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资格证管理制度(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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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资格证管理制度(4篇)

煤矿安全资格证管理制度(4篇)

煤矿安全资格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企业对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人员的资格证管理。

第三条煤矿安全资格证是煤矿企业对从事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的资格认可,是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煤矿安全资格证的颁发、管理和使用,应充分体现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确保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安全能力。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加强对煤矿安全资格证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科学、规范、公正、高效的管理体系,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证券第六条煤矿安全资格证分为多级别,包括初级证、中级证、高级证三个级别。

第七条获取煤矿安全资格证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要求;(二)具备相应的工作经验要求;(三)通过煤矿安全考试。

第八条煤矿安全资格证采取实名制管理,由煤矿企业出具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煤矿安全资格证应包含以下内容:(一)证书编号;(二)证书持有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三)证书持有人职务、职称、从业时间;(四)证书级别、专业领域;(五)证书有效期;(六)煤矿企业公章。

第十条煤矿安全资格证的证书编号、证书持有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证书级别、专业领域等核心信息应加密处理,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资格证应定期进行换证。

证书有效期限为五年,到期后需重新进行考试申请换证。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资格证人员发生重大事故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煤矿企业应当立即收回其煤矿安全资格证,不得再参与煤矿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考试第十三条煤矿安全考试由煤矿企业组织实施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

煤矿企业和专业机构须具备相应的考试资质和条件。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考试应按照相关的考试大纲和考试标准进行。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考试内容包括理论知识、技能实操和应急演练等。

第十六条考试成绩按照评分制进行,成绩达到及格标准的方可获得煤矿安全资格证。

第十七条煤矿安全考试的信息和成绩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和篡改。

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证

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证

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证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证煤矿安全生产是我国煤矿行业发展的关键环节,也是保障煤炭资源安全供应和煤矿工人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为了提高煤矿生产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我国设立了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证。

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证是一种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书,用于评定煤矿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安全生产的能力和素质。

获得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证的人员,可以在煤矿企业担任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务,负责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等工作。

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证的核发,有助于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有效避免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

获得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证需要具备一定的学习、培训和考试等条件。

首先是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培训课程,培训内容包括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管理制度、煤矿事故案例和应急救援等知识。

通过学习这些内容,可以使煤矿从业人员全面了解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相关知识,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对安全事故的能力。

培训结束后,还需参加一次煤矿安全生产考试,考试内容主要包括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两个方面。

理论知识考试是以选择题和填空题的形式进行,主要考察考生对煤矿安全生产法规、事故案例分析和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理解和掌握。

实践技能考试是通过模拟煤矿工作场景,考察考生在实际操作中的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只有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的考试都通过后,考生才能获得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证。

获得资格证的人员还需要每年定期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和考试,以保持对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的持续学习和提高。

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证的发放和管理严格,此举为煤矿行业提供了一套完整的人员资格认证系统,有助于建立一支具备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的煤矿从业人员队伍。

通过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证的考试和培训,能够增强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为我国的煤矿行业发展提供强大的支撑和保障。

煤矿安全资格证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资格证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资格证管理制度一、总则二、资格证的种类和级别初级煤矿安全资格证:适用于煤矿工人和普通员工,包括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中级煤矿安全资格证:适用于中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包括专业知识和安全管理技能。

高级煤矿安全资格证: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包括高级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

三、资格证的获取1.员工在入职前进行基本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通过考试后取得初级煤矿安全资格证。

2.初级煤矿安全资格证持有者,如有意向提升职位或者工作需求,可参加中级安全知识和安全管理技能培训,通过考试后取得中级煤矿安全资格证。

3.中级煤矿安全资格证持有者,如有意向提升职位或者工作需求,可参加高级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培训,通过考试后取得高级煤矿安全资格证。

四、资格证的有效期1.初级煤矿安全资格证有效期为三年,过期后需重新培训和考试,取得新的资格证。

2.中级煤矿安全资格证有效期为五年,过期后需重新培训和考试,取得新的资格证。

3.高级煤矿安全资格证有效期为十年,过期后需重新培训和考试,取得新的资格证。

五、资格证的管理1.煤矿安全资格证由煤矿安全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建立证书档案。

2.资格证持有者在工作期间必须携带和佩戴证件,并按照规定的岗位参加培训和考试。

3.资格证持有者有义务配合煤矿安全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如有违反安全规定或者安全事故发生,将依法处理。

六、资格证的惩罚与回收1.资格证持有者如有违反安全规定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如警告、罚款、停职、开除等。

2.资格证持有者如被判刑或者涉嫌严重违法犯罪,将取消其资格证,并由煤矿安全管理部门收回,并将相关信息上报相关部门。

3.资格证持有者如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胜任岗位工作,经医疗鉴定或者相关部门确认,将取消其资格证。

七、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需修改或者补充,须经煤矿安全管理部门批准。

2020年煤矿安全规程新(word版本)(DOC222页)精品

2020年煤矿安全规程新(word版本)(DOC222页)精品

2020年煤矿安全规程新(word版本)(DOC222页)精品2020年煤矿安全规程新(word版本)(DOC222页)精品ZSH目录第一编总则 (10)第二编地质保障 (14)第三编井工煤矿 (16)第一章矿井建设 (16)第一节一般规定 (16)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17)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23)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24)第二章开采 (29)第一节一般规定 (29)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32)第三节采掘机械 (41)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43)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44)第六节防止坠落 (45)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46)第一节通风 (46)第二节瓦斯防治 (55)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62)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63)第一节一般规定 (63)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68)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72)第一节一般规定 (72)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74)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74)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75)第六章防灭火 (76)第一节一般规定 (76)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79)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82)第七章防治水 (85)第一节一般规定 (85)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86)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87)第四节井下排水 (90)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95)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95)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99)第三节井下爆破 (100)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108)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108)第二节立井提升 (119)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124)第四节提升装置 (131)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37)第十章电气 (139)第一节一般规定 (139)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42)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44)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 (145)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147)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49)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150)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151)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153)第一节一般规定 (153)第二节安全监控 (154)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 (159)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159)第四编露天煤矿 (161)第一章一般规定 (161)第二章钻孔爆破 (163)第一节一般规定 (163)第二节钻孔 (163)第三节爆破 (163)第三章采装 (168)第一节一般规定 (168)第二节单斗挖掘机采装 (168)第三节破碎 (171)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 (171)第五节拉斗铲作业 (172)第四章运输 (173)第一节铁路运输 (173)第二节公路运输 (174)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175)第五章排土 (177)第六章边坡 (179)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180)第一节防治水 (180)第二节防灭火 (181)第八章电气 (182)第一节一般规定 (182)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182)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183)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85)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186)第六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187)第七节照明和通信 (188)第九章设备检修 (189)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191)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191)第二章粉尘防治 (192)第三章热害防治 (196)第四章噪声防治 (197)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198)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199)第六编应急救援 (201)第一章一般规定 (201)第二章安全避险 (203)第三章救援队伍 (205)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206)第五章救援指挥 (207)第六章灾变处理 (208)附则 (213)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214)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

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

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
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是指从事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必
须取得的一种职业资格证书。

持有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的人员,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与应急救援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能够有效地预防和应对煤矿事故,保障煤矿生产安全。

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的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两部分。

理论考试主要考查考生对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案例分析等方面的知识掌握程度,实践考试则主要考查考生在煤矿安全管理实践中的应用能力和操作技能。

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是煤炭行业重要的人才评价标准之一,也是煤矿企业职业培训和人才选拔的重要依据。

企业应该注重对员工的培训和提升,督促员工及时取得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和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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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资格证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资格证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资格证管理制度
是指对从业人员在煤矿行业中所需获得的安全资格证书进行管理的制度。

通过对煤矿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进行管理,旨在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减少矿难事故的发生。

煤矿安全资格证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 资格证书的申请和颁发:规定从业人员需要通过考试或培训获得相应的煤矿安全资格证书,并规定颁发证书的程序和要求。

2. 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和审查:规定煤矿安全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并要求从业人员在证书到期前进行审查和更新。

3. 资格证书的分类和级别:将煤矿安全资格证书按照不同的职务和能力要求进行分类和级别划分,以适应不同岗位的需求。

4. 资格证书的挂失和注销:对于遗失或无效的煤矿安全资格证书进行挂失和注销,并规定相应的补办和重新申请程序。

5. 资格证书的管理和使用:规定持证人必须妥善保管煤矿安全资格证书,不得私自转让或伪造证书,并规定持证人享有的权益和义务。

6. 资格证书的违规处理:对违反煤矿安全规定和管理制度的持证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处理,包括暂停或吊销资格证书。

通过建立和实施煤矿安全资格证管理制度,可以促进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能力的提升,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减少矿难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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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资格证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资格证管理制度

安全资格证管理制度
1、安全资格证是证明岗位操作能力的有效证件,必须妥善保存。

2、安全资格证一经办理,不得涂改、损坏,要保持干净、清晰,便于查验,否则查收,并罚款50元。

3、在有效期内若损坏补办,须交纳工本费20元,若丢失,必须停工培训一周方可补办,并罚款50元。

4、发现岗证不符时,停工处理,接受培训。

(四)脱产培训工资计发制度
1、凡在公司内部接受脱产培训的学员,培训期间,按正常出勤计发工资,属厂、队人员,公司给予集体补贴20元/工,“三违”人员除外。

2、需要外出培训的学员,培训期间,按所在单位正常出勤计发工资,公司给予集体补贴30元/工。

3、学员培训期间工资、补贴由职教科造表,报分管领导签字,总经理批准后,由调度室和劳资科核准后,下发所在单位工资总额中。

4、培训期间,学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计发工资、补贴。

(1)迟到、早退者;
(2)无故不参加培训者;
(3)考试不及格者。

5、“三违”人员属强制性脱产培训,培训期间不计发工资。

6、新工人培训期间工资计发标准为20元/天。

7、培训后,仍待岗者,由劳资科负责确认,待落实岗位后,工资数下发给所在单位。

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范文(3篇)

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范文(3篇)

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范文一、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矿长资格证书》两证后,方可任职;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任职。

三、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四、特殊工种:井下电气、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查、测风测尘工、提升机操作、采煤机(掘进机)操作、地测防治水和井上压力容器、机动车、司炉工、地面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五、除以上人员以外的其他入井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公司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入井资格证)和《上岗证》两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新工人在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入井资格证)和《上岗证》两证后,签订师徒合同,跟班实习满____个月以上,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七、已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不需再持《培训合格证书》(入井资格证)和《上岗证》。

八、公司内部培训由人力资源部考核和发证。

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范文(2)一、总则1. 为了规范煤矿入井人员的持证上岗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规定。

二、持证上岗的范围2. 涉及煤矿生产安全的所有入井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均需持证上岗。

三、持证上岗的条件3.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持证上岗:(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职业病史;(2)取得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3)具备与岗位要求相符的工作经验,并通过入岗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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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资格证管理制度(2020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煤矿安全资格证管理制度(2020版)
第一条加强我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特种作业、一般工种人员的证件管理工作,确保从业人员100%持证上岗。

第二条安全资格证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五职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一般(工种)从业人员。

第三条特种作业工种和一般工种范围
1.特种作业工种(名称)明细,详见附件表一;
2.一般工种(名称)明细,详见附件表二。

第四条安全资格证的考核与办理
1.企业主要负责人、“五职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国家二级或以上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具有三级或以上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3.一般工种从业人员,必须经企业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一般工种安全资格证书;
4.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由培训办负责安排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后方可跟值班。

第五条各单位要结合全年生产计划统筹考虑安全资格证书是否能满足生产需要。

每月18号前无论有无新增作业人员,各区队必须向矿培训办报书面材料,说明有无培(复)训需求。

培训办根据各单位培训申请,向永煤公司职工培训学校申请培(复)训班。

逾期不报书面材料,对本单位队长、书记、培训负责人各罚款200元,纳入月度培训考核,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六条证件管理
1.企业主要负责人、“五职矿长”、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原件由培训部门统一管理,安全资格证副证由培训办统一办理并发给个人。

2.特种作业操作证、班组长资格证、一般工种安全资格证原件由培训部门集中保管、统一制作证书副本,统一发放,由本人负责保管证书副本。

第七条安全资格证书的复审
1.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每年复审一次,年度不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证书自行作废;
2.特种作业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3年复审一次,资格证需复审时,由培训办制定复审计划报职工培训学校,由职工培训学校组织培训。

逾期不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证书作废;
3.一般工种安全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每年复审一次。

资格证需复审时,由培训部门制定复审计划并通知相关单位,按时参加复审,逾期不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证书作废。

第八条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无效证件:
1.无证人员,未取得任何有效证件的;
2.转借、转让、冒用他人证件的;
3.证件期满或未按时复审的;
4.复审培训考核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5.新工人入矿四个月实习期满,未办理任何证件的;
6.岗证不匹配,随意安排或调整工作岗位的;
7.从业期间造成责任事故未通过复审的;
8.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未通过复审的;
9.矿持证台账上未登记的证件;
10.从业人员已培训合格,未领取证件的;
11.从省外调入本矿的员工并持有外省办理的操作证。

第九条持证要求
本矿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一般工种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城郊煤矿培训中心发放的资格证书(副本)上岗,并随身携带有效证件,其它证书一概视为无效证件,严禁携带和使用;
第十条从业人员工作调动
1.各单位不得随意调整本单位作业人员的岗位;因特殊情况需调换岗位的,需提前向培训部门上报培训计划,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有效证件后方可调换岗位;
2.岗位作业人员因工作需要在矿内调动的,工种不变可以从事原工种的操作;工种变动的,需重新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证件后,
方可上岗;
3.新调入本矿的人员,用人单位在分配工作之前,将持证情况送到培训办核查,由培训办对证件进行确认是否有效;属于有效证件的,原件由培训办统一管理;属于无效证件的,原件由培训办按废证销毁,由用人单位上报培训计划安排培训,培训合格取得有效证件后方可上岗。

4.因工作关系调出本矿、劳务工合同到期或辞退、矿内调动、借调人员,需由劳资科出据工作调动证明,管理人员需有政工科出具工作调动证明,本人持调动证明到培训办领取原证。

5.因工作需要区队之间借调的,由用人单位对借用人员进行持证管理,保证岗证相符,出现问题由本人和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如需培(复)训,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
1.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一般工种从业人员(转岗人员)每月由各单位上报培训计划(纸质版、队长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未按时上报计划的,对区队纳入月度培训考核;
2.每月培(复)训计划,未按时上报职工培训学校,未安排培(复)训,由培训办承担责任;
3.凡发现无证上岗、岗证不匹配、持假证者,执行以下处理:
(1)无证上岗者或岗证不匹配者,对责任人及当班区队长或班组长视为严重“三违”,停工学习,并按照城郊煤矿相关文件执行;
(2)持假证件者,对本人罚款10000元,没收证件,按严重“三违”处理,对责任单位队长、支部书记各罚款1000元/人;
(3)各工种证件名称与上级规定一致,若有变动者,在限期时间内及时更新,否则,对培训办责任人罚款1000元/人次。

4.新工人入职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由培训部门负责办理上岗实习证,未办理实习证上岗者由培训部门承担;实习4个月期满未办理特种工种或一般工种证件的由责任单位承担;
5.因非正常原因调整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岗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持证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资格证书副本,并妥善保管。

证件丢失的,罚责任人50元/次,并持本单位出具的补证证明到培
训部门补办、登记,找到旧证及时上交培训办,否则,对本人罚款200元/证件;证件损坏、模糊不清的,持本单位出具的补证证明到培训部门补办新证,上交旧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补办、制作证件副本,否则,对单位队长、书记各罚款500元/证件,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证件。

培训办每天补证时间为8:00?-17:00。

第十三条各基层单位要进行日常持证情况自查,自查结果按要求每月上报培训办,并纳入月度考核。

第十四条安检科每日要进行持证上岗检查,重点检查所有记录、台账签名情况,签名必须与证件姓名相符。

发现问题次日在调度会进行通报,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对签字模糊不清的人员每次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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