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
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自治章程篇一:村民自治章程村民自治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保证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二条:本章程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制定。
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党员干部一律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本章程由村委会具体负责实施,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
第二章村委会第三条:村委会由主任一人,委员二人组成,任期三年,受镇党委、政府指导,村党支部的领导。
第四条:村委会工作职责:1、组织村民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协助镇政府开展各项工作,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
3、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经济发展,带领村民致富。
4、为村民办好事、办实事、举办各种公益事业开展社会救灾救济,拥军优属活动。
5、大力协助维护治安综合治理,努力解决好村民反映的问题,促进生产、生活的稳定。
6、在党支部的组织领导下,组织村民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切实推进公民道德建设。
第五条:村委会的工作制度1、村委会成员除参加支部组织学习外,自身还要对党和政府的有关知识进行自学,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思想意识,虚心听取群众意见。
2、实行村务公开,时间不定期。
公开内容:村、组财务收支情况;救济、救灾款物发放情况;上级拨款投入水利、交通等资金使用情况等。
3、村干部必须以身做则,廉洁奉公,勤奋工作,不以权谋私,充分发扬民主,涉及村中大事要事要与村民商量,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六条:充分发挥村民、党员的聪明才智,协助村委会解忧排难。
1、调解工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调解民间纠纷,协助政府、公安部门做好司法行政工作。
2、治安工作:发动和依靠村民搞好本村社会治安,签定有效责任书,全面协调政府公安保卫部门做好工作。
3、公共卫生工作:依靠群众,共同努力,做好本村范围内的公共卫生和环境美化,道路硬化、亮化工程工作。
村民自治管理制度

村民自治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尊重和保障村民民主权利,推进我村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由全村村民大会通过,报上级党委、政府备案,全村村民共同遵守、执行。
村民第三条凡永久居住在本村范围内,拥有本村户口,为本村村民。
第四条村民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拥有本章程赋予的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本村1/5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会成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村民小组设小组长,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会议第七条村民会议由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第八条召开村民会议应有全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方可举行。
第九条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第十条村民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以上,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一、村民会议职责:二、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三、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四、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五、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六、决定涉及全村村民的重大事项;七、授权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八、选举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组成人员。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或者依法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召开村会议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十日将会议内容公告村民,会后公告结果,接受村民监督。
村民代表会议第十二条本村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可村民代表的推选,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三条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召开本组村民会议推选产生,每个小组推选三名村代表,其中至少有一名女代表。
第十四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应有应到会的2/3以上代表到会,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村民自治管理制度

村民自治管理制度村民自治管理制度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进一步健全村民自治组织体系,为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组织保障,制定本条例。
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包括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的下属委员会等。
村民自治的本质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自治的方式就是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一、村民会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即凡是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本村村民,均为村民会议的当然成员,不需要经过选举和其他认可程序。
村民会议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的会议,另一种是由每户派代表参加的会议。
有全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方为有效。
召开村民会议,除了告知性事项外,对事关本村发展前途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时,须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的决定方可有效。
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参政议政,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二是与推选自己的村民联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三是会议作出决定后,负责向自己代表的村民传达,动员大家认真执行、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1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必须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在村民中有较高的威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的参政议政和决策能力、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即使征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村民代表开会时如实反应。
村民代表开会应当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所做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过半熟通过,并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相抵触,方可有效、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取决于村民会议的授权。
对村民自治与党的领导问题的再认识

对村民自治与党的领导问题的再认识目前,村民自治以后如何实现党对乡村社会的领导问题,依然是广大干部非常关注的一个热点难点问题。
这个课题之所以引起大家的持续关注,除了他们在领导组织村民自治过程中确实遇到一些问题之外,更为重要的是,村民自治目前给基层党的领导理念和领导方式所带来的重大影响,很有可能是以后国家政治体制改革整体深化的预演。
因此,在村民自治日益规范化的实践中,对村民自治与党的领导问题进行再认识,是有意义的。
针对这一问题,笔者最近带课题组先后对海口市新华区和安徽省濉溪县进行了近一个月的调研,直接参观了村民直选的过程,并与选民、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乡党委和乡政府成员、区县党委和政府成员,就实行村民自治以来的有关深层问题,举行了深入座谈和研讨。
1.村民自治后怎么样才叫实现了党对农村的领导。
在实施村民自治以后,如何全面把握和理解党对农村领导的内涵?换句话说,村民自治以后,怎么样才叫实现了党对农村的领导?在调查中,我们欣喜地发现,区(县)乡党委包括大多数村党支部成员的观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他们认为,过去那种简单地把村党支部书记没有被村民选举为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情况,等同于削弱或失去了党对这些村的领导的观念,是有失偏颇的。
这种观念对于村民自治的顺利发展也是不利的。
综合大家的观点,判断村民自治后是否实现了党对农村的领导,应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当选的村民委员会依法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这是党对农村的领导得以实现的最重要的体现;二是村委会自觉接受上级党和政府在具体工作上的依法指导;三是村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功能,通过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使村委会和广大村民自觉自愿地接受党支部的组织领导。
这一理念的确立,对于走出过去“两委”关系中谁官大谁官小谁权大谁权小的误区,从法理上正确处理“两委”关系是有益的。
2.切实转变村党支部的领导观念是有效实现党的领导的前提。
在村民自治条件下,要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真正做到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必须首先切实转变过去一元化的领导理念和领导方式,探索适应村民自治新形势的新的领导方式。
党建常用术语

党建常用术语县领导“一抓双管”:县委常委、中共党员副县长在日常工作中将分管工作与基层党建一起抓,既管业务又管党建。
“一制三化”工作机制: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村党组织工作规范化、村民自治法制化、民主监督程序化。
“一好双强”型党组织书记:政治素质好、领富能力强、协调本领强。
一定三有:定职责目标、工作有合理待遇、干好有发展前途、退岗有一定保障。
“一清四议两公开”:即农村所有村级重大事项都必须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按照“一清”、“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决策实施,“一清”:制定议事清单;“四议”: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两公开”: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两新”组织:新型经济组织和新型社会组织。
“双基”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两室”:村党支部办公室、党员活动室。
双育工程:以“党性教育、能力培育”为主要内容的党员教育培训工程。
双述双评:村干部每年要向乡镇党委、村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述职,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评议。
双结对双服务:机关党组织与基层党组织结对,机关党员与基层党员、群众结对;服务基层,服务群众。
双向共管:加强驻京流动党员党组织建设,与北京各区组织部门建立“异地组织、共同参与、双重管理”和“资源共享、活动共抓、作用共促”的流动党员共管机制,推动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化,引导流动党员服务首都、服务家乡。
“双评双促”:由包村部门、包扶干部和乡镇党委对包扶村党建工作情况进行互评,促使乡镇党委切实发挥好抓基层党建的主角作用,促进包村部门和包扶干部强化抓基层党建的责任意识,增强工作合力。
“三农”问题:农业、农村、农民问题。
“三提升”:提升能力、提升标准、提升效率。
“三学三比”:学党章、比党性,学党史、比作风,学先进、比业绩。
“三会一课”:支部大会、支委会、党小组会,上党课。
三级联创:创建“五个好”村党组织,创建“五个好”乡镇党委、创建基层党组织建设先进县。
村委会村民自治章程

村委会村民自治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联系我村实际,由全体村民讨论,民主制定。
第二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法建制、以制治村,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为目标,调动村民建设富裕、和谐、文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本村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村民自治是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管理本村的政治、经济及其它社会事务的一种制度。
第四条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安排实施。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六条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最高权力机构。
村民会议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及村里的各级人大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
村民代表必须是:具有一定的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有群众威信的村民,同时能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也可以经村民会议罢免和补选。
第七条村民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会议。
召开村民会议,要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 所作决定,要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也可分片召开。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可以临时决定召开。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
村民自治条例

村民自治条例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快公民社会建设步伐,大力推进城乡统筹,创新农村治理结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联系本村实际,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条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是干部、党员,还是普通群众,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章村级组织第一节村党组织第四条村党组织是村级组织的领导核心,领导方式主要是思想政治领导,要充分发挥在班子建设培养选拔、重大问题决策管理、经济发展引导推动、人才队伍培养教育、社会组织管理指导监督、产权制度改革组织领导等作用。
第五条村党组织的主要职责:负责全村工作的牵头抓总和统筹协调;抓好党员队伍的教育管理和党员发展工作;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村民自治;领导村级民主监事会开展工作;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经营活动;主持村级组织联席会议等。
第六条村级党组织换届选举实行公推直选,在公推直选中,应充分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具体程序按《成都市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公推直选试行办法》执行。
党组织书记的罢免按《郫县村(社区)党组织书记罢免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依据本村经济发展、产业发展和党员从业特点,创新党组织设置,增强村级党组织的覆盖面和统筹能力。
第八条村党组织应加强自身建设。
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突出党员主体地位,调动党员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热情;根据党员活动规律和特点,创新活动载体,充分充分发挥其优势和作用。
第二节村民委员会第九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应下设公共卫生、治安保卫、民事调解委员会等组织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设立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和成员负责人应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主要职责:1、教育、组织村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2、对本村的重大事项,及时研究制定工作方案,为村民代表会议或村级组织联席会议提供决策依据。
村民自治规章制度

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 员会组织法》的上位法,后者是对前者有关规定的具 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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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的历史沿革
起源
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县西岭乡。
发展历程
经历了从“村民自治”到“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再到“推进国家治理体 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不同阶段。
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
民主集中制
依法治村
因地制宜
群众自愿
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 法和法律规定,保障村 民的合法权益。
村民自治规章制度
xx年xx月xx日
contents
目录
• 村民自治基本制度 • 村民自治组织形式 • 村民自治权责划分 • 村民自治法律法规
01
村民自治基本制度
村民自治的概念和内涵
概念
村民自治是指农村村民在基层社会治理中依法实现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制度和机制。
内涵
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村务公开 等方面。
03
村民自治权责划分
村党组织的领导作用
村党组织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对村民自治工作进行政治领导 和思想引导。
村党组织应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组织、动员村民参与村务管理,支持村民 自治组织开展工作。
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权
村民自治组织依法行使自治权,管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 业,并接受乡镇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制定目的
为了保障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 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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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村民自治制度更加完善,农民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纳入农村改革发展基本任务之中,并进一步强调要“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
“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应坚持和改善村党组织的领导,健全和完善“四个民主”制度,培育和丰富自治组织体系,增强和提高物质保障能力和法制保障能力,紧紧围绕“健全法制、创新机制、丰富组织和提高保障”等四个方面来促进村民自治民主质量的全面提升。
一、坚持和改善村党组织的领导
第一,应坚持和加强村党组织对村民自治的领导。
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建设和实践活动是在党和政府的主导下开展的,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大特点,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大优势。
党在农村基层的组织是农村各项事业发展的领导核心。
坚持党的领导是村民自治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计划、有步骤地稳定、健康和有序发展的根本保证。
在村庄社区实行具有基层群众自治性质的村民自治制度,并非要否定党在村庄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领导核心地位。
第二,应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明确和细化“两委”职责和权限。
“两委”关系“失范”的重要根源之一,就在于现有的文本规范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明确的权责边界和可操作性。
应立足于村庄社区治理,合理划分“两委”职责,细化“两委”权限,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两委”关系的法律和政策规范。
第三,应着眼机制创新,实现“两委”良性互动。
一方面应积极探索实现“两委”良性互动的人事协调机制。
对“一肩挑”、“交叉任职”等现有的解决“两委”矛盾的办法进行检讨和评估,探讨新形势下促进村党组织成员竞选村委会成员的政策措施。
另一方面应积极探索实现“两委”良性互动的工作协
调机制。
对“两委”联席会议等现有的解决“两委”冲突的工作机制进行检讨和评估,探讨“两委”对村庄事务融洽“共治”的机制。
二、健全和完善“四个民主”制度
第一,要健全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基本要求的民主选举制度。
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村民自治的前提和基础。
实行村民自治以来,在人民群众的大胆探索和政府的引导规范下,我国逐步建立起体现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的村委会民主选举制度,对村民的民主选举权利、选民资格、选民登记、选举机构及组织、候选人的产生、选举流程及选举的保障机制等以法律和制度的形式进行了规范。
但是,在村委会民主选举在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有的矛盾甚至十分突出。
比如选民资格、候选人资格、竞选程序、贿选认定等;在新的发展形势下,面对农村劳动力大规模流动,如何保障农民在流入地和流出地的民主选举权利。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不利于村委会民主选举公正有序发展,也会制约村民自治的健康成长和稳步提升。
因此,在推进“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工作的过程中,仍需要我们加强实践探索,尝试制度创新,使村委会民主选举日益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
第二,要健全以广泛参与、议事协商为基本前提的民主决策制度。
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实践的重要环节。
当前民主决策制度已逐步建立起来,形成了以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载体的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界定了民主决策的事项和范围,规范了民主决策的程序。
首先应强调村民群众的广泛参与。
作为一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群众的参与是村民自治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一个基本原则。
脱离群众广泛参与的民主决策,是有悖于村民自治的原则精神的。
其次应坚持议事协商的原则。
在村务事项的决策中,通过村民的平等对话、共同讨论、民主协商,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建议,可以集思广益,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增强村级组织的凝聚力,提高决策的执行力。
再次,要健全以村务公
开、形式多样为主要特点的民主管理制度。
建立在全体村民共同参与基础上的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根本环节。
最后,要健全以权益保障、规制权力为根本要求的民主监督制度。
缺乏监督的公共权力很有可能滋生腐败,蜕变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工具。
就村落社会而言,村民自治权也是一种公共权力,也需要必要的监督以保障其公益性。
三、培育和丰富组织体系
作为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的行政化,是当前村民自治实践中的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自治组织的行政化,挤压了乡村社会自主性空间,削弱了村民自治的自主性,致使村民的民主自治权利被“悬空”和“虚置”,不利于村民自治规范有序的发展。
在压力型体制下,处于乡镇行政主控下的村民委员会往往将“政务”作为工作的重点,优先选择完成乡镇政府下派的各项“政务”而疏于“村务”,职能履行存在着片面化的倾向。
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业、农村和农民更多地需要村民委员会能够提供多样化、专业化的服务。
但由于村民委员会受制于诸多因素,并不能及时、有效地提供相应的专业化服务,难以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多元化的需求,制约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
村委会自身的局限性,制约了农村村民自治的发展,也一定程度地影响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因此,我们有必要因应这种新的形势,培育和扶持农村新型社会组织的成长,丰富和完善农村自治组织体系。
应着力加强村民自治的组织基础建设,打破仅仅依托村民委员会这一单一的村民自治组织,探索村民自治组织创新,培育多元化的农村自治组织,丰富村民自治的组织体系。
当然,在推进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建设的过程中,需要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要确保自治组织的自主性。
其次,要确保自治组织的公益性。
再次,要确保组织体系的开放性。
最后,要规范新生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
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法制保障。
有“财”方有“政”,“财”是“政”的基础。
任何公共权力的运作,都离不开一定的经济基础。
从基层社会来看,村民自治权体现的是一种公共权力,也离不开一定的
财政支持。
财政问题是村民自治的一个基础性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村民自治的实践绩效。
当前,一些地方村级财政困难,不仅使村委会自身运转困难,功能难以发挥,而且也使村级组织重新依附于乡镇政府,制约了村民自治的发展。
增强村民自治的物质基础,可以考虑着眼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多方努力共同化解乡村债务。
乡村债务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国家政策方面的原因,也有地方政府方面的原因,还有村级本身的原因。
对于一些村来说,单纯依靠自身是很难短期内偿清债务的,化解村级债务也应考虑由多方共同努力来解决,国家、地方政府和村三方是否都可以来承担一点。
二是改革现行财税体制,增加财政的投入。
可以考虑调整现行的财税体制,分配给地方政府更多的财源。
同时,要明确地方财政要给予村级发展一定的财力支持,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
三是挖掘村庄内部潜力,拓展村级财源。
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必须在坚持和改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前提下,紧紧围绕“健全法制、创新机制、丰富组织、提高保障”四个方面来进行实践创新和制度建设,推进村民自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使村民自治向着“自治组织更加健全、自治活动更加规范、自治范围更加扩大、自治程序更加完善、自治保障更加有力、自治成效更加明显的方向前进”,促进村民自治民主质量的全面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