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规则(精选5篇)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规则(精选5篇)第一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规则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以下简称“公示活动”),引导企业诚信守约经营,促进全社会良好信用观念的形成,推动我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的公示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公示活动,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企业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的企业的上一年度合同签约履约信用信息以及其他信用监管信息,通过“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网上公示系统”(下称“守重公示平台”)向社会予以公示的行为。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申请企业”是指经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自愿申请参与公示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本规则所称“公示企业”是指经核查符合公示条件并通过守重公示平台予以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一1一本规则所称“合同”是指企业的经营合同,不包括企业与其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等。
本规则所称“公示机关”是指负责对公示企业在守重公示平台上进行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本规则所称“监督机关”是指负责对申请企业资料的核查和受理、数据传送至守重公示平台、公示企业投诉信息的处理和反馈、公示的撤销和撤回等工作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本规则所称“推荐单位”是指获得监督机关的委托,开展公示活动的宣传发动和推荐工作,并向监督机关推荐符合公示条件的申请企业的行业协会(商会)。
第五条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公示活动的指导和规范工作,是全省公示企业的公示机关,是省工商局直接登记注册的企业及省工商局认为需要直接监督的其他企业的监督机关。
其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本机关登记注册的公示企业的监督机关。
第六条企业参与公示活动,须向监督机关或推荐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督机关进行材料核查和征求意见后,在守重公示平台上向社会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依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扶持措施。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工商规[2017]4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7.11.17【实施日期】2017.1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通知(苏工商规〔2017〕4号)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年来,我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积极转变监管职能,扎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持续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通过对市场主体合同信用行为的正向激励,落实信用监管,引导和激励企业走诚信经营、规范经营之路,有力地促进了我省企业信用建设和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引导企业诚信履约、守法经营,提高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的积极性,通过公示活动更多地展示江苏优秀企业在信用管理、企业发展等方面的成效。
我局重新修订了《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各地在贯彻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合同处反馈。
附件: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11月17日附件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反映企业信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诚实守信,提高合同履约率,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是指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市场交易行为诚实守信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企业。
第三条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指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企业自愿申报,对符合公示条件的企业合同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并通过有关公示平台向社会予以公示的行政指导行为。
浙江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守合同重信用申报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建立科学规范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依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公示机关)依企业自愿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的企业,将其合同信用等信息向全社会予以公示的行政指导行为。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每年开展一次。
第三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遵循自愿参加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激励原则,非行政救济原则。
第四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实行辖区受理、分级公示与分级管理制度。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公示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公示浙江省A 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市级公示机关可以根据各地实际,委托县(市、区)级公示机关公示管理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的“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应当加强帮扶和指导。
第五条全省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经企业法人授权、具有独立资产、实行独立核算、对外独立签约、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单位、农业合作社可申报参加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第六条企业申报参加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应当依法登记并连续正常经营满二年,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合同行为、合同履约状况、经营效益、社会信誉等方面达到较高水平。
连续二年公示为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可申报参加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在全市同行业中居于龙头地位的重点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重点扶持企业,可直接申报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苏州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管理办法

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信用制度,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全面、客观、科学、公正地反映企业合同与信用状况,严格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示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苏政发[2015]21号)、《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99号)和《苏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府办[2014]1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指市政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企业自愿申请,对公示年度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的公示活动.本办法所称的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公示且在公示有效期内的企业.第三条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该两年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年度,公示有效期自本次发文公示之日起至下次发文公示之日止.第四条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费用由市财政列入预算,统一安排.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为确保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过程和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设立“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
评审委由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苏州地税局、苏州海关、人行苏州支行等单位组成。
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
第六条评审委的主要职责为:(一)组织、指导、监督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决定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二)审批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三)审查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四)提请市政府命名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第七条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应当充分听取和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鲁工商合规字[2014]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督促企业建立科学规范的合同信用管理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工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企业自愿基础上,对企业合同信用信息及其他相关信用监管信息进行记录,并向社会予以公示的行政指导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示企业”,是指经审查符合公示条件并通过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公示的企业。
第四条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机关,山东省企业信用与社会责任协会协同组织。
第五条山东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受对公示企业投诉信负责对企业申请资料受理和审查、对公示企业投诉信理和监督机关。
负责对企业申请资料受理和审查、息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是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示平台。
第七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遵循以下原则:(一)企业自愿参加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非终身制原则。
第八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法人和其 他经济组织,凡符合公示条件,按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标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并做出成绩的,均可自愿申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
第九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采取集中公示的方法,两年公示一次。
活动年的3月15日前为申报期,6月30日前公示。
第二章申报企业条件第十条 申报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设立时间应满五年以上,实行资质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中等以上资质等级,在同行业中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重视合同管理,信用意识强。
重视商业信誉和信用(合同)管理工作,坚持诚实信用经营理念,企业领导、专(兼)职信用(合同)管理人员和有关业务人员熟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具有较高的信用(合同)管理水平。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山 东 省 工 商 行 政 管理 局 为 山
,
兼
)
职信 用
(
合同
)
管 理 人 员 和 有关
东 省 守合 同 重信用企业公示 机关
山 东省
。
业 务 人 员 熟 悉 与 本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有关 的 法
企 业 信 用 与 社会 责 任 协 会 协 同 组 织
第 五条
律法规 和 制度
管理 水平
(
;
(
;
遵循 以 下 原 则
一
四
)
合 同信 用管 理体 系 健 全
,
。
合同
)
企 业 自 愿 参加 原 则
;
信用 管 理 机 构 健 全
;
有 比较 完 善
,
、
适合本
二
)
公开
、
公平
、
公正 原 则
。
企业 特 点 的 合 同 信 用 管 理 制 度 管 理 机 制 落实
(
;
合 同信用
三
)
非终身 制 原 则
第 八条
,
具有 较 高 的 信 用
(
合同
)
山 东 省 各 级 工 商 行政 管 理 机
。
关是守 合 同 重 信用 企 业受理 和 监 督 机 关
负 责 对 企 业 申 请 资 料受 理 和 审 查
、
二
)
企业守法经 营
,
无不 良记 录
,
。
对公示
企业 未 被 列人经营 异 常 名 录
近 两 年 在相
企 业 投 诉信 息 处理 等工 作
第 第
一
一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方案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方案活动背景:在商业活动中,“守合同重信用”是企业应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
公示企业的守合同重信用情况,既可以加强企业之间的沟通合作,也可以提高交易安全性,从而促进商业环境的良好发展。
因此,本次活动旨在通过公示企业的守合同重信用情况,推动企业之间的合作和发展,让各方更加信任和依赖合作伙伴。
活动目标:1. 提高企业守合同重信用的意识和责任感;2. 加强企业之间的信任和合作,促进交易效率;3. 提高企业的品牌形象,树立良好的商业信誉;4. 推动商业环境的良好发展,吸引更多商业合作机会。
活动方案:1. 活动形式:- 公示墙:在企业办公区域设置一个公示墙,用于展示企业守合同重信用的情况。
公示墙上展示各个部门或个人签订和履行的合同,以及相关的评价或证明材料,形成可视化的守合同重信用档案。
- 在线平台:建立一个企业守合同重信用的在线平台,供企业上传守合同重信用的证明材料和相关信息,供其他商业伙伴查询和了解。
2. 内容:- 展示合同:企业可以根据其行业特点,展示部分重要的合同样本,以展示企业与合作伙伴之间的正式和官方合作关系。
- 展示履约情况:企业可以公示自己签订的合同,并在该合同需求达到后,公布合同履约情况、准时交付情况、服务质量等,以证明自己守合同、重信用的能力。
- 客户评价:可以将合作伙伴和客户的评价(如满意度调查、口碑等)进行公示,通过第三方的评价,验证企业的守合同重信用的情况。
- 执法信息:可以公示企业的守信纪录、执法记录等,以增加企业的透明度和信誉。
3. 宣传和推广:- 内部宣传:通过内部邮件、会议、海报等形式,向企业员工宣传活动目的和重要性,提醒他们注重守合同重信用的意义和必要性。
- 外部推广:通过企业官方网站、社交媒体、行业论坛等渠道,向外界推广活动信息,吸引更多商业合作伙伴的关注和参与。
4. 奖励机制:- 设立守合同重信用奖:根据企业在守合同重信用方面的表现,设立不同级别的守合同重信用奖,奖励优秀表现的企业,并在公示墙或在线平台上公示。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1.24•【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1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对象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四章申报流程第五章公示应用第六章动态管理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企业建立科学规范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强化企业的合同履约和守法经营意识,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市场监管部门依企业自愿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企业前两个年度内的合同履约信息向社会公示的行政指导行为。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每年开展一次,公示期二年。
第三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遵循自愿申报原则、公平公开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激励引导原则。
第四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实行逐级推荐、分级公示、动态管理制度。
企业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管局受理企业公示申报。
省市场监管局公示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公示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县级市场监管局公示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应当加强帮扶和指导。
第二章申报对象第五条浙江省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经企业法人授权、具有独立资产、实行独立核算、对外独立签约、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报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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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企业"守合同重信用"意识,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根据《合同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依企业自愿申请,对企业合同信用信息等进行记录汇集评价并向社会公示的行政指导活动。
第三条在行政区域内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实行逐级申报、分级公示。
省市场监管部门公示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公示市(州)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公示县(区)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第六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采取集中公示的方式进行,两年公示一次。
第七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积极争取相关部门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支持,联合建立健全合同信用激励机制。
第二章公示条件第八条申请"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企业,应依法设立满三年,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和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
产品(服务)的销售区域较广,企业管理水平较高、信息化程度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企业规模及管理达到行业较高水平。
(二)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
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完善、机构健全、机制落实。
(三)合同行为规范。
合同签订规范、审查严密、台账完整,积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或合同范本,合同格式条款合法,合同风险防范机制健全,合同争议解决与处理制度完善。
(四)合同履约状况良好。
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无恶意违约行为,合同应收款及应付款管理控制水平较高,合同实际履约率高,合同未履行率、合同解除率、合同争议率、合同撤销率、合同违约率低。
(五)经营效益达到较高水平。
营业收入增长率、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方面均达到行业较高水平。
(六)社会信誉好。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消费者投诉等积极处理,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申请上一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企业,应是下一级市场监管部门连续公示满两年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第三章公示程序第九条企业申请公示,应当向住所地或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市场监管部门应指导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登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专用网站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完成后,企业下载打印《"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二)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和有关资质证书、行政许可以及荣誉证书复印件;(三)申报省级和市(州)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提交下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发的公示文件或公示证明复印件;(四)其他相关材料。
企业对所提交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检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填写是否完备,有无漏填项,签章是否完整,与网上申报内容是否一致等。
第十三条对初审合格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应充分征求意见,并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征询企业信用状况。
第十四条对初审和征求意见无异议的申报企业,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进行评价。
拟申报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公示并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由下一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向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推荐。
第十五条市场监管部门综合当地企业主体数量、企业主体数增长比例和当年新申报企业增长比例等因素确定公示企业数量,根据评价结果确定公示名单,并通过门户网站或当地主流媒体等平台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情况以市场监管部门网站实时公示信息为准。
第十七条市场监管部门向公示企业出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明。
第十八条合同管理成效突出,经济效益显著,在全国或全省有较强行业代表性的企业,可申请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直接予以公示。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直接公示的企业数量不得超过上一届新增公示企业总数的5%。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并核实"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对该企业的公示:(一)已吊销营业执照的;(二)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示的;(三)有重大违法行为,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四)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五)列入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六)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被撤销公示的企业提供了行政处罚被撤销证明或者信用已修复证明的,市场监管部门恢复对该企业的公示。
第二十条公示期届满,企业未按要求继续提交"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申报材料的,视为自动退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第二十一条公示企业可以申请撤回公示。
公示企业申请撤回公示的,应向原申请受理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
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收到企业撤回公示申请后IO个工作日内,在公示平台上对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予以撤回。
第二十二条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发现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的,应及时向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报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本办法作出处理。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发现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的,应责成下级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本办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被撤销公示和申请撤回公示的企业,其公示证明失效,由出具该公示证明的市场监管部门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公告作废。
被撤销公示的企业四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申请撤回公示的企业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被撤销公示、自愿退出公示和申请撤回公示的企业重新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应从县(区)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开始申报。
第二十四条冒充"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的,该企业存续期内不得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向原申请受理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和变更后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核准后予以变更公示并换发更名后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明。
第二十六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在公示有效期内遗失公示证明的,应向出具该公示证明的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补发申请报告和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核准后由市场监管部门补发公示证明。
第二十七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后因合并或分立成为新设立公司的,新设立公司一般应从县(区)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开始重新申报。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市(州)、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具体办法。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标准体系一、信用标准体系(一)企业和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
产品(服务)的销售区域较广,企业管理水平较高、信息化程度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企业规模及管理达到行业较高水平。
(二)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
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完善、机构健全、机制落实。
(三)合同行为规范。
合同签订规范、审查严密、台账完整,积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或合同范本,合同格式条款合法,合同风险防范机制健全,合同争议解决与处理制度完善。
(四)合同履约状况良好。
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无恶意违约行为,合同应收款及应付款管理控制水平较高,合同实际履约率高,合同未履行率、合同解除率、合同争议率、合同撤销率、合同违约率低。
(五)经营效益达到较高水平。
营业收入增长率、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方面均达到行业较高水平。
(六)社会信誉好。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消费者投诉等积极处理,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二、信用信息项目(一)企业和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1•产品(服务)的销售区域2.质量和相关认证3•知识产权4•经营资质(二)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5.合同信用管理制度6.合同信用管理机构7.合同信用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三)合同行为规范8.书面合同签约率9.合同示范文本或合同范本使用10•合同格式条款制订或使用H.合同签订授权委托12•合同签订审批13•合同档案和台账管理14•合同争议解决处理15•客户资信商账管理(四)合同履约状况好16•收入性合同履约率17.支出性合同履约率18•期末应收款占收入性合同总额比例19•期末应付款占支出性合同总额比例20.合同变更率21.合同解除率22•合同争议率23•争议解决率24.合同撤销率25•合同未履行率(五)经营效益达到较高水平26•营业收入增长率27•主营业务利润率28•净资产收益率29•资产负债率30•速动比率31•应收账款周转率32•逾期账款占应收账款比例33•逾期账款占应付账款比例(六)社会信誉好34.社会责任35.荣誉记录36•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