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管理规定
非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非机动车辆管理规定一、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了规范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秩序,为业主制造一个方便,干净的车场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二、非机动车停车场管理
1、禁止机动车辆和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进入非机动车辆停车场秩序维护人员有权检查车辆及载货物并有权否决违规车辆进场。
2、凡进入广场及写字楼的非机动车须遵守本管理规定,车辆须有序的按区域停放至指定位置,严谨乱停乱放。
3、非机动车辆停车场内保持清洁,不得乱丢杂物。
4、全部人员应安息车场内设施及设备,损坏须照价赔偿。
5、保持车场内清洁,任何人不得在车场内吸烟或投掷杂物。
6、进入非机动车辆停车场的车辆须加好锁,谨防走失。
7、对非机动车辆停车场,物业只提供服务,不负看守责任,车辆走失由车辆全部人自行负担。
8、进入广场及写字楼的车辆应自觉听从管理,凡违背本规定发生的事故,造成人员损害或广场内公共财产损失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驾车人承担。
五小车辆专项整治方案

五小车辆专项整治方案在城市交通中,五小车辆(电动车、摩托车、自行车、三轮车、可拆卸式货车)成为了常见的交通工具,但也经常出现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
为了进一步强化城市交通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各地市交通部门出台了五小车辆专项整治方案。
一、电动车管理1.要求所有电动车必须注册登记,对于无牌无证电动车采取取缔、罚款等惩罚措施。
2.对个人使用电动车配件的经营行为进行限制,将其营业范围限定在小区内,严格禁止破坏城市路面和道路设施。
3.加大对电动车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电动车生产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杜绝不合格产品的流通。
二、摩托车管理1.严格摩托车上路行驶的规定,对于鼓动违法行为的人员采取罚款、取缔、吊销车牌等惩罚措施。
2.限制摩托车驾驶证颁发数量,对没有合法驾照的人员进行处罚,限制其驾驶摩托车上路。
3.对摩托车维修商进行规范,加强质量监管,严格追究不合格维修行为的责任。
三、自行车管理1.对于违法行为采取“罚款、吊销证件、限制上路”等严厉处罚措施,加大治理力度。
2.提高自行车安全意识,强化自行车专用车道建设和维护,对于未按规定行驶的车辆采取罚款等措施。
3.然而,也要保障城市自行车运营,完善自行车管理机制,保障人们出行的便捷性和安全性。
四、三轮车管理1.严格落实三轮车上路行驶的规定,对于违法行为采取罚款、吊销证件、取缔车辆等惩罚措施。
2.对于三轮车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杜绝各种违章行为。
3.对于三轮车生产厂家进行资质审核,确保生产三轮车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
五、可拆卸式货车管理1.对可拆卸式货车限制通行路线,加强安全管理,对于不按规定行驶的车辆采取罚款等惩罚措施。
2.对可拆卸式货车生产厂家进行资质审核,确保生产的车辆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
3.引导可拆卸式货车企业进行搬迁和升级改造,采用更加环保和低碳的交通方式。
结束语五小车辆专项整治方案是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加强交通管理的重要举措,旨在保障城市交通安全,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5篇)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1总则为了给业主创造一个温馨、优美的生活环境,维护园区良好的公共秩序,加强对非机动车辆的停放管理,防止发生非机动车被盗和乱停乱放的现象,特制定非机动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2定义本规定所指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电动(瓶)车、摩托车、三轮车(含老年车)等。
3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对非机动车的管理。
4管理职责4.1各物管中心安全主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辆的管理。
4.2各物管中心应根据本项目实际制定相应的《非机动车管理制度》及《非机动车管理人员住宿规定》。
4.3各物管中心应将制定的《非机动车管理制度》及《非机动车管理人员住宿规定》经本项目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5管理办法5.1各物管中心应根据本项目实际,按照方便业主的原则,设置停放非机动车辆的场地。
5.2非机动车辆停放场地应合理配置停车器械和灭火器材。
5.3非机动车辆停放场地应设专人管理。
5.4非机动车辆停放场地应设置明显标识,并在现场张贴《非机动车管理制度》。
5.5各物管中心应指派专人对非机动车辆停放情况进行巡视检查,保持车辆停放有序、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5.6各物管中心应对非机动车辆实施挂牌管理,严禁在消防通道、公共区域及楼宇内随意停放。
5.7非机动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应参照北京市现行收费标准执行,并于非机动车辆停放场地公示,严禁乱收费。
5.8各物管中心可委托第三方对非机动车进行管理,委托管理的应签订《非机动车停放委托管理协议》。
6其他6.1本规定由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6.2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非机动车停放委托管理协议甲方: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甲方)地址:电话: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电话:为保证非机动车停放场地的公共秩序及安全,加强小区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非机动车停放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委托乙方管理非机动车停放场地(以下简称“本场地”),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停放非机动车的相关设施设备。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4篇)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规范非机动车行驶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机动车,是指通过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包括自行车、三轮车、助力车等。
第三条非机动车的管理应当遵循便利民众出行、安全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非机动车的所有人和驾驶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接受交通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非机动车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接受交通管理机关的指挥和监督。
第六条交通管理机关应当加强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维护非机动车应有权益,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第二章注册登记第七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非机动车注册登记。
第八条非机动车注册登记包括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身份信息的登记、非机动车基本信息的登记以及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非机动车的注册登记地点、时间和方式,由各地交通管理机关公告或者与邮政管理部门、业务受理地点等共同确定。
第十条非机动车应当悬挂或者粘贴非机动车号牌,号牌应当按照规定设有颜色、标志和编码。
第十一条持有非机动车号牌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享受非机动车道的通行权益。
第十二条非机动车号牌的来源和管理,由交通管理机关统一制定并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非机动车号牌的申领和使用,按照非机动车注册登记程序办理。
第三章安全标识第十四条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安全标识,包括前后灯光、反光条、警示牌等。
第十五条非机动车应当根据夜间道路交通流量、照明条件和环境等情况,在行驶时开启前后灯光。
第十六条非机动车在夜间行驶时,应当正确使用反光条和反光器,以提高被其他车辆发现的能力。
第十七条非机动车行驶时,应当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和速度,在必要时使用警示牌。
第十八条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得恶意损坏和撕毁安全标识,不得擅自更换或者涂改号牌。
第十九条交通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非机动车安全标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驾驶行为规定第二十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持有效证件驾驶,不得无证驾驶或者持无效证件驾驶。
非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非机动车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机动车辆的管理,提高交通安全水平,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市民出行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非机动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非机动车辆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电动三轮车等。
第四条非机动车辆的所有者、驾驶人和销售者都必须遵守本规定的规定。
第五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机动车辆的管理,建立健全非机动车辆管理体系。
第六条非机动车辆的使用、维修和报废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且不得影响道路交通秩序。
第二章非机动车辆的注册管理第七条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注册。
第八条非机动车辆的注册应当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车辆拍照、车辆型号、颜色、所有者信息等。
第九条非机动车辆的注册证应当在车辆上悬挂,并随车携带,遇交通警察检查时出示。
第十条非机动车辆的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需要重新进行注册。
第十一条非机动车辆在迁往其他地区时应当进行注销,并在新地区重新进行注册。
第十二条非机动车辆的所有者有责任保管好注册证,防止注册证丢失或被盗用。
第三章非机动车辆的驾驶规则第十三条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遵守交通规则和交通信号。
第十四条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应当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头盔,确保驾驶安全。
第十五条在道路上行驶的非机动车辆应当尽量靠右侧行驶,遇到窄路段应当礼让其他车辆。
第十六条非机动车辆应当使用交通道路,不得进入机动车道。
第十七条非机动车辆不得搭载超过其承载量的人员或物品。
第十八条非机动车辆在夜间行驶时应当配备前后灯光,并且使用红色反光标识。
第四章非机动车辆的停放管理第十九条非机动车辆停放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第二十条非机动车辆停放时应当找到合适的停放位置,不得停放在机动车道、人行道等禁止停放的地方。
第五章对非机动车违规的处理第二十一条非机动车辆驾驶人违反交通规则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暂扣驾驶证等。
公司内部员工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辆管理规定

公司内部员工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辆管理规定
为了更好的对进出公司的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辆进行管理,根据公司原有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辆的管理规定作如下规定:
1、公司员工的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如需停放在公司南部停车棚内。
2、停放时车辆头部向南,一车一位,居中摆放,不许越线;
3、公司免费提供充电电源,员工应爱惜和正确使用设备;凡因使用不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及人身伤害,均由肇事者负责。
4、车辆进、出厂区后,一律推车步行;
5、员工自行管理好自己的车辆,如发现有故意损坏、偷盗他人车辆者,一律开除;
6、门卫对员工骑车行为有监督管理的权力,可根据实际需要,要求员工停车接受检查;员
工对此也应积极配合,否则行政部门将根据厂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7、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XX有限公司
2016年3月18日。
电动车管理规定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城市环境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电动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报废等环节。
第三条电动车的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车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电动车管理工作机制,落实管理责任。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的登记、牌证核发、道路通行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动车的质量监督检查。
第八条供电部门负责电动车的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各相关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电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动车的定义与分类第十条本规定所称电动车,是指以电动机为动力,具有两个或者三个车轮,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5公里/小时,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55公斤的电动轻便摩托车。
第十一条电动车分为以下几类:(一)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5公里/小时,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40公斤。
(二)电动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4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55公斤。
(三)电动三轮车: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4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80公斤。
第三章电动车的生产与销售第十二条电动车的生产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施和工艺流程;(二)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三)有必要的检测设备;(四)有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电动车的销售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的经营资格;(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三)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第十四条电动车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本规定的电动车;(二)不得销售未经检验合格的电动车;(三)不得销售假冒伪劣电动车;(四)不得销售未经国家安全认证的电动车。
电动_自行车_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回收等环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电动机为动力装置,驱动或辅助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25公里,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55公斤,具有脚踏骑行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动自行车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通行、停放、充电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的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与销售第七条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生产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一)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二)电动自行车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企业、厂址、生产日期等信息;(三)电动自行车销售价格;(四)电动自行车售后服务电话。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当对消费者进行购车指导,告知消费者正确使用电动自行车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应当遵守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产品质量。
第三章使用与维修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依法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手续,领取电动自行车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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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校园秩序,共同维护我校良好形象。
适应学校全面规划要求,特对二轮车放置作以下规定:
1:车辆一律按规定位置在车棚内放置,所有车辆进棚落锁。
2:车头一律朝里,左右相对放置。
车尾与黄线对齐,车与车之间靠紧,每一间均为两列。
严禁中间放置车辆。
3:跑校生自行车要安装车牌。
4:禁止校园内所有二轮车骑行,倡导推车行驶。
5:学生自行车不按规定放置的,由保卫科负责检查,检查结果在班级量化评比学生行为项中酌情减分。
教师乱停、乱放车者,直接通报到年级或处室。
6:车棚分配如下:
一号车棚从西向东:1——3间放置教师电动车、摩托车
4——5间放置教师自行车
6——7间放置初二跑校学生自行车
8——9间放置初三跑校学生自行车
二号车棚从西向东:1——2间放置初一跑校学生自行车
3——4间放置初一住校学生自行车
5——6间放置初二住校学生自行车
7——8间放置初三住校学生自行车
9——10间放置餐厅工作人员及施工人员二轮车
第二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