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授信管理制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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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银行客户信用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行的《内部控制指引》、《信贷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关于授信的相关规定,结合银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统一授信是指在银行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对单一法人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银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国际结算项下贸易融资、担保等表内外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可在授信期限内滚动使用。

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统一授信所指“统一”,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统一:(一)授信主体的统一.即银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向客户提供授信。

信贷审查委员会是按上会标准审核批准银行客户授信的最高权力机构.(二) 授信形式的统一.银行按照统一的标准识别和评价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

并将客户的授信风险总量控制在授信风险限额之内。

(三)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

将本币业务授信与外币业务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

(四)授信对象的统一。

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企业法人客户。

银行在确定对法人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同时,应根据风险程度获得相应的担保。

有条件授信时,必须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条件未落实或者条件变更,不得实施授信。

银行建立统一的授信审批程序及执行程序。

(一)授信审批程序.1.未达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查、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2。

达到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查、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

(二)授信执行程序.最高授信额度确定后,各种具体授信形式的发放应由各业务部门按银行审批流程逐笔办理审批。

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2024

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2024

引言: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二)是银行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中实施授信管理的一项重要规定。

它旨在规范银行金融机构在授信过程中的工作流程,提高风险管理和信贷决策的能力,保护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利益。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概述:银行金融机构在授信管理中,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合理的风险管理和授信决策制度,合理评估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确保贷款用途合法合规并风险可控。

同时,还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及时调整授信政策和措施,以应对市场环境和经济风险的变化。

下面将分五个大点详细阐述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正文:一、风险管理制度1. 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委员会,负责制定和执行风险管理策略和措施。

2. 制定合理的风险评估和审查程序,全面评估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和还款能力。

3. 建立风险分级评定体系,根据借款人的风险等级确定授信额度和利率水平。

4. 加强对担保物的评估和管理,确保有足够的抵押品覆盖贷款风险。

5. 定期进行风险自查和外部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风险问题。

二、授信决策流程1. 制定明确的授信决策流程和权限制度,确保决策程序严密透明。

2. 建立完善的授信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要求。

3. 加强对授信申请资料的审核和核实,确保信息真实可靠。

4. 引入风险分析模型和决策支持系统,提高授信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5. 做好授信决策的记录和备案工作,便于追溯和审查。

三、贷后监控与管理1. 建立完善的贷后监控机制,对授信项目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

2. 加强对贷款用途的监测和审查,确保资金流向合法合规。

3. 定期进行借款人信用评估和还款能力评估,及时发现还款风险。

4. 制定应急预案和风险防控措施,做好风险事件的处理和应对。

5. 加强与借款人的沟通与协商,及时调整还款计划和授信条件。

四、内部控制和业务流程1.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信贷业务风险和内部欺诈行为。

授信业务管理制度

授信业务管理制度

授信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授信业务管理制度,严格风险管控,保护客户利益,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授信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融资、担保、贷款、信用证、票据承兑、信用卡等信用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授信业务,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原则,遵守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原则。

第四条金融机构的授信业务应当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合理配置信用资源,确保授信业务平稳、安全、健康发展。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授信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架构、内部控制、监测机制、信息系统等。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风险防范机制,提高自身抗风险能力。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培训和外部合作,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拓展业务渠道,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八条本管理制度所称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投资、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

第二章授信业务管理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授信业务,坚持审慎性原则,谨慎、审慎对待授信申请。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授信管理制度,包括授信审批、授信风险评估、授信监控、授信风险分类、不良资产处置等程序。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授信审批机构,明确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保障授信审批的公正、公平和有效。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对授信申请人的资信、还款能力、担保条件进行全面评估,制定详细的授信方案。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对授信业务进行严密监控,建立健全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授信业务的风险情况,对授信客户进行分类管理,确保不同风险水平的客户得到相应的授信管理。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不良资产处置机制,对于出现逾期、违约等情况的授信业务,及时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授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授信业务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提高风险管理的科学性和精确性。

企业授信管理制度范文

企业授信管理制度范文

企业授信管理制度范文企业授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金融政策,规范企业授信行为,保障金融机构的风险防控能力,制定本企业授信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授信业务管理。

第三条企业授信管理是指金融机构与企业进行授信交易时,根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的信用评估、风险控制和信用管理等活动的总称。

企业授信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在企业授信管理中,应当坚持风险管理原则,即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利益最大化、合规运营。

第五条金融机构在企业授信管理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授信政策,并通过内部制度和外部约束力合理划定授信边界。

第二章授信审批第六条授信审批是指金融机构根据授信政策,对企业提出的授信申请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批决策的过程。

第七条授信审批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初审、复审、授信决策和签订合同等环节。

第八条企业提出授信申请时,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贷款申请材料,并应配合金融机构进行调查和评估。

第九条金融机构在受理授信申请后,应在合理的时限内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申请企业的资信情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

第十条初审通过后,金融机构应组织复审、确定授信额度、制定授信条件等,并提交授信决策委员会审议和批准。

第十一条授信决策委员会由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审核大额授信申请,并承担最终决策责任。

第十二条授信决策应当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风险评估、财务状况、违约风险等因素来判断,并根据授信政策确定授信额度和监管要求。

第十三条授信决策结果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记录,并在规定的时限内通知申请企业。

第三章信用评估第十四条信用评估是企业授信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包括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和风险评估等内容。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信用评估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信用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信用等级评定应综合考虑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展潜力等因素,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相应的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风险评估是对企业信用风险的全面评估和测度,包括资信风险、违约风险、市场风险等。

公司授信管理制度

公司授信管理制度

公司授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授信管理工作,加强风险防范,促进公司业务稳健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涉及的所有授信业务管理工作。

第二条公司授信管理应坚持风险导向、审慎授信原则,合理使用公司的信贷资源,提高授信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确保公司授信业务健康发展。

第三条公司授信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授信申请、授信审查、风险评估、授信决策、授信签约、授信监督与风险防范等。

不同环节的责任主体应履行各自的职责,确保授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公司授信管理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充分尊重市场规律,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担保情况等因素综合评估,科学制定授信政策和信贷风险定价机制,确保公司的授信业务风险可控。

第二章授信申请第五条客户向公司申请授信时,应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财务报表、经营情况、还款能力、担保情况等。

公司应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确定是否符合公司的授信条件。

第六条公司在接受客户授信申请后,应及时安排专业人员与客户沟通,了解客户需求、业务模式、融资用途等,并采集客户信息,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第七条公司应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并在授信额度内向客户提供贷款或信用担保等业务。

第三章授信审查第八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授信审查部门,负责对授信业务进行审查和评估。

授信审查部门应具备专业的审查团队和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九条授信审查部门应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公司内部资料和外部信息,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综合分析,确定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担保情况,为授信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授信审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审批流程、审查标准、审查程序、审查经理制度等。

授信审查人员应按照程序要求,认真履行审查工作,确保审查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四章风险评估第十一条公司授信管理应坚持风险导向,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担保情况等因素,科学评估授信业务的风险等级,并确定相应的授信利率和风险准备金。

授信信用管理制度

授信信用管理制度

授信信用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总则为规范和统一授信业务管理以及加强风险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制定授信信用管理制度。

第二节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所有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性担保、信贷、信用卡等业务。

第二章资信调查第一节资信调查的基本原则1.在开展授信业务前,必须进行充分的资信调查。

2.资信调查应根据业务性质、客户类型等具体情况,采取合适的调查方法和手段。

3.资信调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保护客户的隐私权和商业机密。

第二节资信调查内容1.个人客户(1)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等。

(2)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收入、资产状况、负债情况等。

(3)信用状况:包括个人信用记录、征信报告等。

2.企业客户(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等。

(2)财务状况: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3)经营状况:包括市场份额、行业地位、竞争优势等。

(4)信用状况:包括企业信用记录、征信报告等。

第三章风险评估第一节风险评估的基本原则1.风险评估应当以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进行。

2.风险评估应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3.风险评估应当遵循风险控制的基本原则,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和期限。

第二节风险评估内容1.个人客户(1)个人信用记录:包括个人征信报告、个人逾期记录等。

(2)还款能力:包括个人收入稳定性、家庭负债情况等。

2.企业客户(1)企业信用记录:包括企业征信报告、企业逾期记录等。

(2)盈利能力:包括企业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风险等。

(3)行业风险:包括所处行业的市场环境、市场需求、竞争态势等。

第四章授信审批第一节审批权限1.我行授信审批权限应当根据客户类型、授信额度等因素进行合理分级,明确各级别审批权限。

2.审批权限分级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机构内部规定执行。

第二节审批程序1.审批程序应当包括申请受理、资料审核、综合分析、审批决策等环节。

公司统一授信管理制度

公司统一授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信用风险的管理,规范授信业务,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所有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担保、信用证、承兑汇票等。

第三条公司统一授信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审慎性原则:严格控制授信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2. 合规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保证授信业务合法合规;3. 有效性原则:提高授信业务的管理效率,确保授信资金的有效使用;4. 公平性原则:公平对待所有授信对象,确保授信决策的公正性。

第二章授信权限与审批流程第四条公司设立授信委员会,负责公司系统授信业务的审批和监督。

第五条授信权限分为以下等级:1. 一级授信权限:授信委员会;2. 二级授信权限:授信委员会授权的部门或子公司;3. 三级授信权限:各子公司负责人。

第六条授信审批流程:1. 提交授信申请:申请单位向授信委员会提交授信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2. 审查评估:授信委员会或授权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评估;3. 审批决定:授信委员会或授权部门根据审查评估结果,做出授信审批决定;4. 实施与监督:授信业务实施后,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约定。

第三章信用风险管理第七条公司建立健全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信用评级:对公司系统内外部信用主体进行评级,为授信决策提供依据;2. 信用调查:对授信对象进行全面的信用调查,了解其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信用历史;3. 信用担保:对高风险授信业务,要求提供相应的信用担保;4. 信用监控:对授信业务实施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信用风险。

第八条公司应定期对授信业务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九条公司系统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授信业务中,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违反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追究责任:1. 对授信审批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等处分;2. 对授信业务实施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等处分;3. 对授信业务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合授信管理制度新

综合授信管理制度新

综合授信管理制度新综合授信管理制度是一套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制定实施以控制风险、规范业务运作的管理制度。

综合授信管理制度对于银行中大型企业客户的授信审批、风险管理、授信管理以及利润保障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综合授信管理制度进行详细的阐述,内容包括授信管理制度的概念、授信管理制度的作用、授信管理制度的设计、执行和管理。

一、授信管理制度的概念综合授信管理制度是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制定的以控制风险、规范业务运作的一套管理制度。

它是对大型企业客户授信审批、风险管理、授信管理以及利润保障等方面的全面管理。

它的制定和实施是银行保证大型企业客户信用风险可控、优化企业信贷结构的重要举措。

二、授信管理制度的作用银行实施综合授信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在银行经营过程中风险可控、收益稳定。

授信管理制度通过明确授信目标的效益、风险和授信条件等方面的要求来确保授信审核的严谨性。

授信管理制度通过对客户进行分析和评估,来确保银行授信审核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授信管理制度的作用还体现在配合其他业务管理制度的运作中。

银行在授信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而这些因素所涉及的制度就形成了与授信管理制度相配合的其他业务管理制度。

这些制度通过统一的协调和有机配合,共同为银行企业服务提供有力的保障。

综合授信管理制度的作用还体现在增强银行对大型企业客户的控制。

银行在对企业客户进行授信审批和风险防范的过程中,综合授信管理制度让银行能够又快又准地判断企业风险程度,从而有效避免银行风险的暴露。

三、授信管理制度的设计综合授信管理制度的设计包括以下五大要素:1.授信策略与宏观环境因素授信策略为银行授信的宏观管理性策略,它是提高银行信贷业务竞争力、控制风险的重要途径。

宏观环境因素指的是在国际和国内方面对授信运营产生的影响,是授信管理制度的重要参考。

2.客户分类一般根据某一客户的财务资产或实际控制人来区别客户类别。

客户分类主要针对不同风险类型制定相应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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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促进**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审慎经营,不断规范授信行为,切实加强信贷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授信是指本行在对法人客户和自然人客户经营、财务、担保等状况并结合各种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核定的、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使用的信用额度。

授信额度不是计划信用额度,也不是分配的信用规模,而是本行为控制客户风险所实施的内部控制信用额度。

对客户的授信并不意味本行有义务向客户提供此额度的信用支持。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授信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授信的总称,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回购、各项垫款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四条本行在授信时,必须坚持服务“三农”的宗旨和“择优扶持,区别对待,动态调整,相对稳定”的基本原则,以降低风险为前提,达到加强信贷管理,优化资产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的目的。

第五条办理授信业务时要坚持“先评级、再授信、后用信”,“谁受信、谁用信”的原则。

第六条本行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

第七章组织管理体系第七条支行负责调查并提出授信初步意见交由公司金融部、个人金融部进行初审。

第八条公司金融部、个人金融部负责信贷资料的初审后提交授信管理部。

第九条授信管理部负责授信资料的复审后报总行贷款会办小组、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核决策。

第十条风险管理部负责用信放款的审查和授信条件的落实。

第十一条总行贷款会办小组对授信管理部提交的授信客户情况进行审查评价,确定授信额度(单户授信额度不得超过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并对本行授信客户和授信额度提出建议意见。

第十二条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权限内的授信审核,同时确定授信额度。

第十三条董事长、行长负责权限内一票否决权。

第十四条合规管理部负责客户统一授信合规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章授信分类第十五条授信包括综合授信和临时授信两部分,两者之和为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必须符合银监会对单户贷款不得超过资本金比例的要求,并不得超过最高理论授信额度。

综合授信,是指根据国家产业和信贷政策,在对客户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的授信额度。

综合授信为年度统一授信,授信期限一般为一年,在授信额度内可以循环使用。

临时授信,是指超过综合授信额度,因客户经营情况、国家信贷政策和市场的变化,需要临时性追加的授信额度。

临时授信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到期后相应调减授信额度,不得循环使用。

第三章客户分类第十六条客户分类标准:(一)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本行客户分类和综合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必须按本行《企业、自然人信用等级内部评定管理制度》的评级程序和指标体系认真进行内部信用等级评定。

(二)客户分类应遵循区别对待、动态管理、适时调整的原则。

(三)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并结合本行信贷管理实际,将客户分为四大类,即优良客户、一般客户、限制客户、淘汰客户。

1、优良客户是指信誉好,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偿债能力强,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客户。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和经营状况良好,有一定生产规模;(2)环保达标,环保评价结果为“绿色”或“蓝色”;(3)有较强的管理水平,管理层团结协作,素质良好,法人代表无不良嗜好;(4)企业客户年度信用等级或即时信用等级AA级以上(含AA级),自然人客户年度信用等级或即时信用等级“良好”级以上(含“良好”级)。

(5)资产负债率低于60%(含60%),经营盈利;(6)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不良贷款,无应收利息。

优良客户是本行维护、拓展的重点。

2、一般客户是指未达到优良客户条件,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较为正常,发展前景一般的客户。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基本正常,规模相对较小;(2)环保达标,环保评价结果为“绿色”或“蓝色”或“黄色”;(3)企业年度信用等级或即时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自然人客户年度信用等级或即时信用等级“一般”级以上(含“一般”级)。

(4)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含70%),经营盈利;(5)无不良贷款,无应收利息。

一般客户在年度授信中消除了不利因素达到本行授信条件的,可以申请追加授信。

3、限制客户是指经营一般,行业、产品易受政策影响,发展前景不乐观的客户。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认定为控制客户:(1)经营状况一般,有潜在恶化的可能;(2)企业年度信用等级或即时信用等级BBB级以下(含BBB级),自然人客户年度信用等级或即时信用等级“不良”级以上(含“不良”级)。

(3)资产负债率70%以上;(4)行业不符合环保要求,短期内无力或无能力达标,环保评价结果为“红色”。

除低风险业务外,应采用逐步减少信用额度的信贷政策。

限制客户的授信以上年末信用余额作为事实授信余额,年度中不得增加授信。

4、淘汰客户是指符合控制客户条件,同时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高风险信贷客户。

(1)国家产业或产品政策禁止发展和明令淘汰的;(2)环保评价结果为“黑色”;(3)资产负债率80%以上;(4)经营亏损或事实关停,风险保障严重不足;(5)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债务无法落实;(6)有不良贷款或应收利息。

对淘汰客户,应坚持只收不放或收多放少的原则。

淘汰客户的授信以上年末信用余额作为事实授信余额,年度中不得增加授信。

第四章授信对象和条件第十七条授信对象是指已经与本行建立了信贷关系或拟申请建立信贷关系的自然人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等,主要包括农户、经营类个人、工薪类个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八条客户申请授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是本行认定的优良客户(一般客户在年度中消除了不利因素达到本行授信条件的,可以申请授信);2、在本行社开立基本账户、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联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及时如实提供相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3、除自然人外,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连续办理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构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事业法人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已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或备案;4、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应持有贷款卡的,必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经年检有效的贷款卡。

第十九条以下情形的客户,不得对其授信:1、法人类客户不能独立核算,自然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转移贷款用途;3、信用下降,存量贷款出现逾期或欠息;4、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信贷资金,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资金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信贷资金,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7、列入法人机构黑名单未解除;8、向银行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银行授信的;9、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第五章授信额度的核定第二十条核定授信额度的方法是:先计算客户最高理论授信额度,综合考虑客户的实际信用需求(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额度,要结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测算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办理有效资产抵押及其他风险因素,确定客户的基本授信额度,但最高不得超过最高理论授信额度。

(一)公司客户最高理论授信额度的测算:最高理论授信额度=(调整后的所有者权益×行业指标值-调整后的负债)×信用指标值×担保指标值行业指标值按以下标准确定:1、农、林、牧、渔业的行业指标值为1;2、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行业指标值为1.5;3、其他行业指标值为2.33。

信用指标值按以下标准确定:1、AAA级客户的指标值为1;2、AA级客户的指标值为0.9;3、A级客户的指标值为0.8。

担保指标值按以下标准确定:1、信用的指标值为0.7;2、保证的指标值为0.8;3、抵押的指标值为1;4、质押的指标值为1.2。

(二)个人客户最高理论授信额度的测算:对个人客户授信时,要结合客户第一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核定最高理论授信额度。

信用贷款方式的,可掌握在当地人均生产总值或个人年收入或家庭年收入的1-2倍以内;保证担保贷款方式的,可掌握在借款人和保证人累计个人年收入或其家庭年收入的1-2倍以内;抵押、质押担保贷款方式的,可按照本行规定的抵质押率,综合考虑抵押物种类、所处位置、使用年限、折旧程度、功能状况、变现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高理论授信额度。

(三)对集团公司客户的授信,只对集团公司内各个法人(经营主体)予以授信,各授信额度之和等于对该集团公司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但与集团公司客户不发生实际信用关系。

第六章授信规则第二十一条综合授信的规则要求:1、综合授信额度为可循环使用的授信额度,该额度项下授信业务在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和用信余额不超过授信总额的前提下,履行用信审批程序后可循环使用。

2、综合授信额度可以按“产品组”或“担保方式”进行分配,也可以不分配。

如果分配,必须穷尽,即分配的额度合计必须等于授信总额。

3、单一客户只存在一个有效的综合授信额度。

新的综合授信额度审批通过后,自动替换原来的综合授信额度,原来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业务自动归并到新的额度项下。

但存量业务占用金额超过新的授信额度时,不允许发生新业务,直至存量业务占用金额小于授信额度金额。

4、公司或个人综合授信,授信时先前存在有效临时授信的,按管理需要选择是否归并有效的临时授信。

第二十二条临时授信的规则要求:1、综合授信不是临时授信存在的前提条件,临时授信允许单独存在,并且允许多个临时授信同时存在。

2、临时授信额度需要指定业务品种且不可循环,存量贷款还清后原有临时授信额度不可续用。

第二十三条一笔用信业务,不能同时占用综合授信额度与临时授信额度,也不能同时占用多个临时授信额度。

用信申请日必须在额度有效期内,但用信申请的到期日可以超过额度的到期日。

第八章授信管理第二十四条授信管理坚持注重调查、严格把关、动态监控的要求。

(一)对客户授信之前,调查人员必须对其进行认真调查,实地查看、验证客户原始资料,如实反映客户的经营情况,提示客户存在的风险,对客户的鉴定、分类、授信工作做到认真仔细、严格把关,合理确定授信额度。

(二)对客户的授信实行动态监测,及时了解和分析客户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及时掌握有关信息,如发现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冻结授信额度,情况严重的,可终止授信:1、借款人发生重大经营困难;2、借款人涉及重大诉讼的;3、借款人的财务情况发生不利变化的;4、借款人产权关系和经营体制发生重大不利变化;5、借款人转移财产和资金的;6、出现贷款逾期、欠息等违约事项;7、担保人出现风险而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8、其他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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