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法律的作用
简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适用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堕!查塾垒三竺!!堡!!里堕蓬潮■蓬固曩简析蔷.J问影响力受贝有鼎幻弓之锋连I+-I杨琴摘要基于应对当前社会中受贿犯罪类型的复杂化和手段隐蔽性的需要,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随之确立。
本文指出该罪的确立来源于司法实践,因此也只有在司法实践中予以应用,才能够体现其立法意义,也才能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
关键词近亲属关系密切受贿罪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l O-025-02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将该条罪名确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该罪的确立是基于应对当前社会中受贿犯罪类型的复杂化和手段隐蔽性的需要,来源于司法实践。
但对于该新增罪名,目前尚无适用该罪的案例。
笔者认为,这~反映时代性、科学性、发展性的罪名只有在司法实践中予以应用,才能体现其立法意义,也才能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准确应用该罪名的前提是准确理解该罪名的构成要件,笔者从以下几方面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适用谈谈自己的理解。
一、关于犯罪主体的认定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其中,对于“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的理解是对犯罪主体认定的关键。
《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将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界定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 l条规定行政诉讼法上的“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简析法律的道德理念作用

简析法律的道德理念作用【摘要】自古以来,法律都维护优良的道德,道德与法律是相辅相成紧密结合的。
本文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出发,简要阐述法律的道德理念法律化作用。
【关键词】法律;法律化;道德法律化;道德理念一、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关系在法律未成形之前,规范人际关系的准则是社会道德,法律出现后,两者共同成为调节人类社会关系的基本规范,在规范人的社会行为功能上,两者具有很强的互补性。
在社会文明高度发达的现代民主社会,法律与道德在调节社会矛盾、维持国家长治久安上更是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关于道德的规定,从汉代开始就有文载记录,如最早的文献资料《春秋》一书中,“微言大义”就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长期被看作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
我国古代很多司法官员在决狱时实行的是“原心定罪”原则,儒家思想在古代长期处于统治地位,古代的司法审判制度肯定也会受其影响。
例如在判断犯罪人的主观动机时,如果其犯罪动机符合儒家的“忠”、“孝”精神,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使用行政权力给予减轻处罚甚至完全赦免。
反之,如果犯罪人的主观动机严重违背了儒家所倡导的精神,即便是没有造成什么严重后果,法官可以认定犯罪给予严惩。
与此同时,古代西方的思想家对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也进行了深入的思考。
著名思想家柏拉图就认为,法律作为一种公共的行为规范就是一种外在的行为规则,法律在人类社会中代表着公道和正义,社会中人的行为在不受自我约束时,就需要靠这种外行为规则来调整约束,以维持法律的正义和社会的公道。
西方当代法学家凯尔森则认为人是一个整体,作为规范人的行为的准则,法律和道德也应该是相辅相成的,并不能从根本上完全被区分开。
道德与法律都关乎人性,道德是人性在法的精神中的体现,在漫长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历程中成为永恒话题。
法律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不断更新调整的,而道德对法的渗透使得法得以永恒化。
自然法告诉我们,法律中包含着道德价值。
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把道德与法律看成一枚硬币的两面,只有承认二者同时存在才是真实的,道德与法律缺少任何一方面,都同样会受到社会的谴责。
简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简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广大民众创作的,反映社会生活、民间传统、文化风俗等内容的文学艺术作品。
它们常常融入了民间特有的语言、表达形式和艺术技巧,具有较强的艺术感染力和文化独特性。
然而,由于其创作主体多为普通百姓,他们对于自己的创作作品的法律保护意识较为淡薄,造成了一些作品被侵权盗用的情况。
因此,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应当体现在著作权的保护上。
著作权是对文学、艺术作品享有的独占权利,包括作品的复制、发行、表演、展览等权利。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来说,我们可以通过注册著作权,使其在法律上得到明确的保护。
此外,还可以通过与版权代理机构合作,将作品进行集体管理,维护作者的权益。
其次,应当对非法盗用、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在我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对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执法机构,加大对于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可以有效地维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合法权益。
另外,应当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宣传和推广。
通过组织展览、演出、出版、网络传播等形式,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欣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高其社会价值和知名度。
同时,也能够增加创作者的收入来源,激发更多人参与到民间文学艺术创作之中。
此外,还可以建立相关的专门机构或组织,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保护。
这些机构可以提供咨询、备案、维权等服务,帮助创作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它们还可以开展相关的研究和培训,提升创作者的艺术水平和法律意识。
总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我国宝贵的文化遗产,应当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只有保护好这些作品的著作权,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加强推广和宣传工作,建立相应的机构和组织,才能更好地维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益,促进我国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
法律的效力、效率和效益

作者: 乔克裕
作者机构: 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
出版物刊名: 法商研究
页码: 5-8页
主题词: 法律效力 法律效益 效率与效益 法律效率 历史唯物主义 密切相关 约束力 规范性价值分析 科学合理性
摘要: <正> 法律的效力、效率与效益问题,无疑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课题,也同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法律评价密切相关。
本文试从总体上运用历史唯物主义、法社会学以及价值分析的方法来简析法律效力、效率与效益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以供法学界的同仁作进一步研究时参考。
什么是法律的效力?国内学者们界定不一、各有千秋。
归纳起来有如下释义:1、法律效力就是泛指法律的约束力。
此种界定,主要是依据法律的规范性和国家强制力的特征而作出的,当然有其科学合理性。
但是,法律作为社会调节的重要工具和一定政治社会。
最新 简析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问题-精品

简析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问题引言:学生作为校企合作活动中的主要活动因素,是连接学校和企业合作的桥梁,其在校企合作中的地位是不可忽略的。
以下就是小编对于校企合作法律问题的简析,欢迎大家阅读和借鉴!职业教育作为与经济发展最为密切的教育类型,是经济发展中沟通学校教育与社会人才需求的重要桥梁。
开展校企合作不仅能为职业学校及时获取市场需求提供有效的途径,还能使学校适时地对办学目标、专业设置、课程设置、人才培养规格等做出调整和改进,以此增强职业教育的吸引力,并能够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对于职业教育的需求也在不断地提升,对于高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也在逐渐增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开展则恰恰能完美地契合社会的这一需求缺口。
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和用人需求的变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也随之出现了新的问题:企业与学校的合作存在开端性的困难,合作中各合作方权责利分配不均,合作期间学生的利益和权益保障困难,政府以及行业组织参与性的缺失,等等。
追根溯源,是校企合作在法律保障方面工作的不足。
法律是保障学校、企业及行业组织等在校企合作过程中能够开展良好合作,约束和制约校企合作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是校企合作工作的根本保障措施,在校企合作过程中起着重要的约束和协调作用。
一、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相关立法现状目前,我国针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并未颁布专门的法律,但在《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及《就业促进法》等法律中对校企合作某些方面做了相关规定。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6条中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1]。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2]。
2015肖秀荣《命题人1000题》补充题目及答案解析

《1000题》思修法基补充题目及答案解析(共27道)2015考研政治大纲解读公开课请关注新浪微博@肖秀荣教授注意:2015考研政治大纲总体变化是很大的,尤其是毛中特部分,具体的变化同学们可以关注我的大纲解读公开课(见新浪微博@肖秀荣教授)。
我的知识点总结和题目只是针对15版《精讲精练》和《1000题》的补充,并不是全部考纲变化内容,因为大部分变化在《精讲精练》和《1000题》中已有体现,无需重复。
1.爱国主义体现了人民群众对自己祖国的深厚感情,反映了个人对祖国的依存关系,是人们对自己故土家园、民族和文化的归属感、认同感、尊严感与荣誉感的统一。
以下关于爱国主义,内容正确的选项是A.爱国主义是历史的B.爱国主义是具体的C.爱国主义是永恒的D.爱国主义在任何时候都不具有阶级性2.随着国际环境的巨大变化和科技革命的深入发展,在国际局势总体趋于缓和的情况下,我国国家安全仍然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新的威胁和挑战。
在这种形势下,我们要树立新的国家安全观。
新的国家安全观不仅包括传统的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还包括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等。
其中,国家安全的支柱与核心是A.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B.经济安全和科技安全C.文化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D.生态安全3.社会主义法律的社会作用是其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的集中体现。
社会主义法律的重要作用体现在A.确立和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B.确立和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C.确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D.推动社会改革与进步4.2014年2月28日下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这段话揭示了社会主义法律推动社会改革与进步的重要作用。
社会主义法律的重要作用还体现在A.确立和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B.确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C.确立和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D.确立和维护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5.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
简析我国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

简析我国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相对独立的教育法制体系已初步形成,但还不完善。
现今大学生与高校的法律官司日益增加,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一方面让教育工作者感到中国法治的强化使教育工作正面临着新挑战;另一方面也促进了教育工作者法律意识的提高。
要实现教育法治,法律对大学生权利的保护至关重要。
一、大学生应享有的权利1.大学生作为公民,应享有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包括平等权、受教育权、财产权、人格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其中人格权又具体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由权等。
2.大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依法享有我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分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女大学生享有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五一一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保障大学生女在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还应当根据女大学生的生理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4.未成年的大学生应享有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所有权利,得到来自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的保护。
5.大学生也应享有教师应尽义务的权利,在我国《教师法》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中规定:(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目前我国与网络实名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简析

目前我国与网络实名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简析引言概述: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实名制成为维护网络安全、保护用户权益的重要手段。
我国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以规范网络实名制的实施。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阐述我国与网络实名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正文内容:1. 法律法规的基础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规定了网络实名制的基本要求,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 强调网络运营者的责任,要求其采取措施确保用户信息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 对违反实名制要求的行为进行了处罚规定。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强调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规定了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存储和保护的原则。
- 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采集个人信息时必须经过用户允许,并且保证信息的安全性。
- 对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行为进行了处罚规定。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管理规定》- 规定了网络信息内容的管理要求,包括实名制要求。
- 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实名认证,并保存相关信息。
- 对违反实名制要求的行为进行了处罚规定。
2. 实名制的具体要求2.1 用户实名认证- 用户在使用互联网服务时,需要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实名认证。
-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需要对用户提交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并保存相关信息。
- 用户实名认证是保障网络安全、防止虚假信息传播的重要措施。
2.2 信息发布实名制- 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信息的个人或者组织需要进行实名认证。
- 网络平台需要对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实名制要求可以有效减少虚假信息的传播,维护网络信息的健康生态。
2.3 网络安全实名制-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需要对网络安全进行实名认证。
-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需要采取措施确保用户信息的安全性,防止黑客入侵和信息泄露。
- 网络安全实名制是保障用户权益和网络安全的重要举措。
3. 实名制的优点与问题3.1 优点- 有效防止虚假信息传播,提高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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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法律的作用
法学1101班周洪坤1111040128
讨论法律的性质,我认为首先应该明确一点,我们讨论的应该是法律的应然性作用,而不是其实然的作用。
因为受历史时段、阶级性质还有其他社会因素影响,虽然法被赋予这样那样的期望,但其在实际中可能很少起作用,甚至其反作用。
因而,如果探讨法的实然作用,那我们不得不仔细考察每一部法律的实施状况,这对我们来说是不可能完成的。
故而,对于法律作用的探讨应当控制在理论的层面。
通过阅读张文显教授的《法理学》法的作用部分,你会发现在这一部分中,其并没有将法的作用明确的阐述出来,而是分别谈论了法的作用的原理以及法的作用的分类。
这就好像虽然还不知道一个人是什么样子的,就可以将其分成男人或者女人,老年人、中年人、青年、孩子一样,没有实质的意义。
通过继续阅读书中法的价值的概述部分,张教授认为法的价值有三种含义,其中第一种含义是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助长哪些值得期冀、希求的或者美好的东西。
也可以称之为法的“目的价值”。
从这方面来看,我认为法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是等价于法的作用的。
张文显先生认为法的基本价值集中体现在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法对自由的确认和保障作用、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以及对正义的实现作用。
因此关于法的作用我将按照大的基本价值来进行论述。
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
(一)维护阶级统治秩序
在阶级对抗社会中,最根本的冲突时阶级冲突。
此种冲突在本质上是不可调和的,如果缺乏有力的控制手段,必然导致相互冲突的阶级以至整个社会在无谓的斗争中毁灭。
法作为国家统治的重要手段,对于建立和维护阶级统治秩序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它一方面将统治的触角延伸到社会各个层面,使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得到最大化的实现;另一方面又把阶级冲突控制在统治秩序和社会存在所允许的范围内,从而保证阶级统治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
(二)维护权力运行秩序
权力是指个人、集团或者国家不管他人同意与否而贯彻自己的意志或政策以及控制、操纵或者影响他人行为的能力。
一般来说,无秩序的权力运行会对他人和社会造成危害,甚至会损害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因而需要法律对其进行调节。
(三)维护经济秩序
在这方面通过越来越细致的立法,逐步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来保护。
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法律保护财产所有权;第二,对经济主体资格加以必要限制;第三,调控经济活动;第四,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条件。
(四)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在此方面法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起重要作用:第一,确定权利义务界限,避免纠纷;第二,以文明手段解决纠纷;第三,对社会基本安全加以特殊维护。
(五)建立和维护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法对自由的确认和保障
法律通过确认和保障自由的一般方式以及自由的原则,来保证人们活动的自
由。
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
(一)通过确认和维护人权,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进步
(二)承认并保障人们的物质利益,从而鼓励人们为物质利益而奋斗
(三)确认和保护产权关系,鼓励人们为效益的目的占有、使用、或转让财产
(四)确认、保护、创造最有效率的经济运行模式,使之更有效的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
(五)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解放和发展科学技术
(六)实施制度创新,减少交易费用
法对正义的实现作用
(一)法促进和保障分配正义
法在实现分配正义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把指导分配的正义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为权利和义务,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地、公正地分配、
(二)法促、进和保障诉讼正义
在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时不可,避免的,由此引发法律纠纷也在所难免。
这些纠纷不仅应当和平地,而且应当公正地解决。
法一方面可以为和平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公正地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
(三)法促进和保障社会正义
第一,以法律规定各种社会资源的分配与社会负担之承担,提高他的确定性与规范性程度,以防止权力对社会资源的垄断,防止权力对负担的无力分配;第二,以法律保障公民公平的参与竞争的社会环境;第三,为公民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特别是保障公民平等的享有教育资源的权利,为各种处于社会劣势地位的公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以使他们能过有尊严的生活。
(四)法促进和保障国际正义
法律促进国际正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促进国家之间的平等相处,废除不人道的殖民主义;第二,为不同国际社会主体间的交往提供了正当程序;第三,促进和平解决国际纠纷;第四,对国际自然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弱化因发展不均衡产生的不正义提供了规范保障;第五,制止国际犯罪。
在肯定法具有重要作用的同时,张文显还承认了法律存在某些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第二,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第三,法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局限;第四,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对比张文显教授的观点,博登海默是从人的创造力的开发、促进和平以及相互冲突的利益的调整三个方面陈述法律的作用的。
在促进人的创造力的开发方面,博氏认为法律在某些基本的生活条件方面为个人创制并维续了一个安全领域,法律保护其国家成员的生命、肢体完整、财产交易、家庭关系、甚至生计和健康。
法律使人们无需为防止其他人对他们隐私的侵犯而建立私人制度。
法律通过创设有利于发展人的智力和精神力量的有序条件而促进人格的发展与成熟。
通过稳定某些基本行为,法律帮助人们从不断关注低层次的问题中摆脱出来,并帮助人们将精力集中在较高层次的文明任务的履行上。
通过践行上述职能,法律促进潜存于社会体中的极具创造力和生命力的力量
流入建设性的渠道,从而促进人的创造力的开发。
在促进和平方面,法律通过国内法和国际法共同调整世界上的法律关系。
国内法通过规定内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保障国内秩序的稳定,实现社会的和谐。
而国际法则力图在跨国或全世界的范围内实现和谐与合作。
国际法制定了促进国家间政治和经济交往的规范与程序、调整国家间争端和平息国家间不满的规范与程序以及保护暂时居住在他国统治之下的本国国民的规范与程序,通过上述规范与程序的构建以减少种种可能引起国际冲突的事件,实现国际的和平。
在对于相互冲突的利益调整方面,就不同国内法对一国内部各种关系的调整一样,通过法律规范的确认来决定在什么情况下应当以保护何种利益优先,这样以实现社会秩序的良好运行和人们之间关系的和谐相处。
同时博氏也谈及了法律存在的弊端,我认为在这一方面其观点和张文显教授的大体是相同的,在此就不在赘述。
对比双方观点,我认为中外学者对于法律作用的认识上观点是大体相同的,只是由于一些表达和分类不同导致各自的观点在表述上不同,其实质都是一样的。
因此我对于二者的观点都是十分赞同与推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