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发射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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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无线发射台实施细则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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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二〇一四年十月精品文档精品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无线发射转播台(以下简称发射台)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发射台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根据发射台的覆盖范围和影响程度,发射台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

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

有条件的发射台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中央直属发射台、位于省会城市的省直属发射台、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二)其他省直属发射台、地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三)县级发射台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县以下转播台宜达到三级保障要求;(四)以下将“三级保障发射台”、“二级保障发射台”、“一级保障发射台”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

精品文档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第一节供配电系统第四条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宜配置自备电源;(二)二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100千瓦的中短波发射台暂时做不到两路外电的,应配置自备电源;(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100千瓦的中短波发射台应配置自备电源。

第五条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宜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路,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调频、电视发射台的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宜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精品文档(三)二级播出负荷宜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变压器,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四)一级播出负荷应设置备用变压器,主备变压器应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无线发射台规章制度

无线发射台规章制度

无线发射台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线发射台的管理,保障通信安全,提高通信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无线发射台的管理单位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无线发射台是指用于无线通信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无线电发射机、天线等设备。

第四条无线发射台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无线发射台的安装、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无线发射台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证通信信息安全。

第六条无线发射台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测试,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七条无线发射台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无线发射台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无线发射台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九条无线发射台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装备,确保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条无线发射台的管理单位应当负责设备的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设备维护第十一条无线发射台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并制定合理的维护计划。

第十二条无线发射台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

第十三条无线发射台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清洁,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无线发射台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备用设备,以应对突发情况。

第十五条无线发射台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设备故障,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无线发射台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性能测试,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无线发射台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确保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八条无线发射台的管理单位应当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九条无线发射台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无线发射台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事件的报告和处理机制,遇到安全事件要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第二十一条无线发射台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档案,记录设备的安全使用情况,并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测设备。

无线发射转播台细则解读

无线发射转播台细则解读
分级管理建议: ➢有条件的发射台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在达到自身保障等级的基础上再进行内部分级管理
第二章 系统配置要求 第4-24条
主要内容: 供配电系统 信号源系统 发射系统 自台监控系统 ……
项目 设备 系统 环境 备份
数字化、自动化、智能 化
特性 可靠性 科学性 安全性 有效性
先进性
外电 外电
路应为专线,
应为专线
要求
自备 电源
如只有一路 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 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 外电,宜配 总功率小于100KW的中短 功率小于100KW的中短波发 置自备电源;波发射台暂时做不到两路 射台应配置自备电源。
外电的,应配置自备电源;
第五条 供配电
要求
三级
二级
一级
变压器
宜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变压器,应设置备用变压器,主备变
多次全国征求意见、多省实地调研、多次研讨和专家论证
➢ 2014年10月,修订了无线发射转播台、微波传输电 路等七个专业实施细则,新增了事件事故管理、 IPTV集成播控平台和网络广播电视台等三个专业实 施细则
《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的关系
《管理规定》 汇总对安全播出管理的基本要求
《实施细则》 汇总对安全播出的具体要求
主要是安全播出管理部门的工作手册 运维管理部门的工作手册
适用于偏宏观的决策和管理 管什么的依据
适用于偏基层的管理和执行 指导怎么做
实施细则编制和修订的依据
➢《管理规定》 ➢播出文件 ➢设计规范、建设标准 ➢维护规程
编写和修订的定位
➢ 科学性
– 分级管理
不的各个方面
典型配置实例解析
N05
N07
N09
N11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完整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完整

负责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数字音频广播发射机、电视发 射机、电视差转机、多路微波分配系统。
企业可将所抽、封的样品送上述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 3 企业取得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1 具有信息产业部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批准文件; 3.2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无线广播电 视发射设备的产品; 3.3 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 3.4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3.5 具有保证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 验手段; 3.6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 检验人员; 3.7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体制; 3.8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4 申请和受理 4.1 企业需提交以下的申请材料 4.1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2 信息产业部《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4.1.3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2 申请和受理程序 4.2.1 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 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 栏填写产品规格,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4.2.2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 4.1 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 局。 4.2.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 7 个工作日内对申 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 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书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企业自负。

广电总局令: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发射台细则)

广电总局令: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发射台细则)

广电总局令: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发射台细则)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〇年五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无线发射转播台(以下简称发射台)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发射台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根据发射台的覆盖范围和影响程度,发射台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

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

有条件的发射台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中央直属发射台、位于省会城市的省直属发射台、省会城市和副省级以上城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二)其它省直属发射台、地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三)县级发射台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县以下转播台参照三级保障要求;(四)以下将“三级保障”、“二级保障”、“一级保障”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

第四条第五条信号源处理设备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配置信号切换、分配等设备,并在相应节点配置应急跳线端口;(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信号切换、分配等关键设备应有备份;(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所有信号处理设备应具有本机数据管理接口,切换设备具备断电直通功能。

第一节发射系统第六条应根据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频率、功率等参数配置发射机和天馈线系统。

第七条短波发射机应按N+1方式(N不大于4)配置,一级发射台的中波发射机宜按1+1方式或并机工作方式配置。

电视发射机应按1+1方式配置,调频发射机应按1+1或N+1方式配置。

第八条发射机倒换装置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在配置主备发射机时,应配置发射机倒换装置和假负载;(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发射机倒换装置应具备电动倒换功能;(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电视、调频和中波发射机倒换装置应具备遥控倒换功能。

无线发射台实施细则.

无线发射台实施细则.

无线发射台实施细则.附件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二〇一四年十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无线发射转播台(以下简称发射台)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发射台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根据发射台的覆盖范围和影响程度,发射台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

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

有条件的发射台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中央直属发射台、位于省会城市的省直属发射台、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二)其他省直属发射台、地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三)县级发射台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县以下转播台宜达到三级保障要求;(四)以下将“三级保障发射台”、“二级保障发射台”、“一级保障发射台”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

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第一节供配电系统第四条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宜配置自备电源;(二)二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100千瓦的中短波发射台暂时做不到两路外电的,应配置自备电源;(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100千瓦的中短波发射台应配置自备电源。

第五条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宜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路,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调频、电视发射台的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宜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三)二级播出负荷宜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变压器,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四)一级播出负荷应设置备用变压器,主备变压器应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UPS供电,UPS 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实施细则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实施细则

编号:XK09-007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8-××-××公布 2018-××-××实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发证产品及标准 (1)第三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4)第四章产品检验报告 (17)第五章企业实地核查 (17)第六章证书许可范围 (16)第七章附则 (17)附件1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18)附件2 企业核查时准备书面材料清单 (29)附件2-1 企业生产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图 (30)附件2-2 企业生产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表 (31)附件2-3 企业生产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生产场所示意图 (32)附件2-4 企业生产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生产设备表 (33)附件2-5企业生产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检验设备表 (34)附件2-6 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 (35)附件2-7 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清单 (36)附件3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37)附件4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和建议改进条款汇总表 (44)附件5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45)附件6 本实施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 (46)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发射台管理办法制度范本

发射台管理办法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射台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发射任务的顺利进行,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的发射台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和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发射台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二章发射台建设与管理第四条发射台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其安全可靠、功能完善。

第五条发射台建设前,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包括选址、设计、设备选型等,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发射台建设完成后,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发射台的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制定发射台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操作规程;(二)建立健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三)加强发射台环境监测,确保环境安全;(四)定期对发射台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五)对发射台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其性能稳定。

第三章发射任务管理第八条发射任务的策划应包括任务目标、发射方案、安全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发射任务实施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

第十条发射任务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发射任务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发射任务完成后,应进行总结评估,分析经验教训,为后续发射任务提供参考。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二条发射台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发射台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操作安全。

第十四条发射台操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发射台管理人员应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发射任务的实施,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发射台安全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二)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人员安全意识;(三)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四)建立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发射台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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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二〇一四年十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无线发射转播台(以下简称发射台)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发射台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根据发射台的覆盖范围和影响程度,发射台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

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

有条件的发射台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中央直属发射台、位于省会城市的省直属发射台、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二)其他省直属发射台、地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三)县级发射台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县以下转播台宜达到三级保障要求;(四)以下将“三级保障发射台”、“二级保障发射台”、“一级保障发射台”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

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第一节供配电系统第四条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宜配置自备电源;(二)二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100千瓦的中短波发射台暂时做不到两路外电的,应配置自备电源;(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100千瓦的中短波发射台应配置自备电源。

第五条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宜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路,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调频、电视发射台的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宜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三)二级播出负荷宜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变压器,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四)一级播出负荷应设置备用变压器,主备变压器应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五)智能电源设备应实施必要的信息安全防护,禁止通过外部网络进行远程维护。

第二节信号源系统第六条所播节目均应具备至少两路不同传输路由的信号源;信号来源应安全可靠,且应符合《广播电视相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D/J 038)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信号源处理设备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配置信号切换、分配等设备,并在相应节点配置应急跳线端口;(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信号切换、分配等关键设备应有备份,切换设备应具备断电直通功能;(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所有信号处理设备应具有本机数据管理接口;(四)信号源接收、复用及数据插入装置等处理设备应符合《广播电视相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D/J 038)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发射系统第八条应根据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频率、功率等参数配置发射机和天馈线系统。

第九条短波发射机应按N+1方式(N不大于4)配置,中波发射机宜按1+1方式或并机工作方式配置。

电视发射机应按1+1方式配置,调频发射机应按1+1或N+1方式配置。

第十条发射机倒换装置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在配置主备发射机时,应配置发射机倒换装置和假负载;(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发射机倒换装置应具备电动倒换功能;(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电视、调频和中波发射机倒换装置应具备远程控制倒换功能。

第十一条天馈线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中、短波天馈线系统的配置应符合《中、短波广播发射台设计规范》(GYJ 34)的规定,安装工艺应符合《中短波天线馈线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Y 5057)的规定;宜采用双调配网络结构,并配备相应的倒换装置;(二)电视和调频天馈线系统的配置应符合《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转播)台(站)设计规范》(GY 5062)的规定;宜采用双馈结构,并配备相应的倒换装置;(三)天线塔桅杆的配置应符合《钢塔桅结构设计规范》(GY 5001)的规定。

第四节自台监控系统第十二条播出信号监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对自台所有播出节目的信号源和发射信号进行监听监看;宜采用录音、录像或者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自台播出节目的信号源和发射信号质量、效果进行记录,异态记录信息宜保存一年以上。

(二)二级、一级应建立播出信号监测系统,对自台所有播出节目的信号源和发射信号等重要节点信号进行监听监看,具备信号异态声光报警功能;应采用录音、录像或者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自台播出节目的信号源和发射信号质量、效果进行记录,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十三条设备运行监控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二级应对信号源系统和发射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并具备异态声光报警功能,能够对系统关键设备进行遥控;(二)一级应建立设备运行监控管理平台,对信号源系统和发射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集中监控和管理,具备异态声光报警、对系统关键设备远程和自动控制、监控数据自动记录以及网络化传输等功能;-;(三)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十四条电力和环境监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关规定;(二)三级应对配电设备的电压、电流等相关参数进行监测,对机房的温度、湿度等环境状态进行监测;(三)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对供配电设备的工作状态及主要参数进行集中监测;(四)一级应建立供配电及环境的监测管理系统,对供配电系统工作状态、关键参数,机房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数据集中监测,具备异态声光报警、监测数据自动记录以及网络化传输等功能;(五)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五节台站环境第十五条机房温度、湿度、防尘、静电防护、接地、布线及外部环境等应符合《中、短波广播发射台设计规范》(GYJ 34)、《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转播)台(站)设计规范》(GY 5062)的有关规定,满足设备安全运行要求;机房应采取必要的防鼠、防虫等措施。

新建中、短波发射台台站环境应符合《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场地选择标准》(GY 5069);新建调频、电视发射台台站环境应符合《调频广播、电视发射台场地选择标准》(GY 5068)。

第十六条机房安全防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GA 586)的有关规定。

对机房等播出相关的重点部位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其中天线区监控系统宜具备入侵报警功能。

第十七条中、短波广播发射台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 5067)的有关规定。

中、短波广播发射台防护围墙、防雷接地系统、通风采暖或空调系统的配置应符合《中、短波广播发射台设计规范》(GYJ 34)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台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 5067)的有关规定。

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台防护围墙、通风采暖或空调系统、防雷接地系统应符合《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转播)台(站)设计规范》(GY 5062)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通讯设施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至少配置一部业务专用外线电话;应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二)二级、一级应配置两部具有录音功能的业务专用外线电话;应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并配置与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互联的专用计算机终端和通讯设备。

第六节维护器材第二十条应备齐关键设备的备份单元,备足设备维修所需的常用元器件。

第二十一条应配置常用维护工具、检修专用工具、安全保护工具、现场应急抢修工具和相关材料;应配置运行维护工作必需的仪器仪表。

第七节灾害防护与应急播出第二十二条应具有一定的防御自然灾害能力,应根据当地地质、气候特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宜建立灾备播出机制,当发生特别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能够尽快恢复重要节目的播出。

第八节无人值守台站第二十三条无人值班有人留守的发射台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台站建设、系统设备配备应符合《广播电视发射台运行维护规程》(GY/T179)的相关要求;(二)技术系统配置应满足相应保障等级的要求;(三)应建立远程监控管理系统,对站内播出信号、设备运行、电力和环境等进行远程监控和管理,具备信号防插播、运行异态实时报警、自动控制或远程控制、监控数据自动记录以及网络化传输管理等功能。

第二十四条无人留守的发射站点,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应采用封闭式空间设计,满足无人值守条件下良好的防火、防盗、防尘、防漏、防虫、保温等防护条件;(二)应配置具有远程控制功能的空调设备、自动控制功能的消防设备、入侵报警功能的安防监控设备;(三)应建立远程监控管理系统,对站内播出信号、设备运行、电力和环境进行远程监控和管理,具备信号防插播、运行异态实时报警、自动控制和远程控制、监控数据自动记录以及网络化传输管理等功能。

第三章运维与技术管理第一节运行管理第二十五条应遵循《广播电视发射台运行维护规程》(GY/T179以下简称《运维规程》)相关规定,按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节目、频率(频道)、功率及其他技术参数满时间、满功率、满调制地发射广播电视节目。

第二十六条无线发射台安全播出年度运行指标应满足:(一)三级,停播率≤180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5%;(二)二级,停播率≤60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83%;(三)一级,停播率≤30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92%。

第二十七条发射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中波、短波发射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中、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225)的要求;(二)电视发射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电视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177)的要求;(三)调频发射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米波调频广播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169)的要求;(四)移动多媒体广播发射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移动多媒体广播UHF频段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D/J 020)的要求;(五)地面数字电视广播发射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地面数字电视广播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229.4)的要求;(六)中、短波发射天馈线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中、短波天馈线运行维护规程》(GY/T 178)的相关要求;(七)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天馈线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天线馈线系统技术指标》(GY/T 505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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