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区自行车和摩托车停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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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福州市市区自行车和摩托车停放管理暂行办法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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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市区自行车和摩托车停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区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下同、摩托车停放管理,保持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市容交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市区人行道、公共场地含建筑物规划红线内向社会开放使用的临街空地设置的自行车、摩托车以下简称两车停放点管理。

两车停放点分为代管点和非代管点,代管点供骑车人寄存,专人收费代管;非代管点供骑车人免费停车。

第三条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两车停放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两车停放点的执法检查,查处擅自设置停放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等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建设、价格、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下列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辖区两车停放管理工作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两车停放点设置规划,并组织施划相应的停放标志标线;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两车停放点招投标工作;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两车停放点收费标准,查处乱收费的违法行为;四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两车停放点收费票据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具体负责两车停放点日常管理工作,与代管点经营权中标者签订承包合同,与非代管点管理者签订管理合同。

第四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建设、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两车停放点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两车停放点设置规划按照以下要求编制一代管点、非代管点按一定比例分别设置,临街商店、宾馆、酒楼和娱乐场所等单位门前人行道、公共场地或者两车停放量多的其他场地可设置代管点,实行有偿代管;二在主次干道施划停放点后应留有4米以上含4米人行道供行人通行;三非主次干道原则上宽度4米以下人行道不设置两车停放点,4米以上只设单排停放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划擅自设置两车停放点。

第六条规划设置的两车停放点停车标志标线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施划后投入使用,标志标线应保持清晰明显。

第七条规划设置的两车收费代管点经营权施行招投标,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范程序组织市城管执法、公安交通、价格、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招投标活动,监察、公证部门参与监督。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2005]15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2005]15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2005〕15号2005年8月29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4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施行。

福州市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福州市市区交通管理,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规范机动车在道路停放行为,保障城市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州市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道路停车,是指机动车(不含二轮摩托车,下同)在市区道路上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行为,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边坡、公共广场、桥头桥下空地、沟沥河渠盖板及道路建设用地。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机动车停放管理。

第三条福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建设、规划、城市管理执法、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制定市区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确定道路停车泊位的数量和具体位置,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五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按照国家标准完善停车标志、标线等设施。

第六条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该路段配建停车泊位不足、公共停车泊位不足、停车需求较大;(三)距设置点300米范围内没有道路停车泊位、宽度大于6米的人行道可以进行改造,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且设置后人行道宽度不小于4米;(四)不影响其它市政设施及各种地下构筑物的正常使用。

住宅区摩托车自行车停放管理规定

住宅区摩托车自行车停放管理规定

住宅区摩托车自行车停放管理规定
住宅区摩托车、自行车停放管理规定
一、小区摩托车、自行车由管理处统一管理。

二、凡需提供车位的摩托车、自行车,车主必须到管理处办理手续并交纳车位使用费(收费标准按物价局文件规定),凭缴款单发给月卡。

三、摩托车、自行车出入存放处,实行发卡、收卡制度,业主凭月卡存车,凭保管卡取车。

四、不准在存放处内洗车和维修摩托车,以防发生火灾。

五、需要保管的摩托车必须购买综合保险,车辆遗失时,车主及时报案、管理处出具证明协助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

六、无执照的单车遗失时,管理处不予赔偿。

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和通行管理。

第三条本市电动自行车管理遵循严格管理的原则,并对五城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实行总量控制。

本办法所称五城区是指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且符合相关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特种自行车。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交通、市场监督、环境保护、城管执法、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依据下列职责共同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道路行驶管理;(二)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公布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目录,依法对销售电动自行车实施监督管理;(三)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从事电动自行车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利用、经营活动的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四)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停放管理,查处占道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查处电动自行车非法营运行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电动自行车规范骑行、规范停放等有关管理规定,增强市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七条本市电动自行车实行合格产品目录管理。

市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编制《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在本市销售和登记报牌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应当符合《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

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登记具体办法由市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销售管理第八条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注册登记。

禁止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办法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_0203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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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办法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_03文档EDUCATION WORD办法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_03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教育,就是实现上述社会功能的最重要的一个独立出来的过程。

其目的,就是把之前无数个人有价值的观察、体验、思考中的精华,以浓缩、系统化、易于理解记忆掌握的方式,传递给当下的无数个人,让个人从中获益,丰富自己的人生体验,也支撑整个社会的运作和发展。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行驶时速限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借道行驶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

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通过交叉路口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①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②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③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即大转弯);④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

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⑤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上述第①项、第②项和第③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②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t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③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非机动车停放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驾驶非机动车禁止行为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②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③不得醉酒驾驶;④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⑤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⑥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⑦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⑧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⑨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⑩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停车场管理的通告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停车场管理的通告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停车场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1.12.07•【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福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停车场管理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福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推进停车资源高效利用,方便市民停车,决定进一步规范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现通告如下:一、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商事主体登记手续,并在登记后十五日内,向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未按规定备案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办法》第三十八条,处以二千元罚款。

二、公共停车场应建设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并接入福州市统一的智慧停车公共服务平台——“福州城市大脑·智慧停车系统”。

公共停车场管理系统具备接入条件的应前往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入“福州城市大脑·智慧停车系统”;管理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应整改接入,最迟不得超过2022年6月30日。

未按规定接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办法》第三十六条,每个泊位处以二百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对于违反上述管理规定拒不整改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联合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整改。

本通告中的城区是指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和上街(高新区)。

特此通告福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2021年12月7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4.02.28•【字号】榕教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校园安全正文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榕教规〔2024〕3号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教卫局,市属中小学、幼儿园:为了全面提升校内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市教育局研究制定了《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校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福州市教育局2024年2月28日附件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为了全面加强校园内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营造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打造安全、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要求》、公安部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请全市相关学校贯彻落实。

第一条全市中小学(含中职)、幼儿园(后文简称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车辆进入学校一般须满足四个条件:校门口能满足人车分流或做到安全隔离,校内有合规的车辆停放场地或地下停车场,进入车辆能够全程进行监管,车辆行驶的线路、停放的位置没有师生集体活动。

未经学校同意,外来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自行车等)一律禁止进入校内。

第二条制订校园内车辆管理制度,学校自有车辆、教职工车辆、送货车辆等需长期进入校园的各类机动车辆一律由各校自行办理《车辆出入证》,并与教职员工等长期入校的驾驶人签订车辆出入安全责任书。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1]468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1]468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1〕468号)各市、县(区)物价局:现将《福建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福建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驾驶者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定价目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价格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制定并公布属于政府定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分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配建的停车场以及单位的专用停车场节假日或夜间向社会开放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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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文库()/文秘知识/规章制度
福州市市区自行车和摩托车停放管
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区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下同)、摩托车停放管理,保持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市容交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市区人行道、公共场地(含建筑物规划红线内向社会开放使用的临街空地)设置的自行车、摩托车(以下简称“两车”)停放点管理。

“两车”停放点分为代管点和非代管点,代管点供骑车人寄存,专人收费代管;非代管点供骑车人免费停车。

第三条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两车”停放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两车”停放点的执法检查,查处擅自设置停放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等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建设、价格、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下列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辖区“两车”停放管理工作:
(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两车”停放点设置规划,并组织施划相应的停放标志标线;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两车”停放点招投标工作;
(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两车”停放点收费标准,查处乱收费的违法行为;
(四)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两车”停放点收费票据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具体负责“两车”停放点日常管理工作,与代管点经营权中标者签订承包合同,与非代管点管理者签订管理合同。

第四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建设、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两车”停放点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两车”停放点设置规划按照以下要求编制:
(一)代管点、非代管点按一定比例分别设置,临街商店、宾馆、酒楼和娱乐场所等单位门前人行道、公共场地或者“两车”停放量多的其他场地可设置代管点,实行有偿代管;
(二)在主次干道施划停放点后应留有4米以上(含4米)人行道供行人通行;
(三)非主次干道原则上宽度4米以下人行道不设置“两车”停放点,4米以上只设单排停放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划擅自设置“两车”停放点。

第六条规划设置的“两车”停放点停车标志标线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施划后投入使用,标志标线应保持清晰明显。

第七条规划设置的“两车”收费代管点经营权施行招投标,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范程序组织市城管执法、公安交通、价格、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招投标活动,监察、公证部门参与监督。

第八条代管点经营权中标者应与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合同双方职责和违约责任。

代管点经营权招投标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两车”停放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以沿街单位内部职工使用为主的沿街空地,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符合停车点设置规划的,可以设置非代管点,由使用单位与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签订管理合同,依据本办法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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