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管理办法[全文5篇]》
火工品管理办法

火工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工品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火工品的各类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火工品是指所有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或物品,包括爆炸物、烟火、火药、炸药、雷管、引信等。
第四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火工品的监管工作,推动火工品监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第五条火工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未经认证和检验的火工品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六条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火工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章生产第七条火工品的生产必须经过国家批准的单位,并取得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火工品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合法的生产设备和场所,确保生产过程在安全环境下进行。
第九条火工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的火工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十条火工品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生产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并配备相应的灭火设备和应急救援装备。
第十一条火工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销售第十二条火工品销售企业应当具有合法的销售资质,取得销售许可证。
第十三条火工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销售管理制度,确保销售过程的安全和合法性。
第十四条火工品销售企业应当对销售的火工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把关,不得销售过期或不合格的火工品。
第十五条火工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保存至少一年,并配备销售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火工品的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
第四章储存第十六条火工品储存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储存资质,取得储存许可证。
第十七条火工品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合理、安全的储存设施,确保火工品的储存环境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火工品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储存档案,记录储存的火工品的数量、种类、储存位置等信息。
第十九条火工品储存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储存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火工品的储存安全。
火工品管理办法

宁西二线(郑州局管段)NX2标合同段火工品管理办法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二0一三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火工品器材管理 (3)第三章火工品器材储存 (4)第四章火工品器材仓库 (5)第五章火工品器材购买 (6)第六章火工品器材运输 (7)第七章火工品器材使用 (7)第八章火工品器材加工 (8)第九章火工品器材检查监督 (9)第十章考核办法 (9)第十一章附则 (10)火工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铁十七局谷竹高速公路3标工程建设火工品管理,防止火工品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的发生,杜绝犯罪分子利用火工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规定,结合中铁十七局谷竹高速公路3标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火工品,系指在谷竹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以及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四条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为了加强火工品安全管理,项目部成立火工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申海忠副组长:刘印涛张广刘伟万明乐组员:晁玉强王军奎马旭涛谷博许仲豪使用火工品的部门对火工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物资管理部门领导负责火工品的购买、运输、储存过程安全,爆破作业领导负责火工品使用过程安全。
第五条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火工品的部门,必须依照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本办法规定,详细制定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培训、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规程,并设立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使用火工品的部门,必须接受公路和所在地公安机关对标段内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火工品器材管理第七条使用火工品的部门,必须建立验收、领发、检查、看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火工品在管理过程中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错发等问题。
火工品管理办法

火工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保障火工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火工品的定义和分类第一节火工品的定义根据《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火工品是指能够燃烧、爆炸或发射火花、喷射烟雾、发声、产生光亮或其他能显著改变燃烧、爆炸情况的物质、装置和成品。
第二节火工品的分类根据火工品的性质和用途,可将火工品分为:1. 爆炸品:具有爆炸性能的火工品,包括炸药、雷管等;2. 烟火:用于庆祝活动和节日的燃放物品,包括鞭炮、焰火等;3. 烟花:用于舞台表演和室内庆典的燃放物品,包括烟团、烟雾等;4. 火灾自动报警器材:用于火灾报警的设备,包括火焰传感器、烟雾探测器等;5. 火箭发动机:用于推动火箭升空的发动机。
第三章火工品的生产与销售第一节火工品的生产火工品的生产应满足以下条件:1. 取得生产许可证;2. 设立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车间;3. 配备专业化的生产人员;4. 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生产。
第二节火工品的销售火工品销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取得销售许可证;2. 设立符合安全要求的销售场所;3. 配备专业化的销售人员;4. 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销售。
第四章火工品的存储与运输第一节火工品的存储火工品的存储应满足以下条件:1. 设立符合安全要求的存储仓库;2. 配备专业化的存储人员;3. 分类存放,避免不同性质的火工品混放。
第二节火工品的运输火工品的运输应满足以下条件:1. 使用专用运输工具;2. 遵守相关运输法规;3. 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第五章火工品的安全使用第一节火工品的使用权限使用火工品需取得使用许可证,且仅限于具备相应安全资质的单位和人员使用。
第二节火工品使用的安全措施使用火工品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1. 制定使用计划,明确使用范围和时间;2. 配备专业化的操作人员;3. 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操作;4. 设置警戒区和警示标识,确保周边环境安全;5. 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防止设备老化和失效。
火工品管理办法

火工品管理办法
《火工品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定的一部法律法规,用于管理和监督火工品的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等活动,以确保公共安全和防止火灾等事故发生。
根据《火工品管理办法》,对火工品的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等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火工品生产:对火工品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生产设备和技术要求等进行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严格遵守生产标准和安全措施。
2. 火工品销售:规定了火工品销售企业的经营条件和要求,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销售,不得向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火工品。
3. 火工品储存:明确了火工品储存场所的要求,包括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的设置,储存条件的要求,以及对储存场所的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等。
4. 火工品使用:规定了火工品使用的条件和安全措施,包括使用人员的资质要求、使用场所的条件要求,以及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等。
5. 火工品运输:对火工品运输的要求进行了规定,包括运输工具的选择、装卸操作的安全措施,以及对运输过程中的监管和管理等。
6. 火工品安全管理:规定了火工品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等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包括安全控制措施的落实、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等。
《火工品管理办法》通过对火工品相关活动的规范管理,提高了火工品管理水平和安全性,有效防止了火灾和其他事故的发生,保障了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火工品管理制度(5篇)

火工品管理制度为了强化火工品管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库房建设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当地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火工品的储量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炸药、雷管、导火索不准超过公安部门要求标准。
三、炸药、雷管、导火索必须分开放置,严禁混放。
四、库内必须整洁、防潮、通风,严禁烟火,严禁存放它物。
五、严格爆破物品发放制度,严格履行审批和签字手续,做好退回登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六、对新购进的火工品必须逐箱检查登记,变质及性能不详的火工品不得发放使用。
库房区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七、库内必须配备消防设施、通讯设备、报警设施。
火工品管理制度(2)火工品指的是具有爆炸、燃烧、放热或发光等特性的化学制品,如炮竹、烟花、鞭炮等。
为了确保火工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需要制定火工品管理制度。
火工品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 火工品的存放管理:明确火工品的存放区域,要求符合防火、防爆等安全要求。
存放区域应设置明显的标识,禁止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2. 火工品的采购和配送:规定火工品的采购程序和配送方式,确保采购渠道合法,采购数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配送过程中进行包装、标识和运输监管,防止火工品的泄露和损坏。
3. 火工品的使用管理:详细规定火工品的使用条件和使用时的安全要求,包括场地环境的检查和控制、使用人员的培训和证书要求、使用时的防护措施等。
禁止未经许可或未经培训的人员使用火工品。
4. 火工品的销售和展示:明确火工品销售的条件和程序,要求销售商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书,并要求销售场所符合安全要求。
对销售环节进行严格的监管和检查,防止非法销售和未成年人购买。
5. 火工品事故的应急处理:制定火工品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组织、应急措施和应急设备的要求。
对火灾、泄漏等事故进行及时的报告和处理,确保及时控制事故扩大和减少人员伤害。
6. 火工品的检查和监督:建立火工品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通过对火工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进行检测,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
火工品管理办法

火工品管理办法为加强火工品管理、规范火工品采购、供应和使用程序,根据局、公司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本项目部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请项目部有关部门及各作业队遵照执行。
一、总则1.保管、使用和押运爆炸物品的员工,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
新录用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技术训练和安全教育。
2.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
3.火工品库房应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并建立以下5种安全管理制度:火工品入库须知、火工品库管理制度、火工品库保管员职责、火工品库看守员职责、安全员职责、火工品发放规定。
4.火工品管理应按照规定执行,并符合地方政府对火工品的管理的有关规定。
5.保管员要建立健全火工品台帐,对验证合格入库、发料、退料所发生的动态及时记录,确保帐物、帐帐相符。
二、管理职责1.项目部职责(1)建立健全火工品管理制度,并督促各单位实施;(2)负责整个项目部火工品的采购、供应、安全监管工作;(3)组织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爆破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取证;(4)经常性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单位的火工品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及时纠正使用单位违规操作。
2.作业队职责(1)负责本作业队火工品的领用、使用、管理及安全工作,确保本作业队的火工品管理符合规定;(2)经常性的组织作业队各部门对本作业队的火工品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及时纠正违规操作;(3)接受项目部及地方公安部门对本作业队的火工品管理情况检查监督,针对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作出整改和回复;(4)辖区内有炸药库的作业队负责库房的日常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定期对炸药库检查和监督;负责库房周围边仰坡的稳定、排水系统的顺畅和技防、照明系统的维护。
三、岗位职责1.保管员职责(1)负责火工品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
(2)火工品入库时先对照单据,检验品名、规格、数量和外观质量,必须进行抽查,无异常才准许入库。
火工品管理办法

火工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火工品管理,保障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涉爆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涉及火工品的施工项目。
第三条火工品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器和爆破剂等。
第四条火工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火工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五条从事火工品保管、使用、押运作业的职工,必须是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火工品性能和操作规程的人员。
新录用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六条火工品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章火工品采购与储存第七条火工品的采购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火工品采购时,必须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供应商,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九条火工品储存必须选择安全、干燥、通风、远离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储存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火工品储存场所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熟悉火工品性能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火工品储存场所必须建立完善的台账制度,详细记录火工品的品种、数量、来源、去向、储存期限和责任人等信息。
第三章火工品运输与使用第十二条火工品的运输必须由专业运输公司承担,并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火工品运输前,必须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符合运输要求。
第十四条火工品运输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五条火工品使用前,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检查,确保火工品完好无损。
第十六条火工品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七条火工品使用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并对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章火工品安全管理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是火工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加强对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火工品管理办法

火工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高速x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火工品的安全管理,预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发生,保障施工现场和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6号),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火工品,是指用于工程建设、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第三条各施工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主管领导负责制。
第二章管理目标第四条管理目标:无爆炸事故,无爆破物品丢失、被盗事故。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各施工单位应成立以项目经理担任组长、负责安全的副经理、总工程师为副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的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施工现场的火工物品安全管理工作。
施工单位要将火工物品的使用计划编制、批准、领取、押运、看管、监督人员明确到人、责任到人。
第六条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火工品方面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统筹研究解决火工品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
3、负责对施工单位火工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及使用等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组织查处非法使用火工品行为。
5、监督保管、使用单位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
第七条施工单位人员火工品管理职责(一)项目经理管理职责项目经理对本单位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应履行组织领导、宣传教育、审批把关、检查监督等职责。
1.审核有关部门提供的爆破作业和管理人员,并组织其参加有关的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负责组织制定或核准爆破施工方案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予以落实。
3.按规定配置配齐爆炸物品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经常了解掌握其思想、工作情况,对不适合此项工作的人员,及时予以调换。
4.定期组织检查,监督抓好火工品各项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实,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及时整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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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管理办法[全文5篇]》第一篇:火工品管理办法火工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为了不断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管好用好爆炸物品,既是促进施工生产和获得最佳效益的必要条件,也是维护内部治安秩序稳定的大局所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储存与保管第二条爆破器材仓库的分类1、按建筑类型分1.1、地面库。
地面库是指设立在地面上的库房。
使用单位设立的总库,炸药最大允许储存量为本单位半年的使用量,起爆器材为一年的使用量;分库炸药的最大允许储存量为本单位3个月的使用量,起爆器材为半年的使用量。
但是,不论总库或分库的单个库房最大储存量,都必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的限量。
1.2、覆土库:覆土库是指建筑在地面上用土覆盖的库房,这种库房的长边一侧多是紧贴山丘,库房的顶部覆土厚度不少于50厘米;库房的另一长边覆土的宽度必须过顶边缘1米,至地面的坡度不应少于1:1、25,以保证覆土的稳固性库房的两侧设出入口及装卸站台。
库房出入口还要设覆土挡墙。
1.3、峒室式。
峒室式也叫隧道式,是指设立在山洞或隧道内的库房。
单个库房炸药的最大允许量不应超过100吨。
1.4、井下库。
井下库是指在矿井下设立的库房,它属于分库。
2、按使用期限分:2.1、永久库。
使用期限在2年以上的。
2、短期库。
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2年以下的。
2.3、临时库。
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下的。
临时库的炸药总存量不应超过10吨,雷管不应超过2万发,导火索不应超过1万米。
第三条建库审批程序和要求1、库址选择,对库址进行审批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库房能够符合国家规定的内、外部设备距离。
设立仓库时,要根据实际需要储存的品种数量选定库房的位置。
在库址选择阶段,设立仓库的单位要提供以下文件:1.1、隶属上级主管部门的申请书。
2、主管城乡规划部门的用地许可证明。
1.3、计划任务书。
1.4、库址现状地形图,要求能显示出库房的地理位置及与周围村镇、厂矿、重要建筑设施、公路和铁路、供电和通讯线路等的四邻距离,150Μ以外。
1.5、危爆物品库(油库、现场临时爆破器材库)未经当地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并颁发许可证不准启用。
1.6、仓库区域总平面图。
主要是指库区与生活区库区内每个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以及岗楼、围墙、办公室等到的位置。
2、建筑设计审核阶段,仓库的位置选定后,设立仓库的单位或承担设计的单位要提供以下设计图纸和有关说明文件。
2.1、库房建筑平面图。
审核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库房有足够的使用面积。
防止造成堆垛过高、通风不良。
2.2、建筑结构图。
主要是墙体、屋盖、地面、门窗、通风孔和防护土堤部分。
防震抗震可按里式烈度九度考虑。
3、雷电防护、消防、供电、道路的设计。
第四条库房内部管理1、器材库必须有专职人员保管、负责,发放站也必须设立专人负责。
2、库内贮存量不得超过设计允许量。
3、库内严禁明火和吸咽。
4、库内进入任何人不准使用手机。
5、库内必须保持清洁,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质。
6、库内必须保持干燥和通风良好。
7、库内应备有适当的温度计和湿度计,并要经常检查与记录。
具体要求:7.1、室内温度不超过35℃。
7.2、贮存硝化甘油炸药时,为防止冻结,应备有采暖设备,对难冻结的硝化甘油炸药,保存在10℃—30℃库内,对易冻结的硝化甘油炸药保存在15℃—30℃库内。
3、采暖设备与炸药的距离不小于一米。
7.4、库内相对湿度一般应控制在45—70%的范围内。
8、库房须整修时,必须将库内所有爆炸材料移出库房区域至安全地带,方可施工。
9、库内爆炸材料堆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9.1、炸药箱(包括导爆索箱)堆高不得超过1.8米,宽度以四箱(袋)为限,袋堆不超过1.2米,浆状炸药不得超过两袋高。
2、雷管箱放在木架上,木架每格只堆放一层,最上层距地面高度不超过1.5米。
放在地面上时,高度不超过1米,地面应设软垫或木板,木架及地板上的钉子,钉头应埋深5毫米,并用灰浆抹干。
9.3、各类箱堆间距不小于0.3米,箱堆距墙保持不少于0.5米,人行通路的宽度不小于1.3米。
9.4、为了通风箱下面垫方木或木板,箱上标记应露在外面便于查看。
10、在同一库房内贮存两种以上爆破器材时,应符合以下规定,与爆破器材无关的杂物不得共同存放。
10.1“+”号表示爆破器材名称内横行的某种器材与竖行内的某种器材二者可同库存放,“-”号则表示两种器材不可同库存放。
10.2当库房内存放两种以上爆破器材时,其中任何两种器材均应能满足同库存放要求。
10.3硝酸铵类炸药,包括铵梯炸药,铵油炸药、铵松蜡炸药、铵沥蜡炸药、多孔粒状铵油炸药、铵梯黑炸药。
11、在特殊情况下,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将不同性能的爆破器材,共同存于同一库房内,但要注意以下几点:11.1、不同种类的爆破器材应分开堆放。
11.2、库房内要用不燃材料的墙隔开,隔墙厚不小于37厘米;各隔墙间要有单独出口的套间,在套间内发放器材。
11.3、库房里贮存爆破器材的总量,不得超过设计总量。
但有些单位图简单,往往存放过多,超过设计容量,这样一旦发生事故,加大了危险范围,造成的损失更大。
这是管理中应十分注意的事情。
12、爆破器材的保管员,必须做到“心中有数”以免遗漏或失盗,必须有严格的验收、发放、领取和退回手续,帐目要清楚。
13、爆破器材入库时,库房负责人必须清点验收,记帐放库,并分期分批堆放。
一般先进库的爆破器材要先发使用。
对新进库的和过期的爆破器材,应及时作质量检查。
对已变质的爆破器材,应及时销毁,严禁发放使用,以防发生拒爆、早爆或迟爆等事故。
14、发放爆破器材时,对同一爆破作业地点,不得发放燃速不同的导火索,以免打乱起爆顺序,甚至造成人员来不及撤离就响炮的危险。
15、发放爆破器材时,要首先检查,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方可发放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应按变质的爆破器材处理。
第五条库房外部管理:1、距库房外墙15米半径范围内,不应有杂草和灌木丛。
2、爆破器材加工房,要设在库区外。
3、进入库区的人员,禁止携带枪支、火种。
库区内严禁吸烟和明火。
4、在库区所控制的外范围内不得进行有碍库房安全的活动。
如爆破、狞猎等。
5、如果在库区所控制的范围内增加建筑物或构筑供电、通讯、水利、交通等设施时,库房应停止贮存爆破器材,公安机关要收回签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6、如果在减小爆破器材贮存量的情况下,能够保证符合规定的外部距离,经审核后,可重新换发《储存许可证》。
第六条储存爆炸物品过程中常见的隐患1、重大隐患1.1、在市区、城镇或其它人烟稠密地区大量储存爆炸物品。
2、在重要建筑设施附近储存爆炸物品,一旦发生爆炸,会造成停水、停电、停气或使广播、通讯、交通中断,堤坝、隧洞、国防工事等沉裂的重大危害。
1.3、在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工矿企业和仓库附近大量储存爆炸物品。
一旦发生爆炸,会造成殉燃、殉爆、环境污染等危害。
1.4、在娱乐、游览、参观、展览、集会等公共场所大量储存爆炸物品的。
1.5、在客运车站、码头、机场、交通枢纽地带大量储存爆炸物品的。
1.6、在其它会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政治影响的地区储存爆炸物品的。
1.7、对重大隐患采取的唯一办法是立即将存放的爆炸物品转移到安全地点,并对有关责任者进行追究。
2、一般隐患2.1、混存。
库存爆破器材不符合共存范围的;爆破器材与其它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或与军用弹药同库存放的;爆破器材与其它杂物混存一库的。
2.2、超量。
库存爆炸物品超过公安机关核定的安全容量,一旦发生爆炸事故,会影响周围安全或造成库与库发生殉爆的。
但库存爆炸物品虽已超过安全容量,而发生爆炸事故后,不会使库与库发生殉爆和不影响周围安全的,可不列为隐患,但应按违章处理。
2.3、库址不当,库房与库房之间,库房与看管人员的生活区之间的内部距离过小,库房与周围工矿企业、村镇、建筑设施等的外部距离过小,一旦发生爆炸事故,会造成殉爆以及影响库房安全的,交通不便,严重影响运输安全的。
2.4、乱存乱放。
爆炸物品不存处专用库房内,而乱存在办公室、宿舍、车间、粮库、饲料库、工棚、住人家中或乱埋在施工工地、塞在洞穴里,容易发生事故和造成丢失被盗的。
2.5、看守不严。
库房无人看守人员不足,看守人员老、弱、病、残,不能胜任工作的,看守人员擅离职守或夜间无人上岗守卫的,库房门窗不严、无锁。
2.6、制度不严。
领用爆炸物品没有严格手续,没有登记帐目或帐物不符的。
2.7、失效与变质。
爆炸物品安全性降低,不能继续储存而且影响运输和使用安全的。
如炸药、火药分解、硝化甘油类炸药渗油和冻结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爆炸物品,而且容易发生自燃自爆的,爆炸物品吸湿、硬化,影响使用安全的。
2.8、库房杂乱。
在库内堆放粮食、衣物、工具、纸张、建筑材料等杂物,爆炸物品堆垛不牢或堆垛过高,容易倒塌的,库内有鼠、蝎、蛇、鸟等昆虫和动物的,库内有散落的爆炸物品或药粉、粉尘的。
2.9、结构不良。
库房地基下沉,屋顶墙壁破裂,有倒塌危险的,防护土堤或覆土库房的覆土坍塌,雷电防护装置的保护范围不够,接地电阻超过规定或需要接地的金属物而未接地的,库内、库外照明灯具、电气设备及供电路不符合要求的。
第三章购买爆炸物品规定第七条购买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是在公安局本管辖区内使用爆炸物品,并持有《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或《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第八条用途合理,确保不滥用,并按照使用环境和条件,对购买的品种、数量进行审核。
如在有瓦斯矿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下使用爆破器材,只能用电雷管和矿用安全炸药。
第九条必须有专用库房存放爆炸物品,并有专人看管、专人使用和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供货单位必须是经公安机关核准的销售单位。
第四章运输爆炸物品规定第十一条申办《爆炸物品运输证》的程序的内容:1、申请运输爆炸物品的单位要填写《爆炸物品运输申请表》,并有事先向公安局报送的订货合同副本或开出的《爆炸物品购买证》,而且申请运输的品种、数量、发货单位、发货地点、到达地点等,要与原合同或原签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一致。
2、确保运输爆炸物品的工具得当,运输路线安全,并有押运人员。
3、保证爆炸物品运到目的地后有专库储存,专人看管,库内不超量,不混存。
第十二条地面运输《公路运输》规则:1、公路运输爆破器材时,禁止使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独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和电瓶车。
2、同一车箱内装载的爆破器材要符合“爆破器材的允许共存范围”。
3、装有爆破器材的车辆,不准同时搭乘乘客。
4、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必须按公安局指挥部指定的路线、时间运行,必要时要有民警监督执行。
5、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途中不准投宿,如需要停歇、吃饭时,车辆要停在远离各类建筑200米以外,并设专人看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