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投融资授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投融资授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投融资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投融资授信业务,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保障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投融资授信业务。
第三条投融资授信是指金融机构向借款人提供资金或者担保,支持其进行投资和融资活动。
第四条金融机构在开展投融资授信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保证信贷质量和风险可控。
第二章授信标准第五条金融机构在开展投融资授信业务时,应当明确授信标准,并进行定期评估。
第六条授信标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贷款类别、用途和期限。
(二)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还款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
(三)担保品的价值、流通性和市场情况。
(四)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措施。
(五)其他风险因素。
第七条授信标准应当区分不同的借款人和投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设计。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授信审批程序和流程,确保授信程序公开、透明、规范。
第三章信息收集和评估第九条金融机构在授信前应当进行尽职调查,收集借款人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信用资质等信息。
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担保品、投资项目等进行评估。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信息收集和评估报告,在授信审批过程中作为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确定授信额度和利率。
第四章授信管理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授信管理制度,对授信过程和授信后进行全面、科学的管理和监测。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对授信额度、用途、期限、担保等进行控制和管理,并定期对授信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测。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授信风险提示和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事件,并对不良资产进行妥善处置。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客户管理制度,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对不同类别客户采取不同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在开展投融资授信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如有违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银行客户信用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行的《内部控制指引》、《信贷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关于授信的相关规定,结合银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统一授信是指在银行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对单一法人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银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国际结算项下贸易融资、担保等表内外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可在授信期限内滚动使用。
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统一授信所指“统一”,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统一:(一)授信主体的统一.即银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向客户提供授信。
信贷审查委员会是按上会标准审核批准银行客户授信的最高权力机构.(二) 授信形式的统一.银行按照统一的标准识别和评价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
并将客户的授信风险总量控制在授信风险限额之内。
(三)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
将本币业务授信与外币业务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
(四)授信对象的统一。
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企业法人客户。
银行在确定对法人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同时,应根据风险程度获得相应的担保。
有条件授信时,必须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条件未落实或者条件变更,不得实施授信。
银行建立统一的授信审批程序及执行程序。
(一)授信审批程序.1.未达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查、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2。
达到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查、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
(二)授信执行程序.最高授信额度确定后,各种具体授信形式的发放应由各业务部门按银行审批流程逐笔办理审批。
银行授信制度建立的要求

银行授信制度建立的要求引言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承担着重要的信贷功能。
为了保证风险的可控性和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银行需要建立完善的授信制度。
本文将就银行授信制度建立的要求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1. 合规性要求银行在制定和实施授信制度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合规性是银行授信制度的首要要求,确保银行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银行应建立与授信业务相关的合规部门或岗位,负责监测和审查授信业务的合规性。
2. 信用风险评估要求银行在授信过程中,需要对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进行全面评估。
评估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信用历史;•借款项目的风险特征和市场环境。
银行应建立科学、客观的信用评估模型,以及相应的评估流程和指标体系,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授信审批要求银行在授信审批过程中,应遵循审慎经营原则,充分考虑风险因素。
具体的审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严格把控资金用途,确保授信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经营活动;•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和期限,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借款项目的风险特征进行综合评估;•制定严格的内部审批程序,确保授信决策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4. 监测和管理要求银行在授信后需要进行监测和管理,以确保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并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
监测和管理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有效的还款监控系统,及时掌握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加强与借款人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严格执行贷后管理制度,及时跟进借款项目的进展和风险状况。
5. 风险防控要求银行在授信业务中必须注重风险防控,提前预判和防范风险。
风险防控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风险评估和风险分类体系,对授信项目进行风险分类和分类管理;•严格执行风险限额和风险阈值,避免过度集中风险;•建立完善的风险应急预案和响应机制,应对突发风险事件。
6. 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要求银行在授信过程中应注意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确保相关方对授信决策有充分的了解。
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

ⅩⅩⅩⅩ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对金融机构授信业务管理,统一授信标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银行金融机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授信业务.其中:“境内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全国性银行(含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性银行(含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以及信用合作机构等),中外合资商业银行以及境外银行在境内设立的全资法人子银行。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公司等。
“境外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非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性金融控股集团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根据授信对象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信用情况及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风险情况,结合与我行的业务往来等,为其提供授信。
授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拆借、存放、金融机构借款、票据贴现、票据转贴现、理财投资、债券、外汇买卖、贸易融资、担保、回购等。
第二章金融机构授信管理第四条我行的金融机构授信,应遵循“统一授信、区别对待、合理核定、实时调整"的原则.(一)统一授信,是指对客户不同币种和各种形式的信用业务进行统一计量、统一授信管理,实行风险总控.(二)区别对待,是指根据客户不同资产规模、经营管理水平、盈利能力、业务结构以及风险承担能力等因素,按各类业务产品的风险系数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
(三)合理核定,是指经办机构应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客户还款能力和资产负债结构、信贷政策以及授信审批条件等情况,具体确定每笔授信方案,包括额度、利率、期限、品种等。
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发展,银行金融机构在推动各类项目的融资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授信过程中,若没有合理的管理办法,不仅可能会对银行金融机构自身造成风险,也会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银行金融机构必须建立科学、规范、严密的授信管理办法,从而确保自身的风险控制,在市场中保持良好的声誉和地位。
一、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的基本原则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风险可控、合规经营、信息透明、客户至上、审慎稳健”等方面。
首先,风险可控是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的核心原则。
银行金融机构在授信时,必须充分审查借款单位的资质、信用和还款能力,同时对借贷项目进行全面风险评估,确保风险可控,不会给银行金融机构带来过大的风险和损失。
其次,合规经营也是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
银行金融机构在授信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银行监管机构要求,并根据业务规模、人员构成、风险水平等因素合理配置资本和风险资源,确保合规经营。
其次,信息透明是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的重要原则。
在授信过程中,银行金融机构必须充分披露借款人相关信息,特别是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借贷用途、还款来源等,确保信息透明。
同时,银行金融机构必须及时披露自身财务状况,以保证全面的信息披露,使市场有足够的信心。
最后,客户至上是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
银行金融机构在授信过程中,必须遵循“以客户为中心”的原则,充分考虑客户的需求和利益,平等协商、合作共赢,提高客户满意度,进一步提高银行金融机构的信誉度和市场声誉。
二、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的步骤银行金融机构的授信管理,通常分为五个步骤,如下:1. 客户信息收集。
银行金融机构应充分收集客户资料,包括客户的信息、证明文件、财务报表、法人营业执照等,并对客户的信用状况、业务情况、行业风险等进行评估分析。
2. 程序审查。
银行金融机构必须按照相关流程和政策进行审查,包括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客户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所借贷款额是否合法等方面。
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2024

引言: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二)是银行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中实施授信管理的一项重要规定。
它旨在规范银行金融机构在授信过程中的工作流程,提高风险管理和信贷决策的能力,保护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利益。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概述:银行金融机构在授信管理中,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合理的风险管理和授信决策制度,合理评估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确保贷款用途合法合规并风险可控。
同时,还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及时调整授信政策和措施,以应对市场环境和经济风险的变化。
下面将分五个大点详细阐述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正文:一、风险管理制度1. 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委员会,负责制定和执行风险管理策略和措施。
2. 制定合理的风险评估和审查程序,全面评估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和还款能力。
3. 建立风险分级评定体系,根据借款人的风险等级确定授信额度和利率水平。
4. 加强对担保物的评估和管理,确保有足够的抵押品覆盖贷款风险。
5. 定期进行风险自查和外部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风险问题。
二、授信决策流程1. 制定明确的授信决策流程和权限制度,确保决策程序严密透明。
2. 建立完善的授信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要求。
3. 加强对授信申请资料的审核和核实,确保信息真实可靠。
4. 引入风险分析模型和决策支持系统,提高授信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5. 做好授信决策的记录和备案工作,便于追溯和审查。
三、贷后监控与管理1. 建立完善的贷后监控机制,对授信项目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
2. 加强对贷款用途的监测和审查,确保资金流向合法合规。
3. 定期进行借款人信用评估和还款能力评估,及时发现还款风险。
4. 制定应急预案和风险防控措施,做好风险事件的处理和应对。
5. 加强与借款人的沟通与协商,及时调整还款计划和授信条件。
四、内部控制和业务流程1.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信贷业务风险和内部欺诈行为。
授信业务管理制度

授信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授信业务管理制度,严格风险管控,保护客户利益,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授信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融资、担保、贷款、信用证、票据承兑、信用卡等信用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授信业务,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原则,遵守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原则。
第四条金融机构的授信业务应当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合理配置信用资源,确保授信业务平稳、安全、健康发展。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授信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架构、内部控制、监测机制、信息系统等。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风险防范机制,提高自身抗风险能力。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培训和外部合作,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拓展业务渠道,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八条本管理制度所称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投资、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
第二章授信业务管理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授信业务,坚持审慎性原则,谨慎、审慎对待授信申请。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授信管理制度,包括授信审批、授信风险评估、授信监控、授信风险分类、不良资产处置等程序。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授信审批机构,明确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保障授信审批的公正、公平和有效。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对授信申请人的资信、还款能力、担保条件进行全面评估,制定详细的授信方案。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对授信业务进行严密监控,建立健全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授信业务的风险情况,对授信客户进行分类管理,确保不同风险水平的客户得到相应的授信管理。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不良资产处置机制,对于出现逾期、违约等情况的授信业务,及时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授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授信业务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提高风险管理的科学性和精确性。
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投融资授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投融资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对金融机构的投融资授信行为,统一授信标准,明确授信流程,有效控制金融机构业务风险,完善同业业务的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本行对国内外金融机构投融资授信业务的管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授信、对国内外金融机构的贸易综合类交易(含买入或贴现远期票据;接受融资保函、备用信用证、保证书,对金融机构开出的信用证、保函进行保兑、代付等)授信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本行金融市场部在与金融机构开展拆出资金、存放同业、债券交易、购买同业理财产品、资产转让和业务合作时,对交易对手的偿付能力进行评估,核定最高授信额度的工作过程。
第四条为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本行对同业金融机构授信遵循统一授信管理、逐一授信原则,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综合授信额度管理:1. 一个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总部及其分支机构视为同一个金融机构)只能核定一个最高授信限额,各类交易额度总额不得高于综合授信额度。
2. 本行原则上将信用等级较高,且有业务需求的金融机构纳入授信范围,进行逐一授信。
第二章综合授信工作的组织管理第五条本行对同业金融机构的综合授信由总行实行统一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同业金融机构投融资授信额度的审批、管理、监测、使用等各项工作,由相关部门在职责分工及规定权限内进行。
第六条金融市场部是本《办法》所指的金融机构投融资业务的实施部门,负责根据业务需要提出同业金融机构的授信申请(附件一);组织收集、分析和保管授信对象的有关信息资料;组织授信额度的实施、控制和监测;负责初步拟订授信方案,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并报风险管理部备案。
第七条债券融资业务(含质押式逆回购和买断式逆回购)因交易对手灵活、业务开展频繁、债券权利保障、业务风险较小等特征,授信采用名单式管理方法,授信管理参照《xx 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融资业务管理办法》(xx〔2013〕37号)执行(若《xx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融资业务管理办法》(xx〔2013〕37号)修订,则参照修订后的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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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银行客户信用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行的《内部控制指引》、《信贷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关于授信的相关规定,结合银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统一授信是指在银行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对单一法人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银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国际结算项下贸易融资、担保等表内外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可在授信期限内滚动使用。
第三条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
统一授信所指“统一”,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统一:(一)授信主体的统一。
即银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向客户提供授信。
信贷审查委员会是按上会标准审核批准银行客户授信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
银行按照统一的标准识别和评价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
并将客户的授信风险总量控制在授信风险限额之内。
(三)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
将本币业务授信与外币业务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
(四)授信对象的统一。
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企业法人客户。
第四条银行在确定对法人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同时,应根据风险程度获得相应的担保。
有条件授信时,必须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变更,不得实施授信。
第五条银行建立统一的授信审批程序及执行程序。
(一)授信审批程序。
1.未达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查、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2.达到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查、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
(二)授信执行程序。
最高授信额度确定后,各种具体授信形式的发放应由各业务部门按银行审批流程逐笔办理审批。
第六条银行统一授信管理管理方式为公开统一授信与内部统一授信两种形式。
通常情况下,银行采用内部统一授信的形式。
公开统一授信需要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
第七条根据客户信贷业务单一的情况,银行可以对信贷业务单一的客户实行单笔专项授信,专项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限内不得滚动使用。
第八条授信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一)统一授信有效期为一年,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一年一定,授信批准后方可生效使用。
(二)专项授信可根据业务特点确定授信期限。
第九条银行各业务部门对原授信必须在届满前一个月,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授信,不办理或过期办理的,原授信到期自然失效。
第十条客户未结清的授信业务,仍然占用新的授信额度。
即在新的年度核定综合授信额度后计算的可使用额度,应扣减未结清的信贷业务。
第^一条企业法人客户统一授信制度主要包括企业信用评级、核定授信风险限额、计算授信风险总量和授信风险度。
第二章授信条件第十二条银行对在银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并与银行有信用业务关系,或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法人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管理。
银行授信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一)除另有政策规定外,授信对象应在银行开立帐号,结算往来正常;(二)按月提供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下同);(专卖店客户根据小微企业的特点,由客户经理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不定期要求提报)(三)符合银行各项贷款管理办法;(四)无结算罚款、贷款欠息、逾期等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对发生下列情况的企业应严格控制其授信:(一)资产负债率超过90%(二)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和风险,财务状况恶化的;(三)企业机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股份制改造、联营、合资分立、合并、改制终止、解散、破产等)或发生重大民事刑事诉讼案件的;(四)有逾期、欠息、罚息、结算罚款等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内部统一授信第十四条内部统一授信指银行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作为银行内部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最高限额。
第十五条除实行公开统一授信的客户外,银行其他客户一律实行内部统一授信。
第十六条内部统一授信的操作流程:(一)客户向银行申请授信业务后,由各业务部门搜集并核实客户提供的近三年经审计的年终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及其他所需资料。
(二)各业务部门根据各项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
(三)关于对客户的信用评级:1.企业信用评级是指银行根据一系列综合评价指标审查企业法人客户的资信状况,并据此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信用评级结果是银行核定客户授信风险限额的重要依据。
2.企业法人客户均按照客户资信状况的优劣分设A B、C、D四个信用等级。
3.根据企业法人信用等级指标对各个客户进行评分,原则上银行仅对C级(含)以上客户实施授信。
(四)各业务部门根据授信模型和客户信用评级结果核定该客户的授信风险限额。
(五)客户的风险限额由各业务部门匡算后,报风险管控部审查核定后,分别按照本制度总则规定的审批流程进行。
(六)对于已核准的授信额度,各业务部门在授信额度的有效期内可根据客户申请按程序办理信贷审批业务,不需再逐笔报风险管控部审查和信贷审查委员会批准,但如果客户在有效期内出现本办法所列重大变动因素之一者,必须及时准备材料,由银行重新审批、核定其新的授信额度。
重大事项包括:1.外部政策变动;2.客户组织结构、股权或主要领导人发生变动;3.客户的担保超过所设定的担保警戒线;4.客户的财务收支能力发生重大变化;5.客户涉及重大诉讼;6.客户在其他银行交叉违约的历史记录;(七)银行对企业法人客户评定的信用等级和授信风险限额属商业机密,原则上不得对外公布。
第四章公开统一授信第十七条公开统一授信指银行在对单一法人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就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使用银行信用。
第十八条实行公开统一授信的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二)社会形象良好;(三)建立或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四)经银行信用等级评定为C及以上;第十九条公开统一授信的操作程序包括:(一)授信申请。
客户向银行提出书面授信申请,及相关贷款操作规程要求的资料。
(二)授信受理与调查。
银行受理后,对客户提交的资料和实际经营状况以及担保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拟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按流程审批。
(三)授信审查。
风险管控部主要审查以下内容,并提出明确意见,符合上会限额的应提报信贷审查委员会。
1.客户资料与银行调查资料的完整性、时效性和合理性;2.确定授信额度,授信期限和担保方式。
(四)授信审批。
按授信金额分别走审批或上会流程,最终由银行总经理签批。
(五)办理担保手续。
客户经理就批准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办理最高额保证或最高额抵押担保手续;(六)签订授信协议。
银行与客户签订经法律部门鉴定的授信协议书。
(七)授信额度的使用:在最高额授信额度内,对客户的本外币资金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国际结算项下的融资需求等信贷业务,银行审批办理;第五章授信管理第二十条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是授信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风险管控部是统一授信的管理、审查和核定部门;各业务部门是统一授信的执行部门和授信额度的使用控制部门。
第二^一条对实行统一授信的客户,银行要配备主管客户经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逐笔审查、报批客户信用需求,并做好发放工作;(二)负责客户同银行内其他各部门之间的业务衔接;(三)监管客户经营状况和授信额度使用情况;(四)定期了解保证人的经营状况,测算抵押物的实际价值;(五)负责清收到期贷款本金、利息;(六)建立并管理客户统一授信档案;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客户的信用等级和授信风险限额有效期原则上均为一年,到期前一个月必须对客户重新调查并核定新的信用等级和授信风险限额。
同时,在有效期内,银行将根据客户重大财务和非财务信息的变动及时调整和变更信用等级和授信风险限额(包括终止信贷关系)。
这些变动包括:(一)客户主要评级指标明显恶化或改善;(二)客户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三)客户作为债务人或债权人的合同项下出现重大违约事件导致重大赔偿行为;(四)客户出现重大经营困难和财务困难;(五)客户发生重大体制变革及兼并、收购和重组;(六)客户在银行贷款逾期、拖欠垫款或利息达一月以上,或在与银行业务往来中有其他重大违约行为;(七)客户在他行出现贷款逾期、垫款及欠款等情况或被他行控制金额巨大的抵质押物处置权;(八)客户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事故;(九)客户即将破产;(十)客户提供虚假的财务和非财务信息;(^一)其他重大变动。
第二十三条各业务部门还可根据客户发生风险的程度,提出冻结客户授信额度的申请;或在信贷风险解除后,提出解冻额度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银行风险管控部应建立客户统一授信信息季度统计分析制度,对万(含)以1000 上授信客户信用使用状况进行分析并报告。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五条银行应建立授信风险责任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风险责任:(一)客户经理应当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二)审查和审批人员应当承担审查、审批失误的责任,并对本人签署的意见负责;(三)客户经理应当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四)客户经理与结算经理应当对操作性风险负责;(五)高级管理层应当对重大贷款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信贷业务员虚报、漏报客户其实情况,或没有按规定认真调查、玩忽职守、谋取私利、造成资金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对出现下列情况,银行将视其严重程度降低或取消其授信权限,并对经办人进行严肃处理:(一)超越权限进行授信业务;(二)未经批准向客户提供银行信用;(三)未落实授信审批条件即发放信用;(四)擅自超越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办理业务;(五)超出银行能力公开授信,致使客户不能按协议使用额度、影响银行信誉;(六)有意逃避授权监督;(七)其他违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权归风险管控部;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的规定与国家相关金融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附件附件1《信用等级的评级标准和特征表》附件2《银行客户信贷评分卡》附件3《授信额度核定表》附件4《专卖店、社区店评分、授信模型》附件1:信用等级的评级标准和特征表附件2:银行客户信贷评分卡附件3:授信额度核定表单位名称:单位:万元1、授信额度(A)核定公式:A= (7.1+8.1+9.1+10.1+11.1-6-12.1 )*SS为本制度附件一中的根据各单位的信用等级核定的授信份额系数2、目标占用额根据银行销售收入目标和各指标结算占用天数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