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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业务审查要点

银行信贷业务审查要点

银行信贷业务审查要点为规范我公司信贷业务运作,提高信贷业务调查、审查质量,较好地提升信贷管理水平,根据目前现行法律法规、金融制度、产业政策、信贷制度,以求在调查、审查工作中达到合法性、合规性要求。

本审查要点仅属于指导性规范,不具备信贷制度的效力,但由于其为信贷有关制度的细化和具体运用,可作为信贷业务审查工作中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和内容。

一、信贷资料完整性审查市场业务部门对提交上报审批部或风险控制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审批的信贷业务,须提供信贷基本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审批部门对市场部门移交的信贷资料与交接清单逐一核对,并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认定。

信贷资料主要包括:(一)申请人基础资料1、法人客户:1)企业提供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审核是否参加上一年度年度年检,贷款期间能否覆盖经营有效期,所申请贷款用途是否符合经营范围要求,公司类型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对照章程、验资报告验证股东数量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

验证注册资金与验资报告、财务报表中“实收资本”是否一致,如验资报告、财务报表中反映增资,须相应变更手续,组织机构代码证。

审核是否参加上一年度年度年检,用组织机构代码登陆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组织机构代码查询平台”核查法人身份。

登陆号可向信贷管理部申请。

税务登记证。

包括国税及地税登记证明,审核是否照章纳税,通过上一年度年检。

可通过报表及相关税率验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含法定代表人合法有效的个人身份证明及公民身份核查证明)、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授权办理,履行签字手续的)。

2)经登记机关核准备案的企(事)业章程、验资证明。

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办理信贷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的决议或授权书。

3)贷款卡、开户许可证。

4)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等级证书、收费许可证等;按规定需取得环保许可证明的,必须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环保许可证明。

银行授信业务操作的审计要点

银行授信业务操作的审计要点

银行授信业务操作的审计要点一、引言银行授信业务是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核心业务之一,是银行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需求等因素向客户提供贷款或担保等服务的一种业务。

审计银行授信业务操作是保障银行资产安全、强化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就银行授信业务操作的审计要点进行详细探讨。

二、审计要点1. 业务合规性审计•审计银行授信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审计银行的授信业务是否符合内部政策和流程规定;•审计授信业务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客户信用调查审计•审计银行是否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了充分调查和分析;•审计客户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审计客户抵质押物的真实性和价值;3. 业务风险评估审计•审计银行对授信业务的风险评估是否科学合理;•审计银行对不同授信项目的风险分级是否准确;•审计银行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4. 内部审批程序审计•审计银行的授信审批程序和流程是否严谨规范;•审计审批文件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计不同授信额度的审批权限和授权程序。

5. 资金使用监督审计•审计银行是否对授信资金的使用进行了监督和跟踪;•审计利息和还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6. 信息披露审计•审计银行是否及时准确地向相关方披露授信业务的相关信息;•审计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计银行对客户授信情况的保密措施是否到位。

三、结论银行授信业务操作的审计是保障银行资产安全和有效风险管理的重要举措。

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时应重点关注业务合规性、客户信用调查、业务风险评估、内部审批程序、资金使用监督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审计要点,确保审计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为银行授信业务的正常运营和风险控制提供有力保障。

银行授信业务放款审核要点

银行授信业务放款审核要点

附件1授信业务放款审核要点一、审核内部授信流程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1.内部授信业务流程是否合规,批准手续是否合法、齐备。

2.授信业务放款审核必备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授信业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3.授信批复文书是否在有效期内;相关担保合同及保险期限是否能覆盖用信期限。

3.合同是否填写完毕、是否经有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合同要素填写是否规范,非格式合同文本需按相关规定报送总行法律合规部门审查。

5.信贷风险管理系统中,授信业务放款申请信息与纸质材料中内容是否相符、填写是否规范、准确。

6.核保书或抵(质)押核实书上保证人或抵(质)押人是否签字加盖章;核保人或核查人是否为双人,并在核保书或核实书上签字确认。

二、核准放款前提条件1.审核合规性要求的落实情况。

包括:是否已提供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用地批复、项目环评批复等。

2.审核限制性条款的落实情况。

3.核实担保的落实情况。

包括:担保人的担保行为是否合规,担保资料是否完整、合规、有效;是否已按要求进行核保,核保内容是否完整、准确;抵(质)押率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已按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抵(质)押登记内容与审批意见、抵(质)押合同、抵(质)押清单、抵(质)押权属资料是否一致;是否已办理抵(质)押保险,保险金额是否覆盖信贷业务金额等。

4.审核审批日至放款核准日期间借款人重大风险变化情况。

5.审核资本金同比例到位的落实情况。

6.审核申请提款金额是否与项目进度相匹配。

7.审核提款申请是否与贷款约定用途一致。

三、审核授信额度的支用情况1.放款金额是否在审批的可用授信额度范围内;2.释放或补足敞口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完整;3.信贷风险管理系统中,授信额度使用情况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四、其他。

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审批工作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审批工作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审批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授信业务审批行为,明确授信审批工作的职责和责任,强化授信业务审批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授信业务稳健、可持续发展,根据《省行授信业务审批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授信业务由授信审批人遵循独立审贷原则,按照不同授信审批方式并遵循相应的审批规则进行审批,独立发表意见,独立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授信业务审批根据业务种类、金额大小、风险程度以及消耗资本的多少等,分为多人会商审批和个人单签审批两种。

会商审批方式分为五人会商审批、三人会商审批、双人签批。

会商审批实行牵头审批人负责制,其他参与审批人员为辅助决策人员。

总行级会商审批实行五人会商审批;部门级会商审批按层级从高到低可分为三人会商审批、双人签批。

第二章授信业务审批第四条申报的授信业务通过信贷前台部门或网点的调查、审查后,按总行既定的规则及授权选择不同的审批方式进行审批。

第五条总行级会商审批由总行分管授信评审部的副行长作为牵头审批人组织开展,审批额度为所有非自然人及100万元以上自然人授信;如分管副行长因故无法担任牵头审批人的,其职责可由授信评审部总经理代理履行。

总行级会商审批的参与人员原则上为总行分管信贷中后台的副行长,总行信贷中后台、风控、法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同时,总行级会商审批应邀请前台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调查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部门级三人会商审批由授信评审部总经理或由其授权的牵头审批人组织开展,授信审批额度为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

部门级双人签批由经授信评审部总经理授权的牵头审批人组织开展,采取顺签方式。

第六条授信业务采用个人单签审批的,由授信审批人在其授权权限内进行审批并承担决策的主要责任,授信审批额度为50万元(含)以下。

第七条小微贷款中心授信审批由授信评审部派驻审批人参与审批,50万元(含)以内授信审批实行个人单签单批,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授信审批实行双人签批,100万元以上授信直接上报授信评审部,经审查后提交总行级会商审批;城区支行存量客户授信直接上报授信评审部,由授信部按权限审批。

银行授信业务操作的审计要点

银行授信业务操作的审计要点

银行授信业务操作的审计要点1、授权管理的审计。

审计授权层级是否清晰,授权事项、范围是否确定,责任是否明确,授权形式是否合规,授权及变动是否主要依据有书面依据。

授信业务环节中不相容职务是否分离,以防止道德风险和操作再次出现市场风险的发生。

授信业务的调查和审批手续部门贷款是否分设,各部门、各负责人是否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

是否对所有客户进行了综合授信额度的综合评价审查、认定并据以实行。

贷款是否符合信贷流程,有否符合贷审分离、贷审会制度建设和审批权限,授信业务初审审查要点是否落实,风险揭示及防范措施是否充分和完备。

是否严格执行授信审批程序,有无逆程序操作和放松授信标准的情况。

2、凭证和记录的审计。

审计<font color="#0000ff">授信业务流程中是否和使用适当的凭证和记录,以确保授信业务活动记载正确,能够全面反映授信业务可的操作轨迹。

如贷审会记录、授信业务审批传递单片、授信业务审定单、贷款合同、放款凭证等书面记录是否完整反映业务轨迹。

3、授信业务操作环节的审计。

(1)调查环节审计。

贷前调查是否做到双人调查、实地查看。

对借款人的管理水平、生产运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发展前景、还款能力、信誉情况,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是否作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并写出信息充分的调查报告,以作为授信审查和决策的依据。

(2)审查环节审计。

审查人员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是否进行认真的复核,审查意见是否简单地建立在调查相关人员所作的调查结论基础上。

贷时审查是否条件借款人的资金必需和有关贷款根据的规定对借款人的申请进行认真的审查,有无用心揭示业务风险,并提出降低违约风险对策。

(3)各银行管理环节审计。

是否能保持与借款人的密切联系,贷后检测有无做到双人交叉,现场检查;是否进行定期的信贷分析,发现结构性问题是否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防范信贷资产投资风险。

授信投资业务档案是否齐备。

信息资料收集、记载、归档是否及时和完整。

银行公司授信业务审查工作规范模版

银行公司授信业务审查工作规范模版

银行公司授信业务审查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授信审查工作,优化业务流程,提高信贷审查质量和效率,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授信是指我行对公司类客户的各类表内外信贷业务。

第三条我行根据授信业务的风险程度,将授信业务分为低风险业务、一般风险业务及高风险业务。

第四条授信审查工作应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独立审贷、平衡风险和收益的原则。

第五条授信调查人员的尽职调查成果是授信审查审批工作的基础和对象。

授信调查人员对尽职调查报告及提供的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授信风险经理针对授信调查人员的尽职调查报告及提供的其他资料,按照本规范的总体要求,结合授信项目的具体特点,通过综合分析授信业务的合规性、申请人及保证人行业情况、经营与财务状况、授信用途和还款来源、抵质押缓释措施,在充分揭示授信风险的基础上,提出明确的授信审查审批意见、放款前必须落实的前提条件、授信续做和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风险经理应按照审查审批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保留完整的工作记录,并对授信项目审查审批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一致性负责。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八条授信风险经理在审查工作中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我行授信风险管理政策、制度与细则;(二)对授信项目进行基础性审查,包括对所审查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一致性;(三)审查授信(包括担保)的合法、合规性;- 1 -(四)客观、准确地评估主要风险点,独立发表审查意见;(五)为市场营销部门授信业务开展提供政策传导;(六)负责信贷系统有关数据的审核;(七)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风险经理在审查工作中应遵循如下要求:(一)授信业务要合规。

授信对象须合法经营具备授信资格,授信项目和用途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各类授信业务审查审批须严格遵守内外部管理规定,坚守合规底线。

(二)风险分析要全面。

结合授信项目特点进行一般分析和重点分析,定性与定量、静态与动态相结合,揭示授信的主要风险点。

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精选文档

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精选文档

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精选文档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一、授信审批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授信审批管理工作中,从审批条件的设定、审批条件的落实等方面,可以反映出信贷审批的约束力、执行力和风险控制力,其结果直接影响信贷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

?(一)授信审批条件设定方面授信审批过程中,授信审查人员为提出合理、有效的审查意见,往往在借款人符合或满足一般信贷条件的基础上,设定一些先决、约束和管理要求的条件,审批人在此基础上有些授信还增加额外的条件。

这些条件涉及第一还款来源、第二还款来源、贷款用途及企业合作等多个方面。

每一项授信审批条件,应该符合相关信贷政策,表述清晰、要求明确,操作性强,经办行能够及时、规范落实。

但由于少数审查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审批人审批决策依据不足,对审批条件能否落实考虑不充分,审批标准和尺度把握不到位,导致部分审批条件设定的前瞻性、可行性不足,未能有效控制信贷风险。

?1.设定的授信审批条件无效一是审批条件概念不够清晰、具体,如审查人员提出的“我行授信条件不低于其他银行条件”、“借款人在经办行的结算份额不少于授信份额”等,经办行难以把握具体落实标准。

二是审查人员不熟悉借款人地方有关政策规定,也未与经营部门进行有效沟通,授信条件提出后难以落实或存在执行障碍。

如设定的“以在建工程抵押”条件,相当多地方的政府房产部门不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手续,导致无法落实。

三是少数审查条件违背信贷政策,出现授信条件无效的现象。

如贷款担保要求以中学的收费权作为贷款质押,实际在借款人不能归还贷款时无法执行,致使贷款形成不良。

?2.授信审批条件设定不合理由于企业外部经济环境和银行自身经营需求的不断变化,授信审批要适应不同行业、客户和产品的特点,很难有固定不变的操作依据和标准。

审查人员往往凭借自身的经验积累和职业判断,拥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审查尺度把握不一,出现审批决策不合理的现象。

某银行评级授信审查要点及参考模板

某银行评级授信审查要点及参考模板

银行评级授信审查要点及参考模板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一、本要点用于规范各级行评级授信审查工作,审查人员可根据客户具体情况和业务要求,按照重要性原则对审查报告的结构和内容作适当调整,但要确保材料完备、情况清楚、分析到位,合理判断客户资信状况和融资风险。

二、各级行评级授信审查人员须根据我行授信管理相关规定,依照客户、业务类别,分别选择使用单一综合法人客户及集团关联客户(含非集团关联客户)审查要点及模板。

不能完全适用以上审查要点的,可在相近类型客户的审查要点基础上做适当修改。

三、单一项目法人客户审查要点及模板适用于申请核增项目融资专项授信额度的项目法人客户,房地产项目法人客户及其他仅在我行办理项目融资业务的客户。

对该类客户已授信项目,重点分析项目进展、贷款前提条件落实、项目后评价、贷款发放、到期、收回等情况。

申请核增项目融资专项授信额度的其他类型客户,审查报告中应包含“单一项目法人客户审查要点”中“拟建项目风险分析”部分的内容。

四、各级行评级授信审查人员应遵守《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相关文件要求,履行尽职审查职责,保证评级授信审查工作的全面、客观、公正,力求审查报告条理清晰,内容全面,重点突出,论据充分,结论有力,语言简洁规范。

五、各级行评级授信审查人员撰写审查报告时,应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计算相结合,非财务因素分析和财务因素分析相结合,注重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部分单一综合法人客户一、客户基本情况客户名称及演变、成立时间、所有制形式、注册(实收)资本、主要股东及投资占比、法定代表人。

经营范围、经营资质(经营许可证、资质证书、技术认证证书、资信证书等)、主要产品及产能、产量、市场份额、营销策略、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及变化。

组织体制、资金管理体制、发展战略、管理水平、主要管理者能力。

近期已(或可能)发生或实施的重大投资项目、资产置换、债务重组、诉讼、被新闻媒体曝光以及其他可能对客户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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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业务审查审批要点(试行)一、程序及要件审查(一)支行申报的业务是否属于总行审批权限范围。

(二)支行申报的业务要件是否齐全。

根据总行相关文件及《关于规范支行信贷业务报批程序的通知》要求,支行上报业务至少包括以下材料:1、支行信贷档案资料(档案内容须填写完整)。

2、客户书面申请。

3、客户近 3 年的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月度财务报表(确实无法提供的除外),集团客户另需提供合并报表。

其中最近一期月度财务报表的报告期与支行上报时间原则上不得相差 3 个月。

年度财务报表须经过专业审计机构审计(客户授信额度在3000 万元以内或项目法人可除外),至少包括三部分:(1)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2 )财务报表编制说明;(3 )专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论。

4、全部贷款近期的五级分类情况。

5、贷款的信用评级和风险度测算情况。

6 、支行通过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的客户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情况、信用情况、不良记录情况等。

7、支行通过信贷管理系统查询的客户在我行辖内的融资情况、信用情况、不良记录情况等。

(三)下列授信业务需事先征询总行相关部门意见:1、涉及关系人业务的,需征询总行理事会办公室的意见;如确认为关系人贷款的,还需上报总行理事会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批。

2、涉及突破监管部门要求和总行信贷政策的,需征询总行风险管理部的意见。

3、涉及集团统一授信,以及公司业务新品种的,需先征询总行公司金融部的意见。

4、涉及外汇信贷利率、费率确定及需要总行调剂外汇资金的,需征询总行计财部、金融市场部等部门的意见。

5 、涉及客户开立帐户、结算等问题的,需征询总行运营管理总部的意见。

6、涉及法律疑难问题的,需征询合规与法律部的意见。

二、合法合规性审查(一)审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政策的要求和规定,防止对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和重复建设项目给予贷款支持。

(二)审查是否符合金融法律、法规,总行信贷政策、制度或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防止借款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或以信贷资金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防止借款人利用贷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的投资。

三、综合承贷能力审查(一)掌握客户基本情况,分析其发展前景1、分析借款人经济性质、所属行业、主营业务、注册资本、经济规模、隶属关系、组织形式、产权构成、地理位置及历史变革等。

对上市公司还要分析其上市时间、募集资金数额、近期股权结构及主要股东的股权比例。

审查要点主要包括:⑴借款人是否具备《贷款通则》规定的主体资格。

⑵借款人行业排名及发展前景情况。

⑶注册资金与实收资本是否一致,不一致的说明原因。

⑷是否涉及重大诉讼。

⑸有无交叉违约的历史记录。

2、分析借款人主导产品质量、技术含量、产销量、寿命周期、市场份额、出口创汇能力、实际销售、潜在销售及库存变化等情况。

3、分析借款人主导产品资源储备情况或上游原材料供应情况及下游产品市场需求情况,分析对供应商的依赖程度。

4、分析借款人主导产品的主要竞争对手情况及行业特征、行业管制、行业定位情况,分析行业成功的关键因素。

5、分析借款人技术和设备状况、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情况。

6、分析借款人核心领导层的综合素质、经营管理能力及法人代表的人品、诚信度、道德水准、历史经营记录及其经验、相对于所有者的独立性等情况。

分析影响决策的相关人员(实际控制者)情况及决策过程。

7、分析借款人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拟上市情况、改制情况、债转股或债务重组情况、目前诉讼情况及其他重要情况,对其公司治理、履约记录、行业特点以及宏观经济条件等方面进行分析。

8、分析与客户信贷业务相关的社会购买力、通货膨胀、汇率、货币供应量、税收、政府财政支出、价格控制、GDP 增长、外汇来源、外汇管制规定、利率、政府其他管制等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对客户发展前景的影响。

(二)掌握客户银行融资总量、结构和质量情况,分析客户融资能力及信用状况1、掌握借款人与我行合作情况。

分析借款人近三年信用等级及变化、基本帐户开立、通过我行结算占比以及其他中间业务占比情况。

2、掌握借款人银行融资总量及我行融资占比。

通过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结果,对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情况、信誉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分析客户在我行的融资余额与其年销售收入是否匹配,审查我行融资占比是否符合相关信贷政策和管理要求。

3、了解本地区同业和我行对借款人的授信情况。

审查我行对该客户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及目前的可用授信额度情况。

4、了解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债务重组、核销贷款及挂帐停息等情况。

5、了解有无逃废银行债务情况。

6、了解对外担保情况及其他或有负债情况。

(三)全面分析客户财务状况,核实其综合偿债能力1、审查财务报表的合规性、真实性⑴近三年财务报表是否经会(审)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客户委托审计的会(审)计师事务所有无不良从业记录。

⑵近三年财务报表是否具有可比性。

特别要关注并表范围是否一致,会计处理方法是否连续。

对汇总或合并报表要了解汇总或合并范围是否完整。

⑶对集团公司客户,还应当分别分析集团公司本部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财务指标。

2、近三年及最近一期资产负债及变化情况分析⑴关注近三年以来资产、负债增减变化情况,分析增减原因。

⑵分析客户近三年的资产负债结构及财务比率(主要是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的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

⑶如果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数额较大,需分析其构成及账龄分布情况、计提坏账准备情况,核实是否与关联单位的关联交易有关。

特别要关注上市公司母公司和股份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核实公司主要股东与控股子公司的资金往来,核实有无集团公司占用子公司或子公司占用集团公司资金的情况。

⑷如果存货数额较大,需分析其形态分布情况(原材料、在产品和产品)及近三年的增减变化情况,并与销售情况比较。

⑸如果借款人对外长期投资较大,需关注其投资形式及投资收益情况,分析对外投资的资产质量如何。

⑹需要特别关注下列几种情况:①企业资产规模扩张过快;②应收账款大幅度增加,应收账款帐龄过长;③应付账款规模大幅度增加;④无形资产规模及递延资产大幅度增加;⑤企业过度负债经营。

3、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经营收入及损益情况分析⑴分析主营业务收入增长是否正常,是否有大起大落的情况,对其异常变化有无合理解释。

⑵关注销售收入有无虚列或重复计算等问题,成本计算有无少计或不当转移等情况。

⑶关注利润变化是否异常,核实是否有人为调节或编报虚假利润等情况。

⑷如果投资收益较大,需了解主要投资项目,对项目前景进行预测。

4、近三年现金流入及流出情况分析⑴近三年现金流入量、流出量的增减变化是否正常,如增减变化幅度较大,应分别分析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筹资活动现金净流量或投资活动现金净流量的增减变化情况及形成原因,了解其变化是否正常。

如果增减变化不正常,需逐个项目分析。

⑵如果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主营业务收入有较大差异,或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与账面利润有较大差异,应分析形成差异的原因是否正常、合理。

⑶预测借款人到期还本付息的现金支付能力。

5、客户主要财务指标之间相互关联及逻辑关系分析⑴主营业务收入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是否匹配,如差距过大,其原因是什么。

⑵经营利润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是否匹配,如差距过大,其原因是什么。

⑶投资收益与长期投资是否匹配。

⑷未分配利润的增减与上年净利润是否匹配。

(四)弄清客户关联关系,防范关联交易风险1、分析客户存在哪些关联关系⑴了解客户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哪些企业或受哪些企业控制,如借款人的母公司、子公司(包括母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的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等关系);⑵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及集团公司等;⑶私营企业或家族式企业各利益方以及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企业有哪些;⑷其他存在关联关系并可能转移资产、收入和利润的企业有哪些,如借款人主要的原材料供应商和产品经销商等;⑸形成互保及连环保关系的企业有哪些。

2、分析股东及关联企业的银行融资方式、融资总量、结构和我行占比⑴了解关联客户的融资方式:①集团公司统贷统还。

如果集团公司控制力较弱,财务管理不统一,则存在较大风险。

②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同时从我行融资。

应关注对该集团的统一授信情况,对集团公司本部融资要注意与其自身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相匹配,对集团本部自身没有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量的原则上不能提供贷款。

③集团公司不融资,子公司独立融资。

应重点分析子公司偿债能力,并要关注有无集团公司占用子公司资金的情况。

⑵了解集团内部我行融资总量、结构及占比。

既要看各分子公司融资总量和结构,又要看集团整体的融资总量和结构。

⑶了解控股股东及主要关联企业基本情况和关联程度,掌握内部关联交易及内部定价等情况。

3、对关联客户授信审查需重点把握以下几点:通过对股东及关联企业基本情况、财务及经营效益、信用状况等进行分析,重点研究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流动情况,特别要关注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应付科目的数额及资金流向,分析是否存在通过关联关系转移资金及作假帐等问题。

如果借款人主要股东为民营企业或自然人的,更要对其通过关联关系转移资金、甚至长期占用借款人资金的情况予以关注,切实防范其挪用我行贷款甚至骗取信贷资金等情况发生。

审查中要同时了解股东及关联企业中有无债转股、政策性破产、贷款挂帐停息等情况,关注企业改制过程中资产负债划分是否合理,我行原有贷款偿还责任是否落实,借款人及股东有无悬空我行债务、损害我行利益等情况。

四、用途审查(一)流动资金贷款审查要点1、是否真正用于生产经营,防止挪用于项目建设和对外投资;2、是否真正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防止转借其他企业使用(集团公司实行统贷统还的除外)或代其他企业融资;3、流动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短期生产资金周转,不能作为生产经营过程中铺底流动资金长期占用;4、注意贷款期限与企业生产经营周期的衔接,对发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要从严控制;(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审查要点1、审查有无真实贸易(商品交易及服务)背景,严禁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2 、审查承兑申请人(付款人)与收款人之间有无关联关系,防范关系人通过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套取银行资金;3、审查是否存在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

(三)保函业务审查要点1、对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或工程的,原则上不得出具非融资类保函;2、对非融资类保函重点是核实申请人有无履行本笔保函项下业务的能力;3、融资类保函必须从严掌握,除国家政策性银行外,不得对申请人从其他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借款提供担保;4、我行担保所筹措资金原则上只能用于自身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对用于项目资本金的不能办理。

(四)项目贷款审查要点1、审查项目建设是否合规⑴项目产品是否在国家产业政策支持范围之内;⑵项目建设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或核准,可研报告是否已获有权部门批准;⑶项目环境评价报告是否已获有权部门审批通过;⑷项目占用土地的审批是否依法合规,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⑸其他按规定需由有权部门批准的事项是否已获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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