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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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律法规第一章:保密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1 保密的定义和目的1.2 保密的基本原则1.2.1 需要知情权1.2.2 需要限制知情权1.2.3 需要限制传播和披露信息第二章:保密的法律依据2.1 保守秘密的相关法律法规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保密责任与义务3.1 保密责任的适用范围3.1.1 国家机关3.1.2 企事业单位3.1.3 律师、医生等专业人士3.2 保密义务的内容3.2.1 保密协议的签订3.2.2 保密信息的妥善保管3.2.3 保密信息的限制使用3.2.4 泄露保密信息的法律后果及处罚第四章:保密管理措施4.1 职工培训与教育4.2 保密技术措施4.2.1 文件加密与访问控制4.2.2 网络安全技术4.2.3 数据备份与恢复4.2.4 安全审计与监控第五章:保密违约与纠纷处理5.1 保密违约的认定5.2 保密违约的法律后果5.2.1 民事责任5.2.2 行政责任5.2.3 刑事责任第六章:保密合同范本6.1 企业内部保密合同6.2 企业间保密合同6.3 跨国合作保密协议第七章:保密监督与执法机构7.1 国家保密管理机构7.2 保密执法机构第八章:附件8.1 保密流程图8.2 保密协议范本8.3 保密违约处罚规定法律名词及注释:- 保守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是中国的一部法律,旨在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规范信息的保密工作。

-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中国的一部法律,旨在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保护正当竞争的秩序。

- 商业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是中国的一部法律,旨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安全,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 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是中国的一部法律,旨在维护网络安全,保护网络信息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保密协议法规依据

保密协议法规依据

保密协议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通过,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1.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2. 第八条国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3. 第九条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4. 第十条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的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是:(一)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二)组织制定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管理制度、规定、措施;(三)指导、监督所属机关、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四)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泄露国家秘密案件。

5. 第十一条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6. 第十二条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7. 第十三条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对国家秘密的访问、适用资产和各种介质,均应有相应的防范措施,以限制非相关人员接近资产或接近重要的记录,从而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

8. 第十四条对接触、适用资产和各种介质的国家秘密人员,均应有适当的防范措施,以限制非相关人员接近资产或接近重要的记录,从而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

保密法规全文

保密法规全文

保密法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护国家秘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指对外不能泄露,对内只能在一定范围内传递或者使用的国家的机关、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保守的事项,包括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

第三条任何组织机构、个人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泄露、透露国家秘密。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分类和保密期限第四条国家秘密根据其重要程度和保密期限的长短,划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和内部公开四个级别。

第五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绝密级为30年,机密级为20年,秘密级为10年。

有特殊规定的,依照特殊规定。

第六条国家秘密的分类指定、变更和解除,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登记和定期检查程序。

第三章获悉和知悉国家秘密的程序和标志第七条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和考核,取得国家秘密的知悉文件。

第八条国家秘密的载体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标明保密级别,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破坏。

第九条国家秘密载体的分发、接收,应当经过数量和保密级别核对,确保安全。

第四章国家秘密的保密措施和责任第十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措施包括设置保密工作机构、制定保密规定和保密制度、实施保密检查和保密审计等。

第十一条国家秘密的知悉人员应当发挥保密工作的职能,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十二条国家秘密的泄露、损坏或者丢失,应当立即报告,追究有关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泄露、丢失或者损坏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秘密泄露的,国家机关、组织、企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纠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秘密,适用本法。

第十六条具体的保密工作事项,由国务院颁布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法律对国家秘密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本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保密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保密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引言概述:保密是一种重要的行为,旨在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和未经授权的披露。

在许多国家,保密已成为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并且涉及到许多法律法规。

本文将探讨保密的相关法律法规,旨在提供对保密法律框架的深入了解。

正文内容:一、宪法和基本法规1.宪法中的保密要求宪法确定了国家机密的范围和保护措施。

宪法规定了国民对国家机密的义务和责任。

2.基本法规中的保密要求基本法规中规定了部分特定领域中的保密要求,如军事、国家安全等。

二、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1.《国家安全法》规定了国家安全保密的原则、范围和措施。

阐述了国家安全保密的监督、责任和违法违规的处罚。

2.《保守国家秘密法》紧密联系国家机密,规定了国家秘密的范围、保护和处理办法。

三、企事业单位保密管理相关法律法规1.《企业保密法》针对企事业单位的保密管理进行了规范。

规定了企业保密的主体责任、保密范围、保密措施和保密检查等内容。

2.《商业秘密法》主要关注商业秘密的保护。

阐述了商业秘密的定义、侵权责任和保密约定等内容。

四、科研机构及学术界保密管理相关法律法规1.《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了科技进步活动的保密要求。

对科研机构和学术界的科研成果、技术信息等进行了保护规定。

2.《学术期刊发表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针对学术期刊发表工作中的保密问题进行了规范。

规定了作者、审稿人和期刊编辑对文章内容的保密要求。

五、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1.《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这些法律法规保护了商标、专利和版权等知识产权。

规定了保密措施和侵权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2.《反不正当竞争法》防止商业机密被不正当获取和使用。

规定了商业机密保护和侵权追究的规则。

总结:保密是一项重要而广泛的法律领域,涵盖了宪法、国家安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及学术界以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在实践中,保密法律框架的合理运用和执行对于保护国家安全、维护企业利益和促进创新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及时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是每个个体和组织的基本责任。

保密工作各项法规汇编

保密工作各项法规汇编

保密工作各项法规汇编一、保密基本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简介:通过确立国家秘密的概念,规范了对国家秘密的保护范围、保密义务和保密措施等内容。

- 主要内容:- 国家秘密的划定和分类;- 国家秘密的保护范围和保密期限;- 保密工作的组织体系和责任;- 处理国家秘密的权限和程序;-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追究;- 法律适用和监督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 简介:为保护商业秘密,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定义、保护范围、保密义务和维权渠道等内容。

- 主要内容:- 商业秘密的概念和要件;- 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和保密义务;- 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 商业秘密权利的归属和保护措施;- 维权渠道和救济方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简介:为保护网络安全,规定了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责任主体和管理措施等内容。

- 主要内容:- 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网络运营者的义务和责任;- 国家网络安全保护的措施和技术要求;- 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和信息报道;-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法律监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等。

二、保密管理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管理规定》- 简介:为落实《保守国家秘密法》,具体规定了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的保密工作制度和管理措施。

- 主要内容:- 保密工作的组织体系和责任制度;- 保密资格审查和保密审批的程序和要求;- 保密宣传和教育的内容和方式;- 保密检查和安全防护的措施;- 保密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理;- 保密工作的奖励和激励措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简介:为落实《商业秘密法》,具体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和管理措施,以促进商业竞争和创新。

- 主要内容:- 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和养成;- 商业秘密的鉴定和保护责任;-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追究和赔偿;- 商业秘密的保密协议和保密期限;- 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和技术手段;- 商业秘密权利的保护救济措施。

与保密有关的法律法规

与保密有关的法律法规

引言概述:在当今社会的信息化时代,保密问题备受关注。

各个领域的组织和机构都面临着保护机密信息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挑战。

为了确保国家安全、经济利益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各国纷纷建立了与保密有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与保密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阐述,包括国内和国际层面的法规。

正文内容:一. 国内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该法律法规是中国保密制度的基本法律,旨在保护国家秘密。

法律明确了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分类,规定了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保护法》该法律旨在保护商业秘密,确保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法律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和保护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商业秘密的获取、使用和公开披露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法保护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它规定了专利的申请和审查程序,保护发明人的权益,解决专利侵权纠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

它规定了著作权的范围和权益,明确了著作权的获取、行使和保护措施。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旨在维护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

它规定了网络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网络安全事件的处理等方面的要求,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 国际法律法规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约》该公约是最高国际知识产权机构WIPO的组织法律基础,旨在促进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合作。

公约规定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和权益,以及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和纠纷解决机制。

2. 《欧洲专利公约》该公约是欧洲专利组织(EPO)的法律基础,旨在统一欧洲各国的专利制度。

公约规定了欧洲专利的申请和审查程序,以及专利的保护和权益。

3. 《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商标相关国际条约之一,旨在推动商标的国际保护和合作。

公约规定了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制度,保护商标的权益,以及商标的国际优先权等。

保密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保密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保密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在生活中,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而在法律上,对保密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保密的法律法规,希望能帮到你们。

保密的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本办法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第二条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是国务院的职能机构,根据《保密法》和本办法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在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下,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组织和监督下级业务部门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章。

第四条某一事项泄露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列入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范围):(一)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二)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三)损害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四)影响国家领导人、外国要员的安全;(五)妨害国家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六)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七)削弱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八)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

第五条保密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修订的程序依照《保密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所属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

第二章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第七条各机关、单位依照规定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应当接受其上级机关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各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依照保密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

第九条密级确定以后,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发现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发现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纠正。

保密法律法规及案例培训(3篇)

保密法律法规及案例培训(3篇)

第1篇一、培训背景保密工作是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保密法律法规是保密工作的法律依据。

为提高全员的保密意识和法律素养,加强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特举办本次保密法律法规及案例培训。

二、培训目标1. 使参训人员了解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和要求;2. 提高参训人员的保密意识和法律素养;3. 增强参训人员处理保密工作的能力;4. 促进保密工作在各单位、各部门的深入开展。

三、培训内容1. 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概述2.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划分3. 保密工作责任制和保密管理4. 保密技术防范和监督检查5. 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四、培训方法1. 讲座:邀请保密专家进行专题讲座,讲解保密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2. 案例分析:结合实际案例,分析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及后果;3. 互动交流:组织参训人员针对培训内容进行讨论和提问;4. 考试:对参训人员进行保密法律法规知识的考核。

五、培训对象1. 各单位、各部门的领导干部;2. 保密工作管理人员;3. 直接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4. 对保密工作有兴趣的全体员工。

六、培训时间根据各单位、各部门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培训时间。

七、培训地点根据参训人数和场地条件,选择合适的培训地点。

八、培训师资1. 邀请保密专家进行专题讲座;2. 选取具有丰富保密工作经验的人员进行案例分析。

九、培训考核1. 考核方式:书面考试;2. 考核内容:保密法律法规知识;3. 考核成绩:9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十、培训总结1. 对本次培训进行总结,分析培训效果;2. 针对培训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3. 加强后续的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十一、培训案例1. 案例一:某单位员工甲,在工作中接触到国家秘密,未经批准擅自将秘密文件拍照上传至网络,造成国家秘密泄露。

经调查,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2. 案例二:某企业员工乙,在工作中了解到公司商业秘密,离职后未经授权,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竞争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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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任用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 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的 规定予以审查批准。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 人员出境,应当经过批准任命的机关批准;国 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 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 批准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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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 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一)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的; (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四)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五)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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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 工作的国家秘密。
第二,修订颁布保密法,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保密工
作方针政策的必然要求。保密工作历来是党和国家的
一项重要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的
保密工作。近年来,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
央领导同志多次就加强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作出重要
指示,提出明确要求。中央保密委员会精心部署,狠
抓落实,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重点加强党政
国家保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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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国家秘密,慎之又慎。 ----毛泽东
2
第一部分 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 第二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
密法 第三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
密法实施办法 第四部分 新《保密法》修订的意义 第五部分 如何把握新《保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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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
第二十九条 凡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并根据被泄露 事项的密级和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 分。
第三十条 对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有下 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损害后果的; (二)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者数
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 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3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 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 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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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 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 泄露国家密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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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 秘密法
第1章 总则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 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 及时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 限的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 限需要延长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 其上级机关决定。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 密的,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 应当及时解密。
第二十五条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 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 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 资料和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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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属于 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携带、传递、 寄运至境外。
第二十七条 国家秘密应当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 围的人员接触。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经过批准 的人员才能接触。
量较大的; (四)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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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保密法》修订的意义
第一,修订颁布保密法,是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迫切需 要。保密法自1989年5月1日施行以来,对保守国家秘密、维护 国家安全和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形势 变化,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信息化建设的快 速推进,保密工作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需加以规范和 调整。比如,涉密载体由纸介质形式为主发展到声、光、电、 磁等多种形式,泄密的渠道增多、风险加大、危害加重;一些 新的经济和社会组织进入涉密领域,涉密人员流动性增强、流 向复杂,管理难度加大;一些党政机关和涉密单位保密防范松 懈,泄密事件时有发生等。这次保密法修订,针对这些新情况 新问题,着力科学界定国家秘密范围,完善国家秘密的确定、 变更和解除机制;着力实现对国家秘密的统一严格管理,健全 涉密载体、涉密人员、涉密活动等管理制度;着力提高依法行 政水平,规范和加强保密行政管理职能;着力强化法律责任, 解决泄密案件查处难的问题。修订后的保密法系统性、规范性 明显增强,对国家秘密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为做好新形势下 保密工作,维护好国家安全和利益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22 障。
13
第3章 保密制度
第十八条 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 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 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 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经批准复制、 摘抄的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 品,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照本 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标明密级,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标为国家秘密文件、资 料。
12
第十三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由国 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确 定。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时,应当根据情 况确定保密期限。确定保密期限的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 部门规定。
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政党的秘 密事项中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10
第九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 “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 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 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 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 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 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5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 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 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一)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
(二)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
(三)损害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
(四)影响国家领导人、外国要员的安全;
(五)妨害国家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
(六)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
(七)削弱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
(八)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
第十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 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 央有关机关规定。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 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关于国家 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 围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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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 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 定确定密级。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 级不明确的事项,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政府 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保密工 作部门或者国家保密部门审定的机关确定。在确 定密级前,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拟 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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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 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 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 通信秘密。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 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 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二十二条 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 动,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 进行保密教育,规定具体要求。
第二十三条 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 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除依照国 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外,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 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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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 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 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不准在公 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经验,将那些经过长期实践检验,比较成熟的措施、
制度和办法及时总结提升为国家法律,有利于将保密
工作的各个方面纳入法制轨道,不断提高依法管理国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 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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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八条 国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
军领导机关、国防军工科研生产单位和计算机信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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