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类型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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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的管辖权规定

劳务合同的管辖权规定

一、概述劳务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所达成的协议。

劳务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是指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务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有以下规定:二、地域管辖1.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2. 劳务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 劳务分包合同属于专属管辖。

根据《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劳务分包合同涉及工程建设的,由房地产所在地法院独家管辖。

三、级别管辖1.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指定管辖1. 当事人双方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可以申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 上级人民法院在指定管辖时,应当考虑案件的性质、争议的金额、当事人的意愿等因素。

五、协议管辖1. 当事人可以在劳务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

2. 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否则该约定无效。

六、仲裁与诉讼1. 劳务合同纠纷的处理采用仲裁前置的处理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诉。

2. 劳务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务合同纠纷。

七、其他规定1. 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遵循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 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

总之,劳务合同纠纷的管辖权规定旨在明确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时的管辖范围,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范本如何规范中的法律适用与管辖地选择

范本如何规范中的法律适用与管辖地选择

范本如何规范中的法律适用与管辖地选择在商业和法律文件中,法律适用与管辖地选择是至关重要的事项。

它们决定了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遵循的法律和法院管辖权。

正确和规范地制定合同中的法律适用与管辖地选择条款,能够为各方提供明确的规范,降低合同纠纷的风险,并确保在争议发生时能够迅速解决。

本文将介绍如何规范中的范本法律适用与管辖地选择。

一、法律适用的规范在范本中确定适用的法律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会直接影响到合同各方的权益。

法律适用条款应明确规定适用的法律体系,并排除其他法律体系的适用。

合同中的法律适用应基于以下因素进行选择:1. 当事人的国籍或所在地:如果合同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籍或在不同的国家居住,应明确选择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2. 合同的执行地:如果合同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应考虑选择与合同执行地相关的法律。

3. 法律可行性:选择的法律应具有可行性,并能够为合同各方提供足够的保障。

范本中的法律适用条款可以采用以下格式:“本合同适用于(国家或地区名称)的法律,并排除其他冲突法规定。

”二、管辖地选择的规范在范本中制定规范的管辖地选择条款,有助于明确适用的法院管辖权,以便在争议发生时能够迅速解决。

以下是一些规范的管辖地选择条款的要点:1. 管辖法院:明确选择适用的管辖法院,可以是任何一方或多方协商一致选定的特定法院,也可以是根据合同履行地的司法管辖规定。

2. 司法管辖法:合同中应明确适用的司法管辖法,以防止争议发生时,涉及司法管辖权的不确定性。

3. 争议解决方式:在管辖地选择条款中,可以附加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如仲裁或诉讼。

范本中的管辖地选择条款可以采用以下格式:“任何因本合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提交(管辖法院名称)的专属管辖,并适用(管辖法院所在地)的司法管辖法。

”三、管辖地选择的国际性规范在国际商务合同中,选择适用的法律和管辖地尤为重要。

为了满足国际合作的需要,有一些国际公约和协定对法律适用和管辖地选择提供了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正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1993年11月17日法复<1993>10号发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3>44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

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

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

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

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结束——。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范文模板 (2页)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范文模板 (2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
行地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1993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3〕44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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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 借款合同 履行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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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 合同 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93-11-17 【失效时间】 【全文】
篇二:最高院关于如何确定借贷合同履行地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1993年11月17日法复<1993>10号发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3>44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点确定规则

合同签订地点确定规则

合同签订地点确定规则合同签订地点确定规则合同签订地点是指合同各方在何地签署合同的规定。

在国际贸易或跨境合作中,合同签订地点的确定尤为重要,因为它涉及到法律适用、管辖权等问题。

为了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各方的权益,有必要明确合同签订地点的规则。

一、一般原则合同签订地点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自由原则:合同各方有权自由协商决定合同签订地点,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即可。

2.公平原则:合同签订地点应公平对待各方的利益,避免一方不当占据优势。

3.效力原则:合同签订地点应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二、常见规则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以下常见规则来确定合同签订地点:1.合同履行地:如果合同的履行地与签订地点一致,则签订地点即为合同履行地。

2.商业惯例:根据相关行业的商业惯例,合同签订地点可以约定为某个特定的地点,例如国际贸易中的货物交付港口、金融交易的商业中心等。

3.合同相关地:如果合同涉及多个地区或国家,可以约定合同签订地点为与该合同有直接关系的地区或国家。

4.仲裁地:如果合同中包含了仲裁条款,可以约定合同签订地点为仲裁地点,仲裁地通常是由双方共同协商决定的。

5.法律要求:有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对合同签订地点有特殊要求,双方应遵守当地法律的规定。

三、合同签订地点的效力及争议解决合同签订地点的确定与合同的效力有密切关系,一旦合同签订地点确定,合同在该地点产生法律效力。

如果双方没能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地点,通常根据合同的主要履行地或者合同的总部所在地来确定。

对于合同签订地点的争议,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式:1.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就争议地点达成一致。

2.选择管辖法院:如果双方就争议地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的法院所在地,如国际商事仲裁庭等。

3.专属管辖法院: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的专属管辖法院,以明确双方对管辖权的约定。

4.仲裁解决:如果合同中包含有仲裁条款,双方可以协商选择仲裁地点,在指定的仲裁地点进行仲裁。

快递运输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

快递运输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

快递运输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快递运输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是指在进行快递运输合同时,双方约定在哪个地点履行合同的规定。

这个问题的确定规则对于快递运输合同的有效履行及争议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快递运输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进行探讨,并分析其中的相关法律原则和实践经验。

一、履行地的确定原则在确定快递运输合同履行地时,可以从以下几个原则考虑:1. 合同约定原则:快递运输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合同履行地,例如合同中明确注明“履行地为A地”等。

这种约定是最直接的方式,双方一旦达成一致,就具有法律效力。

2. 快递业务所在地原则:快递公司通常会有自己的运营基地和网点,双方可以选择将合同履行地定在快递公司所在地。

这种原则简单明了,符合快递公司的经营实际,也有利于服务质量的提高。

3. 送达地原则:快递运输的主要目的是将货物送达到指定地址,因此有时可以根据送达地来确定履行地。

例如,如果快递的最终目的地是B 地,那么可以约定合同履行地为B地。

这样可以更好地适应实际情况。

4. 双方居住地原则:双方当事人的居住地也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如果双方居住地相距较远,可以选择合同履行地离双方较近的地点,这有利于双方履行合同的方便和效率。

5. 公平原则:在确定合同履行地时,应遵循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双方利益平衡和合同履行的公平合理性。

不应将合同履行地定得过于偏向某一方,造成不公平对待。

二、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在我国,相关法律对快递运输合同的履行地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一般是根据双方约定或实际情况来确定。

但在实践中,一般会遵循以下原则:1. 根据约定: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则按照双方的意思进行执行,除非约定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等原因。

2. 根据双方选择的法律适用:如果合同中双方选择了适用某一具体法律,那么该法律的相关规定也可以用来确定合同的履行地。

3. 根据货物交接地点:快递运输既涉及货物的物流运输,也包括货物的交接。

的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

的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

的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在合同中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它直接关系到合同各方的权益和义务的实际落实。

本文将就合同的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加以探讨。

一、合同的履行地点合同的履行地点是指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所依附的地点。

一般情况下,合同的履行地点可以约定为一处或多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履行地点情况:1. 指定地点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比如某个具体的地址、某个特定的场所等。

在此约定下,履行地点就是双方共同确认的特定地点。

2. 通知地点有些合同中,由于一方履行的具体地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或者一方需要履行的地点有多个选择时,双方可以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出履行地点的通知。

3. 定位原则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那么根据定位原则确定。

根据定位原则,履行地点可能是合同的签订地、合同中心地、接受通知地或者合同的标的物所在地等。

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意愿来综合判断。

二、合同的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是指合同各方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的履行方式常见的有以下几种:1. 单方履行单方履行是指合同中只有一方需要履行合同义务,而另一方无需履行义务的情况。

比如一方购买商品,另一方提供服务等。

2. 互为对方同时履行互为对方同时履行是指合同各方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履行各自的义务。

比如买卖合同中,买方在支付货款的同时,卖方也要在同一时间将商品交付给买方。

3. 先履行后支付先履行后支付是指一方先行履行合同义务,而另一方在获得履行后再支付相应的款项。

这种履行方式常见于建筑工程类的合同中,其中承建方在完成工程后,业主再支付相应的施工费用。

4. 分期履行分期履行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履行义务可以分为若干个阶段进行,每个阶段分别履行。

这种履行方式常见于长期合作协议或大型项目合同中,双方根据项目进展和阶段性目标进行约定。

5. 其他方式除了上述常见的履行方式外,根据实际合同的具体情况,双方还可以约定其他合适的履行方式,比如借款合同中的利息支付、技术合作合同中的技术输出等。

【合同协议范本】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范本

【合同协议范本】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范本

【合同协议范本】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范本合同协议范本。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范本。

甲方,(委托方名称)。

地址,(委托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方法定代表人姓名)。

电话,(委托方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方名称)。

地址,(受托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受托方法定代表人姓名)。

电话,(受托方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以便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履行地。

1.1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项下的履行地为(具体地点或城市名称)。

1.2 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履行地,甲、乙双方应当书面协商一致,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合同履行地的约定。

2.1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项下的履行地为约定地点,如需变更履行地,需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

2.2 若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甲、乙双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方案。

三、其他事项。

3.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自(具体日期)起开始履行。

3.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以上为《合同协议范本》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范本,甲、乙双方经审阅无误后,签字盖章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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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新类型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法律行为之作出,可以单方与合意两种形式为之,后者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各式各样的民事合同。

合同在人类社会中大量存在,从房地买卖到聘请律师,均需以“合同”形式完成。

相应地,合同纠纷也是民事诉讼中最为重要、占比最多的类型之一,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中,除第十类“合同纠纷”所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等六十二种外,与合同纠纷有关的案由也大量散见于知识产权、海事海商等部分中。

对于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确定了“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作为该类案件地域管辖的基本规则,而第三十四条在上述两种情形外,以非穷尽列举的方式提出了“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可以作为该类案件约定管辖的“连接点”。

除此之外,对于特殊类型的合同纠纷,如保险合同(第二十四条)、运输与联运合同(第二十七条)等,因其内容或履行方式的特殊性,尚有其他特殊规定,在此不做特别讨论。

现行法律架构下的“合同履行地”确定规则在上述种种连接点中,除与当事人有关、与标的有关之外,与合同本身有关者有二,即“合同签订地”与“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即合同签章完成之地,是为客观事实,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鲜有异议;而对于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理论与实务中却有较大争议。

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约定了履行地点,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首先,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本合同的履行地,则一般情况下应直接照此确定管辖。

但此种情况下,尚有不以合同履行地法院为管辖法院的情形:其一,虽然约定了合同的履行地,但并未约定管辖权条款,或约定由其他连接点法院管辖。

其二,如果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则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

其次,如果没有关于合同履行地点的约定,就需要以法定规则来确定“合同履行地”。

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我国现行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均有规定,如:《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这一规定可以视为对合同履行地的确认方法的总括性规定。

同时,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针对几种具体类型合同亦有分别规定,如:对于供用电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点为履行地点”;对于购销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加工承揽合同,上述《意见》第二十条约定“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等等。

新类型合同纠纷中的“履行地”判定——以两则互联网交易案件为例应当说,我国法律以基本规则与具体规定进行组合的形式,构建了民事诉讼视阈下“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是合理和适宜的。

但需注意的是,立法当时,之所以从具有普遍性的合同纠纷中选出上述几种特定类型进行具体规定,原因在于这些类型在当时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类型合同层出不穷,彼时具有典型与示范意义的合同类型在今时或已丧失当时的重要性,或有新类型合同亟需法律特别规制。

因此,在保持现行法律中“合同履行地”的基本确定规则不变的情况下,如何更好地从法律层面对新类型合同作出有效回应,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以下试举两例与互联网交易有关的管辖权案件,为诸君做抛砖引玉之用。

一、“网购”纠纷的合同履行地确定规则2017年8月,居住在江苏省沭阳县的晏某通过网络采用支付宝付款方式在电子商务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运动鞋一双,收货地为宿迁市宿豫区某处。

双方因故产生纠纷,晏某遂向宿豫区法院提起诉讼。

电子商务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按照电子商务行业的惯例和实践,网购合同的履行地应为网店经营者的发货地即电子商务公司所在地,因此本案应由电子商务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案例来源:2017年8月8日《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达成买卖协议,并约定了收货地址,该收货地应为本案买卖合同的履行地。

故宿豫区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有不同观点认为,由于网购一般采取邮寄方式送货,而邮寄又分为“卖家包邮”与“卖家不包邮”两种方式,其中前者可以认为是送货方式,后者则可以认为是自提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的规定,“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因此,在“卖家不包邮”的情况下,合同履行地应为卖方所在地。

我们认为,上述观点系从传统买卖合同的角度对“网购”纠纷案件所做的理解,未充分考虑该种新类型合同纠纷的特征,因此其关于“卖家不包邮”情况下合同履行地为卖家所在地的观点也是有待商榷的。

“网购”与传统购销或买卖最大的不同,并非在于其要借助互联网这一载体,否则只要是买卖双方以数据电文形式进行沟通磋商的交易均能称为“网购”,而事实显非如此;而是在于其需在交易平台上进行。

就我国当前“网购”实践而言,所有大的交易平台提供者,为了交易活动的规范管理,均制定了自己的交易规则,不管卖方或买方,只有在声明接收该规则规制的前提下才能在相应平台从事交易。

以淘宝为例,针对上述案件所涉问题,《支付宝争议处理规则》即规定:“交易双方可以自行约定货物的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以买家留下的收货地址作为货物交付地点。

”上述《规则》规定作为双方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买卖双方具有约束力。

因此,在该平台进行交易时,只要买卖双方未就交付地点作出特别约定,买家留下的收货地址即应视为交货地。

这就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所规定之“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情形,应以该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至于是否“包邮”,在所不问。

原该种规定之本意,乃在于“网购”情况下,在买家亲手接到货物之前,对于交易过程是无从参与的,这不但包括货物的挑选,也包括邮件的包裹及承运人的选聘。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交货时点前置为卖家交付承运人时,则买家将因此承担在其收货之前的完全不可控制之风险,于理有悖。

另外,由于托运合同一方当事人为卖家而非买家,如果货物在途发生毁损、灭失,要求买家承担与承运人交涉赔偿之责任,也有失公平。

至于是否“包邮”,其本意也并非对交付时点的区分或交货地点的选择,而实在仅仅是“网购”中一种变相优惠的手段。

二、“网上委托理财”纠纷的合同履行地确定规则2017年9月21日,孟某与某投资公司签订专户委托理财协议,委托后者在2017年9月21日至2017年9月20日期间为其代理操作在广发证券公司无锡金星路营业部开立的投资账户,约定若实现收益,双方各获50%,若发生亏损,由投资公司在协议期满时支付给孟某。

2017年10月13日,孟某在无锡市南长区(即证券营业部所在地)法院诉请投资公司支付委托理财期间损失339万元及相应利息。

投资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委托合同的履行地应为受托方办理委托事务的地点,即本案投资公司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故无锡市南长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案例来源:2017年第24期《人民司法?案例》)法院认为,本案中受托人投资公司办理委托事务的地点为广发证券公司无锡金星路营业部,该地属于南长区法院管辖范围,故该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有不同观点认为,本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即孟某与证券公司之间的资金托管关系,及孟某与投资公司之间的委托理财关系。

其中,前者与本案纠纷无关。

自签订委托理财协议至今,孟某的账户均系由投资公司在其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某处的办公地点进行网上操作,该地点即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地点,是案涉委托理财协议的合同履行地,应据此确定本案地域管辖。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后者经研究批复认为,委托理财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标的即委托理财账户中的款项,委托人将款项存入委托理财账户并将控制权交给受托人是履行其义务的行为。

因此,委托理财账户的开设地可以作为合同履行地。

我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绕开了对“账户开设地与实际操作地谁为合同履行地”这一问题的正面回答,而是从委托理财的行为特点的角度对“履行行为”本身进行了富有创造性的解读,富于司法智慧。

但毋庸讳言的是,该种做法仍属于技术性的处理,其背后是法律滞后性在面对新类型问题时的无奈。

除上述理由外,我们认为,以专项账户开设地作为网上委托理财的合同履行地,其合理性基础尚有两点:其一,从便利法院管辖与审理的角度讲,本案中的投资公司办公地点仅为交易指令发出地,而证券营业部所在地是指令的接收地与处理地。

所有交易指令需经营业部终端的处理才能实现,从而引起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的变化。

因此,由证券营业部所在地(即账户开设地)法院管辖,更有利于调查取证和案件审理。

其二,从对抗当事人恶意制造管辖的角度讲,考虑到网上委托理财的特殊性,受托人只需登入互联网相应账号即可发送交易指令,如允许以发布指定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则将意味着任何登入终端地均可视为合同履行地,可能造成一个网上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同时存在数十、数百个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混乱局面,给受托人恶意制造管辖提供机会。

确定管辖虽然仅是民事诉讼体系中的一个小小的程序性环节,但其亦具有举足轻重的独立价值。

特别是在我国当前司法的地方保护现象客观存在、当事人对于法院的独立性与中立性仍然普遍持有刻板偏见的情况下,经由可预期且合理的法定规则确定案件管辖法院,就显得尤为重要。

上述两个小例虽然仅是当前新类型合同纠纷案件之一角,但已足以提示我们,在确定管辖时,一方面要在合理合法的限度内充分发挥智慧,选择最有利于当事人的管辖法院,另一方面也应与法律共同体的其他成员一道,推动民事诉讼管辖立法的完善和与时俱进,尽量压缩管辖确定规则中的灰色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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