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2019年浙江金华市磐安县中小学招生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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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秋季小学初中招生工作方案

2019年秋季小学初中招生工作方案

2019年秋季小学初中招生工作方案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xxxx年秋季小学初中招生工作方案为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政策,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招生管理和招生秩序,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招生原则(一)根据生源、学校分布情况,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与招生计划,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坚持户籍优先,以法定监护人的居住地为准,安排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划片就近入学。

(三)小学秋季招收一年级新生的年龄须满6周岁(即xxxx年8月31日以前出生)。

(四)由于校际之间差异的客观存在和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需要,优质初中学校实行划片就近和指标到校相结合的招生方式。

指标到校生的招录按照《xxxx年海口市小升初指标到校工作方案》执行。

(五)学校应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依法接受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原则上不招择校生,学校招生不得与赞助费挂钩。

(七)新生录取工作遵循“学校审批负责,招生办备案”的原则进行。

二、招生办法(一)城区学校1.本市户籍人口子女就读(1)父母(法定监护人,下同)在城区购房并入住的,以父母购房居住地为准(有多处住房的,以现居住地为准),由划片对口学校接收入学。

(2)父母租房居住的,应是本人与父母在本市的唯一居住地(一户一生,同一法定监护人不受此限制)。

租房居住未满2年的本市户籍人员子女,根据所辖区学校学位空缺情况,随机派位入学。

(3)与父母随祖辈(直系亲属)同户口簿同居住,且在本市无第二居住地的,视购房和租房情况,参照本条第(1)或(2)项执行。

2.非本市户籍人口子女借读(1)父母在城区购房并入住的,以父母购房居住地为准(有多处住房的,以现居住地为准),由划片对口学校接收入学。

2019年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秋季招生入学工作方案-范文资料

2019年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秋季招生入学工作方案-范文资料

全县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秋季招生入学工作方案为切实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效化解全县学校“大班额”“大校额”问题,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及学生入学行为,保障适龄儿童公平接受义务教育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x基厅〔2018〕x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x教基字〔2018〕x号)精神,遵照学区“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原则(一)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以学生直系亲属(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实际居住地和户籍为依据,落实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学生与直系亲属须在同一户口簿,凡属单挂户和挂靠户的,一律不予考虑。

(二)坚持统筹协调原则。

由xx县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多渠道妥善解决划片后出现的各类问题。

(三)坚持均衡发展原则。

规范班额标准,县域内各公(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按省定标准班额开班。

其中:小学起始年级班额人数不得超过45人/班,初中起始年级班额人数不得超过50人/班。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实行“阳光招生”,取消各种形式的特长生招生,严禁通过考试等方式选拔优生;加强招生信息公开,做到招生办法、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入学资格、报名时间、报名材料、入学结果“七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坚持公办民办协调发展的原则。

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方针,加大对民办学校监管力度,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学校健康有序发展。

二、招生对象(一)一年级新生。

凡年满6周岁(即:2019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推迟到7周岁。

(二)七年级新生。

全县范围内的小学毕业生及符合转学条件的小学毕业生。

(三)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

三类残疾儿童可以选择到县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2020年浙江金华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2020年浙江金华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导语】幼升⼩不仅仅是对孩⼦的考察,更是对家长的⼀次修⾏。

所以对于幼升⼩相关的政策,我们家长⼀定不能糊涂。

为了让家长及时获悉各地招⽣政策,今天为⼤家分享了2020年浙江⾦华⼩学招⽣⼊学⼯作实施意见,请⼤家及时关注。

如有幼升⼩⽅⾯的疑问,敬请关注为您发布的资讯。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全⾯提⾼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及《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学⼯作的通知》(浙教办基〔2020〕6号)等有关招⽣⼯作的系列部署要求,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学⼯作,现就我市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学⼯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总体⽬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作的部署和要求,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义务教育学校招⽣制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招⽣秩序,推进义务教育公办民办学校协调健康发展,全⾯提⾼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

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保障适龄⼉童少年⼊学原则。

《中华⼈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实⾏县级⼈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在各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下,教育⾏政部门负责义务教育学校招⽣⼯作,确保适龄⼉童少年都能够⼊学。

(⼆)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学原则。

深化义务教育学校招⽣改⾰,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招⽣政策,推进公办民办学校适龄⼉童少年免试就近⼊学全覆盖。

(三)坚持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原则。

全⾯实⾏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报名、同步开展录取、同步注册学籍。

(四)坚持以流⼊地政府管理为主的原则。

强化外来务⼯⼈员随迁⼦⼥⼊学与居住证挂钩制度,逐步将外来务⼯⼈员持有我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作为其随迁⼦⼥⼊学的基本条件,统筹解决符合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和外来务⼯⼈员随迁⼦⼥(以下简称“务⼯⼈员⼦⼥”)的⼊学问题,依法保障适龄⼉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

关于做好2019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doc

关于做好2019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doc

赤教基〔2019〕2号关于做好2019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全市各小学、初中学校:为规范中小学招生行为,解决好招生入学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公平,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9〕1号)《咸宁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咸市教基〔2019〕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9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国家和湖北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实行“相对就近、划片招生、免试入学”为原则。

严格执行招生计划,规范各校招生行为,确保全市适龄儿童、少年全部按时入学、升学。

二、工作措施(一)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由市教育局统筹调控,乡镇中小学校招生计划由中心学校确定,报市教育局备案。

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控制班额,根据《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标准》《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鄂教基办[201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起始年级消除超大班额,有条件的学校力争消除大班额。

(二)合理划分服务范围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范围,由市教育局结合城区学校布局现实情况和学校校舍规模情况统一划定。

各中心学校要坚持“相对就近、划片招生”的原则,在保证生源相对稳定和均衡分布的前提下,合理划分招生范围,确保所有适龄少年儿童按时按要求入学。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按照招生范围招生,不得擅自改变招生范围。

(三)准确把握入学条件1、小学新生入学(1)凡2013年8月31日前出生(含31日),即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都应当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农村学校在学位有富余(小学45人/班以下)的前提下,经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可以接收部分有入学要求的2013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儿童入学,但在两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入本市学位紧张学校,并告知家长如该学生转外地就读可能存在政策障碍。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20•【文号】教基厅〔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近年来,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改革稳步推进,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和历史性突破,有效缓解了“择校热”,对规范教育秩序、营造良好教育生态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教育大会部署,进一步巩固成果、深化改革,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现就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各地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各地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工作台帐,认真落实联控联保工作机制,确保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各地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

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根据县域内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所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服务片区范围,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

学校数量较多的区县要合理划分学区范围,确保各学区之间优质教育资源大致均衡。

关于开展2019年一级教师(中学)职称评审说课讲课业务考核的通知 .doc

关于开展2019年一级教师(中学)职称评审说课讲课业务考核的通知 .doc

磐安县2019年公开招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告根据磐安县教育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决定面向县内外公开招考聘用编制内中小学、幼儿园教师46名。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证书仅限以下几类:英语学科:英语、外语等教师资格证;科学学科:科学、物理、化学、生物、自然等教师资格证;社会学科:社会、历史、政治、思想政治、地理等教师资格证;信息技术学科:信息、计算机、信息技术等教师资格证。

二、报考要求(一)报考条件报考人员除符合上述户籍、学历、专业和资格证书要求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1.身体健康,政治素质好,热爱教育事业,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业务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

2.年龄30周岁以下(1989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其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考生和在我县幼儿园任教10年以上的在岗幼儿园代课教师且报考学前教育岗位的考生,年龄放宽到35周岁(1984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小学语文、小学数学、小学体育各1名面向具有2年以上教学经历人员(从2020年起须有2年以上在我县教育教学的经历)招考,年龄放宽到35周岁(1984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要求磐安户籍、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3.招3名及以上职位的学科,其中1名面向男生。

(二)报名时间、地点1.报名时间:2019年2月13-14日两天,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逾期不予受理。

2.报名地点:磐安县招生办(上后埂66号)。

因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要求报名时现场拍照,故不得由他人代报。

3.联系电话:xx(三)所需材料1.《磐安县2019年公开招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报名表》(见附件一,自行下载填写),并附近期免冠1寸照片1张。

2.应届毕业生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身份证、教师资格证书(或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和普通话等级证书)等相关证件(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和其它有关材料;社会人员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或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和普通话等级证书)等相关证件(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和其它有关材料。

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通知

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通知

《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通知:》摘要:各中小学继续实行通知入学制度,各校应负责将《入学通知书》发放到新生家长或监护人,并督促其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保障被监护人的受教育权利,2019年中小学招生工作从7月1日开始,全区各公民办中小学应按照教育局部署,按时间节点要求统一开展招生工作,各学校要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招生工作小组,制定招生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压实工作责任,严肃招生纪律,切实规范招生行为,树立教育良好形象关于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根据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2019年中小学招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学校要根据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和国家、省、市关于义务教育方面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招生工作,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二、各公办学校要坚持“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要在学校门前公示学区范围、招生计划、审核条件,按照教育局划定的招生区域招收新生,确保服务区内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包括有一定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各校应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做好军烈属子女的入学工作。

三、小学生入学年龄为6周岁(2013年8月31日前出生),对于未满6周岁要求入学的儿童,各校可以在招收完学区内适龄儿童、外来务工人员及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后,根据学位富余情况和差龄儿童身心发育状况给予综合考虑。

原则上最多放宽一个月。

四、各中小学继续实行通知入学制度,各校应负责将《入学通知书》发放到新生家长或监护人,并督促其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保障被监护人的受教育权利。

各校应按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扎实防流控辍工作。

五、2019年中小学招生工作从7月1日开始,全区各公民办中小学应按照教育局部署,按时间节点要求统一开展招生工作。

各校根据《xx区教育局关于下达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计划的通知》要求严格按计划招生,并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2019年新生起始年级不得产生大班额,非起始年级不得新增大班额和超大班额。

磐安县教育集团办学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磐安县教育集团办学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磐安县教育集团办学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各中小学、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教育集团办学,实现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现将《磐安县教育集团办学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磐安县教育局2020年3月24日磐安县教育集团办学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25号)文件要求,结合《磐安县教育局关于集团化办学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磐教〔2019〕85号)文件精神和我县教育的实际情况,现就磐安县教育集团办学的组织人事管理、计划财务管理、招生学籍、教育教学管理、年度发展考核等工作,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全国、省市县教育大会精神,以“打造浙中教育特色地,建设山区教育样板县”为指导,以促进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为目标,以持续推进教育集团化办学为举措,有效提升全县基础教育办学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质化、多样化教育需求。

二、工作目标力争到2021年,通过聚合发展优势,增强办学实力,充分发挥优质教育资源的影响、辐射、示范和引领作用,逐步缩小基础教育区域、城乡和校际之间的差距,形成资源共享、课程共研、师资共用的教育均衡发展新模式,基本实现教育集团全覆盖和城乡均衡发展。

三、主要举措(一)组织人事管理1.班子队伍建设与管理(1)组建集团领导班子,总校校长任教育集团校长,各分校区校长任集团副校长。

各校区副校长由集团提名推荐,县教育局考察任命。

有到分校交流经历的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

(2)各集团核定2名中层职数做好集团相应的管理工作。

集团中层正副职由集团提名推荐,报教育局审核同意后,由教育集团任命。

(3)各校区中层职数及中层产生办法按原规定执行。

2.师资队伍建设与管理(1)编制管理教育局按照现行标准核编到各校区,由教育集团统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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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学对象与范围(1)小学段对象:凡年满6周岁(2012年9月1日—2013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学区内儿童(含户籍于2019年5月31日前迁入本学区的适龄儿童),均为义务教育对象(县政府有专门文件规定除外)。

范围:乡镇小学以乡镇所辖范围为学区范围;现尖山镇所辖的三所小学和新渥街道所辖的两所小学,仍然按照原来的学区范围开展招生工作;城区小学学区按2014年划定的学区执行。

(2)初中段对象:2019年小学毕业生。

范围:乡镇初中新生按乡镇所辖学区的小学毕业生对口升学。

磐安县第四中学招生所辖的小学为尖山小学、胡宅小学、万苍小学、玉山小学(含玉峰)、九和小学;新城中学所辖学区的小学为深泽小学、新渥小学、冷水小学、仁川小学、双峰小学等5所,其他初中所辖学区的小学不变;城区实验初中、安文初中按磐教〔2016〕54号文件精神,实施学区对口招生(含户籍于2019年5月31日前迁入本学区的适龄少年)。

2.资格审定(1)接受义务教育的小学、初中起始级新生,均应进行资格审查。

小学一年级和城区初中七年级新生审查依据以户籍管理部门的户籍资料(原件)为准;城区小学、初中起始年级新生还需提交房管部门的房产资料(原件);乡镇初中七年级新生审查依据以乡镇所辖学区的小学毕业生和户籍为准。

(2)城区学校义务教育对象审定原则:①户籍与房产均在同一学区范围内的,为本学区义务教育对象。

②户籍与房产(指老城区社区范围内拥有的私房)所在地分别属于两个学区的,以实际居住房产所在地为准。

③因老城区拆迁改造暂时没有房产的,凭房产征收部门的征收补偿协议,其子女3年内可在原学区入学,也可在产权置换后所在学区入学。

④仅有营业场所的城区户籍居民子女,以营业执照所在地为准。

⑤学区有异议的,以县教育局的裁定为准。

(3)因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须由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因身体原因申请缓学、免学的,应附具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书),经户籍所在地乡镇中心小学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县教育局批准。

3.入学通知全县统一按县教育局要求的时间,由各镇乡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将属于2019学年义务教育新生对象的《入学通知书》,于2019年6月21日前送达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4.新生招收(1)招收时间:7月1日。

(2)招收程序:新生凭入学通知书,带户口本及复印件、预防接种证(小学)、学生基本信息表(初中)到规定的学校报名注册。

城区学校还须查验是否属于本学区范围的有关材料。

(3)对不能按时来学校报到注册的小学学区内新生,相关学校要查明不能来校的原因或该新生的去向,督促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按时送子女依法入学,特别是要让残疾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已经到学区外学校就读的学区内新生,必须收集好已经在读的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4)玉山小学(含玉峰)、九和小学要按学生就读意愿,配合玉山初中和磐安县第四中学做好新生招收相关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

其他乡镇的小学毕业生先直接注册为所辖初中学校七年级新生,符合到其他学校就读条件的,经所辖初中学校审核,报县教育局审批后,办理学籍迁移。

5.招生顺序:(1)城区学区范围内的义务教育对象。

(2)符合《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基础教育招生计划及招生政策的通知》(磐政〔2019〕45号)文件中有关政策规定应统筹安排入学的义务教育对象。

(3)因学校特色办学需要,确需跨学区招生的对象(具体人数以教育局审核批准为准)。

(4)空余学额按以下顺序招收非学区范围新生,招满即止。

①县重点企业和重点投资项目骨干子女(具体条件和安排办法以磐政办〔2016〕70号文件为准)。

②外县来磐,在县境内实际投资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投资业主(其个人投资比例占25%及以上)子女,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城区范围内的按企业所在学区安排就读学校)。

③夫妻一方因工作调动进城1年以上,且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其子女按其居住地(以房产证为准)学区安排入学,城区暂时没房产的,按单位所在学区安排入学。

④在城区办企业1年以上的企业主子女,按其企业所在地学区安排入学。

⑤2019年5月31日前在城区购买商品房(以不动产证为准)且实际居住的;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购房合同,开发商已交付使用并实际居住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其子女按房产所在地学区安排入学。

⑥在城区经商4年以上,并按时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4年以上,有《浙江省居住证》,在城区有租房协议并实际居住,且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个体经商户子女,按经商地所在学区安排入学;夫妻双方在城区务工2年以上,按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2年以上,夫妻双方有《浙江省居住证》,在城区有租房协议并实际居住的,其子女按企业所在学区安排入学。

⑦在城区经商2年以上,并按时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2年以上,有《浙江省居住证》,在城区有租房协议并实际居住,且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个体经商户子女,按经商地所在学区安排入学;夫妻一方在城区务工2年以上,按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2年以上,有《浙江省居住证》,在城区有租房协议并实际居住,且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其子女按其企业所在学区安排入学。

⑧父母一方在城区有稳定工作或经商办厂,子女在城区小学连续就读六年的毕业生,其父母有《浙江省居住证》,在学区内有租房协议并实际居住,且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其子女根据城区初中学校学额空余情况,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第⑥、⑦两类对象中,当可招收人数少于报名人数时,按在城区取得经商营业执照的时间先后或在本县养老保险缴费的年限长短依次确定;没有按月连续缴费的养老保险年限和跨年度补交的养老保险年限均不予认可。

第⑧类对象中当可招收人数少于报名人数时,按租房、实际居住或经商办厂、工作的时间先后由教育局统筹安排。

当一学校按招生顺序招满时,剩余的招生对象由县教育局视学额空余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超过规定学额的,就近安排到新城区学校。

符合政策的在磐现役军人、残疾军人等对象的子女入学,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

6.招生程序:(1)信息公开:6月中旬,学校将今年的招生程序、录取办法、报名条件、报名时间和地点、报名办法、报名材料、咨询电话等信息通过网络、宣传栏等向社会公布。

(2)报名时间和地点:①6月20日,符合《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基础教育招生计划及招生政策的通知》(磐政〔2019〕45号)文件中有关政策规定的“五类对象”和“符合政策的在磐现役军人、残疾军人”等招生对象;“招生顺序第(4)条”所列八类对象中的第①~②类招生对象到县教育局报名。

②7月1日,城区学区范围内的义务教育对象到相应学校报名。

③7月3日,“招生顺序第(4)条”所列八类对象中的第③~⑧类招生对象到相应学校报名。

(3)核查:县教育局将组建督查小组在现场报名时进行材料督查,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报名;同时,核查小组将根据报名材料对八类招生对象逐一查核到户,凡查实属提供虚假信息的,取消入学资格。

(4)录取和公示:信息核查后,按招生顺序依次确定入学对象,并公示招生结果。

(5)发放入学通知书:学校将招生名单报教育局审批后发放入学通知书,新生信息录入电子学籍管理系统。

1.民办学校要认真执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2019〕32号)文件精神,除可组织面谈、学习能力测评外,严禁组织任何形式的文化学科考试或变相考试,严禁与校外培训机构等挂钩组织考试、选拔学生。

学习能力测评要严格按“现学现评”方式进行,不得考核学科具体知识点。

严禁借招生之际以问卷等名目“考家长”。

2.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磐安县人民政府核准的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组织招生,不得违规招生,不得突破招生计划,不得计划外招收借读生。

3.民办学校应制定自主招生办法。

其自主招生办法应符合教育法规与政策,向县教育局申报备案,经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招生,不得提前或推迟招生。

禁止义务教育阶段招收复读生,不得擅自招收留级学生及未足龄儿童,不得擅自接收中途转入的非学区学生入学。

2.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严格按划定学区招生,不得自行组织到学区外进行招生宣传和组织招生;必须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未经审批,不得超计划招生。

对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迁移学籍档案。

3.各招生对象不得多个学校同时报名。

被民办学校在规定时间依规合法录取后,不得重新到公办学校报名;公办学校也不能录取已被民办学校依规合法录取的新生。

发现有重复报名的,取消录取资格,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4.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伙食费外,不得收取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杂费、借读费等。

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费用,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5.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考试、测试,不得将各竞赛成绩、奖励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依据;不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特长班,要严格控制班额,要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

6.严禁有偿招生和变相有偿招生,不得参与和招生有关的宴请活动,不得借机收受钱物。

7.初中、小学的招生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校长为招生第一责任人,学校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追究相关学校校长和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县教育局、县纠风办、县财政局、县发改局等单位将共同做好对学校招生的监督工作,确保学校招生报名时材料真实,招生公正公平。

对招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处理,对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该企业下一年度的招生优惠政策,并对违规违纪行为及人员依法依纪及时查处。

各中小学校要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并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咨询。

招生结果要在教育信息网或通过校内宣传窗、公示栏、校园网等途径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投诉电话:县纠风办84666103,县教育局84652582、84652590。

▲本实施细则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此前文件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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