范,制定本综合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是指我行向申请购买“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的社会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具体包括汽车、留学、助学、耐用消费品等一切具有合理用途,并能由借款人提供真实消费证明的消费品或服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经办的除个人按揭住房贷款业务之外的所有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

各经办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时,需参照已下发的文件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经办行、借款人、保证人及抵押物/质押物原则上均应在同一行政区域内。

本办法所称保险人、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均指我行认可的指定单位。

第五条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及本行相关制度要求,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以及贷款安全性、流通性、效益性的原则。

严格执行各类个人消费类贷款产品的准入标准,强化对个人消费类贷款的用途管理,禁止贷款资金进入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

第二章借款条件、用途及授信管理方式第六条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为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60周岁(含)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二)具有各经办行可控制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居留身份,并在当地有固定住所;(三)具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整体信用状况和资产实力较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愿意并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保证,采取保证担保的,其保证人应为我行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具备明确的消费意向,并已签署正式购销合同或协议;(六)在我行开立借记卡或具有结算功能的储蓄存折,并同意授权经办行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七)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显示近一年内贷款或贷记卡逾期持续天数超过90天(含),或累计逾期次数超过6次(含)- 2 -的,各经办行不得发放任何个人消费类贷款;如有其他不良记录,视具体情况严格审批;(八)对满足条件的客户可发放个人消费信用贷款,具体根据我行相关产品规定执行;(九)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规范个人消费贷款的管理,保护贷款人权益,规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本行办理个人消费贷款的借款人。

三、贷款类型本行提供的个人消费贷款包括:1.个人住房贷款2.个人汽车贷款3.个人装修贷款4.个人教育贷款5.个人医疗贷款6.其他经批准的消费贷款。

四、贷款流程1.客户提交贷款申请书和相应资料。

2.风险评估:根据客户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评估客户的贷款风险。

3.合同签订:客户与本行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确认借款金额、贷款期限、年利率、还款方式、还款计划等条款。

4.放款:客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本行根据合同约定将贷款款项划入客户账户。

五、贷款利率客户获得贷款的利率将根据客户的个人信用情况、还款能力及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通过与客户协商确定。

贷款利率不得高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的最高利率。

六、还款方式1.划扣还款:客户在贷款合同中指定本行在还款日时从其账户中自动划扣还款金额。

2.现金还款:客户可以在还款日到任意一家本行网点进行现金还款。

3.转账汇款:客户可以使用转账汇款的方式还款,须在还款日前将款项转入指定账户。

4.其他方式:客户与本行协商后可以选择适合自身的还款方式。

七、逾期还款若客户未按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和还款金额按时还款,则视为逾期还款。

本行将根据客户逾期的时间和情节,采取以下措施:1.发送提醒通知:本行将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提醒客户及时还款。

2.罚息计算:本行将按贷款合同中约定的罚息标准对逾期贷款按日计算罚息。

3.信用记录受损:客户逾期还款的行为将会对其个人信用记录产生不良影响。

4.追究法律责任:若客户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本行将根据法律程序进行追偿。

八、提前还款客户可以在贷款期间内进行提前还款,提前还款所产生的利息和其他收益,由贷款人向借款人退还。

九、贷款管理费贷款管理费按贷款合同约定收取。

106中国光大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word文档良心出品)

106中国光大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word文档良心出品)

中国光大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中国光大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满足个人贷款市场需求,本着“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系指中国光大银行向社会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如系留学用途,也可发放美元贷款,详见第六节外汇留学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光大银行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办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

借款人指符合本办法第二节规定的向贷款人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中国国籍自然人。

第四条贷款人、借款人、保险人及抵押物/质押物原则上均应在同一城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人、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均指贷款人认可的指定单位。

第二节借款条件、用途及授信方式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借款人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持有合法的身份证件;(三)在本地有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住证明,有固定住所;(四)有稳定的收入和还本付息的能力;(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方式;(六)根据借款人申请贷款的合法指定用途,借款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旅游合同、就学证明等;(七)在贷款人处开立同城阳光卡或具有结算功能的储蓄存折,并同意授权贷款人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用途。

本贷款不得用于认购、购买股票、用作经济实体的注册资本金或其他权益性投资和企业的流动性资金周转需求。

贷款用途包括:(一)支付自用房的装饰、装修费用;(二)购买家庭大额耐用消费品;(三)支付境内外旅游费用;(四)支付借款人近亲属出国留学的学费、基本生活费等必需费用;(五)支付借款人或其近亲属就读于国内大学、研究生院的学杂费及生活费用;(六)支付购买汽车、住房首付款;(七)贷款人总行批准的其它个人综合消费用途。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利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综合消费类贷款管理办法(试行)1目的为了积极推动个人信贷业务的开展,满足个人及家庭消费的资金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新规》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借款人是指在利丰村镇银行机构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的自然人 3定义: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用于住房装修、购买耐用消费品、旅游、婚嫁、教育等消费的人民币贷款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利丰村镇银行借款人是指在利丰村镇银行机构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的自然人 4规范要求:贷款对象及条件贷款对象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申请个人综合消费类贷款需具备以下条件:年龄在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在本行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的自然人;有正当的职业、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或符合我行个人信用贷款的条件;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在村镇银行开立银行卡或活期储蓄账户;与贷款人签订同意从其银行卡或活期储蓄账户中扣收贷款的协议;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借款人以房产作为抵押担保的贷款额度最高应为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个人综合消费类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XX年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利率原则上上浮不低于40%个人综合消费类贷款一般不办理展期确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不能按期还贷的,经贷款人同意可予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按贷款通则规定执行贷款担保个人综合消费类贷款的担保方式可以采用抵押、保证、质押担保等符合我行信用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可申请个人信用贷款借款人申请个人综合消费类贷款的保证担保方式包括:担保机构担保、公司担保、个人担保提供保证的担保公司必须已与我行签订合作协议借款人以抵押方式申请个人综合消费类贷款的,应先落实抵押登记手续,后放款贷款程序贷款的申请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填写《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申请表》,并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配偶借款人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单身提供单身证明;共有权人同意以住房作为抵押物的证明;职业和收入证明及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借款人以房产做抵押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以第三人的房产作抵押的,必须提供房产所有权人及其共有人的身份证件、抵押授权书,如贷款银行认为确有必要,借款人需办理公证手续;与贷款实际用途的相关资料,如装修需提供装修计划或装修预算、旅游需提供基本路线等;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贷款的调查和审批受理借款人申请后,本行应及时组织人员对借款申请人资格及还款能力进行调查,贷款实行双人调查,主要内容如下:核实借款人递交的所有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借款人还款来源是否稳定、是否有持续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申请借款数额是否准确;核实抵押物情况,评估抵押物价值、变现能力;核实借款人是否有固定住所,借款人是否有影响还款能力的不良品行和不良信用记录根据调查情况,调查人签署意见,然后将全部材料提交贷款审查人贷款审查和审批信贷审查岗对信贷调查岗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判定,提出贷款审查意见贷款决策人员根据调查、审查意见及有关贷款的材料,对是否贷款、贷款数额、期限、利率、贷款方式等进行决策,签署明确意见贷款的发放和收回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发放应包括以下程序:要求借款人落实贷前条件,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贷款的登记;要求借款人落实用款条件,签发借据通知会计部门记账,对入账贷款进行信贷登记等贷款审批通过后,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办妥有关借款手续后,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通过银行卡或储蓄账户,以转账方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在借款期限内,贷款人应对借款人、保证人的资信和收入情况、还款情况等进行监督贷款本息的偿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实行按月还息到期还本、利随本清、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等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等还款方式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提前全部还款时,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贷款人借款人需在村镇银行开立的银行卡或储蓄存折中,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于每次还款日前,存入足够偿还本期贷款本息的款项,由贷款人按期扣款借款人需委托贷款人从其融兴普惠卡或活期储蓄存款账户按约定扣收贷款本息借款人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内,未能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应向借款人催收,并根据合同的规定,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借款人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附则。

银行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管理及操作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管理及操作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管理及操作办法一、前言个人综合授信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客户综合授予信用额度,方便客户在资金需求时能够快速满足,并且不需要再次逐一审批。

在银行业务中,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管理与操作至关重要,下面将简要介绍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的管理与操作办法。

二、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管理办法1、信用评估银行通过客户的资信状况、经济状况、履约能力、家庭状况、业务拓展等各种因素,对客户进行全面评估,以此为依据,综合授予信用额度。

2、信用额度管理银行根据客户不同的资信状况、反映出的信誉质量,对每个客户设置不同的信用额度,实现个性化服务,保证客户能够得到更好的贷款服务。

3、信用额度调整在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的过程中,可能会由于客户信用状况或者银行业务调整等原因,导致需要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

因此银行为各个客户设置了不同的调整周期,有些是半年一次,有些是年度调整一次,以保证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的通畅运作。

4、贷款审批申请人递交贷款申请时,银行根据审批程序进行贷款审批。

审批程序一般包括资料准备、信息审核、伦理审核、风险评估、授信额度的确定等。

三、个人综合授信贷款操作办法1、证明材料银行要求客户提供充足的证明材料来证明其信贷状况。

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资产证明、婚姻证明等。

2、还款方式在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的过程中,银行要求客户及时按照贷款合同及还款安排完成每期还款。

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还款等。

3、利率利率是指贷款服所支付的手续费。

在个人综合授信贷款过程中,银行会根据不同的信贷状况,设置不同的利率标准,保证贷款服务的公平性和灵活性。

4、担保方式银行要求客户进行担保,来降低贷款风险。

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

综上所述,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管理与操作办法是银行业务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旨在为客户提供更好的贷款服务,并保证银行的风险控制。

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的管理和操作办法应当严格执行,并及时进行调整,以适应市场需求和银行业务发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银行办发[1999]7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向借款申请人发放的用于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办理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应遵循“贷款真实、担保有效、用途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开办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五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用途包括住房装修、购置耐用消费品、教育支出、旅游和医疗等消费用途。

第六条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年龄在65周岁(含)以下,在贷款人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二)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无不良记录;(四)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五)有明确的贷款用途,且贷款用途符合相关规定;(六)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贷款用途为医疗和留学的,担保方式限于抵押和质押。

采取抵押方式的,抵押物须为借款申请人本人或第三人(限自然人)名下的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或商用房。

禁止以商场的分割销售摊位、酒店式公寓及其他存在产权纠纷、不易变现的房产作抵押。

第八条对最近一次抵押物交易时间或评估时间超过2年或贷款人要求评估的,贷款经办行应委托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第九条以质押或保证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要按照《##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发[]216号)和《##银行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办发[]56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XX村镇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XX村镇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XX村镇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满足当地个人综合消费需求,完善本行个人信贷产品,简化流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本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包括大件耐用消费品、购置住房(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除外)、装修、旅游、教育等在内的消费品和消费项目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另行规定。

第三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原则上限于1年期(及1年以内的)贷款,抵押类贷款、特别优质的担保贷款期限可适当放宽,一般不超过3年,抵押类装修贷款期限可放宽至5年。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四条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二)具有具有巴中(通江县、南江县、巴州区、平昌县)境内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三)具有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无民间大额借贷;(四)在本行开立账户;(五)能够提供消费项目证明材料;(六)能够提供本行认可的贷款担保;(七)其他总行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客户发展目标(一)巴中地区种、养殖大户;(二)巴中地区各类农业合作社、畜牧合作社的领头羊;有三年以上(含,下同)经营历史的农业加工企业的企业主;(三)巴中地区境内的行政村村级主要领导;(四)有三年以上经营历史、相当经营规模和成功运作经验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和所有者;(五)政府公务人员和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中的正式职工;金融、电力、烟草、电信等垄断行业企业的正式职工;(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认证资格及在特定领域具有技能的优秀人士,包括律师、会计师、工程师、评估师、设计师、高级技师等;(七)巴中地区内优质大、中型重点企业(无不良记录)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八)本行贵宾级客户和历史信用记录良好人士。

第三章贷款担保第六条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抵押物仅限于巴中境内的房产。

本担保方式适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全部消费用途,具体要求为:(一)房屋性质以变现能力较强的普通住房、已形成商业环境的商业用房为主,对高档公寓、别墅、写字楼以及商业房屋要审慎介入;(二)抵押房屋的楼龄原则上不超过20年,主体结构良好,商业用房有明确的四至范围和独立封闭的物理空间;(三)取得抵押房屋产权共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含出租房屋的承租人)的同意;(四)抵押房屋应具有完全产权并可自由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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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定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展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金融机构人员、企业高管人员的信贷业务,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和信贷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上海嘉定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基本制度(试行)》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2条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金融机构人员、企业高管人员综合消费贷款(以下简称“综合消费贷款”)是指上海嘉定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向在本行提出借款申请的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金融机构人员、企业高管人员发放的,用于各类消费用途的个人信用、保证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用途第三条贷款对象为:(一)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指嘉定区、镇两级党委和政府机关及其组成部门的工作人员;人大、政协及经批准设立的妇联、共青团、残联、侨联等由财政全额拨付经费的社团、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安、检察、法院的正式干警,武装部门的非现役工作人员;嘉定区、镇直属事业单位(含教育、卫生系统)的正式在编人员(不含内退、退职、退休人员,即将改制撤消机构人员),具有嘉定区户籍(或上海户籍,工作地、长期居住地在嘉定区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自然人。

(二)金融机构人员:指具有嘉定区户籍(或上海户籍,工作地、长期居住地在嘉定区的),且在上海市各类金融机构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自然人。

(三)企业高管人员:指具有嘉定区户籍(或上海户籍,工作地、长期居住地在嘉定区的),且在上海市各类企业工作,并在企业中担任中层(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贷款条件(一)借款人所在单位运行正常,借款人个人工资发放正常;(二)借款人必须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与贷款账户进行关联用以自动扣款还本付息;(三)借款人在单位表现良好,无违规、违纪行为,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拖债、赖债行为;(四)借款期限加上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退休年龄;(五)无不良信用记录;(六)在同等条件下,入股本行的股东贷款优先;(七)本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第五条综合消费贷款原则上以保证担保的方式办理,对条件较好的优质客户也可采用信用的方式办理。

第六条贷款用途(一)购房、建房及房屋装修、子女学费、购买大宗耐用消费品;(二)汽车、旅游消费;(三)其他消费性用途。

消费贷款的用途正当、合理,用于购房须提供购房合同,用于购车须提供购车发票,用于建房、装潢、大额耐用消费品、旅游等消费项目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额度第七条综合消费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收入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均采取综合授信方式,授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贷款采取最高额授信管理方式,做到“先授信、后用信”,一次授信循环使用。

第八条综合消费贷款贷款利率参照本行相关利率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贷款额度(一)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按其行政级别分类制定参考额度限额,具体为:借款人为处级(含)以上级别的,每户最高贷款额为200万元;借款人为科级(含)以上级别的(处级以下),每户最高贷款额为150万元;借款人为一般正式工作人员的,每户最高贷款额为50万元。

(二)金融机构人员:按其工作岗位级别分类制定参考额度限额,具体为: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在沪的分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在沪的总行及在沪的村镇银行总行的经营班子成员,每户最高贷款额为200万元;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在沪的支行(或分行部门负责人);地方性商业银行在沪的支行(或总行部门负责人)及在沪的村镇银行的支行(或总行部门负责人),每户最高贷款额度为150万元。

其他工作人员,每户最高贷款额为50万元;(三)企业高管人员: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总经理,每户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

企业中层以上人员(部门负责人),每户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第十条为培育、壮大本行客户群体,对在单位工作中取得相应职称的人员制定相应的参考额度限额,具体为:高级职称参照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处级人员额度限额标准执行;中级职称参照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科级人员额度限额标准执行;第四章统一授信的程序第十一条授信金额在各支行(部)权限以内的,由各支行(部)按照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等操作流程完成,严格执行审贷分离制度。

第十二条授信金额超过各支行(部)权限的,按照下列操作流程办理:(一)授信调查。

各支行(部)对客户的资产、资信、身份及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根据授信额度核定方法拟定最高额统一授信额度,核定授信额度内容,包括借款人的社会地位,年工资收入额度及配偶的工资收入;借款人的各项资产总额(如房产、汽车、投资等);借款人的家庭其它收入等。

交本行风险管理部进行审查;(二)授信审查。

风险管理部对各支行(部)上报的信贷业务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提出最高额统一授信额度的核定意见,提交贷审会审议。

(三)授信审议与批准。

本行贷审会对送审的材料进行审议,形成审议意见后报行长审定。

(四)授信额度使用。

统一授信额度审批后记入客户档案,由各支行(部)内部掌握。

根据客户需要,可一次性全额发放统一授信额度,但期限不能超过一年;可循环使用信用。

各支行(部)在授信额度与授信期限内,在最高额借款合同内,能够循环使用该核定额度内的信用,随借随还。

第五章贷款的流程第十三条首次贷款申请可以和授信一并报送,授信后的循环用信(贷款),只需报送用信(贷款)材料。

第十四条首次贷款申请,借款人应向本行提供以下资料:(1) 个人贷款申请表;(二) 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相关身份证件;(三)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及收入证明,借款人及配偶的相关资产证明资料;(四)借款人配偶同意借款意见材料;(五)资金用途证明材料(八)个人征信业务授权书及个人信用报告;(九)本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担保资料:本办法各贷款对象的担保人,应当是具有相同工作性质、级别和经济实力相当、具有相应的保证担保能力和意愿的自然人,同时要求提供以下材料:(一)同意保证意见书;(二) 保证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相关身份证件;(三)保证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及收入证明,保证人及配偶的相关资产证明资料;(四)保证人配偶同意保证的意见材料;(五)个人征信业务授权书及个人信用报告;(六)本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贷款调查(一)核定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所有资料是否真实、合法;(二)调查借款人、保证人,单位资信状况和个人收入来源情况,是否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申请贷款额度是否准确;(三)核实借款人、保证人是否是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是否有固定住所,是否有住房,借款人是否有影响还款能力的不良品行和不良信用记录,保证人是否有影响代偿能力的不良品行和不良信用记录(四)核实借款人家庭收入情况,了解家庭主要支出情况;(五)形成调查报告材料。

第十七条贷款审查、审批(一)贷款审查岗按规定要求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各支行(部)权限范围内的,报各支行(部)审批。

(二)各支行(部)对超权限的报本行风险管理部审查,风险管理部审查无异议后,签署意见提交本行贷审会审议。

第十四条贷款发放(一)贷款审批后,各支行(部)可与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二)贷款发放应直接通过贷款关联账户划转借款人;(三)对达到受托支付规定的,贷款的资金汇划按受托支付规定要求汇划。

第十八条贷款收回(一)借款人必须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二)贷款逾期或挤占挪用按规定执行罚息。

第六章授信期限内的再次用信(贷款)流程第十九条客户在授信期限和额度内再次申请用信(贷款)时,需对照客户授信基本材料进行逐一核实,确保客户情况无重大变化。

第二十条再次用信(贷款)的申请材料(一)用信(贷款)申请书(二)授信批复(三)借款人身份证(四)资金用途证明材料第二十一条再次用信(贷款)的审查及审批(一)支行(部)客户经理收到客户提交的用信(贷款)申请材料后,应认真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批复的时效、额度及相关落实条件是否到位或发生变化,资金用途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等。

确定无异议后在客户提交的用信申请书上签署意见,提交支行(部)负责人审批。

(二)支行(部)负责人负责客户再次用信(贷款)的审批。

第二十二条再次用信(贷款)的发放(一)用信(贷款)材料审批后,各支行(部)可与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二)用信(贷款)发放应直接通过贷款关联账户划转借款人;(三)对达到受托支付规定的,用信(贷款)的资金汇划按受托支付规定要求汇划。

第二十三条贷款收回(一)借款人必须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二)贷款逾期或挤占挪用按规定执行罚息。

第五章贷款管理第二十四条贷款发放后按规定进行跟踪检查,发现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及时按挤占挪用贷款利率执行处罚;发现贷款有风险的,并及时处置收回贷款,以化解贷款风险。

第二十五条每季末客户经理对借款人承诺存款账户进行一次检查,并将异常情况报本行风险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连续出现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各支行(部)要加紧催收;并按借款相关承诺,依法对其关联账户进行扣划,情世严重的依法进行诉讼清收。

第二十七条各支行(部)按规定建立健全综合消费贷款的档案管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本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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