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解读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八部门关于规范我市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八部门关于规范我市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6•【字号】津政办发[2011]114号•【施行日期】2011.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八部门关于规范我市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商务委、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关于规范我市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关于规范我市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业预付卡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发挥多部门合力,构建联合治理工作机制建立天津市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分管金融和商务工作的副市长为总召集人,由分管金融和商务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为召集人。
成员单位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商务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审计局和市监察局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办公室主任由市金融办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分别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和市商务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其他成员单位的部门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兼成员单位联络员。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方针政策;研究全市商业预付卡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成员单位发挥职能、履行职责,做好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和推动商业预付卡规范管理工作;贯彻落实联席会议的工作部署;组织商业预付卡专项检查;联席会议有关组织和会务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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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 等有关部 门组成 的联席会议 制度 ,定期
( ) 实规 范 商 业预 付 卡 的发 行 和 购 买 。 规 或不定期 开展联合检 查 ,形成商业 预付卡联 合监 二 切
范商业预付 卡 的发行 和购买 ,是 防范利 用商业 预 督 检 查 的 长 效 机 制 。
省工商局等部 门《 于规 范商业预付卡 管理的 实施 意见》 关 已经省人 民政府 同意 , 现转发给你们 ,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山 西 省 人 民政 府 办公 厅
二 O一 一 年 十 月二 十 八 日
关 于规 范商业预付卡 管理 的 实施意见
省金 融办 人 民银 行 太原 中心 支行 省 监察厅 省财政 厅
、
指 导 思 想
以科 学发展观 为指导 , 坚持务求实效 的原则 . 风 险 。
紧紧围绕 “ 管理 、 严 防风 险 、 促廉 政 、 维权 益 ” 一 这 f 严肃 查 处收卡 受贿等 违 纪违 法行 为。按 四1
主线 , 进一 步加强协调配合 , 力构建商业 预付卡 照 《 着 中国共 产党党员领 导干部廉洁从 政若干准则 》 联合监督 检查机 制 ,促进 商业 预付 卡市场规 范发 和 《 中共 中央办公厅 、 国务 院办公厅 关 于严禁 党政
大力支持 。
七 、 实 贯 彻 落 实各 项 优 惠 政 策 切
( 十二 ) 二 凡在 我省设立 的符 合条件 的软件企
业 和集 成 电路 企业 , 分所有制性质 , 不 均可 享受本 政策 。 ( 二十 三 ) 本意见 由省发展改革 委会 同省 财政
六 、 化 市 场 环 境 , 进 产 业 良性 发 展 优 促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据商务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预付卡行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商业预付卡是由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商业企事业单位等发行和销售,并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卡片,包括实体卡和电子卡。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和消费需求的升级,预付卡作为一种便捷的支付工具得到了广泛应用,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赠送销售模式、不实名注册等导致的卡片被滥用或冻结、兑付难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和市场的秩序。
针对这些问题,商务部会同国家发展委、银保监会等部门制定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并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
该办法将进一步加强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市场的监管,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首先,明确预付卡的定义和分类。
预付卡根据使用范围、结算方式等分类,包括购物卡、消费卡、旅游卡等。
办法对不同类型的预付卡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以满足不同消费场景的需求。
其次,规范预付卡的发行销售。
发行机构需要依法办理预付卡业务,切实履行开办许可、备案、实名注册等义务。
同时,要求发行机构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等制度,加强对预付卡发行、销售的监督管理。
再次,加强预付卡资金管理。
发行机构需要设立专用账户,将预付卡的资金与自有资金进行隔离管理。
预付卡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贷款、进行投资等非法经营活动,确保预付款项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此外,办法还对赠送销售模式进行了限制,明确不得以冲正、退货、赠送等方式折价销售预付卡。
禁止在预付卡中设置兑换、赠与、抵用等限定条件,确保消费者享有真正的预付权益。
最后,加强监管协调机制。
商务部将与相关部门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行业协作,强化对预付卡市场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置异常情况。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的实施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预付卡行业的健康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的实施意见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理适度增长,重点支持进出口贸易融资,支持自主创新、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高附加值产品出口,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加大对重要资源、关键设备进口及核心技术引进的信贷支持力度。
积极开展中资企业境外担保项下境内贷款试点,鼓励金融机构灵活运用信贷等贸易融资工具,大力发展境外人民币业务,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转型升级以及“走出去”发展。
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跨国经营企业利用多样化的债务融资工具拓展融资渠道,对获得“浙江出口名牌”的外贸企业给予优先信贷支持。
十三、优化海关监管。
完善监管查验工作机制,提高海关监管查验作业效能和口岸通关效率。
完善税收征管方式,降低企业通关成本。
继续推广分类通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进一步落实扩大“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适用范围的政策。
积极推进进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加强企业“升类引导”工作,推进进出口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对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方式出口并以邮寄、快递等形式送达的出口商品进行集中监管,并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降低企业报关费用。
十四、大力推进检验检疫便利化。
严格落实暂免出口商品法检费用和法检目录调整等政策措施,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免收出口商品法检费用,自2013年8月15日起对原目录中1507个海关商品编码项下的一般工业制成品不再实施出口法检。
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备案或准入管理,利用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安全的合格评定;实行全申报制度,以检疫监管为主,一般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法检;实施集中申报、集中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的便利措施。
积极推动关检“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分步在全省口岸实行,争取早起步、早探索、早见效。
十五、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推行出口退税无疑点申报,提高出口退税审核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完善大型交通运输设备和机器设备“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或退税政策;开展出口退税税库银联网试点工作,探索出口退税无纸化退库,争取尽早实现退库信息在国税、国库和银行间的实时传递。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 (2)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1. 引言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预付卡”)是一种先充值后消费的支付工具,其在经济发展和市场繁荣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由于预付卡市场的快速增长和监管政策不完善,预付卡管理存在一定的混乱与隐患。
为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提高预付卡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和市场信誉,制定本意见。
2. 问题分析当前,商业预付卡管理存在以下问题:2.1 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商业预付卡的发行、销售和使用,导致市场乱象不断。
2.2 预付卡信息保护不到位个人隐私保护是现代社会重要的法律原则,然而,商业预付卡相关信息的保护仍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足。
2.3 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不完备预付卡消费往往面临商家倒闭、资金损失、售后服务等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亟待加强。
3. 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基于对商业预付卡管理问题的分析,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以规范管理:3.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明确商业预付卡的定义、发行和销售流程,并规定相关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益,以推动市场规范运作。
3.2 加强信息保护商业预付卡发行机构应加强个人隐私保护意识,加强对预付卡消费者信息的保护,并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防止个人信息被泄露和滥用。
3.3 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建立健全的商业预付卡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商家责任,加强退款和售后服务的保障措施,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稳定的消费环境。
3.4 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商业预付卡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规行为,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诚信度。
4. 实施措施为了有效推进商业预付卡管理的规范,我们将采取以下实施措施:4.1 行政立法和监管相关监管部门应立即制定商业预付卡管理的配套法规,明确市场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并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确保行业的健康发展。
4.2 完善信息保护机制商业预付卡发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信息保护制度,加强内部数据管理和外部合作伙伴的信息安全防护,保障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和资金安全。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商业预付卡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种消费方式,它具有充值便捷、使用方便等优点,受到了越来越多消费者的欢迎。
然而,由于管理机制不完善,预付卡市场上也存在着一些乱象,导致了一些不法商家通过欺骗消费者的方式获取利益,给消费者权益带来了损害。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行业发展,我认为有必要对商业预付卡进行管理规范。
首先,应建立健全商业预付卡监管制度。
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商业预付卡市场的监管,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监管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同时,应设立商业预付卡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商业预付卡市场,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其次,加强商业预付卡信息披露。
商家在发行商业预付卡时,应该向消费者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包括预付卡的有效期、使用范围、退款政策等,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并能够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选择。
同时,商家还应该定期公布预付卡的销售和使用情况,让消费者了解市场情况。
第三,建立完善的预付卡资金管理机制。
商家在销售预付卡时,应该将消费者支付的款项存放在专门的账户中,确保预付款项的安全。
商家应该按照约定的期限将资金划转给相应的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按时享受到服务或商品。
同时,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商家预付款项的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可控性。
第四,加强对商家的执照审核和年检制度。
商业预付卡市场涉及到大量的资金往来,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应该严格控制商家的准入门槛,要求商家进行执照审核和年检,并加强对商家的经营行为监督。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多次投诉的商家,应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甚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最后,加强对商业预付卡市场的宣传和教育。
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商业预付卡市场的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对商业预付卡的了解和认知。
同时,鼓励行业协会和相关机构开展商业预付卡管理规范的培训和宣传,提高商家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解读材料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解读材料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在发行、管理和使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时,需要遵循一系列规定和程序,以确保用户的权益和资金安全。
下面是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的解读材料。
首先,该管理办法明确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定义。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一种预付形式的非储蓄性电子支付工具,用户可以在指定的商户或业务场所购买商品或服务。
这意味着该卡只能在特定的商户处进行消费,而不具备通用性。
其次,管理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条件。
商业银行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本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且必须已依法开展支付结算业务。
这些规定旨在保证银行的健康发展,增强客户信心,并规范市场秩序。
第三,该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
商业银行需要提交申请,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监管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商业银行申请成功后,需要签订发卡协议,并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这些程序的规定有助于提高发卡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四,管理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限额。
商业银行需要根据用户的需求和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行限额。
限额的设置既能满足用户的消费需求,又能有效控制风险。
第五,管理办法强调了商业银行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风险管理要求。
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做好用户信息的保护工作,并按照规定开展资金监管和风险预警工作。
这些要求的落实有助于保障用户的资金安全和权益。
最后,管理办法对用户权益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商业银行在发行和管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时,需要保障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和投诉权。
商业银行还需要对用户的个人信息和资金进行保护,并及时提供业务告知和余额查询服务。
这些规定有助于提高用户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综上所述,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在发行、管理和使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时,需要遵循一系列规定和程序,以确保用户的权益和资金安全。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商业预付卡是一种通过提前充值资金,然后在一段时间内消费的商业行为。
它可以为消费者提供便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
因此,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至关重要。
下面是我对此问题的意见:首先,应加强对商业预付卡发行机构的监管。
发行机构应具备良好的信用和财务状况,确保不会给消费者带来损失。
监管部门应设立严格的准入标准,并对发行机构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对于违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其次,应完善商业预付卡的信息披露机制。
发行机构应向消费者提供清晰、准确、全面的预付卡信息,包括预付卡的有效期、使用范围、兑换方式、消费规则等。
同时,应对预付款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公开披露,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第三,建立起完善的预付卡风险防控体系。
监管部门应建立预付卡的资金隔离机制,确保预付款项与发行机构的其他资金分开存放,防止因发行机构的财务问题导致消费者的损失。
同时,监管部门还应对预付卡的资金流动进行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
第四,加强对商业预付卡的监督执法力度。
监管部门应主动加强对预付卡市场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查处,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应加强对预付卡合同的法律保护,明确预付卡消费者的权益和责任。
最后,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培养。
消费者应提高对商业预付卡的风险意识,了解预付卡的使用规则和注意事项,避免受到损失。
同时,监管部门还应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总之,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商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只有加强监管,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培养消费者保护意识,才能有效解决商业预付卡存在的问题,推动预付卡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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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晖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预防腐败局《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下称:《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在《意见》中指出,近年来,适应信息技术发展和小额支付服务市场创新的客观需要,商业预付卡市场发展迅速。
总体看,商业预付卡在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
同时,商业预付卡市场也存在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突出问题,严重扰乱了税收和财务管理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
下面对《意见》做一简要解读。
一、关于商业预付卡的法律性质从消费方式上讲,商业预付卡是一种“先交费,后消费”的消费模式。
目前,我国法律对商业预付款的消费方式有专门的表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
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收款,并应当承担预收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这是我国法律目前对预付款消费方式的直接规定。
但对于商业预付卡的使用规范、法律监管、消费者维权以及救济途径等并无法律规定,因此导致我国市场上流转的商业预付卡市场的运行极不规范。
笔者认为,商业预付卡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消费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其法律性质应该是一种债。
债,作为民法上的概念,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之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预收费商品消费还是服务消费,预付消费卡的持有者与经营者之间都是合同法律关系,只要消费者购买了消费卡并支付了价款,经营者就应当履行《合同法》的法律义务和所承诺的合同义务。
二、关于商业预付卡购卡的实名登记制度笔者注意到,国内大多媒体在报道国办转发七部门《意见》的时候,均聚焦在“商业预付卡实行实名制”的问题上,实际上这种表述是不正确的。
事实上,《意见》所指的实名制并不是实行持卡人的实名制,而是关于商业预付卡购卡的实名登记制。
《意见》指出,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这并不意味着实行了持卡人的实名制度。
笔者认为,从商业预付卡的法律性质可以看出,商业预付卡的持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应当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尽管我国的《合同法》实行意思自治原则,即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但是应当指出,一份合同成立的基础性条款必须含有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否则因预付费商业行为发生法律纠纷后都无法确定适格的合同当事人。
然而在现实中,购卡人与持卡人大多不是同一人,购卡人购买商业预付卡并支付了价款后,交给了与其有交易关系的持卡人进行消费。
目前,大量的商业贿赂案和受贿案件都是通过商业预付卡的方式实施的,因此要想预防商业预付卡产生的腐败问题,仅建立发卡人实名登记制度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实行持卡人实名制度。
三、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商业预付卡的法律责任认定《意见》特别强调,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
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
对涉嫌受贿的,依法严肃查处。
这里有几点需要做一解释:1.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应当明确,国家工作人员不等同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按照《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 关于收受商业预付卡按规定及时上交的法律认定收受商业预付卡达到一定的数额是一种受贿行为,但是按照《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以下称“中纪委规定”)和“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两高意见”)的规定,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不认为是违纪或受贿。
这里关键是如何理解“及时退还或上交”的问题,无论是“中纪委规定”还是“两高意见”,都规定了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不认为是违纪或受贿,但“中纪委规定”和“两高意见”均没有对何为“及时”做出解释。
笔者认为,这里的“及时”应当理解为:行为人收受商业预付卡后应当不迟延地、尽快地退交,无需限定具体时限,如一周还是一月。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的单位采用了一个月、一周、24小时等不同的时限标准。
按照“两高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以上两个条款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但是可以看出按照“两高意见”只要不是案发后上交的,都不应当视为受贿。
3.关于收受商业预付卡以收受同等数额现金论处的规定《意见》明确指出,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
该项规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收受银行卡受贿数额的规定,该意见第八条规定,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
可以看出,央行等七部门的《意见》和“两高”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同等数额”的认定略有所不同,前者规定“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然而,后者第八条规定使用的措辞是“—般应全额认定”,这表明司法实践中并不排除不全额认定卡内数额的特殊情况。
四、关于商业预付卡(电信卡)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处理问题为了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持卡人卡内的资金余额,《意见》规定,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商业预付卡,《意见》明确要求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早在2005年,笔者就撰文对电信卡超过有效期尚有余额引发纠纷的问题进行过评论。
笔者认为,电信卡(IC卡、IP卡、充值卡、上网卡等)的也属“先交费,后消费”的预付性质,是一种债权与债务法律关系,电信用户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没有消费完,电信运营商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包括提供换卡或激活服务,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在市场上流通的商业预付卡(包括电信卡)都以格式条款的形式规定了不同的有效期限,多数商业预付卡背面的格式条款均规定“超过有效期本卡自动作废”,有的商业预付卡(包括电信卡)竟然规定“超过本卡有效期视为自动放弃本卡金额”。
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条款。
作为商业预付卡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必须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采取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消费者的要求履行说明义务;当双方对商业预付卡记载的格式条款的理解产生歧义时,应做出不利于商业预付卡格式条款格制定方的解释,尤其是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如果利用其优势地位,随意免除其应尽义务、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
五、关于进一步规制商业预付卡的若干建议目前,我国商业预付卡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涉及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突出问题,对此笔者对《意见》提出以下完善意见:1. 商业预付卡风险防范的规制商业预付卡,是一种在信用经济条件下发展起来的消费模式,是建立在对商家极度信任基础上的“先付款,后消费”的合同关系。
实践中,有些商业预付卡的发售者缺乏诚信,存在欺诈行为,如在一些规模较小的服务行业(诸如理发、美容、娱乐、健身房、洗车、餐饮等)和超市,消费者办理商业预付卡被骗走钱财的案例屡见不鲜。
笔者建议,商业预付卡的发售应建立商家保证金制度,监管部门应当要求发卡的商家缴纳一定的风险保证金方可发放商业预付卡,保证金可以由监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托管,这样可以确保在商家侵犯消费者权益或恶意欺诈消费者时,用于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2.商业预付卡涉及“帐外暗中”必须引起重视应当承认,赠送商业预付卡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采用的一种常见手段,这种行为不但严重扰乱了税收和财务管理秩序,也助长了商业贿赂行为蔓延。
实践中,大多数购买商业预付卡实施商业贿赂的单位都是通过“帐外暗中”的手段实现的。
“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简单地讲,“帐外暗中”就是购卡的事实没有在企业依法设定的财务帐上如实记载。
有的单位负责人认为,只要“入账”就不存在“帐外暗中”的问题,这完全是一种错误的认识。
应该明确,“入账”必须如实反映事实真相,如果是弄虚作假,同样属于“帐外暗中”。
事实上,通过商业预付卡实施商业贿赂的企业大都有“账”,只是在入账时采用了掩盖商业贿赂这一真实事实的入账方式。
因此,有关部门应当重点监管发卡人是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具发票,依法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等行为,坚决杜绝商业预付卡的“帐外暗中”行为。
3.商业预付卡应当设置有效期关于商业预付卡的有效期问题,《意见》采取了折中的办法,即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有效期至少为3年。
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商业预付卡的法律性质应该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债。
从债权法的角度讲,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基于商业预付卡设定的债权必须具有时效性,时效性是债权的一个重要特征。
债权只能在一定期限内存在,不能允许存在永久的债权。
鉴于债的设定必须有时效性,因此,商业预付卡设置有效期是符合债具有期限性的法学理论的。
商业预付卡设定的债包括债权和债务,无论债权债务都具有时限性,债权为有期限的权利,债务是有期限的义务,不能永久存续,期限届满,债权即归消灭。
所以,《意见》规定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是与债权法相悖的。
既然《意见》已经明确要求发卡人在商业预付卡过期后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因此无论是记名还是不记名的商业预付卡均应依法设定有效期。
4.商业预付卡发行和管理应当以立法的形式予以规制鉴于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目前商业预付卡的发行主体主要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另一类是商业企业。
笔者认为,国办转发七部委的《意见》不属于法律层面的规范性文件,要想达到治理商业预付卡的法律效果,必须通过立法的形式解决,至少应通过部门规章的形式予以规制,按照《立法法》的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