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银行客户信用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行的《内部控制指引》、《信贷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关于授信的相关规定,结合银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统一授信是指在银行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对单一法人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银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国际结算项下贸易融资、担保等表内外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可在授信期限内滚动使用。
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统一授信所指“统一”,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统一:(一)授信主体的统一.即银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向客户提供授信。
信贷审查委员会是按上会标准审核批准银行客户授信的最高权力机构.(二) 授信形式的统一.银行按照统一的标准识别和评价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
并将客户的授信风险总量控制在授信风险限额之内。
(三)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
将本币业务授信与外币业务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
(四)授信对象的统一。
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企业法人客户。
银行在确定对法人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同时,应根据风险程度获得相应的担保。
有条件授信时,必须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条件未落实或者条件变更,不得实施授信。
银行建立统一的授信审批程序及执行程序。
(一)授信审批程序.1.未达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查、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2。
达到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查、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
(二)授信执行程序.最高授信额度确定后,各种具体授信形式的发放应由各业务部门按银行审批流程逐笔办理审批。
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

ⅩⅩⅩⅩ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对金融机构授信业务管理,统一授信标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银行金融机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授信业务.其中:“境内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全国性银行(含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性银行(含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以及信用合作机构等),中外合资商业银行以及境外银行在境内设立的全资法人子银行。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公司等。
“境外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非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性金融控股集团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根据授信对象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信用情况及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风险情况,结合与我行的业务往来等,为其提供授信。
授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拆借、存放、金融机构借款、票据贴现、票据转贴现、理财投资、债券、外汇买卖、贸易融资、担保、回购等。
第二章金融机构授信管理第四条我行的金融机构授信,应遵循“统一授信、区别对待、合理核定、实时调整"的原则.(一)统一授信,是指对客户不同币种和各种形式的信用业务进行统一计量、统一授信管理,实行风险总控.(二)区别对待,是指根据客户不同资产规模、经营管理水平、盈利能力、业务结构以及风险承担能力等因素,按各类业务产品的风险系数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
(三)合理核定,是指经办机构应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客户还款能力和资产负债结构、信贷政策以及授信审批条件等情况,具体确定每笔授信方案,包括额度、利率、期限、品种等。
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发展,银行金融机构在推动各类项目的融资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授信过程中,若没有合理的管理办法,不仅可能会对银行金融机构自身造成风险,也会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银行金融机构必须建立科学、规范、严密的授信管理办法,从而确保自身的风险控制,在市场中保持良好的声誉和地位。
一、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的基本原则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风险可控、合规经营、信息透明、客户至上、审慎稳健”等方面。
首先,风险可控是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的核心原则。
银行金融机构在授信时,必须充分审查借款单位的资质、信用和还款能力,同时对借贷项目进行全面风险评估,确保风险可控,不会给银行金融机构带来过大的风险和损失。
其次,合规经营也是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
银行金融机构在授信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银行监管机构要求,并根据业务规模、人员构成、风险水平等因素合理配置资本和风险资源,确保合规经营。
其次,信息透明是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的重要原则。
在授信过程中,银行金融机构必须充分披露借款人相关信息,特别是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借贷用途、还款来源等,确保信息透明。
同时,银行金融机构必须及时披露自身财务状况,以保证全面的信息披露,使市场有足够的信心。
最后,客户至上是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
银行金融机构在授信过程中,必须遵循“以客户为中心”的原则,充分考虑客户的需求和利益,平等协商、合作共赢,提高客户满意度,进一步提高银行金融机构的信誉度和市场声誉。
二、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的步骤银行金融机构的授信管理,通常分为五个步骤,如下:1. 客户信息收集。
银行金融机构应充分收集客户资料,包括客户的信息、证明文件、财务报表、法人营业执照等,并对客户的信用状况、业务情况、行业风险等进行评估分析。
2. 程序审查。
银行金融机构必须按照相关流程和政策进行审查,包括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客户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所借贷款额是否合法等方面。
授信业务管理制度

授信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授信业务管理制度,严格风险管控,保护客户利益,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授信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融资、担保、贷款、信用证、票据承兑、信用卡等信用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授信业务,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原则,遵守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原则。
第四条金融机构的授信业务应当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合理配置信用资源,确保授信业务平稳、安全、健康发展。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授信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架构、内部控制、监测机制、信息系统等。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风险防范机制,提高自身抗风险能力。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培训和外部合作,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拓展业务渠道,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八条本管理制度所称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投资、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
第二章授信业务管理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授信业务,坚持审慎性原则,谨慎、审慎对待授信申请。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授信管理制度,包括授信审批、授信风险评估、授信监控、授信风险分类、不良资产处置等程序。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授信审批机构,明确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保障授信审批的公正、公平和有效。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对授信申请人的资信、还款能力、担保条件进行全面评估,制定详细的授信方案。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对授信业务进行严密监控,建立健全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授信业务的风险情况,对授信客户进行分类管理,确保不同风险水平的客户得到相应的授信管理。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不良资产处置机制,对于出现逾期、违约等情况的授信业务,及时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授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授信业务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提高风险管理的科学性和精确性。
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对金融机构的授信行为,统一授信标准,明确授信流程,有效控制金融机构业务风险,完善同业业务的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对国内外金融机构授信业务的管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授信、对国内外金融机构的贸易综合类交易(含买入或贴现远期票据,接受融资保函、备用信用证、保证书,对金融机构开出的信用证、保函进行保兑、代付等)授信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本行相关业务部门在与金融机构开展拆出资金、存放同业、购买或受让同业资产(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以及以金融机构为主体发行的各类债务投资)及其他同业业务时,对交易对手的偿付能力进行评估,核定最高授信额度的工作过程。
第四条为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本行对同业金融机构授信遵循统一授信管理原则,即:同一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总部及其分支机构视为同一个金融机构)只能核定一个最高授信限额,各类交易额度总额不得高于综合授信额度。
本行信用风险项下的同业业务均应在授信范围内开展,同业授信遵循信用额度使用人对其所使用额度范围内的风险承担责任。
第二章授信对象及条件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信对象包括国内外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机构、财务公司;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服务公司、贷款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业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保险业金融机构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信用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代理和公估公司、企业年金。
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办法授信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一定的资金,以便客户可以用于个人或商业目的。
授信管理办法是指一种有条理的程序和规范,用于控制和管理授信流程。
该办法通常涉及一系列政策,包括准确评估客户的信用风险、授信限额和期限、资金使用限制、还款条件等。
授信管理旨在确保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客户提供的资金利用合理、风险可控,并最大限度地保证投资回报。
下面将探讨几个关键方面:1.评估客户信用风险授信管理的第一要务是评估客户的信用风险。
为了准确评估客户的信用风险,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必须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历史记录和未来业务计划。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该收集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历史、证件和现有贷款情况,并进行适当的调查和背景检查。
2.授信限额和期限授信管理还要涉及控制授信限额和期限。
使用这些控制工具可以限制客户的借款数量和时间长度,从而帮助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效控制风险。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该考虑客户的业务和现金流情况确定授信限额和期限的大小。
3.资金使用限制授信管理还要包括资金使用限制。
该限制通常涉及如何使用这些资金以及如何管理已借到的资金。
限制应该明确规定,并包括透明的审批流程和监督机制,以避免不当使用资金和不当行为的风险。
4.还款条件授信管理还涉及还款条件。
还款条件可能包括客户每月支付的利息和贷款本金、贷款的期限和利率、以及可能涉及的任何其他费用。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必须确保还款条件与客户的偿还能力相适应,并在需要时对还款计划进行调整。
5.审批流程和决策授信管理还包括审批流程和决策。
评估客户风险的过程应该遵循明确的流程和标准,以确保审批过程公正、透明和一致。
所有审批人员必须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并通过必要的培训和教育保持其技能和知识水平。
结论在所有金融交易中,授信管理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
它有助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管理风险、优化授信过程并保证客户偿还贷款。
授信管理办法是实现这个目标的重要方法,包括了评估客户信用风险、授信限额和期限、资金使用限制、还款条件以及审批流程和决策。
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办法授信管理办法一、前言授信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为其提供一定额度的贷款或者信用担保的行为。
为规范和管理授信业务,确保风险可控,特制定本授信管理办法。
二、授信审批流程1. 授信申请:借款人向银行提交授信申请表,包括个人或者公司的基本信息、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相关资料。
2. 资格审查:银行按照内部规定进行借款人资格审查,包括征信查询、资产评估等环节。
3. 信用评估: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经营状况等指标评估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4. 决策评审:银行进行授信决策评审,包括授信额度、担保方式、利率等细节,决定是否批准授信申请。
5. 合同签署:银行与借款人签署授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6. 贷款发放:根据授信合同约定,银行将贷款发放至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三、授信额度管理1. 授信额度的确认: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条件等因素,银行确定借款人的授信额度。
2. 额度的调整:银行根据借款人的资金需求以及还款表现,可以对授信额度进行调整,包括提高额度、暂停额度、降低额度等。
3. 额度的监控:银行对授信额度进行定期监控,确保借款人在使用额度时不超过其授信额度。
4. 额度的收回:当借款人违约或者风险增加时,银行可以收回部份或者全部授信额度。
四、风险控制和监测1. 信用风险的评估:银行定期对授信资产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变化情况。
2. 风险预警:银行设立风险预警指标,一旦借款人浮现违约风险或者还款艰难,及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3. 风险控制措施:银行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包括提高利率、追加担保、调整额度等方式,减少风险损失。
4. 风险报告和监测:银行制定风险报告和监测制度,对授信资产的风险状况进行定期汇报和监测。
五、授信管理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相关事项。
2.《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总授信额度管理制度

总授信额度管理制度
总授信额度管理制度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客户的总授信额度实施的一种管理制度。
该制度旨在合理规范和有效控制金融机构对客户的授信风险,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合理利用。
总授信额度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总额度设定:金融机构会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业务需求等因素,设定客户的总授信额度。
总额度一般由银行内部的风险管理部门或委员会来决定,并在相关文件中明确记录。
2. 授信分配:在总额度设定的基础上,金融机构会根据客户的具体融资需求和风险评估,将总额度分配给不同的信贷产品或业务。
分配过程中需要考虑客户的还款能力、担保条件、市场环境等因素。
3. 授信额度调整:随着客户经营状况的变化或者市场环境的变动,金融机构可能会对客户的总授信额度进行调整。
这需要进行重新评估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并根据风险管理的需要进行调整。
4. 授信使用监控:金融机构在向客户提供授信额度后,会对客户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和跟踪。
这可以通过定期报告、财务审计、核对账户等方式进行。
监控的目的是确保客户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授信额度,并及时还款。
总授信额度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助于金融机构有效管理和控制风险,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同时,客户也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求合理利用总授信额度,满足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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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银行客户信用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行的《内部控制指引》、《信贷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关于授信的相关规定,结合银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统一授信是指在银行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对单一法人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银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国际结算项下贸易融资、担保等表内外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可在授信期限内滚动使用。
第三条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
统一授信所指“统一”,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统一:(一)授信主体的统一。
即银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向客户提供授信。
信贷审查委员会是按上会标准审核批准银行客户授信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
银行按照统一的标准识别和评价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
并将客户的授信风险总量控制在授信风险限额之内。
(三)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
将本币业务授信与外币业务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
(四)授信对象的统一。
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企业法人客户。
第四条银行在确定对法人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同时,应根据风险程度获得相应的担保。
有条件授信时,必须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变更,不得实施授信。
第五条银行建立统一的授信审批程序及执行程序。
(一)授信审批程序。
1.未达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查、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2.达到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查、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
(二)授信执行程序。
最高授信额度确定后,各种具体授信形式的发放应由各业务部门按银行审批流程逐笔办理审批。
第六条银行统一授信管理管理方式为公开统一授信与内部统一授信两种形式。
通常情况下,银行采用内部统一授信的形式。
公开统一授信需要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
第七条根据客户信贷业务单一的情况,银行可以对信贷业务单一的客户实行单笔专项授信,专项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限内不得滚动使用。
第八条授信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一)统一授信有效期为一年,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一年一定,授信批准后方可生效使用。
(二)专项授信可根据业务特点确定授信期限。
第九条银行各业务部门对原授信必须在届满前一个月,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授信,不办理或过期办理的,原授信到期自然失效。
第十条客户未结清的授信业务,仍然占用新的授信额度。
即在新的年度核定综合授信额度后计算的可使用额度,应扣减未结清的信贷业务。
第十一条企业法人客户统一授信制度主要包括企业信用评级、核定授信风险限额、计算授信风险总量和授信风险度。
第二章授信条件第十二条银行对在银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并与银行有信用业务关系,或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法人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管理。
银行授信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一)除另有政策规定外,授信对象应在银行开立帐号,结算往来正常;(二)按月提供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下同);(专卖店客户根据小微企业的特点,由客户经理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不定期要求提报)(三)符合银行各项贷款管理办法;(四)无结算罚款、贷款欠息、逾期等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对发生下列情况的企业应严格控制其授信:(一)资产负债率超过90%;(二)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和风险,财务状况恶化的;(三)企业机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股份制改造、联营、合资分立、合并、改制终止、解散、破产等)或发生重大民事刑事诉讼案件的;(四)有逾期、欠息、罚息、结算罚款等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内部统一授信第十四条内部统一授信指银行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作为银行内部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最高限额。
第十五条除实行公开统一授信的客户外,银行其他客户一律实行内部统一授信。
第十六条内部统一授信的操作流程:(一)客户向银行申请授信业务后,由各业务部门搜集并核实客户提供的近三年经审计的年终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及其他所需资料。
(二)各业务部门根据各项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
(三)关于对客户的信用评级:1.企业信用评级是指银行根据一系列综合评价指标审查企业法人客户的资信状况,并据此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信用评级结果是银行核定客户授信风险限额的重要依据。
2. 企业法人客户均按照客户资信状况的优劣分设A、B、C、D四个信用等级。
3. 根据企业法人信用等级指标对各个客户进行评分,原则上银行仅对C级(含)以上客户实施授信。
(四)各业务部门根据授信模型和客户信用评级结果核定该客户的授信风险限额。
(五)客户的风险限额由各业务部门匡算后,报风险管控部审查核定后,分别按照本制度总则规定的审批流程进行。
(六)对于已核准的授信额度,各业务部门在授信额度的有效期内可根据客户申请按程序办理信贷审批业务,不需再逐笔报风险管控部审查和信贷审查委员会批准,但如果客户在有效期内出现本办法所列重大变动因素之一者,必须及时准备材料,由银行重新审批、核定其新的授信额度。
重大事项包括:1.外部政策变动;2.客户组织结构、股权或主要领导人发生变动;3.客户的担保超过所设定的担保警戒线;4.客户的财务收支能力发生重大变化;5.客户涉及重大诉讼;6.客户在其他银行交叉违约的历史记录;(七)银行对企业法人客户评定的信用等级和授信风险限额属商业机密,原则上不得对外公布。
第四章公开统一授信第十七条公开统一授信指银行在对单一法人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就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使用银行信用。
第十八条实行公开统一授信的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二)社会形象良好;(三)建立或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四)经银行信用等级评定为C及以上;第十九条公开统一授信的操作程序包括:(一)授信申请。
客户向银行提出书面授信申请,及相关贷款操作规程要求的资料。
(二)授信受理与调查。
银行受理后,对客户提交的资料和实际经营状况以及担保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拟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按流程审批。
(三)授信审查。
风险管控部主要审查以下内容,并提出明确意见,符合上会限额的应提报信贷审查委员会。
1.客户资料与银行调查资料的完整性、时效性和合理性;2.确定授信额度,授信期限和担保方式。
(四)授信审批。
按授信金额分别走审批或上会流程,最终由银行总经理签批。
(五)办理担保手续。
客户经理就批准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办理最高额保证或最高额抵押担保手续;(六)签订授信协议。
银行与客户签订经法律部门鉴定的授信协议书。
(七)授信额度的使用:在最高额授信额度内,对客户的本外币资金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国际结算项下的融资需求等信贷业务,银行审批办理;第五章授信管理第二十条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是授信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风险管控部是统一授信的管理、审查和核定部门;各业务部门是统一授信的执行部门和授信额度的使用控制部门。
第二十一条对实行统一授信的客户,银行要配备主管客户经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逐笔审查、报批客户信用需求,并做好发放工作;(二)负责客户同银行内其他各部门之间的业务衔接;(三)监管客户经营状况和授信额度使用情况;(四)定期了解保证人的经营状况,测算抵押物的实际价值;(五)负责清收到期贷款本金、利息;(六)建立并管理客户统一授信档案;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客户的信用等级和授信风险限额有效期原则上均为一年,到期前一个月必须对客户重新调查并核定新的信用等级和授信风险限额。
同时,在有效期内,银行将根据客户重大财务和非财务信息的变动及时调整和变更信用等级和授信风险限额(包括终止信贷关系)。
这些变动包括:(一)客户主要评级指标明显恶化或改善;(二)客户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三)客户作为债务人或债权人的合同项下出现重大违约事件导致重大赔偿行为;(四)客户出现重大经营困难和财务困难;(五)客户发生重大体制变革及兼并、收购和重组;(六)客户在银行贷款逾期、拖欠垫款或利息达一月以上,或在与银行业务往来中有其他重大违约行为;(七)客户在他行出现贷款逾期、垫款及欠款等情况或被他行控制金额巨大的抵质押物处置权;(八)客户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事故;(九)客户即将破产;(十)客户提供虚假的财务和非财务信息;(十一)其他重大变动。
第二十三条各业务部门还可根据客户发生风险的程度,提出冻结客户授信额度的申请;或在信贷风险解除后,提出解冻额度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银行风险管控部应建立客户统一授信信息季度统计分析制度,对1000万(含)以上授信客户信用使用状况进行分析并报告。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五条银行应建立授信风险责任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风险责任:(一)客户经理应当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二)审查和审批人员应当承担审查、审批失误的责任,并对本人签署的意见负责;(三)客户经理应当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四)客户经理与结算经理应当对操作性风险负责;(五)高级管理层应当对重大贷款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信贷业务员虚报、漏报客户其实情况,或没有按规定认真调查、玩忽职守、谋取私利、造成资金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对出现下列情况,银行将视其严重程度降低或取消其授信权限,并对经办人进行严肃处理:(一)超越权限进行授信业务;(二)未经批准向客户提供银行信用;(三)未落实授信审批条件即发放信用;(四)擅自超越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办理业务;(五)超出银行能力公开授信,致使客户不能按协议使用额度、影响银行信誉;(六)有意逃避授权监督;(七)其他违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权归风险管控部;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的规定与国家相关金融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附件附件1《信用等级的评级标准和特征表》附件2《银行客户信贷评分卡》附件3《授信额度核定表》附件4《专卖店、社区店评分、授信模型》附件1:信用等级的评级标准和特征表附件2:银行客户信贷评分卡附件3:授信额度核定表单位名称:单位:万元备注:1、授信额度(A)核定公式: A=(7.1+8.1+9.1+10.1+11.1-6-12.1)*SS为本制度附件一中的根据各单位的信用等级核定的授信份额系数2、目标占用额根据银行销售收入目标和各指标结算占用天数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