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2016年3月1日起,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流程优化的探讨

2017年3月鎳色斜仗Jo u rn al of G reen Science and T echnology第6期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流程优化的探讨戴晖毅(深圳市南方认证有限公司,广东深圳518057)摘要:指出了优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流程,对于歧工环保验收制度的改革有重要意义。
分析了建设项目歧工验收管理的弊端,从污染类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许可、生态类项目建设验收、法律责任等方面探讨了相关的优化措施,以期提供参考。
关键词:建设项目;环境验收;优化管理中图分类号:X82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7)6-0087-031引言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的精神,为进一步明晰企业的 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降低环境行政管理的廉政风险,拟 简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流程。
积极探索精简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流程,将现有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 护验收和排污许可深度融合,取消环保部门现场验收程 序,弱化竣工环保验收的行政许可作用,强化验收技术 审查。
对于需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将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批复与竣工环保验收结论在环保部 门内部流转,实现建设单位一站式完成验收排污许可审 批流程。
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存在的问题目前实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虽在一定程度上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了监督,但在执行过程中显现出一些 弊端:第一,行政许可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政府为 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背书的局面,弱化了企业的环境保 护责任主体地位;第二,在现场验收过程中,由于不同验 收人员的工作经验、法律认识、执法力度等存在差异,使 得验收结果受到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更重要的是这种 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形成了较大的廉政风险隐患;第三,目前建设项目竣工后要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和污染物排 放许可两道环保行政审批程序,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行 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应简化审批流程,加强事后监管。
国务院:环评不再是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取消环保竣工验收等行政审批事项

国务院:环评不再是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取消环保竣工验收等行政审批事项日前,在全国生态环境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视频会议上的讲话中,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提到: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环境系统在简政放权、尤其是大力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方面力度很大,成效也比较明显。
取消“环保设施甲级资质认定”等4项、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2项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建设项目试生产”等13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环评机构资质”“环保竣工验收”等2项行政审批事项,已经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待相关法律修改后实施。
下放火电、油气田开发、钢铁、有色、船舶等57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将13类项目由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降为编制报告表或填报登记表,对环境影响很小、依法只需填报登记表类项目,由审批改为告知性备案。
国家在生态环境系统简政放权,尤其是行政审批事项方面的大力清理,对新时代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更有利地保障了服务建设单位与需求群众的切身利益。
下面来回顾一下近年来国务院在项目环评与验收方面做了哪些简政放权的大动作!一、选址、环评、土地预审,都不再是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发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下称《决定》))。
文件明确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土地预审意见、节能审查意见等都不再是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并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下面给大家具体分析新老规定的差异。
原规定:原《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十二条规定: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责任

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责任展开全文竣工验收,是建设工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所涉主体依法具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也承担不同的责任,是公权限制和干预私权并实现私权的过程,是以私权为基准公权与私权的博弈与整合,并表现出不同的公法效力和私法效力。
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责任1.对工程进行竣工检查和验收,是建设单位法定的权利和义备。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管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建设工程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和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3.凡是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者经过竣工验收确定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如果建设单位为提前获得投资效益,在工程未经验收就提前投产或使用,由此而犮生的质量等问题,建设单位要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1.施工单位一般应提交的档案资料是: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竣工图等。
2.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1.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规划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3.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自受理消防验收之日起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4.(1)竣工后,建设单位向环保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三同时)。
(2)需进行试生产的,自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3)环境保护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曰内完成验收。
环保部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

环保部印发《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前,环保部印发《发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业类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的总体要求,提出了验收程序、⾃查内容、验收执⾏标准、验收监测技术要求、验收监测报告编制的⼀般要求。
具体全⽂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作,我部起草了《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技术指南》,见附件)。
为充分了解各有关⽅⾯的意见,现就《技术指南》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截⽌时间为2017年10⽉15⽇。
联系⼈: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邱⽴莉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坊8号院⼄ 邮编:100012 电话:(010)84943109、84943223、84943224、84943136(传真) 邮箱:qiull@ 附件: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9⽉29⽇(公众号内回复:“验收指南”,下载原⽂件!)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 1适⽤范围 本技术指南规定了⼯业类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的总体要求,提出了验收程序、⾃查内容、验收执⾏标准、验收监测技术要求、验收监测报告编制的⼀般要求。
本技术指南适⽤于⽆⾏业竣⼯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业竣⼯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中未规定的内容按照本指南执⾏。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于本指南。
2.1污染影响类建设项⽬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是指主要因污染物排放对环境产⽣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
2.2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建设项⽬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是指在建设项⽬竣⼯后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对建设项⽬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调试、管理及其效果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的查验、监测等⼯作,是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报送“十三五”规划《纲要》2016年度实施情况的函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报送“十三五”规划《纲要》2016年度实施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11.24•【字号】辽环函〔2016〕311号•【施行日期】2016.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报送“十三五”规划《纲要》2016年度实施情况的函省发改委:你委《关于做好“十三五”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落实工作的通知》(辽发改规划﹝2016﹞1161号)收悉。
按照通知要求,现将我厅为责任单位和牵头单位的主要指标、任务的年度实施情况报送如下:一、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及做法1、指标完成情况一是减排指标。
2016年9月,环保部《关于印发2016年各省(区、市)环保约束性指标计划的通知》(环办规财函[2016]1579号),确定我省2016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比例分别为2.7%、1.8%、4.0%和4.0%。
初步测算已完成削减比例分别为2.5%、1.6%、3.5%、3.4%,预计年底可完成国家年度任务。
二是环境空气质量指标。
国家下达的年度指标为2016年细颗粒物同比下降5%,优良天数达到72.5%。
通过全省各市及省直相关部门共同努力,我省空气质量大幅改善,2016年前10个月PM2.5(细颗粒物)浓度41微克/立方米,同比改善12.8%,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为79.6%,同比改善了4%。
三是地表水质量指标。
2016年1-10月份,我省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47.7%,完成规划确定的44.2%年度目标。
但是,因为上半年旱情严重、缺少生态水等原因,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水体断面比例为16.3%,未完成规划确定的不高于3.5%的年度目标。
2、主要做法一是超前谋划。
4月份省政府出台《辽宁省2016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确定了1837个重点项目,预计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分别为4.5%、5.6%、4.3%和4.2%,目前完成项目1669个,各项指标已完成序时进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_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 0 0 0〕38 号)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二、在规定的试生产期,承担验收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在接受建设单位的书面委托后,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验收监测的环境监测站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交验收监测报告(表),并对提供的验收监测数据和验收监测报告(表)结论负责。
四、对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建设项目,应先编制验收监测方案,验收监测方案应经负责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项目,应在完成现场监测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的项目,应在进行现场监测后2 0个工作日内完成六、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保证的验收监测工况条件为:试生产阶段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 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有规定的按标准执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
对在规定的试生产期,生产负荷无法在短期内调整达到7 5%以上的,应分阶段开展验收检查或监测。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分期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对已完工的工程和设备进行验收监测。
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000年二月二十二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为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 5 3号),保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质量,在多年试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 9 9 5〕3 3 5号)的基础上,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制定本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38号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
二、在规定的试生产期,承担验收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在接受建设单位的书面委托后,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验收监测的环境监测站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交验收监测报告(表),并对提供的验收监测数据和验收监测报告(表)结论负责。
四、对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建设项目,应先编制验收监测方案,验收监测方案应经负责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项目,应在完成现场监测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的项目,应在进行现场监测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保证的验收监测工况条件为:试生产阶段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有规定的按标准执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
对在规定的试生产期,生产负荷无法在短期内调整达到75%以上的,应分阶段开展验收检查或监测。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分期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对已完工的工程和设备进行验收监测。
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为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保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质量,在多年试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5〕335号)的基础上,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制定本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施工单位不配合交付竣工资料,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施⼯单位不配合交付竣⼯资料,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前经济下⾏压⼒增⼤,房地产⾏业作为资⾦密集型和受国家经济调控影响较⼤的⾏业,去库存和资⾦压⼒都很⼤。
建设单位将此压⼒转移到施⼯企业:主要表现为拖延结算和付款迟延。
施⼯单位在签约时是弱势地位,进⼊履约阶段后则变得强势起来。
出于对建设单位拖延⼯程结算、进度款迟延⽀付不满等原因,经常出现施⼯单位不配合竣⼯验收和备案、使开发商⽆法按期交房的纠纷。
那么施⼯单位不配合办理竣⼯验收备案⼿续,到底是怎样的⼀种法律责任?笔者对相关法律规定进⾏了梳理和分析。
⼀、施⼯单位不配合竣⼯验收备案的表现形式1、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都会对逾期交房和办证约定有违约责任;同时开发商也会对逾期竣⼯导致的逾期交房⾏为在施⼯合同中设置违约责任条款。
施⼯单位只有在竣⼯验收后才有⼯程款请求权,施⼯单位的⼯期意识都很强,故施⼯单位对于竣⼯验收本⾝是积极配合的。
2、施⼯单位不配合竣⼯验收备案主要表现为:即不在竣⼯验收备案表上盖章。
不移交竣⼯技术档案资料,少数也会不移交⼯程实体。
实务中,很多⼈对“竣⼯验收”和“竣⼯验收备案”这两个概念认识不清,要了解施⼯单位在现⾏法律体系中对于“竣⼯验收”和“竣⼯验收备案”有什么样的义务,有必要先分清这两者的区别。
⼆、关于竣⼯验收的相关规定(⼀)施⼯单位配合竣⼯验收是法定义务《建筑法》第61条第1款规定:“交付竣⼯验收的建筑⼯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条件。
”国务院颁布施⾏的《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程竣⼯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竣⼯验收。
建设⼯程竣⼯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管理资料;(三)有⼯程使⽤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第29条规定:“施⼯单位必须按照⼯程设计要求、施⼯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进⾏检验,检验应当有书⾯记录和专⼈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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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2016年3月1日起,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竣工
验收报告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环评[2016]16号
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
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的要求,自2016年3月1日起,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改由环境保护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部提出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申请,同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报告以及相关信息公开证明。
农林水利、交通运输、采掘、社会区域等以生态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生态类项目)申请验收调查。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污染类项目)申请验收监测。
二、环境保护部委托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技术审查单位)分别负责生态类项目和污染类项目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核,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材料是否完整规范、建设项目有无重大变动、是否履
行环评变更手续、主要环境保护设施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公开相关信息。
三、技术审查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确定验收调查单位或验收监测单位,测算所需业务经费。
验收调查单位根据建设项目行业类别,按照受理顺序从验收调查入库单位中顺次确定;验收监测单位根据建设项目所在行政区域,从验收监测入库单位中相应确定。
建设项目环评编制单位不得承担同一建设项目验收调查。
四、验收调查单位或验收监测单位接受委托后,签订工作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开展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不得转包或分包,不得隐瞒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材料、编造数据。
委托业务经费的管理使用按照现行财政专项经费规定执行。
五、在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主动配合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单位开展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等相关资料。
六、验收调查单位或验收监测单位应按照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技术规范开展工作,除特别重大敏感复杂项目外,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一般应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必须全面客观反映项目的建设情况和环境保护设施措施的落实情况,提出明确结论和建议。
七、技术审查单位对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对报告质量进行评定,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报送环境保护部,同时抄送建设单位、验收调查单位或验收监测单位。
技术审查意见应
当明确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验收条件,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质量是否达到技术规范要求。
八、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通知建设单位正式提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通知建设单位按照技术审查意见进行整改。
九、因建设单位不配合,致使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或者提供信息资料不实的,环境保护部将中止委托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建设单位承担。
技术审查单位及相关人员违规接受咨询费、评审费、专家费的,依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验收调查单位或验收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清除出库,终止委托合同,收回业务经费。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工作的;(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的;(三)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内容结论失实,或者一年内质量被评定为2次(含)以上不合格的;(四)违规收取建设单位经费的。
附件:1.验收调查和验收监测入库单位名单2.验收调查和验收监测
委托业务经费测算参考标准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2月26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2月26日印发附件1:验收调查和验收监测入库单位名单一、验收调查入库单位名单(按业绩排序)(一)交通运输行业(24家)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中
心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中海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北京欣国环环境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油华东院安全环保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长安大学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百灵天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寰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环博宏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中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二)采掘行业(14家)北京欣国环环境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百灵天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材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中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青岛中油华东院安全环保有限公司北京国寰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中环博宏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三)农林水利行业(8家)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
水电科学研究院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淮河水资源保护科
学研究所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长江
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四)社会区域行业(10家)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长安大学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淮
河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中材
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
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
司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中海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二、验收监测入库单位名单(按行政区划排序,28家)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河北省环境监测
中心站山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
站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吉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黑龙江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环境监测中
心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福建省环境
监测中心站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湖南省环境监
测中心站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
心站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贵州省环境
监测中心站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甘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注:污染类建设项目所在省
(区)暂无验收监测入库单位的,按照就近选取原则,由相邻省(区)入库单位承担。
海南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建设项目验收监测分别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或广东省、甘肃省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或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所在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配合。
附件2:验收调查和验收监测委托业务经费测算参考标准为体现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维护相关单位正当权益,提高验收调查和验收监测工作质量,制订验收调查和验收监测委托业务经费测算参考标准,作为委托开展验收调查和验收监测工作的业务经费测算依据。
一、委托业务经费测算原则委托业务经费测算原则上以实际投资总额为计费依据。
实行“分档、定额、内插法”计算方式,结合建设项目的性质和行业类型,测算验收调查和验收监测委托业务经费。
基准费用:按照实际投资总额分为五个档次,每个档次均分为五等份,实施内插法计算;最高定额为90万元,最低定额为20万元。
行业调整系数:分为三个档次,行业调整系数分别为1.2、1、0.8。
二、验收调查委托业务经费测算验收调查委托业务经费的基准费
用见表1,行业调整系数见表2。
委托业务经费不包括验收调查报告技术审查产生的所有费用。
表1 验收调查委托业务基准费用投资总额(亿元)1~5(含1以下)5~1010~5050~100100~150(含150以上)验收调查报告编制费用(万元)20-5050-6060-7070-808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