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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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ⅩⅩ分行个人一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ⅩⅩ分行个人一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ⅩⅩ分行个人一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或商业用房,规范个人购房贷款的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首次交易的住房(即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合格开发主体开发建设后销售给个人的住房)的贷款。

个人一手商业用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首次交易购置自营商业用房和自用中小型办公用房(即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建设后销售给个人的商业用房)的贷款。

第三条贷款分类:(一)按照购买的房产是否取得房屋产权证可分为现房贷款和期房贷款。

1.用于购买现房的贷款称为现房贷款。

现房是指竣工验收合格、开发商已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立即可以入住并可以办理购房者名下房屋产权证的房产。

2.用于购买期房的贷款称为期房贷款。

期房是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为止所出售的房产。

(二)按照项目是否具有由我行通过审批程序核定按揭额度,可分为额度内指定楼盘贷款和不指定楼盘贷款(即直客式购房贷款)。

1.额度内指定楼盘贷款,是指我行通过审批程序就某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定按揭额度,在抵押登记办理完毕之前,由开发商(或其母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在额度内提供阶段性(或全程)连带责任保证,并密切跟踪办理分户产权的时间和进度,保证及时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而发放的贷款。

该类贷款具有批量续做的特征。

2.不指定楼盘贷款,是指我行未对房地产项目核定额度,而在单笔贷款续做时,由我行对借款人及贷款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项目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批准的贷款。

第四条对于分行办理的个人一手购房按揭业务的贷款抵押房产必须满足以下要求:申请按揭业务的住宅必须为主体结构封顶,商业用房必须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

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实施细则及操作流程

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实施细则及操作流程

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实施细则及操作流程实施细则:1.借款人条件:b.借款人须年满18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c.借款人需提供按揭住房的产权证明以及相关材料。

2.贷款额度:a.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买住房的总金额的80%;b.贷款期限一般为5至30年,根据借款人还款能力与按揭住房的价格确定。

3.利率:a.利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场利率确定,一般为基准利率上浮一定比例;b.农村信用社可根据借款人信用情况、还款能力等进行利率浮动调整。

4.还款方式:a.借款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或先息后本的还款方式;b.贷款还款周期一般为每月,具体还款日期根据合同约定。

5.担保要求:a.借款人需提供有关担保材料,如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担保人的担保书等;b.农村信用社可以根据借款人信用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操作流程:1.申请登记:a.借款人向农村信用社提交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申请书及相关材料;b.农村信用社审核材料,确定符合条件的借款人。

2.评估住房价值:a.农村信用社派出评估师对按揭住房进行评估,确定住房价值;b.评估结果作为贷款额度的参考依据。

3.签订合同:a.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b.合同中约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重要内容。

4.保证担保手续:a.借款人准备相关担保材料,如抵押物证明、担保人的担保书等;b.农村信用社进行担保材料审核,确定担保要求。

5.审批授信:a.农村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还款能力等进行授信审批;b.农村信用社决定是否同意贷款,以及贷款的利率、期限等。

6.放款:a.经过审批通过的贷款,农村信用社将贷款金额划入借款人的指定账户;b.借款人开始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进行还款。

7.还款管理:a.借款人按时还款,包括本金和利息;b.农村信用社监督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定期向借款人发送还款提示。

8.贷款结清:a.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全部还清贷款本金和利息;b.农村信用社办理相关手续,确认贷款结清。

银行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一、基本概念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个人购买住房或商用房提供的一种长期贷款。

该贷款以住房或商用房作为质押物,在一定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还款方式进行借款及还款。

二、申请条件(一)年龄条件:借款人应年满18周岁,未满70周岁。

(二)收入条件:借款人应具有较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按时还款,且其家庭收入/支出比应不低于25%。

(三)信用记录:借款人应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没有逾期还款、欠款、失信等记录。

(四)房屋购买条件:房屋需具有法定权属、符合建设规划、土地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购房者需能够提供购房合同、产权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利率及还款方式(一)利率:按揭贷款利率一般为基准利率上浮一定比例,具体上浮比例根据不同银行政策而异。

(二)还款方式:按揭贷款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两种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为每月还款金额相同,但是开始时实际还款金额中较大部分为利息,每月逐渐减少为本金。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为每月还款本金相同,但实际还款金额中开始时较大部分为本金,每月逐渐减少为利息。

四、贷款额度及期限(一)贷款额度:按揭贷款一般根据购房者的经济实力和房屋价值来确定贷款额度,一般最高可达全部房款的70%。

(二)贷款期限:按揭贷款期限根据购房者和银行的协商而定,一般为5年到20年不等。

五、抵押物管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购房者所购住房或商用房作为贷款抵押物,在贷款还清之前,银行有权处置贷款抵押物。

购房者应当保持所购房屋处于良好的状态,不得进行改建、割让、抵押等不利于贷款安全的行为。

六、风险管理(一)信用风险: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进行按揭贷款时需要对购房者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级进行评估,以确定贷款资格和贷款额度。

同时,购房者也需要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以减少违约风险。

(二)市场风险:购房者需要对所购房屋的价值趋势和市场情况进行分析,以减少贷款抵押物价值下降的风险。

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总11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page is only the cover as a document 2021year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个人住房贷款产品,促进某某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个人购房贷款业务的发展,强化内部管理,防范个人购房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实际,在推出《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二手房是指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它是相对开发商手里的商品房而言,是房地产产权交易二级市场的俗称。

本指引所称二手房按揭贷款,是指购房人以在房地产二级市场上购买的经过一手买卖之后再行上市的产权明晰、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各类个人住房或商业用房作抵押,向信用社申请贷款,用于支付购房款,再由购房人分期向信用社还本付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信用社办理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联社的有关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第四条本指引适用于联社辖内的各信用社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各类二手住房或二手商业用房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类型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二手房按揭”贷款(对外宣称全家乐),是指农村信用社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在房地产二级市场购买经过一手买卖之后再行上市的产权明晰、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各类个人住房或商业用房贷款。

第三章贷款要求第六条二手房按揭贷款需符合下列要求:(一)所购房产应为地理位置优越、社区环境良好、变现能力强的房产;(二)所购房屋产权必须完整和明晰、已办理房地产权证,具备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买卖的条件;(三)申请贷款时,转让房产未被列入城镇改造拆迁规划范围,售房人对转让房产拥有合法的处分权;(四)二手房买卖双方自行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并领取新的房地产权证,必须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后,方能发放贷款,如未能及时办理登记的应由房产中介公司或担保公司等提供阶段性担保;(五)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要求。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促进个人住房信贷业务发展,根据《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宅用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借款人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四)能够支付最低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的一定比例的首期付款;(五)同意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或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具备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六)同意按农村信用社指定的保险公司和要求的险种、期限办理抵押财产的保险,并在保险单正本载明农村信用社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七)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应优先满足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借款人的借款需求。

第三章贷款的期限、额度和利率第六条贷款期限: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但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

对男性自然人,其还款年限不得超过65岁;对女性自然人,其还款年限不得超过60岁.第七条农村信用社应要求借款人按诚实守信原则,在住房借款合同中如实填写所借款项用于购买第几套住房的相关信息。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各县级联社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

农村信用社个人一手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个人一手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一手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个人购买住房,规范个人贷款管理,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类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手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国有土地上,首次交易的住房(即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合格开发主体开发建设后销售给个人的住房)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售房人承担阶段性担保,原则上以借款人所购买住房提供抵押,承担全程担保的自营性一手住房贷款,不含直贷式住房贷款。

售房人是指符合《省农村信用社商品房贷款楼盘项目准入管理办法》相关准入条件,经审批同意合作的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合格开发主体。

第四条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业务坚持“集中经营、精细管理、控制风险、有效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个人一手住房贷款的对象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包括拥有合法居留权的外国人。

第六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二)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信用状况良好;(四)已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且所购房屋用途为住宅;(五)有不低于国家房产调控政策规定的最低比例首付款;(六)原则上以所购住房设定抵押担保;(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个人一手住房贷款金额应根据借款人所购住房的建筑面积、单位价格、成新率以及借款人首付比例、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一手住房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所购住房成交价格减去规定的最低比例的首付款。

第八条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5年,联名购买的以年长者计算;借款人年龄在60岁以上的,应增加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符合要求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或增加共同借款人。

一手住房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低于1年。

第九条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定价,实行差别利率,可以采取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方式,不得违背国家相关调控政策。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农村信用社发挥着重要的金融支持作用。

为了规范贷款业务,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一、贷款对象与条件(一)贷款对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象主要为农村地区的农户、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二)贷款条件1、借款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借款用途必须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政策。

3、借款人应提供有效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

4、借款人需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并接受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二、贷款种类与用途(一)贷款种类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基于农户的信用状况,为农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用于满足其生产、生活中的资金需求。

2、农户联保贷款:由多个农户组成联保小组,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共同申请的贷款。

3、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为农村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户提供的贷款。

4、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

5、农业企业贷款:向农业企业发放的用于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贷款。

(二)贷款用途1、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2、购置农业生产资料、农机具等。

3、农村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金周转。

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资金需求。

5、农业企业的扩大生产、技术改造等。

三、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一)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情况以及贷款用途等因素综合确定。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 5 万元;农户联保贷款额度根据联保小组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确定;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和农业企业贷款额度根据其经营规模、资金需求等确定。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合理确定。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农户联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和农业企业贷款期限根据其生产经营周期和还款能力确定,最长不超过 5 年。

银行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的操作与管理,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具有完全合法产权,可在房屋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的除一手房以外的各类型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我行根据国家及监管部门要求实行动态的、差异化的住房信贷政策,禁止办理转按揭、加按揭等业务。

第四条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五条各业务经办机构原则上不得对所辖区域以外其它地区住房发放贷款,如遇特殊情况须由总行核准。

第六条各业务经办机构在办理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业务过程中,应按本行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要求办理,遵循“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原则,开展客户身份识别、风险等级划分、大额交易报送、可疑交易的甄别和报送等反洗钱流程,杜绝洗钱风险。

经调查核实存在洗钱风险的,应按照规定的报告路线和报告方法及时、准确地向总行反洗钱中心报告可疑交易,并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

第七条各业务经办机构应按照《**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要求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隐私信息和权益。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八条贷款对象(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龄在18(含)-65周岁(含)。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含)的外籍人士以及港、澳、台居民,要求有固定居所和职业,能提供境内联系人,同时必须满足国家对境外人士购买商品房的相关政策。

第九条贷款条件(一)在中国境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及婚姻状况证明。

(二)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不得超过70岁。

以未婚子女作为借款人,父母作为共同借款人的,借款人年龄根据较大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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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和《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农信社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普通住房、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开发商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的贷款.按揭贷款的房屋分为一手房和二手房,一手房是指开发商新建并首次销售的个人住房;二手房是指开发商以外的售房人再次在市场上交易的个人住房。

一手房分为现房和期房,现房是指贷款发放时,开发商已经取得所有权初始登记证明的房屋;期房是指贷款发放时,开发商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未取得所有权初始登记证明的房屋。

第三条农信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应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借款人所购住房只能是主体结构已封顶的房屋。

第二章贷款准入条件第四条按揭项目的准入。

对拟与农信社合作的新建楼盘按揭,无论金额大小,都应经过市州联社(办事处)信贷管理部门审批,直管市(林区)联社的按揭项目由省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审批,尾盘项目除外。

尾盘项目是指销售率已达到或超过80%的楼盘.第五条按揭项目审批的操作流程:项目申请→项目调查→项目审查→项目审批→签订合作协议。

第六条按揭项目的申请。

开发商应向承贷社提供以下资料:(一)书面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发商概况、项目情况、项目所需按揭贷款金额等;申请期房项目按揭的,还应包括工程进度、投资完成情况等。

(二)公司资料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证明书及其他有关证明;2。

公司章程、成立批文及验资报告;3.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成立未满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4.最近年度年检合格的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等级证书;5。

房地产开发经历,包括已开发楼盘、经营业绩和行业知名度等;6。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同意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的决议;7.农信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项目资料1.申请现房项目按揭的需提供以下资料:(1)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6)商品房预售许可证;(7)竣工验收合格证明;(8)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证明;(9)项目户型平面图;(10)农信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申请期房项目按揭的除需提供上述(1)~(6)项资料外,还应提供工程进度、项目资金来源及项目投资完成情况等资料。

第七条按揭项目的调查。

受理申请后,由客户经理进行调查,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开发商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状况、开发经历及承建能力等。

(二)项目手续的合法性:项目资料是否完整、有效,内容是否前后一致。

(三)项目情况:地理位置、社区环境、交通条件、环保指数、配套工程、市政设施、物业管理等;项目占地面积、容积率、绿化率、建筑面积、楼宇结构与栋数、户型设计等;属期房项目的,还应着重了解项目的投资构成、工程进度、资金来源及投入情况。

(四)项目市场前景:项目的市场定位、目标客户、销售情况和抗风险能力.(五)项目所需按揭贷款金额是否合理。

(六)项目效益:开发商的合作诚意,对农信社产生的利息收入、存款、代收代付、结算业务等综合效益。

(七)银行同业竞争情况。

(八)农信社要求调查的其他内容。

调查人员完成按揭项目调查后,出具调查报告,签署明确意见,连同各项资料提交审查。

第八条按揭项目的审查。

应重点审查各项资料的完备性和有效性、开发商的资金实力和开发能力、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以及市场前景等。

审查人员完成按揭项目审查后,出具审查报告,签署明确意见,连同各项资料提交审批。

第九条按揭项目的审批。

县级联社对贷审会审批通过的按揭项目报市州联社(办事处)信贷管理部门审批,直管市(林区)联社的按揭项目由省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条签订合作协议。

经审批同意后,承贷社与开发商签订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协议应主要明确以下事项:(一)开发商保证按揭项目的各项手续完备、合法、有效,保证售房资金首先满足按揭项目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二)开发商应协助承贷社和借款人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并将登记证明原件交由承贷社保管。

(三)在借款人办妥正式的抵押登记之前,开发商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因借款人或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正式抵押登记的,开发商应履行回购房屋的义务。

(四)开发商应承诺按揭贷款涉及的项目建造款、售房款及结算款等各项资金全额或按比例归集到承贷社结算账户,协助按揭项目下的物业管理单位到承贷社开立结算账户并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由农信社发放的住房开发贷款,对其按揭项目的调查、审查和审批程序可视情况适当简化。

第十二条按揭贷款对象及准入条件:(一)年满十八至六十周岁(女性至五十五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有效居留身份;(二)品行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三)有固定住所,有稳定的职业或稳定的经营场所;(四)收入来源稳定,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购房证明符合要求;(六)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要求;(七)在承贷社开立结算账户;(八)农信社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第十三条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购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四条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购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十五条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购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

1倍,而且购房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各市州联社(含办事处、直管市、林区,下同)根据当地监管要求及同业竞争态势合理确定。

第十六条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

农信社认定借款人第二套(含)以上住房按揭贷款的标准以借款人家庭在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贷款记录为准。

第十七条对于已利用金融机构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应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

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数据为准。

其他均按第二套房贷政策执行.第十八条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金融机构申请住房贷款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承贷社应将借款人个人住房贷款的月房产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0%以下(含),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5%以下(含).(一)房产支出与收入比的计算公式为:(本次贷款的月还款额+月物业管理费)/月均收入.(二)所有债务与收入比的计算公式为:(本次贷款的月还款额+月物业管理费+其他债务月均偿付额)/月均收入.上述计算公式中提到的收入是指借款人自身的可支配收入,即单一借款时为借款人本人可支配收入,共同借款时为共同借款人可支配收入.但对于单一借款,如承贷社考虑将借款人配偶的收入计算在内,则应该先予以调查核实,同时对于已将配偶收入计算在内的贷款也应相应的把配偶的债务一并计入.第二十条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档次执行,下浮幅度不超过15%。

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二十一条所购房屋为一手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男性借款人年龄加上贷款期限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借款人年龄加上贷款期限不得超过55周岁.所购房屋为二手房的,贷款期限加上二手房已竣工验收的年限不得超过30年。

第四章贷款管理第二十二条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借款人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签订合同→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贷款偿还→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申请。

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未婚的提供单身证明。

(三)购房首付款支付凭证。

(四)房地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五)共有权人同意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的证明文件。

(六)借款人家庭财产和经济收入证明,包括由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或纳税凭证、银行存单、不动产证明、有价证券等;如果属于借款人家庭成员共同还款,则各方要签订共同还款责任确认书,明确在一方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其他方仍要继续承担还款责任。

(七)借款人是自雇人士(即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超过10%的股份,或其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上述机构的经营收入者)或公司的股东、董事,应提供有关资产证明、银行对账单、财务报表、税单证明等。

(八)农信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一手房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在承贷社与开发商签订合作协议书并对项目核定所需按揭贷款金额之后,再由借款人向承贷社提出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申请;办理尾盘或二手房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由借款人直接向承贷社提出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申请。

第二十四条贷款调查.受理申请后,由客户经理进行贷款调查,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二)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三)房产交易价格是否合理;(四)购房首付款比例是否符合要求,付款凭证是否真实;(五)借款人在农信社和他行的信用记录及存款情况;(六)借款人及其家庭还款来源的稳定性和充足性,每期还款有无稳定现金流量;(七)抵押物的变现能力,共有权人是否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八)农信社要求调查的其他内容。

调查人员完成贷款调查后,出具调查报告,签署明确意见,连同各项资料提交审查。

第二十五条贷款审查。

应重点审查借款人资格及还款来源的合理性、可靠性,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信用状况,贷款金额、期限和还款方式是否与借款人还款能力相符等。

审查人员完成贷款审查后,出具审查报告,签署明确意见,连同各项资料提交审批。

第二十六条贷款审批.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遵照《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不得逆、省程序操作。

单个借款人(含一次购买多套或累计购买多套)贷款金额超过审批权限的,按权限管理规定上报审批。

第二十七条签订合同。

经审批同意,办理一手房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由承贷社、借款人和开发商三方签订个人住房按揭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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