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本人在贷款管理中遇到的几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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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借贷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违规借贷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违规借贷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违规借贷方面存在的问题:
1. 利率过高:一些非法借贷平台或个人借贷者往往会以高额利息吸引借款人,导致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问题。

2. 隐蔽性高:非法借贷往往在互联网上进行,虚拟身份和交易方式的使用使得监管难度较大,打击效果有限。

3. 暴力追债威胁:一些非法借贷者或追债公司采取暴力手段或者恶意骚扰、威胁借款人及其家人甚至通过公共途径恶意曝光借款人的不良记录以达到追债目的。

4. 非法借贷风险:借款人在非法借贷平台上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一旦出现纠纷,难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对策:
1. 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政府部门应加大对非法借贷活动的监管力度,对存在违规借贷行为的机构和个人进行查处和处罚,从而降低违规借贷的风险。

2. 完善法律法规:加大非法借贷的法律惩处力度,对非法借贷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规借贷的成本和风险。

3. 提高借款人的金融素质:加强金融教育,提高借款人的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增强借款人对非法借贷的辨识能力,减少受骗受害的可能性。

4. 加强跨部门合作: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等应加强协作,共同打击非法借贷活动,共同保障借款人的权益,形成合力。

5. 鼓励合法借贷和创新金融服务:为了满足借款需求,政府和
金融机构应加大对正规途径的借贷服务的支持力度,推动金融科技的发展,提供更多合法、合规的借贷产品。

借款纠纷案件法律风险(3篇)

借款纠纷案件法律风险(3篇)

第1篇一、引言借款纠纷案件是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涉及到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合同等多种法律关系。

借款纠纷案件的处理往往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本文将从借款纠纷案件的法律风险入手,分析其成因、表现形式及防范措施,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借款纠纷案件的法律风险1. 借款合同风险(1)合同主体不合格:借款合同签订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2)合同内容不合法:借款合同中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高利贷、非法集资等,可能导致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

(3)合同条款不明确:借款合同中关于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条款表述不明确,容易引发纠纷。

2. 担保合同风险(1)担保主体不合格:担保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2)担保物不合法:担保物为非法财产、已设定权利负担的财产等,可能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3)担保方式不合法:担保方式违反法律规定,如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不动产设定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抵押权无法实现。

3. 抵押合同风险(1)抵押物不合法:抵押物为非法财产、已设定权利负担的财产等,导致抵押合同无效。

(2)抵押登记不完善:抵押物未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抵押权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3)抵押权行使障碍: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因抵押物处置程序、执行难等问题,导致抵押权难以实现。

4. 借款人违约风险(1)逾期还款:借款人未按约定时间还款,导致借款合同纠纷。

(2)提前还款: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可能导致贷款人损失利息。

(3)恶意拖欠:借款人故意拖欠借款,损害贷款人合法权益。

5. 贷款人违约风险(1)未按约定放款:贷款人未按约定时间、金额放款,导致借款人权益受损。

(2)违规放贷:贷款人违反法律规定,如发放高利贷、非法集资等,导致借款合同无效。

(3)不当催收:贷款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催收借款,侵犯借款人合法权益。

浅谈不良贷款盘活对策与应注意的问题

浅谈不良贷款盘活对策与应注意的问题

浅谈不良贷款盘活对策与应注意的问题1. 引言1.1 引言在金融领域,不良贷款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不良贷款指的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资产出现违约、拖欠、逾期还款等情况,给这些机构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损失。

不良贷款的存在不仅损害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也对整个经济体系产生了不良影响。

不良贷款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各种原因,如借款人信用不良、经营不善、经济环境恶化等。

这些原因导致了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从而形成了不良贷款。

不良贷款的存在对金融机构和整个金融市场都是一个风险,需要及时加以解决。

盘活不良贷款成为金融机构不可避免的重要任务。

通过采取适当的对策,可以有效地降低不良贷款带来的损失,提升金融机构的整体风险控制能力。

盘活不良贷款也有助于释放资金,促进经济的发展。

在实施不良贷款盘活对策的过程中,也需要特别注意一些问题,如风险防范、合规要求、市场风险等。

只有在全面考虑到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实现不良贷款的盘活和资金的有效利用。

不良贷款盘活对策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工作,需要金融机构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

只有通过不断的努力和实践,才能有效地化解不良贷款带来的风险,实现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 正文2.1 不良贷款的原因不良贷款的原因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 经济环境因素:经济不景气导致企业经营困难,个人收入下降,失业率上升,贷款人无法按时还款。

2. 贷款机构管理不善:贷款机构审核不严格,放贷标准过低,贷款监管不力,导致信贷风险增加。

3. 借款人信用记录不良:部分借款人信用记录不良,信用评级较低,无法按时还款。

4. 借款人个人原因:借款人消费不当,盲目消费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借款人生意失败,收入下降导致无法还款。

在面对这些不良贷款原因时,贷款机构应当思考如何通过调整贷款政策,加强风险防范措施,强化监督管理等手段来减少不良贷款的产生。

借款人也应当注意谨慎借款,规范个人消费,合理安排资金运用,避免不良贷款风险的发生。

浅谈银行不良贷款化解难点及对策

浅谈银行不良贷款化解难点及对策

浅谈银行不良贷款化解难点及对策银行不良贷款是指贷款违约或无法按时还款的情况,是影响银行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化解不良贷款是银行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维护金融系统稳定的关键举措。

不良贷款化解过程中存在一些难点,需要采取相应对策加以解决。

不良贷款化解难点之一是高额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形成和使用。

由于不良贷款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银行需要设立相应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以应对可能的损失。

确定准备金的具体金额是有一定难度的,需要结合不良贷款的风险特征、资本充足度、盈利能力等多个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不良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使用也需要掌握度,避免过度使用导致银行资本实力减弱,影响正常经营。

不良贷款化解难点还包括资产处置难度。

银行通过处置不良贷款下降承担的风险,但是处置过程中也面临一定的困难。

银行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和定价,确定合理的处置价格。

银行还需要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如转让、公开拍卖、债务重组等,以最大程度降低风险并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

资产处置过程中也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需要银行加强对市场和法律环境的研究和把握。

不良贷款化解难点还涉及到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加强。

银行在化解不良贷款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对风险的管理和控制,确保风险的及时发现和防范。

银行需要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机制,建立较为完善的风险管理框架和流程,确保风险的有效识别、评估和控制。

银行还需要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确保不良贷款带来的风险得到有效管理和控制,防止内外部欺诈行为的发生。

银行还需要加强对风险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和应对能力。

针对上述的不良贷款化解难点,可以采取一系列对策。

在高额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形成和使用方面,银行可以进行更加全面、深入的贷款风险评估和准备金计提工作,确保准备金的合理性和充分性。

在资产处置方面,银行可以加强对资产市场和法律环境的研究,提高资产评估和定价的准确性,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提高处置效率。

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方面,银行可以建立更加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提高风险意识和应对能力。

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建议

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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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与租赁权关系的法律条款包括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 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 记的抵押权。”担保法第四十八条:“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 原租赁合同连续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连 续有效。”
是应逐条审核租赁合同的条款,查看合同中是否明确告知租赁物已被抵押及相关的抵押物处
发放贷款。
置风险、租赁期限是否设置合理、租金支付方式是否为按月(季)定时分期支付等。
四是办理好抵押登记。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已登记的抵押权方可对抗在后
最终,实行针对性的掌握措施是关键。虽然在后成立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在先登记设立
(二)抵押人向银行申请出租抵押物。 银行在接到此类申请后,如一律持否定态度则会使抵押人闲置的抵押物无法体现其经济 价值,对抵押人来说不仅有失公正,也会对抵押人的还款力量产生不利影响。银行在确保抵 押人诚信的前提下允许其出租抵押物的,可同时实行以下措施防控风险: 1.除从前在签订抵 押合同时设定的出租抵押物应经得抵押权人同意的条款外,还应在抵押合同中补充商定对抵 押人的租金收取进行监控的条款,要求抵押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租金收取专用账户。当贷款消 失不良时,银行可自行从该账户扣划资金优先用于归还贷款。 2.要求抵押人将租赁合同交由银行审核,确保合同中包括以下风控措施:租赁物已被抵 押及有关承租风险的告知;租赁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匹配,不得长于借款期限;租金分时(段)给 付,不得一次性支付;抵押权实现时租赁合同即时无条件自动终止(解除);租金收取专户设在 贷款银行并由银行监管,当贷款消失不良时,银行有权扣划租金专户内的资金用于偿还贷款;

浅谈不良贷款清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浅谈不良贷款清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浅谈不良贷款清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长期以来,由于受多种因素制约,不良贷款占比偏高一直困扰着农村信用社,已成为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的一大障碍。

不良贷款始终是影响农信社发展的老大难问题,它如影随形,伴随着农信社成长,犹如一个患病的人对待自己顽疾不重视一般,又存在讳疾忌医的病态,纵使金丹玉药也不能一下治好存在这么多年的沉疴,究其原因,有很多方面的因素,笔者是在多年的基层清非工作中摸爬滚打出来的人,认为清收盘活不良贷款要有“亮剑”精神,必须克难攻坚,多措并举,用重典,下猛药,要破解清收难的问题,始终要在基层清收不良贷款的工作中下功夫。

县联社为法人领导下的基层营业网点始终对不良贷款清收工作认识不清、执行力度不够,甚至把清非工作当成包袱的作祟思想普遍存在。

首先,新官不理旧账,“新官”指信用社主任交流或更换后上任的新负责人,“旧账”多指新官上任之前历史遗留下来的不良贷款,新官不理旧账是指新官对于旧账不作为,认为“旧账”不是本人形成的,收回来是自己的功劳,要不回来不是自己的“过”。

新官不理旧账造成清收空档,现在的管理模式人员交流相对以前频繁,相对以前“新官”多,“旧账”也多起来。

在实际工作中,虽然按照现行信贷管理制度,信用社主任或负责人轮岗交流时稽核部门以对其贷款进行专项审计,界定责任,对于正常贷款进行交接,确定接收人为清收第一责任人,交接人为贷款责任人,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少能真正贯彻下去,“新官”担心原单位责任贷款无人替其清收,落得逾期追责处分,后者担心新环境,条件不熟,无法放开手脚,两头担心,无暇顾及前任贷款清收工作;而被接收人既担心原责任贷款始终跟随自己走遍“天涯海角”,又对新接手的不良贷款不予重视,甚至有恶性心理,认为费心费力没有好处,不维护与贷户的关系,使正常贷款形成不良,在追究责任人机制上,首先追究发放该贷款的第一责任人,致使“新官”轻视管理责任。

其次,权利与义务不统一不对等,没有针对解决此问题专门的准则和处罚制度。

浅谈贷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浅谈贷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贷后管理是信贷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也是贷款风险防控的重要环节,是指从贷款发放后到贷款收回前的各个环节的管理。

其内容主要包括账户监管、客户检查、风险预警、贷款档案管理、贷款清理收回、资产保全等几方面。

近年来,我行虽然加大了贷后管理的工作力度,但由于主客观尤其是主观方面的原因,贷后管理仍然是我行信贷管理的薄弱环节。

“重贷轻管,管理不到位”现象依然存在,这就好比一个盛水的木桶,贷后管理就是木桶中的最短板。

如何解决贷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贷后管理水平,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十分严峻的课题。

一、贷后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缺乏清晰的贷后管理工作理念信贷营销和风险防范是一对矛盾,贷款收益是在贷款发放时确认的,而贷款损失则要到损失实际发生后确认,客观上造成了银行的贷款扩张冲动和“重贷轻管”的倾向。

经办行加大贷款投放,拓展新的贷款客户,特别是集团性大客户,能够为其带来显著的当期收益,个人也会得到相应奖励。

但是贷款防范后,经办行失去资金控制权,银企信息不对等,监管难度大,耗费精力大,实际收益小,责、权、利关系体现不明显,信贷人员消极应对,贷后管理成“事后管理”,出现实际风险,被动接受。

如此种种“重贷轻管”的观念成为贷后管理薄弱的思想根源,观念不转变,强化贷后管理也就无从谈起。

(二)缺乏灵敏的风险预警处理机制。

信息不对称是长期影响银行信贷管理的不利因素,在西方发达商业银行体系中普遍采用同业信息共享和专业机构资信评估等手段减轻负面影响,但在我国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一方面,银行体系内部信息共享不足,虽然人民银行建立了征信系统,由于缺乏有效监督,部分银行信息录入不及时不准确现象屡见不鲜,有些银行甚至为恶性竞争,相互封闭客户信息,或提供假信息,加大了信息的不对称。

另一方面,工商、税务、产权登记、法院等部门信息封闭,查询难度大。

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评审报告可信度差,政府地方保护主义等影响了健康社会信用体系的形象。

个贷法律分析案例及分析(3篇)

个贷法律分析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市民张先生,因经营一家小型餐饮店,资金周转困难,向某商业银行申请了个人经营性贷款。

在贷款过程中,张先生与银行签订了《个人经营性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50万元,贷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6%,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

贷款发放后,张先生按时还款,但在贷款期限的最后一年,由于餐饮市场竞争激烈,张先生的餐饮店经营状况不佳,无力偿还银行贷款。

银行在多次催收无果的情况下,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张先生则辩称,由于餐饮市场竞争激烈,自己的餐饮店经营状况不佳,无力偿还贷款,请求法院判决免除其部分利息。

二、法律分析(一)借款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张先生与银行签订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二)借款合同的履行1. 借款人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

张先生在贷款期间,按照约定按时还款,履行了借款人的义务。

2. 借款人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张先生在贷款期限的最后一年,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构成违约。

(三)借款人免除部分利息的请求1. 合同约定根据《个人经营性贷款合同》的约定,年利率为6%,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

合同未约定免除利息的情形。

2. 法定减免利息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免除部分或者全部责任。

张先生辩称,由于餐饮市场竞争激烈,自己的餐饮店经营状况不佳,无力偿还贷款,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餐饮市场竞争激烈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因此,张先生不能免除部分利息。

三、法院判决根据以上分析,法院认为:1. 张先生与银行签订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合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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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本人在贷款管理中遇到的几个法律
问题
浅谈本人在贷款管理中遇到的几个法律问题
贷款管理的操作中往往主观或客观的存在着一些法律风险,从而会引起相关的法律问题。

为了防止贷款管理中的法律方面的操作风险,笔者从实际工作中就贷款管理中遇到的几个应注意的法律问题进行以下探讨。

一、签订合同、借据时遇到的法律问题
目前我行的合同、借据文本均为格式合同,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客户经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因法律知识薄弱而造成的不必要的风险,但是在具体操作业务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很多的信贷业务个案,用格式合同会有一定的不符,而我们目前在操作过程中一般的操作方法为在合同的其他条款的连接条款中添加合同的附加条款。

比如,目前我行的造船贷款,按照上级分的批文,一般都是营运期半年后开始由企业运费的收入按揭还款,而目前的借款合同中也没有具体的条款对于企业的按揭贷款作出规定;另外我营业部今年刚有一笔贷款,是企业归还部分贷款退出部分抵押物,我们在操作过程中是另行签订抵押合同,操作方式类似于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对于这样的业务在合同的具体用词方面目前也只能借鉴最高额抵押合同的连接条款用词方式,但是这样的做法还是觉得有一定的商榷。

另外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签名、盖章等问题上虽然已有明确规定的做法,但是往往在操作过程中,客户经理会由于种种问题而疏忽。

最近的个人按揭房贷的检查中,就频频发现签字非本人的现象。

在没有发生法律*的情况下,看似小问题,但是真正发生了*的话,就对我行的信贷资金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二、贷后管理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贷款管理中诉讼时效的问题,对于我行信贷资金也会带来风险。

目前客户经理在操作过程中只是按照老的客户经理做法照搬照套,信贷系统中的诉讼时效提醒登记,在本次总行的在线监测中有很多也已过期,特别是部分的不良贷款。

另外由于系统没有做限制,新的客户经理在操作过程中还往往不输该时效提醒。

而目前的信贷系统虽然有此输入功能,却也没有提醒功能。

而不良贷款产生后往往时间较长,对于日常工作繁忙的客户经理往往会造成疏忽。

三、抵押权与租赁权应注意的问题
物权法颁布后,在抵押上也对客户经理在日常的工作上提出了新的问题。

特别是与租赁权产生*时所要面对的法律问题。

虽然在客户经理的培训中已经提出了有关的注意点,但是可操作性不强,具体的操作还是停留在客户经理对注意点的自我理解和客户经理本人风险意识的基础上,存在着不少的风险隐患。

出现以上几个问题的主要原因,我觉得主要是以下几方面:
一、信贷管理组织体系上存在的漏洞。

目前客户营销、贷前调查、贷后管理等工作都集中在客户经理上,包括签订各类法律合同,虽然目前已让客户经理兼任了法律审查员,但是还是不专业,而且客户经理流动性也较大。

二、客户经理队伍的建设。

目前我行由于人员流动较大,主要是流出较多,客户经理队伍的建设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严重影响到我行的业务的良性发展。

另外也没有系统的培训,往往是应付性的培训更多,出现了什么问题才对于问题进行培训,而且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三、上级部门在合同的制定上还是存在缺乏实际操作性和时间上的滞后性的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我觉得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作出改进:
一、客户经理做为营销主力军,应该推向前台,将工作重心放在营销上,而对于签订合同这类比较专业的法律文件的时候,应该由专业的法律人士或者具有较好的法律审查能力的人员进行操作,而且为了便于管理应该集中操作,应该成立专门的放贷中心(这在很多商业银行已经设立了这样的信贷管理机构,虽然具体模式与我行有不同情况存在,但是可以作为借鉴),配备专业的法律人士,有客户经理配合签订合同。

这样不但避免了很多的法律漏洞,而且也避免了客户经理的在操作过程中的主观或者客观的原因造成的签字、盖章等未能做到本人面签,要求客户都是统一到放贷中心进行贷款的发放。

表面来看这样可能放贷的效率降低,往往要求客户亲自来我行,但是实际要做到亲自来放贷中心进行贷款的发放,就要求放贷资料的齐全,特别是审批资料的齐全,这就要求审查审批流程的效率化、电子化等配套。

在这些没有得到改善的情况下,目前也只能牺牲一部分效率而达到风险的控制。

二、在成立放贷中心的同时,由法律人士或风险经理集中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并设立诉讼时效登记簿,定期检查,最好能利用目前的信贷管理系统中的诉讼时效提醒功能,由法律顾问或风险经理向客户经理进行提醒,要求客户经理在一定时效之内取得客户回执并上收,统一管理、备用。

三、在目前的条件下,要加强客户经理的风险意识和增强对客户经理的法律培训,不单是设*的法律审查员,而是应该普及到每个客户经理,要对新客户经理上岗前作专门的培训,特别是关系到信贷风险的培训,而不是在日常工作中逐步学习。

人才的流动是不能避免的,但是要做到人才的良性流动,制定系统的培训计划,使得客户经理上岗不说能马上做业务但是至少能够控制操作风险,并加强上级管理部人员的业务素质,为客户经理做好业务支撑把好关。

四、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应要求抵押人出具《抵押物未出租声明》或《抵押物出租声明》,使我行掌握抵押物的租赁情况,堵塞法律漏洞,防范法律风险。

五、上级行对于合同的制定应该多调查收集具体业务资料,了解业务情况,格式合同的制定应该更具有操作性,而且对于各类情况是要求下级行的法律顾问定期向上级行反映合同使用情况和合同签订时的具体操作情况,以便更加具有指导性、可操作性。

以上是本人在信贷工作中对于遇到的几个问题的一点点体会,考虑不甚周全,只做一点意见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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