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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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 team on December 10,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0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四年七月二十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2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本规定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三、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四、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第十九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第二十条修改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6号《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代省长柴松岳一九九七年六月六日第一条为加强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确保房屋建筑安全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的白蚁防治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白蚁防治,是指对新建(含改建、翻建、扩建)房屋建筑的白蚁预防处理和已建成房屋建筑的白蚁灭治。

第四条白蚁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房屋建筑的白蚁防治和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房屋建筑的白蚁防治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设计时,将白蚁预防计划列入设计文件,预防费用列入工程预(概)算内(在不可预见费中列支),并与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或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持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白蚁防治机构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缴纳白蚁预防费。

个人建房的,建房者凭依法批准的建房申请报告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缴纳白蚁预防费。

白蚁预防费的具体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涉及农民负担的,还应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七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建房者凭白蚁预防合同向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已建成房屋建筑进行蚁害检查。

发现蚁情,应当及时委托当地持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灭治。

第九条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应配合白蚁防治机构对已建成房屋建筑进行白蚁危害检查和灭治。

第十条对白蚁防治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白蚁防治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上岗培训,取得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上岗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是指城市中针对房屋白蚁的防治工作所制定的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通常由政府、房地产管理机构或相关专业机构制定,并由相关部门进行执行和监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白蚁防治责任:明确白蚁防治的责任主体,包括房屋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建筑施工单位等。

2. 白蚁防治措施:规定白蚁防治的具体措施和方法,包括土壤处理、杀虫剂喷雾、木材防腐等。

3. 防治周期:规定白蚁防治的周期,一般是每年进行一次。

4. 防治机构和人员要求:规定白蚁防治工作需要具备的机构和人员要求,如具备相关证书或资格。

5. 监督和检查:规定对白蚁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机构和程序,以确保防治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6. 处罚措施:规定对未按照规定进行白蚁防治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罚措施,以强化管理和监管的效果。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出台旨在保护城市房屋的结构安全,防止白蚁给房屋带来的破坏,维护城市的环境卫生和居民的健康安全。

这些规定对于相关单位和个人来说,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必须严格遵守。

同时,地方政府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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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施工技术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程是为了保证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在建筑、装修、维护等过程中,预防白蚁的危害,确保房屋的质量和安全而制定的。

本规程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所有房屋,包括新建、改建、翻新和维护。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从事房屋建筑、装修、维护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建筑设计、施工、监理、装修设计、室内装饰、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程实施前,应进行宣传,加强对广大人民群众和从事房屋建筑、装修、维护等行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知识普及,提高人民群众和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四条:房屋建筑、装修、维护单位应高度重视白蚁的预防工作,制定严格的规范和操作程序,确保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施工前的准备工作第五条:建筑单位在进行房屋建筑前,应根据所在地的气候、环境等因素,制定防治白蚁的防治方案,并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

第六条:在进行地基处理时,应合理选择材料和方法,对地基进行喷涂或安装白蚁防护层,确保地基不受白蚁的侵害。

第七条:进行房屋建筑的单位在进行木材采购时,应检查木材的品种、质量,要求供应商出具合格证明,并对木材进行预处理,确保不会受到白蚁侵害。

第八条: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房屋施工时,应保证房屋的结构牢固,尤其是对连接处、各种夹缝等进行防护处理,防止白蚁侵入。

第九条:在进行室内装修时,应用非木质材料进行地板、门套等装修工作,对木质家具等应注意材料的选择和预防措施。

第三章:施工方法和措施第十条:施工人员应按照房屋防治白蚁的施工计划,选择适当的防治措施,采取综合防治措施,达到有效防治的目的。

第十一条:在进行地基处理时,应选用地基喷涂或安装防护层的方法进行地基处理。

地基防治层宜选用下列材料:树脂、胶水、沥青、石灰、硬质泡沫保温板、石棉板等。

第十二条:进行房屋建筑时,应对木材进行预处理。

按照规定选用对白蚁有杀伤力的药品,进行涂刷、淋雨或浸泡等处理,确保木材不被白蚁侵害。

监理工作联系单--监理的几点重要提示GD2202017--002

监理工作联系单--监理的几点重要提示GD2202017--002
7、模板支设要稳固,立柱应竖直,横梁应水平,横断面应方正,接缝应严密、标高应准确、板面应平整,棱边应顺直,角度应符合要求,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要有专人看护。
8、所有混凝土成品须加强养护,以确保结构验收时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9、须依照当地规定尽快落实进场材料的见证送检。
10、对混凝土浇筑后拆模时发现的质量缺陷严禁擅自隐蔽,须待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出具补救方案后再行处理。
4、导线的连接及分支处的室外接线盒(箱)应防水,且导线过孔应有护套。
5、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且操作证必须与所从事的工作或机型相符。
6、现处于防汛高危期,要严防地质灾害,并尽量降低洪水和泥石流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7、经查,现场供配电多处未进行接零保护和重复接地保护,部分开关箱无分闸开关,无门锁和责任人联系电话等。
2、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9.2.2条,塔式起重机应同时做重复接地和防雷接地。
3、塔式起重机须办理产权证明,并尽快向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验收,办妥安装检测合格证和准用证,在此之前,只许在专业技术人员的现场监管下进行试吊,不可正式投用。
4、经查,目前塔吊报验资料尚不完善,缺多塔作业的专项施工方案及相应的平面布置图,缺塔吊的基础验收记录及送检报告,已报监理的特种作业人员数量不足,如此等等,须抓紧时间尽快落实。
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
2、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
建议结构工程师和相关技术人员查阅地勘报告和结构设计施工图,并根据现场技术需求采取相应措施。
二、白蚁防治
根据《云浮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云府办[2005]66号)第八条要求:进行商品房预售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时,应由开发企业统一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该项目的白蚁防治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书。进行商品房现房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屋确权手续时,应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书。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15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15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15法信汇编版)正文:----------------------------------------------------------------------------------------------------------------------------------------------------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2号发布2004年7月20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法信”平台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白蚁危害地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凡白蚁危害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白蚁危害地区的确定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三)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房屋白蚁防治治理,操纵和减少白蚁危害,保证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的白蚁防治治理。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房屋白蚁防治治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治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都市治理办公室(下称市城管办)是全市房屋白蚁防治的主管部门。

市白蚁防治治理所是具体监督治理机构。

其要紧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都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审查白蚁防治单位执业资质,核发白蚁防治专业人员岗位证书;(三)对白蚁防治单位的执业情形进行监督、检查及治理;(四)按照有关规定查处违反本方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五)对在都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中有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各区人民政府都市治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都市房屋白蚁监督和治理工作。

第五条市公安、建设、国土、住宅、工商、物价、财政、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应协助做好全市房屋白蚁防治治理工作。

第二章防治治理第六条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鼓舞开展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工艺、新设备。

第七条下列房屋在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中,应进行白蚁防治处理:(一)公共建筑,如宾馆、商场、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教学科研楼及办公用房等;(二)住宅,公寓、别墅等;(三)其他建筑,如隧道、地铁、桥梁、厂房、车库、仿古建筑等。

第八条下列房屋可不作预防处理(一)使用年限在三年内的临时性房屋建筑;(二)国家规定可不作预防处理的房屋建筑。

第九条建筑项目开工前,房屋建设单位应与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并凭《白蚁预防合同》和预防工程缴款票据,经市白蚁防治治理所初核后,再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办理确认手续。

第十条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写明防治范畴、防治费用、付款方式、质量标准、包治期限、双方的权益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白蚁防治方案

白蚁防治方案

白蚁防治方案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白蚁防治方案一、室内装饰工程的白蚁防治措施1、施工方法及施工程序(1)本白蚁防治工程施工方法及施工程序是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白蚁预防技术规程及本工程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其制定的目标是实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证质量、工期提前、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2)白蚁防治工程施工方法是指白蚁防治的各施工阶段及各施工阶段所用的药物、施工部位和施工方法。

(3)白蚁防治工程总施工程序是:先土建、后装修,先基础、后木构件、先建筑物、后市政、绿化。

2、施工准备阶段在白蚁预防工程施工前,应由白蚁防治工程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各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对施工用地范围进行实地勘察,了解有关情况,以便因地制宜地制订和修改白蚁防治施工方案。

(1)药械的准备:认真做好施工前的药械准备工作,所用药物均使用国家主管部门生产或登记,并经国家规定的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药物。

喷药的器械提前检查其性能,易坏的常用器械均备有配件。

配药用的容器均为专用,有明显的标志,严禁食用与洗涤混用。

在施药前准备好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如口罩、水鞋、安全帽、防毒面具、工作服等。

(2)人员准备:为保证整个预防工程的连续性,确保施工过程中各施工面不出现遗漏或重复处理,本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将由本公司土建白蚁预防的人员组成,其施工员将由本公司的正式员工,并在入场前由项目经理对各员工进行技术和施工安全培训,通过考核合格后再进场施工。

3、基础部分处理基础部分的处理主要包括墙基、地面及各种管道的药物处理等,其主要目的是防止外来白蚁入侵室内危害而采取的一种药物防治措施:根据其不同的情况,在施工过程中采用以下不同的方法:(1)墙基处理:根据装修设计的要求,对需安装木质材料、塑料材料及各种与白蚁食性有关的材料的墙体在安装前进行药物处理;(2)地面处理:对于需安装实木地板的地面在安装前对地面清扫干净后进行药物处理,其药物浓度为1%,使用剂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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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和灭治的管理。

本实施办法所称白蚁防治单位,是指取得房屋白蚁防治业务营业执照,对房屋进行白蚁防治的单位。

第四条房屋的白蚁防治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鼓励开展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白蚁防治的技术要求按广东省建设厅2001年1月1日施行的《新建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广东省标准DBJ/T15-26-2000)执行。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规划、建设、环保、疾控、爱卫办、农药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章白蚁预防管理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已超过包治期后进行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费用列入该项目的工程概(预)算内。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白蚁预防范围应以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限定的建设项目及核准的建设设计图纸为依据。

装饰装修的房屋按双方协定的范围进行防治。

第七条在房屋白蚁预防范围内,应先进行原有蚁患的检查和灭治,在确认达到灭治效果后方可开展预防处理。

第八条进行商品房预售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时,应由开发企业统一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书。

进行商品房现房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屋确权手续时,应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书。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地产权证书时,应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书。

第九条下列建设项目经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可不作白蚁预防处理:(一)常年生产杀虫药剂的车间;(二)使用年限在2年以内的临时性建(构)筑物。

第三章白蚁灭治管理第十条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防治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时,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及时进行灭治,防止蚁害加重和扩散。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第十一条白蚁灭治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担。

由房屋使用人委托的白蚁防治工程,费用由使用人先行承担的,可由使用人向房屋所有人要求承担。

第四章防治施工管理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向白蚁防治单位提供房屋建筑各层平面图、基础平面图、立面图、天面平面图、门窗目录等资料。

第十三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房屋白蚁防治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第十四条白蚁防治工程施工前,防治单位应根据《新建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和实际情况编制白蚁防治工程设计图、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建设单位根据白蚁防治单位提供的施工方案要求,提前通知防治单位前往施工;并为施工提供必要的方便,避免施工过程不衔接而影响防治效果。

第十五条白蚁防治工程的施工人员必须是持有相关专业技术证书或白蚁防治岗位证书,并受过专业培训的人员。

第十六条防治白蚁的药物对人体有一定的毒性,操作前必须做好人员的回避和药物中毒预防措施。

第十七条白蚁防治药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对人、畜和环境无害,对建筑结构无影响的要求。

具体做到:(一)地下室预防工程处理,要根据地下室的地下水位来确定预防措施,若在水位线以下的,不宜处理;(二)对近水源房屋处理,局限于室内地面土壤;(三)对残余药以及洗涤后的污水,应深埋地基下面;(四)配制药物和现场施工时,防治人员要配戴安全帽、防渗长胶手套、防毒面具等,避免发生意外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八条白蚁防治单位每日施工完毕,应填写《施工记录表》。

对已施药完成的部位,按要求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会同该项目监理工程技术人员和建设单位现场施工员,确认完成施药的工程部位和工作量,并签字验收。

第十九条白蚁防治工程竣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所有施药处理部位不裸露(管道井和电梯井除外);(二)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三)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进行自检,确认工程质量合格;(四)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五)工程所使用药物的出厂合格证和复检报告书齐全。

第二十条白蚁防治工程药物处理阶段完成后,由白蚁防治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各方验收签字认可之日为白蚁防治工程竣工验收之日。

第二十一条白蚁防治单位要建立、健全白蚁防治档案管理制度。

以白蚁防治工程项目为单位,对每宗防治工程的《白蚁预防(灭治)合同》、白蚁陡治工程设计图、施工技术方案、药物质量证明文件、施工记录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药物使用情况记录、工程质量事故记录、样品抽检和质量评定结果记录、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以及包治回访、复查记录等资料整理归档。

第五章复查和包治管理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房屋白蚁防治工程复查制度。

房屋进行白蚁防治处理后,在包治期限内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复查,每年至少复查一次,发现蚁情及时灭治。

第二十三条白蚁防治单位在复查完毕后应填写《白蚁预防(灭治)工程回访复查表》,并会同房屋所有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白蚁预防的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灭治的包治期限不得低于2年。

包治期限自白蚁防治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房屋在白蚁防治的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白蚁防治单位应当无偿进行灭治。

第六章防治合同管理第二十五条《白蚁预防合同》使用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

白蚁灭治合同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第二十六条白蚁预防(灭治)合同中应当载明防(灭)治范围、防(灭)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复查、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建设方应在白蚁预防合同签订后30天内持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领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书。

第二十八条为防止恶性竞争,保证白蚁防治工程质量,新建房屋的白蚁预防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企业收取的服务费不得超过基准价格,下浮不得超过20%。

基准价格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为准。

对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和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和灭治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章药物管理第二十九条白蚁防治单位应遵守《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检测合格的药物。

第三十条药物必须专仓储存,存放的地方应在避光处,严禁将药品和食品混放。

药物实行专人管理,管理人员严格按照派药通知单发放药品。

仓库配备防火、防盗、防泄漏装置。

第三十一条白蚁防治单位要把药剂的采购纳入质量保证体系,使用前应对药剂进行质量检验,并自觉接受农药管理部门的抽检。

第三十二条药物使用实行登记制度。

不管工程大小,必须填写工程施药记录单,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筑面积、药剂名称、施工日期、部位、配比含量等,切实掌握药品使用动态。

第八章防治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管理第三十三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方可从事白蚁防治业务。

并应在领取工商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一)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药品存放库房;3.有生物、药物检测、建筑工程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取得白蚁防治岗位证书的专业人员各1名(含1名)以上;4.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二)办理白蚁防治单位登记备案需提交下列文件:1.营业执照;2.营业场所房屋产权证,如属租赁房屋的则提供租赁登记证明;3.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证书;4.与聘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5.验资证明。

(三)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还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外地白蚁防治单位进入我市从事白蚁防治业务,必须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各白蚁防治企业应当守法经营,并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从事白蚁防治的人员必须具备白蚁防治的专业知识,严格按房屋白蚁防治技术规范进行防治工作,并应自觉提高防治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承接白蚁防治业务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白蚁防治业务,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建设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的,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建设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未进行白蚁预防的,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缓办理房屋确权手续,并按建设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进行白蚁预防的,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缓办理房地产权证书,并按建设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市房产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责任人按建设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由云浮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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