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5篇)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一、认真检查,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一)出租房屋手续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规定,危房、防范设施不健全、存在治安隐患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出租房屋须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责任区民警检查符合安全标准的还必须履行下列手续:1、公民出租房屋,须:(1)、出示房屋所有权或其他合法证明、《居民户口簿》或房主的居民____,房主是暂住人口的应出示暂住证或《暂住户口簿》;(2)、填写《租凭房屋申请表》;(3)、提交与承租人签订的租凭合同2、承租人转租、转借的房屋的,须:(1)出示本人现住地的户口证件,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治安责任和无____保证书、与原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同意转租、转借证明。
(2)提交与再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3)填写《租赁房屋申请表》。
(二)承租房屋手续公民承租房屋的,应出示本人和同居一室的他人《居民____》或其他有效证件,夫妻承租的还须凭婚姻关系证明。
(三)、审批上述手续,经责任区民警____符合规定要求的,批准租赁的房屋,出租人应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方可实施房屋租赁。
二、经常监督检查房屋出租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主要是:(一)、认真履行治安(无____)责任保证书责任,自觉接受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的管理。
(二)、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或排除隐患,保障安全。
(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工作,发现有违法犯罪活动(____有关的)及时报告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
(四)、承租人是暂住人口的,应积极协助公安派出所对暂住人口进行管理。
(五)、承租人发生变动,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经常检查教育房屋承租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主要是:(一)、认真履行责任,积极做好安全,清理____工作,一经发现及时告知出租人或报告责任区民警和公安派出所。
(二)、自觉接受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管理,遇有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范本1. 管理目标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确保出租房的安全性,保障租房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并加强出租房的规范管理。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
3. 安全管理责任3.1 出租房屋所有者有责任保证出租房的安全性,并负责组织实施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
3.2 出租房屋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安全部门或人员。
3.3 出租房屋管理人员应负责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并对出租房屋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
4. 出租房屋安全要求4.1 出租房屋的电气安全:应定期检查电线电器设备,确保电气线路安全可靠。
4.2 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应配备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4.3 出租房屋的防盗安全:应配备可靠的门锁、窗锁,并加装防盗网等安全设施。
4.4 出租房屋的人员管理:应在入住前核对租房人员身份,并留存相关身份证明文件。
5. 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5.1 出租房屋管理人员发现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
5.2 安全事故处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及时报案并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6. 安全检查与评估6.1 出租房屋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2 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进行相应的改进和提升。
7. 安全培训与教育7.1 出租房屋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7.2 租房人员应被告知出租房屋的安全规定,并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
8. 安全管理记录与档案8.1 出租房屋管理人员应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记载和档案,记录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等情况。
8.2 安全管理档案应妥善保存,便于查阅和管理。
以上是一个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的范本,具体的制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租房的安全管理,保障租赁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模版(四篇)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出租行为,保障出租房屋的安全、卫生和租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出租房屋的租赁行为,包括房屋出租方和租户。
第三条出租方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房屋租赁手续,并且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
第四条租用户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房屋的正常使用和出租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出租方和租户应当相互尊重、合作,共同维护房屋的秩序和良好居住环境。
第二章出租方责任第六条出租方应当向租户提供符合居住要求的房屋,并保证房屋的完好和正常使用条件。
第七条出租方应当定期进行房屋检查和维修,确保房屋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如发现房屋存在问题,应及时维修处理。
第八条出租方应当及时解决租户的合理要求和投诉,并提供必要的居住支持和服务。
第九条出租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租户的合法权益,如按时提供租赁发票、保证金退还等。
第十条出租方应当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卫生、环保等相关要求的达标。
第三章租户责任第十一条租户应当爱护房屋设施和财产,不得随意损坏或者私自拆改。
第十二条租户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周围邻居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十三条租户应当按时交纳租金,并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
第十四条租户应当保持房屋的清洁和卫生,定期进行日常清洁和整理,确保房屋的整洁和居住环境的良好。
第四章紧急事故处理第十五条出租方应当制定相应的紧急事故处理预案,并向租户进行告知和演练。
第十六条在发生火灾、地震、水漏等紧急事故时,出租方和租户应当互相通知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在紧急事故发生後,出租方应当尽快采取适当措施保护租户的生命安全,并妥善处理事故产生的后果。
第五章违约责任第十八条出租方如未按合同承诺提供房屋,租户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项,并要求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第十九条租户如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出租方有权要求租户支付违约金,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当先行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
租房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租房安全管理,保障租户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房屋租赁经营活动。
第三条租房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房屋出租人应当对出租房屋的安全负责,确保房屋符合消防安全、建筑安全、用电安全等基本要求。
第五条房屋出租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第六条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安全管理制度,爱护房屋及附属设施,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房屋出租人。
第三章安全检查第七条房屋出租人应当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消防安全:检查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通道是否被占用等。
2. 建筑安全:检查房屋结构、墙体、屋顶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3. 用电安全:检查电线、插座、开关等是否存在老化、破损等问题。
4. 门窗安全:检查门窗是否牢固,锁具是否完好。
5. 电梯安全:检查电梯是否正常运行,有无安全隐患。
第八条房屋出租人应当将安全检查结果告知承租人,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四章应急处理第九条发生火灾、盗窃、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时,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立即采取以下措施:1. 立即报警,并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
2. 保护现场,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 及时通知租赁双方及相关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制度,出租人未履行安全责任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违反本制度,承租人未履行安全责任的,由出租人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因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导致租户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出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XX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5篇)

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一、本规定所称的出租房,指产权属于小区,出租或出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各类房屋。
二、房管所对出租房实行安全管理,即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制度。
三、院内的住房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特殊情况需要出租的,必须征得中心领导的同意,并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办理有关手续。
四、院内商房出租,应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向治保大队登记备案。
五、房屋出租应本着“谁出租,谁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出租房屋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防发生违法事件。
六、房屋出租的安全责任: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证件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合同要有安全方面的内容。
同时要求承租人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3.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疑要及时报告派出所。
4.停止租赁,须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承租人的安全责任:1.承租人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分证和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政府的证明,单位承租的需持有单位法人代表的委托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
2.房屋承租后,承租人应在____日内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3.严禁在承租房内进行____、____、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4.房屋内严禁储存易燃、____、有毒等危险物品。
5.做好防火防盗安全工作。
6.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租转借。
八、违反本规定的处罚:1.出租人违反规定擅自出租房屋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收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按房租月租金五倍以下的违约金。
2.承租人不履行安全责任,收取月租金十倍以下违约金。
3.违反本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处理。
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出租房的安全使用,保护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公共安全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出租房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出租房的日常维护、安全防范、应急救援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出租房安全管理应遵循依法、科学、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居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的培养,建立健全出租房安全管理责任制,形成监督检查、风险评估、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工作机制。
出租屋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屋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出租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出租屋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出租人与承租人共同负责制。
第二章出租人责任第四条出租人应当对出租屋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出租屋符合安全要求,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五条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提供安全使用说明,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并对承租人进行安全教育。
第六条出租人应当建立健全出租屋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制定出租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出租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二)制定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定期进行消防演练;(三)制定出租屋治安管理制度,加强出租屋治安防范,预防治安案件发生;(四)制定出租屋租住人员管理制度,对租住人员进行登记,核实身份,防止非法人员入住。
第七条出租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等相关部门对出租屋进行安全检查,不得阻挠、干扰检查工作。
第三章承租人责任第八条承租人应当遵守出租屋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屋结构,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第九条承租人应当爱护出租屋内的设施设备,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告知出租人,共同整改。
第十条承租人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出租屋内使用明火、电热器具等,不得私拉乱接电线。
第十一条承租人应当遵守治安管理规定,不得在出租屋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整改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出租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出租人和承租人,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如实反映出租屋的安全状况。
第十四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发现出租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出租安全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出租房安全管理,保障租户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出租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预防为主,安全第一。
出租房安全管理应始终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做到防患于未然。
2. 责任明确,分工协作。
出租房安全管理责任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应按照职责分工,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3. 规范管理,持续改进。
出租房安全管理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安全管理内容1. 物业安全管理(1)出租房内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2)出租房内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等,并定期检查、更换。
(3)出租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私拉乱接电线。
(4)出租房内应设置安全通道,确保疏散通道畅通。
2. 人员安全管理(1)租户入住时,应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租户的安全意识。
(2)租户应遵守出租房管理规定,不得在出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3)出租房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租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消防安全管理(1)出租房内应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
(2)出租房内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擅自改动消防设施。
(3)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租户和出租房管理人员的消防应急能力。
四、安全责任1. 出租房管理人员负责出租房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出租房内设施设备、人员、消防等进行全面管理。
2. 出租房业主应积极配合出租房管理人员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对出租房内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
3. 租户应遵守出租房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出租房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五、奖惩措施1.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出租用房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出租用房的安全,维护租户和出租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出租用房安全责任1. 出租人责任:(1)出租人在出租房屋前,应确保房屋符合消防安全、建筑安全等基本要求。
(2)出租人应向租户提供房屋的详细情况,包括房屋结构、消防设施、安全通道等。
(3)出租人应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4)出租人应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宣传教育等活动。
2. 租户责任:(1)租户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在出租用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2)租户应爱护房屋及配套设施,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
(3)租户应合理使用水电、燃气等能源,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4)租户应配合出租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告知出租人。
三、出租用房安全管理措施1. 消防安全:(1)出租房屋应配备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等,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2)租户不得在出租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擅自改动消防设施。
(3)出租人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2. 建筑安全:(1)出租房屋应具备合法的建筑手续,符合建筑安全标准。
(2)租户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如拆除承重墙、增加荷载等。
(3)出租人应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3. 电气安全:(1)出租房屋内的电气线路应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安装,并确保其安全可靠。
(2)租户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擅自改动电气线路。
(3)出租人应定期对电气线路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4. 防盗安全:(1)出租房屋应配备防盗设施,如防盗门、防盗窗等。
(2)租户应妥善保管钥匙,不得随意转借他人。
(3)出租人应定期对防盗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1. 出租人应定期对租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租户的安全意识。
2. 出租人应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安全宣传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五、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1. 发生安全事故时,出租人和租户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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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
一、本规定所称的出租房,指产权属于小区,出租或出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各类房屋。
二、房管所对出租房实行安全管理,即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制度。
三、院内的住房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特殊情况需要出租的,必须征得中心领导的同意,并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办理有关手续。
四、院内商房出租,应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向治保大队登记备案。
五、房屋出租应本着“谁出租,谁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出租房屋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防发生违法事件。
六、房屋出租的安全责任: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证件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合同要有安全方面的内容。
同时要求承租人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3.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疑要及时报告派出所。
4.停止租赁,须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承租人的安全责任:
1.承租人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分证和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政府的证明,单位承租的需持有单位法人代表的委托
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
2.房屋承租后,承租人应在10日内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3.严禁在承租房内进行赌博、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4.房屋内严禁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5.做好防火防盗安全工作。
6.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租转借。
八、违反本规定的处罚:
1.出租人违反规定擅自出租房屋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收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按房租月租金五倍以下的违约金。
2.承租人不履行安全责任,收取月租金十倍以下违约金。
3.违反本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