尝试剖析信用证下的银行审单标准

尝试剖析信用证下的银行审单标准
尝试剖析信用证下的银行审单标准

尝试剖析信用证下的银行审单标准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被频繁使用的支付工具,以其高效、快捷和安全性高的特点深受商人们的青睐,特别是利用银行的信用支撑起了商人们之间脆弱的信任,从而成功地解开了国际贸易支付中最大的绳结,甚至被英国的法官们描绘为“国际商业的生命线”。然而,在信用证的实际操作中,这条重要的生命线常常在银行审单环节中发生阻塞,其中的症结主要就在于对审单标准的分歧和争议。近年来,由于各国对UCP500的理解及各国银行审单标准的不统一,有60-70%的信用证在第一次交单时被认为存在不符点而遭到拒付,这一情况已经严重影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并导致了大量争议乃至诉讼的出现。从另一个角度看,审单作为信用证交易的中心环节,其标准直接关系到信用证交易的效率与安全度,因此厘清信用证下的银行审单标准是相当必要的。本文拟以审单标准的四项主要原则,即表面相符、单证相符与单单相符、严格相符、合理谨慎为线索,结合立法、惯例与实际案例,尝试性地对审单标准予以较为细致地考察和剖析。

、表面相符原则

表面相符原则是信用证下银行审单时所遵循的首要原则,即开证行仅仅对受益人或任何交单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进行审查以便确定该单据是否和信用证要求相符,从而做出付款或拒付的决定。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 年修订本)》(UCP500第13条第1款规定:银行??…确定其(单据)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美国《统一商法典》(UC。第5-108条a款规定:除第5-109条另有规定外,凡是根据e 款所指的标准实务判断其表面与信用证的条款与条件严格相符的单据提示,开证人都应兑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证的几个司法解释中也都明确规定了表面相符原则。

表面相符原则直接来源于作为信用证两个基本原则的信用证独立原则和单据交易原则。信用证之所以深受商人们的青睐,很大程度就在于其独立性,当事人不必担心货款的支付受到基础合同项下争议的影响。由此产生出单据交易原则,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只要提交合适的单据就可以获得信用证的兑付。与此同时,如果要求银行去关心基础合同的是是非非,不但不可能,而且也将导致信用证制度的低效率,其成本也极为高昂,势必严重影响信用证支付上所具有的迅疾性和可依赖性特点。因此,银行审查单据必须仅仅以单据为准,不准轻易越过单据表面去看基础合同或其他交易来审查单据,也不可以用基础合同项下的各方的行为或协议来解释信用证条款。有美国学者形象地称之为“四角原则”,即只能严格按照在信用证四个角范围内的规定来确定信用证项下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银行在审单时,除了只依据单据表面的记载事项外,与此相应的是银行同样无须对单据的有效性负责。UCP500第15条规定:银行对单据的形式、充分性、准确性、真实性、虚假性、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中载明或添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单据中表面的货物描述、数量、重量、品质、

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或对货物发货人、承运人、运输代理人、收货人,或货物

的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或作为及/ 或不作为、清偿能力、履约或资信状况,概不负责。”

对于表面相符原则的实际运用,可以提交ICC银行委员会咨询的两个案件为例。在一个案件中,开证行开立一份信用证,其中要求一份由C国商会签发的产地证。受益人提交给开证行的产地证由C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并加盖公章,同时为满足信用证要求,产地证在出证机构备用的框内批注声明“国国

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是C国国际商会”开证行声称产地证不符并拒绝信用证下的付款。ICC银行委员会认为,银行不调查某一具体单据的签发机构,仅仅审核单据表面与信用证要求是否相符,而从本案中信用证的要求文字和单据签发方式看,根据信用证条款,开证行应该可以接受。在另一个案件中,开证行询问在提单上注有“运费已付”字样的情况下,开证行是否就得接受单据而不能提不符点,即使运费实际并未支付或只支付部分运费。ICC银行委员会认为,如果提单注明“运费已付”,银行无义务检查运费是否实际上已支付,银行审单仅需以“表面要求”为基础。

与表面相符原则相关的一个法律问题是关于信用证上的非单据条件应如何处理。表面相符原则要求银行只从表面上审查单据记载事项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但信用证条款中时常会规定一些非单据条件,即与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不相关联、无法通过单据内容来体现的条件,它们往往与基础合同的履行有关,如规定“禁止用船龄超过15 年的船转运”,这样的条件是否满足无法通过审查提单表面予以确定。因此,从表面相符原则出发,UCP500和UCC 都规定对此类条件不予理会。UCP500第13条第3款规定:如果信用证中列有一些条件,但并未叙明应予提交的满足该条件的单据,银行将认为未列明这些条件,且对此不予理会。”本款在UCP400中并无规定,系UCP500补充的条款。同时,UCC第5-108 条g款做出类似的规定,并在该条的正式评论中指出该款旨在防止开证人去判定甚或调查外部事实。在一个案件中,了海运提单,而该条件能够清楚地与海运提单相关联,因此该条件不构成非单据条件,要求在海运提单上证实海运船只经由苏伊士航行是正当的。

、单证相符与单单相符原则

信用证下银行审单的实质在于根据买方在信用证中所开列的条件,通过对卖方所提交的单据的审查,判断卖方是否已经满足了买方的要求,从而决定是否向卖方付款。在这一过程中,需要进行两个方面的审查,一为单证之间是否相符,一为单单之间是否相符。即使单证相符,若单单之间存在矛盾也可以认为未满足买方要求,从而导致银行拒绝付款。

1 、单证相符

单证相符从表面上看,似乎只包括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实际上,由于单个信用证条款的设计难免存在缺陷,因此单证相符同时也要求单据与信用证规

则的要求相符,如与UCP500相符。此外,若提交信用证未规定的单据或单据中包含信用证条款中未列明的内容,对这一状况的处理也应成为考察的对象。

第一,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UCP500第13条第1款规定:银行必须…… 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 UC第5-108条和我国最高人民法

院的司法解释也均要求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在一个案件中,信用证要求三种证明,即品质证三份、受益人证实的电报/电传/传真副本一份、受益人接受修改证明一份。开证行审单后发现议付行提交的三种证明每种一份,未按信用证要求提供三份品质证,随即以此为由拒付。ICC CHINA 银行委员会认为,信用证业务是基于单据的业务,单据在其中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包括单据的数量,因此如信用证规定了单据的份数则必须遵守,故而只提交一份品质证构成不符点。在另一个案件中,信用证开立时带有一项条件“检验证书必须由检验员A和/或作为B贸易公司(申请人)指派的检验员MR.(空白)签署”。可是,受益人提交的检验证书由检验员B签署,他不是B贸易公司指派的。ICC银行委员会认为,从所提供的信息看来检验证书上的签字不能表明他/她是

申请人指派的检验员,单据有不符点。

第二,单据与信用证规则相符。对于此项要求,UCP500和UCC中都无具体的规定,但作

为对信用证条款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和补充,单据须符合它们的相关规定也是无庸置疑的。2000年1月22日,银行C收到银行K开立的信用证,受益人为公司A。银行C议付单据后向开证行K索偿,银行K提出提单没有出具人的签字,只由“CHINA MARINE SHIPPING AGENCY SHANDONG 及其法人签章,并表明“ AS AGENCY FOR THE CARRIER OF B/L TITLE SHQVWBD ” 外提单右上角、右下角处印就了

“ SINOKOR COMPANY LTD. AS CARRIEBCC CHINA银行委员

会认为,根据UCP500第23条,提单盖有签发人的印戳,并表明其作为承运人代理的身份及承运人的名称,符合UCP500关于提单上表明承运人的要求,另外根据UCP500第20条,单据签字可以印戳等方式为之,不一定需要手签,因此以上所述提单签字方式符合UCP500

的规定。

第三,对于信用证中未规定的单据,若受益人向银行提交,UCP500第13条规定不予

审查,将其退回交单人或将其转交,并对此不负责任。在一个案件中,信用证的条件之一

是提交一份由SGS B国有限公司/L公司或其授权代表签发的装运前检验证书,涉及规格、品

质、包装、销售和所有货物细节。提交的装运前检验证书是由SGS国有限公司签发,并另

附有一封来自SGS B国有限公司的信,声明SGS I国有限公司是SGS日内瓦公司之外全球SGS 集团的一家成员。ICC银行委员会认为,信用证要求一份由两家指名的检验机构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之一签发的一

份单据,这意味着在代理人代表他们行事的情况下,被提交的装运前检验证书需要指出他们是作为所述检验公司的代理人行事,夹带一封提供此类信息或者他们与SGS集团关系的信在UCP500第13条下是不会被审核的。对于单据中包含有信用证条款未规定的内容这一情况,UCP500没有明文规定,但ICC CHINA银行委员会同样认为,信用

证并未要求但单据上出现的信息,应作为附加信息而不予理会。

2、单单相符

如前所述,银行在审查单据时不仅要求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同时也要求单据之间相符,如此方能至少从形式上保证卖方满足了买方的要求,为银行付款提供依据。实际上,如若单据之间存在矛盾,那么整套单据在表面上就是不可信的,也就无从谈及单证相符。对此,UCP500第13条第1款规定:单据表面互不一致,既视为表面与信用证不符。”在一个案

件中,交单行按信用证要求向开证行提交了三份铁路运单,涉及同一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其中两份运单第二栏所载号码为MHY- OS2001001,另外一份为MHY-OS2001-P-001,开证行

认为合同号码为重要记载事项,几个运单不一致已构成不符,遂向交单行发出拒付电。ICC CHINA 银行委员会认为,铁路运单上所载合同号码相互不一致,构成单据之间不一致,即使在其他栏目中出现了相同的合同号码,也不能改变其部分数据构成相互不符的事实,因此视为与信用证条款不符。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也坚持单单相符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 年判例中维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时指

出:“信用证交易的原则是单证严格相符。

颂佳公司(受益人)向南洋银行(议付行)提交的单据存在 4 个不符点,属于单据表面上不

符合信用证条款和单据之间表面上互不一致。”

在适用单单相符原则审查单据时,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首先,单单相符原则的实质是强调单据之间互不矛盾,而不是完全一样。在一个案件中,开证行发现在收到的单据中,发票上所标明的唛头是在菱形图案中的KM字样,而提单上注明的唛头是KM (IN DIA),仅

有文字,没有菱形图案,因此提出单单不符。ICC CHINA银行委员会认为,单据上的唛头是

对实际唛头的描述,并不是唛头本身,只要该描述能表明实际唛头的内容和样式即可,菱形图案中的KM与KM(IN DIA)并不矛盾,不构成不符。其次,对于信用证没有要求的内容在单据之间出现不符的情况,目前存在不同的观点。在加州法院的一宗判例中,法院判称该案中保兑行所指不符点中存在的内容并非信用证所要求,不存在单据之间的不一致。与此相反,ICC 银行委员会认为,单单一致是在把一份单据上注明的有关信息与另一份规定的

单据的信息相比较时产生的,无论信用证或个别单据是否要求显示这些信息,这项原则都适

用。对此,笔者倾向于后者的意见,这样即有利于保护买方的利益,防止欺诈,又不违反

审单中的表面相符原则,毕竟仍未脱离单据的表面审查。

三、严格相符原则

信用证下银行审单的严格相符原则可谓是各项原则中最有争议的一个,同时也被认为是最核心和最为重要的一个。尽管实质相符原则不时地挑战它的地位,但严格相符原则至今仍占据着绝对统治的地位。但由于严格相符原则固有的绝对性和机械性,使得这一原则在适用时产生了一些必要的例外情况。

1、严格相符与实质相符之争

严格相符长期以来一直是信用证下银行审单的基本原则,也有人将其夸张地形容为“镜像规则”,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在字面上应该像一面镜子一样按照信用证的字句进行审单。

也就是说,开证行和保兑行以及议付行应该像手里拿者一个镜子一样拿者信用证,按照信用

证的条件和条款一字不差地对照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进行审单,只要单据中出现任何差异,

无论该差异是大是小,该单据均不予接受。严格相符原则目前被信用证领域的主要立法和惯例所坚持。UCP500第13条第1款规定: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 UC第5-108条a款也明确规定:除第5-109条另有

规定外,凡是根据e 款所指的标准实务判断其表面与信用证的条款与条件严格相符的单据提示,开证人都应兑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判例也同样坚持严格相符原则。显然,立法和惯例中所规定的严格相符原则都过于空泛,缺乏细致性与可操作性,因此各国在实践中都发展出了各种审单的银行实务作为依据并得到法律的认可。UCC第5-108 条的正式评论中将这些标准实务归纳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规定的或援引的国际惯例、一

些协会或金融机构颁行的其它惯例规则及地方或区域性惯例。UCP500第13条第1款中也

规定:“本惯例所体现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做法是确定信用证所规定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依据。” IC(在笼统规定的同时也致力于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惯例的编纂。2000年5月,

ICC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简称“IC银行委员会”)设立了一个工作组,负责将适用UCP500 的跟单信用证项下审核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做法整理成文。2002 年国际商会在意大利

罗马召开的秋季年会上通过了《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简称

ISBP ISBP是对UCP500的补充而非修订,解释单据处理人员应如何应用UCP中所反映的实

务做法应该看到,严格相符原则固然有保护交易安全,特别是买方利益的作用,体现了信用证可依赖性的一面,但其过于绝对和机械的一面也存在着对信用证交易也存在许多不利

的影响。首先,由于实践中不可避免的各种原因,单据之间和单证之间存在差别是经常性的,于是在这一背景下采用严格相符原则必然导致银行审单时的不符率居高不下,从而也致使

诉讼案件数量激增。其次,严格相符原则所造成的信用证不符率在高位运行的状况直接导致信用证效率的下降,严重损害了信用证高效快捷的特性,同时对参与有关产品贸易各方产生财务上的影响,增加了

成本,减少了进口商、出口商和银行的利润,在相当程度上降低了

信用证机制对商人们的吸引力。第三,更可怕的是,严格相符原则很有可能也事实上确实被买方所利用,为他们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找寻到一个堂而皇之的理由,而留给卖方的也许只

是一个欲哭而无泪的结果。面对严格相符原则所存在的负面影响,目前各国立法和惯例都在事实上放弃了传统的、过于机械的镜像式的严格相符原则,允许存在一些必要的例外情况,使严格相符原则更加灵活化。

坚持严格相符原则并允许例外存在的模式在当下信用证审单标准中居于主流地位,同时

也有少数的美国判例试图进行根本性的突破,用实质相符来取代严格相符,从更大程度上增加银行处理单据的弹性。实质相符原则是适用衡平法的结果,该原则允许开证行对一些不怎么严格相符的单据也认为是相符的,有时法院将这一标准描述为“接受不符点而对开证行无害”的标准,既如果开证行接受某些不符点不对开证行产生风险,则该不符点也是可以接受的。下面以Flagship Cruises Ltd. v. New En gla nd Mercha nts Nat 'I Bank of 案0为例。在该案中,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交的一个单据中必须作如下声明:“draft…wan conjunction with [the] letter Agreement dated May 23, 1972. 受”益人实际上提交的单据却说:

“ Letterof Credit … was in conjunction with [the] letter agreement dated May 23, 1972. 法院判决该声明可” 以接受,理由是由于声明中提到信用证,就自然包括了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因此该单据实际上和信用证要求的条件相符。采用实质相符原则的后果是严重的,等于默示地允许和授权开证行单方面修改信用证,从而破坏信用证付款的确定性。实际上,严格相符与实质相符之争体现了信用证审单标准在确定与弹性之间的徘徊。事实上,建立一套标准能够明确、肯定、让不专长的银行职员很快在一检查单证能马上知道应否拒绝或接受,而同时又能是公平、

合理、灵活且有弹性是不可能的。况且,银行不涉及或了解背后的货物买卖,这种所谓合理、灵活与弹性的处理是难以做到的。由此,法律在审单标准上走到了确定的一边。大部

分美国判决都拒绝适用实质相符而采用严格相符,UCC第5-108条的正式评论中也强调了该条采用的不是实质相符。除了实质相符外,少数美国法院还采用过双重标准,即开证行要

求于受益人交单的标准采用严格相符,而开证行要求于开证申请人的则是实质相符。这一标准必然导致银行权利的滥用,在司法实践中遭到拒斥。UCC第5-108条的正式评论中指出本条并未设立双重标准,即让开证行取得补偿的权利范围大于受益人取得兑付的权利”。

2、严格相符原则的例外

如前所述,传统的严格相符原则由于存在过于绝对和机械的弊端,目前立法和实践中均允许存在一些必要的例外。这些例外情况散见于立法、惯例之中,而更多的则体现在个案公正之中,常见的情况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使用普遍承认的缩略语不导致单据不符(ISBP第6 条)。例如,用“Ltd代'替

“ Limited,用“ Int 代替” “I nternatio nal,用” Co代替“Compa ny” 用“ kgs或“ kos代替“ kilos, 用“Ind代替“ Industry,"用“mfr代替“manufacturer ,用“mt代替“metric tons ” 反过来,用全称代替缩略语也不导致单据不符。

第二,拼写或打印错误若不影响单词或所在句子含义的,不构成单据不符(ISBP第28 条)。在一个案件中,单据中受益人地址与信用证上地址表述不一致,将“1 IND打成“I IND。”ICC CHINA银行委员会认为,这属于明显打字错误,不影响对受益人正确地址的判断。在另一个案件中,信用证要求提交“ CERTIFICATE OF COMPLETION OF SHOP TES”I但提交的单

据为“CERTIFICATE OF COMPLETITION OF SHOP TESTlICC银行委员会认为,单据名称中多打的字母“ T并未改变该单据的意义或意图,因而在信用证下是可接受的。与之相反,如若将“ model 321打”成“ model 123 ”则应构成不符点。

第三,不引起歧义的表述不一致不构成单据不符。在一个案件中,发票上的标点方式

互不一致,数量表述为“,671CBM,,616CBM” (该逗号实际上相当于小数点的作用,通常表示为和),而发票全额表述则为“USD129 ” ICC CHINA银行委员会认为,世界上主要存

在两种不同的数字标点方法,都可以接受,如存在同一单据中,虽会造成一些理解上的混乱,但仍可通过单价、总价、合同和报关单上的相关信息予以澄清,故不能成为不符点。在另一个案件中,两份单据以不同的形式显示装运日期,即美式(月/日/年)和欧式(日/月/年)。ICC银行委员会认为,原则上所写的日期表示法不应当作不符点,只要对它是同一日期不存在疑问。例如,与可被理解为指两个日期,构成不符点,而与则不可能被认为是两个日期,不构成不符点。

第四,符合惯例的不一致不构成单据不符。在一个案件中,信用证要求“All documents

must be in English 。受益”人提交的植物检疫证书正面为固定格式,以受益人本国语言(非英语)印就,信用证项下要求的内容用英语填制,证书背面有固定格式内容的英文翻译。ICC CHINA银行委员会认为,信用证要求所有单据必须为英语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单据上出现的所有符号都为英语,对这一点UCP500 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只能按照行业惯例及信用证要

求该单据的目的等方面去解释该项要求。在另一个案件的咨询意见中,ICC CHINA银行委员

会指出,单据的形式应符合有关法律、行业惯例的要求。

第五,商业发票的货物描述必须符合信用证中的描述,所有其他单据中的货物描述可

使用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货物描述有抵触(UCP第37条第3款)。在一个案件中,信用证

规定的货物描述为“3X2' CCS MOCVD SYSTEM而受益人提交的航空运单上货物描述为“3X2 CCS MOCVD SYSTEM ICC CHINA银行委员会认为,根据UCP500的规定,发票之外的其他单据上描述所反映的货物外延只要大于或等于信用证中规定的货物即可,但本案中航空运单上反映的商品名与信用证可能代表不同货物,不能认为前者是后者统称,构成不符,如果前者仅为“ CCS MOCVD SYSTEM为统称,可认为不构成不符。

以上五个方面只是实践中常见的严格相符原则的例外情况,其他的例外还大量散见于立

法、惯例与个案判决之中,这里无法一一列举。对于这些例外情况,ISBP 做了一个相当好

的归纳和总结,可以作为银行审单时的重要依据。对于审单标准,ICC CHINA银行委员会在

对一个案件发表咨询意见时有一段精辟的论述:在信用证下审核单据是否相符,应…?根据

单据的上下文及单据之间的关系来建立起单据与货物之间的逻辑联系,审查单据的目的是

从形式上保证单据所代表的货物与信用证所要求的货物一致,而不是为了审单而审单,不能

采取将单据内容孤立开审查的态度,银行审单人员必须发挥合理的判断力,而不能只进行机械的对比。'

四、谨慎合理原则如果说前三个原则都具有客观色彩的话,那么谨慎合理原则则在某种意义上进入了审单人的主观世界。关于对审单人的要求,有法院采用的标准是“一个经验丰富的理智的

单据审查人 ',也有的表述为“一个合理的审单人 '。一般认为,审单人应该被期望知晓单据在商业上的意义,以及如果出现不符点将会造成的商业后果,但无需是基础交易的专家或需要特别的专业知识。UCP500在第13条第1款中将审单人标准精辟地概括为合理谨慎”并

被广泛接受。根据ICC CHINA银行委员会的意见,所谓合理谨慎”对于审单人员而言,指一个普通银行审单员运用其专业知识及普通常识能够做得到的注意和谨慎。UCC 虽然没有对审单人标准的规定,但在第5-108 条f 款中规定:“开证人不因下述事项承担义务:(1)基础合同、安排或交易的履行与不履行,(2)他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或(3)遵守或了解e 款所指的标准实务之外的特定行业的惯例。”本款规定实际上从反面表达了与“合理谨慎”相类似的含义。在第5-108 条的正式评论中,“特定行业”被解释为“申请人、受益人或其他参与基础交易者的行业”。开证人只是被期望了解单据审查中常见的惯例,如开证人应知晓海运贸易中与单据相关的普通惯例,但却不能要求它理解信用证或发票中出现的用在特定行业的产品说明中的同义词。

在一个案件中,信用证要求由商会出具的产地证,受益人提交了由S 国商会出具的产地证,证上显示“200包苏丹生棉”但没有提及货物产地,议付行以此为由拒付。ICC 银

行委员会认为,苏丹生棉这一描述确实可能是某种产品的品牌而非表示产地,对此不能要求银行加以判断。在另一个案件中,信用证规定装运港为“Turkish port ,”而提单上反映的装

运港为“ DELISKELESTURKEY。经申请人查询,土耳其没有上述港口,开证行向申请人转交单据时未指出任何不符点。ICC CHINA 银行委员会认为,在审查本案中的单据时,如

“ DELISKELESTURKEY写在装运港一栏,则可认为单据表面已表明DELISKELES为土耳其港

口,至于其真实性如何,银行无需负责,但如审单行为土耳其银行则另当别论,因为国内港口名称对于银行审单员来说应属常识。JH 雷诺有限公司及油籽贸易有限公司诉汉布鲁斯银行案更为典型。在该案中,信用证要求提交1400 吨克罗蒙德花生(COROMANDEL GROUDNUTS的提单,但卖方交来的提单上载明的货物却是机器剥壳花生仁(MACHINE SHELLED GROUDNUT KERNELS于是银行拒绝付款。法院判称,即使在商业习惯中克罗蒙德花生与机器剥壳花生仁是相同的货物,只是称呼方法的不同,但体现在单据上的则是不同

的,银行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义务知道贸易的惯例。

信用证产生于商人们的贸易实践,不论是法律规则还是实务惯例,都充满了浓厚的实践色彩,这个领域可以被形容为一片非逻辑的泥泞沼泽。在信用证领域中,空泛的原则与琐碎的规则并存,个案正义具有突出的地位,任何规律性的结论都不得不在繁杂的案例

与规则中细细摸索,逻辑性的联系也许只存在于案例与规则的浓雾之后。本文试图透过浓雾,努力在银行审单标准这一问题上搭起一个逻辑联系的框架,同时也符合信用证特点地利用

实际案例予以确证和充实。希望本文已经较好地完成了这一任务,而不至于只是沦为一个简单的案例汇编。

单信用证下银行审单的含义及其意义

摘要: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跟单信用证作为一种保证进口方具有支付能力的凭证,其地位愈来愈重要。它是根据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所开立的,一旦为各方所接受,即成为当事人必须遵循的契约。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各方当事人必须受其约束,严格按照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条款,提交满足信用证要求的相关单据,在信用证交易环节中,银行审单是最重要的一步,也是最容易发生纠纷的一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及《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为银行如何审核单据提供标准,也决定了银行是否接受买方所提供的单据并履行付款的义务。本文对审单标准的选择、银行审单标准实务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进行归纳和探讨,并对银行审单责任问题加以讨论。 关键词:跟单信用证;银行审单;审单标准;审单责任 一、绪论 (一)、跟单信用证下银行审单的含义及其意义 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银行审单是最为关键的一步。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请求付款后,银行有义务认真审核单据,审核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满足信用证的要求,UCP6 00第十四条也有相应规定,因此审核单据是开证行的一项重要义务。银行应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项下单据,保证单据的内容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在表面上严格一致。但UCP6 00第三十四条也对银行审单的免责进行了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等不负责任。 (二)、跟单信用证下银行审单的内容 银行在审核单据的过程中,应审核的主要内容有:(一)检查信用证的付款保证是否有效。(二)检查是否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交单。(三)检查信用证内容是否完整。(四)检查信用证项下开证人、受益人的名称地址是否完整无误。(五)检查信用证的付款时间是否与合同规定一致。(六)检查信用证项下的金额、币值是否符合合同规定。(七)检查信用证中的价格条款、货物数量是否与单据规定相同。(八)检查装运期的有效规定是否符合要求。 (三)、审单银行 通常根据信用证的开证、通知、议付、保兑、付款等可分为开证行、通知行、议付行、保兑行、付款行等。有时通知行又是保兑行和议付行,开证行有时本身就是付款行。除通知行外,其余银行都有合理地审核提交单据的责任。 二、单证严格相符原则的适用 (一)、单证严格相符原则的概念 1、严格相符原则的概念 严格相符原则是指卖方在向银行提交单据要求付款时,这些单据必须在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才予以付款。即受益人交付的单据必须与信用证的要求相符且单据之间必须相互一致。

信用证简介

信用证简介 信用证概念 信用证是银行(即开证行)依照进口商(即开证申请人)要求和指示,对出口商(即受益人)发出、授权出口商签发以银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汇票,保证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汇票和单据时,必定承兑和付款保证文件。 信用证以其是否跟随单据,分为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两大类。在国际贸易中主要使用是跟单信用证,我们一般分析跟单信用证。 信用证当事人与关系人

一.信用证当事人 1.信用证申请人(Applicant) 开证申请人是向银行提交申请书申请开立信用证人,它一般为进出口贸易业务中进口商。 2.信用证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授权使用和执行信用证并享受信用证所赋予权益人,受益人一般为出口商。 二.信用证关系人 1.信用证开证行(Issuing Bank) 开证行是应申请人(进口商)要求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信用证银行。该银行一般是申请人开户银行。 2.信用证通知行(Advising Bank) 通知行是受开证行委托,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银行,它一般为开证行在出口地代理行或分行。 3.信用证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偿付行是受开证行指示或由开证行授权,对信用证付款行,承兑行、保兑行或议付行进行付款银行。

4.信用证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议付行是根据开证行在议付信用证中授权,买进受益人提交汇票和单据银行。 5.信用证承兑行(Accepting Bank) 承兑行是开证行在承兑信用证中指定并授权承兑信用证项下汇票银行。在远期信用证项下,承兑行可以是开证行本身,也要以是开证行指定另外一家银行。 6.信用证付款行(Paying Bank/Drawee Bank) 承兑行是开证行在承兑信用证中指定并授权向受益人承担(无追索权)付款责任银行。 7.信用证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保兑行是应开证行或信用证受益人请求,在开证行付款保证之外对信用证进行保证付款银行。 8.信用证转让行(Transferring Bank) 转让行是应第一受益人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给第二益人银行。转让行一般为信用证通知行。

国际结算审单实务精品

【关键字】方法、掌握、了解、特点、方式、标准 实验二电开信用证下的审单练习 学时数:4 (一)实验类型 验证性 (二)实验要求 必修 (三)实验目的 了解掌握电开信用证的标准格式、特点及审单注意点。(四)实验内容 1、了解电开信用证的基本格式和内容 2、熟悉电开信用证对单据的基本要求和常见表达方式 3、按照审单标准及审单方法审核相关单据 4、填写审单记录卡 5、撰写实验小结 Practice One: Please examine the following docs. against the following L/C. 跟单信用证

Documents required: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Certificate of origin 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 consigned to transitarios Panama. Covering: Televisions, VCRS, Video Recorder and spare parts of Japanese origin and 10,000 VHs cassettes of Chinese origin as per purchase order 1714-X CFR Puerto Armuelles, Panama, Incoterms 2000. Drafts to be marked “Drawn under Banko Binko, Panama, Documentary Credit No.1234. Issued on May 29 2002 ”. Documents to be presented within □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 but within the validity of L/C We hereby issue… Signature Banko Binko Panama, Rep. of Panama

国际结算:7-信用证业务流程(1)

第七章信用证业务流程 信用证按照付款方式分类有即期和远期,本章就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即期信用证的一般业务流程作简单介绍。 第一节即期信用证结算的一般流程 图1即期信用证结算的一般流程 1.交易双方签订进出口合同,约定采用即期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 2.开证人填具开证申请书,交纳押金(开证保证金)或提供担保,要开证行开立信用证。 3.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书开出以出口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寄送通知行。 4.通知行核对密押或印鉴无误后,通知受益人信用证已开到。 5.受益人审证确认无异议后,根据信用证规定对进口商发运货物(若对信用证的内容持有异议,可提出修改要求)。 6.受益人开立汇票,连同货运单据等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送议付行办理议付。 7.议付行根据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向受益人议付货款。

8.议付行将汇票与货运单据等寄交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偿垫付款项。 9.开证行或付款行核对单据等无误后,向议付行付款。 10.开证行通知开证人验单付款。 11.开证人验单无误后,向开证行付款取得货运单据,用以接收货物。 第二节即期信用证在进口贸易中的应用 进口贸易中采用信用证方式对外支付货款,也就是说的进口开证业务。进口开证业务主要有开立信用证、修改信用证与对外付款三个基本环节。 一、开立信用证 作为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必须根据合同规定向银行要求开立信用证。由于开证行是信用证的第付款人,所以开证行必须严格依据进口商递交的开证申请书,完整、准确、及时地开出信用证。 (一)开证申请人申请开证 在这个业务程序中,开证申请人有两个主要的业务内容:按合同规定填写进口开证申请书与按银行规定交纳押金或提供必要的担保。 1.进口开证申请书 开证申请书是进口商根据进口合同要求进口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的申请书,它是银行开立信用证的原始依据。进口商要向银行递交进口合同的副本以及所需附件,如进口许可证等,并根据银行规定的统开证申请格式,填写申请书式三份。开证申请书主要包括正面和背面两部分内容,正面是开证人对信用证的要求,即开证申请人按照买卖合同要求在信用证上列明的条款,背面是开证人对开证行的声明,用以明确双方的责任。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资料

附件一: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 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银发[1997]26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 第五条国内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背景。 第六条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买卖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国内信用证业务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第七条银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国内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第八条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 -3-

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九条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开证申请人是指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并承担支付信用证款项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受益人是指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买卖合同的卖方。信用证的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并承担审单付款义务的营业机构。信用证的通知行是指受信用证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发出信用证通知书的营业机构。议付行是指接受议付申请人申请,向受益人办理信用证议付的营业机构。委托收款行是指按照信用证受益人委托,向信用证开证行办理委托收款的营业机构。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有境内分支机构办理的国内信用证业务。本办法所称“信用证”均指国内信用证。 第二章开证 第十二条开证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资信良好,具有支付信用证款项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能力; (三)近两年在我行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4-

中国银行国内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制定。 二、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以中文办理. 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帐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 三、国内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结算,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四、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银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五、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及劳务。 六、国内信用证项下的融资按照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各种凭证、文本以及协议必须使用总行统一制定的格式。 八、办理业务按照总行金融机构部规定的授权签字人权限进行办理,核押人员核对印鉴是否相符,同时核对签字人权限是否在规定权限内。 九、国内信用证项下的收费原则上应执行总行统一标准,各分行可根据客户和业务的具体情况,在总行授权范围内进行浮动或减免。 十、各项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会计科目的使用,按总行财会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国内信用证业务严格执行授权有限、分级管理的审批制度。总行国际结算部统一负责国内分行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的授权工作,并将定期更新国内信用证业务授权机构表。 十二、各行叙做跨系统的国内信用证业务,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报批制度及报备制度。 十三、总行将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各行国内信用证业务制度执行和开展情况,检查结果将纳入总行对分行的目标责任考核中,对于发现有章不循和隐瞒不报、迟报、漏报等问题,总行将予以通报。

信用证审单要点

:(以下是审查的要点) 单证审核的重点单证审核是保障安全收汇的关键环节,单证审核的重点是:仁^亚^软件1.检查L/C规定的单证份数(比如多或者少,是否是全套等);2.检查附加条款对单证的特别要求(比如是否要求注明L/C号码、合同号码等);3.检查所提供的文件名称和类型是否符合要求。(比如是否需要认证、出单人是否符合要求等);4.单证之间的各类描述是否完全一致。(比如大小写、计量单位等);5.单证出具或提交的日期是否符合要求。(比如保单日期、FORM A出单期等)。 (一).检查信用证的付款保证是否有效。 应注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是一项有效的付款保证或该项付款保证是存在缺陷问题的: 1.信用证明确表明是可以撤消的:可撤消信用证(REVOCABLE L/C)由于毋须通知受益人或未经受 益人同意可以随时撤消或变更,应该说对受益人是没有付款保证的,对于此类信用证,一般不予接受; 信用证中如没有表明该信用证是否可以撤消,按500的规定,应理解是不可以撤消的; 2.应该保兑的信用证未按要求由有关银行进行保兑; 3.信用证未生效; 4.有条件的生效的信用证;如:“待获得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生效”。 5.信用证密押不符;(这是银行做的,你可以不管) 6.信用证简电或预先通知; 7.由开证人直接寄送的信用证; (信用证应该由开证行签发并寄出) 8.由开证人提供的开立信用证申请书; (二).检查信用证的付款时间是否与有关合同规定相一致。应特别注意下列情况: 1.信用证中规定有关款项须在向银行交单后若干天内或见票后若干天内付款等情况。对此,应 检查此类付款时间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或贵司的要求. 2.信用证在国外到期. 规定信用证国外到期, 有关单据必须寄送国外, 由于我们无法掌握单据到达国外银行所需的时间且容易延误或丢失,有一定的风险.通常我们要求在国内交单\\付款.在来不及修改的情况下,必须应提前一个邮程(邮程的长短应根据地区远近而定)以最快方式寄送。 3.如信用证中的装期和效期是同一天即通常所称的“双到期”,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将装期提前一定的时间(一般在效期前10天),以便有合理的时间来制单结汇。 (三).检查信用证受益人和开证人的名称和地址是否完整和准确。 受益人应特别注意信用证上的受益人名称和地址应与其印就好的文件上的名称和地址内容相一致.买方的公司名称和地址写法是不是也完全正确?在填写发货票时照抄信用证上写错了的买方公司名号和地址是有可能的,如果受益人的名称不正确,将会给今后的收汇带来不便。 (四).检查装期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要求. 逾信用证规定装期的运输单据将构成不符点,银行有权不 付款. 检查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应注意以下几点: 1.能否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内备妥有关货物并按期出运;如来证收到时装期太近,无法按期装运, 应及时与客户联系修改。 2.实际装期与交单期时间相距时间太短;

信用证相关业务介绍

信用证相关业务介绍 服务对象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工贸公司、企业、三资企业和在境内注册的独资企业。 服务功能和内容 1、对外开立信用证; 2、对该信用证的修改; 3、接收和审核国外寄来的信用证项下单据; 4、对外做出付款、承兑或提出拒付; 5、对进口客户进行资金结算; 6、协助客户对外进行查询。 办理信用证进口业务的步骤 进口商应向我行提交 (1)申请人填写开证申请书,并加签章; (2)贸易合同副本、进口批文; (3)外经贸部(委)核准批件; (4)企业营业执照; (5)预留印签; (6)按我行要求交纳开证保证金或抵押、质押担保或办理购汇手续; (7)经银行对开证申请书内容的合规性与表现一致性审核无误后,对外开出信用证; (8)开证行审核出口商委托其银行寄来的信用证项下规定的全套单据,开证行根据单据中有无不符点,在七个工作日内向寄单行作出拒付或同意承兑/付款的决定; (9)审核来单无误,由进口商赎单并到银行办理该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款手续。 进口信用证项下融资 (1)进口押汇、提货担保等。办理相关信用证项下融资,可解决客户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具体见国际结算融资章节) (2)相关咨询业务。 客户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有关规定 1、信用证的修改。申请人可以对已开立的信用证内容进行修改,但不可撤销信用证,需经开证行、保付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修改才能成立。若修改内容超出原有效凭证规定的范围,须提交符合修改条件的有效凭证。 2、对外付款(承兑)日期。银行对外付款或承兑的工作时间为自收到单据次日起算的7个工作日之内,若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的,则于到期日付款。 3、拒绝承兑。凡收到信用证项下来单,经寄单行表提不符点或经开证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点,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拒付或未作表示的,均视为申请人拒受单据,银行将于收到单据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寄单行发出拒绝承兑的通知。 4、信用证的注销。信用证无论是否发生过支付,逾有效期3个月后银行将予以注销。 5、信用证的撤销。在信用证未逾有效期的情况下,经有关各方同意,且通知行已确认收回正本信用证时,该信用证可以撤销。 信用证方式的当事人 信用证结算方式最基本的当事人有三个:开证申请人,又称开证人,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即国际贸易中的进口方;开证行,指接受开证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为进口地银行;受益人,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也就是出口方。 此外,信用证结算方式还可能有其他当事人,如通知行、议付行和付款行、保兑行等。通知行指受开证行委托将信用证转交或通知受益人的银行。通知行一般是出口地银行,而且

信用证制单审单大全

第一部分:信用证 信用证的审核(对来证的审核) 许多不符点单据的产生以及提交后被银行退回,大多是对收到的信用证事先检查不够造成的,往往使一些本来可以纠正的错误由于审核不及时没能加以及时地修改。因此,一般应在收到信用证的当天对照有关的合同认真地按下列各条仔细检查,这样可以及早发现错误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收到信用证后检查和审核的要点: (一).检查信用证的付款保证是否有效。 应注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是一项有效的付款保证或该项付款保证是存在缺陷问题的:1.信用证明确表明是可以撤消的; 此信用证由于毋须通知受益人或未经受益人同意可以随时撤消或变更,应该说对受益人是没有付款保证的,对于此类信用证,一般不予接受; 信用证中如没有表明该信用证是否可以撤消,按upc500的规定,应理解是不可以撤消的; 2.应该保兑的信用证未按要求由有关银行进行保兑; 3.信用证未生效; 4.有条件的生效的信用证;如:“待获得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生效”。 5.信用证密押不符; 6.信用证简电或预先通知; 7.由开证人直接寄送的信用证; 8.由开证人提供的开立信用证申请书; (二).检查信用证的付款时间是否与有关合同规定相一致。 应特别注意下列情况: 1.信用证中规定有关款项须在向银行交单后若干天内或见票后若干天内付款等情况。对此,应检查此类付款时间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或贵司的要求. 2.信用证在国外到期. 规定信用证国外到期, 有关单据必须寄送国外, 由于我们无法掌握单据到达国外银行所需的时间且容易延误或丢失,有一定的风险.通常我们要求在国内交单\付款.在来不及修改的情况下,必须应提前一个邮程(邮程的长短应根据地区远近而定)以最快方式寄送。 3.如信用证中的装期和效期是同一天即通常所称的“双到期”,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将装期提前一定的时间(一般在效期前10天),以便有合理的时间来制单结汇。 (三).检查信用证受益人和开证人的名称和地址是否完整和准确。 受益人应特别注意信用证上的受益人名称和地址应与其印就好的文件上的名称和地址内容相一致.买方的公司名称和地址写法是不是也完全正确?在填写发货票时照抄信用证上写错了的买方公司名号和地址是有可能的,如果受益人的名称不正确,将会给今后的收汇带来不便。 (四).检查装期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要求. 逾信用证规定装期的运输单据将构成不符点,银行有权不付款. 检查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应注意以下几点: 1.能否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内备妥有关货物并按期出运;如来证收到时装期太近,无法按期装运,应及时与客户联系修改。 2.实际装期与交单期时间相距时间太短; 3.信用证中规定了分批出运的时间和数量,应注意能否办到,否则,任何一批未按期出运,以后各期即告失效; (五).检查能否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交单。

国际结算审单实务

实验二电开信用证下的审单练习 学时数:4 (一)实验类型 验证性 (二)实验要求 必修 (三)实验目的 了解掌握电开信用证的标准格式、特点及审单注意点。 (四)实验内容 1、了解电开信用证的基本格式和内容 2、熟悉电开信用证对单据的基本要求和常见表达方式 3、按照审单标准及审单方法审核相关单据 4、填写审单记录卡 5、撰写实验小结 Practice One: Please examine the following docs. against the following L/C. 跟单信用证

Documents required: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Certificate of origin 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 consigned to transitarios Panama. Covering: Televisions, VCRS, Video Recorder and spare parts of Japanese origin and 10,000 VHs cassettes of Chinese origin as per purchase order 1714-X CFR Puerto Armuelles, Panama, Incoterms 2000. Drafts to be marked “Drawn under Banko Binko, Panama, Documentary Credit . Issued on May 29 2002 ”. Documents to be presented within □ 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 but within the validity of L/C We hereby issue… Signature Banko Binko Panama, Rep. of Panama

国内信用证业务简介

国内信用证操作指南 上海开发中心 二零零九年七月 第一章总体概述 二、国内信用证的定义 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书面付款承诺。 前款规定的信用证为不可撤消、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三、国内信用证的种类 我国国内信用证分为三种: (一)不可撤消、不可转让的即期付款的跟单信用证 即期付款信用证是开证行收到信用证项下的合格单据后,即期履行付款责任的信用证。 (二)不可撤消、不可转让的延期付款的跟单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是开证行收到合格单据后,依据信用证规定的延付期限从运输单据显示的装运日后起算(不含装运日),确定在未来某一日承担付款责任的信用证。 (三)不可撤消、不可转让、延期付款的可议付跟单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是开证行指定受益人开户行向受益人议付货款的一种延期付款信用证。

四、国内信用证术语的定义 (一)开证申请人是根据购销合同所规定的付款方式,向其开户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购货方 (二)开证行是应申请人要求开立信用证,并对满足信用证条件履行付款责任的建设银行分支机构 (三)通知行是受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建设银行分支机构 (四)委托收款行是受理受益人提出信用证委托收款申请的建设银行分支机构 (五)议付行是受开证行委托,应受益人申请办理信用证议付的建设银行分支机构 (六)议付是指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议付行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只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的,不构成议付(七)受益人是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人,为购销合同的销货方第二章国内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一、即期国内信用证业务流程 (一)流程图:

国内信用证业务操作指引

国内信用证业务操作指引 附件: 国内信用证业务操作指引 一、增值税发票审核标准 (1)增值税发票的开票日期原则上不得早于开证日期。如果由于抵税原因导 致增值税发票日期早于开证日期,则此开票日期不得早于开证日期30天;(2)增值税发票应提供正本“买方发票联”; (3)在委托收款时,我行须在发票联正本上签注“信用证号、开证日期、开证金额”并加盖我行贸易金融业务章。 二、国内信用证项下可接受的运输单据种类 1、公路、铁路、内河、空运和海洋运输单据。公路、铁路和航空运输单据,一般都是运单一一由承运人签发的表明货物已发运或已收妥待运的凭证,非提货凭证;而内河运输和海洋运输单据可能是运单,也有可能是提单据以提货的凭证。 2、邮政收据一一邮局签发的表明邮寄货物的凭证。

3、货物收据——由收货人(买方)或收货代理人签发的表明已收货物的凭证。 对于以上运输单据,人民银行下发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没有规定其具体的名称和定义,也没有规定其具体的格式或内容,但在第三十四条规定:“只要单据类型与信用证规定相符,银行可予接受。”因此,信用证规定某种运输单据时,不管所提交的运输单据名称如何,格式内容怎样,只要能确定它是基于信用证要求的那种运输而出具的运输单据,并且从表面看符合信用证的其他要求(包括货物方面和运输单据本身的要求),则认为是可以 接受的运输单据 三、国内信用证溢短装问题的审核 在不可分批装运的情况下,信用证金额的溢短装范围须由开证申请人在开证申请书中列明,否则,溢短装交单视为不符点。 四、保险单据出具人的审核标准 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规定“保险单据必须由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出具并签章”,因此,保险单据可接受由保险公司有效签发的保险单据;或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出具的已注明自己身份的保险单据;但保险经纪人出具的保险单据不可以接受,因为保险经纪人不同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并非保险公司授权的经理保险业务之人,通常是以中介人地位来招揽业务为目的,出现在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以促成保险合同的签订,并从保险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保险经纪人出具的保险单据为暂保单,并不证明保险公司已与投保人签订了保险合同。

信用证审核和制单注意点.doc

信用证审核和制单注意点 如果是直接出口,国外的信用证开到自己公司的名下,那么您的开户银行收到信用证后会直接通知您,并把正本或复印件(一般是复印件,如无必要,正本建议留在银行保存)交给您。如果是通过代理出口,信用证开到代理名下,那么就要及时敦促代理去查询,收到后让代理传真给您。在实务中,因为代理不熟悉你的客户,所以交接上容易出现问题。代理接到信用证却不知道是谁的,导致耽误,所以,一旦得知你的客户开证了,就要把名称、金额告诉出口代理,盯紧进度。一般说来,从客户开证,到咱们这边收到信用证,快则1周,慢则10天。跟随信用证一起交给你的,通常还有一页《信用证通知书》,这是你的银行出具的,主要列明了此份信用证的基本情况如信用证编号、开证行、金额、有效期等等,同时盖章。除了银行公章外,还会有个“印鉴相符”章或“印鉴不符,出货前请洽我行”一类的章。什么意思呢?因为目前信用证一般是通过电报传递的(通行的是SWIFT电传,一个银行专业的电讯服务机构,有特定的编码格式),理论上有伪造的风险,冒充银行名义开信用证。因此银行间会预留密码和印鉴,以兹核对。不过现实生活中这种现象很少见,因为信用证能通过SWIFT开立,基本就是真实的,印鉴不符的原因恐怕多为交接操作问题。所以,碰到“印鉴不符”的情况,也不必紧张,必要时咨询一下银行即可。 一,巧妙看懂信用证 接下来就是信用证本身的审核了。条款密密麻麻,但有个简便窍门。如前所述,信用证是通过SWIFT开立的,而SWIFT对信用证有专门格式,这个格式按照信用证条款的内容性质分门别类,给予固定的编号。也就是说,每个条款在顶头位置都有一个编号,根据此编号就可以知道这个条款是说什么的了。固定格式为:编号,条款属性:条款内容。例如:31DDATEANDPLACEOFEXPIRY:25/11/2005CHINA。“31D”就是编号,属性是“信用证有效期和有效地点”,知道这一点,我们就很容易理解“25/11/2005CHINA”相应的意思就是这份信用证的有效期是2005年11月25日,以中国为有效期地点,即在中国范围内,这份信用证在11月25日

1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应进口人的申请向出口人开立的当出口...

一、选择题 1.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应进口人的申请向出口人开立的。当出口人按信用证规定向开证银行要求付款时,开证银行() ①要先征得进口人的同意。 ②不必事先征询进口人的意见。 2.信用证开立的依据是买卖合同,当信用证中某些内容与买卖合同不一致,而出口企业又能按信用证办理时,为了保证安全收汇,防止争议,出口方() ①所交单据应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 ②应按买卖合同的规定办理。 ③在差异较大的情况下,应征询开证人意见后再按信用证办理。 3.信用证的基础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而且又是开证行对出口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所以,当信用证条款与销售合同规定不一致时,受益人可以要求() ①开证行修改。②开证人修改。③通知行修改。 4.信用证(L/C)是依据买卖合同开立的,出口商要保证安全收汇,必须做到;() ①提交的单据,必须与买卖合同规定相符。 ②提交的单据,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③当信用证与买卖合同规定不一致时,提交的单据,应以买卖合同规定为主,也要适当参照信用证有关规定。 5.进口商按合同规定开出信用证,() ①应被视为已履行了支付货款义务。②尚须开证银行付款后才能被认为已履行付款义务。 6.信用证体现了() 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②开证银行与信用证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③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的契约关系,又体现了开证银行与信用证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7.没有有效到期日的信用证() ①无效。②以最后装运日期作为有效到期日。 8.所谓信用证“严格相符”的原则,是指受益人必须做到() ①单证与合同严格相符。 ②单据和信用证严格相符。 ③信用证和合同严格相符。 9.信用证是进口商根据买卖合同规定的义务向银行申请开立的,信用证的第一付款人() ①应是进口商。②应是开证银行。③视信用证的具体规定而定。 10.一张金额为10万英镑的可撤销信用证,未规定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受益人装出价值为5万英镑的货物,在将单据交议付银行议付后的第二天收到开证银行撤销该信用证的通知。此时()

尝试剖析信用证下的银行审单标准

尝试剖析信用证下的银行审单标准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被频繁使用的支付工具,以其高效、快捷和安全性高的特点深受商人们的青睐,特别是利用银行的信用支撑起了商人们之间脆弱的信任,从而成功地解开了国际贸易支付中最大的绳结,甚至被英国的法官们描绘为“国际商业的生命线”。然而,在信用证的实际操作中,这条重要的生命线常常在银行审单环节中发生阻塞,其中的症结主要就在于对审单标准的分歧和争议。近年来,由于各国对UCP500的理解及各国银行审单标准的不统一,有60-70%的信用证在第一次交单时被认为存在不符点而遭到拒付,这一情况已经严重影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并导致了大量争议乃至诉讼的出现。从另一个角度看,审单作为信用证交易的中心环节,其标准直接关系到信用证交易的效率与安全度,因此厘清信用证下的银行审单标准是相当必要的。本文拟以审单标准的四项主要原则,即表面相符、单证相符与单单相符、严格相符、合理谨慎为线索,结合立法、惯例与实际案例,尝试性地对审单标准予以较为细致地考察和剖析。 、表面相符原则 表面相符原则是信用证下银行审单时所遵循的首要原则,即开证行仅仅对受益人或任何交单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进行审查以便确定该单据是否和信用证要求相符,从而做出付款或拒付的决定。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 年修订本)》(UCP500第13条第1款规定:银行??…确定其(单据)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美国《统一商法典》(UC。第5-108条a款规定:除第5-109条另有规定外,凡是根据e 款所指的标准实务判断其表面与信用证的条款与条件严格相符的单据提示,开证人都应兑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证的几个司法解释中也都明确规定了表面相符原则。 表面相符原则直接来源于作为信用证两个基本原则的信用证独立原则和单据交易原则。信用证之所以深受商人们的青睐,很大程度就在于其独立性,当事人不必担心货款的支付受到基础合同项下争议的影响。由此产生出单据交易原则,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只要提交合适的单据就可以获得信用证的兑付。与此同时,如果要求银行去关心基础合同的是是非非,不但不可能,而且也将导致信用证制度的低效率,其成本也极为高昂,势必严重影响信用证支付上所具有的迅疾性和可依赖性特点。因此,银行审查单据必须仅仅以单据为准,不准轻易越过单据表面去看基础合同或其他交易来审查单据,也不可以用基础合同项下的各方的行为或协议来解释信用证条款。有美国学者形象地称之为“四角原则”,即只能严格按照在信用证四个角范围内的规定来确定信用证项下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银行在审单时,除了只依据单据表面的记载事项外,与此相应的是银行同样无须对单据的有效性负责。UCP500第15条规定:银行对单据的形式、充分性、准确性、真实性、虚假性、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中载明或添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单据中表面的货物描述、数量、重量、品质、 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或对货物发货人、承运人、运输代理人、收货人,或货物

外汇业务题库

外汇业务题库(2016年版) 目录 1.国际结算………………………………………………1-32 2.外汇会计………………………………………………33-43 3.外管政策………………………………………………43-56 4.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56-88 5.速汇金…………………………………………………89-90 6.会计基础知识…………………………………………89-95 7.信贷基础知识…………………………………………96-101 8.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102-103 第一章国际结算 一、填空题 1.信保融资的融资期限为赊账(付款)期限加 2个月。 2.每笔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的融资金额一般不超过发票面值的70%。 3.出口审单时间不得超过青岛农商银行收到单据后 5 个工作日。 4.出口审单原则:先纵向审核单证一致,再横向审核单单一致,最后审核单内一致。 5.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可按照出口商转让发票面值的 0.1%-0.3%收取销售分户账信息服务手续费。 6.办理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的商业发票的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90天,融资期限一般不超过付款到期日后 10天,最长不超过付款到期日后45天。

7.办理汇出汇款业务应遵循“先扣款,后汇出”的原则 8.出口票据贴现期限应根据汇票付款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 9.办理提货担保/提单背书业务仅限于青岛农商银行开立的信用证,且贸易背景应为近洋贸易,目的港限于中国港口。 10.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国内信用证以中文办理,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 11.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保险单据的投保金额不得低于发票上货物金额110%; 12.进口押汇可分为信用证、进口代收和汇款项下进口押汇. 13.福费廷业务也称包买票据,系指包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代理买入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远期本票、汇票和债务的行为。 14.青岛农商银行光票托收遵循收妥入账、不予垫款的原则。 15.信用证业务中对于相符单据,青岛农商银行应在收到单据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发出付款电(如为即期信用证)或承兑电(如为远期信用证)。 16.反担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到期日,应晚于最终开出的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到期日。 17.信用证开出后,信贷部门应对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和偿付能力进行跟踪监测,督促企业将付汇资金及时划入指定账户。 18、青岛农商银行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应坚持统一授信原则,纳入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19、福费廷业务要建立台账,逐笔登记发放、收回情况,每月就相关科

信用证审核1

根据合同内容审核信用证,指出不符之处并提出修改意见。 SALES CONTRACT THE SELLER: NO. YH08039 SHANDONG YIHAI IMP. & EXP. CO.,L TD. DATE: DEC.1, 2008 NO. 51 JINSHUI ROAD, QINGDAO, CHINA SIGNED AT: QINGDAO,CHINA THE BUYER: LINSA PUBLICIDAD, S.A. V ALENCIA, 195 BAJOS. 08011. BARCELONA, SPAIN This Sales Contract is made by and between the Sellers and the Buyers, whereby the sellers agree to sell and the buyers agree to buy the under-mentioned goods according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tipulated below: Packing: 1PC/POL YBAG, 500PCS/CTN Shipping Mark: L.P. Time of Shipment: DURING JAN. 2009 BY SEA BARCELONA NOS.1-26 Loading Port and Destination: FROM QINGDAO TO BARCELONA Partial Shipment and Transshipment: ALLOWED Insurance: TO BE EFFECTED BY THE BUYER. Terms of Payment: THE BUYER SHALL OPEN THROUGH A BANK ACCEPTABLE TO THE SELLER AN IRREVOCABLE SIGHT LETTER OF CREDIT TO REACH THE SELLER 30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SHIPMENT AND TO REMAIN V 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THE 15th DAY AFTER THE FORESAID TIME OF SHIPMENT. DOCUMENTARY CREDIT 27: SEQUENCE OF TOTAL:1/1 40A: FORM OF DOC.CREDIT :IRREVOCABLE 20: DOC.CREDIT NUMBER :103CD137273 31C: DATE OF ISSUE :081215 40E: APPLICABLE RULES :UCP LATEST VERSION 31D: DATE AND PLACE OF EXPIRY :DATE 090202 PLACE IN SPAIN 51D:APPLICANT BANK:BANCO SANTANDER, S.A.

信用证案例分析含答案完整版

信用证案例分析含答案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信用证的再转让I银行开立一张不可撤消可转让跟单信用证,以M作为受益人,A 行为该证的通知行。在A行将该证通知M后,M指示A行将此证转让给X,该转证的到期日比原证早1个月。第二受益人X受到转证后,对于转证的一些条款与第一受益人M产生了分歧。双方经过多次协商,终未达成协议。而此时,该转证已过期。 于是M请求A行将已过期的未使用的转证恢复到原证。鉴于原证到期日尚有1个月,M要求A行能将恢复到原证的金额再度转让给新的第二受益人Y。A行认为它不能同意M的做法。因为将该证转让给Y构成了信用证的第二次转让,而这正违反了《UCP600》第38条的规定。况且,A行未从第二受益人X处收到任何货物未出运.转证未被使用或者同意撤销转证之类的信息。 分析 A行在认识上存有误区。将未使用过的转证再次转让给另一新的第二受益人不能被视作为二次转让。《UCP600》第38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因此,该信用证不能按第二受益人要求转让给随后的第三受益人。根据此条文意,由第一受益人作出的再次转让并不构成二次转让,而视为一次同时转让给多个受益人的情形。所以此等转让并非为《UCP600》所禁止。在此案中,既然第二受益人X并未接受转证,第一受益人M当然可以自动地将该证转让。 当然A行也并未义务接受M再次转让的指示。《UCP600》第38条又规定:除非转让范围和方式已为转让行明确同意,转让行并无办理该

转让的义务。倘若A行同意将该证转让给Y,比较谨慎的做法是:它从X处获取一份书面指示同意撤销未用的转证,同时退回转证通知。 开证行对议付行的偿付责任 1992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于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撒销的信用证支付,1992年12月马赛港交货。1992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 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1992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结卖方。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干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物全都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都灭失的悄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拒绝偿付议忖行巳议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 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郁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 3买方的损失加何得到补偿? 分析: 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1992年12月马赛港交货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在装运港越过) 2开证行不能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3.买方的损失可以通过卖方提交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