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储值卡业务的会计处理
财会实操-超市充值卡的账务处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第三条
预付卡有哪些分类?
答:预付卡按照用途可以分为单用途预付卡、多用途预付卡。
1.单用途预付卡:由商业企业发行,比如苏宁礼品卡、美容卡等。指的是只在本企业或者同一品牌连锁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用的一种预付卡。
2.多用途预付卡:由发卡机构发行,比如商通卡、福卡等。指的是可以在发行机构以外的企业或者商户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用的一种预付卡。
财会实操-超市充值卡的账务处理
充值时: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拿储值卡消费时: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
购买超市充值卡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售卡方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预收预付卡银行存款
预付卡充值发票是否可以报销?
答:预付卡在购买时可以凭借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报销,但在使用预付卡消费时,由于不可以再次取得发票,所以不能报销。
购物卡账务处理

一、购买的购物卡,在尚未确定具体使用用途之前,应挂账“其他应收款”或者“预付账款”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购物卡10 000贷:银行存款10 000提醒:1.企业购买预付卡,仅能从售卡方或支付机构取得普通发票,无法取得专用发票,项目是“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2.购卡人与实际消费者在整个环节中只能取得一次增值税普通发票,在购卡环节取得编码为“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的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在消费环节不允许再次取得增值税发票。
二、下一步应当根据购物卡的用途,来确定如何入账。
1.若是购物卡用来作为中秋节的福利发放给本单位员工,属于职工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0 000 贷:其他应收款——购物卡10 000提醒:购物卡发放给职工,应当并入当月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
2.若是购物卡公司用来购买办公设备,属于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办公设备10 000 贷:其他应收款——购物卡10 000提醒:消费时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只能以其他能够证明业务发生的凭证入帐。
3.若是购物卡公司用来购买日常办公品,属于日常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10 000 贷:其他应收款——购物卡10 000提醒:在实际消费环节不允许取得发票,主要是避免重复取得发票税前扣除的问题。
4.若是购物卡公司用来应酬送给客户,属于业务招待费。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10 000 贷:其他应收款——购物卡10 000提醒:购物卡公司用来送给客户,需要按照“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5.若是购物卡用来促销随机发放本单位以外个人,属于业务宣传费。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10 000 贷:其他应收款——购物卡10 000提醒:购物卡用来促销随机发放,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相关政策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称“多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办储值卡的账务处理流程

办储值卡的账务处理流程The process of handling the accounting for purchasing and using stored value cards involves several key steps.在办理储值卡的账务处理过程中,有几个关键步骤。
First and foremost, the customer must decide which type of stored value card they wish to purchase. This decision may be based on factors such as the amount of money they intend to load onto the card, the benefits or rewards associated with certain types of cards, and the places where the card can be used.首先,顾客必须决定他们想要购买哪种类型的储值卡。
这个决定可能基于一些因素,比如他们打算将多少钱存入卡里、某些类型的卡所附带的福利或奖励,以及可以使用该卡的地点。
Once the customer has made their selection, they will typically need to visit a physical location where the stored value cards are sold. This could be a retail store, a bank, or another type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At this point, the customer will need to provide payment for the value they wish to load onto the card.一旦顾客作出了选择,他们通常需要去销售储值卡的实体店面。
购物卡账务处理

购物卡的账务办理1.购物卡销售因为涉嫌躲避国家税收、易滋长腐败及搅乱金融次序等原由,国家曾频频严禁使用。
但因为其便利性,且能对商家起到提早回笼资2.金、减少现金流通、促使商品销售等作用,而依旧在市场上纷繁出现,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向。
购物卡销售的会计及税务办理问题,所以行为违规故有关法律法例不可以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下是个人一点建议。
3.一、购物卡销售的会计办理4.〔一〕购物卡本钱的会计办理5.跟着科技的展开,购物卡渐渐由纸制的提货卡渐渐演变到此刻的电子购物卡。
电子购物卡一般由公司自行制作或拜托特意公司定制。
因为商家刊行购物卡的主要目的是促使商品销售,所以购物卡的制作本钱应当计入营业花费。
6.〔二〕购物卡销售方式下收入的确认7.我国?公司会计制度?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以下条件均能知足时予以确认:8.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酬劳转移给购货方;9.公司既没有保留往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持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行控制;与交易有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有关的收入和本钱能够靠谱地计量。
按以上标准来权衡购物卡销售业务:第一,商家在销售购物卡时,其实不可以确立持卡人要购买哪一种商品,所以更谈不上风险和酬劳的转移,不切合第1款的规定;第二,购物卡在销售后向来到持卡人购货,商品还在商场内,仍由商家进行持续管理、控制,不切合第2款的规定;第三,购物卡销售时,有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切合第3款的规定;第四,购物卡销售时,固然收入的金额能够靠谱的计量,但还没法分担到哪个货物件种,货物还未由持卡人取走,在此时本钱还不可以靠谱地计量,不切合第2款的规定。
此外,一些商家刊行的购物卡能够在联锁店通用,持卡人购物后再由各连锁店进行结算,而持卡人其实不必定在刊行购物卡的商家购货。
因此,在购物卡销售时不可以确认销售收入,收取的价款应看作为预收货款入账,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
待持卡人购物时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并结转营业本钱。
商业储值卡业务的会计处理

商业储值卡业务的会计处理:不同方法的比较王琦(教授)(滁州学院经管学院,安徽滁州 239000)【摘要】商业储值卡是当前很流行的一种营销方式。
其中按储值金额给予顾客相应的赠与金额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三种:一是将赠与金额确认为销售储值卡当期的销售费用;二是在销售储值卡时对赠与金额不予核算,在客户使用储值卡消费时确认为销售费用;三是将赠与金额确认为待摊销费用,在客户用储值卡消费时进行摊销。
本文通过对比分析,得到第三种方法更符合权责发生制基础和客观性原则的结论。
【关键词】商业储值卡;业务模式;赠与金额;会计处理一、商业储值卡的主要业务模式商业储值卡是当前很流行的一种营销方式,其运营模式可分为以下三种:一是储值多少,消费多少,无附加优惠政策。
比如某商场发售200元、500元和1 000元三种面值的购物卡,按面值销售,顾客持卡购物时按正常商品售价结算货款,无任何优惠,消费完卡内金额后商场将卡收回。
二是按储值金额大小在顾客消费时给予相应的折扣。
如某美容美发企业在发售储值卡时规定一次性储值 2 000元的顾客在消费时享受全单9折优惠,一次性储值 5 000元的顾客在消费时享受全单8折优惠。
三是按储值金额给予顾客相应的赠与金额。
例如某酒店在发售储值卡时推出如下优惠政策:顾客一次性储值 2 000 元获赠 200元,即卡内金额为2 200 元;一次性储值5 000元获赠 1 000元,即卡内金额为6 000元。
此外折价销售储值卡也属于这种模式,如某餐饮企业 9 折销售储值卡,即面值 1 000元的储值卡实际售价为900元;相当于顾客储值900 元,获赠100元。
对会计人员来说,前两种模式的会计处理都属于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或劳务,前者在销售时按正常的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和计税,后者按折扣后的价格确认销售收入和计税。
而第三种模式的会计核算却是一个难题,也是本文重点研究的内容,下文所述的储值卡业务指的都是第三种模式下的业务。
精华-各地对购物卡(预付卡)的税务处理

精华:各地对购物卡(预付卡)的税务处理北京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取得的销售收入确定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批复京国税函[2006]569号直属税务分局:你局《关于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取得的销售收入如何确定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请示》(京国税直[2006]29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商业零售企业销售各种类型的购物卡,同时收取货款并开具货物销售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行为,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征收增值税。
北京局的观点,在新增值税暂行条例更新之前,认为购物卡是一种直接收款的销售货物行为,感觉有所曲解购物卡的功能,此时根本无法预知所购物品,也无法说明所购之物是暂存于商场库房,在特殊情形下,如果商场关门的话,仍需要退回客户的预付款项的存在。
因此判断为预收货款的销售行为更为合适,如大连国税的判断依据。
后续各地规定的所谓直接收款销售行为,也是一种控制税收的无奈行为,但显然与销售行为本身实质不符。
浙江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券]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关于纳税人以销售购物卡(券)方式销售货物行为应如何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为加强对此种销售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以销售购物卡(券)方式销售货物的,应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销售结算方式,即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销售购物卡(券)并收取货款同时(不论是否开具销售发票)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券)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按17%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购物卡(券)在本单位消费购买商品的,可对卡消费部分按17%增值税税率冲减销项税额,同时对其实际所售商品按其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券)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直接按其适用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购物卡(券)在本单位消费购买商品的,不再征收增值税。
会计经验:储值卡作为福利发放账务处理应该如何入账

储值卡作为福利发放账务处理应该如何入账
最近很多公司会给员工发放超市或者其他消费场所的储值卡作为福利发放,那么相应的账务处理应该如何入账呢?
前几天,有个行政的朋友,他们公司是从事餐饮业的一般纳税人企业,让她用现金去超市购买了10张面额1000元的超市储值卡,就该事项举例。
Q1:当时我朋友要求超市给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超市拒绝了,她给我打电话,问超市的做法是否合理?
A1:超市的做法是合理的,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和支付机构预付卡发票开具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做了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售卡方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支付机构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然后要求超市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
Q2:就该项业务而言,超市作为收货方,账务应该如何处理?。
购物卡的账务处理

购物卡的账务处理第一篇:购物卡的账务处理购物卡销售由于涉嫌逃避国家税收、易滋生腐败及扰乱金融秩序等原因,国家曾多次禁止使用。
但由于其便利性,且能对商家起到提前回笼资金、减少现金流通、促进商品销售等作用,而依然在市场上纷纷出现,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购物卡销售的会计及税务处理问题,因此行为违规故相关法律法规不能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下是个人一点意见。
一、购物卡销售的会计处理(一)购物卡成本的会计处理随着科技的发展,购物卡逐渐由纸制的提货卡逐渐演变到现在的电子购物卡。
电子购物卡一般由企业自行制作或委托专门公司定制。
由于商家发行购物卡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商品销售,因此购物卡的制作成本应当计入营业费用。
(二)购物卡销售方式下收入的确认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按以上标准来衡量购物卡销售业务:第一,商家在销售购物卡时,并不能确定持卡人要购买哪种商品,所以更谈不上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不符合第1款的规定;第二,购物卡在出售后一直到持卡人购货,商品还在商场内,仍由商家进行继续管理、控制,不符合第2款的规定;第三,购物卡出售时,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符合第3款的规定;第四,购物卡出售时,虽然收入的金额可以可靠的计量,但还无法分担到哪个货物品种,货物还未由持卡人取走,在此时成本还不能可靠地计量,不符合第2款的规定。
另外,一些商家发行的购物卡可以在联锁店通用,持卡人购物后再由各连锁店进行结算,而持卡人并不一定在发行购物卡的商家购货。
因此,在购物卡出售时不能确认销售收入,收取的价款应当作为预收货款入账,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
待持卡人购物时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并结转营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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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储值卡业务的会计处理:不同方法的比较王琦(教授)(滁州学院经管学院,安徽滁州 239000)【摘要】商业储值卡是当前很流行的一种营销方式。
其中按储值金额给予顾客相应的赠与金额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三种:一是将赠与金额确认为销售储值卡当期的销售费用;二是在销售储值卡时对赠与金额不予核算,在客户使用储值卡消费时确认为销售费用;三是将赠与金额确认为待摊销费用,在客户用储值卡消费时进行摊销。
本文通过对比分析,得到第三种方法更符合权责发生制基础和客观性原则的结论。
【关键词】商业储值卡;业务模式;赠与金额;会计处理一、商业储值卡的主要业务模式商业储值卡是当前很流行的一种营销方式,其运营模式可分为以下三种:一是储值多少,消费多少,无附加优惠政策。
比如某商场发售200元、500元和1 000元三种面值的购物卡,按面值销售,顾客持卡购物时按正常商品售价结算货款,无任何优惠,消费完卡内金额后商场将卡收回。
二是按储值金额大小在顾客消费时给予相应的折扣。
如某美容美发企业在发售储值卡时规定一次性储值 2 000元的顾客在消费时享受全单9折优惠,一次性储值 5 000元的顾客在消费时享受全单8折优惠。
三是按储值金额给予顾客相应的赠与金额。
例如某酒店在发售储值卡时推出如下优惠政策:顾客一次性储值 2 000 元获赠 200元,即卡内金额为2 200 元;一次性储值5 000元获赠 1 000元,即卡内金额为6 000元。
此外折价销售储值卡也属于这种模式,如某餐饮企业 9 折销售储值卡,即面值 1 000元的储值卡实际售价为900元;相当于顾客储值900 元,获赠100元。
对会计人员来说,前两种模式的会计处理都属于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或劳务,前者在销售时按正常的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和计税,后者按折扣后的价格确认销售收入和计税。
而第三种模式的会计核算却是一个难题,也是本文重点研究的内容,下文所述的储值卡业务指的都是第三种模式下的业务。
二、商业储值卡的会计处理方法1. 方法一:将赠与金额确认为销售储值卡当期的销售费用。
企业在销售储值卡时,按实际向顾客收取的储值金额借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按顾客交存的储值金额和赠与顾客的金额的合计数贷记“预收账款”科目;将赠与的金额作为销售储值卡当期的费用记入“销售费用”的借方。
当顾客用储值卡购买商品或劳务时,按预收货款销售方式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即按正常的售价计算增值税等相关税费;按正常的售价和增值税销项税额之和冲减“预收账款”。
2. 方法二:将赠与金额确认为客户使用储值卡消费时的销售费用。
企业在销售储值卡时,按实际向顾客收取的储值金额借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按顾客交存的储值金额贷记“预收账款”科目;对赠与的金额暂不作处理。
当顾客用储值卡购买商品或劳务时,按正常的售价确认销售收入、计算增值税等相关税费。
按本次消费金额占客户储值金额与赠与金额之和的比例计算本次销售应负担的赠与金额,将其计入销售费用。
具体公式为:本次销售应分摊赠与金额=原赠与金额×本次消费金额÷ (储值金额+原赠与金额)。
3. 方法三:将赠与金额确认为待摊销的费用。
企业在销售储值卡时,按实际向顾客收取的储值金额借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按顾客交存的储值金额和赠与顾客的金额的合计数贷记“预收账款”科目;将赠与的金额作为与未来销售相关的待摊销的费用记入“其他应收款”或“预付账款”的借方。
当顾客用储值卡购买商品或劳务时,按正常的售价计算增值税等相关税费;按正常的售价和增值税销项税额之和冲减“预收账款”;按本次用储值卡消费金额占储值卡内原总金额之比对赠与金额进行摊销,贷记“其他应收款”或“预付账款”科目,并冲减销售收入。
三、例题解析例:汇丰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大型百货商场,在2014 年1月10周年店庆之际发售储值卡。
对一次性储值2 000 元以上的顾客赠与储值金额的10%,一次性储值5 000元以上的顾客赠与储值金额的 20%。
顾客唐某储值 10 000 元,获赠2 000元,储值卡内金额为12 000元。
2月5日唐某用储值卡购买金项链一串,零售价3 744元,卡内余额为8 256元;6月13日购置家电一台,零售价5 967元,卡内余额2 289元;9月20日购置服装一套,零售价2 500元,用储值卡支付 2 289元,卡内余额清零,商场将卡收回;剩余部分支付现金211元。
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率17%,金银饰品消费税率为5%。
1. 方法一。
(1)2014 年 1 月,向唐某发售储值卡。
借:银行存款 10 000,销售费用2 000;贷:预收账款12 000。
(2)2月5日唐某用储值卡购置金项链。
增值税销项税额:3 744÷(1+17%)×17%=544(元),应交消费税:3 744÷ (1+17%)×5%=160(元),确认销售收入:3 744÷(1+17%)= 3 200(元)。
借:预收账款 3 744;贷:主营业务收入3 2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44。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60;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60。
(3)6月13日唐某购置家电。
增值税销项税额:5 967÷ (1+17%)×17%=867(元),确认销售收入:5 967÷(1+ 17%)=5 100(元)。
借:预收账款5 967;贷:主营业务收入 5 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67。
(4)9月20日唐某购置服装。
增值税销项税额:2 500÷ (1+17%)×17%=363.25(元),确认销售收入:2 500÷(1+ 17%)=2 136.75(元)。
借:预收账款 2 289,库存现金 211;贷:主营业务收入2 136.75,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63.25。
2. 方法二。
(1)2014 年 1 月,向唐某发售储值卡。
借:银行存款 10 000;贷:预收账款10 000。
(2)2月5日唐某用储值卡购置金项链。
增值税销项税额:3 744÷(1+17%)×17%=544(元),应交消费税:3 744÷ (1+17%)×5%=160(元),确认销售收入:3 744÷(1+17%)= 3 200(元),本次销售应负担的赠与费用:2 000×3 744÷ (10 000+2 000)=624(元)。
借:预收账款3 120,销售费用 624;贷:主营业务收入 3 2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44。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60;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60。
(3)6月13日唐某购置家电。
增值税销项税额:5 967÷ (1+17%)×17%=867(元),确认销售收入:5 967÷(1+ 17%)=5 100(元),本次销售应负担的赠与费用:2 000× 5 967÷(10 000+2 000)=994.5(元)。
借:预收账款4 972.5,销售费用994.5;贷:主营业务收入5 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67。
(4)9月20日唐某购置服装。
增值税销项税额:2 500÷ (1+17%)×17%=363.25(元),确认销售收入:2 500÷(1+ 17%)=2 136.75(元),本次销售应负担的赠与费用:2 000× 2 289÷(10 000+2 000)=381.5(元)。
借:预收账款1 907.5,库存现金211,销售费用 381.5;贷:主营业务收入2 136.75,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63.25。
3. 方法三。
(1)2014 年 1 月,向唐某发售储值卡。
借:银行存款 10 000,其他应收款2 000;贷:预收账款12 000。
(2)2月5日唐某用储值卡购置金项链。
增值税销项税额:3 744÷(1+17%)×17%=544(元),应交消费税:3 744÷ (1+17%)×5%=160(元),原赠与金额摊销数额:2 000× (3 744÷12 000)=624(元),确认销售收入:3 744÷(1+ 17%)-624=2 576(元)。
借:预收账款3 744;贷:主营业务收入 2 576,其他应收款 624,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44。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60;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60。
(3)6月13日唐某购置家电。
增值税销项税额:5 967÷ (1+17%)×17%=867(元),原赠与金额摊销数额:2 000× (5 967÷12 000)=994.5(元),确认销售收入:5 967÷(1+ 17%)-994.5=4 105.5(元)。
借:预收账款5 967;贷:主营业务收入4 105.5,其他应收款994.5,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67。
(4)9月20日唐某购置服装。
增值税销项税额:2 500÷ (1+17%)×17%=363.25(元),原赠与金额摊销数额:2 000× (2 289÷12 000)=381.5(元),确认销售收入:2 500÷(1+ 17%)-381.5=1 755.25(元)。
借:预收账款2 289,库存现金 211;贷:主营业务收入 1 755.25,其他应收款 381.5,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63.25。
四、不同会计处理方法的对比分析综观这三种方法,不难发现:方法一比较简单,但是对赠与金额,不管是将其看作与未来销售相关的销售费用,还是与筹集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都不应确认为销售储值卡时的费用。
这样做,很显然偏离了权责发生制基础。
方法二中将赠与金额确认为客户使用储值卡消费时的销售费用,符合权责发生制基础。
但是在顾客购买储值卡时对赠与金额未加以确认,会计信息不能准确反映对顾客应承担的义务,违背了客观性原则。
方法三中将赠与的金额确认为与未来销售相关的待摊销费用,由于当前会计准则不再设置“待摊费用”账户,所以将其记入“其他应收款”或“预付账款”账户,能准确反映对债权人应承担的义务。
在顾客用储值卡购物时,对赠与金额进行摊销,冲减销售收入,将赠与金额的摊销和与之相关的销售收入进行了配比。
笔者认为这种做法符合权责发生制基础和客观性原则。
主要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