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表(试行)(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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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申报登记表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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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申报年度:□□□□行政区划代码□□□□□□-□□□单位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申报单位法人代码□□□□□□□□-□(□□)(业主姓名(签章)身份证号码□□□□□□□□□□□□□□□□□□)填表人报出日期:年月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填报要求1.小型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填报本简表。

2.表中上年度情况以上年度实际为准填报,本年度情况应结合上年度实际情况和本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申报。

3.当排污者排放污染物需作改变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必须分别在改变3日前或变化后3日内填报相应的《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试行)》,说明变更原因,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4.必须用钢笔填报,蓝、黑墨水均可,书写工整、清晰,填报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文字说明一律用汉字,涂改后必须签章有效。

5.本表须按“填表说明”如实规范填写,若填报表页数不够,可复印加页填报。

各项栏目不得空缺,如属于“无”、“零”、“未检出”、“未测”、“不明”等,应用文字注明。

6.本表每年填报一次,一式两份,每份需加盖公章,于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内报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机构审核后退申报单位一份。

7.排污者申报的相关数据经环境监察机构核定后,将作为征收排污费和其他环境监督管理事项的依据。

填表说明【表封】1.[申报年度]:为报出日期所在年份。

2.[行政区划代码]:为排污者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共9位。

前六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代码》(GB/T2260)规定填写,后三位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10114)规定填写,没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标准的后三位填写000。

3.[单位名称]: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写。

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4.[法定代表人]:由《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签章认可。

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由单位实际负责人签章认可。

个体工商户由业主签章。

5.[申报单位法人代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上的代码填写。

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1、施工单位名称(盖章)
2、法定代表人(签章)
3、法人代码
4、施工负责人(签章)
5、身份证号码
6、联系人
7、联系电话
8、传真9、邮政编码
10、通讯地址
11、施工场所地址
12、施工场所中心经度14、工程项目名称
13、施工场所中心纬度15、施工许可证号码16、施工场地面积17、建筑面积
18、工地类型19、施工人员数
20、施工单位开户银行21、账号
22、开工时间23、竣工时间
施工阶段情况阶段名称
24、场界噪声值dB(A)
25、施工时间
昼夜
土石方年月日至年月日打桩年月日至年月日结构年月日至年月日装修年月日至年月日其他年月日至年月日
26、主要施工机械名称数量27、施工场地平面及测点示意图:
环境监察机构审核意见:
填表人:
联系电话:经办人意见:
报出日期:年月日负责人意见:
年月日
(盖章)。

排污申报在实际工作中效果的探讨

排污申报在实际工作中效果的探讨

排污申报在实际工作中效果的探讨摘要排污申报登记作为一项法定的环境管理制度,实践和事实证明,及时、准确的排污申报登记是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这也是政府部门加强环境监督和环境保护进行科学决策的基础,它对强化内部管理、促进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有着非常大的作用。

关键词排污申报登记;申报时限;强化执法;事后申报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708(2012)78-0070-011 排污申报登记的程序1)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

规定排污单位每年12月15日前到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领取排污申报登记表等相关表格,在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15日及时交回。

填写该表的依据是本单位在本年度实际的污染物的排放情况以及在下一年度制定生产计划将要产生的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本表要求企业填报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必须填报正常作业下污染物排放情况;2)排污申报登记审核。

针对排污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环保的主管部门在接到相关企业的报审后,要及时进行审核。

排污者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审核工作应在下一年的2月10日前全部审核完毕,并对审核合格的《排污登记表》发回排污者。

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有谎报或故意瞒报排污情况的,要求其限期补报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如因对申报表格内容不理解、不符合规定、技术方面问题等诸如此类客观原因造成的审核不合格,应对排污者及时纠正错误或责令其补报。

上述排污申报登记表格在审核过程出现问题的排污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报排污申报表格,否则视为拒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3)排污变更与排污核定。

申报审核合格的排污单位,因污染防治设施、排污口规范化设施(包括排污口监控装置)需调整、检修、重大改变以及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数量、方式、去向等排污量需要变更的情况,排污单位应在变更前15日内向所在地的环境监察机构说明变更原因,履行变更手续。

建筑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试行)

建筑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试行)

建筑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试行)预览说明:预览图片所展示的格式为文档的源格式展示,下载源文件没有水印,内容可编辑和复制建筑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试行)(201 年度)施工单位名称(盖章)项目建设单位名称(盖章)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地址申报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建筑施工环境保护管理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环境保护法规的规定,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建设单位在开工前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2、施工单位应认真填写《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表》,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环保局申报,本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同时,提供施工许可证和施工合同各一份。

3、当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需作改变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必须分别在改变3日前或变化后3日内到所在地环保局履行变更手续。

4、施工工地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严格控制粉尘、二次扬尘对周围环境的污染,严禁焚烧废弃物质、严禁熬制沥青;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机械噪声排放强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5、严禁夜间(22时至次日6时)施工作业。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向所在地环保局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6、施工噪声排放强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必须依法缴纳噪声超标排污费。

7、施工工地月停工超过15天的,需向所在地环保局申报,说明停工的具体时间、停工原因,并附甲、乙双方的施工记录。

施工进度与计划进度不同时,必须及时报告。

8、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必须认真接受环境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环境监察人员的处理意见。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不得妨碍环境监察人员正常执行公务。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律、法规规定,追究其责任。

排污者未按规定缴纳噪声超标排污费的,环保部门将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应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

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

1.提出和试行阶段(1979-1981年)
• 1978年12月,中央批转了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首次提出 在我国实行“排放污染物收费制度”。
• 1979年9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从法律上确立了我国的排污收 费制度。
2.建立和实施阶段(1982-1987年)
(二)排污收费基本程序
申报登记审核
排污收费计算
1
2
排污申报登记
3
4
申报登记核定
5 排污费征收与缴纳
5.排污费征收
(1)下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与公告
•根据计算的确定排污费征收额,经签发后,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作为排污者缴 纳排污费的依据。同时应建立排污收费台帐,还应采用报纸、电台、互联网及公示牌等形式向社 会公告排污费数额,接受社会监督。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kg )
b. pH 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污染当量数的计算: 污染当量(月 / 或季) = 污水排放量( t/ 月或季)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t )
c.色度污染当量数的计算: 色度污染当量数(月 / 或季) =污水排放量( t/ 月或季) × 色度超标倍数
色度的污染当量值( t 水、倍)
• 排污者拒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复议和诉讼,可在诉讼期满后的 180 日内可直接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排污费核算
4大类、118项因子的收费项目 1.按污染介质分类 “4大类”:水、气、声、危险废物。
2.按污染物因子分类
118项因子 (1)水污染因子
65项污染物和畜禽养殖场、小型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和医院等4个特征值收费项目。 (2)气污染因子
(7)对征收冷却水和矿井水排污费应扣除进水本底值。 (8)对同一排污口中的COD、BOD和TOC,只得征收其中一项污染因子的污水排污费。 (9)对同一排污口的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得征收其中一项污染因子的污水排污费。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三篇)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三篇)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工作,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单位、个人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工作。

第三条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按照“谁排放,谁申报”的原则,由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申报登记。

第四条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本辖区内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工作。

第五条基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承担本规定的具体执行工作,并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章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第六条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排放指标和要求,对其产生的排放污染物进行申报登记。

第七条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编辑排放清单,明确列出排放源、污染物种类、排放量等信息,并将其报送给所在地的基层环境保护部门。

第八条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在申报登记前,应当进行合理减排措施,尽力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并保证排放水平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定期进行申报登记,不得拖延或者违规注册。

第十条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单位和个人的申报登记情况进行评估和排名,并将排名靠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三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一条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利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对于故意隐瞒或虚假申报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利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产整治等措施。

第十三条对于严重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单位和个人,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利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产整治、关闭施工等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测,对污染情况进行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排污申报登记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根据《xx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xx领域内及xx管辖的其它海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申报登记(以下简称“排污申报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放射性废物生活垃圾的申报登记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申报登记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排污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所属单位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

第四条排污单位必须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

第五条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排放污染物的个体工商户的排污申报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排污单位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营业后一周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第六条排污单位申报登记后, 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固体废物的储藏、利用或处置场所等需作重大改变的,应在变更前十五天,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后三天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发生重大改变而未履行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

第七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时,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环保局令第10号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它海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申报登记(以下简称“排污申报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放射性废物生活垃圾的申报登记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申报登记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排污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所属单位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

第四条排污单位必须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

第五条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排放污染物的个体工商户的排污申报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排污单位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营业后一周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第六条拓污单位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固体废物的储藏、利用或处置场所等需作重大改变的,应在变更前十五天,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后三天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发生重大改变而未履行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

第七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时,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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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4 4 2 0 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表(试行)(200 年度)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要求
1、建设施工单位应填报本表。

2、本表一式三份,每份需加盖公章,于建设施工项目动工15日前申报(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环保部门审核后退申报单位两份。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中规定:“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禁止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

受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确需使用的,必须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作业时间限制在7时至12时,14时至20时。


4、需在特殊时段(北京时间22时至翌晨7时以及12时至14时)连续施工作业的,另填写《建筑施工场所(特殊时段)排污申报登记表》,并到建设部门加注意见。

5、建设施工单位申报的相关数据经环保部门核定后,将作为征收排污费与其他环境监督管理事项的依据。

填表说明
[施工单位名称]:填写建设施工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一致。

[工地类型]:选择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市政工地、园林绿化、其他工地填写。

[主要施工机械名称/数量]:指挖掘设备、运输车辆、打桩机、搅拌机、浇筑设备、塔吊(卷扬机)、振动设备、木工机械、金属建材加工机械等。

[施工起始时间]: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上时间确定。

编号:
4 4 2 0 建筑施工场所(特殊时段)排污申报登记表(试行)(200 年度)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要求
1、建设施工单位应填报本表。

2、本表一式三份,每份需加盖公章,于建设施工项目动工15日前申报(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环保部门审核后退申报单位两份。

3、建设施工单位申报的相关数据经环保部门核定后,将作为征收排污费与其他环境监督管理事项的依据。

4、在石岐区、东区、西区及南区范围内施工的到市建设局加注意见,在其他镇区施工的到当地建设所加注意见。

填表说明
[施工单位名称]:填写建设施工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一致。

[工地类型]:选择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市政工地、园林绿化、其他工地填写。

[特殊时段施工工艺名称]:地下室浇灌、钻孔桩成型等。

[施工原因]:抢修、抢险、夜间连续施工等。

[主要施工机械名称/数量]:指挖掘设备、运输车辆、打桩机、搅拌机、浇筑设备、塔吊(卷扬机)、振动设备、木工机械、金属建材加工机械等。

[施工起始时间]: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上时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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