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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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 合版)
目录
1.整合《建规》和《高规》的目的和意义 2.章节变化 3.新规范整体变化趋势 4.第一章 总 则 5.第二章 术 语 6.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 7.第四章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 8.第五章 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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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9.第六章 建筑构造 10.第七章 消防救援设施 11.第八章 消防设施的设置场所 12.第九章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要求 13.第十章 防烟和排烟系统设计要求 14.第十一章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5.第十二章 电气 16.第十四章 城市交通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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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术语 建筑高度-不同屋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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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术语 建筑高度-单层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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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术语 建筑高度-跃层建筑(新规已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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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术语 建筑高度-不同地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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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术语 新规范
新规范
1.0.5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 政策,针对建筑和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 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 济合理。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立足自防自救,采 取更加可靠的防火措施。建筑高度超过 250m的建筑,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 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可进行 性能化设计)
因此,《规范》整合修订工作,健全完善国家工
程建设消防标准体系,增强建设工程防火设计通用性
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应性,对于进一步提升建
筑物抗御火灾能力,有效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具有
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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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变化
❖ 原规范第一、二、三、四、七、九、 十、十一、十二章节未作调整,调整了 民用建筑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章节,新 增了消防救援设施、消防设施的救援场 所和木结构建筑章节。
2.0.3 综合建筑 具有2种及2种以上 使用功能的建筑。
旧规范
《高规》2.0.7 综合楼 由二种及二种 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改动
新规 范的 要求 概念 外延 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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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术语
新规范
2.0.18封闭楼梯间: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 防火分隔设施,以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 梯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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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新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改动
1 厂房;2 仓库;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新规范将
(区);4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5 可燃 高层民用
材料堆场;6 民用建筑;7 城市交通隧道。
建筑、地
下建筑和
旧规范
半地下建 筑统称为
《建规》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9 层及9 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 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 的公共建筑;3 建筑高度大于24.0m 的单层公共建筑;4 地下、半地下建筑 (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厂房;6 仓库; 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 (区); 9 可燃材料堆场;10 城市交通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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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术语
新规范
2.0.1 高层民用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 建筑和2层及2层以上、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其他 民用建筑。(和住宅规范相一致)(各国标准)
旧规范
《高规》1.0.3 中指出高层建筑应为十层及十层以 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网点的住宅; 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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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建规》和《高规》的目的和意义
现行《建规》、《高规》依据建筑高度划分建筑 种类、确定火灾防范等级的做法带有一定的局限性, 容易造成安全度不足或安全度过高;而且两本规范相 互独立,无论与国家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还是与其他 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规范之间都存在一些不协调、不 适应的问题,给规范的执行带来较大困难。
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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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新规范
1.0.4 当同一建筑物内设置有多种使用功能
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 火分隔,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
关规定确定。 此为新增内容。在建筑防火设计中提出了更 严格的要求,更合理,防火分区内的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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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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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变化
▪ 另新增附录: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法》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
火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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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范整体变化趋势
一、整合后的规范标准的修订整体趋于严格。 二、整合后的规范文字更加严谨、细致。 三、整合后的规范章节设置更加合理,条理 更加清晰,删除了原规范一些重复出现的条 款,合并统一了一些内容相近的条款。 四、整合后的规范将一些含糊不清或容易产 生歧义的内容具体化,更便于实际操作。 五、整合后的规范与其他防火设计规范联系 更加紧密。
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者,可不计入建筑层数 内; ❖2 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 储藏室、敞开空间,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3 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 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 (已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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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术语 建筑高度-屋顶突出结构
改动
按照住宅 按每层3 米计算, 整合后的 规范取消 了原高层 建筑对层 数的要求, 全部按照 每层3米 折算城建 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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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A.0.1 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
檐口的高度; ❖2 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
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3 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
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4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
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 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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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 建筑层数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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