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公诉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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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公诉词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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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公诉词审判长、审判员:我作为被告⼈某某的辩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徐-涛犯抢劫罪没有异议。

现针对xx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刑罚裁量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的是从犯。

被告⼈某某将被害⼈约⾄犯罪现场的⾏为,是为其余被告⼈着⼿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帮助⾏为,对其余被告⼈着⼿实施抢劫起到的是辅助作⽤,因此,某某系从犯。

从另⼀⽅⾯来说,抢劫犯罪在着⼿实施暴⼒⾏为之前,犯罪⾏为尚处于预备阶段。

刑法规定,犯罪预备是为犯罪准备⼯具,制造条件的阶段。

本案被告⼈某某约被害⼈⾄现场的⾏为,恰恰发⽣在本案的犯罪预备阶段。

从这⼀点来分析,某某为其他被告⼈犯罪制造条件,认定其为从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证据(特别是某某的供述)能够证明:被告⼈某某因为急需⽤钱,知道某某的邻居即被害⼈有⾼档⼿机,即提起犯意,并作出分⼯:指使某某将被害⼈约⾄指定地点;指使某某着⼿实施暴⼒⾏为。

某某虽然在预谋过程中同意了某某的提议,但从某某需要⽤钱并纠集某某等⼈,以及某某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帮助某某弄钱、某某见过被害⼈⽤⾼档⼿机等事实来综合分析,可以肯定某某是受某某指使约被害⼈⾄现场。

从这⼀点来分析,更可以确定某某系受某某指使的从犯。

⼆、某某有⽴功表现,请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徐-涛的供述能够证明,某某到案后,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本案的主要犯罪嫌疑⼈。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处理⾃⾸和⽴功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徐-涛有⽴功表现。

请法庭依据刑法关于⽴功的规定,对徐-涛从轻、减轻处罚。

三、某某具有酌定从轻的刑罚裁量情节某某到案后,在公安机关不掌握其犯罪事实时,坦⽩交待了⾃⼰和其他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使得本案得以迅速侦破,其认罪态度较好。

邱兴华杀人案公诉意见书范文

邱兴华杀人案公诉意见书范文

邱兴华杀人案公诉意见书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邱兴华故意杀人、抢劫一案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安康市人民检查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就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邱兴华故意杀人、抢劫一案出庭支持公诉。

并依法对本案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在刚才结束的法庭调查中,通过对被告人的讯问、选图有关被害人的陈述。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证人证言、出示物证等诉讼活动。

已清楚的证明了本院指控被告人邱兴华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了进一步揭露犯罪,指控其对社会的危害性,现发表如下公诉意见:一、十分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应依法从严惩处。

纵观全案,邱兴华实施杀人行为就是因为其封建迷信思想严重,对他人无端猜疑、而心胸狭隘、脑羞成怒、无视国法、草菅人命、实施杀人的,其具体表现在杀人具有强烈的报复性;当邱兴华于2006年6月25日第二次到汉阴铁瓦殿时,因移动石碑遭到道观人员宋道成的诉斥,并猜疑道观主持熊万成有调戏其妻行为而心生愤怒,产生了杀人灭庙的报复念头;作案时间选择夜深人静之机;当其得知农历的六月十九日有庙会,道观上的人员都到齐的时候,可能达到杀人灭庙的目的,同时选择了他人熟睡不知反抗的时候,雇下杀手,为实施杀人而作充分的准备;为实施杀人,邱兴华事前购置了照明用的手电筒,因其在铁瓦殿帮忙砍过柴,知道铁瓦殿上有斧头,弯刀等物,遂在睡觉之前,将杀人工具弯刀提前藏匿在枕头底下,杀人的手段十分残忍;邱兴华在杀人时先选择年富力强的人下手,先用弯刀在十个人的头部猛砍一轮,使他人失去反抗后,有用斧头再向每个人补砍,直至将人砍死,就连十二岁的孩子也不放过,从尸体检验上看,死者罗朝新身上的刀伤多达十六处;面对五个与其毫不相识的香客,其毫不犹豫,决意一起杀掉,当香客罗朝新和其子罗土生还有活动的迹象时,邱兴华又用木棒猛击其二人头部,致罗朝新的头部面目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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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刘庆国抢夺-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刘庆国抢夺(201X)大刑初字第28号,刘庆国抢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大刑初字第2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庆国,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东阿县,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抢夺201X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1X)第8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庆国犯抢夺罪,于201X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明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庆国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庆国系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卡斯亚特服装厂司机。

201X年3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刘庆国驾驶本单位金杯车,陪同被害人黄宝春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商贸城四楼储蓄所提取人民币11万元。

返回途中,当汽车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笃庆堂村西侧104国道路口处,刘庆国以金杯车熄火为名,让被害人黄宝春下车推车,刘庆国趁机驾车逃走,并将被害人黄宝春存放在车内的十万元夺走。

后刘庆国将金杯车停放在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中学门口。

被告人刘庆国于201X年6月26日12时许,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区公安分局南桥派出所民警在远东路祥和旅馆201房间内抓获。

现赃款已被挥霍。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刘庆国的供述,事主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到案经过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刘庆国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夺取他人十万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抢夺罪。

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修改版

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修改版

××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公刑诉字〔2009〕56号犯罪嫌疑人罗××,男,1985年出生,身份证号码为×××,民族××,初中文化,职业农民,家住本县樟树乡茶山村二组。

简历: 2004年10月因盗窃曾被判刑2年,于2006年10月刑满释放。

2009年9月2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本局刑事拘留,2009年10月7日被逮捕。

犯罪嫌疑人罗××抢劫一案,经本局自09年10月8日至10月15日的预审和调查,证实犯罪嫌疑人犯有下列罪行:2009年8月27日晚,罗××隐藏在××公路旁边的树丛中,适女青年谢××路过该处,罗××窜出用木棒击打谢××的头部,将谢××击昏,抢走了谢××1000元人民币的精工手表一块以及人民币450元,然后逃离现场。

(七要素)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2.被害人的指正。

3.证人的证言。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罗××使用暴力抢夺他人物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累犯)此致××县人民检察院局长××印)○○九年十二月十七日附:1.本案卷宗卷页。

2.犯罪嫌疑人现在处所。

3.随案移交物品件。

4.被害人已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所附项目根据需要填写)。

强奸罪公诉意见书

强奸罪公诉意见书

强奸罪公诉意见书[案件信息]案号:XXXXX被告人:XXX罪名:强奸罪审理法院:XXX人民法院公诉意见书尊敬的XXX人民法院:本院受理了原告XXX针对被告人XXX的强奸罪指控,经深入调查和审理,现就该案向庭前宣判,提出公诉意见如下:一、案件概述被告人XXX,男性,年龄XX,无业,系住户于XX市XXX区XX 街XX号。

经查,被告人与原告XXX系同村邻居,且存在熟识关系。

二、事实经过XX年XX月XX日晚上,被告人趁着原告XXX独自在家的机会,强行闯入其住所,并使用暴力手段强奸了原告。

在案发过程中,被告人没有得到原告的同意和授权,并对原告进行了性侵犯。

三、证据证明1. 原告陈述:原告经过调查,详细陈述了被告对其实施性侵犯的过程和细节。

2. 被告供述: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对犯罪事实进行了供述,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3. 视频监控:案发当晚,被告人的住所周边设有视频监控,并记录了被告人进出原告住所的过程。

4. 医学鉴定报告:经医学鉴定,原告身体出现与其述说的性侵犯行为相符的损伤和伤害。

基于上述证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确认。

四、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被告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公诉意见被告人XXX以暴力手段,违背原告XXX的意愿,对其实施了性侵犯行为,构成了强奸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XXX提起公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他犯强奸罪,数罪并罚,从重处罚。

六、附录1. 原告清单:附本案原告清单,详细列明原告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

2. 证据清单:附本案证据清单,详细列明与本案相关的各项证据材料。

特此公诉。

XXX人民检察院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抢劫罪公诉意见书

抢劫罪公诉意见书

抢劫罪公诉意见书公诉意见书被告人谢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户籍地址:XXXXX,现住址:XXXXX,中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无职务,无固定职业,无刑事犯罪前科。

被告人谢某犯抢劫罪一案,涉嫌于XX年XX月XX日在XXXX市XX区XX路XX号X商银行实施抢劫,情节严重,一经查实,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案件事实经查证,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在X商银行发生抢劫案,被告人谢某作案时戴着面具,手持一把尖锐物品,进入银行后迅速冲向柜台,威胁柜员交出钱财,并逼迫柜员将钱放入自带的背包中。

被告人抢得现金人民币XXX万元后迅速逃离现场。

经调查取证,被告人谢某犯罪动机明确,利用抢劫手段获得钱财。

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物证和目击证人的证言均证实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二、法律适用被告人谢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抢劫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经查,被告人谢某采取了暴力和胁迫手段,抢劫了巨额财物,其犯罪手段残忍,情节严重。

依法,对被告人谢某应当从重处罚。

三、量刑建议依据被告人谢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建议量刑如下:1.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的抢劫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给公民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重大威胁。

考虑到谢某的犯罪手法残忍,造成了严重后果,应予以酌情从重处罚。

2.刑期合理确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动机、手段、后果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被告人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3.财产追缴:如经有关程序证明被告人谢某的财产为其违法犯罪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四、辩护意见考虑到被告人谢某的犯罪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涉及重大社会危害,因此无需对被告人谢某的辩护意见采纳。

五、诉讼建议依法,建议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追缴其违法所得。

抢夺罪法律意见书

抢夺罪法律意见书

抢夺罪法律意见书抢夺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财物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针对抢夺罪的法律意见如下:1.构成要件:构成抢夺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1)主体要件: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客体要件:抢夺的客体是指非法剥夺他人财物;(3)行为要件:主体以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实施非法剥夺他人财物的行为;(4)结果要件:抢夺行为导致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到抢夺者手中。

2.抢夺罪的证据:在不同案件中,获取证据的方法和手段各异,但为了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充分收集物证:包括监控录像、现场照片、被害人和目击证人提供的物证等;(2)询问笔录:对被害人、目击证人进行询问,详细记录他们的证言;(3)鉴定报告:对涉案物品进行鉴定,比如价值评估、真伪鉴定等;(4)相关记录:查找相关银行、电话、物流等记录,了解抢夺嫌疑人的活动轨迹。

3.刑期量刑建议: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抢夺罪,刑期的量刑主要根据以下因素综合考虑:(1)抢夺的金额或价值:抢夺的金额或价值越大,刑期越重;(2)使用的暴力程度:使用暴力越严重,刑期越重;(3)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对被害人造成严重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刑期越重;(4)主观恶性:犯罪主观恶性越严重,刑期越重;(5)是否归案自首和是否退赔赃款:如有自首、退赔赃款等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刑罚。

4.其他相关法律事项:(1)抢夺罪与其他犯罪类型的区别:抢夺罪与抢劫罪、盗窃罪等类似,但区别在于抢夺行为需要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而抢劫罪需要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盗窃罪则是没有暴力或胁迫手段;(2)紧急状态下的抢夺行为:在具有紧急状态的情况下,抢夺行为可以作为紧急避险措施,但需要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和限度,否则仍然构成抢夺罪;(3)自愿放弃被抢财物:如果被害人自愿放弃被抢财物,犯罪主体不再实际占有,有可能不构成抢夺罪。

抢劫罪公诉意见书范文

抢劫罪公诉意见书范文

抢劫罪公诉意见书范文【公诉意见书】某某抢劫案公诉意见书尊敬的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依法对被告人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作出如下公诉意见。

一、案情及犯罪事实被告人某某,男,某某年龄,某某籍贯,某某职业。

被告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某地点实施了抢劫犯罪。

案发当天,被告人某某随身携带一把匕首,趁夜色掩护潜入受害人某某家中。

当受害人某某独自在客厅休息时,被告人突然出现并持匕首威胁受害人,迫使其交出贵重物品和现金。

被告人趁机搜寻受害人住所,将受害人捆绑并迅速逃离现场。

经过调查发现,被告人先后盗窃现金金额共计某某元和某某贵金属,价值估计为某某元。

二、证据证明1. 受害人某某的陈述笔录及其供述与口供一致。

受害人识别被告人为犯罪嫌疑人,并详细描述了被告人的外貌特征等。

2. 受害人家中监控录像显示被告人进入并离开现场。

3. 被告人某某的供述和供认的事实与案发的时间、地点吻合。

4. 犯罪工具匕首在被告人某某身上被缴获。

以上证据充分证明了被告人某某犯下了抢劫罪。

三、法律依据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抢劫罪的行为构成要件并条件符合本案。

被告人某某使用暴力、威胁手段,非法剥夺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四、适用法律根据被告人某某涉嫌犯下的抢劫罪,根据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法律规定,我们建议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五、公诉意见经审查查明,被告人某某明知其行为违法,公然决定实施抢劫犯罪,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犯罪手段残忍,对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身体和精神伤害。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某某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我们建议依法对被告人某某判处相应的刑罚。

六、附录1. 被告人某某的人身、财产及家庭情况介绍。

2. 被害人某某的受害状况及临床评估。

就上述事实和证据,我们依法提起公诉,请求法院以抢劫罪对被告人某某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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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公诉意见书【篇一:公诉意见书】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案由:抢夺起诉书号:01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我受青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现就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犯抢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经过刚才法庭调查查明,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自2002年2月22日晚23时许,飞车抢夺了被害人王月明价值1080元西门子l3508型手机。

2002年2月22日24时许,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伙同陈小二、阿树四个人飞车抢夺开摩托车的被害人雷惠新的提包,包内物品估价4145元。

这两个抢夺事实通过举证被害人的陈述、书证、物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已得到充分证明,这些证据互相印证,相互吻合,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因此,认定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实施抢夺他人合法财物的犯罪事实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二)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飞车抢夺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据是:1.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是正常的成年人。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抢夺罪的主体要件。

2.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飞车抢夺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财物的所有权,符合抢夺罪的客体要件。

3.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在主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飞车抢夺了边过马路边打电话的被害人王月明的手机及开摩托车的被害人雷惠新的提包,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符合抢夺罪的主观要件。

4.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抢夺他人手机、手提包,经鉴定数额巨大,符合抢夺罪的客体要件。

综上所述,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已符合抢夺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已构成抢夺罪。

(三)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犯抢夺罪的社会危害性及给人们的教训。

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公然以飞车抢夺的方式夺取他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更使被害人雷惠新、王月明蒙受了经济的损失。

飞车抢夺不仅破坏了公民的财产安全,而且可能照成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的稳定。

追求丰富的物质生活,只能通过勤劳致富来实现,决部允许以抢夺他人财物获取非法利益。

作为本案的公诉人,看到两被告人因贪欲之害,铤而走险,走上今天犯罪的道路,为此深感遗憾。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大量证据面前,法律总会以其客观、公平、公正、适当的方式体现其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之价值的。

因此,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两名被告人能够深刻反思自己飞车抢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此为戒,好好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四)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应负的刑事法律责任。

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抢夺罪,应当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量刑,并处以罚金。

根据2002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其犯罪数额和认罪态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依法对其定罪量刑。

公诉人:卢敬惠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当庭发表【篇二:冯学文、冯日东抢夺案起诉书】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南宁市青检刑诉字(2002)第18号被告人冯日东,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博白县英桥镇江东村;2002年2月26日因涉嫌抢夺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城北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冯学文,男,1981年7 月2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博白县英桥镇江东村;2002年2月26日因涉嫌抢夺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城北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抢夺一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城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02年6月5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2002年2月20日晚23时许,被告人冯日东伙同冯学文一起驾驶一辆红色太阳女装摩托车(车牌号为:桂a-z9873)窜到南宁市明秀西路与秀灵路交叉路口往二桥方向几百米处公路上,由冯日东开车,冯学文坐车尾动手抢夺一名边过马路边打手机的男子(王月明)的一台西门子l3508型手机(价值1080元人民币)。

2002年2月22日24时许,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伙同陈小二(在逃)、阿树(在逃)四个人开两辆摩托车窜到南宁市明秀西路铁路医院门口前的公路上,由阿树、陈小二驾驶一辆摩托车上去抢夺一名开摩托车的女子(雷惠新)的提包(内有摩托罗拉v998手机一台,价值1400元人民币;金项链一条,价值1245元人民币;现金2500元人民币),得手后,阿树、陈小二开车逃跑,冯日东,冯学文开另一辆红色太阳女装摩托车(车牌号为桂a-z9873)上前阻挡受害人,不让其追赶阿树、陈小二。

抢夺得手后,冯日东,冯学文、阿树、陈小二在市北大客运中心处汇合分赃,其中,冯日东分得200余元,冯学文分得摩托罗拉v998手机一台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飞车抢夺他人合法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抢夺罪,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检察员:卢**二00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篇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第十次检、法联席会议纪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第十次检、法联席会议纪要第十次检、法联席会议纪要2011年1月21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了第十次检、法联席会议。

市人民检察院余啸波副检察长、市高级人民法院孙建国副院长及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公诉二处、侦监处、监所检察处、未检处、研究室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审监庭、研究室、少年法庭指导处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会议就本市检、法两家办理刑事案件中的若干实体、程序问题和刑罚执行中的相关工作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形成以下共识:一、程序方面的问题(一)关于量刑规范化工作的有关问题1.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积极配合,共同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对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总结,协调解决,避免机械执法。

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应本着“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兼顾效率、简便易行”的原则进行,避免程序繁琐。

2.要切实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促进量刑过程的公开、公正。

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的重点,在于对量刑证据的审查和量刑情节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所规定的量刑方法和具体量刑标准,不宜在法庭量刑辩论中直接引用。

3.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审查案件应客观、全面。

对量刑证据,既要审查从重量刑情节,也要审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量刑情节;既要审查法定量刑情节,也要审查酌定量刑情节,比如犯罪起因、被害人过错、退赃退赔、民事赔偿、被告人一贯表现等。

在审查案件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部门)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与量刑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确保量刑事实清楚。

4.按照“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今后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一般应在提起公诉时以量刑建议书的方式一并提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有必要的,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

但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以量刑建议书的方式提出。

起诉书中应当认定法定量刑情节;对于酌定量刑情节,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起诉书中认定。

5.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予以确定。

建议适用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应有一定幅度,具体幅度遵照《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建议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慎重;建议适用附加刑的,只建议刑种种类;对于敏感、复杂的案件,社会关注的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和严重影响稳定的案件,可以仅提出依法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概括性建议。

6.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人出庭的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审理可以主要围绕量刑问题进行;对于定罪中有争议的问题,可以将争议问题与量刑问题分开审理。

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合适的庭审方式。

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查明有关的量刑事实。

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在定罪辩论结束后,法庭告知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对于与犯罪事实密切相关的量刑情节,在庭审中一般应与犯罪事实一并查明,以保证庭审的连贯性、完整性。

对于采用何种庭审方式,合议庭应当在开庭前与控辩双方进行沟通。

7.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应对是否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中的量刑情节、建议适用的刑种和执行方式予以说明。

(二)关于本市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确定问题市人民检察院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对本市2004年《关于进一步规范部分常见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本市管辖意见》)适时共同研究修改。

在修改以前,部分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按以下原则确定:1.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确定其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下,且犯罪情节一般的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对属于《本市管辖意见》第五条规定的“有重大争议的新类型犯罪”情形且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关于对被害人及时送达文书和通知开庭的问题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被害人诉讼权益的保障。

对审查起诉中被害人已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并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随案移送被害人姓名、住址及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及时送达起诉书、判决书,并通知开庭时间、地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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