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上海市发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11.18•【字号】沪发改规范〔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2〕14号各区人民政府,相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2年11月18日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进一步推动上海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持续健康发展,推进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根据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和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在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支持范围)(一)海上风电1.近海海上风电项目。
在本市管辖海域范围建设的海上风电项目。
2.深远海海上风电项目。
在国家管辖海域范围建设并在本市消纳的海上风电项目。
(二)常规光伏项目1.光伏电站项目。
全额上网的光伏项目。
2.分布式光伏项目。
自发自用、余电上网项目,包括户用光伏项目。
(三)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1.光伏建筑。
光伏组件作为建筑构件与建构筑物融为一体(非附着型)的光伏发电应用形式,包括光伏瓦、光伏窗、光伏幕墙等。
2.光伏隔音屏。
光伏组件与隔音屏一体化的应用形式。
(四)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可再生能源项目第四条(支持方式)(一)对企业投资的深远海海上风电项目和场址中心离岸距离大于等于50公里近海海上风电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规模给予投资奖励,分5年拨付,每年拨付20%。
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

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工业节能改造升级,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机电产品,加快能源管理中心和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根据《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和《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本办法所称的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称扶持资金),按照本市节能减排政策关于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节能产品推广及管理能力建设相关要求,从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支持原则)扶持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提高本市工业能源利用效率;(二)有利于提升本市工业节能管理水平;(三)有利于发展本市节能服务产业。
第四条(支持对象)本办法支持的对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二)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三)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四)申报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第五条(支持范围和条件)本办法的支持范围和条件是:(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实现年节能量300吨标煤(含)以上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本市节能服务机构在工业、建筑、交通以及公共服务等领域采取节能效益分享或者节能量保证模式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含)以上。
支持新建工程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三)高效电机应用本市企业购买使用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或者2级及以上能效水平的高效电机;其中电动机拖动的风机、水泵、空压机至少达到2级能效水平。
节能服务机构购买的高效电机必须在本市安装使用,单个企业购买总功率在300kW以上。
(四)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支持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其中钢铁、石油和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轻工行业应当符合《钢铁、石油和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轻工行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工信部节〔2015〕13号)技术指标要求。
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市2024年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市2024年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2.06•【字号】•【施行日期】2024.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市2024年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的通知关于做好上海市2024年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24年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工作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24〕20号)、《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沪发改规范〔2022〕14号,下称《办法》),即日起启动上海市2024年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符合《办法》管理要求的光伏项目,包括:常规光伏项目、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
二、审核内容1.项目立项手续完备规范;2.项目按照立项文件相关要求实施建设;3.项目符合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4.光伏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符合要求;5.项目投资主体符合信用状况良好的基本条件(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未记载3年内能源、环保领域严重失信信息);6.符合市政府有关规定的评估和审查要求。
三、申报材料1.项目申请表;2.项目立项文件;3.单位承诺文件(对项目申请材料真实性、未获得其它市级专项资金等事项进行承诺);4.项目审核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申报要求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在新能源云平台(网址:/tariff_subsidy)开展奖励目录线上申报。
其中:居民分布式光伏由供电公司代为线上申报;其他类型项目的投资主体需于2024年2月25日(周日)前完成自主线上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郑智浩联系电话:33371210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巨鹿路915号2008室附件:上海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企业投资项目)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2月6日。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2020版)

□深远海风电
完工时间 建设条件与方案
竞争配置电价:
年月日
型号
数量
发电户号
该项目已按照核准文件内容全容量完成建设,以上信息填写均真实有效。 项目联络人(签字): 联系方式: (单位公章)
所属供电公司意见
经我方确认,该项目已经于 建成,经验收合格后并网发电。
年 月 日按备案容量(
供电公司负责人: (盖 章)
市发改委:根据各区发改委上报的计划进行统 筹平衡,编制全市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计划,报 市节能减排办。
发布申报通知 (年初)
形成奖励项目目录
资金拨付 (按季度)
管理监督
市发改委:发布全年扶持项目申报工作通知。
项目单位:项目投产发电后,向项目所在地的 区发改委提交申请材料。 各区发改委:组织区内企业开展项目申报工 作,会同各供电公司对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审 查意见后报送市发改委。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第三方机构进 行审核,形成拟新增度电奖励项目目录并公 示。公示结束后抄送区发改委和市电力公司。
-3-
第八条(申报材料) 申请奖励的项目应提交项目申请表、项目批复文件、单位 承诺文件(对项目申请材料真实性、未获得其它市级专项资金 等事项进行承诺)等材料。 第九条(项目审核)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委托第三方 机构对各区报送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 政局等部门根据审核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后形成拟新增度电奖 励项目目录。审核的主要事项包括: 1.项目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规范; 2.项目是否按照审批文件相关要求实施建设; 3.项目是否符合本市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开发计划; 4.项目投资主体是否符合信用状况良好的基本条件(在本市 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未记载 3 年内能源、环保领域严重失信 信息); 5.市政府有关规定需要评估和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目录公示和发布) (一)市发展改革委在部门网站对拟新增度电奖励项目目 录予以公示,根据公示情况确认最终结果并抄送市财政局、区 发展改革委和市电力公司。 (二)对于列入奖励目录的风电、光伏电站项目奖励电量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环境污染和能源紧缺问题的逐渐加剧,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成为了各国政府关注的焦点。
作为我国经济发展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上海市一直致力于推动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发展。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这些领域的支持力度,上海市出台了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三、资金使用范围1.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项目建设:对于上海市在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领域的项目建设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这包括但不限于太阳能发电、风能发电、地热能利用、生物质能利用等项目。
2.新技术和新材料研发与应用:对于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领域的新技术和新材料的研发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以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创新。
3.市场推广和示范应用:对于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技术在市场上的推广和示范应用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这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企业的能源替代项目和示范工程进行补贴和奖励等。
4.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对于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领域的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给予一定资金支持,以提高该领域的核心竞争力。
四、资金申请和管理1.项目需求和编制:有意向申请资金支持的单位需根据项目需求编制相应的申请材料。
2.资金申请和审批:按照设定的时间节点,通过上海市相关部门递交资金申请材料,并经过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3.资金使用和监管: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需要按照约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资金,并定期向上海市相关部门报送使用情况和效益数据。
4.资金评估和效果监测:上海市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通过效果监测来及时调整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式。
五、资金扶持效果和评估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和推动,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将对上海市的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领域产生以下效果和影响:1.推动产业发展:通过资金的扶持,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产业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推动当地经济的转型升级。
2.优化能源结构: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项目的投资将有助于优化能源结构,降低对传统能源的依赖程度,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18年第二批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18年第二批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沪发改能源〔2018〕192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18年第二批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目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18〕19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沪发改能源〔2016〕136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委托市节能减排中心,组织开展了2018年第二批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工作。
经各区初审和专家评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1个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20000千瓦),38个分布式光伏项目(共11089.185千瓦)和1297户个人光伏(共8271.17千瓦)符合条件,列入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目录予以支持(详见附表)。
2.请市电力公司从2018年4季度开始,做好本批奖励项目电量统计工作。
从2019年1季度开始,每季度第1个月初将奖励项目的上季度实际上网电量和应奖励金额报我委,并在市财政资金到帐后10个工作日内转付项目投资主体,持续时间为5年。
请各有关区发展改革委做好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发挥应有的效益。
特此通知。
附件:1.2018年第二批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专项资金奖励项目表(光伏项目)2.2018年第二批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专项资金奖励项目表(个人光伏)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12月29日附件1:2018年第二批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专项资金奖励项目表(光伏项目)附件2:。
近年来国家光伏产业政策大盘点

近年来国家光伏产业政策大盘点(综合版)2013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后,顺利并网、金融服务、增值税优惠、补贴额度和补贴方式细则等政策相继推出,国内光伏市场加速启动。
自200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以来至2012年,真正意义上的鼓励支持国内光伏发电并网的政策几乎没有出台,执行力度也无从谈起,这也是为什么国内光伏市场规模极小,大部分产品极度依赖出口的重要原因。
2012年开始,数百亿美金的光伏产值已经被国家纳入战略新兴产业,针对国外市场的日益萎缩、国内市场低迷的境况,国内光伏市场被迫启动,一系列扶持光伏产业的政策的不断出台。
历史遗留问题如并网难、补贴额度不够、行业发展持续紊乱等开始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2013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后,顺利并网、金融服务、增值税优惠、补贴额度和补贴方式细则等政策相继推出,国内光伏市场加速启动。
2013年国家出台的扶持光伏产业的政策2014年光伏政策盘点2014年12月1 2 3 【国家】1月13日,全国能源工作会议在京召开,能源局部署十大任务。
下旬,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下达2014年光伏发电年度新增建设规模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33号。
相较于11月发布的《征求2013、2014年光伏发电建设规模意见》,此次全国装机量总规模由12GW增加到14.05GW,其中地面电站由400MW上升到605MW,分布式800MW保持不变,其中浙江、江苏、山东并列分布式前三位。
2月,国家能源局正式宣布,2014年中国将新增光伏发电装机1400万千瓦(其中分布式占60%),并公布31省市装机规模。
20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规划[2014]38号2月17日,国家认监委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光伏产品检测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认证联〔2014〕10号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14年光伏产业重点项目的通知》——工信厅联电子函[2014]116号能源局印发《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监管〔2014〕107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加强光伏产业信息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113号)4月《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5月国家能源局制定印发《能源监管行动计划(2014-2018年)》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信息统计及报送工作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4]389号6月6月3号,工信部公告第二批《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52家)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信息统计和监测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253号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推荐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的通知》7月《关于加强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国能综新能[2014]514号8月20日,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中国国家发改委发布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太阳能等产业所得税15%。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是指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主要职责如下:(一)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以及相关配套文件;(二)负责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下达;(三)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制订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相关行业工作方案;(二)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开发利用工作;(三)负责监督检查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执行及完成情况。
第七条地方财政和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落实地方扶持政策措施及应承担的专项资金,制定具体操作规程;(二)组织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核实并提供相关材料;(三)按规定管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对相关工作实施、任务完成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一)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重点关键技术示范推广和产业化示范;(二)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规模化开发利用及能力建设;(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公共平台建设;(四)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等清洁能源综合应用示范;(五)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方和中央部门申请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根据项目任务、特点等情况采用奖励、补助、贴息等方式支持并下达地方或纳入中央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资金分配结合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相关工作性质、目标、投资成本以及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因素,主要采用竞争性分配、因素法分配和据实结算等方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支持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以下简称“新能源”)发展,推进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带动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年限)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2013年-2015年投产发电的新能源项目。
2013年之前投产项目和往年结转项目继续执行原扶持政策。
第三条(资金来源)
用于新能源发展专项扶持的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支持范围)
(一)风电
1、陆上风电项目
2、海上风电项目
(二)光伏
1、光伏电站(全额上网)
2、分布式光伏项目(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包含个人光伏发电)
3、光伏项目须纳入国家年度规模计划,对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光电建筑补贴的项目不再进行扶持。
(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新能源工程及示范项目。
第五条(支持方式)
(一)对于风电、光伏项目,根据实际产生的电量(风电按上网电量,光伏按发电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奖励,奖励时间为连续5年。
单个项目的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具体标准如下:陆上风电:0.1元/千瓦时
海上风电:0.2元/千瓦时
光伏电站:0.3元/千瓦时
分布式光伏:按照电量消纳用户的类别区分,工、商业用户为0.25元/千瓦时,个人、学校等享受优惠电价用户为0.4元/千瓦时
(二)如市场成本和国家补贴政策变化较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可对年度新申请项目度电奖励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三)其他项目的扶持方式和标准视具体情况另行制订。
已享受其他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第六条(年度计划编制)
(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梳理并于每年8月底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计划报市发展改革委。
扶持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应包括:计划申请项目类别、数量、基本情况和扶持金额等内容。
(二)市发展改革委对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申报的计划进行统筹平衡,结合上海新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开发规模计划,编制提出下一年度扶持资金使用计划,于每年10月底前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专项资金年度计划,每半年将组织开展一次奖励项目申报工作。
(二)项目投资主体应在项目投产发电后,向其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个人光伏项目采取打捆的方式,由各供电公司向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代为申报。
(三)区县发展改革委按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后,于每年4月、10月底前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四)已列入往年专项资金支持目录的项目不需重复申报。
第八条(申报材料)
享受奖励的项目应填写申请表,提供项目批复文件、电网企业出具的电量证明文件。
第九条(项目审核)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组织专家对已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后形成审核意见。
项目评审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项目是否符合本市新能源发展规划、年度开发计划和产业政策等;
(二)项目是否对推动本市新能源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三)项目是否对促进本市新能源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生产具有良好的带动示范效应;
(四)项目是否具有良好的节能减排效果;
(五)按有关规定需要评估和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结果发布)
市发展改革委每年5月、11月底前对年度新增奖励项目目录予以公布,并抄送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和市电力公司。
列入目录的项目从下一个季度开始享受奖励。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
市电力公司每季度第一个月将奖励项目的上季度实际电量和应奖励金额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核汇总,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
市财政局将资金统一拨付给市电力公司,市电力公司应在收到财政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转付给各项目投资主体。
第十二条(监督和管理)
(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本地区奖励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市发展改革委可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奖励项目进行抽查和后评价(具体操作办法将另行制定),对未通过检查评价的项目,将视情况停止对项目的资金扶持。
(三)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
(四)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对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滞留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收回扶持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8年9月发布的《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操作流程图
2016年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分配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