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新版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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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

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

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体诊所使用药品和医疗器体械械的监督管理,保证人体用用药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群众用药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据管理法》、《中华人民共管和国药品和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条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辖区区内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业许可证》的个体诊所。

第三条市级药品监督管理理部门主管辖区内个体诊所所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药品监监督管理部门,督负责本辖区内内的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的体购进、购验收、储存、调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人员与培训第五条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及其有个关关人员应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掌握器药药品基本知识。

第六条个体诊所从事药品管理、、处方审核、调配的人员必必须是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的药学技术人员或由已获得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及通过劳动部门技能资鉴定、符合规鉴1 / 6定的药学人员担任。

员第七条个体诊诊所负责人应负责涉药人员药品管理法律员法规、专业业技术知识的继续教育培训训,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第八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工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精神病、传染病或档其他可能污染其药品的疾病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患品的工作。

品第三章进货与验收货第九条个体诊诊所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品,禁止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

对首营企业应审核药其其合法资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关原印章的原合法证照复印件。

第十条购进药品应逐逐批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验收记录。

药品购进验收记记录必须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称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商号、、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日期、质量货状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

购进进口药员品还应索取加盖供货品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质进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

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

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个体诊所是一种提供初级医疗保健服务的机构,其规模较小,服务对象主要是周边居民。

药品管理制度在个体诊所中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药品的使用和管理关系到患者的健康安全。

二、药品采购管理1. 采购渠道个体诊所的药品采购主要通过合法药品批发商进行采购,严禁擅自从非法渠道购买药品。

2. 采购程序个体诊所应当建立采购登记制度,记录每次的药品采购内容、时间、数量等信息。

采购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库存盘点,合理安排采购计划,避免因为药品短缺影响患者就诊。

3. 药品验收每次药品进货后,应当进行验收,确保药品的质量、数量与进货单一致。

对于过期或者破损的药品,应当及时报废处理。

三、药品存储管理1. 存储条件个体诊所应当建立药品存储间,并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要求合理存放药品,保证药品的质量不受影响。

2. 存储管理药品应当分类存放,避免药品相互污染。

定期检查药品的保质期,及时淘汰过期药品。

药品存储间应当保持干燥通风、温度适宜的环境。

四、药品配送和使用1. 配药程序个体诊所的医务人员在为患者开具处方后,应当按照标准程序配药,确保药品的正确使用。

2. 用药指导在为患者提供用药指导时,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详细说明药品的用法、用量以及注意事项,避免用药错误导致患者健康受损。

五、药品管理记录1. 药品出入库记录个体诊所应当建立药品出入库记录,详细记录每次药品的进货、使用和报废情况,便于药品管理和追溯。

2. 药品使用记录个体诊所应当建立药品使用记录,对每次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包括患者姓名、用药时间、用药量等信息。

六、药品安全管理1. 库存安全个体诊所应当加强对药品库存的安全管理,防止药品被盗或损坏。

2. 废弃药品处理过期或者破损的药品应当及时进行处理,不能随意丢弃或者流入市场,避免对环境和患者造成危害。

结语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是保障患者健康和安全的重要基础,个体诊所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好药品管理工作,提升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

《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

《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一、概述本制度旨在规范个体诊所的药品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

二、药品采购管理1. 个体诊所应当从正规渠道采购药品,确保药品的质量。

2. 药品采购应当与个体诊所实际需求相匹配,不得囤积过多药品。

3. 个体诊所应当建立药品采购记录,包括药品名称、批号、数量、供应商等信息。

三、药品存储管理1. 个体诊所应当设立专门的药品存储区域,确保药品的储存环境符合要求。

2. 药品应当按照不同类型进行分类存放,避免混淆。

3. 药品应当定期检查过期或变质情况,并及时淘汰处理。

四、药品配送管理1. 个体诊所应当建立药品配送记录,包括药品名称、数量、配送日期等信息。

2. 药品配送应当由专人进行,确保药品的安全和准确性。

3. 药品配送过程中应当防止日光直射、震动等损害药品的情况发生。

五、药品使用管理1. 医生在开具处方前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避免不必要的药物使用。

2. 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合理选择药物,并注意合理用药的原则。

3. 药品的使用应当按照说明书和医嘱进行,严禁超量或滥用药物。

六、药品监测管理1. 个体诊所应当定期进行药品库存和使用情况的盘点,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

2. 药品的使用记录应当详细、真实,并保留一定时间以备查阅。

3. 定期组织对药品的质量进行抽检,确保药品的合格率。

七、药品报损和废弃处理1. 对于过期、变质或破损的药品,个体诊所应当及时报损,并记录报损情况。

2. 药品报损应当由专人负责,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 个体诊所应当建立废弃药品的专门回收箱,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处理。

以上就是个体诊所药品管理的基本制度,个体诊所应当严格遵守,并不断完善各项管理措施,以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和有效性。

《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

《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

《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一、背景在个体诊所中,药品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合理规范的药品管理制度可以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提高服务质量,防止药品浪费和滥用,增强个体诊所的整体管理水平。

二、药品采购管理1. 采购渠道个体诊所应当选择有资质且信誉良好的药品供应商进行采购,避免购买劣质或过期药品。

2. 采购流程制定采购计划,明确需求寻找合适的供应商,进行询价比较签订采购合同,明确物品规格、数量、价格等条款验收入库,确保药品质量符合要求三、药品储存管理1. 储藏环境个体诊所应设立专门的药品储存间,通风干燥,温度适宜,避免阳光直射和潮气。

2. 分类储存按药品种类、用途等分类储存,避免混淆和交叉感染。

3. 养护记录定期检查药品包装、有效期,避免使用过期药品。

四、药品配送管理1. 配药原则根据患者病情进行合理搭配严格按照医嘱配药,避免误配2. 配药流程根据医嘱核对药品种类、数量交付患者前再次核对,确保准确无误3. 记录管理记录患者姓名、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信息留存配药记录,方便追溯五、药品使用管理1. 用药指导患者服药前进行详细用药指导解释药品副作用、注意事项等2. 用药监测定期复查患者病情,监测疗效和药品不良反应 3. 用药记录记录患者用药情况,如服药时间、剂量等六、药品库存管理1. 盘点制度定期进行药品库存盘点,及时调整和补充2. 库存警戒设立库存警戒线,避免出现药品断货或过多滞留 3. 库存管理根据需求调整库存量,合理控制库存成本七、药品外流管理1. 退药处理满足退药条件的药品应及时退还供应商或销毁2. 过期药品处理针对过期药品进行及时处理,避免误用或流入市场八、药品安全管理1. 药品安全教育定期开展药品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对药品管理的重视程度2. 库房安全保障药品库房安全,防止盗窃、损坏等事件发生九、药品管理责任1. 分工明确明确药品管理人员的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2. 检查考核定期对药品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十、结语制定完善的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保证。

个体诊所药品管理规章制度

个体诊所药品管理规章制度

个体诊所药品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管理个体诊所内的药品,规范药品管理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个体诊所内所有从事药品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个体诊所内的药品管理应遵循合法、合理、安全、有效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四条个体诊所应设立专门的药品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药品管理工作,保证药品管理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个体诊所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药品管理员,负责具体的药品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个体诊所药品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药品管理培训,提高药品管理水平。

第二章药品管理权限第七条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员应具备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药师证书或者其他相关资质。

第八条药品管理员应按照法规规定的权限,对个体诊所内的药品进行管理,包括采购、储存、配送、使用等工作。

第九条药品管理员应严格按照医师处方或者药品管理规定开展药品管理工作,不得擅自处理药品。

第十条药品管理员应保障药品管理工作的信息安全,不得私自泄露患者的隐私信息。

第十一条药品管理员应定期检查个体诊所内的药品情况,及时补充、更新药品。

第三章药品采购管理第十二条个体诊所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购药品,不得购买假冒、劣质药品。

第十三条药品管理员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药品采购,确保采购的药品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药品管理员应保留药品采购记录和发票等相关资料,以备查验。

第十五条药品管理员应定期检查个体诊所内的药品库存情况,及时进行药品的更新。

第四章药品储存管理第十六条个体诊所应建立合理的药品储存和保管制度,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

第十七条药品管理员应对个体诊所内的药品进行分类、标识,防止混淆。

第十八条药品管理员应定期检查个体诊所内的药品储存情况,及时处理过期、损坏等问题。

第十九条药品管理员应定期清点药品库存,确保库存数据准确无误。

第五章药品配送管理第二十条药品管理员应按照医师处方或者患者需求,正确配送药品。

第二十一条药品管理员应认真核对配送的药品及数量,避免发生错误。

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

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

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个体诊所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治理,保证人体用药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用药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辖区内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体诊所。

第三条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辖区内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的购进、验收、储存、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人员与培训第五条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应认识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把握药品基本知识。

第六条个体诊所从事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分配的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或由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及通过劳动部门技能鉴定、符合规定的药学人员担任.第七条个体诊所负责人应负责涉药人员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知识的继承教育培训,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第八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三章进货与验收第九条个体诊所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禁止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

对首营企业应审核其合法资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

第十条购进药品应逐批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必须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日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购进进口药品还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测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应至少保留两年备查。

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

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

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一、为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定如下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二、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一)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销售,不得擅自使用。

二)处方药必须按照处方笺所列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剂型和规格等销售药品,不得擅自更改。

三)处方药必须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发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实施规定》为准。

四)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

五)对处方所列药品,药店必须按规定认真审查后方可调配,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药店有权拒绝调配。

六)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药店有权拒绝调配销售。

三、非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一)非处方药可由顾客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但顾客用药发生疾病或出现不良反应时由出售该药的零售药店负责。

二)非处方药销售要有非处方药品销售记录,并记载药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生产单位及销售单位名称和投诉等。

三)非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销售方式。

四、药品陈列检查管理制度一)陈列药品要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

二)药品应按照说明书的温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柜)中,其中常温库0-30℃,阴凉库0-20℃,冷库2-10℃,验收养护室20-30℃;相对湿度45%-75%。

三)药品应分类陈列摆放,具体可按以下分类: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易串味药专柜;危险品不陈列(如系危险品则应设专用柜台存放,并2人负责保管)。

另外注意三合理即合理陈列、合理储存、合理陈列标价。

四)每天应定时对库房温湿度进行记录。

如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做好记录。

每天上午9-10时和下午2-3时各记录一次库房温湿度,记录应妥善保存备查。

五)库存药品应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序陈列不得混垛不得任意更改。

不同品种的药品若无法隔开陈列可以使用标签区分。

药品与非药品必须分柜陈列并保留足够的距离;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摆放;危险品不得陈列。

六)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及标签。

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范本

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范本

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体诊所药品管理行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药品管理机构和责任第二条个体诊所设立药品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的采购、入库、销售、储存和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药品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接受相关培训,保证药品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三章药品采购第四条个体诊所药品采购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优先选择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药品;(二)优先选择国家药品目录中的药品;(三)遵守采购程序,确保采购合法、公平、透明;(四)核对药品品名、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

第五章药品入库第六条药品入库前,药品管理人员应进行验收,核对以下信息:(一)药品名称、规格;(二)生产厂家;(三)生产日期、有效期;(四)药品批号;(五)药品购进价;(六)数量。

第七条入库药品应按照其特性进行分类、标识和储存,避免混淆、交叉感染和过期使用。

第八条入库药品应放置于干燥、通风、阴凉的地方,严禁与有毒有害药品混放。

第九章药品销售第十条个体诊所药品销售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患者需经医生处方后方可购买;(二)销售药品应提供详细的药品说明书,告知患者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三)销售药品时应清点药品数量,核对药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有效期;(四)销售药品应记录患者姓名、药品名称、购买数量等信息,建立销售档案。

第十一章药品储存和使用第十二条药品储存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规范摆放,避免交叉感染和误用;(二)常用药品应放置于易取得的地方,保证使用时的及时性;(三)药品储存区域应清洁、干燥、通风,禁止日光直射和潮湿环境。

第十三章药品处置第十四条药品过期、损坏、变质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合使用时,应及时予以处置:(一)过期药品应进行安全环保处理,禁止倾倒或随意扔弃;(二)损坏、变质药品应及时退还给供应商或者销毁。

第十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应定期进行自查和自评,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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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新版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2020新版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个体诊所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治理,保证人体用药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用药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辖区内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体诊所。

第三条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辖区内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的购进、验收、储存、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人员与培训
第五条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应认识药品、医疗器械
管理法律法规,把握药品基本知识。

第六条个体诊所从事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分配的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或由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及通过劳动部门技能鉴定、符合规定的药学人员担任。

第七条个体诊所负责人应负责涉药人员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知识的继承教育培训,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第八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三章进货与验收
第九条个体诊所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禁止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

对首营企业应审核其合法资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

第十条购进药品应逐批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

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必须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货
数量、购货日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

购进进口药品还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测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应至少保留两年备查。

购进医疗器械还应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并建立购进验收记录。

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注册证号、型号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供货单位等。

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十一条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得购进使用。

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必须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使用或自行作退、换货处理。

第十二条个体诊所应配备与经批准的诊疗、服务范围相一致的药品,制订基本用药目录。

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品种按照**省卫生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省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常用及急救药品目录》执行。

第十三条个体诊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制剂。

第十四条对特别管理药品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储存与保管
第十五条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条件应与诊疗活动相适应。

储存场所四周应平整光洁,屋顶、墙壁应无脱落物,不渗漏。

并采取防潮、防冻、防虫、防鼠及通风、避光等措施。

第十六条个体诊所必须配备与使用药品相适应的药柜、药架、底垫、冷藏柜、温湿度计等设施。

药品按不同储存要求分别在常温、阴凉及冷藏条件下储存,相对湿度控制在45%-75%,并每日做好温湿度记录。

第十七条个体诊所储存药品的药柜、冷藏柜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

第十八条药品储存放置必须分类定位,做到药品和非药品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

第十九条个体诊所应定期对储存的药品进行检查养护,并予以记录。

对近效期药品、医疗器械(指有效期6个月内)应加强管理,
防止药品、医疗器械过期失效。

第二十条个体诊所的药品储存场所应与生活、办公、诊疗场所明确分隔,不得临街设置药柜。

第五章药品使用与分配
第二十一条个体诊所应当凭本诊所医师处方使用药品,不得无处方分配药品。

分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的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分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改或者重新签字,方可分配。

处方调剂和药品拆零所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卫生,发药时应在药袋、投药瓶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个体诊所必须常常观察本单位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

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必须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制度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个体诊所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和落实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做好相关记录。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
(一)药品和医疗器械购进、验收管理制度;
(二)药品储存、保管和养护管理制度;
(三)处方分配和药品拆零管理制度;
(四)不合格药品管理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五)特别药品管理制度
(六)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七)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八)从药人员业务学习制度;
(九)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销毁处理制度;
相关记录应包括:
(一)药品购进验收记录;
(二)药品养护记录;
(三)药品存放场所的温湿度记录;
(四)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
(五)废弃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销毁记录;
(六)从药人员业务学习记录。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个体诊所必须按本规范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如违背本规定,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如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本规范中个体诊所是指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

第二十七条本规范所指的首营企业是指购进药品时与本诊所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药品批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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