尝试剖析信用证下的银行审单标准
UCP600下信用证审单规则问题研究

UCP600下信用证审单规则问题研究摘要信用证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贸易惯例与规则对于世界经济秩序的维护也有重要意义。
随着新冠疫情的常态化控制,世界各国在进一步控制新冠肺炎的蔓延和扩散的同时加快复苏经济,其中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的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主要对从三个方面对信用证审单规则展开说明,首先对信用证及其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梳理说明,其次结合业务流程对信用证核心审单原则进行说明阐述,最后总结信用证审单标准在实务中的软化处理问题。
关键词:UCP600信用证审单标准1引言信用证以银行信誉为担保,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买卖双方的商业信用顾虑,降低买卖双方的交易风险,提高交易的成功率。
信用证开证行在进行审核单证业务时要求遵循独立抽象、单据表面严格相符的审单标准。
但是在银行审单实操中,过度利用严格相符原则有时束缚银行及受益人正常业务的进行,最终导致受益人无法顺利收到货款,并且严重影响买卖双方选择信用证作为交易结算工具的积极性。
因此,如何在贸易各方不同利益间找到信用证审单标准的平衡点需要我们关注。
2信用证及信用证实务统一惯例2.1信用证的起源、发展和统一惯例的历史沿革信用证本质上为一项不可撤销的、由开证行作出的对于受益人相符交单行为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其最早产生于公元前5世纪中的古罗马法,直至19世纪中后期,商业信用证雏形出现。
工业革命时期,进出口买卖双方从实质性交货发展到象征性交货。
一战时期,战争对国际贸易造成较大范围的波动影响,在国际交易过程中也频繁出现一些扰乱国际经贸秩序的现象,出口商为保障货款的安全收回较多使用跟单信用证结算。
经漫长实践检验,跟单信用证渐渐发展成为一种通用的、高效的国际结算支付方式,伴随其发展而来的必然有各种商业纠纷,跟单信用证统一国际惯例出现并妥协各方利益需求。
UCP第一代版本在1933年ICC第七次年会上通过,即《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在1962年的ICC第十九次年会上得以通过,新版的惯例去掉了之前的“商业”二字。
刍议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银行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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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符 与 “ 质 相 符 ” 之 问 的 一 种 相 符 。所 实 穗 谓 严 格 相 符 原 则 是 指 信 用 证 受 益 人 请 求 银 行 依 信 用 证 付 款 时 ,提 交 的 单 据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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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展 起 到 了 巨 大 的 推 动 作 用 。 然 而 ,单 据 的 日渐 繁 杂 以及 审 单 标 准 的 模 糊 也 导 致 了 信 用 证 纠 纷 层 出 不 穷 。u 5 0对 审单 标 准 的 简单 规 定 显 然 无 法 解决 复 C 0 P 杂 的 信 用 证 审 单 问 题 ,审 单 的 基 本 原 则 、 时 间 标 准 以 及 其 它 规 定 一 直 在 学 者 的理 论 探 讨 和 法 官 的 审 判 实 践 中 向 前 发 展 。 人 们 在 对 待 信 用 证 审 单 标 准 问 题 上 一 直 存 在 不 同 的认 知 ,有 些 学 者 从 商 业 实 践 的 角 度 出 发 ,提 出 了 实 质 相 符 的标 准 、 允 许 对 单 据 表 面 相 符 及 对 单 据 处 理 时 进 行 灵 活 界 定 ; 而 另 外 有 些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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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简述信用证的审单标准

国际经济法简述信用证的审单标准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支付方式之一,它由开证行根据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发出,并承诺在符合规定条件下向受益人(卖方)付款。
审单标准指的是银行对于收到的交单文件进行审核时所依据和遵循的具体要求。
信用证通常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货物描述、装运期限、价格条款等。
而审单标准则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文件完整性:银行会检查所有必需文件是否齐全并且正确填写,例如商业发票、提货单或舱位租约等。
2. 符合信用证规范:银行将核实提交给他们作为支付依据的各项文件与信用证上列明事项是否相符,如金额、日期以及其他特殊条款等。
3. 单独每份文档内部自洁性: 银行需要确保每份文档本身没有错误或不一致之处,并且其中任何一个问题都不能影响其余相关联文档有效性;
4. 适当时间窗口内呈报/寄件: 受益人应该按照规定时间将全部有关资料送达至开立此次LC 的机构;
5.无远离原始销售契约之修改: 除非有买卖双方的共同意见,否则不得对信用证中所列明事项进行任何更改。
审单标准是确保交易各方能够按照信用证规定顺利完成支付和收款的重要环节。
银行会根据这些标准来判断是否承认提交给他们的文件,并决定是否向受益人付款。
在国际贸易中,了解并遵守信用证审单标准至关重要,以免出现无法获得支付或延迟支付等问题。
银行审单要点

审单要点(ISBP)首先根据信用证的条款逐字逐句地审核各种单据的内容,要求两者严密一致,即达到“单证一致”的原则。
这叫做纵向的审核。
完成纵向的审核后,再以商业发票为中心,与其他单据相对照,要求单据与单据之间所共有的项目,或相关的项目相互一致,即所谓的“单单一致”。
例如货物的标记、包装、件数等是商业发票、装箱单和运输单据的共有项目,必须保持一致;发票的金额和保险单的保额是有关的项目,审单时必须按照发票金额和信用证的规定来核定保险金额。
这种方法叫做横向的审核。
审单项目,因信用证而异,但基本条款及其掌握原则,大致相同。
现将以下单据的“审核要点”(CHECKLIST)摘录如下供参考。
汇票发票箱单或重量单原产地证明检验证明(分析证明、装运前证明)保单提单一般原则汇票1.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同时显示L/C规定的币别;2.付款期限要符合L/C 规定,如汇票不是见票即付或见票后定期付款,则必须从汇票自身内容确定到期日;3.如信用证无特别规定,其金额应与发票金额一致;4.汇票必须以L/C规定的人为付款人;5.汇票必须由受益人出票;6.汇票如有修改和变更,必须在表面看来经出票人证实;7.如有必要,汇票必须背书;8.出票条款要齐全,包含开证行完整名称、信用证号和开证日;9.出票日期一般填制议付日期,该日期不能早于跟单单据的签发日期,如运输单据的签发日;也不得迟于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或出运日起21天,无论如何,最晚不得迟于信用证的交单有效期。
发票1.名称上当信用证要求商业发票时,标为“发票”的单据是可接受的;2.受益人名称必须是信用证中所具名的。
地址中的电传或传真号码等内容无需提供;如提供也不必与信用证中的同一;3.必须以申请人为抬头。
地址中的电传或传真号等无需提供,如提供也不必与信用证中的同一;4.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一致。
但并不要求如同镜子反射那样一致;必须反映实际装运的货物。
可只列明实际装运的货物或先列明信用证规定的全部货描,然后再注明实际装运的货物;5.如果贸易术语是货描的一部分,或与货物金额相连表示,则发票必须显示,而且如有贸易术语的来源,则必须表明相同的来源;(如CIF SINGAPORE INCOTERMS 2000)6.必须表明货值。
浅谈UCP600下信用证审单标准

浅谈UCP600下信用证审单标准摘要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普遍的支付手段,但随着商品类别的丰富和交易手段的多样化,贸易中的不确定因素增多,信用证的欺诈和争议层出不穷,结算风险频现。
而银行对单据的审核是信用证结算过程中最为关键的一环,这直接关系到银行是否予以兑付货款。
因此,我们有必要深入探讨UCP600下信用证审单标准,提高信用证的实际可操作能力。
关键词:信用证 UCP600不矛盾1引言信用证是以银行信誉为担保,对受益人签发的有条件并独立支付款项的保证。
UCP600规定:信用证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即银行只认单据,对单据外的其他情况不作核查,因此审单至关重要。
在信用证交易中是否相符交单决定了是否兑付,直接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审单通常指在信用证交易中的当事人参考信用证的规定和相关惯例对单据做出审核的过程。
首先,银行在开具时要充分考虑开证申请人的诉求,并按规定无条件履行审单任务。
其次,银行审单要独立判断是否满足“相符交单”的要求,若满足则必须支付款项,通常审单工作由开证行进行。
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对提交单据的独立审核并决定是否付款是信用证业务的核心部分,也是所有审单行为的集中体现。
开证行的审单结果直接决定了是否兑付,而审单结果主要由银行的审单标准决定。
审单标准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焦点。
尽管有关信用证的交易规则一直在修正,但核心一直是在相符交单的基础上予以付款,如今依据的最新版本为UCP600。
UCP600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被世界公认为适用于信用证业务的国际惯例,正确理解UCP600下的相符交单对于安全结汇非常重要。
2银行审单依据信用证中银行议付的先决条件是受益人相符交单,具体定义为:“相符交单指与信用证中的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一致的交单”。
从此我们可以对银行审单的参考标准有一个明确认知,但当三个参照标准发生冲突时,其效力层级并未确切说明。
浅析信用证项下的相符交单

信用证项下单据审核要点

信用证项下单据审核要点一、引言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一种常见的结算方式。
在信用证交易中,单据的审核至关重要,因为它们是银行支付的依据。
本文将详细介绍信用证项下单据审核的要点,帮助外贸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和处理相关业务。
二、单据种类与要求1.审核单据的种类:根据信用证条款,认真核对所要求的单据种类,确保齐全无缺。
2.单据格式:检查单据的格式是否与信用证一致,包括大小写、字体、颜色、编号等细节。
3.单据内容:仔细审查单据的内容,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三、关键点审核1.单据与信用证的一致性:核对单据与信用证条款是否完全一致,避免出现误解或遗漏。
2.单据的准确性:检查单据的制作是否规范,内容是否清晰、易于理解,避免产生歧义。
3.单据的时效性:注意单据的有效期,确保在信用证有效期之前提交所有必需的单据。
4.软条款:特别关注信用证中的软条款,确保其有效性,防止开证行无力支付的风险。
四、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1.单据遗失:如遇单据遗失情况,及时报告银行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2.单据不符:如发现单据不符,与相关方沟通协商,寻求解决方案,确保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
3.语言障碍:如外语水平有限,可聘请专业人士协助审核单据,确保准确理解并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
五、审核流程与注意事项1.审核步骤:按照信用证条款,依次审核单据的种类、格式、内容、关键点及软条款等。
2.记录与反馈: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记录并反馈给相关方,协商解决。
3.复查与确认:在提交单据之前,进行一次复查以确保无误,并确认收件人的确认和签字。
4.电子化传输:如使用电子化传输工具递交单据,需确保文件传输安全,避免数据泄露风险。
六、总结通过以上对信用证项下单据审核要点的详细介绍,外贸从业人员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处理相关业务。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应对,确保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
同时,不断学习和掌握新的审核技巧和方法,提高业务水平,为企业的国际化发展贡献力量。
国际商法信用证审单的标准、原则

国际商法信用证审单的标准、原则一、信用证的基本概念和作用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其作用是在交易双方之间提供支付保障。
信用证的发出行为,其实质上是银行对出口商的一种担保行为。
当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协议后,进口商向其开户行(即信用证开证行)开立信用证,要求出口商按照合同要求交货,并在交单后向开证行索取货款。
同时开证行要求出口商根据合同要求,向其提供相应的单据。
如果出口商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将向出口商付款。
二、信用证审单的标准1.单据的真实性在信用证审单中,首先需要考察的是单据本身的真实性。
出口商提交的各类单据,如发票、提单、保险单等,必须真实、完整。
发票上所列货物数量、价格等必须与合同一致,提单和保险单上的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等必须与合同和发票相符。
2.单据的符合性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信用证中包含了一系列的条款和要求,如交单期限、装船期限、保险要求等。
出口商必须按照这些要求提交相应的单据,否则将会影响到付款的顺利进行。
3.单据的完整性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必须完整。
这包括了所有的必需单据,如发票、提单、保险单等。
如果信用证规定了必须提交的单据,出口商必须全部提交,而不能缺漏。
4.单据的清晰可辨识性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必须清晰可辨识。
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必须清晰可读,提单和保险单上的信息也必须清晰可辨认。
三、信用证审单的原则1.信用证合规原则信用证审单的原则之一就是信用证合规原则,它要求审单人员必须遵守信用证的条款和规定,对出口商提交的单据进行严格的审查。
只有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规定,才能获得付款。
2.审单程序严谨原则审单程序严谨原则要求审单人员在审查单据时,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先核对单据的真实性,再核对单据的符合性,最后核对单据的完整性和清晰可辨识性。
3.客观公正原则客观公正原则是指审单人员在审查单据时,必须客观、公正。
不得因为个人偏见或其他原因对某个出口商进行歧视,也不得对某个出口商放宽要求或者严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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尝试剖析信用证下的银行审单标准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被频繁使用的支付工具,以其高效、快捷和安全性高的特点深受商人们的青睐,特别是利用银行的信用支撑起了商人们之间脆弱的信任,从而成功地解开了国际贸易支付中最大的绳结,甚至被英国的法官们描绘为“国际商业的生命线”。
然而,在信用证的实际操作中,这条重要的生命线常常在银行审单环节中发生阻塞,其中的症结主要就在于对审单标准的分歧和争议。
近年来,由于各国对UCP500的理解及各国银行审单标准的不统一,有60-70%的信用证在第一次交单时被认为存在不符点而遭到拒付,这一情况已经严重影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并导致了大量争议乃至诉讼的出现。
从另一个角度看,审单作为信用证交易的中心环节,其标准直接关系到信用证交易的效率与安全度,因此厘清信用证下的银行审单标准是相当必要的。
本文拟以审单标准的四项主要原则,即表面相符、单证相符与单单相符、严格相符、合理谨慎为线索,结合立法、惯例与实际案例,尝试性地对审单标准予以较为细致地考察和剖析。
、表面相符原则表面相符原则是信用证下银行审单时所遵循的首要原则,即开证行仅仅对受益人或任何交单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进行审查以便确定该单据是否和信用证要求相符,从而做出付款或拒付的决定。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 年修订本)》(UCP500第13条第1款规定:银行••…确定其(单据)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
”美国《统一商法典》(UC。
第5-108条a款规定:除第5-109条另有规定外,凡是根据e 款所指的标准实务判断其表面与信用证的条款与条件严格相符的单据提示,开证人都应兑付。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证的几个司法解释中也都明确规定了表面相符原则。
表面相符原则直接来源于作为信用证两个基本原则的信用证独立原则和单据交易原则。
信用证之所以深受商人们的青睐,很大程度就在于其独立性,当事人不必担心货款的支付受到基础合同项下争议的影响。
由此产生出单据交易原则,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只要提交合适的单据就可以获得信用证的兑付。
与此同时,如果要求银行去关心基础合同的是是非非,不但不可能,而且也将导致信用证制度的低效率,其成本也极为高昂,势必严重影响信用证支付上所具有的迅疾性和可依赖性特点。
因此,银行审查单据必须仅仅以单据为准,不准轻易越过单据表面去看基础合同或其他交易来审查单据,也不可以用基础合同项下的各方的行为或协议来解释信用证条款。
有美国学者形象地称之为“四角原则”,即只能严格按照在信用证四个角范围内的规定来确定信用证项下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
银行在审单时,除了只依据单据表面的记载事项外,与此相应的是银行同样无须对单据的有效性负责。
UCP500第15条规定:银行对单据的形式、充分性、准确性、真实性、虚假性、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中载明或添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单据中表面的货物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或对货物发货人、承运人、运输代理人、收货人,或货物的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或作为及/ 或不作为、清偿能力、履约或资信状况,概不负责。
”对于表面相符原则的实际运用,可以提交ICC银行委员会咨询的两个案件为例。
在一个案件中,开证行开立一份信用证,其中要求一份由C国商会签发的产地证。
受益人提交给开证行的产地证由C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并加盖公章,同时为满足信用证要求,产地证在出证机构备用的框内批注声明“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是C国国际商会”开证行声称产地证不符并拒绝信用证下的付款。
ICC银行委员会认为,银行不调查某一具体单据的签发机构,仅仅审核单据表面与信用证要求是否相符,而从本案中信用证的要求文字和单据签发方式看,根据信用证条款,开证行应该可以接受。
在另一个案件中,开证行询问在提单上注有“运费已付”字样的情况下,开证行是否就得接受单据而不能提不符点,即使运费实际并未支付或只支付部分运费。
ICC银行委员会认为,如果提单注明“运费已付”,银行无义务检查运费是否实际上已支付,银行审单仅需以“表面要求”为基础。
与表面相符原则相关的一个法律问题是关于信用证上的非单据条件应如何处理。
表面相符原则要求银行只从表面上审查单据记载事项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但信用证条款中时常会规定一些非单据条件,即与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不相关联、无法通过单据内容来体现的条件,它们往往与基础合同的履行有关,如规定“禁止用船龄超过15 年的船转运”,这样的条件是否满足无法通过审查提单表面予以确定。
因此,从表面相符原则出发,UCP500和UCC 都规定对此类条件不予理会。
UCP500第13条第3款规定:如果信用证中列有一些条件,但并未叙明应予提交的满足该条件的单据,银行将认为未列明这些条件,且对此不予理会。
”本款在UCP400中并无规定,系UCP500补充的条款。
同时,UCC第5-108 条g款做出类似的规定,并在该条的正式评论中指出该款旨在防止开证人去判定甚或调查外部事实。
在一个案件中,了海运提单,而该条件能够清楚地与海运提单相关联,因此该条件不构成非单据条件,要求在海运提单上证实海运船只经由苏伊士航行是正当的。
、单证相符与单单相符原则信用证下银行审单的实质在于根据买方在信用证中所开列的条件,通过对卖方所提交的单据的审查,判断卖方是否已经满足了买方的要求,从而决定是否向卖方付款。
在这一过程中,需要进行两个方面的审查,一为单证之间是否相符,一为单单之间是否相符。
即使单证相符,若单单之间存在矛盾也可以认为未满足买方要求,从而导致银行拒绝付款。
1 、单证相符单证相符从表面上看,似乎只包括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
实际上,由于单个信用证条款的设计难免存在缺陷,因此单证相符同时也要求单据与信用证规则的要求相符,如与UCP500相符。
此外,若提交信用证未规定的单据或单据中包含信用证条款中未列明的内容,对这一状况的处理也应成为考察的对象。
第一,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
UCP500第13条第1款规定:银行必须…… 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
” UC第5-108条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均要求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
在一个案件中,信用证要求三种证明,即品质证三份、受益人证实的电报/电传/传真副本一份、受益人接受修改证明一份。
开证行审单后发现议付行提交的三种证明每种一份,未按信用证要求提供三份品质证,随即以此为由拒付。
ICC CHINA 银行委员会认为,信用证业务是基于单据的业务,单据在其中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包括单据的数量,因此如信用证规定了单据的份数则必须遵守,故而只提交一份品质证构成不符点。
在另一个案件中,信用证开立时带有一项条件“检验证书必须由检验员A和/或作为B贸易公司(申请人)指派的检验员MR.(空白)签署”。
可是,受益人提交的检验证书由检验员B签署,他不是B贸易公司指派的。
ICC银行委员会认为,从所提供的信息看来检验证书上的签字不能表明他/她是申请人指派的检验员,单据有不符点。
第二,单据与信用证规则相符。
对于此项要求,UCP500和UCC中都无具体的规定,但作为对信用证条款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和补充,单据须符合它们的相关规定也是无庸置疑的。
2000年1月22日,银行C收到银行K开立的信用证,受益人为公司A。
银行C议付单据后向开证行K索偿,银行K提出提单没有出具人的签字,只由“CHINA MARINE SHIPPING AGENCY SHANDONG 及其法人签章,并表明“ AS AGENCY FOR THE CARRIER OF B/L TITLE SHQVWBD ” 外提单右上角、右下角处印就了“ SINOKOR COMPANY LTD. AS CARRIEBCC CHINA银行委员会认为,根据UCP500第23条,提单盖有签发人的印戳,并表明其作为承运人代理的身份及承运人的名称,符合UCP500关于提单上表明承运人的要求,另外根据UCP500第20条,单据签字可以印戳等方式为之,不一定需要手签,因此以上所述提单签字方式符合UCP500的规定。
第三,对于信用证中未规定的单据,若受益人向银行提交,UCP500第13条规定不予审查,将其退回交单人或将其转交,并对此不负责任。
在一个案件中,信用证的条件之一是提交一份由SGS B国有限公司/L公司或其授权代表签发的装运前检验证书,涉及规格、品质、包装、销售和所有货物细节。
提交的装运前检验证书是由SGS国有限公司签发,并另附有一封来自SGS B国有限公司的信,声明SGS I国有限公司是SGS日内瓦公司之外全球SGS 集团的一家成员。
ICC银行委员会认为,信用证要求一份由两家指名的检验机构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之一签发的一份单据,这意味着在代理人代表他们行事的情况下,被提交的装运前检验证书需要指出他们是作为所述检验公司的代理人行事,夹带一封提供此类信息或者他们与SGS集团关系的信在UCP500第13条下是不会被审核的。
对于单据中包含有信用证条款未规定的内容这一情况,UCP500没有明文规定,但ICC CHINA银行委员会同样认为,信用证并未要求但单据上出现的信息,应作为附加信息而不予理会。
2、单单相符如前所述,银行在审查单据时不仅要求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同时也要求单据之间相符,如此方能至少从形式上保证卖方满足了买方的要求,为银行付款提供依据。
实际上,如若单据之间存在矛盾,那么整套单据在表面上就是不可信的,也就无从谈及单证相符。
对此,UCP500第13条第1款规定:单据表面互不一致,既视为表面与信用证不符。
”在一个案件中,交单行按信用证要求向开证行提交了三份铁路运单,涉及同一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其中两份运单第二栏所载号码为MHY- OS2001001,另外一份为MHY-OS2001-P-001,开证行认为合同号码为重要记载事项,几个运单不一致已构成不符,遂向交单行发出拒付电。
ICC CHINA 银行委员会认为,铁路运单上所载合同号码相互不一致,构成单据之间不一致,即使在其他栏目中出现了相同的合同号码,也不能改变其部分数据构成相互不符的事实,因此视为与信用证条款不符。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也坚持单单相符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 年判例中维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时指出:“信用证交易的原则是单证严格相符。
颂佳公司(受益人)向南洋银行(议付行)提交的单据存在 4 个不符点,属于单据表面上不符合信用证条款和单据之间表面上互不一致。
”在适用单单相符原则审查单据时,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首先,单单相符原则的实质是强调单据之间互不矛盾,而不是完全一样。
在一个案件中,开证行发现在收到的单据中,发票上所标明的唛头是在菱形图案中的KM字样,而提单上注明的唛头是KM (IN DIA),仅有文字,没有菱形图案,因此提出单单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