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版) 破产重整管理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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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人员管理制度规定

破产重整人员管理制度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破产重整人员的管理,提高破产重整工作效率,保障破产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破产重整程序中涉及的人员,包括债务人、债权人、管理人、重整监督人、评估机构、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第三条破产重整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维护破产重整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债务人管理第四条债务人应当配合破产重整程序,履行以下义务:(一)如实提供与破产重整相关的财务、经营、人员等资料;(二)依法参加债权人会议,接受债权人监督;(三)在重整期间,不得擅自处置财产,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四)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欺诈、隐瞒等行为。

第五条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批准,并接受管理人的监督。

三、管理人管理第六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专业机构或者个人担任,负责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财产管理、债权债务处理、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等工作。

第七条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二)调查债务人财务状况,制定重整计划;(三)代表债务人参加债权人会议,与其他破产重整人员协商;(四)依法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算、变现、分配;(五)监督债务人履行重整计划;(六)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第八条管理人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得受他人干预。

四、重整监督人管理第九条重整监督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专业机构或者个人担任,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重整监督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债务人履行重整计划;(二)调查、核实债务人财产状况;(三)依法处理债务人违反重整计划的行为;(四)向人民法院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五)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五、其他破产重整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债权人、评估机构、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破产重整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有欺诈、隐瞒等行为。

第十二条破产重整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破产管理人工作职责及应具备的专业技能

破产管理人工作职责及应具备的专业技能

破产管理人是指在企业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个人破产程序中担任专业性监督和管理职责的专业人员。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以保障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和高效进行。

本文将就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职责及应具备的专业技能展开讨论。

一、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职责1.1、破产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着监督和管理职责。

他们需要监督破产债务人的资产清算和破产财产的保管、处置情况,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1.2、破产管理人的管理职责破产管理人需要对破产程序的各项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他们需要确保破产程序的各项工作得到有序进行,保障破产程序的高效进行。

1.3、破产管理人的报告职责破产管理人需要及时向破产法院和相关利益相关人报告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并作出专业的破产管理人意见,以提供对破产程序的专业支持和建议。

1.4、破产管理人的协调职责破产管理人需要协调债权人、破产债务人和相关利益相关人的关系,妥善处理各方利益的冲突,促进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1.5、其他职责破产管理人还可能承担其他职责,如破产程序的财务管理、法律事务处理、公共关系维护等工作。

在具体的破产案件中,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会有所不同,但以上列举的职责是破产管理人普遍需要承担的。

二、破产管理人应具备的专业技能2.1、法律知识破产管理人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熟悉破产法律法规,理解破产程序的相关规定,能够准确把握法律的适用和处理破产案件中的法律问题。

2.2、财务知识破产管理人需要具备扎实的财务知识,能够熟练掌握企业的财务数据,进行财务分析和财务决策,保障破产程序的财务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开展。

2.3、管理技能破产管理人需要具备优秀的管理技能,能够有效组织协调破产程序的各项工作,促进破产程序的高效进行,妥善处理破产程序中的各项事务。

2.4、交流能力破产管理人需要具备良好的交流能力,能够与债权人、破产债务人和相关利益相关人进行有效交流,协调各方关系,促进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破产重整过程中管理人权利与职责

破产重整过程中管理人权利与职责

破产重整过程中管理人权利与职责破产重整,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在破产程序中所进行的一种交易。

重整程序是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是社会经济发展中最具活力的一种组织形式。

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其管理人作为独立于债务人的第三方,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将对企业的生存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破产重整程序的目的就是恢复和改善企业经济结构(从而帮助企业进行产业升级,改善资源配置)和增强企业自主决策能力(通过重整降低负债规模,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目前,我国企业面临的经济形势不容乐观——企业经营环境恶化,财务负担沉重;经营成本增加,社会资源投入不足;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等现实问题。

一、破产重整程序的启动条件破产重整程序,作为我国破产制度中最重要的一种制度,具有独特的价值。

破产重整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由于市场不能正常运行或因其他因素导致企业不能继续运营,导致企业价值受到重大损失而出现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即:因被纳入破产清算而出现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但企业有可供分配利润)。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重整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破产重整制度是具有市场价值的一种制度安排。

从某种意义上说,破产重整制度可以使债务企业通过一系列机制调整后走出困境、焕发生机。

但是破产重整程序存在一定风险——破产重整程序的启动需要经过破产程序法院或有权机关的批准和监督两个步骤。

若破产法规定破产主体无力偿还债务而导致企业破产,则该债务人应当启动破产重整程序;若该债务人无法继续经营导致企业被宣告破产或者无法进行分配利润的情况下需要启动破产重整程序。

二、破产重整可以说是企业破产清算的另一种形式破产重整是指在法院的主持下,债权人、债务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在法院的主持下,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债务问题等进行分析、评估、协商决定的过程,从而达到使企业摆脱困境、重获新生的一种必要形式。

重整程序的目的在于挽救那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或个人,以实现企业的再生效益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破产案件中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

破产案件中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

破产案件中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
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人是指由法院指定的专门负责管理破产债务人财产的人员,其职责是在法律框架内最大化地保护债权人权益。

在破产案件中,管理人有以下的责任和义务:
1. 财产管理责任:管理人必须保管和管理破产债务人的财产,包括清点、评估和处置财产等工作。

管理人还需制定和执行破产方案,以便最大化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 财务管理责任:管理人需要对破产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以确保账目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管理人还需协助债权人制定债权清单,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 法律管理责任:管理人必须遵守破产法规定,确保破产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管理人还需协助法院处理争议和纠纷,以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4. 报告和通知责任:管理人需要向债权人和法院定期提交财务报告、破产进展情况报告等,以使债权人和法院了解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

总之,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人必须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以最大化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管理人未能履行职责,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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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限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限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限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限包括:
一、破产管理人有责任按照法定程序登记任何相关的破产事件,并确定限期。

二、破产管理人需要负责管理破产案件,检查破产公司的财务报表、维护和收回破产公司资产、清算破产公司财务状况,并将所有资产确定分配给持有者或者债权人。

三、破产管理人将负责评估破产公司的财产并准备完整的报告,以及确定是否有投资者抗辩或申请破产保护。

四、破产管理人负责进行债券拍卖,以出售破产公司的财产,以及收取债权人的债权。

五、破产管理人需要代表投资者和债权人与破产公司和债权人进行谈判,以收回最大的资产回报。

六、破产管理人可要求破产公司进行报告和披露,并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以确保破产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破产重整程序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

破产重整程序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

一、概述破产重整程序是指债务人因经营困难,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经债权人申请或债务人自行申请,由人民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以实现对债务人的债务清偿和企业的挽救。

在此过程中,管理人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规范破产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的财务管理行为,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人的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调查。

2.制定和执行重整计划,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3.处理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包括债务的清偿、债务重组等。

4.监督债务人的经营活动,确保其合法合规。

5.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定期报告,接受债权人的监督。

三、财务管理制度1.财务报告制度管理人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向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提交财务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债务人的财务状况;(2)债务人的资产、负债和权益;(3)债务人的经营状况;(4)债务人的资金使用情况;(5)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情况。

2.资金管理制度(1)管理人应设立专门的财务账户,用于管理债务人的资金。

(2)债务人的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重整计划执行,未经债权人会议同意,不得挪用、侵占债务人的资金。

(3)管理人支取管理人账户资金超过5000元的,应当向法院书面申请。

(4)管理人应于每月初将上月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法院备案。

3.财务凭证、账簿管理制度(1)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债务人的财务凭证、账簿,确保其真实、完整、准确。

(2)债权人会议或法院要求管理人提供财务凭证、账簿的,管理人应及时提供。

(3)管理人完成银行账户开户后三日内将开户许可证提交法院备案,并将财务印鉴章中一枚印鉴章交由法院管理。

4.审计监督制度(1)经债权人会议决议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可对管理人进行任中或离任审计监督。

(2)审计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向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提交审计报告。

四、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责任1.管理人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债权人、债务人或社会公众利益的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破产终结后管理人的职责

破产终结后管理人的职责

破产终结后管理人的职责
破产终结后,管理人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需要将破产程序结束,并向法院提交终结破
产程序的申请,法院审核后予以结案。

2.清算破产遗产:管理人需要清算破产遗产,包括向债权人返还款项、协助卖出资产、处理破产债务等工作。

3.偿付破产债务:管理人需要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对债务进行偿付,优
先偿付破产清偿费用和劳动者权益保障基金费用,然后按照优先权和平均
分配原则偿付破产债务。

4.维护债权人权益:管理人需要尽可能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及时向
债权人公布破产情况、协助债权人获取债权、保障债权人公平分配款项等。

5.完成破产报告:管理人需要根据破产法要求、破产裁定书和破产重
整计划,编制破产报告,详细记录破产程序中的工作情况、资产清单、债
务清单、债权人名单等信息。

总之,管理人在破产终结后仍需完成一系列清算工作,为债权人和破
产企业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保障。

什么是破产重整管理人,破产重整管理人的职责有哪些

什么是破产重整管理人,破产重整管理人的职责有哪些

什么是破产重整管理人,破产重整管理人的职责有哪些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根据各国破产立法例和我国现行破产法可知,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2、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3、以破产企业名义开展民事活动4、破产财产清算。

破产重整管理人是随这个时代的需求应运而生的职业,他是当企业经营不善,企业的管理者向当地的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的申请时,负责帮助企业完成破产重整全部过程的职业。

破产重整程序复杂,资料繁多,并且周期很长,如果缺乏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就很难顺利的完成。

今天,带您了解破产重整管理人的相关知识。

▲一、什么是破产重整管理人企业破产法在对重整程序(第8章)、和解程序(第9章)及破产清算程序(第10章)分别作出规定的同时,将三种程序的受理阶段作了合并性规定。

合并性规定中包含了管理人制度(第3章)。

这里所称的管理人,是对重整程序中承担重整工作之人(各国通常称之为重整人)、破产清算程序中承担清算工作之人(各国通常称之为清算人)的一种统称。

管理人的工作开始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引致的程序启动,并横贯三个程序。

当然,由于程序之间的目的和特性差异,各种破产程序必然要求管理人行使其相对应的职责。

因此企业破产法在重整程序和破产清算程序的章节中,均对管理人的职责作出了补充性规定。

▲二、破产重整管理人职责管理人制度的另外一个重要内容,是管理人选任之后的职责履行。

企业破产法设置管理人制度的目的,在于顺利实施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以图持续营业(重整程序)或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清算程序)。

由此,法律首先赋予管理人以一般性的权限,如债务人财产的接管和处分等(企业破产法第25条)。

其次,为有效地实现破产制度的目的,法律还赋予管理人某些特别权限,如决定双方未履行合同的解除或继续履行、行使撤销权、接受债权申报等(企业破产法第18条、32条、34条、38条、39条、36条、48条、第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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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主要工作职责
法院发布受理重整申请并裁定重整的公告,指定管理人。

管理人成立并进驻债务人后,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第一阶段(清理债务人财产、债权)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法院确定债权人申报期限(该期限在法院发布受理公告之日起30日—3个月内),管理人接受债权人申报,就债权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登记造册,并对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申报表;
3、调查核实债务人财产状况,依法行使法定权利,通过诉讼、仲裁等程序主张追回债务人财产,制作财产报告;
4、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在债务人申请并经法院批准的,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5、组织专业机构对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报告模拟分析债务人破产清算状态下的偿债能力,形成分析报告;
6、在法院召集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提交债权申报表供债权人核查债权;
7、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第二阶段(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表决与批准)
8、法院裁定确认债权表后,管理人与出资人、债权人、重组方等相关各方,就重整涉及的相关事项反复沟通、反馈,听取多方意见,草拟重整计划草案;
9、再次与各利益相关方反复沟通、协调,努力推动各
方就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达成一致;
10、对照模拟清算状态下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11、确保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可裁定延长3个月,最长9个月内)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重整转破产清算)。

12、法院在收到草案后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含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13、第一次表决即通过的情形: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实施正常批准的第一种情形)
14、经两次表决通过的情形: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

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

第二次表决通过的,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法院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实施正常批准的第二种情形)
15、经两次表决仍未通过的情形: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申请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
法定情形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实施强制批准的情形)
16、已经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的,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法获得法院强制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重整失败转破产清算)
17、实际工作中产生的其他职责。

三、第三阶段(重整计划的执行)
18、向债务人移交接管的财产及营业事务;
19、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监督债务人对重整计划的执行;有必要时,管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延长监督期限;
20、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管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重整失败转破产清算)
21、监督期限届满,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终止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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