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耐火极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

• 6.1.6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必须开设时,应设置不 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 除本规范第6.1.5条规定外的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必须穿过 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穿过 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管道为难燃及可 燃材料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原为强制性 条文
m; • 2.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 3.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
于1.00h,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 4.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 • 5.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
• 冷库阁楼层和墙体的可燃绝热层宜采用不燃性墙体分隔。 • 6.2.8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
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 井壁除设置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洞口。 •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 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 采用丙级防火门。 • 高层建筑内的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向 室外。垃圾斗宜设置在垃圾道前室内,前室的门应采用丙级防火 门。垃圾斗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应能自行关闭。 • 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应同时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电梯层门耐火试验 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量测定法》GB/T 27903规定的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
• 舞台下部的灯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储藏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 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前言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我部七局会同机械委设计研究总院、纺织部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院、化工部寰球化学工程公司、北京市公安局、杭州市公安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技术学院等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简称《建规》),经国家计委1987年8月26日以计标[1987]1447号文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和公安消防部门等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规》编制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的要求,按《规范》的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条文说明》供有关人员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直接函寄公安部七局。
本条文说明系内部文件,由原国家计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发行。
1987年8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第1.0.2条本规范是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以下简称“原规定”)的基础上修订的。
为了说明本规范的制订目的、方针和原则,特作本条规定。
规定明确了城镇规划时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规划,在建筑防火设计中,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针对不同建筑的火灾特点,结合实际情况,搞好建筑防火设计。
条文规定,在建筑设计中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要求设计、建设和消防监督部门的人员密切配合,在工程设计中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正确处理好生产与安全的关系,合理设计与经济的关系,做到“防患于未然”,从积极的方面预防火灾的发生及其蔓延。
这对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卫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第1.0.3条本条规定了本规范适用和不适用的范围。
本条主要根据国家经贸委和公安部颁发《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通知中有关规范适用范围的规定,将高层民用建筑中未包括的部分内容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未包括的部分内容均包括在本规范的范围内。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木结构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1 木结构建筑11.0.1 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可按本章的规定执行。
木结构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Ⅰ级、Ⅱ级、Ⅲ级,不同耐火等级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1.0.1的规定。
注: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当同一座Ⅱ级、Ⅲ级木结构建筑存在不同高度的屋顶时,较低部分的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不应采用可燃性构件;当采用难燃性屋顶承重构件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2 轻型木屋顶,除防水层、保温层及屋面板外,其余部分均应视为屋顶承重构件,且不应采用可燃性构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3 当Ⅱ级木结构建筑为4层时,本表内承重墙、承重柱、楼梯间和前室的墙、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墙和分户墙、疏散楼梯的耐火极限应分别提高0.5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4 除房间隔墙和吊顶外,Ⅰ级木结构建筑的构件不应使用轻型木结构构件。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木结构建筑可以按本章进行防火设计,其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层数和防火分区面积,以及防火间距等都要满足要求,否则应按本规范相应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
Ⅰ级木结构建筑主要为“重型木结构”建筑,本条规定的“重型木结构”包括北美标准中规定的“heavy timber”和“mass timber”。
Ⅰ级木结构建筑各主要构件的耐火极限,是比照本规范对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各构件耐火极限的要求确定的。
Ⅰ级木结构建筑的最高允许层数为8层,Ⅱ级木结构建筑对应于4层及以下木结构建筑,Ⅲ级木结构建筑对应2层及以下木结构建筑。
(1)表11.0.1中有关电梯井的墙、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承重柱、梁、楼板、屋顶承重构件及吊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要求,主要依据我国对承重柱、梁、楼板等主要木结构构件的耐火试验数据,并参考国外建筑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对材料燃烧性能和构件耐火极限的试验要求而确定。
在确定木结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时,考虑了现代木结构建筑的特点、我国建筑耐火等级分级、不同耐火等级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及与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协调,力求做到科学、合理、可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全文(2)

建筑设计防⽕规范全⽂(2)建筑设计防⽕规范(全⽂) 7.2.4 建筑内的隔墙应从楼地⾯基层隔断⾄顶板底⾯基层。
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砌⾄屋⾯板底部,屋⾯板的耐⽕极限不应低于0.50h。
7.2.5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泵房和通风空⽓调节机房等,应采⽤耐⽕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设置在丁、戊类⼚房中的通风机房应采⽤耐⽕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和0.50h 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隔墙上的门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均应采⽤⼄级防⽕门。
7.2.6 冷库采⽤泡沫塑料、稻壳等可燃材料作墙体内的绝热层时,宜采⽤不燃烧绝热材料在每层楼板处做⽔平防⽕分隔。
防⽕分隔部位的耐⽕极限应与楼板的相同。
冷库阁楼层和墙体的可燃绝热层宜采⽤不燃烧体墙分隔。
7.2.7 建筑幕墙的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不燃材料。
当外墙⾯采⽤耐⽕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难燃材料; 2 ⽆窗间墙和窗槛墙的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极限不低于1.00h、⾼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 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防⽕封堵材料封堵。
7.2.8 建筑中受⾼温或⽕焰作⽤易变形的管道,在其贯穿楼板部位和穿越耐⽕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两侧宜采取阻⽕措施。
7.2.9 电梯井应独⽴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体和甲、⼄、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关的电缆、电线等。
电梯井的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
电梯门不应采⽤栅栏门。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设置;其井壁应为耐⽕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丙级防⽕门。
7.2.10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不低于楼板耐⽕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封堵材料封堵。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释义

1、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开有防火门时,两个防火分区可各自设一个安全出口。
而将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个安全出口。
在高层建筑中,此项规定的适用前提是,这两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一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面积的1.4倍。
2、防火墙:耐火极限为4小时。
要求从基础一直到屋顶。
作为防火墙内部的梁柱均应按防火墙要求设置。
防火墙不允许开洞,留孔。
如果开门要甲级防火门,有管道穿过要增加防火措施,墙两侧窗洞的窗间墙要大于2m。
防火墙高出屋面不小0.4米,(屋面耐火极限不小于0.5小时的情况下可砌至板底)。
建筑物内防火墙不应设在转角处,否则内转角两侧门窗洞口的水平距离不小于4米。
3/商住楼、综合楼中的住宅部分疏散楼梯设置数量是按商住楼、综合楼确定还是按住宅确定。
3.1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因商住楼、综合楼属公共建筑,若住宅部分疏散楼梯数量按商住楼、综合楼确定,则不论住宅层面积多大、层数多少,均应设置两座及两座以上的疏散楼梯,这对于符合设置一座疏散楼梯的塔式住宅和单元式住宅来说是很困难、也是显得不合理的。
3.2 建议:是否可以考虑商住楼、综合楼如果首层、二层是商场或其它使用性质、上部是住宅,其住宅部分疏散楼梯设置按住宅设置,但必须是独立设置,与商场或其它使用性质的楼层分开。
如按要求只设置一个疏散楼梯的,尚应满足下列要求:(1)商场或其它使用性质的楼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与住宅分隔开,且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米的防火挑檐,以提高其耐火性能和防止火灾蔓延;(2)将建筑本身应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接入住宅层走道、前室或楼梯间,确保疏散楼梯的安全可靠。
如果有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商场或其它使用性质,则上部住宅的疏散楼梯则应按公共建筑确定。
另外,《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3A条只规定了“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建议综合楼中住宅楼梯也应独立设置。
该文章转载自无忧考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释义(1)21:01:59减小字体增大字体轻轻一点,立刻拥有一本安全工具书!收藏本篇文章,方便以后查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为建规)是设计人员使用最多的规范,是实践中总结出的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民用建筑
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5.1.2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主要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A的规定,当建筑中的承重钢结构采用防火涂料保护时,应采用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条文说明】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一旦发生火灾往往延烧时间长,扑救难度大,其主要承重构件必须具备较高的耐火性能;电缆井、管道井等竖井的完整性如受到破坏,也将导致火灾在建筑内部迅速蔓延,而变得难以控制。
为了进一步提高建筑的防火安全和疏散救援安全,综合考虑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需求、现有技术条件、经济合理性等因素,在本规范在民用建筑构件耐火极限要求的基础上,提高了若干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
(1)转换梁为超高层建筑关键受力构件,其作用等同于承重柱,如转换梁等构件失效后,与之相连的支撑柱也将失效。
因此,要求转换梁与承重柱具有相同的耐火极限。
(2)建筑核心筒外围墙体指与环形疏散走道或其他非核心筒空间交界处的分隔墙体。
(3)超高层建筑中的钢结构主要应用于承重柱和梁等具有较高耐火时间要求的受力构件,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技术成熟,可靠性高,采用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进行防火保护有利于提高构件的耐火性能。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2006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主要包括:(1)总则(2)术语、符号(3)厂房和仓库(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5)民用建筑(6)建筑构造(7)灭火救援设施(8)消防设施的设置(9)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0)电气(11)木结构建筑(12)城市交通隧道12部分内容,其中术语、符号的基本内容如下:2.0. 1 耐火极限Fire resistance rating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1 高架仓库High rack storage货架高度超过7.0m的仓库。
2.0.2 不燃烧体Non-combustible component用不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3 难燃烧体Difficult-combustible component用难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可燃材料做成而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2.0.4 燃烧体Combustible component用可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5 闪点Flash point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
2.0.6 爆炸下限Lower explosion limit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可燃蒸气、气体的浓度,按体积比计算)。
2.0.7 沸溢性油品Boiling spill oil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如原油、渣油、重油等。
2.0.8 半地下室Semi-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小于等于1/2者。
2.0.9 地下室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2.0.2 10 多层厂房(仓库)Multi-storied industrial building2二层及2二层以上,且建筑高度不超过24.0m的厂房(仓库)。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说明】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了厂房、仓库、堆场、储罐、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道,以及建筑构造、消防救援、消防设施等的防火设计要求,在附录中明确了建筑高度、层数、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主要修订内容为:1、在“建筑构造”一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2、为便于建筑分类,将住宅建筑原按层数划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修改为按建筑高度划分,并与原规范规定相衔接;修改、完善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主要包括:1)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高层建筑中的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50h;2)小于等于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套内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对公共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提出了要求;3)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可兼具使用功能的避难房间,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4)明确了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的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条件;5)规定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
3、适当提高了高层公共建筑的防火要求: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00h;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能按照有关要求减少;3)完善了公共建筑避难层(间)的防火要求,高层病房楼从第二层起,每层应设置避难间;4)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5)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中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从30min修改为90min。
4、补充、完善了幼儿园、托儿所和老年人建筑有关防火安全疏散距离的要求;对于医疗建筑,要求按照护理单元进行防火分隔;增加了大、中型幼儿园和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老年人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大、中型幼儿固和老年人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规定;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从20min和30min修改为6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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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0.50 不燃性 0.50 不燃性 0.50 不燃性 0.25 不燃性 0.50 不燃性 0.50 不燃性 0.50
可燃性 可燃性 可燃性
耐火等级 二级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25
耐火等级 三级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0.50 不燃性 0.50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75 不燃性 0.50 不燃性 0.75 不燃性 0.15
构件名称
防火墙
Hale Waihona Puke 承重墙墙楼梯间和前室的墙 电梯井的墙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非承重外墙 房间隔墙
柱
梁
楼板
屋顶承重构件
疏散楼梯
吊顶
一级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75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