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清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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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赔偿顺序的经典案例

破产清算赔偿顺序的经典案例

破产清算赔偿顺序的经典案例背景介绍: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陷入经济困境,最终被法院判决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在清算过程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破产清算原则,法院将按照一定的顺序对债务人的各类债权进行清偿。

以下是债务人的债权人按照清偿顺序依次清算的经典案例:案件概述:债务人: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申请人:A先生(以下简称申请人)债权人:涉及员工工资债权、银行债权、供应商债权、税务债权和普通债权一、员工工资债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员工工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其权益受到特殊保护。

该公司共有100名员工参与本案,涉及未支付工资总额为100万元。

根据清算程序,法院首先将优先偿还员工工资债权,并按照每名员工工资债权应得比例分配。

二、银行债权债务人在破产前存在银行借款,欠银行贷款本金200万元,加上利息和滞纳金总额为220万元。

法院在偿还员工工资债权后,将对银行债权进行清偿。

银行债权在破产清算中享有较高的优先受偿权。

三、供应商债权债务人在其破产前尚未支付给供应商货款,涉及金额为120万元。

根据法院的判决,供应商债权将在优先偿还员工工资债权和银行债权后进行清偿。

四、税务债权依法,税务机关享有相对优先的受偿权,其税务债权总额为80万元。

在完成员工工资债权、银行债权和供应商债权的清偿后,法院将清偿税务债权。

五、普通债权普通债权是指不享有特殊受偿优先权的其他债权。

由于债务人破产清算后所剩资产有限,最后只能对普通债权进行清偿。

普通债权包括诉讼费用、破产清算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等。

根据以上案例分析,该公司债务人的破产清算赔偿顺序为:员工工资债权、银行债权、供应商债权、税务债权和普通债权。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法院根据法定顺序对各类债权进行清偿,确保各方利益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

请注意,本案为一个经典案例,实际案例中的赔偿顺序可能因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公司清算法律案例解析(3篇)

公司清算法律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后,依法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理、处理,并最终使公司注销登记的法律程序。

公司清算不仅是公司法律生命周期的最后一环,也是维护债权人利益、保护公司股东权益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公司清算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析。

二、案例背景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等业务。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加之公司管理不善,自2016年起,科技公司经营状况持续恶化,负债累累。

2017年,科技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法院依法判决科技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三、案例解析(一)公司清算的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清算分为两种类型: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

1. 自愿清算:指公司在解散决议通过后,由公司自行组织清算工作,处理公司财产,清偿债务。

2. 强制清算:指法院根据债权人或股东的申请,依法强制对公司进行清算。

本案中,科技公司由于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

(二)公司清算的程序1. 通知债权人:清算组成立后,应当依法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2. 债权调查:清算组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调查、核实。

3. 债权确认:清算组对经调查、核实后的债权进行确认。

4. 财产清理:清算组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理,包括资产评估、债权债务清理等。

5. 债务清偿:清算组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包括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等。

6. 注销登记:公司债务清偿完毕后,清算组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三)本案中的法律问题1. 债权申报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申报债权。

本案中,部分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导致其债权未能得到清偿。

2. 债权确认争议:部分债权人就债权金额、性质等问题与清算组产生争议,导致清算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3. 财产分配争议:由于科技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部分债权人就财产分配方案产生争议。

法律_清算案例(3篇)

法律_清算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

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等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该公司在市场上取得了一定的地位。

然而,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该公司逐渐陷入困境,负债累累。

2019年,该公司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案件受理及审理过程1. 案件受理2019年10月,该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清算申请。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公司符合破产条件,依法受理了该案件。

2. 审理过程(1)债权申报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依法发布公告,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间为公告之日起30日内。

在此期间,债权人向管理人提交了债权申报材料。

(2)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依法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通过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等事项。

(3)管理人接管人民法院指定了破产管理人,负责接管该公司,清理债权债务,处理破产财产。

(4)资产评估管理人组织专业人员对该公司资产进行了评估,确定了破产财产的价值。

(5)债权确认管理人根据债权申报材料,对债权进行了确认。

经确认,该公司共有债权人100余人,债权总额为1.2亿元。

(6)破产财产分配管理人根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债权人进行了分配。

分配完成后,剩余破产财产由管理人依法处理。

三、案件处理结果1. 破产财产分配根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该公司债权人共获得1.2亿元债权分配。

其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按比例分配。

2. 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管理人报酬、诉讼费等。

根据法律规定,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3. 剩余破产财产处理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成后,剩余破产财产由管理人依法处理。

经处理,剩余破产财产归入国有财产。

四、案件启示1. 加强企业内部控制该公司破产清算案例表明,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

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包头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第六批)

包头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第六批)

包头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第六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8.12•【分类】其他正文包头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近年来,包头法院以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为契机,不断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着力打造包头破产审判高质量发展现代化模式。

为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作用,进一步推动包头法院提升破产审判能力水平,以破产审判现代化服务保障包头经济高质量发展,包头中院从突出破产审判服务大局、挽救危困企业、促进僵尸企业出清的实践探索出发,在包头市两级法院审结破产案件中选取十二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目录一、包头中院:包头某建筑公司及分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二、青山区法院:包头市某房产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三、包头中院:包头某新能源公司执破融合转和解案四、土右旗法院:内蒙古某皮革城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五、东河区法院:包头鹿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六、包头中院:包头市某器材公司破产清算案七、包头中院:包头某轮毂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转清算案八、包头中院:包头某科技发展公司破产清算案九、昆区法院:包头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十、青山区法院:包头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十一、包头中院:包头某喷涂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十二、昆区法院: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案一、包头某建筑公司及其分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受理法院: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内蒙古祥鹿律师事务所包头某建筑公司系包头市老牌国企,有着悠久的历史。

2007年,根据国有企业改制政策,转为股份制民营企业。

企业改制后,不能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其利用建筑市场管控不严的机会,出借资质收取挂靠费,且内部管理松懈,尤其对于挂靠工程管理混乱。

2018年,该公司因挂靠工程涉诉上百起,公司所有的土地、房产、账户全部被法院查封,职工工资停发,技术人员及高管纷纷离职,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2022年度无锡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2年度无锡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2年度无锡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5.09•【分类】其他正文2022年度无锡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案例二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江阴澄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江阴石庄热电有限公司、江阴澄利散装化工有限公司程序合并重整案案例三江阴新浩再循环纸业有限公司、江阴长江纸业有限公司、江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程序合并预重整转重整案案例四无锡市翠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案例五江苏民舜实业有限公司重整转破产清算案案例六无锡禅金贸易有限公司公益强制清算案案例七无锡蓝天智云消防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案例八蒋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案例九李某与东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取回权案案例十无锡华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与戈某破产撤销权案案例一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案件亮点】本案引入预和解审查上市公司破产申请,充分论证了和解可行性,依托预和解成果,以最快诉讼完成和解案件审理全过程。

本案作为全国首例上市公司直接申请和解的破产案件,创新了上市公司挽救路径,对如何挽救上市公司再生有借鉴意义。

【案情简介】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澄星股份)是一家主要从事精细磷化工系列产品生产与销售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2019年以来,因新冠疫情等多重因素影响,澄星股份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及关联企业陷入债务危机、相继破产,受上述因素影响,澄星股份陷入严重债务危机,2020年资产负债表为负资产,自2021年5月6日起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021年11月5日,江阴某建筑公司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澄星股份进行破产重整,无锡中院立案审查,给予澄星股份6个月庭外重组期限,由澄星股份与主要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庭外商业谈判拟定重组方案。

庭外重组期间,澄星股份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债权预申报和预审查、草拟和解协议草案等各项工作。

上海破产法庭2023年度典型案例

上海破产法庭2023年度典型案例

上海破产法庭2023年度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破产法庭,上海破产法庭,上海破产法庭•【公布日期】2024.03.13•【分类】其他正文上海破产法庭2023年度典型案例案例一“一揽子”平稳化解大型企业集团重大风险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等七十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关键词企业集团实质合并破产跨境破产示范诉讼案件概要华信集团系以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信)、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华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为核心、由近两百家关联企业组成的大型企业集团,其经营范围涉及金融、能源、钢铁、贸易、房地产等领域,华信集团还通过投资并购控股多家金融机构。

2018年末华信集团账面资产约800余亿元,负债高达1700余亿元,严重资不抵债。

上海三中院裁定受理上海华信破产清算后,以邀请竞争方式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组成联合管理人。

审理中,上海三中院分批裁定将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企业财产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的七十家华信集团关联企业纳入实质合并破产清算范围,同时对上述关联企业所属的九十六家对外投资通过股权拍卖、重整、破产清算、强制清算、自行清算等方式予以分类清理。

期间,对华信集团涉香港的财产,上海三中院向香港高等法院出具司法协助《请求信》,由管理人同步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认可上海三中院破产清算程序的申请。

香港高等法院于2019年12月签署书面命令(“ORDER”),认可上海三中院受理的上海华信破产清算程序及指定的管理人身份,并确认联合管理人在香港地区行使的职权事项。

该案核查确认共计800余笔债权,金额1400余亿元。

管理人通过网络公开拍卖方式完成200余项破产财产变价处置,变现款58亿余元;通过发布悬赏公告追回破产财产900余万元;对境外资产开展清理和财产归集,回收资金13亿余元;向800余家公司或自然人调查了1000余笔应收账款,清收应收账款4.52亿元。

重庆破产法庭2020年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破产法庭2020年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破产法庭2020年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1.01.15•【分类】其他正文重庆破产法庭2020年十大典型案例目录01 力帆系企业破产重整案02 重庆九七九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03 重庆欧特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04 重庆南岸快乐摇篮幼儿园破产和解案05 重庆奥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行和解案06 重庆手之舞游戏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07 云阳县云春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08 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09 重庆市大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巴南区南泉供销合作社、张勇、曾晓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10 处罚管理人拒不履职案力帆系企业破产重整案(一)基本案情2020年6月至8月期间,重庆嘉利建桥灯具有限公司等债权人分别以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股份)及其十家全资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力帆股份及其十家全资子公司破产重整。

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控股)等十一家公司分别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破产重整,并申请实质合并重整。

(二)审理情况本院受理申请后,及时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等对力帆系22家企业破产重整申请案进行听证审查,依法于2020年8月11日、21日分别裁定受理力帆系企业重整案,8月28日裁定力帆控股等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并决定对力帆股份及其十家子公司重整案进行协调审理。

10月13日、15日,力帆股份及其十家全资子公司、力帆控股等十一家公司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财产管理方案》。

11月25日、27日,力帆股份及其十家全资子公司、力帆控股等十一家公司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11月25日,力帆股份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11月30日,本院分别裁定批准力帆股份及其十家全资子公司、力帆控股等十一家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无限责任公司法律案例(3篇)

无限责任公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技术咨询等服务。

公司成立初期,凭借其创新的技术和优质的服务,迅速在市场上占据了一席之地。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经营状况逐渐恶化,最终在2019年宣布破产。

XX科技在经营过程中,曾向多家银行和金融机构借款,累计债务高达2亿元人民币。

由于公司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科技偿还债务。

2019年6月,XX科技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

二、争议焦点1. XX科技的法人代表是否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2. XX科技的债权人是否能够依法获得清偿?3. 破产清算过程中,如何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公司的合法权益?三、法院判决1. 法人代表无限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根据此规定,XX科技作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然而,在XX科技的经营过程中,其法人代表张某多次以个人名义为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且未及时向股东会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张某作为XX科技的法人代表,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债权人清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根据此规定,XX科技的债权人应当依法获得清偿。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法院依法对XX科技的财产进行了清算,优先拨付了破产费用和职工工资等,剩余财产用于偿还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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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泰兴海洋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兴化工)因未参加工商年检于2001年7月25日被烟台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因公司股东无法自行清算,2007年7月股东关某向牟平区人民法院申请对泰兴化工实施强制清算。

公司强制清算是根据2006年新《公司法》的规定增加的案件类型,当时在省内尚无法院受理该类案件,鉴于当事人的申请符合立案条件,牟平区法院经研究后受理了该股东的申请。

在既没有成功案例可供参考,也没有关于强制清算操作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为了有利于清算工作顺利进行,法院决定选择有实务经验的中介机构担任清算组成员。

2008年6月接受指定后,我公司勤勉忠实的履行各项职责,积极进行探索研究,克服各种困难,顺利完成清算工作。

一、克服无法接管清算企业,缺少资料和依据等困难,突破清算障碍,按现状进行清算。

我公司接受指定后即依程序开展清算工作,首先接管清算企业,但在实际工作中却遇到种种问题使清算组无法接管企业。

1、企业停产多年,厂区荒草丛生、破烂不堪,办公室及厂房门窗都被偷走,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公司财产及任何企业资料。

2、法定代表人拒不出面配合工作,清算组对企业无法直接、全面了解情况。

3、企业没有独立的财务档案资料,无法调查企业资产负债情况,资产产权无法界定。

由于无法了解和接管企业,清算工作陷入困顿。

清算组并没有因此而气馁、放松,查询工商登记材料,分头找股东了解情况,收集零散的资料,根据收集的资料发现线索,再根据线索调查收集,如此反复进行,逐渐掌握一些情况。

经查,泰兴化工的公章、营业执照等资料被法定代表人带走,通知交接却拒不交接。

经清算组正式通知蒋英杰,拒不交接资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其迫于压力,后委托代理人将持有的公章、资料等交付清算组。

由于企业筹建和经营期间没有独立设立财务账目,蒋英杰交来的账目设在威海泰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审计机构无法据此对清算企业资产负债状况出具审计报告,同时股东也无法提供要求列入清算范围的资产属于泰兴化工的有效证明。

鉴于以上事实,清算组无法按正常清算程序对泰兴化工进行全面清算。

但是根据收集的资料,又可以证实泰兴化工成立以后投资的财产尚有存在的部分,依然有清算价值。

如果因为没有资料就终止清算,存在的价值就不能清理分配,对债权人、股东都是不利的。

经过分析论证,清算组决定对现有的能够清理的资产进行清算分配,以尽可能的维护各方利益。

清算组决议后,将该清算方案报告给牟平法院,经法院确认后开始实施。

后2009
年11月4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了对因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缺失,导致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的,且依据现有账册、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可以依法公平清偿。

该规定为清算组按现状清算提供了依据,使清算工作能够顺利推进。

二、化解股东矛盾,股东共同参与,工作公开透明,达到各方满意。

强制清算案件大多是因为股东僵局,无法自行组织清算,才选择的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途径。

所有该类案件的难点大多是无法调和的股东矛盾,如何使案件能够顺利清算完结,首先要解决的也是股东的矛盾。

泰兴化工的四个股东分为两派,在某些问题方面甚至是三派,
刚进入清算程序时,各方对清算不是很了解,对清算组的工作不认可,而且互相猜疑,觉得清算组在偏袒某一方的利益,对清算组作出和要求股东配合的任何工作都有异议。

为了让股东了解清算、增加清算组工作的透明、公平、公正,经征询股东意见,决定将四股东加入清算组成员,共同对清算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议。

清算组共召开了16次会议,期间多次与股东进行个别沟通,不仅使股东各方的关系调解缓和,还对股东出资问题、相互债权债务问题、清算资产范围界定、清算企业与第三人的产权纠纷、资产处置、清算分配等问题达成共识,做出决议,使清算工作在曲折中不断推进,最终顺利完成。

三、提高效率,减少损失,做好与案外人的沟通,解决资产纠纷。

清算组研究确定清算资产范围后,在准备处置时,案外第三人向清算组提出异议,主张牟平文化里村委已经将包括泰兴化工的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在内的房产土地抵债转让给其所有,不同意处置。

如果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将使清算程序再次陷入停顿,影响清算效率,增加清算成本,协商解决争议对各方都有利。

为此,清算组多次与第三人沟通协调,通过证据论证,事实调查,在法院的调解下终于达成共识,使问题顺利解决。

四、进行资产变现,实现清算价值,股东享受利益。

鉴于争议资产因历史原因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清算组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建筑物价值进行评估,按建筑物的价值进行变现。

经征询股东意见并报法院同意,最终将泰兴化工所有的建筑物协议变卖,使清算工作得以继续推进。

清算资产按法律规定分配后,清算收益按股东协商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保护了股东的权益。

由于泰兴化工经营混乱,账务缺失,资产界定困难,股东矛盾重重,使本案历时三年才得以清算结束,回首期间的艰难曲折依然历历在目。

股东由不理解,屡屡上访、对清算工作提异议,到参与清算组,通过我们对其讲解法律规定,苦口婆心的协调劝说,互相冰释前嫌,求同存异,实现各方共赢,体现了清算机构在清算工作中的社会价值,使闲置资产流转再利用,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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