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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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信贷管理制度范本

建行信贷管理制度范本

建行信贷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行各类信贷业务,包括个人贷款、企业贷款、信用卡贷款等。

第三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信贷管理制度,明确信贷管理职责,完善信贷审批流程,加强信贷风险控制,提高信贷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银行应遵循风险可控、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客户受益的原则,开展信贷业务。

第二章信贷组织管理第五条银行应设立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信贷政策的制定、信贷审批、信贷管理、信贷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银行应设立信贷审批委员会,负责信贷审批工作。

信贷审批委员会由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专业信贷人员组成。

第七条银行应设立信贷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信贷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监测等工作。

第八条银行应设立信贷合规管理部门,负责信贷合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三章信贷申请与审批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信贷业务,应向银行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条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因素,进行信贷审查。

第十一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信贷审批制度,明确信贷审批的标准、程序、权限和责任。

第十二条银行在进行信贷审批时,应充分考虑信贷风险,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

第四章信贷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信贷管理制度,对信贷业务进行全过程管理,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银行应对信贷业务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信贷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信贷责任追究制度,对信贷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信贷风险控制第十六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信贷风险控制制度,对信贷风险进行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测。

第十七条银行应根据信贷风险的大小,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贷款担保、贷款保险等。

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授信业务管理,保障银行的资产安全,切实防范风险,保持银行业务的稳健发展,根据《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授信业务。

第三条授信业务指银行向客户提供信贷资金,并按照约定条件回收本金和利息的业务。

第四条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用贷款、企业贷款、贸易融资、保理业务等。

第五条授信业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风险可控、合规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授信审批第六条授信审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审批程序的透明、公正。

第七条客户在申请授信时,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材料,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真实有效。

第八条银行应制定详细的授信审批流程,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客户信息、评估客户信用风险、审查担保条件等环节。

第九条授信审批应当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用途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授信额度。

第十条授信审批应当及时办理,审批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并说明授信额度、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授信管理第十一条银行应建立科学的授信管理体系,确保授信业务的合规运行。

第十二条银行应对授信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监测,及时评估客户的还款能力和风险状况。

第十三条银行应定期审核授信客户的用款情况,确保授信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切实防范授信业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十五条银行应根据需要,对授信客户进行风险分类,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授信额度的调整,确保授信业务的风险可控。

第四章违约处理第十七条授信客户发生违约行为时,银行应依法采取相应的追偿措施,保障银行权益。

第十八条银行应设立专门的追偿部门或委托专业的追偿机构,负责追偿工作。

第十九条银行应对违约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合理确定追偿方案,并及时执行。

第二十条银行应建立健全的追偿管理制度,确保追偿工作的规范进行。

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办法授信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一定的资金,以便客户可以用于个人或商业目的。

授信管理办法是指一种有条理的程序和规范,用于控制和管理授信流程。

该办法通常涉及一系列政策,包括准确评估客户的信用风险、授信限额和期限、资金使用限制、还款条件等。

授信管理旨在确保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客户提供的资金利用合理、风险可控,并最大限度地保证投资回报。

下面将探讨几个关键方面:1.评估客户信用风险授信管理的第一要务是评估客户的信用风险。

为了准确评估客户的信用风险,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必须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历史记录和未来业务计划。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该收集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历史、证件和现有贷款情况,并进行适当的调查和背景检查。

2.授信限额和期限授信管理还要涉及控制授信限额和期限。

使用这些控制工具可以限制客户的借款数量和时间长度,从而帮助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效控制风险。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该考虑客户的业务和现金流情况确定授信限额和期限的大小。

3.资金使用限制授信管理还要包括资金使用限制。

该限制通常涉及如何使用这些资金以及如何管理已借到的资金。

限制应该明确规定,并包括透明的审批流程和监督机制,以避免不当使用资金和不当行为的风险。

4.还款条件授信管理还涉及还款条件。

还款条件可能包括客户每月支付的利息和贷款本金、贷款的期限和利率、以及可能涉及的任何其他费用。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必须确保还款条件与客户的偿还能力相适应,并在需要时对还款计划进行调整。

5.审批流程和决策授信管理还包括审批流程和决策。

评估客户风险的过程应该遵循明确的流程和标准,以确保审批过程公正、透明和一致。

所有审批人员必须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并通过必要的培训和教育保持其技能和知识水平。

结论在所有金融交易中,授信管理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

它有助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管理风险、优化授信过程并保证客户偿还贷款。

授信管理办法是实现这个目标的重要方法,包括了评估客户信用风险、授信限额和期限、资金使用限制、还款条件以及审批流程和决策。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信贷证明的规定-11页文档资料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信贷证明的规定-11页文档资料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10月11日建总发[2019]131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1年9月24日经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报告。

附: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9月24日总行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贷证明业务的操作和管理,促进信贷证明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及建设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证明业务,是指建设银行根据申请人(投标人)的要求,以出具《银行信贷证明书》的形式,向招标人承诺,当申请人(投标人)中标后,在中标项目施工过程中,满足申请人(投标人)在《银行信贷证明书》项下承诺限额内用于该项目正常、合理信用需求的一种表外信贷业务。

第三条《银行信贷证明书》项下的承诺额度纳入一般授信额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外币信贷证明业务。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五条建设银行受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提出的信贷证明业务申请:(一)在建设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二)信用记录良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三)具有偿还《银行信贷证明书》项下贷款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六条申请人向建设银行申请出具信贷证明时,须填写《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申请书》(附式1),并按照《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申请提交材料清单》(附式2)提交以下材料:(一)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贷款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贷款卡卡号及查询密码、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三)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或同级财政部门认可的近3年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成立不足3年的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告;(四)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中外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须提供《公司章程》或经董事会(股东会)同意申请该项信贷证明业务的证明文件(原件);(五)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六)如使用招标方《银行信贷证明书》文本格式的,须同时提供招标方的《银行信贷证明书》文本格式;(七)建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管理办法银行授信管理办法是指银行为客户提供授信(贷款)的流程和规定的文件,它是银行风控的重要部分。

下文将从授信流程、授信审批和授信使用等方面介绍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一、授信流程1.客户申请:客户提出授信申请,提交下列资料:身份证件、经营许可证、企业财务报表、经营计划、商业计划书、授信用途说明等。

2.风险评估:银行对客户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主要参考客户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历史和行业情况等方面。

3.授信额度:根据客户的经营状况和风险评估结果,银行确定客户的授信额度,并签订授信协议书。

4.抵押担保:客户根据银行要求提供相应的抵押担保物,一般包括房产、设备、存货等。

5.财务管理:银行负责客户的财务管理,在贷款期间对客户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跟踪,确保贷款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二、授信审批银行在审批授信申请时,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客户资质、风险收益、担保物情况和市场环境等。

以下是授信审批中的主要环节:1.资信审查:对客户的资信和信用历史进行核查,包括实地调查、征信查询等。

2.资金筹划:审批人员根据客户的资金需求和银行的资金情况进行协调和筹划,确定授信额度和期限。

3.风险评估:银行对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能力和市场环境进行风险评估,查看客户是否具有偿还能力。

4.授信批准:银行审批人员根据审批结果决定是否批准授信,以及授信额度和期限。

5.授信协议:客户通过签订授信协议确认授信金额、期限、利率、担保要求等条件。

三、授信使用授信的使用必须符合授信协议的约定和银行的授信管理规定,以下是授信使用方面需要注意的问题:1.资金用途:授信款项必须按约定用于客户申请的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2.利率和期限:客户必须按时足额偿还贷款,不得逾期,否则将按约定收取逾期利息和罚金。

3.担保物管理:客户必须妥善保管提供的抵押担保物,不得转让、转移或毁损,否则将依据约定规定扣押、拍卖等。

4.信息披露:客户需要按照银行要求提供经营状况、财务报表等信息,保证银行了解客户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贸易融资额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贸易融资额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贸易融资额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2001.09.10•【文号】建总发[2001]121号•【施行日期】2001.09.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贸易融资额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1年9月10日建总发[2001]121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为加强我行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管理,防范风险,规范操作,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贸易融资额度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规定》是统一贸易融资额度管理,防范贸易融资风险的重要措施。

各分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办理贸易融资业务。

二、由于贸易融资业务与常规信贷业务相比,具有笔数多、金额小和期限短的特点,以额度方式开展贸易融资业务可大幅度提高效率。

因此,在严格客户资信审查的基础上,凡是符合额度授信条件的客户,原则上都应纳入额度授信管理。

确因业务需要叙做单笔贸易融资业务的,经办行应按有关规定组织申报审批,对客户的基本要求和具体融资的管理均依照本《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取消贸易融资业务中“押汇”的提法。

由于“押汇”一词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的定义,虽然各银行都在使用,但一旦与客户发生纠纷,法院往往难以界定“押汇”业务的性质,从而导致对银行不利的判决。

而“议付”和“贷款”在法律和国际惯例中都有明确的定义,有利于明确我行与客户间的权利义务。

因此,根据各种贸易融资业务的实际性质,《规定》将出口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和进口押汇三种业务分别更名为出口议付、出口托收贷款和信托收据贷款。

对《中国建设银行业务合同文件使用手册》中有关合同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总行有关部门将另行下发文件调整。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2000.09.21•【文号】建总发[2000]94号•【施行日期】2000.09.2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办法》等文件的通知(2000年9月21日建总发[2000]94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为适应市场发展和客户的需要,增强我行个人消费信贷的竞争能力,总行决定开办个人消费额度贷款业务。

现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操作规程》、《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贷款客户信用评定办法(试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信用积分办法(试行)》等四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个人消费额度贷款是我行推出的一项新品种,各行领导要高度重视,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抓紧制定贯彻方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争取早日开办此项业务。

二、开办个人消费额度贷款的分支机构,必须设有管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部门,配备相应的客户经理,建立规范的信贷管理体系,整体信贷资产质量状况较好。

开办个人消费额度贷款的分支机构由一级分行确定。

三、各开办行要利用信用卡资源,开展个人客户的信用评级工作,并在实践中积累经验,不断完善个人信用评定办法。

各分行要按照数据集中的要求,建立统一的个人客户信息分析及信用登记系统,对客户的身份信息、信用等级、贷款信息、消费信息和信誉记录等进行登记,做到资源共享,为开拓市场和业务决策提供依据。

四、本次下发的《个人消费额度借款合同》、《个人消费额度借款保证合同》、《个人消费额度借款抵押合同》和《个人消费额度借款权利质押合同》为示范性文本,各行可根据业务需要对文本进行修改,但必须经一级分行法律部门审查。

五、各行要严格按照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掌握单个客户授信量,适当控制信用借款客户数量,各行AAA级客户占信用借款客户的比例不得突破5%,对个人消费信贷资产质量不高的分支机构,要建立退出机制,切实防范风险。

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银行授信授权管理,保障授信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客户信息的保密性,维护银行与客户的良好合作关系,制定本办法。

二、授权书的签署和存档1.银行在授信流程中应与客户签订授权书,明确授权银行通过查询信用报告或其他相关渠道进行授信审查,并在有需要时,通过授权途径查询、查阅、获取客户存款及财务、信用、法律等方面的信息,以便银行更好地了解客户真实情况,科学把握客户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等级。

2.银行在授信流程中注重授权书的存档,明确授权书的存储方式和存放地点,并安排专人负责存储和保管,保证授权书的安全可靠性,使授权书在必要时能够起到证明和辅助作用。

三、授权书的有效性和限制1.授权书只有在客户自愿、真实填写的前提下方可生效,被授权的银行对授权书进行审核,必须尊重客户意愿,并保证审核过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2.授权书在签订后仅对被授权银行有效,不得将授权权利转让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以免造成损失和纠纷。

3.授权书的范围应当明确,银行在实施授权的过程中,不得超越授权的范围,严格履行授权事项的审查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银行的声誉。

四、授权书的修改和变更1.在银行与客户签署的授权书有效期内,如客户需要对授权书进行修改或变更,应当事先与银行协商,明确变更的内容和原因,并重新签订授权书,保障授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银行在接到变更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和处理,将变更情况及时记录和存档,确保变更过程的规范和客户的权益。

五、授权书的撤销和终止1.在银行与客户签署的授权书有效期内,客户可以随时撤销或终止授权,应当事先向银行提出书面撤销或终止申请,如申请经核实属实,则银行应当及时终止授权,并通知客户处理结果。

2.当授权书的有效期届满或授权事项达到终止条件时,银行应当及时终止授权,对于已获得的客户信息应当保密,不得再进行授权查询。

六、授权管理的监督和检查1.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流程,并制定相应的授权管理和风险控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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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额度授信第三章公开额度授信第四章对多头授信客户及集团客户的额度授信第五章授信额度及使用额度的审批第六章额度授信的后续管理第七章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第八章附则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已于1999年10月20日经中国建设银行第33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行接本通知后,要立即转发所属,认真组织学习。

学习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一: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10月20日中国建设银行第3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向商业银行转轨的需要,加强对客户信用风险的总量控制,提高效率,方便客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建设银行对客户办理贷款、担保、承兑、开立信用证、贸易融资以及信用卡透支等各项信贷业务的总称。

额度授信是指建设银行根据信贷政策和客户条件对法人客户确定授信控制总量,以控制风险、提高效率的管理制度。

上款中“授信控制总量”称为授信额度,包括对同一客户表内外形式的全部本外币授信。

第三条额度授信的适用对象为非金融类法人客户。

第二章一般额度授信第四条一般额度授信是指建设银行通过对每个法人客户确定用于我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以实现对单一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

第五条在授信额度内可以对客户进行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性质的房地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信贷证明、信用卡透支、保证业务、进出口贸易融资(包括信用证)、银团贷款及境外筹资转贷款等全部表内外形式的本外币授信。

第六条建设银行在对客户进行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在原则上不超过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客户评价办法》测算出的对客户的授信控制量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一)客户的客观信用需求;(二)预计其他银行对客户的授信变动情况;(三)建设银行的信贷政策。

第七条一般额度授信工作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首先从以下客户做起:(一)多头授信客户;(二)集团客户;(三)贷款五级分类为正常和关注类的客户;(四)贷款余额居各经办行前十位的客户;(五)在我行贷款余额占其全部贷款余额60%以上的客户;(六)建设银行拟争取的绩优客户。

第八条对客户确定的用于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是建设银行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三章公开额度授信第九条公开额度授信是指建设银行在对客户确定用于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的基础上,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客户,可以将部分授信额度向客户作出公开承诺,即给予公开授信额度。

第十条对客户的公开授信额度不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性质的房地产贷款以及境外筹资转贷款。

建设银行应从对客户确定的用于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内扣除预计在公开额度授信期限内客户对上述品种的信用需求量,再结合考虑建设银行的信贷政策后确定对客户的公开授信额度。

第十一条我行公开额度授信客户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经建设银行评定的AA级以上(含AA级)信用等级;(二)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以及进出口贸易融资客户不超过80%);(三)净资产不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进出口贸易融资客户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四)近三年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且无其他对银行(包括建设银行和其他银行)的违约行为。

第十二条公开授信额度的有效期为一年。

在公开授信额度内每次对客户进行授信的期限不受公开授信额度有效期的约束。

第十三条对公开额度授信客户出具《公开额度授信证书》(附式1),载明公开授信额度及公开授信额度的有效期。

第十四条公开额度授信客户在授信期间内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经办行要根据对客户进行重新评价的结果,调整对客户的公开授信额度,通过发送《取消公开额度授信通知书》(附式2)取消原公开授信额度,同时换发新的《公开额度授信证书》:(一)总投资超过客户投资前三年的税后利润之和的重大建设项目;(二)兼并、收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体制改革;(三)诉讼标的达到净资产的30%的重大法律诉讼;(四)对外担保额达到净资产的30%的重大对外担保;(五)重大人事调整;(六)重大事故和大额赔偿等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公开额度授信客户出现贷款逾期、欠息或造成建设银行被迫垫款的情况,经办行要限令其在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立即取消其公开授信额度,发送《取消公开额度授信通知书》并报审批行备案。

第四章对多头授信客户及集团客户的额度授信第十六条多头授信是指建设银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分支机构或同一分支机构内的不同部门对同一个客户授信的行为。

第十七条各级行经营部门在进行客户调查时,必须认真分析客户的负债情况,如果发现有建设银行其它分支机构(或部门)对该客户授信的情况,必须及时逐级上报至能对各有关分支机构(或部门)有效实施授信控制的管辖行信贷经营部(处、科、下同)。

第十八条各管辖行信贷经营部也要通过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等渠道掌握辖区内各分支机构(或部门)对客户多头授信的情况,按照最有利于风险控制的原则,指定一个分支机构(或部门)作为多头授信客户的主办行(部门)。

第十九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分支机构对同一客户授信的,由主办行统一对多头授信客户按规定程序及权限组织核定授信额度及进行授信,其他对客户有授信余额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再对客户进行授信,应逐步清理退出,并将清理退出的情况报管辖行。

一个分支机构内多个经营部门对同一客户授信的,由主办部门统一对客户进行授信额度的测算、报批并负责监测授信额度的使用,其他部门对客户的授信要通知主办部门。

第二十条集团客户是指由多个法人组成的、相互间由产权关系连接起来的集团。

本办法界定的集团客户为企业集团母公司和母公司能够实施控制的被投资企业。

母公司能够实施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包括:(一)母公司拥有其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

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母公司直接拥有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2.母公司间接拥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3.母公司直接和间接拥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

(二)母公司虽然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没有拥有被投资企业的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但母公司与其之间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被投资企业:1.通过与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的表决权;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3.有权任免被投资企业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4.在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三)母公司能够实施控制的其他被投资企业。

第二十一条经办行经营部门要了解和分析每一个客户的股份构成、母公司及主要股东、对外投资、公司章程、与其他股东的有关协议、在董事会等权力机构上的投票权以及是否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等情况,判断客户是否为集团客户。

如果为集团客户,上报至能对集团母公司和各成员公司的开户行有效实施授信控制的管辖行信贷经营部。

第二十二条各管辖行信贷经营部应通过对集团成员的业务经营和资金往来的关联程度、公司标识的统一程度以及集团成员对外投资、接受投资等情况的了解,掌握集团的组织结构及管理方式,并据此对关系紧密程度不同的集团客户确定不同的额度授信方式:(一)对关系相对紧密且母公司在我行开户的集团客户,管辖行信贷经营部原则上指定由母公司所在行为集团公司的牵头行,集团客户的其他经办行为成员行。

成员行协助牵头行对集团公司测算整体的授信额度,牵头行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或报批。

牵头行要将自行审批或有权审批行审批的对集团客户的整体授信额度报管辖行信贷经营部备案,同时提出授信额度在集团客户的牵头行及各成员行之间分配使用的建议。

管辖行信贷经营部要根据集团成员客户在我行的分布及资金需求状况以及集团客户的牵头行对授信额度分配使用的建议,将对集团公司的整体授信额度分配到牵头行及各成员行。

牵头行及各成员行对集团成员公司的授信要控制在所分配的额度内。

各行间的额度分配可由管辖行信贷经营部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调整。

(二)对关系相对紧密但母公司不在我行开户的集团客户以及关系相对松散的集团客户,管辖行信贷经营部在了解集团整体情况的基础上,指导集团成员开户行对母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以及控股的合资公司分别实施额度授信管理。

对集团公司的没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不单独进行额度授信。

对集团公司内各独立法人分别确定的授信额度不能在不同法人之间相互串用。

第五章授信额度及使用额度的审批第二十三条对客户的授信额度由各级行贷款审批会议审核批准。

第二十四条各级行对授信额度的审批依据信贷业务授权书确定的单户信贷业务总量审批权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客户核定的授信额度小于对客户的授信存量时,授信额度的审批按照对客户授信存量的审批权执行。

第二十六条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授信额度审批权在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基础上上移一级行:(一)在特殊情况下,拟对不符合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客户授予公开授信额度的;(二)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拟给予客户的授信额度超过按规定办法测算的授信控制量的。

第二十七条在授信额度内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性质的房地产贷款以及境外筹资转贷款仍需按信贷业务授权书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二十八条在授信额度内对客户办理的交存100%保证金的承兑、保证、信用证开证等表外授信业务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由经办行信贷经营部门报主管行长审批后即可执行。

第二十九条对信用等级为BB级(含)以下以及在授信额度核定时或在授信额度的存续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客户,在授信额度内具体办理除第二十八条所列品种之外的授信业务时,按信贷业务授权书规定的权限审批。

(一)逾期(包括垫款)时间超过六个月;(二)连续两个结息日拖欠利息;(三)贷款分类结果为次级类(含)以下。

第三十条对信用等级为A级及BBB级的一般额度授信客户,在授信额度内具体办理除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所列品种之外的授信业务时,由授信额度审批行的下一级行的贷款审批会议逐笔审批。

第三十一条对信用等级为AAA级和AA级的一般额度授信客户,在授信额度内具体办理除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所列品种之外的授信业务时,由经办行贷款审批会议逐笔审批后即可执行。

第三十二条对公开额度授信客户,在公开授信额度内的具体授信由经办行信贷经营部门报主管行长审批后即可执行;在一般授信额度内的非公开授信额度下的具体授信除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所列品种外由经办行贷款审批会议逐笔审批。

第三十三条对客户调整授信额度按照拟调整后额度的审批权限审批。

第六章额度授信的后续管理第三十四条各级行信贷经营部要加强对辖区内分支机构额度授信工作的管理,掌握对客户核定授信额度的情况,负责审批在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不变的情况下公开授信额度的保留或调整,负责督促经办行监测、分析客户的变动情况,负责监督经办行在授信额度内按规定办理具体授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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