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律法规案例教程文件
食品行业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8年,我国发生了一场震惊全国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
这场事件源于某知名乳制品企业在其生产的奶粉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导致大量婴幼儿患上肾结石等严重疾病。
此事件引发了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同时也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漏洞。
二、案件经过1. 事件爆发2008年9月,湖南省郴州市多名婴幼儿因食用奶粉患上肾结石。
经过调查,发现这些奶粉中含有过量的三聚氰胺。
随后,事件迅速蔓延至全国,多个品牌奶粉被检测出含有三聚氰胺。
2. 案件调查事件发生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迅速介入调查。
经过调查,发现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涉及多家知名乳制品企业,包括三鹿、蒙牛、伊利、光明等。
3. 事件处理针对此事件,我国政府采取了以下措施:(1)紧急召回问题奶粉,防止婴幼儿继续食用;(2)对涉案企业进行严肃处理,包括罚款、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3)加强对食品行业的监管,完善食品安全法规;(4)开展全国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三、案件影响1. 伤害婴幼儿健康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导致大量婴幼儿患上肾结石等严重疾病,严重影响了他们的身体健康。
2. 损害消费者信心事件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漏洞,导致消费者对我国食品安全产生担忧,对国产奶粉的信心受到严重打击。
3. 经济损失此事件给我国乳制品行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多家企业面临巨额赔偿和罚款。
4. 政策调整事件发生后,我国政府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如《食品安全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等,以保障食品安全。
四、案件启示1. 严格食品安全监管我国应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确保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的安全。
2. 提高企业自律意识企业应加强自律,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规,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3. 强化法律法规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4. 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使消费者能够辨别优劣食品,保障自身权益。
食品安全法-含案例PPT培训课件

• 案例:某地一家大型乳制品企业因违法添加三聚氰胺被曝光,造成大量 婴幼儿健康受损。经调查,该企业为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蛋白质含量, 故意添加三聚氰胺。该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并承担巨额民事赔偿责 任。同时,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追溯制度
建立食品追溯制度,实现 食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全程 可追溯,保障食品安全可 追溯。
食品召回制度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实 行召回制度,及时控制风 险,保障消费者权益。
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
• 民事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承担因违反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所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
• 行政责任: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包括 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
食品安全法实行风险管理,通过对食品生 产、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等环节的风 险评估,采取相应的措施降低食品风险。
全程监管原则
社会共治原则
食品安全法要求对食品生产和经营的全过 程进行监管,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
食品安全法鼓励社会各方参与,包括消费 者、媒体、行业协会等,共同维护食品安 全。
02
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扩大监管覆盖面。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监测和 通报机制,加强部门间协作配 合,实现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
。
鼓励社会监督和参与,加强食 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食 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05
食品安全与公众健康
食品安全对公众健康的影响
食品安全问题可导致疾病
不安全的食品可能携带病菌、毒素或污染物,引发食源性疾病, 对公众健康造成威胁。
企业自律与第三方认证
食品法律法规案例

食品法律法规案例食品法律法规案例1. 案例介绍本文将对几个与食品法律法规相关的案例进行介绍和分析。
这些案例旨在帮助人们了解食品法律法规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作用,以及在日常生活中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案例一:食品添加剂超标案例2.1 案例背景某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某种食品添加剂,其使用量超过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量标准。
2.2 案件调查及结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一份消费者投诉后,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
调查发现,该企业的产品确实存在添加剂超标的问题。
经测试,添加剂的含量超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量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应当合理使用添加剂,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限量标准进行使用。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最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超标添加剂,同时要求其进行整改和自查。
2.3 案例分析这个案例揭示了食品添加剂超标问题在食品行业中的存在。
食品添加剂是一种为食品提供特定功能或改善品质而添加的物质,但过量使用会对人体健康造成风险。
通过该案例,我们看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企业进行了及时的处理和处罚,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案例二:虚假标注食品案例3.1 案例背景某食品企业在产品包装上虚假标注了部分成分的含量,导致消费者对产品质量产生误导。
3.2 案件调查及结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抽样调查发现,该企业的产品包装上的标注和实际成分含量存在差异。
进一步调查后,发现该企业故意标注虚假成分含量,以提高产品的竞争能力和销售额。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确保产品标签真实、准确地标注食品的名称、成分、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以防止消费者被虚假信息误导。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停止虚假标注行为,并进行整改。
3.3 案例分析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食品企业在产品标注上的虚假行为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和损害。
食品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食品法律法规。
本文以某地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为例,分析食品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和不足,以期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借鉴。
二、案例介绍某地一家知名食品生产企业,长期使用不合格的原料生产食品,并在生产过程中添加大量违禁添加剂。
这些食品流入市场后,被消费者购买食用,导致多人出现食物中毒现象。
经调查,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不得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
”该企业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食品,并在生产过程中添加违禁添加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该企业生产的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属于假冒伪劣产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2. 法律责任分析(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该企业生产、销售伪劣食品,对消费者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
(2)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食品的;……”该企业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食品行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食品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食品生产和销售业务。
该公司在其生产的某品牌方便面产品上,宣称该产品具有“绿色、健康、营养”的特点,并标注了“无添加防腐剂”字样。
然而,经过有关部门调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方便面产品实际上含有对人体有害的防腐剂。
这一事件引起了消费者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法律纠纷。
二、案件经过1. 消费者投诉2019年4月,消费者李某在购买该公司生产的方便面产品后,发现产品包装上标注的“无添加防腐剂”与实际情况不符。
李某认为该公司的宣传行为构成虚假宣传,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2. 消费者协会调查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生产的方便面产品确实含有对人体有害的防腐剂。
消费者协会认为,该公司的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遂向该公司发出整改通知。
3. 公司整改接到整改通知后,该公司对产品进行了整改,并承诺今后不再进行虚假宣传。
然而,消费者协会认为该公司的整改措施不够彻底,遂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4. 市场监管部门介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在整改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遂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真实、全面地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我国食品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08年,我国发生了震惊中外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导致数万名婴幼儿因食用含三聚氰胺的奶粉而患上肾结石等疾病,甚至有婴儿因此丧命。
这一事件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漏洞和监管不力,引发了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
二、案例经过1. 事件爆发2008年9月,甘肃省兰州市一名8个月大的婴儿因肾结石入院治疗。
经过调查,发现婴儿所食用的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
随后,全国范围内爆发了多起婴幼儿因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而患病的案例。
2. 政府介入事件发生后,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了食品安全应急机制,对涉事奶粉企业进行了查处。
同时,对全国范围内的婴幼儿奶粉进行了全面检查,确保不合格产品不再流入市场。
3. 法律法规完善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我国政府迅速启动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并于同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4. 企业问责在政府的严厉打击下,涉事奶粉企业纷纷被追究法律责任。
其中,三鹿集团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公司负责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三、案例启示1.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漏洞,使得不法企业得以钻空子。
因此,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
2. 政府监管的必要性政府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应当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同时,要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3. 企业自律的重要性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自律,确保产品质量。
同时,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关注消费者权益。
4. 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公众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力量。
消费者要增强食品安全意识,积极参与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四、案例总结“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是我国食品安全史上的一次重大事件,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产生了深远影响。
食品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食品行业呈现出繁荣景象。
然而,食品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消费者对食品安全关注度越来越高。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我国政府加大了对食品行业的监管力度。
本案涉及某食品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被罚款,以下是具体案例分析。
二、案情简介某食品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方便食品、休闲食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018年,该公司生产的某品牌方便面在市场上热销。
然而,在2019年3月,某消费者在食用该品牌方便面后,出现腹泻、呕吐等症状。
经检测,该方便面含有超标菌落总数。
消费者遂将某食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三、案件审理过程1. 审理阶段(1)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元。
(2)被告辩称:公司生产的方便面质量合格,消费者所患病症与食用方便面无直接因果关系。
2. 证据认定(1)原告提交了医疗证明、病历、误工证明等证据,证明其因食用被告生产的方便面而患病。
(2)被告提交了产品检验报告,证明其生产的方便面符合国家标准。
(3)法院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原告所购方便面进行检测,结果显示菌落总数超标。
3. 法院判决(1)法院认为,被告生产的方便面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原告患病,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万元。
四、案例分析1.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本案中,被告生产的方便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食品生产企业的法律责任(1)生产不合格食品的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消费者损失、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本案中,被告生产的方便面菌落总数超标,属于不合格食品,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3. 消费者的维权途径(1)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注意查看产品标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食品法律案例详细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某市食品安全监管局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某食品公司生产的某品牌方便面存在过期问题。
经调查,该食品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生产、销售过期方便面;二是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食品生产记录;三是未按照规定对生产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某市食品安全监管局依法对某食品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某食品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某食品公司是否存在生产、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2. 某食品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食品生产记录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3. 某食品公司未按照规定对生产过程进行质量控制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4. 食品安全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三、案例分析1. 关于某食品公司是否存在生产、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某市食品安全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某食品公司生产的方便面存在过期问题,经核实,该食品公司生产的方便面确实已超过保质期。
因此,某食品公司存在生产、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2. 关于某食品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食品生产记录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保存食品生产记录,真实、完整地记录食品生产过程。
某食品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食品生产记录,导致无法追溯食品生产过程,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因此,某食品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食品生产记录的行为构成违法。
3. 关于某食品公司未按照规定对生产过程进行质量控制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生产过程进行质量控制,确保食品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某食品公司未按照规定对生产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导致生产的方便面存在过期问题。
因此,某食品公司未按照规定对生产过程进行质量控制的行为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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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法律法规案例食品标准与法规课时作业无证经营食品被处罚案例分析1996年9月24日福建省三明市卫生监督机构对群众举报的杨某无证从事糕饼加工案进行查处,到达现场时该加工户关闭大门、拒绝监督员进入。
相持一小时多,直至请当地公安人员配合方进入现场。
经查实杨某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糕饼加工经营,在岗3名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加工车间无防蝇设施,水泥、煤等杂物置于糕饼加工间中,糕饼直接着地堆放等。
监督员对此制作了现场卫生监督笔录,对现场进行了录相和拍照。
又以“卫生监督意见书”载明扣押的生产工具等物品的规格和数量后,实施了扣押的具体行政行为。
因该业主曾于1994、1995年分别在该市另两处无证加工糕饼,被查处后逃匿,使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送达,逃避了处罚。
加上从业人员多次以漫骂、甩打物品、手舞面杖等多种形式阻挠检查,威胁执法人员。
为此,市卫生局经合议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二万五千元;(2)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农药污染青菜所致食物中毒处罚案例分析1999年4月12日下午2时许龙岩市大洋酒家内部职工食堂发生一起食物中毒事件。
在共同进餐的17人当中,15人均发生不同程度的有机磷农药中毒的临床症状,即:胆碱酯酶活性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经阿托品、解磷定等药物治疗病人在3天内陆续康复出院,对剩余食物和未加工的青菜及病人的排泄物做农药残留量检验,结果从吃剩和未加工的青菜中检出均为阳性(农药速测卡定性法)。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资料,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验结果表明确系一起由有机磷农药污染青菜(油菜)所致的食物中毒事件。
根据《食品卫生法》、《行政处罚法》的有关法律、法规,依照法律程序,通知该酒店法人代表告知其违法事实和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2天、罚款5000元。
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例分析2001年中秋节期间,安阳市某超市在其门口贴出告示,廉价销售过期的食品。
被安阳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发现后,立即对超市所有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进行了现场查封。
后经立案调查取证,对该超市送达了“销毁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公告收回已售出的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罚款一万元的卫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卫生监督机构认为,经查实,该超市大量销售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九项规定,依照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无食品标识处罚案例分析2000年7月5日奉化市某镇食品卫生监督员在该镇菜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某摊主无健康证经营酱菜,并查见摊位上销售的36瓶腐乳无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标识。
卫生执法人员对上述事实制作了卫生监督笔录并发出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改正。
摊主以菜场内有同样情况的并非他一家为由拒绝在卫生监督笔录上签字并谩骂执法人员,还发动周围不明真相的群众阻挠执法,最后由见证执法过程的菜场管理人员签名并注明情况。
7月6日经合议后向其送达了卫生行政处罚告知书。
在规定的期限内摊主未向卫生执法部门陈述和申辩,也未进行健康体检。
食品卫生监督人员于7月11日以留置送达的方式向摊主送达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责令3天内改正及罚款人民币1200元的处罚。
摊主作为食品经营人员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同时,又出售未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依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
原告未提起上诉,也未自动履行处罚决定。
最后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结案销售食品不索证引起的处罚案例分1998年10月7日,浙江省永嘉县卫生局接到举报电话本县沙头镇ll家鞋厂职工发生食物中毒。
县卫生局立即组织食品卫生监督员赶赴现场,展开调查。
通过现场调查、流行病学分析、采样化验等。
查明浙江省永嘉县城关镇副食品店叶某于1998年10月1日、3日分别销售瑞安市东风食品厂生产的批号为981001、981003的“金龙牌”饼干1 886箱X 2kg给沙头镇11家鞋厂,销售额为20773元整。
11家鞋厂将“金龙牌”饼干作为中秋节礼物分发给职工,职工食用后陆续出现腹痛、腹泻、恶心等食物中毒症状,停止使用后症状很快消失。
经浙江省卫生防疫站检验,该饼干是使用非食用喷涂油生产。
经3名卫生医师根据个案调查和流行病学分析,确定中毒人数636人。
在调查过程中,县卫生局在包装箱内发现产品合格证纸条。
上面标有生产日期、标准代号、保存期、厂址及卫生许可证号码等内容。
县卫生局认为该产品合格证纸条不能代表该批饼干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便以书面形式向叶某索取该批饼干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一直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叶某未能提供。
针对叶某没有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销售使用非食用喷涂油生产的饼干,造成636人食物中毒的事实。
县卫生局于1998年11月27日给叶某送达卫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经叶某申请,于1998年12月11日举行了听证。
在充分听取了叶某申辩意见后,县卫生局于1998年12月28日以叶某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五条、第九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以永卫食监罚字(98)第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经营导致食物中毒的饼干。
(2)销毁导致食物中毒饼干938箱X 2kg(其中回收858箱X2kg,店内控制80箱X2kg)。
(3)没收违法所得20 733元整。
(4)罚款20 773元整。
采用未经检验的原材料引起的案例分析2001年9月3日,央视《新闻30分》披露南京冠生园用“旧馅”做月饼。
4日,卫生部紧急通知严查月饼市场,事件殃及各地“冠生园”9月5日,南京冠生园老板接受采访时说“用旧馅”是普遍现象,此语一出全国月饼市场跌入冰点。
有调查显示,50%的消费者表示对月饼质量不放心。
6日,上海冠生园发表声明:称与南京冠生园无任何关系,自己产品一贯合格。
百家月饼厂商在成都承诺质量,月饼厂家在全国掀起“月饼保卫战”。
从9月8日起,媒体上由揭露用“旧馅”的报道转为提醒消费者注意选购品牌。
月饼厂家集体挽救市场:“县长站柜台”、“开膛卖月饼”、“参观生产线”、“重奖举报者”等报道纷纷见诸报端。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一. 第八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使用碱性橙染料浸染小黄鱼案例分析2002年3月8日,台州市卫生局在椒江工人路某企业查处了一起化工染料碱性橙作为着色剂加入水溶液中浸染小黄鱼,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碱性橙俗称“黄脂粉”棺材漆是化工染料,含有苯胺成分,有毒性,长期摄入可引起致癌作用。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八项之规定,2002年3月21日台州市卫生局给予:1、责令停止生产经营;2、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染色小黄鱼,销毁2850公斤加碱性橙小黄鱼;3、予以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从该案的适用条款来看构成了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八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直接裁量罚来看本案作出的处罚额度已到顶额,从裁量上看是比较严厉的,如仔细分析本案是否构成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情节“……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渗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标签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期组织对河南省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的粽子产品进行了专项监督抽查,共抽检了27家企业90批次产品。
经检验,产品实物质量标准符合率为100%,较去年同期提高了4个百分点。
抽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是:有6批次产品标签标注不规范,主要是未标注食品的产地。
依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与《食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102号令),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已责令有关省辖市质监局依法进行后处理工作,督促并帮扶企业限期整改到位。
下一步,将对其实施跟踪检查。
饮用矿泉水近期,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相关质检机构对本市生产领域的瓶(桶)装饮用水产品进行了专项监督抽查,共计抽查产品82批次,实物质量不合格1批次。
本次抽查依据GB 8537-2008 《饮用天然矿泉水》、GB 17324-2003 《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和GB 19298-2003 《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等相关标准要求,对瓶(桶)装饮用水的下列项目进行了检验:电导率、高锰酸钾消耗量、铅、总砷、铜、亚硝酸盐、四氯化碳、三氯甲烷、游离氯、氰化物、挥发性酚(以苯酚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沙门氏菌、志贺氏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
经检验,标称乐百氏(广东)饮用水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生产的一批次乐百氏饮用天然矿泉水(规格型号:18.9升生产日期:2012/01/15),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据悉,这种菌感染伤口时能形成蓝绿色脓液,会产生各种毒素和酶类,这些毒素和酶大部分与绿脓杆菌的致病性有关,可严重影响人体健康。
添加剂近期,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相关质检机构对本市生产领域的蛋制品进行了专项监督抽查,共计抽查产品37批次,其中1批次不合格。
本次抽查依据GB 2749《蛋制品卫生标准》、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T 23970《卤蛋》和SB/T 10369《抽空软包装卤蛋制品》等相关标准要求,对蛋制品的下列项目进行了检验:铅、无机砷、锌、总汞、六六六、滴滴涕、苯甲酸、山梨酸、合成色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商业无菌和苏丹红Ⅰ-Ⅳf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