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所有权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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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概述》课件

《所有权概述》ppt课件
目录
所有权的基本概念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所有权的限制所有权的保护
01
CHAPTER
所有权的基本概念
所有权的定义是指对某物的独占性支配权,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
总结词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独占性的支配权,意味着权利人在法律范围内对某物的全面控制和支配。所有权的特征包括排他性和绝对性,即权利人享有对某物的专有支配权,且不受他人干涉和影响。
在共有财产中,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平等的所有权,但应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行使权利。
在出卖共有财产时,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社会公益
合理使用
保护资源
尊重他人权利
01
02
03
04
所有者在行使所有权时,应考虑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所有者应合理使用其财产,不得滥用权利。
所有者应保护自然资源,不得过度开发或破坏生态环境。
THANKS
感谢您的观看。
详细描述
总结词
所有权与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概念存在明显的区别。
要点一
要点二
详细描述
占有是指对某物的实际控制和持有,并不一定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是指在不改变所有物的情况下,依法享有的使用所有物的权利;收益权是指获取所有物产生的利益或收益的权利;处分权是指依法对所有物进行处置的权利,如出售、赠与、放弃等。所有权包含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是这些权利的集合体。
财产归属变更
所有权消灭后,财产归属于新的所有人,原所有人丧失所有权。
财产义务的承担
新所有人应当承担原所有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如维修、保养等。
04
目录
所有权的基本概念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所有权的限制所有权的保护
01
CHAPTER
所有权的基本概念
所有权的定义是指对某物的独占性支配权,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
总结词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独占性的支配权,意味着权利人在法律范围内对某物的全面控制和支配。所有权的特征包括排他性和绝对性,即权利人享有对某物的专有支配权,且不受他人干涉和影响。
在共有财产中,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平等的所有权,但应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行使权利。
在出卖共有财产时,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社会公益
合理使用
保护资源
尊重他人权利
01
02
03
04
所有者在行使所有权时,应考虑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所有者应合理使用其财产,不得滥用权利。
所有者应保护自然资源,不得过度开发或破坏生态环境。
THANKS
感谢您的观看。
详细描述
总结词
所有权与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概念存在明显的区别。
要点一
要点二
详细描述
占有是指对某物的实际控制和持有,并不一定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是指在不改变所有物的情况下,依法享有的使用所有物的权利;收益权是指获取所有物产生的利益或收益的权利;处分权是指依法对所有物进行处置的权利,如出售、赠与、放弃等。所有权包含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是这些权利的集合体。
财产归属变更
所有权消灭后,财产归属于新的所有人,原所有人丧失所有权。
财产义务的承担
新所有人应当承担原所有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如维修、保养等。
04
所有权PPT

原始取得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劳动生产、收取孳息、国家强制、取得无主财 产、先占、取得添附、取得人体变异物。
(二)原始取得
1、劳动生产 自然人将劳动力与物质资料结合,从而形成劳动
成果的实践过程 生产即可能为直接的劳动者带来物权,也可能依法
给劳动者以外的其他人带来物权。 2、取得孳息 A、 取得自然孳息所有权 321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
第二章 所 有 权
重点知识
1.所有权:概念、权能 2.原始取得 3.继受取得 4.善意取得:概念、构成要件、效力 5.所有权的主要形式:国家所有权、集体所 有权、私人所有权 6.无主财产处理规则:遗失物、埋藏物、隐 藏物、漂流物
问题讨论:网络游戏玩家的装备、级别、财 富等虚拟财产是否具有物权性质? 能否由玩 家享有所有权?
获得某物的所有权,从而在该特定主体与其他人之 间发生以该物为客体的所有权法律关系。
所有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没有法律根据或者违 反法律规定而取得财产,是非法取得,取得人不能 得到财产的所有权。
所有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
(二)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也称最初取得,是指不以他人已 有的所有权和意志为根据,直接依照法律的规 定,通过某种方式或行为取得所有权。
附合
混和
加工
第三百二十二条 【添附取得物的归属】因加工、附合、混 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 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 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 偿或者补偿。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尽义 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 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原始取得
1、劳动生产 自然人将劳动力与物质资料结合,从而形成劳动
成果的实践过程 生产即可能为直接的劳动者带来物权,也可能依法
给劳动者以外的其他人带来物权。 2、取得孳息 A、 取得自然孳息所有权 321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
第二章 所 有 权
重点知识
1.所有权:概念、权能 2.原始取得 3.继受取得 4.善意取得:概念、构成要件、效力 5.所有权的主要形式:国家所有权、集体所 有权、私人所有权 6.无主财产处理规则:遗失物、埋藏物、隐 藏物、漂流物
问题讨论:网络游戏玩家的装备、级别、财 富等虚拟财产是否具有物权性质? 能否由玩 家享有所有权?
获得某物的所有权,从而在该特定主体与其他人之 间发生以该物为客体的所有权法律关系。
所有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没有法律根据或者违 反法律规定而取得财产,是非法取得,取得人不能 得到财产的所有权。
所有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
(二)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也称最初取得,是指不以他人已 有的所有权和意志为根据,直接依照法律的规 定,通过某种方式或行为取得所有权。
附合
混和
加工
第三百二十二条 【添附取得物的归属】因加工、附合、混 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 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 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 偿或者补偿。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尽义 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 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所有权概述》课件

债权与物权密切相关,物权是债权存 在的前提,债权又是物权实现的手段 。
债权
债权请求权包括
给付请求权、确认请求权、代位请求 权、撤销请求权等。
债务包括
给付债务、确认债务、代位债务性, 即债权债务的效力只及于债权人 和债务人之间,不涉及第三人。
02
债权的转让、消灭和继承等变动 ,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 发生效力。
详细描述
法律对所有权的保护是多方面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方式:1. 确认保护,即通过法律确认所有权 的存在和内容,防止他人侵犯;2. 物权保护,即通过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等方式保护所有权的完整性 和排他性;3. 债权保护,即通过赔偿损失等方式保护所有权的利益。
02
所有权的内容与限制
占有权
占有权
是指权利人对其动产或不动产的实际控制和管领 力。
所有权的历史起源
总结词
所有权起源于古代罗马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演进,所有权的保护逐渐 完善。
详细描述
在古代罗马法中,所有权被称为对物的最高支配权,是其他权利的基础。随着 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演进,所有权的保护逐渐完善,现代民法中所有权的保护 更加全面和有力。
所有权的法律保护
总结词
法律通过多种方式保护所有权的合法权益,包括确认、保护和救济等。
《所有权概述》ppt课件
contents
目录
• 所有权的基本概念 • 所有权的内容与限制 • 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 所有权与相关权利的关系
01
所有权的基本概念
定义与特征
总结词
所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详细描述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最完全的权利,是所有权的灵魂。所有权具有以下特征:1. 全面性,即权利人可以全面 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有物;2. 无期限性,即所有权只有因其他权利的侵害才能取得救济;3. 绝对性,即 所有权的权利效力具有不特定性。
民法学课件完整版 PPT

第一章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一) 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 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 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第一章
(二)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 主体地位平等 2. 与人身不可分离 3. 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4. 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
第一章
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和交流
可以互相讨论下,但要小声点
民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民法学只 是一种学说,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民法与民法学互有联系互有影响,二者是相 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第一章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平等 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十八章 合同总论(略) 第十九章 合同分论(略) 第二十章 继承权的概述 第二十一章 法定继承 第二十二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二十三章 继承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四章 人身权的概述 第二十五章 人格权 第二十六章 身份权 第二十七章 侵权行为概述 第二十八章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第二十九章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三 十章 共同侵权行为 第三十一章 特殊侵权行为 第三十二章 侵权责任
一、成文法
(一) 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二) 民事法律 (三) 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 (四) 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
规中的民事规范。 (五) 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六) 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 (七) 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第一章
二、习惯
我国民法对习惯未作一般规定,只有某 些情况下承认习惯具有习惯法的效力。
第一编 民法总论
主讲人:郝秀辉
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一) 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 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 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第一章
(二)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 主体地位平等 2. 与人身不可分离 3. 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4. 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
第一章
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和交流
可以互相讨论下,但要小声点
民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民法学只 是一种学说,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民法与民法学互有联系互有影响,二者是相 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第一章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平等 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十八章 合同总论(略) 第十九章 合同分论(略) 第二十章 继承权的概述 第二十一章 法定继承 第二十二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二十三章 继承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四章 人身权的概述 第二十五章 人格权 第二十六章 身份权 第二十七章 侵权行为概述 第二十八章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第二十九章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三 十章 共同侵权行为 第三十一章 特殊侵权行为 第三十二章 侵权责任
一、成文法
(一) 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二) 民事法律 (三) 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 (四) 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
规中的民事规范。 (五) 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六) 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 (七) 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第一章
二、习惯
我国民法对习惯未作一般规定,只有某 些情况下承认习惯具有习惯法的效力。
第一编 民法总论
主讲人:郝秀辉
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
《民法学》教学2PPT课件

• 期限上的区别
效力上的区别
• 保护方法上的区别
第二节 物权的类型
一、所有权和他物权 所有权,又叫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
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
物权。
第十二章
•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 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 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 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 4、地役权
• 是指地役权人依设定行为,以他人土地 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的权利。
• 地役权是约定的,而相邻权是法定的。
我国物权法上规定的物权种类
(1) 所有权 (2) 用益物权 (3) 担保物权 (4) 占有
第十二章
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一、物权法的概念和特征 • 物权法是调整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规
物权的产生,即物权人取得了物权,它 在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 形成了物权法律关系,并使特定的物与物权 人相结合。
第十三章
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主体、内容或客 体的变更。
物权的消灭,即物权的丧失,可以分为绝 对的消灭与相对消灭。严格的说,物权的相对 消灭并非物权消灭的问题,而是应当属于物权 的继受取得或主体变更的问题。
• 例:甲有录音机一台,甲委托乙保管, 后来乙擅自借给了丙,丙在使用期间被 丁偷走,后丁又遗失,被戊捡到。一日, 甲到戊家中玩耍发现了录音机,甲要求 取回,戊不答应。问:甲是否有权要回 录音机?
• 3、优先效力
• 当一个物之上存在数个内容相矛盾的物 权时,效力强的排除弱的而率先得以实 现。物权的优先效力变现在两个方面:
第十七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管辖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PPT课件)

11.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协助执行通知书 的行为
12.上机行政基于内部行政层级关系对下级行 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行 等行为
13.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 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14.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为
(四)兜底肯定的范围
五、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致使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人民法院之 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而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 定的方式将案件交由某一人民法院管辖的制度。
指定管辖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
使管辖权。 (2)人民法院对管辖权有争议,协商不成。
六、管辖转移
管辖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下 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的制度。
管辖权转移在理论上有两种辖的案件提上来自己审理; (2)管辖权的下放,即上级人民法院将原本属于自
己管辖的案件放下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这两种情况都是可
再次,以否定列举的方式列出了不属于受案范围的 情形,表现为《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的4种情形; 最后,《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款以概括的方式作 了兜底规定。
四、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概括的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肯定列举的范围 1.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2. 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 对行政许可不服的 4. 对行政机关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
决定不服的 5. 对征收、征用以及补偿决定不服的
12.上机行政基于内部行政层级关系对下级行 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行 等行为
13.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 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14.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为
(四)兜底肯定的范围
五、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致使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人民法院之 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而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 定的方式将案件交由某一人民法院管辖的制度。
指定管辖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
使管辖权。 (2)人民法院对管辖权有争议,协商不成。
六、管辖转移
管辖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下 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的制度。
管辖权转移在理论上有两种辖的案件提上来自己审理; (2)管辖权的下放,即上级人民法院将原本属于自
己管辖的案件放下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这两种情况都是可
再次,以否定列举的方式列出了不属于受案范围的 情形,表现为《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的4种情形; 最后,《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款以概括的方式作 了兜底规定。
四、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概括的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肯定列举的范围 1.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2. 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 对行政许可不服的 4. 对行政机关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
决定不服的 5. 对征收、征用以及补偿决定不服的
物权法全部PPT课件
重点难点 思考题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案例分析 参考文献 相关法律
第一章 绪论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第一章>>教学目的和要求
【教学目的和要求】
对什么是物权法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能够明了我国 物权法的特征及主要功能和基本原则等,知晓物权 法的价值取向。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一、物权法与债权法的关系
物权法与债权法的区分,基本上是源于民法上两大基 本权利即支配权和请求权的区分。
物权法与债权法亦有交叉之处。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第一章>>第二节
区别项目
反映的关系 性质 主体
客体 效力
变动 期限
物权 (如所有权)
静态
绝对权、支配权
对世权(义务主体 不特定) 物
之后吴某找到金某,以22万元出售此房屋,并出示了 准建证、权属证书,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同年12月底,吴 某在收到金某交付的购房款后,将自己占用的房屋全部交 给金某,并要求向张某返还本金和为金某腾房。张某认为 该房屋系他和吴某共有,吴某无权将该房屋全部卖给金某。
问题:(1)房屋归谁所有?(2)卖房合同效力如何?
第一章>>第一节
一、物权法的概念
广义的物权法(实质意义的物权法),是指关于人 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物权 法(形式意义的物权法),是指以民法典中关于物 权的规定或者物权法典,如《物权法》。
我国《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包括:
➢ 1. 物的归属关系,即特定的物质资料归特定民事主体所 有的财产关系。
➢ 2. 物的利用关系,即民事主体在生产、生活中对物的使 用价值与交换价值进行利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案例分析 参考文献 相关法律
第一章 绪论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第一章>>教学目的和要求
【教学目的和要求】
对什么是物权法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能够明了我国 物权法的特征及主要功能和基本原则等,知晓物权 法的价值取向。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一、物权法与债权法的关系
物权法与债权法的区分,基本上是源于民法上两大基 本权利即支配权和请求权的区分。
物权法与债权法亦有交叉之处。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第一章>>第二节
区别项目
反映的关系 性质 主体
客体 效力
变动 期限
物权 (如所有权)
静态
绝对权、支配权
对世权(义务主体 不特定) 物
之后吴某找到金某,以22万元出售此房屋,并出示了 准建证、权属证书,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同年12月底,吴 某在收到金某交付的购房款后,将自己占用的房屋全部交 给金某,并要求向张某返还本金和为金某腾房。张某认为 该房屋系他和吴某共有,吴某无权将该房屋全部卖给金某。
问题:(1)房屋归谁所有?(2)卖房合同效力如何?
第一章>>第一节
一、物权法的概念
广义的物权法(实质意义的物权法),是指关于人 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物权 法(形式意义的物权法),是指以民法典中关于物 权的规定或者物权法典,如《物权法》。
我国《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包括:
➢ 1. 物的归属关系,即特定的物质资料归特定民事主体所 有的财产关系。
➢ 2. 物的利用关系,即民事主体在生产、生活中对物的使 用价值与交换价值进行利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
所有权PPT课件
• 相邻关系乃依法律规定对所有权或使用权为限制或扩张
• 相邻关系并非独立的物权,是所有权制度的一部分。是所有 权社会化的具体表现,旨在防止并化解权利冲突,仅对所有 权或使用权本身的限制或扩张
• 相邻关系之成立及对抗第三人,无需登记
• 相邻关系与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存,不得为单独之取得或丧失
.
17
② 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
.
38
法释〔2011〕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 W84至92: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 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 利。
•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 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
18
•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 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
7
㈡ 所有权的权能
• 占有:一种事实状态,是对物的实际控制、管领,是 使用、收益、处分的前提
• 使用:按照物的用途、性质对其加以利用,实现物的 价值
• 收益:即孳息,是指基于对物的使用而产生出来的新
的物品即产生的新的利益指收取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
例如银行利息、房租
.
8
• 处分:为改变标的物法律命运之行为,为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 相邻关系并非独立的物权,是所有权制度的一部分。是所有 权社会化的具体表现,旨在防止并化解权利冲突,仅对所有 权或使用权本身的限制或扩张
• 相邻关系之成立及对抗第三人,无需登记
• 相邻关系与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存,不得为单独之取得或丧失
.
17
② 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
.
38
法释〔2011〕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 W84至92: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 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 利。
•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 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
18
•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 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
7
㈡ 所有权的权能
• 占有:一种事实状态,是对物的实际控制、管领,是 使用、收益、处分的前提
• 使用:按照物的用途、性质对其加以利用,实现物的 价值
• 收益:即孳息,是指基于对物的使用而产生出来的新
的物品即产生的新的利益指收取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
例如银行利息、房租
.
8
• 处分:为改变标的物法律命运之行为,为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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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一物一权”原则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物一权原则的例外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物一权原则的灵活运用
3、专有所有权 1)概念和性质 专有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享有的自由使用、收益和处 分的权利。又称为“专有权”或“特别所有权”。其性质通说认为是 一种空间所有权。 2)客体—专有部分 专有部分,指在构造上能够明确区分,具有排他性且可以独立使用 的建筑物部分。构成条件: 第一,构造上的独立性,又称“物理上的独立性”,指专有部分间必 须在建筑构造上能够客观地区分其范围。 第二,利用上的独立性,又称机能上的独立性,是指各区分部分须 与一般独立的建筑物相同,具有能满足一般生活目的的独立 机能。 3)专有部分的范围 (1)中心说,即壁心说。认为范围达到墙壁、天花板等境界部分 厚度的中心。
(3)内容上:权利义务的广泛性。
(4)权利变动的依从性。
(5)标的物的不可分割性。
7
2)共有所有权的内容 权利: (1)共用部分的使用权 (2)收益权 (3)共用部分的单纯的修缮改良权 义务 :(1)依共用部分的本来用途使用共用部分。 (2)分担共同费用和负担
3)共有所有权的性质
4、成 员 权
成员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基于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 归属和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的一个成 员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特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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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概念特征 1)一元论说。分为专有权说和共有权说两种学说。 2)二元论说。认为区分所有权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和共有部分持分权 构成。 3)新一元论说(享益部分说 )。认为区分所有权是区分所有人对区 分所有建筑物的“享益部分”享有的权利。
4)三元论说。又称“广义的区分所有权说”。认为区分所有权是由区分 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持分权和因共同关系所生 的成员权三要素所构成的一种特别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 用部分共有权和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1)复合性 2)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 3)一体性 4)权利主体的身份的多重性
限内对于所有物享有完全的支配权。 3、与合同制度相结合,私有所有权制度的社会功能得以充分发挥。 4、所有权制度与人格伦理。
三、 权 能
《通则》第71条:“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一)积 极 权 能
3
1、占有 2、使用 3、收益 4、处分 (二)消 极 权 能 (三)行 使 的 限 制
是对第三人(如买卖、保险或税金等)的关系上,专有部分
的范围则以壁心说为依据而定。
以上各说,以第四说为通说。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4、共有所有权
1)概念特征
共有所有权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 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其特征包括:
(1)主体身份的复合性。
(2)客体范围的广泛性。包括法定共用部分和规约共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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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作 用
商鞅:“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 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顾名分未定,尧 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定名分,防 争夺。
所有权的社会作用,在于它是关于财产的归属关系的法律制度。 1、财产所有权制度,成为支撑一个国家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石 2、财产所有权制度为现代私法秩序的基本,所有权人在一定界
四、不 动 产 所 有 权
(一)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指以土地为权利客体的不动产所有权。其特征 包括: 1、客体的特定性 2、主体的限定性 3、交易的禁止性 4、权能的分离性
(二)房 屋 所 有 权 房屋所有权是指以房屋为权利客体的不动产所有权。其特征 包括:
1、客体的特定性 2、主体的广泛性 3、交易的自由性
第一,它是独立于专有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以外的权利。 第二,它是基于区分所有人间的共同关系产生的权利。 第三,它是一种具有永续性的权利。 第四,与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密不可分,三者共同构成建
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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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1: 某市光明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光明公司)拟建 晨星花园一号楼(住宅楼)出售。在其报批的有关文 件和图纸中,均载明改楼欲建10层,一层为本楼地下 停车场。1993年7月,光明公司开始兴建大楼,1994 年底建成。1994年8月开始做售楼广告。自1994年9 月起,张某等人先后与光明公司订立了购房合同。合 同第8条规定:甲方(即光明公司)将为本楼住户提 供地下停车场的停车车位。1995年2月,张某等搬入 该楼以后,发现光明公司已将该楼50多套房连同地下 停车场卖给了本市最大的一家商贸集团公司,即新光 集团。新光集团表示,地下停车场的车位仅供住在本 楼的本单位的职工使用,其他住户如要停车必须按每 天15元的价格交费。张某等人找到光明公司交涉。光 明公司提出,合同中虽有规定提供车位,但并未说明 是无偿提供。双方因不能达成协议,张某等人到法院 起诉,要求光明公司无偿提供车位。在诉讼中,法院 将新光集团列为第三人。 问:张某等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十七章 所 有 权
主讲人 :
牛淑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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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 念 特 征
按照罗马法,所有权是所有人在事实与法律的可能范围内,可以 对所有物行使的最完全、最绝对的权利。就积极方面而言,所有人不 仅在所有物上有为各种行为的权利,而且也有不为行为的权利;就消 极方面而言,所有人则有禁止他人对于所有物为任何行为的权利。
(抽象概括主义—具体列举主义—抽象概括主义) 所有权,指在法律的限制范围内,权利人对于所有物为全面的支 配的物权。其特征包括: 1、完全性:全面性 2、原始自物权性 3、整体性:浑一性、单一性或统一的支配力 4、弹力性:归一性 5、无期性:恒久性或永久存续性 6、近代所有权具有观念性 所谓所有权的观念性,是指所有权是观念的存在,而不以对所有 物的现实支配为必要。所有人即使现实并不直接支配标的物,其就标 的物仍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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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空间说。认为范围仅限于由墙壁(共同墙壁)、地板、天花
板所围成的空间部分。
(3)最后粉刷表层说。
(4)壁心与最后粉刷表层说,也称“中央部分属于共用部分,表
面属于专有部分说”。认为专有部分的范围应分别内部关系 与
外部关系而定。在区分所有人之间,尤其是有关建筑物的维
持、管理关系上,应采最后粉刷表层说;在外部关系,尤其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一物一权”原则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物一权原则的例外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物一权原则的灵活运用
3、专有所有权 1)概念和性质 专有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享有的自由使用、收益和处 分的权利。又称为“专有权”或“特别所有权”。其性质通说认为是 一种空间所有权。 2)客体—专有部分 专有部分,指在构造上能够明确区分,具有排他性且可以独立使用 的建筑物部分。构成条件: 第一,构造上的独立性,又称“物理上的独立性”,指专有部分间必 须在建筑构造上能够客观地区分其范围。 第二,利用上的独立性,又称机能上的独立性,是指各区分部分须 与一般独立的建筑物相同,具有能满足一般生活目的的独立 机能。 3)专有部分的范围 (1)中心说,即壁心说。认为范围达到墙壁、天花板等境界部分 厚度的中心。
(3)内容上:权利义务的广泛性。
(4)权利变动的依从性。
(5)标的物的不可分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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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共有所有权的内容 权利: (1)共用部分的使用权 (2)收益权 (3)共用部分的单纯的修缮改良权 义务 :(1)依共用部分的本来用途使用共用部分。 (2)分担共同费用和负担
3)共有所有权的性质
4、成 员 权
成员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基于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 归属和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的一个成 员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特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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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概念特征 1)一元论说。分为专有权说和共有权说两种学说。 2)二元论说。认为区分所有权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和共有部分持分权 构成。 3)新一元论说(享益部分说 )。认为区分所有权是区分所有人对区 分所有建筑物的“享益部分”享有的权利。
4)三元论说。又称“广义的区分所有权说”。认为区分所有权是由区分 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持分权和因共同关系所生 的成员权三要素所构成的一种特别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 用部分共有权和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1)复合性 2)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 3)一体性 4)权利主体的身份的多重性
限内对于所有物享有完全的支配权。 3、与合同制度相结合,私有所有权制度的社会功能得以充分发挥。 4、所有权制度与人格伦理。
三、 权 能
《通则》第71条:“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一)积 极 权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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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占有 2、使用 3、收益 4、处分 (二)消 极 权 能 (三)行 使 的 限 制
是对第三人(如买卖、保险或税金等)的关系上,专有部分
的范围则以壁心说为依据而定。
以上各说,以第四说为通说。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4、共有所有权
1)概念特征
共有所有权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 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其特征包括:
(1)主体身份的复合性。
(2)客体范围的广泛性。包括法定共用部分和规约共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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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作 用
商鞅:“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 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顾名分未定,尧 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定名分,防 争夺。
所有权的社会作用,在于它是关于财产的归属关系的法律制度。 1、财产所有权制度,成为支撑一个国家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石 2、财产所有权制度为现代私法秩序的基本,所有权人在一定界
四、不 动 产 所 有 权
(一)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指以土地为权利客体的不动产所有权。其特征 包括: 1、客体的特定性 2、主体的限定性 3、交易的禁止性 4、权能的分离性
(二)房 屋 所 有 权 房屋所有权是指以房屋为权利客体的不动产所有权。其特征 包括:
1、客体的特定性 2、主体的广泛性 3、交易的自由性
第一,它是独立于专有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以外的权利。 第二,它是基于区分所有人间的共同关系产生的权利。 第三,它是一种具有永续性的权利。 第四,与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密不可分,三者共同构成建
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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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1: 某市光明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光明公司)拟建 晨星花园一号楼(住宅楼)出售。在其报批的有关文 件和图纸中,均载明改楼欲建10层,一层为本楼地下 停车场。1993年7月,光明公司开始兴建大楼,1994 年底建成。1994年8月开始做售楼广告。自1994年9 月起,张某等人先后与光明公司订立了购房合同。合 同第8条规定:甲方(即光明公司)将为本楼住户提 供地下停车场的停车车位。1995年2月,张某等搬入 该楼以后,发现光明公司已将该楼50多套房连同地下 停车场卖给了本市最大的一家商贸集团公司,即新光 集团。新光集团表示,地下停车场的车位仅供住在本 楼的本单位的职工使用,其他住户如要停车必须按每 天15元的价格交费。张某等人找到光明公司交涉。光 明公司提出,合同中虽有规定提供车位,但并未说明 是无偿提供。双方因不能达成协议,张某等人到法院 起诉,要求光明公司无偿提供车位。在诉讼中,法院 将新光集团列为第三人。 问:张某等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十七章 所 有 权
主讲人 :
牛淑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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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 念 特 征
按照罗马法,所有权是所有人在事实与法律的可能范围内,可以 对所有物行使的最完全、最绝对的权利。就积极方面而言,所有人不 仅在所有物上有为各种行为的权利,而且也有不为行为的权利;就消 极方面而言,所有人则有禁止他人对于所有物为任何行为的权利。
(抽象概括主义—具体列举主义—抽象概括主义) 所有权,指在法律的限制范围内,权利人对于所有物为全面的支 配的物权。其特征包括: 1、完全性:全面性 2、原始自物权性 3、整体性:浑一性、单一性或统一的支配力 4、弹力性:归一性 5、无期性:恒久性或永久存续性 6、近代所有权具有观念性 所谓所有权的观念性,是指所有权是观念的存在,而不以对所有 物的现实支配为必要。所有人即使现实并不直接支配标的物,其就标 的物仍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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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空间说。认为范围仅限于由墙壁(共同墙壁)、地板、天花
板所围成的空间部分。
(3)最后粉刷表层说。
(4)壁心与最后粉刷表层说,也称“中央部分属于共用部分,表
面属于专有部分说”。认为专有部分的范围应分别内部关系 与
外部关系而定。在区分所有人之间,尤其是有关建筑物的维
持、管理关系上,应采最后粉刷表层说;在外部关系,尤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