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鄂州市小城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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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16•【字号】鄂州政办发〔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0〕26号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鄂州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16日鄂州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为深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对稳投资、扩内需、提升城市治理水平、培育新动能的重要作用,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技术创新为驱动,以信息网络为基础,抢抓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为疫情后产业复苏升级带来的重要机遇,充分发挥新基建的"乘数效应",推动新基建赋能政府数字化转型、社会数字化治理、产业数字化升级,打造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新引擎。

到2022年,基本建成泛在感知、数据共享、协同计算、高速连接、智能决策、服务民生的新型基础设施体系,形成信息基础设施布局合理、融合基础设施广泛赋能、创新基础设施提档升级的新格局。

一是建设全省领先的信息基础设施网络。

到2022年底,部署5G基站超过2000个以上,5G网络重点区域全覆盖,新一代宽代网络实现智能、高效、快捷。

建成全市统一的大数据中心,"城市大脑"支撑城市治理"一脑通治"、"一屏通览"、"一网通办"。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与管理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与管理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与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9•【字号】鄂州政发[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与管理的通知(鄂州政发〔2007〕18号)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政府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资金。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融入武汉城市圈战略的实施,尤其是葛华科技新城、红莲湖旅游新城、花湖工贸新城(以下简称“三座新城”)的规划和建设,城市基础设施投入不断扩大,加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成本不断增加,原执行的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已不能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

为了进一步加强配套费征收与管理工作,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鄂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房服〔2003〕144号)精神,现通知如下:一、执收主体我市配套费的执收主体为市规划部门。

由市规划部门向市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分市区(包括主城和三座新城)、华容、太和三个执收点,一点一证,亮证收费。

主城及三座新城由市规划部门直接执收;华容镇、太和镇、梁子湖(岛)生态旅游区(以下简称“两镇一区”)由市规划部门委托所在区建设部门征收。

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的统一票据,收入分别全额进入市、区两级财政专户,经批准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其中:主城范围所征收配套费由市政府全部用于主城区基础设施建设;三座新城范围所征配套费分别用于三座新城基础设施建设;两镇一区范围所征配套费分别由华容区、梁子湖区政府用于两镇一区基础设施建设。

二、征收范围征收范围包括省原批复开征的我市主城区的规划区范围和华容区政府所在地华容镇、梁子湖区政府所在地太和镇的规划区范围,新增开征三座新城和梁子湖(岛)生态旅游区的规划区范围。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1〕9号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1〕9号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1〕9号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19日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21〕2号)精神,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各监督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及本部门"三定"方案履行监管职责,健全监管体系,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

到2021年底,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规范化、精准化、协同化水平,为推进高质量发展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重点工作任务(一)实施"照单监管"全面梳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将权责清单(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与省"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融合,形成"一张清单"管监管,防止超出清单的随意检查、越权执法。

(二)明晰主体责任厘清"审管一体"、"审管分离"部门的监管责任,对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委托其他单位开展行政审批、已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下放审批权、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落实监管职责。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3]14号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3]14号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正文:----------------------------------------------------------------------------------------------------------------------------------------------------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3〕14号)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3〕3号)精神,现将我市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一)非煤矿山企业。

2013年底前,全市所有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其中,30%非煤矿山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

(二)危险化学品企业。

2013年底前,全市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储存企业,有固定存放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都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成品油库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

(三)烟花爆竹企业。

2013年底前,全市所有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其中,30%以上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2014年,所有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

(四)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

2013年,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规模以下企业70%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2014年,所有规模以下企业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五)建筑、交通、电力、通信、民爆等其它行业。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12.31
•【字号】鄂州政发〔2019〕9号
•【施行日期】2019.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决定
鄂州政发〔2019〕9号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鄂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鄂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市政府2019年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清理范围内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24件,修订16件,继续有效71件。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1.决定废止(失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4件)
2.决定修订后发布实施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3.确认继续有效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71件)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附件1
决定废止(失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4件)
附件2
附件3。

鄂州市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发展区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办法

鄂州市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发展区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办法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鄂州市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发展区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草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发展区内村民建房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北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鄂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发展区内,任何村民建房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下称规划区)是指《鄂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包括:古楼、凤凰、西山、凡口四个街道办事处,新庙镇的全部范围,泽林镇、燕矶镇、杜山镇所辖的27个村,蒲团乡的周屴村和临江乡的德胜村(鄂州市经济开发区位于该范围内);所称城市规划发展区(下称规划发展区),是指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莲湖旅游度假区、梁子湖(岛)生态旅游区、花湖民营工业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区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村民,是指公安机关在册的城市规划区内有农村常住户口的农业人口;本办法所称村民建房,是指村民自行出资、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加层、重建等)、使用的房屋。

城市非农业人口不得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

第四条鄂州市规划管理局(下称市规划局)负责主城区古楼、凤凰、西山、凡口四个街道办事处全部范围、鄂州市经济开发区控制范围、泽林镇所辖部分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市规划直属分局(下称市规划分局)负责红莲湖旅游度假区、花湖民营经济开发区、梁子湖(岛)生态旅游区以及新庙镇全部范围、燕矶镇所辖部分村的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城市夜景照明设计导则(2021-2030)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城市夜景照明设计导则(2021-2030)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城市夜景照明设计导则(2021-203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鄂州政办函〔2021〕51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城市夜景照明设计导则(2021-2030)的通知鄂州政办函〔2021〕51号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鄂州市城市夜景照明设计导则(2021-2030)》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31日鄂州市城市夜景照明设计导则(2021-2030)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规范鄂州市夜景照明设计管理,贯彻国家相关标准、规范,使城市夜景照明设计、施工及工程建设更加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增添山水城市魅力,突出地域特色,丰富人们夜间生活,达到节约能源、减少光污染、保护环境、维护管理方便,实现城市照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导则。

1.2适用对象及范围本导则适用鄂州市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构)筑物、特殊景观元素、商业步行街、广场、公园景物的夜景照明工程建设,其他各区县(自治县)中心城镇的夜景照明工程建设可结实际情况参照本导则执行。

本导则不适用于临时性节庆灯饰。

规划范围与鄂州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区范围一致,城区以外区域参考城区的景观照明规划。

2基本规定2.1夜景照明设计2.1.1在进行城市夜景照明设计时,应参照本地区夜景照明总体规划或详细规划中的相应规定和要求,按“整合现状、重点提升”的建设方式,打造高舒适和低能耗的城市夜景。

2.1.2城市夜景照明设计应根据城市空间要求对景观要素进行合理布局,做到主次分明,远近结合,明暗合理,层次感清晰,与周围环境协调,突出城市夜景的总体效果和城市特色,防止光污染,节能环保,安全舒适,实现夜景照明可持续发展。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7.10
•【字号】鄂州政发[2014]14号
•【施行日期】2014.07.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鄂州政发〔2014〕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市政府对截至2013年12月31日有效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2014年6月3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对清理范围内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保留79件,修改32件,宣布废止12件。

2014年7月10日
附件:1、决定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决定修改后发布实施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确认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4、规范性文件修改文稿报送时间安排表
附件1:
决定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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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鄂州市小城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鄂州政办发[2008]29号
【发布部门】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09
【实施日期】2008.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鄂州市小城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08〕29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建委制定的《鄂州市小城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九日
鄂州市小城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市建委2008年2月22日)
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是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的重要举措。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建设工作的决定》(鄂政发〔2003〕30号)和《中共鄂州市委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步伐、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决定》(鄂州发〔2007〕1号)精神,为加快我市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率先实现城乡一体化和建设“两型”社会综合改革试验先行区为目标,以武汉城市圈建设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坚持“人口向城镇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农业向基地集中”的原则,促进城乡统筹和小城镇集约、有序发展,建成一批产业集群、功能齐全、布局合理、环境优美、宜居宜业的特色小城镇,努力使我市小城镇建设与发展走在全省前列。

二、总体目标
按照省委关于支持鄂州率先进行统筹城乡发展改革试点的要求,坚持把各乡镇所在地的城镇化发展作为全市小城镇建设的重点,着力抓好,全力推进。

从2008年起,市、区、乡镇三级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每年不低于6000万元。

其中,市级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实行“以奖代补”,重点扶持十个中心镇基础设施建设。

力争通过三年的努力,全市乡镇实现功能分区合理、交通布局规范、街区美化达标、生活环境清新、文化广场亮丽、配套设施齐全、城镇管理有序,向生态化、科学化、现代化中心城镇的目标迈进。

到2010年,十个特色镇(太和、汀祖、燕矶、碧石、段店、蒲团、涂家垴、沼山、长港、梁子)城镇建成区面积达到2平方公里以上,镇区人口在1万人以上,形成沿长江及106国道、316国道、宜黄高速公路组团式发展的新兴小城镇带、群。

建设标
准:各小城镇建有两条配套较好的街道,并实现主、慢车道和人行道硬化,路灯、给排水、绿化设施及垃圾收集点、果皮箱齐全;建成区路网覆盖率和硬化率达90%以上,人均道路面积8平方米。

道路网络合理,功能明确,标志明显;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卫生标准,供水普及率达95%以上;有一个集贸市场或专业街;镇区停止零星宅基地审批以及住房建设,建有一个不少于100户的文明住宅小区,且绿化面积占用地面积的30%以上;编制完成绿化体系规划,绿化覆盖率达3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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