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合格证签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申请参加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以下称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人员,包括在内河船舶上工作的所有人员和接受船舶驾驶及轮机专业教育的学生;(二)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培训机构;(三)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和考试、发证工作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称发证机关)负责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系指所有在内河船舶上工作或任职的人员在其初次上船工作或任职前接受的个人安全与社会责任、船舶防火与灭火、水上救生与求生、船上救护等基本知识和技能方面的专业培训。
第五条参加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6 周岁但不超过60 周岁;(二)身体健康,符合《内河船舶船员体检要求》。
第六条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培训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取得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师资、场地、设施和设备应达到本办法附件一所列的相应标准;(三)制订必要的基本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四)建立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五)教学计划和大纲的制定应符合本办法附件二的要求。
《船员培训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签发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开班前,应将受训人员的名册(其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和具体实施培训的计划报负责管理该项培训的发证机关。
船员最新11规则-船员培训、考试部分

《11规则》及其配套文件,基本构成了一个完整体系。
(一)一个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二)一个履约准备通知:《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1〕923号)(三)一个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四)一个过渡期办法:《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的实施办法》(五)一个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六)一个健康证签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七)一套适任标准:包括适任考试大纲、评估纲要和规范等。
(八)一套质量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二、《11规则》与《培训合格证签发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船员培训适任考试船上见习证书船员培训1.岗位适任培训:(1)取消了学历的要求,强化适任培训。
除了三副升二副、三管升二管职务签证外,均需要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包括航区扩大和吨位或功率提高),并且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前需要取得航海资历,资历的真实性由船员本人声明、培训机构审核。
《11规则》这种调整并不是降低现有的标准和要求,而是理清理顺相关法规规章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也是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体现。
《11规则》并没有否定航海教育的作用,而是按航海教育和培训的不同层次和类型,采取差别管理的模式区别对待,体现在接受不同航海教育与培训的学生在船员职业生涯起点上的公平。
(2)增加了新的适任岗位和适任标准按照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要求,《11规则》增加了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机工的岗位适任培训,在船长和驾驶员适任标准中增加了驾驶台资源管理、电子海图等要求,在轮机长和轮机员适任标准中增加机舱资源管理要求。
培训机构证书管理制度

培训机构证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培训机构的证书管理工作,提高培训机构的教育教学质量,保证证书的真实有效,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培训机构所有的证书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内容包括证书的制作、发放、使用、维护和监督等方面。
第四条证书管理工作必须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严谨细致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由培训机构负责人负责执行,由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证书的种类和用途第六条培训机构发放的证书主要包括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结业证书等。
第七条学历证书是指培训机构颁发给学员的学习成绩和学习经历的证明,职业资格证书是指培训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颁发的证明学员具有一定专业技能或能力的证明,培训结业证书是指培训机构颁发给学员完成培训课程的证明。
第八条证书的用途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学员求职、升学、参加考试、进修等。
第三章证书的发放第九条证书的发放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确保证书的真实有效。
第十条学历证书的发放必须按照教育部门的规定进行,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必须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培训结业证书的发放必须按照培训机构的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学员要求发放证书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材料,经毕业生管理部门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发放证书。
第四章证书的使用第十二条学员持证书参加工作、升学、考试等活动时必须出示原件,不能使用复印件。
第十三条证书被遗失或损坏,学员应及时向毕业生管理部门办理补发或换发手续。
第五章证书的维护第十四条学员持有证书时应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涂改、损坏证书。
第十五条学员因证书造假被取消证书的,培训机构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证书的监督第十六条培训机构应对发放的证书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确保证书的真实有效。
第十七条学员或社会公众对证书的真实性质疑应及时向培训机构反映,培训机构应对此作出调查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修改将另行公布。
第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培训机构负责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颁布部门交通部港监局颁布文号 [1997]147号颁布时间 1997-05-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高速船船员的管理,提高高速船船员适任水平,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和《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籍高速船上任职的高级船员和培训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负责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管理、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高速船系指设计静水时速在沿海水域为25海里/小时及以上、在内河通航水域为35公里/小时及以上动力支撑船舶和排水型船舶,但不包括常规客船、货船、滚装客船和集装箱船舶。
第五条高速船的类型和等级:(一)高速船分为气垫船、水翼船、喷水船、螺旋桨船、滑翔船等类型。
(二)高速船分为以下等级:A级为200总吨(或主推进功率1500千瓦)及以上的高速船;B级为未满200总吨(或主推进功率1500千瓦)的高速船。
第六条凡上高速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等高级船员,需完成规定的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
在高速船上任职时合格证和适任证书应同时使用。
第七条改上不同类型的高速船任职的高级船员,应在有资格的人员指导下,在相应的高速船上见习不少于10小时和20个单航次。
在完成见习时间后,应持合格证到原发证机关在合格证的“港务监督签注”栏内进行“适用××类型高速船”的签注。
第八条凡按本办法的规定需上高速船见习的船员,在第一次上某一类型高速见习前须到港务监督办理船员服务簿任解职记载。
第九条完成A级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的人员可在A、B级高速船上任职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的人员如需上A级高速船上任职,需参加A级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
公司培训证书管理制度

公司培训证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培训证书的申颁、管理和使用,提高培训证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培训证书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及外部员工的培训活动。
第三条公司培训证书应当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或者挪用。
第四条公司培训证书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培训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能证书、奖励证书等。
第五条公司培训证书的申颁、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公司相关规定,并始终保持保密性。
第六条公司培训证书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向公司高层领导汇报工作情况。
第七条公司培训证书应当具备有效期限,超过有效期限的证书不具备证明效力。
第八条公司培训证书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管理委员会所有。
第二章培训证书的申颁第九条公司内部培训由部门负责培训计划和实施,并负责发放结业证书。
第十条公司外部培训由公司委托的培训机构或外部培训导师进行培训,并签署培训协议。
第十一条培训证书的申颁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培训内容符合学员实际情况,培训时间符合培训计划,培训考核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公司培训证书应当在培训结束后即刻发放,不得迟延或者拖延。
第十三条学员应当在签收培训证书后核对个人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四条学员若因违反公司纪律或培训规定而被开除,其培训证书将被作废,已发放的培训证书应当退回。
第三章培训证书的管理第十五条公司内部培训证书由部门保管,外部培训证书由公司人事部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培训证书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每一位学员的培训证书进行详细记录和定期更新。
第十七条培训证书的档案应当包括学员姓名、培训项目、培训时间、教师评语、考核结果等信息。
第十八条培训证书的档案应当定期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公司管理委员会。
第十九条学员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培训证书,不得私自转让或挪用。
第二十条学员若遗失培训证书,应当及时向公司人事部申请补办,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内河客船船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在内河客船上任职的所有船员;(二)开展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培训机构;(三)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内河客船员船特殊培训的监督管理、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内河客船系指航行于内河水域载客12 人以上的船舶,包括客货(渡)船舶。
第五条凡在内河客船上任职的船员,必须完成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并取得《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三章培训第六条凡申请参加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船员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审验)申请表》(附本人近期 5 厘米光面证件照片一张);(二)船员服务簿;(三)居民身分证影印件。
第七条开展内河客船员船特殊培训的培训机构,必须经发证机关审查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健全的规章制度;(二)师资、教学设施和设备应达到本办法附录一所列的相应标准;(三)培训计划和大纲应符合本办法附录二的要求。
第八条培训机构开展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每班学员人数不得超过40 人;实际操作训练每组人数不得超过10人,且每组应配备 1 名实际操作训练教师;二)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 小时。
第四章考试和发证第九条发证机关应对参加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的人员建立完整的档案,健全管理规章制度。
考试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
第十条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第十一条对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均及格者,由发证机关签发相应的《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理论考试和(或)实际操作不及格者,发证机关可允许其在考试成绩颂之日起 6 个月内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须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
110531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附件一:证书样式(本证书采用纸张样式和大小与新版内河船员适任证书大小一致)反面:附件二: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管理,提高其安全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而进行的培训、考试以及培训合格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以下简称为发证机关)。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定义(一)内河油船系指仅航行于内河水域用于装载和拖带运载无包装的原油及一切液态石油炼制品的船舶,包括油船(驳)、以及拖带油驳的拖轮。
(二)内河散装化学品船系指仅航行于内河水域用于装载和拖带运载化工制品的船舶,包括散装化学品船(驳船),以及拖带散装化学品驳船的拖轮。
(三)内河客船系指航行于内河水域载客12人以上的船舶,包括客货(渡)船舶。
(四)内河滚装船系指装载车辆并以车辆自行进出为装卸手段的船舶(横江/河汽车轮渡除外)。
(五)内河高速船系指在船舶检验证书中载明为高速船的动力支撑船舶或排水型船舶,分为气垫船、水翼船、喷水船、螺旋桨船、滑翔船等类型,但不包括地效翼船以及常规客船、货船、滚装客船和集装箱船舶。
(六)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系指内河船舶载运包装类危险货物的船舶,危险货物系指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和GBl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等国家标准中列明的危险货物。
第五条证书类别及适用范围(一)内河600总吨以下油船船员特殊培训证书。
适用于在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油船、所有内河油驳及拖带内河油驳的拖轮上任职的所有船员;证书适用项目签注为600总吨以下内河油船、所有内河油驳及拖带内河油驳的拖轮。
山东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山东海事局辖区内河小型船舶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结合山东海事局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海事局辖区内河小型船舶船员的适任培训、考试和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及管理。
第三条 山东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授权负责本辖区内河小型船舶船员的适任培训、考试及发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内河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培训和考试第五条 开展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的机构应具有内河船舶船员培训资质。
各级海事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进行日常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培训机构应按照本办法附录的适任培训(考试)大纲(附件二)的要求开展培训,培训机构应对培训合格的学员签发培训合格证明。
第七条 初次申请适任证书考试的,必须参加适任培训,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三)船员服务簿;(四)最近1年内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五)符合考试发证机构要求的照片。
第八条 考试机构应当于适任考试开始5日前向申请人发放准考证,并告知申请人适任考试的时间、地点以及查询考试成绩的途径等事项。
第九条 内河小型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理论考试满分为100分,及格分数为60分;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第十条 适任考试不合格者,可以自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向原考试机构申请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的,所有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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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海船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保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及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为“培训合格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培训合格证书、其他缔约国培训合格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持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所要求的有效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管理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签发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签发工作。
第二章培训合格证书第五条培训合格证书系指向海船船员签发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的适任证书以外的,表明符合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有关培训、适任或海上服务资历相关要求的证书。
第六条培训合格证书包括以下培训合格证:(一)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二)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三)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四)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五)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六)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七)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八)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九)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十)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十一)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十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十三)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十四)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十五)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十六)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十七)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十八)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十九)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二十)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培训合格证。
第七条在海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持有以下相应培训合格证:(一)所有船员均应当持有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二)在500总吨或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上服务的船长、高级船员(GMDSS限用操作员除外)、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应当持有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在未满500总吨或未满750千瓦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上服务的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当持有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三)在配备快速救助艇的船舶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及其他指定操纵快速救助艇的船员,应当持有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四)在500总吨或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子电气员及其他指定控制消防作业的船员,应当持有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在未满500总吨或未满750千瓦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应当持有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五)在500总吨或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上服务的船长、高级船员(GMDSS限用操作员除外)及其他指定在船上提供急救的船员,应当持有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在未满500总吨或未满750千瓦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持有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六)在5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上服务的船长、大副及其他指定负责船上医护的船员,还应当持有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七)所有船员均应当持有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八)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及其他负有指定保安职责的船员,应当持有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九)在船舶上担任船舶保安员的船员,应当持有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十)在油船和化学品船上服务的所有船员,应当持有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十一)在油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及其他对油船货物相关操作承担直接责任的船员,应当持有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十二)在化学品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及其他对化学品船货物相关操作承担直接责任的船员,应当持有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十三)在液化气船上服务的所有船员,应当持有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十四)在液化气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及其他对液化气船货物相关操作承担直接责任的船员,应当持有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十五)在客船上服务的所有船员,应当持有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十六)在中国籍大型船舶上服务的船长和大副,应当持有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十七)在高速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应当持有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十八)在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船上负责货物作业的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可持有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十九)在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上负责货物作业的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可持有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有关国际公约或国内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按规定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八条培训合格证书的基本内容包括:(一)培训合格证书编号;(二)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培训合格证对应的项目名称;(五)发证日期、有效期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六)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七)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四)、(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和(十七)项规定的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
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第三章培训合格证书申请条件第九条申请培训合格证书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年满16周岁;(二)完成规定的培训;(三)具有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四)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五)通过相应考试,并完成规定的船上见习;(六)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但申请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和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年满18周岁;初次申请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不超过45周岁。
第十条申请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者,在参加培训前应当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申请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在参加培训前应当具有担任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职务不少于12个月,或者高速船船上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申请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在参加培训前应当具有担任船长、驾驶员职务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第十一条申请本办法第六条第(二)至(十九)项所列的培训合格证相应培训前,应当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申请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完成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申请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完成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
第十二条申请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者,应当持有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申请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者,应当持有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
第十三条申请以下培训合格证者,应当通过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并具有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或完成船上见习:(申请适任证书必须完成有资历的培训合格证签发)(一)申请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二)申请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具有不少于3个月认可的相应种类船舶的海上服务资历,或完成不少于1个月的相应种类船舶的船上见习及不少于3次装货操作、3次卸货操作;(三)申请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完成高速船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相应职务的不少于1个月或50个单航次的船上见习。
第四章培训合格证考试第十四条培训合格证考试包括理论考试与评估。
第十五条培训合格证考试科目和大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并公布。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并公布考试计划,明确考试的时间、地点、申请程序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申请参加培训合格证考试者,应当完成规定项目的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由其所在的船员培训机构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相应培训项目的考试。
第十七条培训合格证理论考试满分为100分,除船舶保安员合格证80分及以上为及格外,其他合格证60分及以上为及格。
评估成绩分为及格和不及格两种。
培训合格证理论考试和评估均及格,方为通过培训合格证考试。
培训合格证考试有科目或项目不及格者,可以自初次考试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1次补考。
逾期不能通过全部考试的,已有考试成绩失效并应重新参加培训。
第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成绩。
考试成绩自通过培训合格证考试之日起5年内有效。
第五章培训合格证书签发与再有效第十九条申请培训合格证书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申请表;(二)有效身份证件;(三)培训证明;(四)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者,应当提交海船船员健康证书或海员体格检查表。
申请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时,应当提交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申请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时,应当提交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
按照第三章规定应当具有海上服务资历或完成船上见习者,应当提交《船员服务簿》及需要的相关船上证明。
第二十条培训合格证书申请的受理签发工作,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办理。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持有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以及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在培训合格证有效期截止日期前,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
第二十二条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者,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申请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再有效者,应当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二)申请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再有效者,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3个月相应种类船舶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