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反洗钱操作规程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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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和范围. (3)2定义、缩写和分类 (3)3职责与权限 (3)4基本规定 (3)5流程描述及操作要点 (6)5.1大额交易报告上报流程 (6)5.2可疑交易报告上报流程 (10)6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14)6.1 外部法律法规 (14)6.2 内部规章制度 (14)7附录 (15)8记录 (15)0目的和范围为加强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监督管理,规范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操作,防范利用银行支付结算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本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上报业务的操作。
1定义、缩写和分类(1)短期,是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2)长期,是指1年以上(含1年)。
(3)大量,是指交易金额单笔或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4)频繁,是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含3次),或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含3天)。
3基本规定(1)大额交易报告范围:a)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b)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c)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d)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操作规程模版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反洗钱工作,防范和打击洗钱行为,维护本行声誉,根据《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总行各部门及各分支行应当遵循本操作规程,按照依法合规、全面连续、严格保密、与司法机关及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的业务处理原则,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工作制度,依法合规履行反洗钱职责。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总行及各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本行反洗钱组织机构为“总、分、支”架构。
总行、分行和支行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总行、分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反洗钱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行、分行内控合规部门。
第五条总行、分行内控合规部门要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配备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当地人民银行有特殊规定的,要按其规定办理。
第六条各级支行应配备专(兼)职人员从事有关反洗钱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七条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决定全行反洗钱工作政策和重大事项;(二)研究、部署全行的反洗钱工作;(三)监督、检查和评价全行反洗钱职责履行情况;(四)研究解决全行反洗钱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反洗钱领导小组应当向总行高级管理层报告全行反洗钱工作情况及有关重大事项;高级管理层认为必要时,应当就有关问题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二)组织实施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向领导小组报告有关工作情况;(三)召集反洗钱部门联席会议,组织、协调和处理反洗钱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四)牵头拟订和修改反洗钱措施和工作制度,提交领导小组审议决定;(五)牵头组织开展反洗钱监督检查和培训宣传工作;(六)监督指导全行反洗钱数据信息分析报告工作;(七)牵头组织反洗钱监控系统建设;(八)与人民银行等监管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组织落实监管机关要求办理的有关工作任务;(九)召开领导小组协调会,讨论或协调各分行的反洗钱工作。
XXXX商业银行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XXXX商业银行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反洗钱业务监督报告行为,维护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除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外,本行应严格按本规程开展反洗钱工作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第三条本行开展反洗钱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审慎原则本行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做到不枉不纵,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二)保密原则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它人员。
(三)与司法及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第二章反洗钱工作部门第四条本行建立内部控制评价制度,以各项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为依据,根据本行反洗钱工作效率及工作质量对反洗钱工作人员及反洗钱部门的工作进行总体评价。
通过总体评价,反映反洗钱部门和反洗钱人员的工作。
财务会计部为负责反洗钱的部门,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
第五条反洗钱工作部门的工作职责:(一)负责对全行反洗钱工作的指导培训工作;(二)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的检查、监督;(三)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文字数据的收集、上报;(四)负责制定并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五)负责配合司法机关及涉嫌洗钱犯罪信息的移送;(六)负责协助司法机关等执法部门对有关涉嫌洗钱的客户存款查询、冻结、扣划工作。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第六条本行员工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第七条本行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
第八条本行员工在识别或重新识别客户的过程中,如果有任何问题或疑问,应咨询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而不得擅自处理或隐瞒相关情况。
XX金融租赁公司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

XX金融租赁公司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和加强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根据《×信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在进行反洗钱活动中应坚持全面性、及时性、主动性、保密性、全面合作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所有相关工作人员和相关业务都应当按照管理办法和本操作规程认真落实反洗钱工作。
(二)及时性原则: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以及其他报告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进行报送。
(三)主动性原则:各相关人员要主动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对于经过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主动通过反洗钱岗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
(四)保密性原则:相关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五)全面合作原则:各部门应当依法协助、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人民银行、司法机关等部门查询、冻结客户信息和客户资金。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第三条在与客户×立业务关系时,市场部应充分了解客户,负责对客户的身份进行识别。
(一)按照规定,要求客户出示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身份证件等客户信息资料,对客户提交的信息资料进行核实,并留存复印件或影印件;(二)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第四条由×设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代理识别客户信息的,应确保该金融机构有健全的内控机制、能够有效识别客户身份,同时由代理机构出具识别客户身份的声明或保证,保证其已充分了解客户,其获得的客户身份信息真实有效。
第五条出现以下情况时,市场部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一)客户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种类或号码;(二)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三)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四)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五)客户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六)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七)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XXXX商业银行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XXXX商业银行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为了有效预防和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XXXX商业银行制定了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这一规程的内容,以确保银行员工对反洗钱业务有充分了解和正确操作。
一、前言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是XXXX商业银行反洗钱管理的核心文件,旨在规范银行的反洗钱业务操作,确保合规和防范洗钱风险。
该规程包括反洗钱业务操作的原则、组织结构、流程和控制措施等多个方面的要求。
二、原则1. 合规原则:银行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得为任何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提供便利或者合谋。
2. 风险导向原则:银行员工应当根据客户、业务和地域等风险因素,采取适当的反洗钱措施并进行风险评估。
3. 推动原则:银行员工应当充分了解反洗钱业务,积极主动地推动和参与反洗钱工作。
三、组织结构为有效执行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XXXX商业银行设立了反洗钱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反洗钱工作。
该部门应由专业人员组成,包括反洗钱专员和风险控制专员等。
1. 客户识别和尽职调查:该流程要求银行员工在与客户开展业务之前,对其进行全面且可靠的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包括了解客户的背景、业务目的和资金来源等信息。
2. 交易监测和报告:银行员工应当对客户的交易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异常交易和可疑活动。
如发现可疑交易,应当及时向反洗钱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
3. 内部控制和培训:银行员工需熟悉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并接受相关的培训。
银行应建立一套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反洗钱工作的顺利进行。
4. 监管合作:银行应积极与监管机构合作,提供反洗钱工作所需的各类信息和数据,并配合相关调查。
五、控制措施1. 内部审慎管理: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内部审慎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内部控制和内部审核等。
相关人员应定期进行风险培训和自查,并报告风险控制情况。
2. 信息技术系统保障:银行应建立安全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确保反洗钱业务操作的数据和信息的安全保密。
银行反洗钱管理系统操作规程

银行反洗钱管理系统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xx)反洗钱管理系统操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xx反洗钱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配合人民银行做好反洗钱工作,协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第三条反洗钱管理系统是依据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反洗钱工作的有关要求,采集xx反洗钱数据信息、对客户进行反洗钱风险等级评定和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的管理系统。
第四条反洗钱管理系统分为三个功能模块,分别是反洗钱数据监测与上报模块、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模块、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模块。
(一)反洗钱数据监测与上报模块。
营业网点使用反洗钱管理系统按照规定向人民银行报送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数据和可疑交易数据。
(二)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模块。
营业网点使用反洗钱管理系统,在规定时限内对与营业网点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进行风险等级评定和动态调整。
(三)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模块。
营业网点使用反洗钱管理系统按照规定向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
第二章各级机构操作员(管理员)岗位配置及岗位职责第五条反洗钱管理系统共分为5 级工作岗位。
分别为支行(营业网点)操作员A 角、支行(营业网点)操作员B 角、支行(营业网点)操作员C 角;(以下简称:支行操作员A、支行操作员B、支行操作员C);二级分行管理员;省级分行管理员;总行管理员。
第六条各级工作岗位基本职责:负责更改用户口令。
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一、背景介绍随着国际金融业务的不断发展,反洗钱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规范我公司反洗钱业务操作,确保全面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二、总则1. 本规程适用于我公司各部门和员工在进行反洗钱业务操作时的行为准则和操作规范。
2. 反洗钱业务操作指的是对涉及可疑资金、可疑交易以及客户身份不正常核实等情况进行监测、报告和处理的活动。
3. 所有从事反洗钱业务操作的员工必须遵守本规程的规定,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工作。
三、风险评估和客户监测1. 在进行反洗钱业务操作前,每个员工都必须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并对不同客户的反洗钱风险进行分类和等级划分。
2. 员工应定期监测客户的交易情况,特别关注涉及大额交易、频繁现金交易、跨境交易等高风险行为。
3. 如发现客户存在可疑交易或资金异常情况,员工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查和处理。
四、客户身份核实和记录1. 在接受客户委托办理业务前,员工必须对客户进行真实身份核实,并留存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
2. 对于涉及高风险的客户,员工应进行更加严格的身份核实,并留存额外的相关证明文件。
3. 所有客户身份核实的记录必须完整、准确,并保存至少五年的时间。
五、异常交易报告和资料留存1. 员工应及时发现和报告可疑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洗钱、恐怖融资等行为。
2. 对于发现的可疑交易行为,员工应填写反洗钱报告,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给反洗钱工作负责人或相关部门。
3. 所有反洗钱报告和相关资料必须按照要求留存,并保存至少五年的时间。
六、员工培训和知识更新1. 公司应定期组织反洗钱业务操作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
2. 员工应自觉学习和更新反洗钱相关知识,提高业务操作水平和风险意识。
七、处罚和监督1. 对于违反本规程的员工,公司将根据严重程度进行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开除等。
2. 公司设立反洗钱监督部门,负责对反洗钱业务操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反洗钱操作规程

反洗钱操作规程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金融规章,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农村合作银行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农村合作银行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农村支行(部)反洗钱实施办法》、《江苏省农村支行(部)反洗钱工作内部职责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XX 农村合作银行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中反洗钱是指农村合作银行为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农村合作银行支付结算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防范措施。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称交易,是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票据、汇兑和现金等方式进行的货币收付及资金清算的交易,分为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第四条清算中心及XX农合行所辖的各网点在办理人民币个人、对公等业务时必须遵循本操作规程。
第五条联社各科室、各支行(部)及其工作人员均应在“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反洗钱工作,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同时,在反洗钱方面均负有互相协助的义务。
第六条各支行(部)办理任何结算交易,必须记录交易和识别客户身份,不允许客户以匿名、错名、假名开户和办理结算。
第七条各支行(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各支行(部)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第九条联社应加强反洗钱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并对全体会计结算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使其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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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反洗钱工作,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大额资金的分级分权审批授权
第二条不得对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单位办理现金支付。
第三条对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单位除工资支出以外的现金支付,单笔金额超过2万元(含2万元)但不足5万元的现金支取,由开户会计主管审批;超过5万元(含5万元)但不足10万元的现金支取,由支行副行长审批;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现金支取,由支行行长审批。
第四条对开户单位的转账业务,单笔金额50万元超过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转账业务,由会计主管审批;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转账业务,由支行行长或支行副行长审批;单位对个人账户转账单笔超过20万元(含20万
元)以下由支行行长或副行长审批。
第五条对个人银行存款账户的现金管理要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联网核查公民身份证平台建设》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中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进行管理,严禁超现金使用范围支付现金,如超权限额的要按上述审批进行逐级上报。
第六条对各种汇兑结算款项(包括汇票、汇兑)通过应解汇款科目提现的要严格控制,除现金汇票、注明“现金”字样、用途写明“现金”的汇兑款项外,其他业务各支行原则上不得支付现金。
第三章大额现金支取的登记备案制度
第七条开户单位单笔支取人民币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大额现金提取登记簿,转账100万元以上,单位对个人20万元以上逐笔登记备查。
第八条加强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提现资格的审批管理,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的提现资格必须经过XXX中心支行审批备案。
第九条加强对异常大额现金支付的监督。
对柜台发生的异常现金支取活动进行登记备案,每月上报总行。
第四章对居民个人储蓄大额现金支付的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条对个人单笔或单日数次支取累计人民币5万元
(不含5万元)以上的大额现金支付应填写大额现金提取登记簿,逐笔登记备查。
对个人储蓄的大额现金支付要上报中心支行。
第十一条应将个人单笔金额超过20万元(合20万元)以上的现金支取明细情况按日逐笔填写报表。
同时上报总行。
第十二条对单笔金额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个人现金支取,要求取款人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以电话等方式预约,并登记《大额现金支取预约登记簿》备查。
第五章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严格审查开户申请人的有效证件与资料。
对申请开立单位银行账户及个人银行存款账户的,应认真审核其有关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第十四条申请开立基本账户、专用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及资料,受理开户支行应予以认真审查及登记。
第十五条受理申请开立个人银行存款账户后,应认真审核申请人本人身份证件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并核对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及号码,报送人民银行备案的有关资料必须加盖银行公章、经办人私章,以示对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对一次性一人持多份身扮证或个体工商执照,要
查清情况,要求开立个人账户的了解情况后方可受理。
第十六条加强账户使用的合规性、合法性管理。
根据《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严格各类账户的使用范围,认真审查属于《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大额支付交易,有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人民银行。
第十七条个人银行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账户:1、工资、奖金收入: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3、债券、期货等投资收益:4、知识产权转让收益;5、个人贷款转存;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7、继承、赠与退还等款项;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9、农副产品销售收入;10、其他合法款项。
第六章报告办法
第十八条反洗钱领导小组要制定人员负责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十九条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应执行《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根据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下列支付交易属于大额支付交易:
(一)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金额2O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单笔或当日累计转账支付和
现金业务单笔和当日累计50万元以上(含本数):
(二)金额2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
(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单笔或当日累计2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现金存取业务和单笔或当日累计5O万元以上(含本数)的转帐业务。
第二十一条根据《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下列支付交易属于可疑支付交易: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二)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三)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四)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
(五)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
(六)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七)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八)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
(九)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
(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OO万元以上现金收付;
(十一)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间的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支付:(十二)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十三)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
(十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十五)金融机构经判断认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本条所称“短期”,指10个营业日以内。
第二十二条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发现其客户有本规程。
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应记录、分析该可疑支付交易,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进行报告。
第二十四条对可疑支付交易需要进一步核查的,应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
人民银行查询可疑支付交易时,我行应负责查明,及时回复,并记录存档。
第二十五条经过分析人民币支付交易,对明显涉嫌犯罪需要立即侦查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同时报告上级单位。
第二十六条违反《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根据该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
第二十七条各支行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我行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第二十八条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其他资料。
各支行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先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银行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取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各支行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三十条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问,我行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xxx 银行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操作规程由XXX支行反洗钱领导组负责解释,必要时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