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异地分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合集下载

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

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

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风险监测第四章贷后检查第五章违约贷款的催收与处置第六章抵(质)押物管理第七章贷款信息维护第八章档案资料管理第九章贷后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十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个人信贷业务风险,规范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立适应个人信贷业务特征的贷后管理体系,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是指个人贷款自发放之日起到合同终止(账户结清)期间各个环节的管理活动,是个人贷款全过程管理的重要阶段,包括贷款监测检查、违约贷款的催收与处置、抵(质)押物管理、贷款信息维护、档案资料管理、监督检查与评价等环节内容。

第三条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应遵循“职责明确、监控及时、控制有效、依法合规”的原则。

“职责明确”是指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和职责明确到具体的岗位和人员,各岗位人员各司其责、相互配合。

“监控及时”是指个贷经营机构在贷后管理过程中,综合运用系统工具,对贷款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测,分析风险形成原因、变化趋势,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控制有效”是指对存在风险事项和隐患的贷款,有针对性地采取处置措施并跟踪处理,风险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和化解,降低信贷资产发生损失的可能性。

“依法合规”是指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的开展要符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银行的有关规定。

— 2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境内所属各级分支机构经营的所有个人信贷业务的贷后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总行相关部门的职责(一)住房金融与个人信贷部1.负责组织制定全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对贷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价;2.参与制定全行个人贷款资产质量控制计划,并组织落实、监控计划执行情况;3.负责监测分析全行个人信贷业务风险状况,研究提出措施议及解决对策,并组织、督导分行落实;4.负责个贷风险预警模型的研发、维护、重检、优化和退出,负责对全辖疑点核查和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等工作;5.负责制定本条线年度信贷自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配合全行信贷检查牵头管理部门组织的年度综合信贷检查和风险排查工作,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整改;6.按照《银行信贷业务责任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好本条线责任认定相关工作;7.按照《银行授信业务押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好个贷抵押物管理相关工作;— 3 —8.负责督导本条线对内外部审计、监管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9.参与个贷贷后管理相关信息系统和工具的研发,负责个贷系统中有关贷后管理相关功能完善、优化;10.负责研究、处理各级行反映的在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11.负责本条线的案件防控工作;12.做好个人信贷业务反洗钱工作;13.其他与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相关的工作。

2020年个人经营贷款管理规定

2020年个人经营贷款管理规定

1 目的为满足个人经营活动的融资需求,推动丹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信贷业务持续、健康发展,规范个人经营贷款操作与管理,本着“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2.1本规定明确了本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2.2本规定适用于本行各分支机构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的管理。

3 术语与定义3.1 个人经营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合法经营活动所需资金周转的人民币贷款。

3.2 办理个人经营贷款业务,本行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期限、支付对象、支付条件、支付方式、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3 个人经营贷款中的借款人是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担保人是指为借款人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具有担保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分为抵押人、质押人及保证人。

4 职责与权限4.1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实行总行、分行、支行分级管理。

各级行按照专业化、流程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开展业务。

4.2 个人经营贷款的授信授权由总行零售银行部提出差别授权的意见,提交信贷评价与管理部按程序进行差别授权。

总行授权各分支机构在权限内审批个人信贷业务。

4.3 总行零售银行部是全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全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行个人经营贷款政策、制度、流程制定,负责对全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的管理、监督、检查,负责全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品牌建设和推广等,并具有营销管理和贷款权限内审查、审批职能。

4.4 个人经营贷款的经办人员、审查人员、审批人员、放款审查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应分别设置。

4.5 零售银行部、分行、支行(营业部)是个人经营贷款的经办机构,负责贷款的营销、受理、调查、客户服务和贷后管理,以及总行安排的其他工作。

跨区域放贷款法律后果(3篇)

跨区域放贷款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跨区域放贷款已经成为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跨区域放贷款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的法律风险和后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跨区域放贷款的法律后果,以期为金融机构和借款人提供参考。

一、跨区域放贷款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该条款明确了商业银行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合法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跨区域放贷款属于合同行为,其合法性依据《合同法》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二条规定:“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的行为。

”在跨区域放贷款中,担保行为是常见的法律手段,其合法性依据《担保法》的规定。

二、跨区域放贷款的法律后果1. 合同效力问题(1)合同主体资格在跨区域放贷款中,金融机构和借款人可能不在同一地区,合同主体资格可能存在争议。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合同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无效。

因此,金融机构和借款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确保各自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

(2)合同内容跨区域放贷款的合同内容可能涉及多个地区的法律法规,若合同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可能部分或全部无效。

金融机构和借款人应在签订合同时,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2. 担保法律风险(1)担保物权的设立在跨区域放贷款中,担保物权的设立可能涉及多个地区的法律法规。

若担保物权设立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能导致担保物权无效。

金融机构和借款人应在签订合同时,确保担保物权的设立合法、有效。

(2)担保物权的实现在贷款到期后,若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金融机构需要实现担保物权。

然而,在跨区域放贷款中,担保物权的实现可能面临法律障碍。

银行ⅩⅩ分行个人经营性贷款操作办法[2020年最新]

银行ⅩⅩ分行个人经营性贷款操作办法[2020年最新]

ⅩⅩ银行ⅩⅩ分行个人经营性贷款操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经营性贷款操作,根据相关监管政策,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我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型私营企业业主(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自然人发放的,用于支持其生成经营及其他合理性消费需求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贷款人指ⅩⅩ银行ⅩⅩ分行各分支机构;借款人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本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同时应符合金融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的有关政策规定,遵循贷款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五条个人经营贷款的用途仅限于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资金周转需求,贷款不得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和国家政策限制的行业,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经营的项目。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本贷款的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本贷款,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贷款人所在地有固定住所,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 1 -居住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借款申请人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3.具有正当职业和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4.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足额担保,并接受我行认可的评估公司对其所提供的抵押物进行评估;5.借款人个人资产实力应较强,并具备一定经验和经营规模,经营管理情况良好,现金流量稳定;6.在我行开立的活期一本通账户或九州借记卡;7.如借款人为全部由自然人出资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或控股股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个人名义向我行申请贷款,且贷款用于借款人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则必须满足如下条件:(1)贷款必须依据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规定履行表决程序,同时出具表决通过经有限责任公司表决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签字确认同意的有效证明性文件;(2)借款人必须以个人和其他自然人所有的财产作为抵质押担保。

8.贷款资金投向的项目或行业应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经济效益佳(贷款人注意规避初次创业或以往经营业务不佳、国家禁止行业、个人资产有限的借款申请);9.个人信用良好。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1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工作,加强个人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个人贷款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和公平诚信原则。

第四条个人贷款实行全流程管理,须制定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的贷款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加强对贷前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尽职调查和合规操作。

第六条每笔贷款的贷前调查、面谈面签、担保落实等环节的操作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七条经办行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八条个人贷款的贷款对象为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70年。

第九条申请个人贷款的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金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以及还款意愿;(五)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个人贷款资金须用于个人合法消费、生产经营等需要,不得用于法律、法规所禁止的用途。

第三章贷款种类第十一条个人贷款按资金来源可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第十二条个人贷款按担保方式可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其中担保贷款按担保方式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第十三条个人贷款按期限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5年(含)以下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以上的贷款。

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加强风险管理,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其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需求的贷款。

二、个人贷款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贷款申请审查制度,明确贷款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批流程等。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贷款审批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审批行为的客观、公正、及时。

三、个人贷款合同与管理第七条商业银行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贷后检查、还款监控、风险预警等。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办理贷款的发放、回收等相关手续。

四、个人贷款利率与费用第十条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利率应符合国家利率政策的规定。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合理确定贷款费用,并向借款人明确告知。

五、个人贷款风险控制与合规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贷款风险控制体系,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个人贷款风险。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遵守国家关于个人贷款业务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六、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十四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给予处罚。

七、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异地分行个贷管理办法

异地分行个贷管理办法

异地分行个贷管理办法异地分行个贷管理办法异地分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一条《市商业银行异地分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是依据《市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的基本内容,并结合异地分行业务开展情况制定形成的。

本办法仅对个人贷款业务的授权及贷款业务办理的基本程序做出约定,发放个人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申请和调查,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贷款的担保,贷款的发放、管理和回收,以及对合作商合作项目的受理、调查等,均须按照《市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市商业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2021年修订版)》、《市商业银行个人住房(商用房)贷款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市商业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市商业银行个人再交易住房(商用房)贷款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市商业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异地分行个人贷款业务(含额度项下法人按揭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包括:个人住房(商用房)贷款、个人再交易住房(商用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出租车更新贷款,及其它个人类贷款,其中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按用途分:包括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消费品贷款、旅游贷款、婚庆贷款、出国留学保证金贷款等;按担保方式分:包括个人一般抵押贷款、个人最高额抵押贷款、个人质押贷款、个人保证贷款、个人信用贷款,个人质押贷款又包括存单质押贷款、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电子储蓄国债质押贷款、人民币理财收益产品质押贷款、贵金属质押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须有明确、合法的用途,不得发放无明确用途的贷款。

第五条异地分行个人贷款业务组织体系。

一、异地分行在其营销部内设置个人贷款业务组,个贷客户经理应不少于3人(视业务发展规模,适时增加人员),负责分行个人贷款业务的办理事项。

二、异地分行个人贷款的审查、审批体系。

银行分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分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分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个体和私营经济的发展,规范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ⅩⅩ银行个人信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经营性贷款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临时性、季节性等流动资金周转以及购置、安装或修理小型设备和装潢经营性场所所需的人民币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不得将贷款用于股票等证券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指ⅩⅩ银行ⅩⅩ分行,借款人指符合我行贷款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非法人营业执照的个体户、合伙人企业主要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个人),借贷双方依法签订借款合同。

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人必须提供财产抵押。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我行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

第四条个人经营性贷款的贷款人、借款人及抵押物必须在同一城市辖区内,贷款不得异地发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本办法适用的贷款对象是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非法人营业执照的个体户、合伙人企业主要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个人。

第六条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人必须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具备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还贷有保障等基本条件外,同时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贷款到期日年龄限制及身体状况标准:男性年龄在18-55岁,女性年龄在18-50岁,身体健康;(三)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四)具有城镇长住户口和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住所及联系电话;(五)资信良好,且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七)提供证明其贷款用途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购销合同、合作协议、装修合同、购销发票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商业银行异地分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ⅩⅩ年修订)
第一条《市商业银行异地分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ⅩⅩ年修订)》是依据《市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ⅩⅩ年修订版)》的基本内容,并结合异地分行业务开展情况制定形成的。

本办法仅对个人贷款业务的授权及贷款业务办理的基本程序做
出约定,发放个人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申请和调查,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贷款的担保,贷款的发放、管理和回收,以及对合
作商合作项目的受理、调查等,均须按照《市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
办法(ⅩⅩ年修订版)》、《市商业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ⅩⅩ年修订版)》、《市商业银行个人住房(商用房)贷款实施细则(ⅩⅩ年修订版)》、《市商业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实施细则(ⅩⅩ年修订版)》、《市商业银行个人再交易住房(商用房)贷款实施细则(ⅩⅩ年修订版)》、《市商业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实施细则(ⅩⅩ年修订版)》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异地分行个人贷款业务(含额度项下法
人按揭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包括:个人住房(商用房)贷款、个人再交易住房(商用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综合消费
贷款、出租车更新贷款,及其它个人类贷款,其中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按用途分:包括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消费品贷款、旅游贷款、婚庆贷款、出国留学保证金贷款等;按担保方式分:包括个人一般抵押贷款、
个人最高额抵押贷款、个人质押贷款、个人保证贷款、个人信用贷款,个人质押贷款又包括存单质押贷款、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电子储蓄国债质押贷款、人民币理财收益产品质押贷款、贵金属质押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须有明确、合法的用途,不得发放无明确用
途的贷款。

第五条异地分行个人贷款业务组织体系。

一、异地分行在其营销部内设置个人贷款业务组,个贷客户经
理应不少于3人(视业务发展规模,适时增加人员),负责分行个人贷款业务的办理事项。

二、异地分行个人贷款的审查、审批体系。

分行设个人贷款审
查岗,审查客户经理报送的个人贷款业务,分行行长(或授权主管副
行长)负责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个人贷款,超过权限的,报总部有权审
批人审批。

三、异地分行单独设立审发岗,负责放款前的审核工作。

审发
岗人员由总部授信审批部考察认可后上岗,其业务隶属总部授信审批部管理,全权向总部授信审批部负责。

四、异地分行对于个人贷款审查岗、审批岗、审发岗等重要岗
位,均应设置AB角,以保证业务的连续性。

第六条异地分行与合作商合作项目的审批。

异地分行个贷客户经理对合作商合作项目的受理、调查完成后,
符合规定的,由异地分行客户经理、营销部经理、分行行长签字后,
报总部授信审批部审查,审查不同意的,退回异地分行;审查同意的,
报信用审批委员会(下称信审会)审批。

最终审批人为总部信审会。

第七条异地分行个人贷款的审查及审批。

异地分行个贷客户经理按照《市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ⅩⅩ年修订版)》、《市商业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ⅩⅩ年修订版)》规定要求进行贷前受理、调查。

调查完成后,报分行个贷审查员审查,
审查员审查通过的,报分行行长(或授权主管副行长),分行行长(或授权主管副行长)根据权限设置进行审批;超过权限的,签字后报总
部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八条关于公证和保险。

(一)异地分行可根据所在地区市场竞争及同行业情况,自行
决定个人贷款是否办理公证、保险手续,但须每年4月1日前向总部个人银行部、授信审批部进行书面报备,报备内容应包括本地区同业个贷业务公证、保险的办理情况,说明分行欲采取的措施及原因。

(二)个人商用房贷款、个人再交易商用房贷款、个人汽车消
费贷款业务,且抵押物是所购商用房或车辆的,其抵押物财产保险的办理按照《市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所有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的异地分行的个人贷款
业务,均由分行审发岗人员严格按照《市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审发操作规程》规定办理放款前的审核手续。

第十条异地分行须落实完善的风险监控制度。

不良贷款比率
须严格控制在2%的预警线以内,对超过风险预警线的异地分行,总
部将实行业务限制、停止办理等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对异地分行授权授信的相关内容暂以原《市商业银
行异地分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乌商银【2010】6号)为准,待《市商业银行(经营机构)授信管理检查评价办法(试行)》实施后,将依据异地分行评分结果,对原办法中涉及的授权授信内容进行修改、
调整。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总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