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申报登记(系统介绍)
排污申报说明

排污申报登记办理指南一、事项名称:排污申报登记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5.国家环保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它海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申报登记(以下简称“排污申报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申请登记管理端操作说明

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申请登记”操作说明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新增申请登记确认模块,管理部门可在此模块对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在产企业及关停单位进行在线登记信息确认及在线信息登记。
以下对操作流程进行详细说明:1、管理端账号:请联系当地同级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管理员,新增账户,分配“申请登记确认”角色。
使用该账户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
2、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登陆地址(请使用IE9及以上版本浏览器):10.102.36.1/permit,进入“许可证核发”模块。
3、申请登记信息确认(1)管理部门用户登录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点击业务审核——许可登记确认,可对在产单位提交的申请登记信息进行在线确认。
(2)点击办理,管理人员可在线查看企业填报的登记信息,填写办理意见并选择退回或确认,点击退回,本条登记信息将退回到企业端,点击确认,登记信息已被确认完成。
(3)登记确认完成的企业信息汇总到“许可证库——申请登记库”,用户可在线查看企业的登记填报信息等,便于后续统计与管理。
4、在线申请登记管理人员可在线登记在产及关停单位信息。
(1)登录系统后,点击在产单位或关停单位页签右上角的“登记”按钮,管理部门人员可自行登记相关信息。
(2)在产单位——管理人员自行登记的信息,在企业端填报内容基础上,增加省份、城市和区县选择。
其中省份默认为当前登记用户所在省份,城市选择默认当前用户所在地市。
(3)信息填写完成后,可在线下载查看申请登记表,点击暂存可暂存此次填报的申请登记内容;点击提交可将申请登记内容提交,提交后的登记数据直接进入“申请登记库”,便于用户便于后续统计与管理。
5、进度清单查询功能(待开发)管理人员账号需具备“清单报送查看”角色,在进度报送模块查看“涉重行业登记进展”。
点击清单匹配,根据企业名称匹配系统中的企业,显示出系统中企业的信息、填报状态及发证信息、许可证编号。
点击导出清单数据导出参照清单(左侧蓝色部分数据),点击导出参照清单及系统登记(右侧绿色部分)全部数据。
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申请登记企业端操作说明

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
“申请登记”操作说明
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新增申请登记模块,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在产企业可在此模块进行在线信息登记及提交。
以下对操作流程进行详细说明:
1、注册
用户使用IE9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点击“网上申报”模块,进入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
首次进入平台需注册:☆请牢记用户名和密码☆
注册过程需上传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照片,如无法上传,请参照公开端右下角“资料附件—无法上传附件或图片解决方案”,安装最新
版本flash插件。
2、申请登记信息填报
用户登录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点击申请登记。
用户需填报的申请登记表单如下:*为必填项
(1)填写完单位名称等基础信息后,点击选择重金属行业选择企业对应的重金属行业类别(涉重清单调查的企业请务必选择重金属行业):
(2)基本信息填报完成后,点击添加产品及工艺按钮,填写主要产品及工艺信息:
注:如涉及多个行业,可分别选择对应的“行业类别”后,点击“添加产品”,新增相应行业的产品。
(3)在大气、水主要污染物种类对应的选择按钮处点击选择填报大气、水污染物种类及相关排放信息。
3、提交申请
表单填报完成后,生成登记表文书,用户可点击下载查看申请登记表文书内容。
选择提交审批级别后,点击暂存可暂存此次填报的申请登记内容;点击提交按钮可将申请登记内容提交到管理端。
提交审批级别:请根据当地环保局要求,提交正确的审批级别,包括省、市、区和县三级。
全国排污登记许可申报流程

全国排污登记许可申报流程详解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申报流程:一、前期准备1. 了解政策:首先,企业需要熟悉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规,特别是关于排污许可的相关规定,以确保申报工作符合法规要求。
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子系统

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子系统——排污许可业务申报流程1、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permitExt/outside/default.jsp)”,点击法规标准处下载所属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然后进系统按技术规范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参看页面下端的“申报指南”栏目进行操作。
(下载《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和《企业守法承诺书》模板文件,线下填写完成后扫描上传系统。
)图1 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界面2、点击导航栏“网上申报”按钮,进入“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子系统”业务办理平台页面。
图2 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界面图3 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子系统3、注册后可进行相关业务的在线申请。
请注意,同一法人不同地区的分公司/分厂需单独申领排污许可证,注册时“单位名称”为企业总公司/总厂名称,“注册单位名称”为本次申领许可证的企业分公司/分厂名称,若没有分公司/分厂,才可填写总公司/总厂名称。
4、首次在本系统申报排污许可证,请点击“许可证申请”模块进行填报。
5、许可证在线申请业务包括5项:排污许可证新办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排污许可证补办申请和信息公开。
前四项业务的申报流程相同,信息公开用于排污单位发布申请前信息公开内容。
下面以排污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为例进行说明。
排污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第一步:排污单位点击“许可证申请”进入许可证申请页面第二步:在许可证申请页面内点击“我要申报”按钮进入申请资料填写页面第三步:根据填报页面左侧导航,一步一步填写许可证申请信息,一个页面填写完成后,点击页面下方的“下一步”按钮,填报下一页的内容,也可以点击“暂存”按钮,保存当前填报信息。
申请填报包括14个页面的内容,分别为: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主要产品及产能;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主要燃料及原辅材料;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排放口;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有组织排放信息;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无组织排放信息;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企业大气排放总许可量;水污染物排放信息-排放口;水污染物排放信息-申请排放信息;环境管理要求-自行监测要求;环境管理要求-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地方环保部门依法增加的内容;相关附件。
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种类

33. 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种类、数量核定、排污费征收制度一、责任单位哈尔滨市环境监察支队、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局属各分局二、责任人支队长、副支队长,局属各分局局长、分管局长,承办人(主办人A 角,协办人B 角)。
三、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五)《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六)《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七)《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四、工作程序(一)排污申报登记1. 排污者应当与每年12 月15 日前填报《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或《第三产业排污申报登记见表》、《畜禽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见表》、《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简表》(以下统称《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
申报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资料。
排污者申报下一年度污染物情况,应当以本年度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和下一年度生产计划所需排放污染物情况为依据。
2.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于项目试生产前三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忠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当于工程开工15 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3. 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者应当分别于变更前15 个工作日内或者改变后3 个工作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4. 排污者可采取书面填表、网上申报等方式进行排污申报。
(二)排污核定1.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按照下列规定顺序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⑴排污者按照规定正常使用国家强制检定并经依法定期校验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监测所得的监测数据。
⑵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监测方法监测所得的监督监测数据。
⑶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物料横算办法计算所得的物料衡算数据。
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申请登记管理端操作说明

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申请登记”操作说明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新增申请登记确认模块,管理部门可在此模块对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在产企业及关停单位进行在线登记信息确认及在线信息登记。
以下对操作流程进行详细说明:1、管理端账号:请联系当地同级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管理员,新增账户,分配“申请登记确认”角色。
使用该账户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
2、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登陆地址(请使用IE9及以上版本浏览器):10.102.36.1/permit,进入“许可证核发”模块。
3、申请登记信息确认(1)管理部门用户登录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点击业务审核——许可登记确认,可对在产单位提交的申请登记信息进行在线确认。
(2)点击办理,管理人员可在线查看企业填报的登记信息,填写办理意见并选择退回或确认,点击退回,本条登记信息将退回到企业端,点击确认,登记信息已被确认完成。
(3)登记确认完成的企业信息汇总到“许可证库——申请登记库”,用户可在线查看企业的登记填报信息等,便于后续统计与管理。
4、在线申请登记管理人员可在线登记在产及关停单位信息。
(1)登录系统后,点击在产单位或关停单位页签右上角的“登记”按钮,管理部门人员可自行登记相关信息。
(2)在产单位——管理人员自行登记的信息,在企业端填报内容基础上,增加省份、城市和区县选择。
其中省份默认为当前登记用户所在省份,城市选择默认当前用户所在地市。
(3)信息填写完成后,可在线下载查看申请登记表,点击暂存可暂存此次填报的申请登记内容;点击提交可将申请登记内容提交,提交后的登记数据直接进入“申请登记库”,便于用户便于后续统计与管理。
5、进度清单查询功能(待开发)管理人员账号需具备“清单报送查看”角色,在进度报送模块查看“涉重行业登记进展”。
点击清单匹配,根据企业名称匹配系统中的企业,显示出系统中企业的信息、填报状态及发证信息、许可证编号。
点击导出清单数据导出参照清单(左侧蓝色部分数据),点击导出参照清单及系统登记(右侧绿色部分)全部数据。
排污登记表如何填报(教程)

排污登记表如何填报(教程)排污登记表如何注册?一、使用电脑,打开浏览器,文字搜索并点击打开“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注:需要IE9.0以上浏览器(必须是IE浏览器,不能是360浏览器等)。
★★★★★注册前,必须先修改IE浏览器的安全设置。
(见附件1)。
修改完成后,开始登陆注册。
二、点击导航栏“网上申报”按钮,进入“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子系统”业务办理平台页面。
三、新用户注册(点击——注册)资料准备:营业执照(png,gif,jpg,jpeg,jps格式的图片文件)、电子邮箱账号(可以qq邮箱、163@邮箱);选择“注册”,弹出如下窗口,认真阅读红色文字说明,注册完后保存用户名和密码,以备首次登记、变更等。
如果忘记密码,点击忘记密码,通过邮箱找回。
★★★★★注意:1.申报单位名称应与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上名称保持一致,无总公司的,总公司单位名称就填申报单位名称或/;有总公司的,需填写总公司名称。
2.流域选择:长江流域3.行业类别:牲畜养殖A031(生猪、牛、养)/家禽饲养A032(鸡、鸭、鹅等)4.上传社会信用代码图片,如点击无反应,一定要看看是否按要求设置IE安全级别。
五、注册成功后,进行登录。
第一步: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入“业务办理”界面,点击“许可证业务”板块中的“排污登记”图标,点击“排污登记”,进入“登记申请”界面。
第二步:点击右侧的“申请登记”图标,进入“申请登记”具体填报界面。
第三步:在登记表填报界面中,需要填报的主要内容:“排污单位信息、主要产品信息、燃料使用信息、使用VOC辅料使用信息、废气排放信息、废水排放信息、工业固体废物排放信息、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提交信息”等9方面的内容。
其中,带*号为“必填项”,蓝色、红色字体为填报说明,请大家务必认真阅读后再行填报。
A.“排污单位信息”,其中的“单位名称、注册地址、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系统自动代入企业注册时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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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申报登记1、地位和作用⑴排污申报是科学地核定排污量、严格公正地征收排污费的前提条件排污费是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征收的。
要征收排污费首先要搞清楚排污者排放什么污染物、排了多少;其次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对不对,是否科学准确和公平合理,在此基础上才能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
⑵排污申报登记是环境执法的基础环境监察机构的重要职责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以及排污者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通过排污申报登记搞清楚辖区内有排污者数量、规模、类型、排污及生产的基本状况,执法才能有的放矢。
⑶排污申报登记是各级政府环境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按照《环保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
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必须掌握本辖区的环境状况。
各种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情况直接影响环境的质量状况。
作为记录排放污染物状况的一个完整的数据库,排污申报登记对于政府评判本辖区的环境污染状况及其变化情况是必不可少的。
通过对环境质量状况与污染物排放状况的分析,认清本地区的环境形势,政府才能更科学地制定改善环境质量的对策。
⑷排污申报登记是环保部门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基础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库记录了每一个排污单位全面的详细的环境信息。
排污申报登记为排污收费、排污许可证及总量控制、建设项目管理、限期项目监督检查、环境统计、环境质量评价、现场监督检查、污染事故报告各项工作提供最基础的最全面的依据。
⑸排污申报登记是向排污者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和知识、明确其责任义务的重要手段通过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者可以掌握自己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的状况,学习了解相应的环保知识和污染治理技术,促进排污者履行环保法规法规规定的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的职责和义务,加强其内部管理。
⑹排污申报登记是提高环境执法地位和权威的重要方式环境监察机构通过排污申报和登记,掌握污染物排放的状况,为政府和环保机关的决策和管理服务,在服务中确立和提高自己的地位。
同时,让排污者知道谁将对其直接执法,其排污的情况都掌握在环境监察机构手中,不守法将承担什么责任,有助于排污者自觉守法。
2、概念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进行申报登记,申报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与排污有关的生产、经营、原材料、产品、污染治理设施等情况。
3、对象排污申报登记的具体对象应为在辖区内所有排放污水、废气、固体废物、环境噪声超标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党政机关、部队、社会团体等一切排污者。
4、特点⑴全面性。
首先是范围全面。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排污申报登记的范围是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一切排污者。
其次是申报登记的内容全面。
排污者必须把其向环境排放污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及与排污有关的整个生产与经营情况等项内容。
⑵统一性。
首先是管理部门统一,环境监察机构是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的责任部门;第二是审核的方法和程序统一;第三是数据统一,排污申报登记是排污收费、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统计等工作的统一基础数据来源。
⑶规范性。
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要按全国统一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建筑施工场排污申报登记表》、《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表》及其填报说明的规范要求填写;排污申报登记数据的录入要使用全国统一的电脑软件。
⑷真实性。
法律规定排污者必须如实申报,不得谎报和拒报。
⑸确认性。
排污者填报的《排污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有申报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字和申报单位盖章。
经环境监察部门审核登记,其《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就被确认,环保部门据此进行环境管理。
环保部门在平常的现场检查发现排污者申报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发生重大改变,排污者又没有及时向环保部门履行变更申报手续,排污者将承担“谎报”的法律责任。
对属淘汰或未执行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违法排污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⑹基础性。
排污申报登记真实反映排污者排放污染物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的全面情况,它是一种事实依据,因此排污申报登记是实施各项环境保护制度的基础。
⑺强制性。
法律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法律还规定排污者必须如实申报,不得谎报或拒报。
排污者必须在每年的12月15日前向环境监察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拒报或谎报的,将受到警告或罚款处罚,并被责令限期改正。
5、分类申报登记①工业企业等一般排污单位应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②小型企业、第三产业、个体工商户、畜禽养殖场、机关、事业单位等其他排污单位可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试行)》;③建设施工单位应填报《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④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区废(污)水集中处理装置、其他独立的污水处理单位等应填报《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⑤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包括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和其他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等应填报《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6、排污申报时限要求⑴正常申报。
所有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于每年12月15日前领取《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或《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试行)》,如实申报下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于每年1月1~15日内填写完毕,及时交回环境监察机构。
⑵新、改、扩申报。
新、改、扩建设项目工程的甲方单位应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向环境监察机构办理申报手续。
⑶变更申报。
当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污染处理设施、排污口规范化设施(包括排污口监控装置)要作重大改变、调整、停运检修的,应在设施变更前15日内到当地环保部门办理申报变更手续;当排污发生紧急重大变化时,应在变更后3日内填报相应的《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试行)》。
⑷建筑施工申报。
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其他污染,施工单位必须在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或者改变后3日内办理申报。
7、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⑴排污者的基本情况。
包括排污者的详细地址、法人代表、产值与利税、正常生产天数、缴纳排污情况、新扩改建设项目、产品产量、原辅材料等指标。
⑵生产工艺示意图⑶用水排水情况。
包括新鲜用水量、循环用水量、污水中污染物排放浓度与排放量、污水排放去向及功能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等项指标。
⑷废弃排污情况。
包括生产工艺废气排污情况,如生产工艺排污环节、生产工艺排污位置、生产工艺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废气排放去向及功能区、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等;燃料燃烧排污情况,如锅炉、炉窑茶炉及炉灶燃料的类型、燃料的耗量、污染物排放情况、废气排放去向及功能区、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等。
⑸固体废物的产生、处置与排放情况。
包括各种固体废物的名称、产生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排放量等。
⑹环境噪声排放情况。
包括噪声源的名称、位置、所在功能区、昼间、夜间的等效声级等。
排污申报的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⑴拒报违法行为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不按规定时限和内容履行排污申报登记手续的,视为拒报。
拒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有:①排污者每年12月15日前未申报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的视为拒报。
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未在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的视为拒报。
③建筑施工单位在开工15日前未办理排污申报手续的视为拒报。
④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强度需做重大改变,未在变更前15日内履行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
⑤排污发生了紧急重大改变,未在改变后3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的视为拒报。
⑥未按环保部门规定的其他申报登记时限申报的,也视为拒报。
⑵谎报违法行为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未按规定内容进行如实申报登记的,视为谎报。
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有:少报、漏报、瞒报等。
2、对拒报或谎报的违法行为处理⑴对拒报或谎报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⑵对拒报或谎报大气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⑶对拒报或谎报固体废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⑷对拒报或谎报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的违法行为,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3、对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违法行为的处理⑴对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行为,应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者逾期不缴纳的,处排污者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
同时根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从收到征收《排污费通知单》之日起第8日算起)。
⑵对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违法行为,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以骗取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