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重点督办建议提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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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性法律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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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广东省跨市客运标志牌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广州市市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广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的决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外机构b股席位管理规则》的通知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方法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广州市招牌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发出通知取消1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广东省物价局发出通知减免私人非营运小汽车收费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我省工业龙头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港口收费规则》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客运班车入城进站停放管理的通告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依法行政责任制考核评议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深圳市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财政部关于降低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决定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汕头经济特区个人独资企业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范围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章程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改革的实施办法》、《广州市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州市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洋综合开发的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解决我省民办学校教育储备金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衔牌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达标区活动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广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蓝天工程计划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纪律处分批准权限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广州市财政计划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我省上市公司质量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深圳市物价局、住宅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利用直通港澳车辆进行走私活动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深圳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住宅局、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政府文件印制管理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深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的通知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属基金管理公司领导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我市居民收养子女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属国有工业企业归口管理调整重组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企业关闭破产转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政府资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定岗定员实施办法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因公赴港澳的审批、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发展中医条例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关于征收2000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的通知广东省顺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水利产业政策方案的通知关于对出租屋和暂住人员进行普查登记的通知广东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关于成立广东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通知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修正)印发广东省2000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印发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粮改政策措施促进粮食生产与流通协调发展的通知关于印发《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处理规则(修订稿)》的通知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印发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关于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提高林业三大效益的决定关于废止《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省人民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及各部门审批核准事项清理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积极发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若干意见》、《境外加工贸易企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认真做好《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无牌无证车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印发《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转发省公安厅关于烟花爆竹厂、打火机厂停产或关闭后成品、半成品和生产原材料处理问题请示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关闭破产煤矿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转发省经贸委、公安厅关于加强我省民爆器材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发展私营外经贸企业的通知印发《关于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红包”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广州市经营市场价格行为管理规定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改进法人股协议转让工作程序的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关于2001年第一季度上市公司转配股上市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增资发行有关公告上网披露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关于印发《广州市粮油供应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制发《广州市各级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厂矿企业防暑降温工作的若干规定颁发《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惩戒工作的暂行规定》通知关于市属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党派、团体使用的公用公房统一由房管局收租修缮和管理的规定关于市区珠江沿岸交通秩序规定的通告广州市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关于贯彻执行省革委会[1978]193号文的通知转发市经委、财政局《关于在花县、从化的市属工厂实行职工生活补贴暂行规定的报告》关于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的通告广东省关于处理偷渡外逃的规定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关于《火车与其它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批转市工农教育办公室、教育局《关于加强对社会上各类补习班(夜校)管理的意见》关于颁发《广州市用电防火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广东省城市建设局关于城镇私房买卖问题的通知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问题的报告广东省统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处理果树权属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贩毒、吸毒的暂行规定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转发市房管局《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关于批转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房租补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实行计划供水和节约用水的试行办法广东省城市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加强保护鸟类的通告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关于加强奖金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经济特区入境出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私人使用的宅基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几项工作制度批转市文化局《关于涉外工作中,防止发生不良现象的几项措施》印发《关于房管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批转市血液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的报告》转市工农教育办公室《关于健全农村工农教育管理体制的意见》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制造、私藏枪支和其他凶器的规定广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畜禽运输兽医检疫规则批转市经委《关于加速我市工业锅炉改造的报告》对《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的补充通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控告和检举犯罪问题的决定关于禁止捕食穿山甲的通告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批转市经委、劳动局《关于实行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工艺工种津贴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发展小水电暂行办法印发《广州市属单位部分高级知识分子用车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关于处理一九八二年以前非法占地和违章建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及偷渡外流人员收容遣送具体办法关于加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调处山林纠纷的若干规定批转市房管局《关于落实私房租金政策问题的报告》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铁路治安秩序保证运输安全的通告关于印发《广州市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暂行规定》的通知批转市劳动局、税务局《关于广州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统筹职工退休费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关于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广东省科学技术保密细则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64号文的通知广州市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印发《广州市国营企业扭转亏损责任制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转发计委《关于加强对废钢铁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管理暂行规定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钢村市场管理打击倒卖钢材活动的报告》广东省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涉外经济合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关于农用柴油计划管理的通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市区补贴出售给无房户住宅试行办法》的通知批转市规划局《关于部份改革建筑报建审批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就业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经委《关于疏理流通渠道促进农村商品生产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关于市区节日和重大政治活动张挂标语的规定关于简化出国和赴港澳考察审批手续的通知印发市人防办、财政局《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事收取维护管理费的规定》的通知广东省进口木材验收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印以《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技术开发和提高产品质量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农村五保户工作暂行规定转发省政府《关于经济特区和开放城市派遣临时出国和赴港澳团、组人员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对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布告印发《关于集体所有制工交企业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扩大生产经营自主权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广州市城区集体的有制工业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印发《广州市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关于试行外汇和人民币综合补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放宽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印发《广东省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就业暂行规定》的通知印发办公厅《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问题的意见》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决定转发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实施办法印发《广州市引进项目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煤炭总公司《关于加强小煤矿的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报告》广东省华侨、港澳同胞捐办公益事业支援家乡建设优待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归难侨职工及其子女安置问题的若干规定联络官工作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的补充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广东省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问题施行细则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从国外引进技术享受减免税证明问题的通知》广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关于加强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税收实施(试行)办法颁发《广州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公布保护广州市古树名木的通知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转发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减免地方所得税和预提所得税的意见》的通知转发对外经贸部《关于严格控制赴港澳地区经济贸易小组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试行办法发布《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等七个规章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关于实施《广州市跨江桥征收过桥费办法》的通知批转市外事办公室《关于做好对外国专家的接待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批转市托幼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制定各类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的请示》广东省农村缺水地区食用水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物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测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批转《市文化局关于发放〈营业演出许可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开展兵役登记工作的布告关于加强我市兽医防疫工作的通知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外国、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外汇留成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征集现役军人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省人民政府粤府[1985]133号文的通知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广州市改革招工制度,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印发《广州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关于对流浪乞讨、暗娼、精神病患者等盲流人员的收容处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片改造旧城的企业免税范围的复函印发《广州市扩大科研单位自主权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审批和签发部分进口货物许可证的暂行办法各区绿化分和范围试行办法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关于对经营港澳航线运输业务的船舶公司和船舶的管理意见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签订经济合同的通知广州市汽车交通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广州市房屋交易暂行办法广东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企业会计管理规定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广州市有偿使用排水设施暂行办法广州市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广东省市内电话初装收费管理办法关于草拟地方性法规和制订行政规章程序暂行规定广东省木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房产管理和城市建设等收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广州市社会商业管理暂行规定关于音像制品和录像放映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两旁的建设和管理的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区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产抵押贷款登记、拍卖等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城郊地区租赁房屋暂行管理规定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镇近郊个人和集体房屋出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营业性桌球场(室)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汕头市计划委员会、汕头市建设委员会、建设银行汕头市分行关于加强对营建商品房管理问题的通知广东省农村用电及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广州市铺面房屋租金标准》的通知关于加强生产性旧金属购销管理的通告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广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广州市铺面房屋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沙面地区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广东省个体医生和联合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私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进出口货物起运点、装卸点管理补充规定广州市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商品房屋办理产权登记领证和交易手续的通知关于我省城市、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广东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的补充通知广州市国营农口事业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外国和港澳企业在我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聘用工作人员办法的通告广东省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广州市吸收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广东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办法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驻外企业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州市开办各类学校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广州市临时招用外来劳动力管理规定关于广州市核牟『防治管理意见广东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广东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关于颁布劳动制度改革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广东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集体所有制的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及住宅开发公司不能享受三年免征所得税照顾的通知广州市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缴纳垦复基金办法广东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广东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条例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的实施办法关于整顿我市法律服务机构的意见关于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具体意见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电视共用天线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审查的通知广州市旅游宾馆酒店闭路电视管理规定广州市市区内街小巷交通管理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厅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厅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厅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2.15•【字号】青政办字[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厅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办公室(秘书处):现将《市政府办公厅2019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充分发挥参谋助手、运转枢纽、管理保障和示范窗口作用,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真抓实干,求真务实,努力推动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建设,为建设开放、现代、活力、时尚的国际大都市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2月15日市政府办公厅2019年工作要点市政府办公厅2019年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对办公厅工作的重要批示以及全国、省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市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市委“工作落实年”重点任务,按照“政治强、运行畅、信息灵、督查实、服务优、作风硬”的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统筹协调,严、细、精、实做好各项工作,全面提升“三服务”能力和水平,打造人民满意的模范机关,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贡献,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一、坚持紧贴中心、服务大局,推动谋划工作再聚焦1.服务政府科学决策。

认真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研究程序,推动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紧密关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加强对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打好三大攻坚战、扩大高水平开放等重大部署的研究和谋划,及时组织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研究分析当前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广州、深圳市实施
的决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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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
粤府〔2019〕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1号),省政府于2017年决定将经济管理领域80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委托广州、深圳市实施,期限暂定1年。

现根据评估论证和有关事项审批调整情况,省政府决定将其中77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广州、深圳市实施。

广州、深圳市政府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做好上述事项的实施工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强化保障措施,确保相关省级行政职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省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对实施工作及时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实施工作的建议。

附件:广东省继续委托广州、深圳市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77项)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日
——结束——。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第四批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情况的通报-粤办函[2013]1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第四批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情况的通报-粤办函[2013]1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第四批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情况的通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第四批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情况的通报(粤办函〔2013〕1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12年11月12日至16日,省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10个检查验收组对全省第四批21个火灾隐患重点地区(以下称重点地区)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经综合评定,全省21个重点地区整治工作全部验收达标,予以摘牌。

其中,深圳、中山、湛江、惠州、江门、东莞、佛山、清远等8个市的重点地区被评为先进单位,给予全省通报表彰。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主要做法和特点(一)政府主导,组织部署到位。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按照省政府通知要求,及时制定出台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逐级明确督办责任人,签订目标责任状,加强日常检查督导,推动落实整治工作。

21个重点地区均成立整治工作办公室,抽调2538人脱产开展整治工作。

各地先后召开动员会、推进会、督办会749次,市级领导带队检查369次。

广州、深圳、汕头、佛山、东莞、江门、湛江、肇庆、清远、韶关等市共挂牌督办了120个市一级重点地区,有力推进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二)重点突出,整治成效明显。

各地将重点地区整治纳入“打非治违”活动,结合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以“三小”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为主,坚持统一整治标准,全面排查,建立“一户一档”,积极发挥有奖举报机制的作用,整改消除了一大批火灾隐患。

各地共出动检查人员27万多人次,排查各类场所22万多家,发现整改火灾隐患近30万处,查封、“三停”2104家,罚款682.4万元,行政拘留101人。

政府部门办公室工作总结

政府部门办公室工作总结

政府部门办公室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导语:“品牌营销”、“服务营销”和“文化营销”三者密切结合,确保公司 2xxx 年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争取做一名称职合格的好职工!以下是由网J.L.为您整理推荐的政府部门办公室工作总结正文,参考。

(文章一):政府办公室年终工作总结xx 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区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区委五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和区六届一次人代会议精神,按照“三个代表”要求,紧紧环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办公室服务领导、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职能,注重发挥参谋助手作用,狠抓机关作风建设,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和程序,各项工作迈出新步伐。

现将一年来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政务工作扎实。

政务工作是办公室的基础工作,也是核心工作。

为此,我们把政务工作摆到重要地位,切实抓紧抓实。

办文、办会质量有了新的提高。

全年共制发政府各类文件 181 件,制发办公室各类文件 102 件。

及时完成为了各类会议材料、汇报材料的准备工作。

其它服务性工作基本上做到了会议通知及时、文件收发快捷、文件传阅高效、档案管理科学,急件随到随办,政务工作获得了全市一等奖。

——内部管理工作到位。

事务工作是办公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日常工作顺利运转的重要前提和基本保证。

为此,我们进一步加强了综治、考勤、信访、精神文明等日常事务管理,保障了办公室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使办公室工作有章可循,逐步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迈进。

继续坚持上班签到、请销假制度,并不定期进行检查督导,奖优罚劣。

加强了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了各项工作制度,与政府办公楼内各部门、各科室签订了综合管理目标责任状。

认真做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加强了车辆和人员的管理,全年无一例行车事故,为政府领导出行提供了安全保障。

认真组织了政府领导外出考察工作,顺利完成为了几次全区性工作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

进一步完善了在职教育培训计划,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协调和组织能力明显增强,服务领导、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能力进一步提高。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8〕1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8〕1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8〕1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价目录是政府价格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组织实施工作。

对放开和取消的定价事项,必须坚决放开和取消;对下放和转移的定价事项,要切实承担管理职责,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要切实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健全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完善监管措施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放得开、放得活,推动相关行业健康发展。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强化价格监测、分析、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做好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并解决价格运行中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要加大价格监督检查执法力度,推进价格诚信体系建设,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平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同时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17日——结束——。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三防工作责任的通知-粤府办[2014]1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三防工作责任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三防工作责任的通知(粤府办〔2014〕1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驻粤有关单位:近年来,受全球气候变暖影响,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增多,三防形势十分严峻,尤其是2013年台风暴雨洪涝灾害频发重发,给我省带来巨大损失,也暴露出在山洪灾害防治、海上防风避险管理、基层抢险救援等方面工作责任落实仍存在薄弱环节。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防灾减灾工作,全面提高台风、暴雨、洪涝等灾害防御能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三防工作责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三防责任落实机制各地要充分认识本地区自然灾害的特点和规律,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群防群控,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要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全面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三防责任制。

省级要主要抓好对全省三防形势的研判、三防工作的指导,跨地区、跨部门的协调和对基层三防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三防的重点在县(市、区),关键在镇(街)村,三防工作的主要责任在市、县。

各地要突出抓好县、镇、村的责任和防汛措施落实,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的要求,将三防工作责任细化明确到具体单位和个人,真正把责任落实到最基层和第一线。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三防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都要深入一线,亲自督查检查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会商,不断完善部门协调、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协同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18•【字号】粤安〔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安〔2018〕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广东省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于2018年7月6日和2019年1月6日前分别将2018年上半年和全年的贯彻落实情况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18年4月18日(联系人及电话:孙兰军,************,传真:83135940)广东省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广东省党政部门及中央驻粤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为主线,以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实现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较2017年度下降7%以上为主要目标,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法治、防控和保障体系,降低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和生命安全健康的需要,为我省奋力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一、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一)推行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着力推动企业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全面落实企业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等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员全岗位全覆盖。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6•【字号】粤府函[2014]124号•【施行日期】2014.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的通知(粤府函〔2014〕12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驻粤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推动各地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加快质量强省建设,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人民政府开展质量工作年度考核(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由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质量强省办)牵头,会同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二、考核内容主要对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指标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两大方面(具体考核要点见附件),质量强省办可根据年度质量工作实际对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进行适当调整并提前公布。

三、考核方法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

对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地区,一律考核评定为D级。

四、考核程序(一)目标备案。

每年6月30日前,各地根据本通知所附考核要点及本地实际,确定下年度质量目标和质量措施,经质量强省办征求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后予以备案。

(二)自我评价。

各地要对照考核指标及分值,对本地区上年度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认真自查自评,自评报告及证明材料于每年7月15日前报质量强省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要求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冀政办字〔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要求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现将《2024年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要求》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2月1日2024年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要求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全面落实省“两会”工作部署,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河北省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政协河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24年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严格落实责任各承办单位要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纳入总体工作部署,坚持实行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直接抓、承办处室和承办人员具体办、办公室总协调的“3+1”办理责任分工机制,确保任务分解到岗、责任落实到人。

涉及省直部门和地方政府联合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要建立联动机制,共同推进办理工作。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要稳定承办工作队伍,加大对本系统承办工作指导力度,加强业务培训、规范办理流程,完善制度机制、强化督导调度,切实提升承办工作质量和效率。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机构(办公室)要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加强沟通联系和组织协调,做好服务保障。

建立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台账。

根据办理任务分解情况填写《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责任分解表》(见附件1),及时向提出建议提案的代表委员反馈并沟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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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重点督办建议提案的通知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9年省政府办公厅重点督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督办的建议提案及分工安排
(一)重点督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

1.关于正确定位充实队伍充分发挥各级河长办作用的建议(第1078号。

主办单位:省水利厅;会办单位:省委组织部、编办)。

2.关于加快推进珠三角地区村级工业园区改造的建议(第1446号。

主办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办单位:佛山市政府,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

3.关于建立非遗活性旅游线路的建议(第1867号。

主办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办单位:省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4.关于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肇庆)特别合作试验区的建议(第1960号。

主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会办单位:肇庆市政府,省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广铁集团公司)。

(二)重点督办的省政协提案。

1.关于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提案(第20190212号,主办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司法
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局,省工商联,省税务局、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

2.关于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提案(第20190352号,主办单位:省司法厅,会办单位:省财政厅)。

3.关于提高我省高等教育毛入学率的提案(第20190853号,主办单位:省教育厅;会办单位: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承办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担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办理建议提案作为政府依法履职、接受人民监督的重要内容。

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落实“一把手”责任,严格审定办理计划、答复意见和办理情况报告,明确具体办理机构和办理人员,进行重点研究、重点办理、重点落实。

(二)聚焦问题,提高质量。

各承办单位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把质量放在首位,加强与代表委员的协商沟通,全面把握代表委员的重点诉求和建议提案反映的关键问题,以“钉钉子”精神一抓到底、抓出成效。

通过重点建议提案办理,推动全省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提质增效、再上新台阶。

(三)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要加强信息共享、互通有无。

主办单位要主动统筹好工作进度,会办单位积极给予支持配合,共同确保办理实效。

省政府办公厅将根据办理工作相关规定要求,加强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并及时向省政府领导报告办理工作进展情况。

请主办单位于4月15日前将办理工作计划和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处室责任人、经办同志姓名、联系电话报省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处),并在办理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工作情况报省政府。

需协调事项,请径与省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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